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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切实做好监督资料的形成、收集与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1档案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是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真实记录与成果,是采取质量监督措施和编制工程监督报告及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资料始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终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纸质文件、材料与音像资料。主要有:质量监督文件、重要会议纪要、质量监督巡视与检查记录、实体质量抽查记录与图片、质量抽查检测报告、质量监督信息报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作总结等资料。
2主要监督内容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计划。2)工程实施中,对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对大型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及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抽查有关单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参与受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等及时进行报告。
3档案资料整编方案
1)档案编号。单项工程编号按照水利工程有关规定执行,当质量监督项目站监督多个单项工程时,质量监督资料按单项工程分类归档。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属类号统一规定为Z,按照档案资料类别分类整理,编号分别为F1、F2、…、F14。F1:为质量监督文件;F2:为质量监督规章制度;F3:为质量监督计划文件;F4:为质量监督工作文件;F5:为工程项目划分批复文件;F6:为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审核资料;F7:为参建单位资质与人员资格复核资料;F8:为质量行为抽查资料;F9:为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资料;F10:为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F11:为工程验收资料;F12:为巡查报告;F13:为质量监督报告;F14:为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资料。如某卷资料较多时,可继续分为上、中、下卷或1、2、…n卷,形成资料较少时,也可适当并卷。档案编号结构形式如下:D1-Z1-F1-2。D1:某水利工程的档案标号(其中数字1为单项工程代号);Z1:项目站代号;F1:质量监督资料分类编号(F1为实施质量监督文件);2:按设计单元、标段或参建单位分类。2)档案盒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的格式按照《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3)案卷装订:统一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4)案卷全引目录的编制:案卷全引目录包括案卷目录与卷内目录,按单项工程编制。如项目站监督多个单项工程时,全引目录可按单项工程设分册。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档案资料,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整编归档。
4结语
第一,艰巨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繁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生活条件艰苦,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质量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专业性。水利工程种类繁多,如水库、水闸、堤防.农田水利工程等,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水利工程的水下结构多,这些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有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2、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和方法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质量监督工作原则是“监督、检查、帮助、促进”。参建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并认真接受其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一项主持、二项确认、三项核定、四项复核、五项编写、六项参加”。一项主持。在单位工程完工后,主持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二项确认。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三项核定。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四项复核。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五项编写。编写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写质量监督报告和总结;编写质量监督简报: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六项参加。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程质量会议;参加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参加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和单位工程验收会,并宣读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对监理、设计、施工和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及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及时服务工作、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及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作质量的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抽查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
3、目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了三级没置,县(区)不设质量总站分部,这样不利于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在设置方式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挂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与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因此在质监机构中,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多种性质。在职能上也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工作的关系难以界定。在项目质量监督分工方面,缺乏可操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权分工办法。
(2)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对于挂靠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行政公务员的编制有限,人员配备相对不足,专职质监人员配备更少。在工作上对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也由于经费有限,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且,无论是挂靠的质量监督机构,还是独立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普遍存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问题。
(3)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由于工程项目多、质监人员少、业务素质低、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少数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甚至不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在现行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中,有施工、监理单位把关不严,甚至资料做假,造成核定的工程优良率偏高等,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件和权威性。
(4)费用无保障,检测难。对靠收取质监费维系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由于质监费收费标准太低,收取难度较大,工作费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部分由县(区)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自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误,更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的委托检测工作,由于对项目法人开支此项经费的渠道不明确,以致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政府质量监督工作效能的发挥。
4、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就应该成为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也应由现在的三级设置改为四级设置,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不论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还是专门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其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是一致的,机构性质应确定为行政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工作费用,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上,应侧重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推行强制性的第三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改变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等级核定为质量专项验收。
(2)明确职能。为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一是按照国家制定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对所辖水利建设市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一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及准公益性建设项目,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管,进行工程质量的专项验收。对其他类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参建单位开展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三是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组织政府设置的质量奖项评选。
(3)加强队伍建设。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队伍建设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工程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已经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强化政府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是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实质量监督人员。二是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4)增加投入。一是在现行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二是采取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收取质量监督费,提高收取到位率。三是根据质量监督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将质量监督机构的费用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以上三条途径增加质量监督的投入,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议质量监督与安全生产临督相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质监站的政府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地、全面地监督工程质量。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一大批国有勘测、没计、施工制作、监理等单位,正在和将要转制,这个变革无疑对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增强建设市场的活力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产品的质量保证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需要随着建设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以切实保证政府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正在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目标化迈进。目前,水利工程管理联合检查和管理质量评比时,也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整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多、内容复杂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巡视检查记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等的填写,资料的整理,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如何规范、全面、快捷的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1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和业务单位,在维修养护及一系列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资料形成的过程主要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的形式以相关文件、工程日常巡视记录、工程日常巡视分析报告、工程维护施工记录、工程维护施工分析报告、定期巡视检查记录、定期巡视检查分析报告、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图片等组成。
2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整理的原则
2.1 资料整理的及时性。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整理。技术资料从收集、积累和整理,要始终贯穿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应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保持同步。
2.2 资料整理要具备真实性。资料的真实性是保证优良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的技术灵魂。资料的整理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联查”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资料包括: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生产安全责任书、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验收单等。
2.3 确保资料数据的准确性。资料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维修养护资料的准确性,主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评定的填写应规范化、项目内容填写应详细具体化,不能以“符合要求”、“满足规范”来概而论之,主要单位领导、资料整理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都要把好数字关,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行其是,按章办事。
2.4 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基础。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有关单位应设专人整理各类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资料应根据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的施工,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流程整理资料,资料按照检查、管理、维修三部分进行规整,保证了资料的有始有终、便于查找、全面完整。
3 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准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细则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工程检查评比标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检查制度》、《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对各个维修养护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实施,做到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实行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验收,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当年由工程管理处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工程管理科核实核定后下发给管理单位维修养护通知单,管理单位再和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书》,《生产安全责任书》,然后根据维修养护内容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同时,工程管理科和管理单位对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部门设专人负责对维修养护工程做好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维修养护工程结束时,要工程管理科、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单位三方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并对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一般都是各处在上一年作出,上报管理处批复,根据当年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出本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日常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分开以月、季度或年度的形式进行编制,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充足的准备工作,将是奠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的基础。
4 维修养护工作与资料整理的有利结合
资料整理人员不能只顾在办公室单纯的整理资料,要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质量、进度。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的管理内容,熟悉每个养护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达标体系,整理资料时才能更好的按照养护方案的技术规程,准确的对养护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外部环境进行资料的整理。在《维修养护施工记录》中要有天气、工程地点、工期、维修养护内容、人员、工时、工程量、使用工具、工程进度等。资料整理过程中还要及时检验维修养护效果,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对在维修养护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维修养护单位及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维修养护工作。
维修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内容包括:技术交底,落实质量管理计划,搞好施工前检查,作好技术复核,进行材料的试验和检验工作,搞好示范工程和维修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等,能对整个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达到全员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位领导是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作为组员,对水利维修养护记录的填写、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进行严格检查把关。
5 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资料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具体要求。2)技术资料是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装订整齐、手续完备。3)反映维修养护工作过程的水利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日志、图片、照片等资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图片或者画面附以语言文字说明。4)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纸质优良,保持整洁。5)分类分项要明确,封面、目录、清单资料要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6)所有养护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碳素墨水或黑笔填写签字,禁止复写和使用复印件。7)文字材料以A4纸为准,左边留出2.5厘米宽的装订线,应用棉线装订,以立卷形式归档。8)竣工验收后应将质量鉴定书及时立卷按时归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水利工程;验收档案;资料整理
1. 完善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是农业大国,而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农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大兴水利工程,以促进农业发展的传统。从古代的都江堰到近现代神州大地各处兴建的水利工程设施,我们可以认识到水利工程对于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而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新的水利工程的修建是否能够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记录水利工程的修建过程中各项文件批文、施工具体程序以及施工过程中耗用的各项材料、检修保养记录等,可以让水利过程建设和管理人员对该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过程有具体而详细的了解,并且对于建设新的水利工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水利工程档案包括水利工程施工和维护期间的各项资料,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等多种形式存在,并且保存在相应的档案资料室中,记录所有前期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为管理和监管人员提供水利工程建设期间的一切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水利工程建设资料必须完备而且井然有序,包括一项水利工程整个建设周期和之后相关的维护管理工作的记录资料。这些资料有前期的建设准备,如前期水利工程勘察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建设前的商业招标工作和政府批建公文等;也有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施工记录、材料验收和耗用记录以及工程建设完成过后的相关的质量鉴定和维修、维护工作的记录信息。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有非常重要的使用价值,它不仅能够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历史建设工程的详细情况,还可以为新建水利工程提供建设前期准备、中期施工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管理等全程、多环节的历史经验借鉴,在指导建设新的水利工程设施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 水利工程验收档案的内容分类
按照工程进行阶段划分,笔者将水利工程验收档案进行如下分类:
2.1工程前期的调查资料
建设项目立案文件以及获批文件、工程项目招标企业的信息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文件以及项目动工获批文件、施工地点地理条件调查报告、项目工程设计草图等。
2.2工程施工阶段资料
项目建设承包企业的资料文件、工程开工获批文件、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的信息文件、建设机械设备签证报告、工程设计变更报告及相关变更图纸等。
2.3质量监督管理材料
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审查报告、建筑材料签证文件、建材质量合格证明、建材生产商提供的材料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检测建材质量报告以及监管部门抽样检查报告等。
2.4项目工程质量评价档案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及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建筑外观质量评定表、工程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建筑试用期运行情况观察报告等。
2.5项目完工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竣工图纸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拍摄的相片及录像材料。
2.6项目工程量核算资料
项目竣工时工程量核算文件、工程量证明文件、工程竣工核算统计报告、核算支付文件、建设项目的保险文件、项目交保证明、业主审核工程量的意见等。
2.7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理单位管理档案
项目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日记及旁站记录、监理单位下发的文件、工程监理月度报告、工程监理建材平行检测报告、项目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报告等。
3. 做好水利工程验收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建立健全的项目工程验收资料管理规章建设
企业要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调派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参照水利建设项目的指标来订立一套健全完备的验收档案管理条例,通过高效的管理方式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项目工程管理人员要给验收档案的整理、归纳过程提供指导意见,并定期检查档案整理情况,检要档案是否完整真实。
3.2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档案管理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不仅需要有丰富的档案管理水平,还要熟悉水利业务知识,对水利工程基本概况了解,才能从被动“接”档案到主动“要”档案,不断“管”好档案;档案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及分阶段的工作安排,掌握每一阶段工作中需要形成哪些档案资料、对每种资料的内容、数量做到心中有数。
水管单位应定期组织专职和兼职档案人员参加档案局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请档案局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或到好的单位实地学习;再次,档案人员更要加强自身学习,既要不断学习档案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又要熟悉水利业务知识,掌握水库、河道工程及管理方面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3.3各部门间的协作与制约措施,建立检查、约束机制
各部门间加强技术协作的同时,应加强相互间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制定相关制度,以求达到最佳效果。如施工办完成某个施工项目应及时报质检办进行验收,质检办要根据施工规范认真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从强化经济责任制考核入手,将竣工文件工作纳入基建工程目标管理,并将其纳入工程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作为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责任指标,严格考核,并将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列为先进评比的条件,不断强化技术人员收集原始资料的意识。引进激励竞争机制,奖励先进;对劣质资料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强化日常资料管理工作日常的资料管理工作好坏,对资料的最后管理和归档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做好平时的工作,保证基础资料规范、系统、完整,归档时可以减少很多工作量。
3.4工程验收资料整编归入进度计划是“同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有效措施
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是应将每个部分工程竣工文件质量检查工作归入到该项工程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中,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网络节点来完成。对整编资料中发现的“原件不齐全”“签证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工程项目竣工必须从工程项目立项抓起,实现三“同步”,建立相应的竣工档案管理制度是做好重点工程档案工程的基础(创优工程)运用。工程合同法律手段做好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加强档案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把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工作列入施工进度计划中,是完成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有效措施。
结束语
在水利工程中,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它既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又是工程建设成果的真实记录。而对于工程的验收资料,必须从工程施工的开始抓起,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把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列入施工进度规划,实行资料与施工步骤同步,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黄小敏.论水利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J].科技与企业,2014,10:29.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范围较广、作业量较大且施工难度大,给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当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无法得到保证时,就会给水利工程埋下很多的安全隐患,危及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如何完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对水利工程使用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检查,并依照质量计划的实施方案,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敦促施工人员马山重返作业,针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法,同时负责制定质量改进、工程验收的方案。
二、质量管理的目标
质量管理主要需达到以下几个目标:①工程的规模、进度基本都在预计方案的范围之中;②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工程的产出高于资金投入;③安全问题,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队伍能够安全有序的进行工作,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④合理分配资源,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法人缺乏质量管理意识
有些水利工程项目者的质量管理意识较为淡薄,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过于松懈,不仅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施工,同时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埋下很多的安全隐患。再者,工程项目者综合素质较低,没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对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没有深入的认识,导致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2.建设市场监督力度较为薄弱
我国建设行业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实现全面的、动态的行业信用体系,导致建设市场监督不到位。在建设市场监督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关的制约措施和惩罚条例,一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工程中频繁出现违规或者失信的现象。例如:随意缩短工期、资金不足、拖欠工资等。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制约了工程建设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3.工程前期勘测与设计不合理
由于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计划书、施工可行性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及其经济效益等没有详细的了解,尤其没有对水利工程建设可行性进行有效的分析,导致水利工程勘测数据出现严重误差,工程设计不合理,给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4.工程施工过程缺乏监督机制
有些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制定相关的质量监管制度,对水利工程施工程序没有进行监督,导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产生。首先,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把水利主体工程进行变相转包或者在施工的过程中偷工减料、制作假账,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其次,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都较低,不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再者,有些建设单位盲目赶进度,以缩短工期,施工工序过于敷衍,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
四、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保障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人才管理体系以及培训考核体系五个部分。(1)质量保障体系。依据时展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提高工程施工技术的标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2)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监督和控制,并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制度,以有效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平。(3)技术创新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鼓励员工进行自主创新,研发企业特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及时掌握新技术、运用新材料,避免工程施工技术风险的产生。(4)人才保障体系。制定人才保障体系,以吸引大量的高技术、高能力、高素质工程人员,壮大水利工程建设队伍,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5)培训考核体系。为了提高工程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培训考核体系,定期对工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工程人员的质量意识及操作能力。
2.提高工程项目法人的业务水平
项目法人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所以提高项目法人的业务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法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对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做好工程项目规划,保证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2)加强对水利工程重要设计方案、技术文件、施工组织变更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3)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工程设计图纸审核过程、结束交底工作、施工设备及材料检测等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管理。(4)组织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对部分工程及其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以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3.维护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才能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序进行,所以维护和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1)依法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的行为,并不断完善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工程项目法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严密监察工程施工分包及转包程序。(2)完善建筑法律法规,并认真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法可依。(3)加强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及清出制度,对水利工程设计组织、施工组织、承包组织等进行严密的监察,对与无证作业的工程人员给予适当的违法违规处理。
4.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的勘察和设计质量对工程整体建设质量具有重要影响,所以要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的控制。(1)工程勘察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有效的勘察和设计,以保证工程勘察和设计的质量。(2)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措施,以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促进工程设计市场的发展。(3)加强工程设计的监理力度,以避免工程设计误差对工程建设质量的影响。(4)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制度,对工程初始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对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设计第三方进行适当的约束,避免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出现质量问题。
5.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1)工程施工单位要完善工程的施工工序质量管理体系,并按时上交施工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施工质量监控图表,为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的调整提供依据。(2)对变更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不合理变更设计的出现。(3)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监督,以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4)建立工程施工质量反馈系统,对施工进度、施工监理、施工物料、施工工序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制定质量管理标准,把工程各个项目的质量指标、质量监察、质量评估、质量验收等作为工程质量评价依据,明确工程质检人员的职责,及时向上级反馈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为优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要通过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项目法人的业务水平,并加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来达到提高中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效率,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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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恩才.浅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J].民营科技,2012,23(04):98-99.
关键词: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创新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而又繁琐的工作,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水利水电行业规定的技术要求,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来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其操作的具体内容如下:对检测机构涉及的产品、方案设计、施工流程、产品质量、监理等相关情况的资质进行审查复核;对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和确认单元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在工程项目当中的划分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流程、操作规范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对涉及质量评定和质量检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工程资料、工程实体等方面;当工程进行到验收阶段时,验收员会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在验收员作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之前,首先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定,核定完毕后作出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创新的必要性
对问题的处理监督机构会按照检查报告的评定对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决定,虽然抽查工作在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下,抽查工作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具体表现在:不能够对水利工程项目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做到全面的覆盖,缺少在质量监督效率上的管理能力,另外对于整改质量问题的执行力不够。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有与时俱进,顺应时代要求,才能够为水利工程质量提供保障,才能促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3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3.1工程项目多且分散,监管任务重
农村水利工程大多是以渠系灌溉和饮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一个渠系灌溉工程和饮用水工程项目的设立通常是按照一个项目区域覆盖多个镇村来设计,由于工程项目数量大,实施环节较复杂,其建设区域的道路交通也很差,导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很难进行。另外,机构改革对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影响也很大,机构改革对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编制控制很严,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人员配置上明显不足,人员配备的不到位也使得某些监督环节出现了空白,给水利工程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2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
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参建单位的抽查得出,第一,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实际配置的人员和投标文件当中规定的人员有很大出处;第二,管理岗位人员调动频繁,同等人员水平素养参差不齐;第三,工程管理主要人员对于现场工程建设的管理长期脱岗的现象严重;第四,对于人员是否到岗缺失管理,考勤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3.3对工程建设质量重视不够
对于参建单位来说农村水利项目的个体小投资少,因此,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给予的关注度并不是很高。在规范、规章、质量标准的执行方面并没有做到严格执行,给农村水利工程质量造成了严重的隐患。这些问题具体体现在:第一,施工单位脱离了规程、规范以及设计中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做到对施工中涉及的材料、产品、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监管;没有做到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抽检,以及所抽检的比例并没有达到既定的标准。第二,对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力度不够,在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时走过场现象严重,对于关键的质量验收核备只是停留在核备上。第三,创新意识不强,对于新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浅尝辄止,在新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和传统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选择时不够灵活,尤其是在个体小、投资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仍在使用传统标准。第四,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评定的实际验收不统一,相关资料不够完善,资料提供不够及时,使得工程质量在核备核定时准确率不高,验收报备很难进行。
3.4质量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从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员大多都是有着本职工作的兼职人员,由于监督人员是双重身份,所以培训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即使参加了业务培训,也不能保证完全掌握质量监督培训的所有内容。就目前来看,基层水利监督人员对新规程、规范以及质量标准的掌握和使用情况,并没有更好地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向前发展,反而流于表面,并没有真正在实际当中发挥作用。
4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创新的对策及建议
4.1管理手段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手段综合运用过渡
依法行政作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措施,是履行政府赋予其质量监督职能的法律基础。基层水利工程建设之所以出现质量监督效能的不到位,归根结底是因为依法行政力度的权威性不够。质量监督管理意识薄弱是基层水利工程参建单位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质量监督上重于形式,流于表面,对于整改意见的执行力不够,弱化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所以借鉴发达国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上的经验和策略,使我国质量监督机构恢复到健康有序的轨道上来,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好的方法。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措施、经济措施以及法律措施解决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中遇到的问题,使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法公正的发挥其质监的行政作用,在确保质监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机制中非常重要。
4.2工作方式转变,监管为重的同时做好主动服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有明确的说明,在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管中可以采取强制性监督管理。这就更加阐明了参建单位是处在被监督行列的,虽然参建单位是处在被监督行列,但是与质监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以打造质量合格的水利工程为宗旨。另外,质监机构与参建单位除了是监督关系,质监机构还有一个服务功能,为参建单位提供“监、帮、促”服务,这一服务功能对于工程质量的提升至关重要。全面发挥质监机构组织在质量监督管理当中的协调能力。如:聘请专家和权威人士对项目的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图等和质量有直接关系的点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点进行警示。另外,质监机构可以通过组织各区县参建单位进行培训交流,来解决水利工程质量中的共性问题;运用观摩和讨论等学习形式对施工中存在的难点疑点进行分析。因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普遍都不高,参建单位专业人员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配置严重不足,质监机构通过组织培训交流、业务学习对于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提升意义重大。参建单位应该健全质量体系,在解决质量管理盲区问题时,要结合质监机构的管理优势进行处理。对质监活动的安排要根据工程质量要求和施工进度进行合理安排,对现场进行指导,通过指导及时准确解决参建单位遇到的各种问题。
4.3监督重点向对人的监督管理倾斜
只有做到工程参建主体质量的行为标准是有效的,才能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才能贯穿和落实各项法律制度。随着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逐渐细化,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首先,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工程参建方水利项目中的地位很低,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程投入都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即使有人力上的投入,但是投入的管理人员不但技能低而且管理水平也有限,完全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工程实体质量和人力质量在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必须要两手抓,将工程实体质量作为质量监督的前题,将人作为控制质量监督的动力,增强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识,以质量作为监督自律的行为,进而为工程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4.4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素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基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非常重要,基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趋势,通过当前对人事政策的改革措施,加强与政府间的联系,获取政府更多的经费投入,实现在监督站中人员编制的稳定。另外,建立人员培训机制,强化质量监督人员对于质量标准、新规新策的掌握能力,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再流于表面,真正发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式和任务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要求不断提升,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应该在新形式和新要求下进行升级和创新,通过对行政措施的综合利用,采取法律手段,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在人为因素上的管理力度,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全面提高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实效性。
作者:傅豪函 单位:巩义市水利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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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吾尔古丽•吐送尼亚孜.基层水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水运,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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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管理本质
(一)核心。档案管理的核心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记录。水利工程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工程前期。在该阶段主要包括水文水利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社会经济及效益调查报告、工程设计图、环评报告、设计委托书以及审批记录等相关资料。二是工程审批。这就包括了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计划请示文件、经批准的移民方案以及建设用地批件等。三是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开工报告、施工图、施工合同书、建筑材料化验单、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机电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质量检查、施工记录、评定和事故处理记录、施工单位法人、施工单位资质、监理报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各施工阶段结论报告以及监理文件等。四是竣工验收。该阶段主要是指各单元工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所产生的验收报告和会议原始资料等。
(二)档案应用。1、施工依据。水利工程档案在建设期间,施工的关键在于批复与立项;而施工的依据则主要是图纸、设计、规范和标准;而合同和文件则主要起明确施工责任和分配施工任务的作用。2、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根据水利部门所颁发的《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未经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够通过或进行工程验收。由此可知,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与此同时,水利工程档案还可作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依据。3、运行与维护依据。水利工程档案在维修养护以及调度运行中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可对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以及设计标准等方面提供最直接、可靠的信息,便于对工程的抗旱输水和防洪调度等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同时,档案还能提供技术参数、设备工程安装以及操作手册等相关信息,是工程设备使用的必备资料。4、改建、扩建依据。由于各种原因需对水利工程进行扩建或改建时,首先应对原工程的设计、地基情况以及设计标准等各方面进行初步的评估,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不仅能使改建或扩建设计与原工程更加贴合,还可大大提高工程的耐用性和安全性。5、事故处理依据。水利工程本身就是较为特殊的工程,一旦发生事故,其波及范围非常广,且损失数额也非常巨大,这就需要对责任方进行追究,为其他项自工程的实施拉起警戒线。在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理清责任非常关键,而档案中白纸黑字留下的信息在此时就成为了最重要的证据。
二、“三个工程”
档案管理,以时间为纵向主线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记录;横向上则对应实物水利工程。笔者认为档案工作应分为三大工程,分别是财务工程、文字工程(包括了合同、文件、图纸以及审批等资料)以及影像工程。
(一)财务工程。财务工程主要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档案资料,而财务也是制约工程的主要因素,通过对财务数据进行查阅可清楚地掌握工程的进度及花费量。这里所说的财务工程主要是对预算、概算、各类保证金、决算、月支付清单以及备用金等相关信息的统指。
(二)文字工程。档案管理的主体就是文字工程,无论是水利工程的初步拟定、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会产生大量的文字内容。通过文字工程,可使水利工程各环节更加准确、全面、翔实地展现。
(三)影像工程。影像工程主要是通过多媒体技术,例如,摄影机和照相机等设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事件通过图像的形式进行记录。截至目前为止,影像技术主要用于领导检查、工程重大会议、完工后工程实景等。通过影像技术对工程进行记录,使工程记录信息更加真实、直观。目前,不少隐蔽工程纷纷通过多媒体技术来记录和拍摄工程概况,使隐蔽工程验收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在影像的基础上辅以文字说明,大大增强了工程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形象性。隐蔽工程主要是指钢筋、地基、设备安装以及电气管线等需要掩盖和覆盖的工程。一旦隐蔽工程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可直接导致工程返工,延长工程时间。为此,要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工,就必须确保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
三、事件的时间对应
水利工程档案管理主要从工程建设与档案的同步性、工程建设流程的对应性来体现。无论是何种水利工程,在立项时。首先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其次,设计、勘测、监理以及施工等相关协议,均会产生大量的文字信息,此外,这些环节对档案的份数、质量以及移交工作均有明确要求,这就对档案管理提出了进一步指示;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施工进度时,需同时对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没有档案的参与无法准确掌握施工的全过程。在建设水利工程的过程中,若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则必须以施工图纸为基础;监理单位批复、施工单位申请以及业主单位同意,一定要保证时间的先后顺序。
四、电子版与纸版
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成为了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靠,可大大提高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但纸质版仍然在档案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一是,纸版档案材料是以实物形式存在,更加具有说服力和不可替代性。二是电子档案可将相关信息记录到数据库中,在统计和查询上具有更强的优势,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档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尤其是异地查阅,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近两年来,国家制定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标志着电子档案在CAD光盘技术的推动下逐步朝着光盘库载体的模式快速推进,未来这就成为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方向。三是纸版档案与电子版档案内容一致,无论是内容、时间还是结构,均必须保持一致。
五、多方协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负责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鲜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授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