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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禅城区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统计发展趋势和统计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过于集中的统计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的需要,必须对现有统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为此,我局在经过深入的调研和充分听取镇、街道的意见基础上,结合禅城区实际,提出在我区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统计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当前统计管理体制现状及环境
一、我区统计管理体制现状。
当前,禅城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禅城区统计局为主,禅城区统计局在进行统计管理、开展各项统计普查和调查、了解区情区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统计工作主要包括统计定期报表、普查和抽样调查三大块。根据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禅城区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单位总数达15434个,其中法人单位为12152个、产业活动单位3282个;另外还有个体为37866户。
目前,区统计局各专业科室(队,中心)主要承担的统计工作有:,
(一)定期报表:
国民经济核算季报,
工业规模以上月报1568家、季报771家,
工业大中型企业网上直报90家,
工业企业能源季报771家,
贸易、餐饮业限额以上月报334家,
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月报348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月报127家,
建筑业季报100家,
劳动工资季报5890家,
交通运输业月报、季报100多家,
城市住户调查月报100户,
企业景气调查季报100家,
城镇物价指数调查月报90多个采价点,
工业品价格指数调查月报72家,
上述所有专业的年报,以及科技年报100多家,基本单位年报约15000个单位。
(二)普查及抽样调查:
普查几乎每年都有任务,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中间逢5年份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每5年一次经济普查,每5年一次投入产出调查,以及每10年一次农业普查。工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贸易、餐饮业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农村住户抽样调查。
(三)临时性调查:
每年都有10多次临时性的调查任务等。
二、各街道、镇的经济总量分布情况。
根据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结果,各街道、镇的统计调查单位数及经济总量分布如下: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必要性。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禅城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各项社会事业的相关性越来越密切,现行“条块结合”的统计模式已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遗漏、重复统计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准确反映整个禅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同时,随着管理重心下移、事权财权逐步下放,各街道办对统计信息需求数量及结构发生变化,由关心所属单位经济发展转变为关心自己管辖范围内全部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实施在地统计,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各街道、镇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区委、区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将任务具体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渠道。
(三)实施在地统计,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南海区、顺德区的经验证明,在地统计后,统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下移,极大方便企业领取报表和报送报表,缩小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距离,对增强统计管理效能、增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支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显著的作用。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环境条件。
全市五区当中,顺德、南海两区在2004年已率先实行“在地统计”,将统计管理职能下放到各街道、镇,三水、高明两区也在2005年底推行了“在地统计”。2005年6月20日,佛山市常务副市长黄维郭在南海丹灶镇的统计工作现场会上,表扬了南海区的统计工作,要求“在全市推广南海丹灶镇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质量管理和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佛山市统计局高度重视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于2004年10月联合佛山市编办发出《关于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工作开展的意见》(佛机编办[2004]13号)文件,要求:全市各镇(街道)加挂“统计办公室”牌子,依法行使对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统计管理职能,业务上接受区统计局的指导。统计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或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兼任,指定1名镇(街道)领导分管统计办公室工作。每个镇(街道)根据其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和企业个数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6人等。
我区各街道、镇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九个镇(街道)均已成立“统计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共计31人,为实施“在地统计”奠定了良好的人员基础。
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方案
在地统计是指按照现行的行政区划,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济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均由所在地的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管理职能。实施在地统计的工作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目标:按照“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全面实施”的要求,从2005年年报开始,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改革传统的统计管理体制,基本实现“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计管理模式的转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体现禅城中心区特点的新型统计体制,进一步发挥统计在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在地统计工作原则:⒈坚持国民经济按街道在地统计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区政府准确把握全区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宏观调控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各项需求;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区、街道两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⒊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区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科学;⒋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实现统计数据的采集现代化,达到信息共享,使统计丰富信息资源最大有效地利用;5、坚持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在地统计改革,强化各街道统计职能,建立和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所有在禅城辖区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各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区统计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及住宿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统计单位调查;13、人口统计调查;14、其它统计调查。
但由省、市物价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制订的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案如城市居民住户调查、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等仍按现时模式单独进行。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印发的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制度以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统一布置或制定;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划分标准:
(一)法人单位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禅城区域内原则上不单独报送统计报表,除非该单位被街道统计办专业人员同意允许单独报送。
(二)法人单位在禅城区域外,其产业活动单位生产经营地在禅城区内,由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经营地在禅城区而登记注册在其它区的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街道统计办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报送统计报表。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由区统计局指定街道统计办负责接收统计报表。
(六)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内的统计对象实施在地统计,按专业上报区统计局,或由区统计局指定街道统计办负责接收上数据,纳入该街道进行国民经济核算。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实施在地统计后,区、街道(镇)统计机构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一)区统计局: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在地统计工作,起草本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在地统计实施细则,确保改革顺利进行;2、在地统计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要以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由区统计局根据统计对象按所在地即地址码分解落实到各街道办事处;3、负责本辖区各统计专业报表电脑数据资料的接收、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4、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人员开展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技能问题;5、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6、做好本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各街道办提供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及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7、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8、负责全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9、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10、及时向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提供月度重要经济指标数据和统计分析;11、完善统计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因特网详细公开各种统计资料,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镇(街道)统计办: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服从上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一布置,按时按质完成下达任务;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各项普查和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4、负责组织本区域统计人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5、做好本辖区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新增、变更和注销的维护工作,完善单位名录库电脑化管理;6、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7、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8、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各种统计违法事实的记录,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区统计局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五、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在地统计的过渡期暂定为一年,即从2006年1-12月为本区实现“以块为主”统计管理制度的过渡期。过渡期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2006年2月30日前,以审核通过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按地址码分解成各街道在地统计使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初稿、召开各街道统计办人员征求意见会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2006年7月前,成立区、街道在地统计工作领导机构、召开“禅城区在地统计动员大会”、分专业组织辖区单位统计业务培训,全面动员、布置实施在地统计等工作。
(二)试行阶段
2006年6-11月,按在地原则实施在地统计管理,试行期为6个月。在这一阶段,区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的抄送、汇总、审核、处理,按时对区增加值等主要统计指标进行统计核算,并将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同时,区统计局要建立统计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资料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并进一步理顺统计调查的报送渠道。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摸索方法,区、街道统计机构要分别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在地统计工作进行边过渡、边总结、边完善。
(三)改进完善阶段
2006年11-12月,根据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统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实现在地统计管理模式转轨的相关工作。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四)全面推行阶段
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在地统计。
六、实施在地统计后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数据处理:区统计局按照“统一数据处理技术、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的数据处理原则,制定区级数据处理方案,负责提供各街道使用的数据处理程序,对街道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质量控制:控制数据质量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差错,提高数据质量。区统计局要成立数据检查组,负责对街道统计办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各街道(镇)统计机构要按区统计局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计算调查精度。
基层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统计方法,准确把握每张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对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和逻辑关系检查方法等。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禅城区在地统计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根据禅府[2006]___号文件要求,成立禅城区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邦彦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林国善常委担任,成员由区统计局各副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傅润灶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实施《禅城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组织完成上级统计局以及区委、区府下达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本辖区的在地统计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二)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力量,健全街道统计网络。按照《关于各镇街道设立统计办公室的通知》(禅机编[2004]92号)文件的要求,各镇、街道视经济规模,配备3-4名左右的专职统计人员,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按150家配备1名统计人员计算;规模(限额)以下的单位,按500家配备1名统计人员计算;社区居委会增加统计职能,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的编制,由区编办负责解决。区统计局要制定培训计划,切实做好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好、综合业务素质高的统计队伍。
(三)实施在地统计所需数据联网设备、电脑、及其它办公设备等,分别由区、镇(街道)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支持率。区政府发文向社会实施在地统计的通告,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动员,使辖区广大统计对象充分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积极支持此项工作,接受属地统计管理。坚持依法统计,从法规制度上保障在地统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五)加强统计调查资料保密工作。不得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特别是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严格遵守资料保密制度,防止单项调查资料或电脑基层数据被复制、窃取。
(六)加大统计改革力度,完善统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wto需要的现代统计体系;制定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统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订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方案,避免重复调查和指标层层加码,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深入开展统计专项调查,多出“短、平、快”的专项调查分析;进一步增加服务意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关键词】自贡市;文化程度;急救知识;掌握
Objective: by investigating ZI Gong first aid knowledge to master in the residents of different cultural levels, which will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for targeted to carry out first aid training. Methods: the 1500 community residents to the city to adopt the method of random sampling questionnaire survey, and to statistics of the questionnaire, using SPSS17.0 statistical software to analyze data. Results: the mastery of first aid knowledge differences of different cultural levels, the residents of the high degree of cultural master is generally good, the residents of the low degree of cultural knowledge in a relatively poor.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degre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different cultures targeted level to carry out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first aid to preach, strengthen emergency first aid training to enhance skills.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生活元素多元化,人们对卫生医疗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频频发生,一些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时间就是生命,急救工作必须争分夺秒【1】。因此,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急救医学水平提高的同时,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与培训也应重视,提高患者预后生存质量。为此,我们于2013年7月对本市部分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自贡市5个社区居民及周边群众进行问卷调查。
1.2调查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问卷,随机抽样的方法有经过统一培训的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
1.3统计方法 对原始数据进行人工检错,数据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
2.3 不同文化程度居民希望在社区普及的急救知识 调查结果显示,小学及以下社区居民最希望普及有关意外灾害的急救知识,初中最希望普及有关创伤急救的的知识,大专、高职最希望普及有关家庭常见急诊救护的知识,高中、中专和本科及以上最希望普及有关心肺复苏的知识。
3.分析讨论
3.1文化程度不同的社区居民对急救电话120的掌握情况普遍较好,可能是由于:在接受教育期间,家庭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②社区及公共场所对急救电话的宣传;③媒体对安全知识及急救电话的传播;④医疗机构对急救知识及急救电话的宣讲
3.2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对心肺复苏术的掌握普遍较低。专家指出当意外发生时,前4min为最佳抢救时间,称为“黄金4min”在有效的时间内及时运用心肺复苏术建立有效人工循环,才能改善患者的预后和转归。心肺复苏术的主要任务是快速有效地复苏生命器官(特别是心和脑)的血液灌流和供氧,其主要步骤可归纳为ABC;A(airway)保持呼吸道通畅,B(breathing)进行有效的人工呼吸,C(circulation)建立有效的人工循环【3】。居民对心肺复苏术掌握程度较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①文化程度低的人对该技能获取的途径较少。较少时候对专业医学知识进行了解没有听说过心肺复苏术。②此次发放问卷主要是针对市区,因此有很大一部分是小学生,对于他们而言心肺复苏术需要消耗大量的体力,无法完成。③即使是文化程度高的人,由于未受过专业培训、指导,部分人手法不正确或操作不到位使其不能达到有效的救治目的。因此尽快提高居民对心肺复苏术的掌握程度是十分必要的。
3.3 经分析得出,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对基本急救技能的掌握情况有所差异。如毒蛇咬伤、颈椎伤、溺水、、钝器伤、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的处理,文化程度高的居民掌握情况普遍较好,而文化程度低的居民则相对较差。可能由于:在对急救知识的获取意识上文化程度低的居民较为薄弱,导致掌握程度较低。文化程度低的居民大多是被动获取急救知识,当事情发生的时候通过身边的亲戚朋友获得有限的急救知识。而文化程度高的居民会主动学习急救知识。学习的途径较多可以通过书籍、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得,这就使得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居民对急救技能的掌握有效提高。在对急救知识的理解能力层面文化程度低的居民没有文化程度高的居民强。基本急救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掌握它们尤为重要。我们可以依据不同文化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方案,让居民轻松容易的接收掌握好急救知识,提高居民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3.4经调查得知,文化程度虽存在差异但都认为急救知识是生存的基本技能之一,有学习必要性。而不同文化程度的居民希望社区普及的急救知识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居民的意愿,有针对性的开展急救知识及技能的宣传与培训,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冷静对待合理处置,为进一步医疗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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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大力发展服务业,有利于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统领服务业发展工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原则,促使市、区县(市)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形成整体合力,实现互补、共享。
为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旅委、贸易局、工商局、民政局、信息办作为重点服务行业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重点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于20*年正式启动。20*年上半年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服务业统计网络;确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与规模以下单位划分界限;认定全数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建立8个重点发展的服务业规模以下单位抽样框,抽取并确定样本单位。20*年下半年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编制计算机处理程序,开展统计调查试运行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20*年实行年度调查制度,20*年开始实行半年度调查制度。今后,随着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网络的逐步健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统计调查频率。
三、落实措施,保障到位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增设服务业统计机构,增加统计人员编制;街道(乡镇)要加强统计力量,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社区要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市直各单位要明确专门处(室),落实人员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新增统计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依法统计,提高质量
按照《统计法》规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为避免“数出多门”,各地各单位服务业主要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后方可。
五、考核奖励,促进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切实加强统计普法教育
1.认真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根据省调查总队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教育,组织本队和基层调查人员积极参加各类普法培训学习,重点学习新修改后的《统计法》及与之相配套而修改的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广大统计调查人员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准确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新的规定。
2.继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各种会议、调研与检查、统计法制宣传日(周、月)等活动,采用广播电视、电子屏幕、横幅标语、大型广告牌等多种形式,继续广泛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迎查工作。2009年是“五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年,根据省调查总队下发“五五”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认真做好本队的考核验收迎查工作。
二、努力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4.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省队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结合我市调查队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各项调查制度的管理和操作程序,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5.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根据国家、省队数据质量检查要求,在全市开展好数据质量自查和大检查活动;要积极配合总队统计巡查工作,努力开展好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创新统计调查执法工作的形式,坚持统计执法工作与调查业务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教育、指导与处罚相结合,努力提高统计调查执法工作的综合效果。
三、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6.努力开展好统计设计管理工作。及时修订统计年定报制度目录,规范统计报表签收、签领和统计调查范围;及时调整修订行政区划代码。
7.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认真组织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统计执法业务能力。
8.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和程序,认真清理统计行政权力事项,努力实行统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统计法律文书的使用,规范案卷制作格式,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水平。
9.建立统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规范办理的运行业务系统,实行统计执法全过程网上操作,并做好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及时申请、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变动的事项。
四、不断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业农村统计能力的综合评价
对我国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能力的评估,我们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一是统计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二是统计工作的资源配置;三是统计的方法制度与调查实践;四是统计信息的与可获取性。
1.统计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对我国农业农村统计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我们选择两方面的评价指标: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1)法律基础。我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有着较完善的法制环境,从1984年统计法实施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统计法分别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统计法是中国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法律保障,各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实施,统计调查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调查对象有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我国从1996年建立农业普查制度以来,于2006年颁布了农业普查条例,对普查的内容、范围、组织实施、预算、信息质量与等做了详细规定。(2)制度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统计工作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管理方式,由中国国家统计局负责主要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的生产和,辅之以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作为补充。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的生产方面,国家统计局下设的农村司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生产者价格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而有关林业、渔业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方面的统计则主要以林业局、农业部的统计信息作为补充。在农村统计调查方面,国家统计局农村司还负责乡村社会经济、农村区域变化发展等调查,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司则负责农村住户收入、支出等调查。农业农村统计作为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部分,已融合进国家统计局“十二五”统计发展战略的整体规划。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朝着规范、公开、透明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农村统计在国家统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农产品和畜产品生产、住户收支调查是重要的统计数据,二是农业农村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及调查手段的提升都纳入了今后国家统计发展战略;三是与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形成了良好的数据协调与会商机制。但是在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间农业农村统计信息生产的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加强。在整个农业农村统计信息的生产与过程中,对于相关部委负责完成的农业农村统计信息,为确保数据的一致性与完整性,尚需在国家层面加强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委的工作协调与会商机制。
2.统计工作的资源配置。对我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资源配置,我们选择三个方面的指标即统计机构的设立情况、人员及经费保障等进行评价。(1)机构设置。我国农业农村统计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从国家统计局到省、市、县统计部门都有专门的统计机构,同时国家统计局在全国所有的31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全国三分之一的县还设有专门的调查队进行独立调查、独立上报。在各个省的乡镇还设有统计站和专职人员。此外,农业部、林业局和水利部等也有相关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有关涉农统计工作。(2)人员配置。国家统计局在省、市、县、乡各级统计机构都有专门从事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人员。但是基层尤其是县级调查队的人员相对不足,人均工作量较大,知识结构相对老化。在基层村一级国家统计局还聘请了辅助调查员帮助进行现场调查工作。(3)经费保障。国家统计局对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给予了较充分的经费保障,常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和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划拨,较好地保障了各项农业农村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
3.统计的方法制度与调查实践。农业农村统计的方法制度与调查实践,我们选择以下五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价:统计调查方法;国际规范与制度创新;调查主题与核心指标;数据采集手段;IT基础及数据处理。(1)统计调查方法。我国农业农村统计的调查方法,已形成了“以农业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全面统计、典型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和科学推算为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常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对主要品种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等)一直采用规范的抽样调查方法,调查播种面积和单产。对于农业生产条件和经济作物如棉、油、麻、糖、蔬菜等生产情况的统计则保留了全面统计的调查方法。农村住户调查和农民工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而渔业和林业方面的统计主要利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统计的结果。农村住户调查和农民工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农村发展和县域统计采用行政记录和有关统计结果。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农业生产统计,以种植业和畜牧业主要品种的抽样调查为主。农作物对地抽样调查目前涵盖了主要品种农作物如稻谷、小麦、玉米和棉花等的生产统计,今后抽样调查方法需要逐步扩展到更多的农作物品种包括小杂粮、油、麻、蔬菜等。此外,今后随着对主产区粮食生产大县、畜牧业生产大县进行统计监测活动的开展,目前以省为总体进行的抽样设计需要逐渐扩展到以县为总体进行抽样设计。(2)国际规范与制度创新。借鉴国际上农业农村统计的好做法,实现了我国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的规范方法与制度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产量抽样调查主要是利用农业普查获取的村一级资料编制目录抽样框,通过抽取样本村和地块进行调查。近几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利用中国第二次土地详查的图斑资料结合现势遥感影像资料构建地域抽样框,在主产区的部分省份开展了农作物对地抽样调查,今后将逐步推广到所有的粮食主产省。与此同时,在部分粮食主产区利用遥感开展了对主要粮食作物的面积测量工作,已取得较好的成效。今后仍需不断加强农业农村统计方法制度研究创新以及对国际良好实践的借鉴。(3)调查主题与核心指标。国家统计局负责的农业农村统计调查主题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调查范围包括了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主要畜禽生产、主要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与中间消耗,农村住户调查以及一些农业农村领域的专项调查等,加上部门统计结果的补充,形成了一系列相对完整的核心指标体系。随着对农业内部各子部门及农村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关注,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的范围和指标体系需逐步扩展到包括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在内的更广泛领域。(4)数据采集手段。对于调查数据的采集,抽样调查主要以实地调查、入户访问为主,近年来对农产量调查开始逐步采用带有GPS功能的PDA进行野外测量。在全国农产品生产者价格调查中开始逐渐推广采用电子记账器。因此,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数据采集方式向现代化数据采集方式的过渡期。(5)IT基础及数据处理。依托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实现了覆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统计调查机构的网络联接,对一部分调查对象的调查开始采用联网直报方式。农业农村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采用了专用开发的程序,比较有效地实现了对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加工处理与结果输出等,可以满足常规工作的需求。总体上看,IT硬件基础已相对完善,软件基础和应用还需进一步提高。
4.统计信息的和可获取性。农业农村统计信息的产出和可获得性,我们选择以下四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价:农业农村统计核心指标的;数据质量和可信度;数据时效性;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1)农业农村统计核心指标的。按照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大都以季度、半年和全年的频率进行对外,公众可以在中国国家统计的官方网站上可及时获取的统计信息。我国于2002年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通用数据系统(GDDS)”,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使数据更加规范透明。农业农村统计信息的通常都是汇总推算到一定行政区划的结果,而样本的个体信息出于数据保密是不能的。(2)数据质量和可信度。近年来中国国家统计局通过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的“四大工程”等措施强化了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针对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制定了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从方案设计到数据采集、处理、的每一环节都制定了质量控制。可以说,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从采集到数据处理和推算的每一个环节都较好地对数据质量进行了监控,因而数据总体上是可信度较高的,且各项数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但是也应看到,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抽样数据的推算和方面,尚未抽样误差的精度评价如指标的变异系数(CV)等指标。另外对一些部门产出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还缺少相对完整统一的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都是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3)数据时效性。我国农业农村统计数据的生产、具有较高的时效性,中国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专门的数据时间表,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进行数据。(4)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宏观统计数据库,可供数据使用者对历史和新的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进行公开查询、使用,涵盖了常规季度调查数据以及农业普查和专题调查数据等。现行数据库主要以国家和省级的统计调查资料为主,一些分组资料的查询都是事先定制的,但暂不能实现自由定制查询。
二、定量评估与结论
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
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第五条取得统计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第六条取得统计调查证,应当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者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第七条统计调查证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
(二)持证人照片;
(三)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
(四)发证机关、证件编号;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第八条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
第十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或者用作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收缴统计调查证。情节较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