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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员制度按照“公开选聘”的原则,从各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中选聘财政监督检查员,由地级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于本人自愿、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进行资格认定,进而形成财政监督检查员人才库。每个关注财政监督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区财政部门人员都有机会参与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组织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有关会议、财政监督的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更好地熟悉、掌握财政政策,壮大了财政监督检查队伍,提高了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水平。
(二)强化监督主体多元化,建立分层分级的财政监督结合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机制,促使各种监督方式优势互补,形成更加严密的监督网络,从而实现大监督的整体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四位一体”的财政体系建立。
二、建立“财监论坛”,为财政监督献计献策
通过定期组织各地市、区财政监督人员开展“财监论坛”,提供一个沟通交流平台,对财政监督中最新出台的政策、财政监督工作流程以及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研讨,集思广益,提高财政监督的针对性,规范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而保障财政监督检查的有效实施。实践中,定期、不定期走访财政监督检查并召开座谈会,了解、反映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反馈;总结、交流检查员工作经验;对监督检查乃至财政政策执行、社会和公众关注的与财政管理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一来不仅拓宽了部门预算单位参与财政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
(一)将日常监督纳入财政监督范围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除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承担监督的义务之外,财政资金分配环节的每一个部门和个人也都承担了监督义务,业务管理处室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日常业务管理中,并做好了日常业务管理与日常监督工作统筹兼顾。完善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操作规则,从方案、组织、依据、程序、底稿、处理、归档整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加强了对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二)规范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对财政监督的工作流程和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分类,着力构建和推进分类监管,通过对不同类型支出量身定制监督的管理方法,推动以点带面的系统监督。对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项目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复核审理阶段、交换意见阶段、处理阶段形成规范的财政流程,并对检查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与控制,从而提高财政监督的规范性与合规性。
(三)“以点带面”抓好财政综合检查对部门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促进财政政策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紧紧抓住财政收支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选择与深化改革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扶贫资金、惠农资金等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同时选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保资金、学校资金、公共医疗卫生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进行检查,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做好专项检查,以促进资金使用更加合法、合规、高效。
(五)严肃处理、抓好整改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政策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收缴单位资金及时与国库等部门进行沟通,并且要求单位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凭证、账簿记录的材料复印件报备监督检查部门。维护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和执行力,促进整改工作及时、有效落实。
(六)加强检查成果转化和利用充分利用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为财政和其他方面的改革当好参谋,为顶层设计献计献策。通过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完善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建议,促进财政监督检查成果转化和利用,并从源头上推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的建设。
四、创新监督机制,实现服务与监督并举
(一)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创新财政监管机制,切实转变财政职能,以提高机关服务效能,从管理走向服务,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更多柔性的服务。对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参检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出,决不姑息,以维护财政监督管理的严肃性。但是,对于部分参检单位,虽然存在一些差错,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且情节较轻的,在不违背处理原则的前提下,运用行政指导手段,采用“行政建议书”的形式,对参检单位在财务财政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展开行政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引导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二)拓宽财政与部门预算单位沟通互动渠道通过座谈沟通、相互交流,及时了解财政改革与单位财务管理衔接中存在的不足,以促进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并及时做好对政策的解释,减少单位财务负责人由于不熟悉财政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处罚,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促使财政的政策、决策更加契合实际需要,从而更好地服务部门预算单位。
(三)创新内部监督机制要不断完善财政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水平,实现财政内部管理工作再监督。既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把好关、尽好责,又要切实做好服务,更好地优化部门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强化政策宣传到位,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已经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目前已初见成效。但这还远远没有达到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集中表现为政府采购政策的作用只是初步显现,通过政府采购要达到对国家产业结构进行有目的的调整和保护有关的产业的目的还远未达到。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政府采购中的财政管理问题。
一、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
1.政府很难对采购进行有效监督
我国以往的政府采购,基本还是分散采购模式,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者是由财政资金的最终使用者来完成的。在这种方式中,政府采购的决策权由财政部门和资金最终使用者共同行使,但实际行使这一权力的还是最终使用者。这种以资金最终使用者为主体的分散采购模式缺陷十分明显,问题集中表现为政府财政监督管理的职能形同虚设。
2.财政支出体制不完善
我国各地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这些成果都只限于各局部地区,由于全国性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建立,各地方的制度创新各有千秋,使跨地区的采购形成障碍,使财政资源难以全国性地有效配置。
3.行政体制不完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尽管我国不是立即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但遵循其公共原则和规则是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方向。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这势必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推动作用。行政行为不规范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
4.不重视合同问题
在政府采购中,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它是政府采购产品的凭证,也是政府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证据。在我国,政府在实施采购行为的时候,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方面还存在这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完整、签订程序过于简单、文本不符合国家规定等。因此,政府采购必须要重视合同问题。
5.对供应商的筛选不严谨
在我国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选择一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一是对供货商的产品审查环节不够严格,把部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产品列入采购对象。二是选择供应商时主观性过大,一般来说,和政府部门比较熟悉的供应商中标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政府采购应该采取的一些加强措施
1.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明确监管职责
①理顺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十项监管职责,即制定采购政策、规章制度;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批复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管采购行为;管理采购信息、公告;审批采购方式;管理、认定采购机构资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审核拨付采购资金;处理投诉等。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均属于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②建立以政府采购管理为核心的组织体系。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可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三位一体”的组织管理模式。
2.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多层面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①建立多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②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以新闻媒体舆论为导向,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实行特邀监督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制度,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③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3.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深化政府采购管理
①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全面清理现行规章制度,研究向《政府采购法》过渡的具体措施,废止、修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和文件。②健全政府采购各项配套措施。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研究制定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操作规程和监督机制中的具体配套措施。
4.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协调发展
①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源头管理。以部门预算改革为契机,全面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②扩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规模。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应率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其预算指标和支出计划继续下达各部门和单位,但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各供应商,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核算。
5.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①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②严格采购方式的审批手段。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③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与验收监督。④构建政府采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结语
虽然我国在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经济活动,各采购部门内部的财务管理过程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政府采购中的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洪亮.采购业务财务风险管理及对策探讨[J].商业会计,2005(17):55.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绩效;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i(2010)05-0048-05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及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分税制改革的设计原则是“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为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创造条件”,在该思路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承原体制的专项拨款、原体制补助(地方上解)、结算补助、其他补助及税收返还五种形式并存。可见,我国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一个形式多样、新旧体制利益分配兼顾的“合体”。
(一)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变化
分税制改革只是对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省级以下的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而中国的财政体系是夹心蛋糕式的,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是一种严格的纵向等级关系,即中央政府只能决定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并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
1.中央一省的转移支付体系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历了不断的改进,建立了更为规范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并能够运用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工具进行操作。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如图1所示。
2.省一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我国中央政府对省级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都要经过省级政府,而中央政府不能对地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直接进行转移支付,再加上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对省级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省级政府如何处理它与下级政府的关系,决定了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各省比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具有特色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办法,由于近几年“省管县”的推行以及财政的扁平化改革。,目前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传统的“市辖县”模式,即省级政府只管理地市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主要是还未实行省直管县的省份采用这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改革后,一些省级政府可以越过地市级政府直接管理县级政府的财政事项,地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完全断绝,目前已经有11个省级政府和5个计划单列市实行这种模式。
(二)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1.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及结构比重分析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两个比重的提高,特别是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规模逐年增大,特别是1998年增幅开始加快,转移支付占GDP的比重到2004年达到了7.6%,超过以往任何一年(见表1)。
从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看,1994--2000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57.66%下跌到45.8%,到2001年比重开始回升,并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从2001年的50.99%到2004年的56.87%,这表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和政策上在作经常的调整,从数据足以说明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转移支付总额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其基本维持在40%左右,这表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和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并且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在加深。
另外,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不仅规模逐年扩大,而且转移支付的结构和比重也在发生变化。自2002年起,中央把因所得税分享收入制度改革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从而加大了均衡化转移支付的力度。以2004年为列,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比重进行分析(见表2)。
从上表数据对2004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量和结构比重分析可知,我国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还不够大,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过高,税收返还的比重仍不小,表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比重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总的来说,我们还应该继续增强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缩小税收返还的比例。
2.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分析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管设计上和实际运行中都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但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改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表现为:
(1)转移支付数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地方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2006年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9143.554L元,比1994年增加8682.8亿元,增长18.8倍,年均增长28.3%。
(2)转移支付结构不断优化,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逐步加大,有效缓解了地区之间财力差异及县乡财政困难。
(3)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较为显著。人均均等化转移支付额度与省的人均GDP和人均财政收入负相关,与省人均财政支出和失业率正相关。以2005年为例,我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前五名的省区为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广东,以上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为4304元/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77倍。全国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排后五名的省区是、贵州、甘肃、安徽、四川,排名后五省区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仅为485元/人,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0.42倍。考虑中央的税收返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4202元/人,而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514元/人;考虑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下降到3517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834元/人;考虑专项转移支付后,前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收入下降到3129元/人,后五名省区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则上升到1210元/人,说明转移支付均等化效果十分显著。而根据基尼系数,均等化转移支付对省级收入具有一定的平衡作用(见表3),基尼系数随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实现而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缓和了收入分配的差距。而对于缩小县级收入差异,其中工资补贴收入均衡化作用最大(见表4)“。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间事权财权不统一,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清晰,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西方国家都对各级政府的职责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由法律来界定,并配给相应的财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没有对政府事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使得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以及交叉重叠的现象。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缺位并存,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经济职能不合理,政府对经济主体干预过多。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甚至混乱,导致财政体制的扭曲,使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缺少目标性,而且政府层级过多也会降低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影响效应的正常发挥,并且制约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
(二)资金分配方法不规范不科学,随意性过大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依据基数法,要么是根据主观判断,其数据的确定主要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造成了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影响其公平透明度,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方面,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并且缺乏协调,使得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重复,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从而影响资金实际使用效率。
在专项资金支付方面,目前没有按照因素法和公式来计算拨款和配套率,主要也是取决于各地讨价还价能力,而其分配范围过大、项目过多过杂,目前专项拨款几乎涉及财政支出所有范围,重点不突出,这样不仅挤占了本可用于均衡化目的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而且同时也产生了使用分散、浪费和低效的问题。另外,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占有较大比重,而它是建立在维护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数法”基础上,这种基数本身是不合理的,再加上其计算方法不科学不规范,不仅起不到均衡化的作用,相反还会拉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从而影响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公平性。
从财政监督方面来看,我国政府预决算编制不完善不公开,人大、财政及审计部门都难于监督,并且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系统,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详实、可靠的信息,不能作出有效评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比较滞后;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和运作,有时还不够民主、公开和透明;三是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的协调,有时还不够通畅。
(三)财政转移支付没有按照政策目标优先次序确定,定位不准确,削弱了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用
世界各国转移支付的形式通常为两种,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而在我国形成了多达六种形式的转移支付。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除了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前是过渡期转移支付)外,其他形式的转移支付基本上起不到均等化作用。从2001年分配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上看,前者仅占2.3%,后者占了97.7%(仅指中央对地方层次)”,前者明显偏低,后者明显偏高,结构极不合理。
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定位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补助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就要求用科学的公式计算出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以此作为确定各地区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而由于我国转移支付的具体目标不明确,所以在设计转移支付制度时定位不准,使支付结构比重失衡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是提供地区间具有外溢性的特定公共服务项目,目前我国的专项拨款的使用范围几乎涉及了地方财政支出的所有项目,明显存在着职能错位,违反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一般原则。
(四)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未解决政府间的纵向不平衡问题,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对地方的补助支出有增无减,其实际可支配的财力不大,目前政府间的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由此可见,政府间财政纵向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行政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其中地方基层财政困难不是中央财政集中财力所导致的,而是由于地方政府层次和预算级次过多,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在地方政府各级次中划分和分解所造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特别是省以下的基层政府,事权层层下放到县乡,而县乡政府的财权很小,而农业税逐步取消后,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锐减,其缺乏稳定而充足的收入来源,加剧了基层政府的纵向财力不平衡。有资料显示,省以下政府财力约有1/3集中在地级市政府手中。
(五)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解决地区间财政横向不平衡问题,均等化效果不佳 从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具体实施来看,存在政府间财政横向不平衡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导致转移支付的目标不够明确,致使结构不平衡比重不合理,其中具有均衡性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量规模过小,同时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结构也不利于实现财政均等化,从而削弱了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财政均等化方面的作用;二是税收返还占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大部分,占整个转移支付的比重过大,而税收返还强调的是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而采用基数法,使得这种不规范的方式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把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从而拉大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且规模过大,其在近年来快速增长,会形成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挤占,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而专项转移支付往往需要额外增加配套资金,使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更多流向富裕地区,会影响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六)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缺失,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央政府的有关“通知”和“决定”,这不仅影响到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合理的确定性预期的形成,而且影响到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形成。二是转移支付要素缺乏明确规范,转移支付对象、数额、时间、方式等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随意性较大。三是没有统一的转移支付管理机构,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一致、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的各种信息缺乏及时、准确地掌握,对有关违法行为处罚不力。
三、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我国分税制改革以来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不断地向规范化方向调整,转移支付的规模有了明显的扩大,结构及比重也有所改善,并且具体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是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与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应该根据经济学原理、规范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的原则要求,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指导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来逐步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立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国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转移支付的目标、原则、规模、标准、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本国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划分及相应的税权划分等进行较为详尽的规定,为转移支付有效运行和相应政策目标的实现提供根本保障。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首先要通过立法确定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远景战略规划,明确改革的趋势和具体步骤,使地方政府形成确定性预期。
(二)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转移支付的目标主要在政府间财力均衡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上,应该逐步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横向不平衡,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地区间均衡协调发展,从而确保全国各地都能提供最低标准的公共服务水平。在明确了转移支付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围绕这个目标来建立完善规范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明确界定,是转移支付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政府间的事权应当以公共产品外部性程度为标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同时,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政府之间财权的划分,应在坚持中央财政主导地位的同时,结合税种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及征管成本,明确各级政府的收入范围及征管权限,为各级政府供给差异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事权提供相应的税源体系和筹资渠道。对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确定分担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承担具体事务的政府。此外,我们还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度的试点改革,减少中间层级政府,通过“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体制,同时明确基层政府的职责范围,并赋予相应的财权,以解决财政的纵向不平衡问题。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地方政府间财力的不均衡,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的基础上,应该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地区之间财力的均等化,以及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按现行制度,各省市对其他地区的拨款无法在一般补助中列支,也无法作预算收入,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以给地方政府的拨款资金一定的预算归属,同时应该建立一定的激励制度来调动地方政府的横向转移支付的积极性。
(四)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统一规范转移支付的标准
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公式设计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反映地区支出需求差异为主,一种是主要反映收入差异。从我国情况来看,可考虑将收人法与支出法结合起来,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式化分配。我国可以依法确立“收入能力一支出需求均衡拨款型”作为计算模式,即通过计算各地的理论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来确定转移支付数额。在确定影响我国财政收支的因素时,应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并以此来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根据客观因素,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性、可预见性及客观公正性,也有利于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关键词】高等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建议
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相关分类科目中,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等院校中的在校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水平。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体制作为财政支持模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保障。我国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支出总额达2.2万亿元,如期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全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4%的目标。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3781亿元,地方高校生均财政拨款12000基本实现。2013年下半年中央财政下拨了2013年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252.7亿元。中央财政建立奖补机制,支持各省份提高地方所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
但目前高等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1.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还不健全,拨款模式过于单一。虽然政府在增加高等教育投入方面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出显然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庞大的需求。
2.高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的确定和实施还有待完善。以浙江省为例从2010年底开始制订高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至今才短短3年时间,目前还处在确定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办法,选择部分高校进行试点运行的阶段。离建立与生均经费标准相适应的高校成本分担机制的目标尚有差距。
3.财政拨款体系尚不能充分体现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职能。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不明显,不能实现分类支持和引导。各级部门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4.地方高校总体投入水平仍然偏低,区域间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生均财政拨款明显低于东部地区生均财政拨款。一些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较低,基本办学条件仍然有待改善。地区间经费分配公平性缺失,长此以往会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高等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存在的问题,发现尚需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1.在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机制,健全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助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我国应该对校办企业、勤工俭学及学校为社会服务方面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学校发挥自身优势抓好创收,将所得收入弥补到办学经费之中。完善有关民办学校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民办学校,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大力提倡捐资办学,允许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到更多的资金用于建设学校。对捐资办学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给予表彰、宣传、奖励。
2.督促省级政府全面开展高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的制订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高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切实抓好拨款标准落实工作。测算三类试点学校生均经费的实际值,并与理论值进行比较,完成理论指标修正。在试点高校按生均拨款标准与学生收费标准申报年度预算,报请人大批准并在次年正式试行。由专家组对试点情况进行咨询、监测与评价,根据结果对试点方案提出修订意见。认真总结试点改革经验,对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改革成果。普通高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出台,旨在建立与生均经费标准相适应的高校成本分担机制,为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3.科学划分高等院校的类型,明确财政支持的重点。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引导地方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为了更好地支持高校的发展,在有限的财力情况下,应根据大众型教育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对我国高等院校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对应用型和科研型大学公共财政的支持重点,提高各类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把资金分配与教育效果联系起来,以使那些培养更多学生和教学质量更高的学校得到更多的资源,使高等教育财政资源的分配机制更加简单、公平和透明。在此基础上,结合财力情况物价变动水平、高校在校生人数变化、工资标准调整等因素,建立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推进改革,强化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构建内容更加齐全、导向更加明确、结构更加合理、核定更加科学的高等教育拨款体系。
4.促进区域之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各地切实加大地方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生均拨款水平已经达到12000元的省份,在生均拨款水平没有下降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每年给予定额奖励;对生均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中央财政对各省份提高生均拨款所需经费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实践证明“以奖代补’机制能有力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各省份通过积极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着力健全支持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教育经费的分配上应坚持“四个倾斜”,即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倾斜,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倾斜。
尽快完善高等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对于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该积极出台高校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基本办法,加强政府主导,强化部门沟通,重视顶层设计,加强跟踪指导。按照国家对于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规定,对三种类型试点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现状分析,以此研究确定高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构成体系。加强试点组织的同时在试点高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财务、教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全面推进试点改革,对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和修订。争取建立与生均经费标准相适应的高校成本分担机制,为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 国际比较 借鉴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国财政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一国财政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利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一国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政权稳定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逐步显现,传统的相对平衡利益格局也逐步被打破,贫富差距问题在地域上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省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很大,也从以控制微观经济领域进而向加强宏观调控过渡,并进行了较大的政策调整,另外,实际的财政支付正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逐步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还能够扮演积极的协调作用,能够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不过,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
近代社会以来,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不外乎是不同层级之间政府的财政收入变迁和转移。本文主要探讨中央与地方这两个层级之间政府实际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本文的所研究的对象,首先将基于狭义的不同层级的政府进行的转移,对不同国家财政转移制度制度中的事权划分、支出范围、支付规模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国外具体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这种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实践。首先,本文将首先研究一下国际经验。
二、国外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析
转移支付源自于西方经济学的相关流派,从本质上看,自西方经继续诞生以来,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探讨就一直在持续,而作为实际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践不断在进行,而世界各国也相对基于本国国情,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较多的相应设计,逐步具有了本国特色,具体就涵盖了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其基本要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进行说明,这种说明要基于不同层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并对不同层级所承担的事权进行划分,实际上,这是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的前提认识。当前,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从事权的划分出发,不同国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划分,并相应地对事权进行了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立法将其确认下来。以德国为例,近代以来,德国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特征确立的国家宪法,对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和具体分析,以基本宪法的形式对此予以确定,也显现了其重要性。德国宪法认为,通过各级政府进行的事权划分原则,通过体现普遍的国民和社会福利利益,德国立足于普遍利益的统一进行了相应的事权处理。实际上,德国确立的由国家联邦负责的制度,在其他具体事务的选择上也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行实现了不同层级政府的责任界定。另外,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任务所具备的性质和特点,从其法律出发,确立了具体任务原则,实现了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划分原则。美国作为主要的西方国家,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有其特色,其主要也是通过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能力原则确定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划分原则。联邦政府主要居于上层,实际进行的外交国防事务,同时,能够关系全国利益一些下层政府和州际政府事务,也由其负责,在下层,各州政府则从自身的职责出发,主要对辖区内具体事务和本地化的日常生活联系的教育及福利项目负责。
第二,对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权进行实际划分。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前提和经济基础,进行财政划分是进行财政转移支付重要前提,这种前提也是重要的。中央与地方这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划分是前提,否则,如果不进行财政划分,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实际上并不存在前提,而从财政体制看,尤其在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实际上进行了两级财政制度的划分,其主要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或其他形式的三级制度。不过,财政的多级制离不开对不同层级事权的划分,而政府收入主要基于一国所采取的税收制度。因此,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进行划分,首先是要进行税收分割。另外,以美国为例,当前美国主要实行的是基于各级财政同源分征的制度,即联邦政府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获取主要收入来源,而州政府从所得税和一般营业税获取收入来源,而地方政府则主要征收财产税。同时,美国还采取了一些手段协调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政分割,主要包括税收扣除、抵免等措施。另外,各国税收划分标准大都按照财权和事权一致的原则征收。这些所有的财政收入中,中央财政收入占主要部分,这也是上级向下级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基础。
第三,对实际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进行确定。从上世纪以来,随着主要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从实际的国家实践表明,一国财政收入的集中程度实际上较高,但却存在普遍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地方财政的发展,随着其在既定支出上实现平衡条件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严重过度依赖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对下级落实的全部拨款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占地方政府支出的19%。英国以地方财力进行的支出安排实际上只有三成,不过,剩余地方支出则主要依赖中央政府所进行的财政拨款。从日本的情况看,日本的国税收入中的,近45%实现了向地方政府的转移,主要的形式为拨款。另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不同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呈现出一致的增长趋势,而这也是实际的地方政府支出主要来源。另外,另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不同国家进行财政补助的范围也逐渐拓宽,涉及能源与环境领域。
第四,对形式进行规定。当前不同国家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化趋势明显,也包含这些多样化方式的综合分析与应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国内的具体转移形式实际上涵盖了项目拨款和无条件拨款等几种类型。首先,项目拨款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拨款,具有对称性,当接受政府补助时要将相当一部分配套资金用于补助。其次,无条件拨款则也是重要形式,实际上也是上级政府采用一定数额收入在不同层级的下级政府间使用。再次,实际采取的总额拨款,要基于对资金用途范围的划分,但对此也并不作具体限制,另外,大额资金用途主要用于重大工程建设,这种情况也十分普遍。
第五,对各国转移支付额度的确定。实际上,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对专项补助进行了相应安排,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应的政策比例,对实际的补助数额进行安排。对于无条件拨款,一般国家都从实际的客观条件出发进行确定,并由此相应设计了科学的方法对此进行计算,充分考虑所得、州所得税等因素。意大利则按移民率、失业率等人均收入分配。这些以客观因素设计的拨款公式比较公平、透明。
三、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现状分析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实施,这项制度主要基于我国的财政体制,而实际的财政体制则是重要的基础。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统收统支等几种形式。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在分税制基础上。
从我国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看。我国中央负责国家安全、外交等事务,实际的地方政府则从本地出发,相应负责本地的相关事务。在此基础上,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实际的中央支出范围涵盖了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也安排支农支出,并相应地对国防费等的支出进行考察和安排。同时,从地方看,地方支出范围则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从我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状况看,按照税制改革后的安排,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关的税种为中央税,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的为地方税,其他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体制补助的差额由中央财政补足。结算补助则是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的补助。目前,我国有条件拨款即专项补助种类较多,涵盖了地方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补助、特殊情况的补助及保留性专项拨款三种类型。
四、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分析
当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际上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完善过程中,大量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对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进行合理划分。要具体明确政府职能,充分考虑职能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对自身作用进行明确规定。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要逐步完善,主要用于弥补市场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当前,市场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应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则负责不能由市场协调的部门。但如何将这些权力进行分配难度较大,当前世界没有一致的模式,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支出主要从中央政府的职责出发由中央承担,而实际的地方利益事务从实际出发则由地方政府承担。目前,我国相关事权划分有待完善,支出责任范围也不明确,因此,我国应借鉴别国经验,积极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关系划分。
其次,要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权。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不同国家都从本国实际出发进行了分税制调整,确立了相应的制度。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也加快了税制改革,主要对分税制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当前,不同层级政府实际进行的划分并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实际上,企业是独立的实体,国外企业所进行的所得税调整,则主要属于共享税,相应的由地方承担的地方税税率较低。但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又与目前体制下的财权、事权存在严重的分割显现。因而,改革现行的税收划分格局十分重要。
再次,要实现制度规范化,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化确认。目前,在规范化方面,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国外相关国家积极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并积极采用因素法对财政支付进行了相关的条件设定,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呈现出了规范化的趋势。但在有条件拨款中,我国缺少相应客观的方法对拨款额和配套率进行研究,拨款随意性强。当前,我国应加快采用“因素法”,积极核定相应的拨款额。同时,要先进行有关转移支付的基础性数据收集,积极抓住重点,并积极确定拨款额。
最后,要从立法的思维出发,通过相关法律实现法制化。由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及其他的相关的技术性比例进行确定,也以法律的形式加进行规定。亚洲国家日本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界定明确,其转移支付的类型也都有相应的立法。另外,我国也十分重视立法,但做的不够,当前,我国有必要继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内容及相关立法,促进有法可依,积极完善我国的税收转移支付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菡.新时期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筹划之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5(1).
[2]贾康.财政本质与财政调控[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黄梅艳. 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 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2011年07期
[4]汪冲. 转移支付、财政分权与县域经济增长[J]. 山东经济;2011年04期
[5]江依妮. 中国式财政分权下的公共服务供给探析[J]. 企业经济;2011年07期
一、完善机构建设,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职能相分离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区级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可采取不同的模式,但必须贯彻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相分离的原则。财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职能缺位。
二、合理界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中介机构间的职能分工
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各自的优势,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强化集中采购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集中采购平台、政府采购业务规范化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采购计划任务。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注意发挥招标机构的竞争优势,非通用物品小额采购项目应更多地交由机构完成,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改进服务质量,提高采购效率。
三、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从今年开始,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投资额未达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四、形成完善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采购活动的内部管理。对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采购技术需求和资格审查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合同签订、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属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也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各项基础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平台,不断扩大供应商库、专家库规模,完善供应商库、专家库建设。继续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建设,积极完善网上操作规程,规范网上操作业务。
六、精简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组织实施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采购实施环节,提高采购?进服务手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
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003〕7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调整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立或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一个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各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4年1月底前与所属部门分离。暂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市,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在做好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细化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是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细化编制部门预算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集中支付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和制约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竞争机制。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选择委托采购机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允许采购人在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或在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之间,选择委托机构。要完善省级和广州、深圳等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打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关系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做法。二是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竞争机制,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是要研究建立采购人、机构、供应商之间的制约机制。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快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负责对采购人、机构、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采购政策的落实。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制定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策和办法,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建设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有利于促进对政府采购服务和管理。因此,要建立一个全省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省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各地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行试点、全面推行"的原则,负责加快本地的政府采购电子网络平台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
(财政部二三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法》顺利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稳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观望态度,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采购管理人员和执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制度创新和观念转变,与管理规范化紧密相关,必须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当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重点支持我国办公软件、计算机和汽车行业的发展,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实力和发展后劲。
三、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建设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要科学界定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要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要重点抓好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对已经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对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目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2003年年底以前与所属部门分离。
四、继续抓好制度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国务院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制度或过渡??度中与《政府采购法》原则不相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订。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要求,组织力量尽快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报国务院,并相应制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范文本及有关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要加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力度。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重视调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及各种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要重点抓好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
摘要:高等院校具备不同于政府机关的教学与科研属性,在落实政府采购实践时也需要兼顾其自身特殊性。沪上一些部属高校的做法与经验为中央直属高校贯彻政府采购精神,构建规范性与实效性并重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高校;政府采购;规范性;实效性
一、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施现状及原因
尽管政府采购是财经工作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但在政采法颁布这十余年里,政府采购却在实践中遭遇了各种问题。尤其对京外直属高校而言,操作层面的现实困难已经妨碍了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使得部分高校为了保证供应而规避政府采购,甚至对政府采购产生抵触情绪。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部分高校对政府采购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高校不是政府机关,无需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即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界定政府采购主体的根本依据是资金来源,凡属财政性拨款单位的采购行为均为政府采购,这就表明不仅是政府机关,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采购都是政府采购行为,都要遵守《政府采购法》。根据财政拨款来源于中央财政或是地方财政,政府采购又有中央政府采购和地方政府采购之分。全国各教育部直属院校均属中央政府采购范畴。
第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仍需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由于中央预算单位在北京最为集中,一些具体的制度最初设想多是站在京内预算单位的角度上,其理想化的预期是建立在首都丰富的市场资源、密集分布的供应商以及发达的物流和服务体系这些要素之上,而对京内和京外单位的差异性考虑相对欠缺。以位于江苏省苏北某市某部属高校为例,其单位所在地鲜有经财政部认定的合格供应商和招标专家,如果该校按照政采要求执行一次普通的项目采购,需要从北京或其它较远地方的协议供货商中进行购买或抽取北京的专家参与采购招标,其过程既不经济,也无效率,无法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物资供应。即便学校选择了京内供货商的货物,后期的服务与维护也可能因地理上的距离成为无法逾越的障碍。
第三,高校需求的多样性与特殊性,要求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时不能搞“一刀切”。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高校采购需求以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为核心,以专用设备、科学仪器、实验室建设等为主要内容,并对所采购项目的专业度、及时性都有较高要求。现行的政府采购模式主要针对政府机关一般性行政办公需求和通用产品,对高校采购的多样性与特殊性无法顾及,且众多专业设备也不可简单以价格为采购依据。2012年,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工作人员在与上海各部属高校座谈时也坦率承认政府采购存在着采购周期长、采购可选品种偏少、采购价格偏高、售后服务无法响应、报批手续繁琐等方面的不足,真诚希望各高校为尚处于探索过程中的政府采购建言献策,实事求是地制定符合高校发展要求,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高校政府采购制度。上述二、三两点是造成政府采购在高校落地难的主要因素。
二、在沪部属高校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综观目前沪上部属高校在落实中央政府采购要求的探索中,已基本形成较为明晰的总体思路,即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精神的原则框架内,紧密围绕学校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地方高校政府采购经验,逐步制定适合高等院校自身发展规律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措施。具体来说,这一思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建立购管分离的采购制度
这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规范采购行为的基本制度要求。以设备类固定资产为例,复旦大学、上海交大等多所在沪部属高校在机构设置上均已实现设备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管理职能相分离(见表1),大部分高校的设备采购职能和设备购置后的管理职能被分解到不同科室承担,形成了基本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其中,以上海交通大学的做法最为彻底,该校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的采购执行权力剥离后,设立单一职能的采购集中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处级),负责全校各类货物、工程及服务的统一集中采购。一些外地高校同样采取了类似办法,如浙江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此外,上海财经大学也于2013年12月成立资产管理处,从后勤管理处手中接过资产管理职能,改变了以往后勤管理处既负责采购,又负责管理的局面。
2.从自行招标向第三方机构委托招标过渡
随着近些年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持续的加大,高校采购品种和采购规模快速膨胀,原有的以高校为主自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评标的传统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大学对采购专业化、规范化和采购效率的要求,沪上各高校先后推出分级采购制度,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的不同将采购方式划分为多个层次。以设备采购为例,复旦大学规定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70万,由各院系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金额在70-100万,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委托具有法定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从表2看出,沪上多所部属高校均引入了第三方机构招标,形成了校内自行招标和校外委托招标并行的采购模式,利用社会专业力量为100万元及以上大额资金项目保驾护航。而东华大学更是将委托招标的金额严格限定在了40万元,即凡是采购金额达到40万元的项目都要送至外部机构招标,以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公开透明,减少内部干预。
除了采购执行主体向社会化、专业化过渡以外,表2还反映出了各高校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在全国采购规模中占比至2012年已达到83.8%。沪上各高校基本顺应了这一趋势,能够遵守政采法规定,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尽量防止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充分运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做好信息公开,促进公平竞争
根据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是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媒体,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与其它招投标信息平台相比,中国政府采购网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特点,所信息传播覆盖面广,内容涵盖招标需求公告、采购机构、评标时间地点、拟中标结果、成交价格、评审专家姓名等招标全过程详细信息,便于公众知晓、参与并监督。此外,如果采购进口机电设备,则需要通过机电产品专用招投标公共服务和监督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进行注册和信息。目前,各高校对此类官方信息平台重要性的认知度逐步提高,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校都曾在以上媒体信息。还有些高校在实际操作中会选择由本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如上海政府采购网(zfcg.sh.gov.cn).
4.借助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严把采购关
高校能否采购到既符合需求又节约资金的高性价比产品,很大程度上是评标专家委员会在众多投标商中严格把关、仔细遴选的结果。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必须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于早期各高校普遍采用的是校内评标,以职能部门代表代替专家评审,使评标结果虽然由集体讨论决定,却缺乏科学性和专业度。随着产品技术要求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细分化发展,不少高校开始在评标委员会中增加技术和经济专家的比例,但如何寻找专业对口、水平较高、经验丰富、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家又成为新的难题。为有效整合评审专家资源,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对入库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并利用评审专家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这些专家来自全国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学科门类齐全,可选择面广,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分布。更重要的是,在整个招投标流程中,评审专家的最终名单直到开标前夕才能随机抽取决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需保密,这无疑增加了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地方政府采购专家库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也是各高校可以利用的资源。
三、对于部属高校落实政府采购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设立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重新梳理采购职能。将原本分散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工作从各业务或职能部门剥离出来后有效整合,建立独立的采购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形成以采购归口部门为程序主导,业务或职能部门参与选型,财务、审计、资产、纪检部门共同监督的采购模式.不仅可以实现采购与管理的有效分离,保证采购工作的专业化和独立性,集中统一的管理还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提高资金效益,提升办事效率,便于各部门监督。已采取此种做法的有上海交大、浙江大学等。
(2)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如设立独立的政府采购归口部门的条件暂时不具备,可以对现有职责进行调整,首要解决购管分离的问题。如借鉴一些高校将预算审批、采购执行、经费支付、运行管理分设在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科室之间,以形成基本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于某一科室甚至某个人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利于保护干部。
2.优化采购操作流程
(1)对于大宗或集中项目采购,继续深化第三方机构作用。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和财政部认证专家进行政府采购,做好信息公开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可以参考沪上其他高校做法,设立采购分级制,即对于项目金额较小、时效性要求高的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审,但人员构成和专家资格要求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注意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及用户代表的比例,且采购方式需以公开招标为主;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则委托具有相关领域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关于委托招标的限额标准,应尽量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和明确下来。
(2)对于日常性的分散零星采购,引入网上竞价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及淘汰机制,将市场上具有同质化、可充分竞争、通用性较强的产品进行网上公开实时报价,定期评估供应商资质、产品和服务表现、响应速度等指标,保持一定比率的淘汰率。网上竞价系统还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向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开放,以便随时监督采购过程与结果,既保证了规范透明,又兼顾了效率。华东师范大学设备处在网上竞价系统的开发使用上相对成熟完善,有不少有益的经验可供学习。
3.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提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现代大学的采购工作规模大、品种多、专业性较强,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采购管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需具备基本的经济和法律政策知识,对技术有大体的了解,熟悉招投标实务,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在采购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储备。除此以外,从业人员还需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内容。
(2)开拓与兄弟院校校际沟通渠道。与兄弟院校尤其是同地区或同类、相似院校保持联系应成为常态工作机制中的一部分。高校间可通过正式会议、不定期交流、电话等方式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就政府采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学习彼此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共享优质供应商资源和专家库资源,保持与其他高校整体工作水平同步。
(3)增进与校内服务对象互动交流。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高低是衡量采购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采购部门在采购需求征集、使用体验和采购效果方面,应当适当听取用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采购参考,防止最终采购的产品与实际需要相脱节,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对供应商的考核也应充分尊重用户意见,对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产品质量差、服务态度差、技术水平差的供应商应重新评估,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胡森,赵轩,浅谈高校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现代经济信息,2014(24).
2.何兴月,江喜月,李兰芝.新形势下高校政府采购现状分析及对策,会计师,2015(1).
3.陈铨禄.高校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和内部防控机制研究.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为了净化和规范财政环境,国家进一步重申了加强财政监督以及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且党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提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是现阶段财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并要求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加强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积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扩大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意识,进而逐步形成公平化、科学化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加强财政监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国家为了促进社会公平,需要利用政治权利合理的进行社会产品分配,以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优势,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随着公共财政理论体系的不断成熟与完善,财政监督与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已成为国家经济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财政监督通过反映、监督和检查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来确保国家财政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稳定运行。
2.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大力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加大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督,做好事前财政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以及事后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通过对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及时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持社会稳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策略
1.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步伐,为各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促使它们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管理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在加强财政监督立法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强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秉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财政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此外,还要加强财政监督宣传工作,促使社会公众树立财政监督意识与法制观念,自觉服从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好财政监督工作。
2.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强化财政监督的透明性
财政监督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信息的传递,如果财政监督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那么整个财政监督体系将无法正常运作,财政监督工作也就失去了实质的意义。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财政监督的效果,就必须提高信息的地位,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网络通信技术的优势,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内部系统,促使信息能够才最有效的时间内进行传递,进而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质量。同时加强财政监督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在系统平台上的共享。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日常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实时的财政监督目标。
3.注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财政监督工作不同其他的工作,需要?C合素质较强的财政监督人员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监督工作不仅考验工作人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工作人员需具备熟练的财政监督检查技能,从容、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因素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我国财政监督队伍虽然具备基本的财政监督技能,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的业务培训,使得现有的财政监督人员知识结构相对老化,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时下最前沿的财政监督信息,部分财政监督人员对相关的财政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实际的财政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财政监督的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财政监督人员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优化人员知识体系,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并积极吸收和引入社会相关专业人才,优化财政监督人员结构,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进而保障财政监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