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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财务;报账服务;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一、高校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理念
1.高校报账服务理念
高校报账服务是高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报账服务理念是高校财务部门在法律法规内提供自身劳务所形成的价值标准以及价值目标。不同高校的财务部门对报账服务的理念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高校报账可以以“平等、关爱、专业” 为服务理念,即高校财务在报账服务过程中需要做到及时、严谨、高效、准确、关爱师生,同时体现出其专业性的特点。
高校报账服务理念并非一成不变,其内涵会随着学校的发展而有了进一步的延伸。随着社会环境和法律的发展,高校财务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不断调整和拓展自己的报账服务理念。
2.高校财务监督理念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高校财务监督理念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务行为和经济次序,建立符合校情、合理合法的财务制度。财务监督需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规范会计专业人员管理,规范财务工作和经济利益分配。高校财务人员需遵守并执行高校财务规定,保持专业的职业素养,对学校财务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的矛盾
1.高校报账服务的负面因素
高校报账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学校的教职工及学生,他们中的大多数需要承担教学、科研甚至是管理等多重任务,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就显得尤为紧缺。整个报销所经历的各种准备及批复手续以及最后的报账所花费的时间越多,越易引起财务人员与报销人的矛盾。从组织分工的角度看,报账人要经历多个步骤才能完成报账工作,等待的时间越长,报销人也越来越没有耐心等待服务,时常感觉到很无奈。
同时,财务部门往往是报销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在进入报账环节前报销人可能需要先前往其他部门进行预约审批签字等手续,各个部门的规定和各个部门推行的预约系统的使用方法等造成程序上的复杂性也易引起报销人产生的负面情绪。
再者,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报销制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报销人没有及时获得最新财务规定或者对财务规定无法理解造成的财务人员与报销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如果财务人员没有站在报销人的角度,没有顾及报销人的焦虑感,让他们在心理上感觉到被忽视或不被尊重,由此产生负面的情绪。
2.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的冲突
财务人员在日常报账工作中具备两大职能――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二者之间息息相关。作为高校财务人员,同时扮演者服务者的角色,因此“为师生为本,为教研服务”应当成为高校财务人员的服务宗旨。同时,财务人员还具有监督者的身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高校财务制度,坚决抵制不合格报销行为也应成为财务人员坚守的准则。由于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存在冲突,报账服务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对于报销人来说,严格的报销手续及固定模式的报销流程被其视为不到位的服务,但是严格的财务监督功能不能少,两者的矛盾直接影响财务部门的满意度和形象。
三、优化报账服务与财务监督模式对策
服务作为监督的前提,一定程度上,还需要监督作为保障。而监督与服务职能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因此,财务人员应当通过加强服务全局的整体意识,积极转变有效沟通的方式,努力提高服务的艺术水平来合理协调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1.正确处理财务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财务服务作为财务监督的基础,为财务监督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因此良好的财务服务十分重要,否则财务监督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没有财务监督,财务服务也无从谈起。正确处理财务服务与财务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有效提高财务服务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财务服务与财务监督产生矛盾时,财务人员应始终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细致耐心地进行解释,努力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2.提升财务文化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财务文化制度以精神文化为基础,以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为载体,在长期的管理与实践中形成的高效高质量服务的文化氛围。良好的财务管理文化能够激发财务人员的自身形象,服务意识和精神面貌。财务管理部门在持续稳定的文化制度中不断地积累和沉淀,形成一支服务意识强,有凝聚力的高效的服务团队。
营造和谐的报账环境,一个优美安静的报账大厅,一个设计结构科学合理的等待和报销的场所能给财务人员以及报销人提供安静有序的心灵暗示,使其在报账过程中保持舒心的情绪。针对报账的周期性,提出平衡周期性的方法。现如今报账出现一定的周期性,一般繁忙期集中在年末,可采用网上预约和现场取号的结合方式,网上预约可以解决等待时间长的矛盾,现场取号可以增加报账老师与窗口的交流机会;平时不忙期,为鼓励老师及时在闲适期报账,可以增加取号的数量和开放预约单的数量。网上预约可以极大地减少报销人排队等待的时间,同时减少报销人在等待中与财务人员面对面接触产生的焦虑情绪。
增加窗口评价器,满意度评价器可以阶段的反应报销人对财务人员服务态度的评价结果,通过窗口评价器的增设,有利于财务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督促,时刻提醒自己以最满意的服务态度服务于师生。
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专岗专职,专业的以及熟练高效的财务人员可以及时对报销人的困惑不解给予解释,避免因业务的不熟悉及疏忽导致报销人重复的时间花费,由此减少两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及不解产生的误会和不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报告 透明度 信息披露
所谓的财务报告就是反映一定时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一般国际或区域会计准则都对财务报告有专门的独立准则。因此,必须在日常核算基础上,把分散在账簿中的会计信息,用财务报告的形式集中概括反映出来。这对于各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都是有很大帮助的。
财务报告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占据比较大的比重,所以在可靠性和相关性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条件。据媒体的报告,我国的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信任度和利用度比较低。
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的问题
1.财务报告内容不够完整,易读性较差
所谓内容完整性是指上市公司对所有投资者公布的财务报告。使投资者和相关收益者来获取有关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影响投资决策和发展的信息。但是随着快速的发展一些财务报告中的弊端就随之出现,例如对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和障碍避重就轻的谈。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各个方面披露的不够充分。
财务报告的易读性较差,与投资者缺少互动。作为一个完整信息传递过程的重要环节,如果财务报告晦涩难懂、所要表达的内容不够简单易懂,必然会影响完整信息的效果。
2.财务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充实性
在当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信息缺乏绝对的真实性和充实性是财务报告中最主要的问题,也是对当今上市公司报告质量影响最严重的一个因素。主要表现在财务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交易事项等方面。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实际的价值严重的缺失。
只有少数上市的公司能够深入披露的详细信息。而这些重要的信息对投资者评估企业价值、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时十分关键的。但是从真实的投资者对信息的要求来看,内容不够充实、缺乏必要的真实性。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正确投资决策。
3.相关监管单位不够完善
很多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不进行及时沟通,因而导致了监管方式的不协调。所以我国财务报告中有很多内容比较带有随意性。由于政府监管的不负责和不明确的态度,所以导致市场无法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监管作用。
4.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当前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了对投资者必要的保护和民事赔偿制度和对执行者的问责制度。从而导致了造假的收益大过与造假的损失。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不进行真实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人员执行的制度不够严格。导致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却难以真正的实施。
二、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探索
1.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完善财务报告中的内容
主要表现在要与投资者及时的互动和沟通,要及时的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影响投资决策和发展的信息及时的传达给投资者,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和进行之后的投资策划。
2.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充实性
一定要按照严格真实情况进行财务报告,并且同时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拒绝弄虚作假、隐瞒交易等可耻的行为。要做到一心为公的心态来进行工作,使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能更好的认识到当前公司的财务状况。
3.完善监管单位监管力度和制度
完善和健全财务报告的政府等相关监管单位体系,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的质量还需要外部监管来实现,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制约,使之形成一支真正的公正、高效、廉明的监管人员队伍。其次要建立明确的监管目标,再次应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加强政府管制力度、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监管队伍的办事效率并且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体系。从而最终形成分工明确、高速效率、结构严密的政府和市场监管体系。
4.完善关于财务报告透明度的法律法规
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相关法律也要进行完善和改进,尽可能制定详尽的财务报告内容和渠道。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大财务报告作假的法律惩处制度和措施,增加违规成本,使心怀不轨的人不敢伺机而动。更加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制度。
总结:目前,除了要完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告形式,还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提供条件,提高财务报告传播的有效性。同时应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并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财务信息披露,多方面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财务报告的易读性。积极的提供各种便利、方便投资者准确全面的了解公司真实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有效提高财务报告透明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陈莹,李歆.浅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东方企业文化.2010.01.
最近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在编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先聘请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然后请有资格的事务所复审并出具报告。而某些已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在执行证券业务时,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尽勤勉尽责义务;一些有资格的事务所在接受证券业务委托后,不派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到实地查验,而是让其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代为查验后进行复审,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各类专业报告;一些有资格的事务所擅自为其他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复审确认,甚至出现“卖牌子”的现象。为保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的质量,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准则;同时考虑到在主管部门实施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确认制度之前,某些企业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了一些事务所进行审计、验资和盈利预测工作,现做如下规定:
1.1993年4月1日前,已聘请无资格的事务所和人员完成初步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已聘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从事审计与资产评估两项业务的公司,可以再请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进行补充工作后,由其出具有关专业报告。
2.1993年4月1日后不得再发生上述行为。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对其他事务所在1993年4月1日后出具的各类专业报告进行的复审或确认一律无效。
3.已取得资格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委派本所(不包括未取得资格的分所)业务骨干和辅助人员按照专业准则的要求到现场查验。出具的各专业报告必须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主办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特大型企业的审计、验资或盈利预测工作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有资格的事务所合作完成外,一般企业的证券业务应由一家有资格的事务所独立完成。
5.有资格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可聘请其他事务所协助其完成部分工作,或替其他机构培训部分专业人员。但该事务所必须独立完成重要查验程序及全部项目中60%以上的工作量,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基础、起点和核心是财务监督。因为以财务检查为切入点,可以尽快进入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如可以直观了解到内控制度是否有效,项目研究开况如何,重大投融资情况,销状况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和关键环节。此外,外派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监事会的职责有四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4条也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能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
监事会制度几年实践充分证明,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是顺利、全面、公正履行监事会职责的基础和保证。但是,近几年来,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结合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有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工作:
1.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时效性
目前外派监事会基本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即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这样虽然可以进行全过程监督,但由于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时间在下一年度,影响了外派监事会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防患于未然。这样的监督时效很难满足出资人希望通过外派监事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真实情况的需要。2006年8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体现直接监督和现场监督的特点和优势,逐渐向当期监督转变,但如何实现及时、全面、准确的实时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2.尽快建立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的指标体系
出资人运用什么样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才能客观真实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忠诚度等等?至今,这些问题仍未解决,外派监事会还未建立起一套监督检查企业的指标体系,仍处在外派监事会各办事处,依靠自身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各自为战的状态下。
3.尽快建立评价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指标体系
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虽然揭示出了不少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但从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来看,还有进一步深入和提高的空间。目前尚缺乏一套出资人对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结果进行科学、有效的衡量和评价的体系,缺乏对外派监事会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这些都影响了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4.扩大监事会财务监督覆盖面,减少财务监督风险
目前外派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范围还仅限于境内,重点是集团母公司和部分二级公司,由于政策法律、人力财力等限制,监事会对境外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及末级企业的财务监督,尚未涉及或涉及很少。在当前国有大企业日益国际化和整体上市的趋势下,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显得缺乏广度和深度,长此以往会加大财务监督的风险,不利于监事会作用的发挥。
5.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的追究,存在重“流失”轻“损失”的现象。对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一旦查实,即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基本无人过问。因此,监事会要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两手抓”,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和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都要追究,因为经营决策不慎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国有资产流失金额更大。
6.处理好外派监事会与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关系
外派监事会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与很多方面打交道,例如:企业方面的董事会、经营层及有关职能、业务部门;中介方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如何处理好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关系,充分利用其已有成果来提供检查线索或验证检查结果等,是提高监事会财务监督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财务监督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监督主体,财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指企业外部有关机构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按照不同的监督内容,财务监督分为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成果监督和财经法纪监督,前者指以财务收支活动为内容的监督,主要检查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状况的优劣及其原因;次者指对财务活动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为内容的监督;后者指以国家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为内容的监督。
按照不同的监督阶段,财务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前者指对财务活动实施前的准备阶段进行的监督,主要检查财务计划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次者指对正在进行的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即检查财务活动的开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制止或纠正;后者在财务活动完成后对其结果的监督,即检查财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成果的真实与否和财务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财务监督,以国家有关的法令条例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财务计划为依据。
财务监督的工作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任务,组织检查人员,安排检查时间。
2、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搜集资料、了解情况、检查取证。
3、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进行财务监督,普遍采用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审阅财务文件,核对账簿、报表,统计分析财务数据等方法。
财务事前监督的加强措施
第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是做好事前财务监督工作的前提。在我们审计工作中还发现有拍脑袋决策、凭经验决策的个别企业管理者。他们对财务事前监督的作用认识不足,把财务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监督和控制,对财务监督持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领导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财务工作仅仅是经济信息的加工和反映的观念,充分认识事前财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使事前财务监督在企业经营决策和其它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是做好事前财务监督工作的保证。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财务人员要有过硬的本领,才能适应事前财务监督对财务人员的高要求,事事都是似是而非,就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作为财务人员,仅仅具备会计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具备有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统计学、工程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掌握各种管理技能,了解各类企业的管理现状,善于分析和总结先进的管理经验。财务工作不但只是报账、算账,还要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建立和完善事前财务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事前财务监督制度是开展事前财务监督工作的依据。是财务事前监督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事前财务监督制度应当成为企业领导执行和财务人员实施事前财务监督的有效依据。
第四,设置财务总监。
设置财务总监是具体实施事前财务监督的手段之一。财务总监的工作重心不但在于重大财务决策、H常的财务活动、重大的经营决策,而且还在于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和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总监这一职位要由业务强、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能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忠诚和倾心于事前财务监督工作。
经济越发展, 财务监督越重要,实践证明,实现事前财务监督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只要我们从制度上不断完善,就一定能够使事前财务监督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一个具有事前财务监督制度和机制的企业必将是一个逢勃发展的企业,一个重视企业事前财务监督的企业领导也将是一个成熟的、有远见的、优秀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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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监督;
内部审计;首席财务执行官(CFO)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根据汤谷良(1994)“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企业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后,对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及其增值以及企业在经营中负债形成的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相应的收益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出资人拥有企业的资本及其权益但不直接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在存续期间内对出资人投资和企业负债构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后,作为股东的出资者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已被外显化为股权,具有终极所有的特征: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简称法人产权),法人产权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所拥有,董事长成为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内部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法人产权和直接经营权,必须全面且直接地参与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从而形成了以经营者为财务管理主体的经营者财务管理层次。李心合(2003)认为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有以下特点。
(一)拥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更具有财务监督的动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企业的法人代表成为法人财产权的经营者。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拥有人的经营管理者,接受终极所有者和债权资本所有者的委托,必然受到出资者的监督,如果经营者不令出资者满意。出资者就会辞退经营者。同时经营者又将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和管理权委托给不同层次的下属经营管理者。既是受托者又是委托者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接受终极所有者监督的同时,要对下属进行监督。此外,企业资产(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及其增值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另一部分是企业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得到的以负债形式体现的资产。出资者对企业仅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经营者比出资者面临的风险更大,他们更需要对下属经营者管理,以确保法人财产权得到维护。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真实的所有权
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分别代表虚拟的所有权和真实的所有权。出资人在把其经营权交予管理者之后,只拥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这些都只是财产的替代而不是财产本身。即虚拟资产。而法人财产权是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实质内容,通过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经营权,通过向银行借贷、采购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销售产品、对外投资等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债权;通过投入人力、财力进行科研活动享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当上述权利遭到侵害时而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虚拟财产权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场上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的回归(如将股权出卖换回货币);另一种是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即由股权出让募集而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可以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所有权不断放大,即价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
二、财务监督主体
笔者这里所说的财务是指从资金的投入到分配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务关系和财务活动。财务监督就是对财务关系和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督察。代表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进行财务监督的主体应该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与首席财务执行官(CFO)。
(一)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2007)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内部审计机构要评价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效果,必然要关注企业的财务活动与财务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财务监督主体之一。Hermanson(2002)认为内部审计应该隶属于董事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王光远(2004)指出内部审计应归属于董事会或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同时王光远(2006)认为内部审计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级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耿建新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还是基于管理层面的考虑。胡继荣(2009)认为内部审计主要是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运营层这三个不同层次需要,以实现服务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定位于董事会的伙伴,一个特殊而且实力强劲的合伙人,它通过评价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改进企业的管理,优化企业的目标,它可以成为风险管理的能手和审计委员会的延伸(Singer,2009)。服务于企业各个层次,也即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对组织成员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情况进行鉴证与咨询。
(二)CFO
Lamoreaux(2009)指出CFO其实在企业中应该有五个身份――战略家、翻译家、领导者、技术能手、帮助者。作为战略家,CFO应该对企业各部门的情况以及业务熟悉;作为翻译家,其应该能够把企业的运作情况结果翻译成为可测量、可操作的计划方案给CEO,对于上市的企业。CFO还需要把企业的情况通过公布的报表呈现给投资者(要成为好的翻译者,CFO首先必须是一个好的聆听者,应该明白CEO的战略计划,对于自己不懂的地方能够问一些深入的甚至是令人不悦的问题);作为领导者。CFO应作为CEO的伙伴,必须激励员工实施企业的策略,确保工作质量,预测企业发展情况,同时要注意人际交流,从股
东的角度来看,能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作为技术能手,CFO不能局限于只懂某一个问题,而应该对财务的各方面都熟悉。除了财务报表和税收外,CFO还应该熟悉投资、信贷管理、现金预测、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等;作为帮助者。CFO应该帮助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以使好的观点被别人接受。TRACK(2009)指出CFO是促使企业增长的领导,其工作的目标就是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增长,精细专门化企业的计划、实施、并购;CFO是新兴市场的专业策划者,使企业销售和组织多样化更加完善;CFO是成本删减者,专门化企业的生产,通过裁员、外包和重建减少企业的成本;CFO是业务改革者,认真识别企业的重组计划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并监督其实施情况;CFO是财务专家。强调财务的计划和实施;CFO是风险协调者,能够辨别企业在实施财务、运行以及履行规定中存在的风险,并能确保把相关风险减小到最小程度,使其对企业盈利的影响最小。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CFO应该定位服务于管理层。代表管理层的利益和意志,与CEO是战略合作伙伴。
三、财务监督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财务监督内容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和企业的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
1 审核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审核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台规性和公允性应该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的首要职能。由于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比较晚,且现在还有很多企业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且财务报告是内部审计提高关于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最为首要的职能就是验证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Beasley等(2000)发现被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存在会计欺诈的公司一般都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在技术、科技行业,具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而82%的没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有内部审计部门;在医疗行业,具有欺诈行为的公司只有13%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而74%的没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有内部审计部门。程新生等(2007)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改善公司财务控制的效果。Prawitt等(2009)也发现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程度具有抑制作用。Asare等(2008)发现内部审计师对管理层进行错报的动机很敏感,当他们发现管理层存在此动机时,他们就会增加工作的时间。
2 审核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
对于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的审核,笔者认为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内容重点发展的方向。Bal―Iey等(2006)的研究表明,未来的内部审计将成为一种风险评估、管理和控制机制,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领域将从过去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对企业整体的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担当审计委员会的眼睛和耳朵。是企业经营的参与合作者,同时对企业的风险管理起到支持和鉴证的作用。内部审计被看作是风险管理的能手以及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延伸(Steven Singer,2009)。安永2008年对全球内部审计进行调查,该调查涉及348个内部审计师在35个不同的国家。对于财务报告的控制,12%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全部关注财务报告的控制,而2007年该领域的比例是36%。未来对该领域的控制主要审核管理层是否具有相关的控制和文档,并对风险大的环节进行测试。针对关注经营风险这部分,54%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关注IT,53%认为应该关注资本项目。45%认为应该关注运作的改善,44%认为应该关注信息安全。39%认为应该关注欺诈。对于风险评估这部分做得最差,只有17%的认为其风险评估做得很好。50%认为还没有涉及或极少涉及风险评估。此外,该研究报告指出内部审计的公司治理作用体现在目前内部审计不再是仅仅作符合性审计,仅仅对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判断,而应该多做绩效审计,对企业的风险提出一些应对的建议等,优化企业的治理。该结果说明,内部审计在今后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二)CFO的财务监督内容
1 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
Dalton J.C.(1999)根据500个CEO调查的结果,指出CFO通过实施强硬的财务控制帮助重整供应链等为企业创造价值。Young(2002)指出CFO必须扮演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前线监控人的角色。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CFO需要不断提醒CEO财务环境状况,因此。CEO的管理离不开CFO。Kenneth Rck(2009)指出CFO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财务报告披露前对报表进行审阅,分析检查信息以识别企业内外的发展趋势、机会和风险。
2 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决策的审核
CFO逐渐成为CEO的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公司决策制定,审核CEO的决策是否正确。LevereR是威斯康星州能源公司的CFO,他认为,CFO成为CEO的商业伙伴是CFO新增的角色,并非对CFO管家责任的替代。CFO作为警察的角色仍未改变。CFO更多是作为决策的参与和制定者,站在整个公司的立场上,提供自己的财务专业判断和信息。CFO拥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良好了解。最清楚企业的风险、成本和价值,他们能够很好地规划整个公司的战略,而CEO则倾向于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的处理(RobeR Bruce,2004)。Walther(1997)提出CFO应当帮助财务会计人员把他们的角色和责任调整到价值增值方面来,而不再仅仅是数字警察而已。其职能从财务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杜胜利(2004)通过问卷指出CFO的大部分职能应该体现在其管理上面。有大于90%的人认为税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管理应该是CFO的责任,其中资金管理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占92%的被调查者认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高,其次是管理控制(71.4%)。只有很少的人认为CFO具有决策的职能。德勤公司(2003)调查发现CEO和CFO对财务(监控)功能的独立性有分歧――60%的CEO认为财务功能依附于业务(战略),相应的是只有38%的CFO同意这个观点。另一方面,37%的CFO认为财务功能独立于业务(战略),相比只有22%的CEO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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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务监督制度;公司法;审计员制度;监事会;独立董事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益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在我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法》第54条、策12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第175条第1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机会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
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虽然公司有监事会专门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但《公司法》缺乏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致使监事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没能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监事会由于监督体制的健全,监事会确实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一、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2].二,“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权力”[3]三,为了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可以设置会计监事。
四、扩大及加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助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等。新晨
(3)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
“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亦称外部董事)”[4].“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经理人,减少财务虚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5],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刚刚登陆中国不久,独立董事一要“独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独立”不易,“董事”更难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为独立董事的“独立”和“董事”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司法》修改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健全这个重要的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上恰好有着互补性。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产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独立性外,还由于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三大特点”[6].立法时应当注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协调,避免出现矛盾的规定。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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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财务控制;母子公司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6)05-0049-03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具体模式有两种:一是“金字塔型”的持股型结构,又称母子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一般由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多个核心企业(子公司)及若干个在资本、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的非核心企业(子公司或孙公司)所组成。集团公司(母公司)通常是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资本运作企业,其他企业(子公司或孙公司)则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通过产权安排、人事控制、商务协作等纽带控制和联接的具有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功能的专业化或多样化经营实体,各成员企业之间既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层管理的制度,由此形成一个多层次、规模巨大、实力雄厚、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的企业联合体。这是标准的产权控制模式,也是国际上包括我国企业集团的主流模式。二是“环形”的交叉持股型结构。这种模式一般是由若干个“金字塔型”集团重组后所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企业联合体,或称“命运共同体”,具体来说,“金字塔型”集团中的成员企业(或者是主要成员企业),依次循环交叉持有股份,形成环状型的持股系统。这是特殊的产权控制模式,也是日本企业集团的典型模式,在其他国家包括我国较为罕见。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问题主要针对前者而言。
企业集团作为企业联合体,其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整体权益要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集团公司与核心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基于生产、销售、资金和管理上的绝对优势,控制其属下成员企业(子公司和孙公司)按照企业集团的总体目标协调运行,并为其属下成员企业提供强大的技术、管理、市场和融资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但是,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成员企业之间难免产生利益冲突或矛盾,基于成员企业之间的内在关联,某一成员企业的成败也必然会影响或危及到其他关联企业。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母子公司治理机制,包括母子公司管理组织制度、集权与分权制度、激励与监督制度等,以便从制度设计上有效地提高企业集团战略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监督与控制管理、技术创新与发展管理等方面的水平。本文将围绕其中的一项重大问题――企业集团财务监督与控制问题展开讨论,旨在研究和提出一套嵌入在母子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之内的企业集团财务监督与控制制度体系,以提高企业集团财务监督与控制的制度效率,促进企业集团有效运行、健康发展。
一、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母子公司企业集团作为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其财务控制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且有层级性。不同的财务控制主体所进行的财务控制,其内容与要求也不尽相同,需要建立不同的财务控制制度与机制。这就要求,构建有效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必须按照财务控制主体不同,将其财务控制分为两种,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成员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针对不同的财务控制,按其内容与要求,建立两种不同的财务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一个母子公司既统一管理,又分权而治,两种财务控制制度与机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这个系统,要嵌入到母子公司治理体系中,与母子公司治理机制融合,从而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率。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是母公司基于所有权而对子公司进行的外部控制,具有所有权监管经营权的属性,需要从集团母公司开始,并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按照持股多少与层级,逐级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外部控制制度与机制。主要控制内容与方式包括:一是制度建设控制,即:母公司基于股东身份,要求独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与之相融合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强调制度效率;二是战略控制,即母公司利用股东会投票机制,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同时派出人格化代表进入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与监督机制,落实母公司的财务战略,监督子公司的财经活动;三是审计监督,即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与报告定期审计监督,对主要责任者定期进行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通过上述三方面的控制与监督,保证母子公司既相对独立,又统一管理,以维护母公司权益和集团的整体利益。
2.各成员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各成员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是各成员企业基于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而进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具有企业内部治理与管理的属性,需要在企业内部治理与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财务控制制度,形成以会计核算与监督为基础、内部审计和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控制系统。主要控制内容与方式包括:一是决策控制。即在企业内部治理与管理制度框架内,对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建立有效的财务分析、评价与风险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二是过程控制。即在企业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全过程的会计核算与监督,严防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三是审计监督与反馈控制。即在企业内部治理与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规范的企业财务报告制度(包括合并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与董事会独立审计、监事会财务审计以及纪委监察制度相融合的审计监督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并进行反馈控制,将财务风险控制在最小或可承受程度。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核心,而各成员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控制的基础或延伸,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决定着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系统的务实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母子公司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效率。母子公司企业集团作为多法人的联合体,既面临着母子公司各自的所有者如何管理和监督经营者这一古老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面临着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协调与控制问题。
第一,建立健全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财务控制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也就是,母子公司都要依法建立股东会(独资公司除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独立、各有分工、各负其责的公司管理体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各方面包括财务控制方面各自不同的权利和责任,由此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与监督权和执行权的有效分离与制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提供坚实的企业法人治理与管理组织制度基础。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并努力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少数股东具有绝对或相对控制权,董事会可能既受制于大股东,又受制于管理层,导致大股东可能滥用控制权甚至与管理层合谋,董事和董事会难以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而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股东会可能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较为严重,导致股东会难以发挥作用,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有效履行其善意经营与监督责任。三是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凭借其控股地位可能会利用关联交易来增加自身利益,导致其他股东利益乃至公司利益受损。四是在国有股权比重大、国有产权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国有股权代表缺乏自然人股东所具有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要求与能力,导致国有股权可能成为“廉价投票权”或者滥用控制权。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创造性地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国有产权监管体制,根除国有产权缺位、错位与越位问题。
第二,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健全母子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母子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包括经济决策财务分析与评价制度、会计核算与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独资子公司财务总监外派制度、财务监督人员岗位交流制度与考评制度等,这是企业集团财务控制体系的的重要基石。基于这些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经济决策的财务分析与评价,统一集团内部会计核算规则与方法,提高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人员及工作的独立性。此外,要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审计监督、纪检检查与监事会监督协调合作机制,以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率。
2.强化预算控制,提高财务控制的科学性。预算控制是企业财务控制中普遍使用的一种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控制方法。
各公司必须着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防止或消除预算编制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一是在组织分工与协调方面,要有一个权威部门牵头,按照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来制定、协调并完善计划,防止预算编制工作难以落实。二是在编制方法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适应的预算方法,如零基预算、固定预算、弹性预算等,防止预算编制工作被简化为一种在过去基础上的外推和追加,从而使预算完全失去了应有的控制作用,甚至偏离了方向。三是在预算审批环节,要重点审查预算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防止预算审批走过场,甚至以主观想象为根据任意削减或增加预算。在此基础上,要严格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否则,再好的预算也失去了价值。
3.完善集团内部财务报告制度,增加透明度。信息不对称,既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也是上述各种制度安排能否发挥有效作用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如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必然是公司治理和财务控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一般地,为了保证控制主体能够及时获得各种必要的公司信息,能够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并对有关人员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企业集团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或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一是要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各公司信息披露或报告的方式、内容、时间、渠道、责任主体和不同责任主体所要承担的各种责任等问题,保证信息披露或报告制度的科学性与完备性。二是要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集团内部统一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与审计制度等,保证各公司所披露或报告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应该说,有效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独立审计制度,是保证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基石。没有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效的独立审计制度,即使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或报告制度,提供的财务信息也可能不全面、不真实或不及时。相反,利用相关的财务会计政策和独立审计政策而提供一些能够粉饰公司业绩、掩盖公司风险的财务信息,更会产生一定的欺骗性或误导性,在客观上起不到积极作用。因此,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必须以科学有效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独立审计制度为前提。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良好的制度建设,还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此,一是建立一套切合实际、务实有效的财务监督人员选用标准,包括政治素养、专业素质、职业背景、身心状况等多个方面,保证所选用财务监督人员能够胜任专业性强、压力大、责任要求高的财务监督工作。二是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满足日益复杂变化的工作要求。三是建立以收入分配制度为核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一样,要改进财务监督人员的收入结构,提高其收入水平,规范其职务消费标准,使之成为激励和约束财务监督人员自觉自律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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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管理
公路预算成本指的是公路工程分项目的产品价格,在对公路工程的价款进行结算时通常需要将预算成本作为依据,因此编制的预算成本是否合理可影响到财务管理效率。由于各个工程分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成本预算工作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预算成本时,尽量分别计算分项目的成本,以使预算成本能够与实际成本相接近,并随时对比分析实际成本、预算成本之间存在的差距,以便为财务监督及控制提供保障。为了管理好实际成本及预算成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工程材料管理,根据公路建设要求建立起材料入库及出库管理机制,在采购工程材料时严格按照计划定额,控制好材料质量,避免采购的材料超出定额,尤其是对于需要经常使用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定额采购。为避免材料被浪费或出现积压的情况,应采用限额领料的管理方法,严禁乱领乱用。例如,对于公路工程中露天堆放的大宗材料,如砂石、水泥及沥青等,在计算用量时应将路段长度及预算成本要求作为依据,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将材料用量计算出后,应按照具体用量分开堆放好,同时要预防出现材料盲目运输或进场的情况,以减少材料管理与维护成本。对于工程中需要使用的易耗品,应严格控制好领用量,同时做好回收使用工作。
(2)在管理工程机械费用时,要充分考虑到台班或班数变动对实际成本造成的影响,使用外来机械时,应注意记量记件,对于自有机械,则需要对台班单价进行有效控制,并核算好单车、单机成本。按照日均工资额与工日量差分析人工费用,并利用各类原始记录,包括加班通知、工效记录及考勤表等核算人工费用,合理控制好工时定额,以减少非必须人工费用。此外,对于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在综合对比预算成本、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寻求节约措施,以确保实际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二)财务监督与核算管理
加强财务监督与核算管理是确保财务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为了强化公路工程的财务监督与核算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完善公路工程财务审计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并严格落实管理体系。在落实财务审计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应加强审计监督工程项目中的各项资金是否得到规范化使用,并保障工程中的各项资金可以通过专户及时拨付,以免被个人挪用或截留。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公路管理改革政策要求及最新的财务管理规范、细则等及时补充、优化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体系具有公路行业财会业务特征,增强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财务管理体系的可操作性及约束力。要强化监督财务预算、支出中的各项工作,具体的财务监督方法包括查看账簿及票据,了解收费现场的实际情况及观察收费过程是否顺利、方式是否合理等,并听基层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成本核算的反馈意见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随访供应工程材料或机械设备的经营业户,以保证各类费用的收入、支出过程可以得到全方位的管理。
(2)在管理成本核算工作时,不但要根据核算对象、性质等归集工程费用,还应及时将财务报告,如收支情况等转交给公路工程的施工部门,让施工部门能够根据财务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资金使用情况,如减少动力或燃料消耗量、节约材料及原料、提高机械设备生产效率及利用率等。此外,可以利用RRP系统优化财务监督与核算管理工作。ERP系统具有强大的经济管理功能,所以应建立起能够与公路工程财务管理相适应的ERP系统,为ERP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撑与软件支持环境。例如,可以在ERP系统中建立公路工程造价报表,通过报表收集及处理成本核算信息,对造价差异进行划分,在判定为操作型造价差异或管理型造价差异后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利用系统优化工艺路径及管理方法,从而提升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