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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 可持续发展
1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意义
1.1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采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大量资源能源浪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进入高发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我国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仍很严重,突出表现为: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呈集中爆发之势,这是人类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严重报复的结果。当前,我们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繁衍,务必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1.2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活动不当造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破坏了这一物质基础,社会生产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我国人口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1.3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
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强化环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环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用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的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环境,就是环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如环境管理体系不全、手段匮乏、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等已成为严重阻碍强化环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环境保护涉及部门多、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要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而其机构设置、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必须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环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针。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势在必行。
1.4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类改造自然,是为了生存的环境更美好,更宜居。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周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环境法制观念也逐步树立,并逐步自觉地加入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突出表现为:有关环境保护的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环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这也说明,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关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保护,不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长远效益;不仅具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立法方面
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和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其它法规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现有法规的具体性、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性权力太小,无法起到威慑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和效力。特别是县级以下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的巨大作用。
2.2 环境执法方面
环境执法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难、难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以言代法、协商代替执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不能很好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很好地协调起来,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普遍存在。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薄弱、机构网络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手少、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环境执法需要。加之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差,不适应正常执法需要,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2.3 法制宣传方面
环境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形成很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环境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环境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到环境污染危害还不能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
3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环境立法
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一是要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3.2 加强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要采取有力举措,以更大的精力和决心抓好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除了对制度执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重部署,轻督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还要及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地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不能够震慑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效率。
3.3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包括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一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强考核的经常性,做到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让执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让坚决执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奖励。建立制度执行的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行制度中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
3.4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队伍建设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机构网络建设,建立起规范化、正规化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尽快建立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环境监理网络,配套、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从政治思想、法律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3.5 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关心、支持与参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动力和保证。为此,首先要抓好对决策层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普及、宣传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
4结束语
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威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赖行政手段,使环境法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为模式需求脱节,是主因。鉴于此,应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多元化。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客观上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在实现生活中寻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机制发挥作用的新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需要为调整手段寻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当前,成就这两项任务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更是环境执法工作大显身手、争创佳绩的最好时期。环境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执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提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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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地方环境治理;法律制度;问题
目前,我国地方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地方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用法律来保障地方环境治理工作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人居环境治理缺少法律后盾
地方人居环境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以居民居住地为核心的生活范围。随着现代化生活的来临,地方人居环境的污染问题与过去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工业化程度提高对空气、水和土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空气造成污染尤为严重,比如工厂有毒气体排放,车辆尾气等,近些年出现的雾霾天气严重警告了人类生活对自然的破坏。地方人居环境的污染直接威胁了人们的健康和正常生活,而这些问题都缺少有效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和保障。一是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近年来,雾霾天数逐年增多,空气污染愈加明显,北方11月开始迎来长期的雾霾天气,空气可见度低,大气中污染颗粒增加,人们出行成为难题。主要原因是工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我国在空气治理方面的法律首先在立法层面存在漏洞,法律规章中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不够明显,在法律执行方面也缺少依据,惩处力度不强,惩处金额不足以威慑企业的错误行为,导致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节能减排方面不合格的企业照常运营,严重损害了地方居民的利益。二是城市的水污染问题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水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城市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居民区,严重污染生活水源,目前缺少对水污染问题治理的法律制度,环保部门只从污水处理方面加大整治不足以改变水污染的现状,对水污染治理问题的立法成为当务之急。三是城市垃圾缺少治理法律法规。随着城市垃圾的日益增多,垃圾分类处理和无害化等是垃圾治理首要解决的问题。垃圾增加的速度和目前的地方垃圾处理能力已经不成比例,形势日益严峻。地方环境治理中,垃圾分类推广的效果不佳已经成为环境治理不可绕开的主题。地方环境治理在法律方面缺少具体系统的规则制定,比如以内部环境事务的治理为地方环境问题治理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做好设计才能确保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助于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合力。
二、传统政府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现代治理环境
传统的地方环境管理理论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出台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规范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习惯。环境保护说到底是出离市场外的不具有竞争性的公共范畴。公众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的管制是难以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在环境保护领域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针对企业违规行为做出强制性的制止,对个人从法的角度进行规范既可以增强地方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可以维护环境保护的结果。公众目前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律的缺位,法律只有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才能对地方环境治理起到根本上的作用。地方环境治理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在于传统的政府管制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治理问题。近年来依靠政府管制暴露出政府管制的一些弱势:一是政府的行政职责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政府能解决的问题有限,资源有限,范围有限。在环境治理法律没有形成体系之前,政府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做环保工作,结果收效甚微。在提倡政府精简机构的前提下,发挥法律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可以环节政府压力,不失为解决环境治理问题的最佳手段。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管理效率低下,速度慢,成本高,看重政绩观和GDP,这种前提下,政府无法担当环境治理的全部责任。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政府没有足够的动力来解决地方环境治理问题,因此,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制约和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给公众心理更多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与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法律是较为稳定和有约束性的长期手段,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然是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实际效果的,在依据法律办事的过程中,每一个社会单元都会形成契约式的行为自觉,共同来完成地方环境治理任务。有利于调动公众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主观性和积极性,改变以往过度依赖政府而置身事外的心理状态。地方环境治理看似政府的职责,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应该区分对待,环境治理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法律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当前的地方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地方环境治理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来带动个人行为自觉是地方环境治理的主要思维。目前,虽然有关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逐渐增多,但仍然存在地方居民环保意识差、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从社会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环境公众参与程度与理想有较大差距。公众参与较为被动,而且经常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后。我国环境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现有制度并不能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一些已有的制度则缺乏细化的配套措施。公众参与缺乏深度和广度,公众参与环保活动缺乏广泛性,目前公众参与实际是一种“准精英参与”,与公众参与的真正本意背道而驰。
参考文献:
[1]李连山.大气污染治理技术[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2]李艳芳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中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进入累积性环境健康事件频发期,而一些环境治理方面的法规又相对滞后,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形成,面临着全世界绝无仅有的环境治理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化环保领域改革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和增强。很多人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工作职责,与己无关;有些民众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工作相提并论,认为生态环境就是治理“脏、乱、差”,搞绿化,多植树、栽花、种草;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蓬莱已经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称号,没有必要再把过多精力和资金放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方面,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还有的部门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混淆不清,工作中出现重治理修复、轻预防保护的局面。这些错误的认识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对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在生态文化塑造方面,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对生态文化内涵的解读和诠释不够充分,需要建立具体化、形象化的平台和载体。对生态文化的宣传、策划和推介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广大群众长期接受不到生态文化思想观念的宣传教育,对生态文化概念比较模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农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打造。目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力量较为薄弱,相关制度保障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还不够完善。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管理不到位问题大量存在。环保部门自身力量也不足,基层环保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下,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农村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在资源保护方面,非法盗采河砂、海砂、矿山、森林资源等现象仍然存在,达不到在保护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利用的要求。
二、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几点思考
(一)统筹规划,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与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并将规划目标措施任务纳入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各镇区街道及企业的发展规划,保证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并在相关部门工作决策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打造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到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和渔业、矿产、生物物种、旅游等多个领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政府承担着重要责任。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和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二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激励机制。打破唯GDP论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生目标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评,明确职能部门、资源开发单位及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制,定期督导和考核。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激励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等,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深入体会主流民意,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大力宣传和报道生态环境保护的先进典型,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不良现象予以曝光。
(三)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客观上讲,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已形成了共识,但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还明显地存在着自觉性差、主动性不强等问题,导致有些工作跟不上、力度不足、效果不好、成效不明显。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和大众传媒工具,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把生态环境保护渗透到市民行为、社会风气、城市精神等各个方面。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正确的生态观和发展观,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公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公厕粪便集中沼气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加大对镇级截污管网建设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尽早完成各镇(街道)截污管网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业。加强自然生态保护,注重对村镇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切实做到在保护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利用。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镇级环保机构,设立村级环保监督员,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让他们成为农村环境监管的“耳目”和“哨兵”,真正使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关键词】环境保护制度;现状;经验;政策建议
1 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1 生态环境破坏者违法成本低,警示效果难以提升
现阶段,环境法治制度难以完全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没有对生态环境破坏者形成严重的打击,生态环境破坏者累教不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质量难以得到提高。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现行环境法律处罚力度偏轻,生态环境破坏者违法成本低,难以遏制他们的破坏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体制、职能以及相应部分的管理制度在环境法律中并未得到明确的细化,由于违法惩罚力度偏轻,一些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就会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环境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也助长了部分企业违法环境保护制度气焰,部分企业污水排放并为达到排放标准,这对生态环境形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司法手段并未与环境保护制度有效结合,环境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在生态环境遭受到破坏之后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环境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1.2 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效率低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唯GDP的政绩考核机制普遍存在,资源消耗、环境损害以及生态效应尚未纳入到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感,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标准形同虚设,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质量低,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领域利用市场手段不足,难以体现生态服务和自然资源价值的市场机制和制度的重要组员,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难以解决,这导致很多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错误的意识,公民环境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
2 建立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国内外经验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历史比较长,随着工业化进程环境保护问题逐步显现,西方国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并优化了环境保护制度,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在不同阶段通过制度都得到了有效解决。因此,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必须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借鉴西方国家优秀的生态环境保护经验。
2.1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
从西方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制度经验可以看出,污染物控制是环境保护部门基础工作,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手段,在生态环境制度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开展污染物控制工作,必须重视污染控制与质量改善的对应关系,将污染控制的各项制度与环境质量联系起来,对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控制,进而真正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环境质量控制的全面改善。
2.2 环境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西方国家环境保护工作中,对公众参与度极为重视,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意识觉醒和公众有效参与,充分展现公众的监督的重要作用,维护自身的环境和健康权益。通过信息公开,可以有效提高信息透明度,能够为公众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以及环境健康权提供充分的保障。将公众参与作为改善国家生态环境和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核心,有效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对解决环境问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 建立我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政策性建议
3.1 源头严防制度
首先,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统计体系以及核算制度,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以及环境效益纳入到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联系,增强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而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其次,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对于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要及时叫停,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处理、淘汰和推出,修订完善的高耗能、高排放以及资源型企业市场准入条件,促使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制度,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生产,从而最大限度解决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最后,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民意沟通以及利益诉求机制,对生态环境进行实时监控,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意识到破坏环境的社会风险,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通过公众参与最大限度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建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3.2 过程严管制度
第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意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第二,建立统一公平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企业生产排放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通过制度约束进一步减少污染物不合理培养对生态环境形成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以及行政执法制度,对工业源点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进行统一监管,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探索出符合标准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建设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质量。
3.3 后果严惩制度
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明确环境权益机制,准确确认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使责任人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通过惩罚提高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将这种意识贯穿到生产生活,可以有效降低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速度的加快,环境问题受到越来越的关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是国家经济发展中关注的焦点,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制度,规范社会生产行为,结合我国国情对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改革和创新,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充分的保障,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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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监督体系
我们现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赖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壤是人们必要的资源,但是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时会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难进行恢复,这样会让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现在出现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导致的污染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壤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重工业污染,所以进行相应的土壤防治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1.1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很多都是依靠工业进行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土壤污染,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重金属的污染,而且重金属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潜在时间较长的现象,而且重金属在土壤中有较大的溶解性和迁移活性,加之重金属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这些都影响了它在土壤中的迁移和转化。重金属的危害会影响植物的根和叶的发育,更为严重的会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所以对于土壤中重金属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根据数据显示,现在由于重金属污染受损失的土地面积已经占了总污水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这些重金属污染会直接导致粮食的减产还有很多其他的题。现在的重金属污染已经不是分地区的出现,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坏。
1.2 土壤有机污染
土壤有机污染是由有机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机物有农药还有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甲烷等,其中农药是最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农药的使用也是在近几年人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产生的结果,农药的使用在现在的生产中已经非常常见。虽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同,但是最终产生的影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会产生土壤有机污染的危害。
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对导致土壤的有机污染,这些污染还有很高的致癌物,这些都会导致土壤有机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没有较好的处理就进入了土壤中,这部分放射物会直接危害到人体,还可能会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直接到达到人体内,这样就会导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
我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订了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污染,国家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宣传工作也相当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样会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土壤污染的严重性,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环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要治理污染问题,研究制定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具体行动,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无法遏制土壤问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通过立法来防治土壤问题。由于土壤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必须要重视关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处理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确并且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解决土壤问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层次的人员共同参与。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各级政府对于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由于现在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所以人们很少想到对于土壤污染进行保护,这个现象就是因为现在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人们的潜意识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人们无法系统的了解关于土壤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的土壤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相关机构的帮助,所以监督体系一直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监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之间相关联系,互相监督才能对于监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现在的问题就是因为部门之间较多而产生很多问题之间的相互推诿。
我国在进行土壤问题的监督时候要明确那个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辅助该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监督,在进行权力分配的时候要注意权力的合理分配,对于监督土壤污染部门有有相应的实权,对于一些其他部门可以分配监督权和监测权。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间的权力来确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相关部门要考虑到对于科研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门要进行鼓励和财政支持,帮助科研队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价的技术,普遍的运用到对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中。国家还可以对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培养出一批有能力和经验,能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
在今后还应该增加对于有关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点带面,同时还应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众的参与,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进行是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帮助政府建立较为合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治理时也应该确保公众的参与度。
相关部门可以对于土壤监测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将土壤治理的工作进程让公众看到,信息公开的越合理,公众参与度就会越高。对于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积极的听证制度,对于和民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方面都应该有听证会,这样就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防治里进行体现,确保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切实利益。
2.4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考核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以在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存在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会导致最终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需要强化环境质量的评价。
对于土壤问题的考核应该有较为综合的方案,因为我国国土众多,土壤的类型分布也特别分散,所以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价也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不同的土壤问题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环境评价制度要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较为综合的评价,来完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由于土壤的监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问题,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控。
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建设,对于考核内容要根据区域进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还需要对于土壤环境治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一定的鼓励政策,在考核中重视相关的情况。
我国现在的土壤环境防治问题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的防治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在防治体系中,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地区的土壤防治问题,通过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土壤防治进行监督,来督促相关问题的进行,还需要通过公众来确保防治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终对于土壤污染监测的考核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摘要: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地实现。构建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循环经济主体的动力机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所在。有效的动力机制包括经济利益诱导机制、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
关键词:循环经济主体;动力机制;经济利益
循环经济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影响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因而与企业、消费者和各级政府密切相关。作为循环经济系统的成员或主体的企业、消费者和政府在循环经济运行中,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能。这些主体必须遵循循环经济的内在要求,自觉发挥各自的职能并相互协作。这样,整个循环经济系统才能顺畅运转起来。然而,在现行的经济条件下,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实现。事实上,当消费者还没有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时,不会购买再生利用产品,选择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样,当循环产业无利可图或资源能源监督都未能形成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企业也不会转变增长方式,选择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因此,在明确循环经济各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就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循环经济主体的职能
企业、消费者、政府构成了循环经济系统的主体。这三个主体通过各自不同的职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其中,企业既是资源消费者,又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它在循环经济系统中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尽可能采用可再生和便于回收利用的资源,并减少资源的消耗;向市场提供能有效减少环境负荷并有利于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废弃物再使用、再利用技术等发展循环产业;对企业自身排放的废弃物实施再利用和适当处置;构建企业间的废弃物和副产物循环利用的工业生态链,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消费者是包括循环型产品在内的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也是废弃物的排放者。其职能应为:自觉控制容器包装的使用和废弃物的排放;遵守废弃物的分类回收等制度,以促进其有效地回收再利用;购买环境负荷少的产品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尽可能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采用注重功能、服务的享用而非物品占有的消费方式。政府是国家和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决策者和推动者。由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无能为力,因而政府干预就成为必要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循环经济不会自发地发展起来,而必须有政府的推动。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为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指出方向和目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借以引导和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为建立国家和地区的循环型经济系统创造条件;作为集团消费者通过自身的绿色采购行为直接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为企业和居民做出表率。
为使循环型经济系统顺利运转起来,企业、消费者、政府这三个主体必须通过建立彼此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互为条件的整体。首先,企业和消费者要通过市场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如,企业要制造节约资源的环境负荷小的产品,消费者也要实行绿色采购,优先购买此类产品。在这里,企业把保护环境纳入经营宗旨和消费者确立绿色消费理念是二者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实现良性互动的条件。其次,要建立循环型经济系统中各类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围绕废弃物和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的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城市或区域范围内废弃物排放企业与废弃物回收、运输、资源化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所谓静脉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上述各类企业都是循环经济系统链条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相互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系统整体就无法顺利运行。再次,要建立政府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政府应通过制度设计,运用适当的政策手段,影响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和消费者也应通过确立环保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适应政策的变化,以求减少政策执行阻力,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此外,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的各相关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以保证政府制定的目标、规划、法令、政策等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循环经济的动力机制
为保证循环经济主体实现各自的职能,必须构建有效的动力机制,包括经济利益诱导机制、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都是通过外在力量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则是通过经济主体价值取向这种内在力量,使其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一)经济利益诱导机制。指当某种制度能使经济主体获得预期的最大利益时,就会使其积极作为,以适应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只有当它使企业有利可图时,企业才会积极推动或适应其发展,从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如,当绿色消费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资源节约型产品和循环型产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循环型产业成为一种巨大的商机时,企业就会积极地适应这种变化,推动它的发展;当资源循环技术日趋完善,企业进行废弃物资源化能大幅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从追求低成本高利益出发,发展循环经济。利益诱导机制对企业主体主要表现为追求循环经济中潜在的最大利润,对消费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较低价格获得预期需求的满足。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通常决定于对商品效用与价格的比较,在效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会选购价格较低的商品。当循环型商品与原有同类商品相比效用相同或近似而价格低于或仅略高于原有同类商品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可见,通过对消费者进行这种以低成本获取需求满足的利益诱导,会开拓和扩大循环型产品市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环境责任约束机制。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赋予企业、消费者等主体在循环经济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使这种运行成本在内部转化为各主体的成本,从而形成由环境责任约束而产生的动力机制。如,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企业承担管理、处置废弃产品的经济责任,使由此发生的成本内部化为生产企业的成本。这样,会激发企业积极开发产品回收处置系统,努力降低回收处置成本,并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各环节努力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使产品报废后便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样,当生活垃圾由政府统一处理时,消费者没有成本意识,也不会主动进行垃圾减量化,而当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使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时,由于消费者有了成本意识,就会产生回收再利用资源、减少垃圾排放的内在动力。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起关键性作用,如果政府的决策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则循环经济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并建立和实施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形成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约束力。这种环境责任的约束力就会成为各级政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价值观影响机制。每个经济主体的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的支配下进行的。通过教育和学习,使人们树立起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维持人类持续生存能力的价值观,就会产生自觉推动循环经济的动力。在循环经济主体中,绿色消费者是在绿色价值观影响下最先涌现出来的循环经济主体。这里所谓的绿色消费不仅指消费者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有利于健康的产品,还包括选择环境负荷少的节约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产品。因此,绿色消费不仅在于倡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舒适的生活,还在于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可持续消费。正是由于消费者接受绿色消费的理念,并用来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因而出现了日益扩大的绿色产品的市场空间,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在一定经营理念支配下进行的。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下,企业以追求最小投入获得最大利润为唯一出发点,不考虑自身环境行为后果。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只追求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生态效益。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绿色消费者群体日益扩大,政府有关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日趋完善,国际公约中的环境法规也日益严格。在上述背景下,企业的环境行为逐渐成为其获利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能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循环型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新的发展机会。因此,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企业良好的环境行为已成为自身发展的新的力量源泉。正是这种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成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政府的全部执政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执政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执政理念是政府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执政活动的动力所在。为保证政府在经济建设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除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对政府的环境责任约束机制外,还必须确立对政府的绿色价值观的影响机制,通过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形成政府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源泉。
三、构建循环经济动力机制的措施
(一)运用经济措施构建循环经济的利益诱导机制。运用经济措施保证企业和消费者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是构建其动力机制的关键所在。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建立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明确其产权关系,规定其交易和补偿机制,以促进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企业产生珍惜环境和资源的内在动力,从而推动企业致力于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和再循环。第二,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对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有利于改善环境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制订财政政策,政府投资兴建大型资源循环利用的公益性项目,强化政府主体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从排污收费建立的生态环境基金中给予支持。实施政府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绿色产品。制订金融政策,对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通过银行的优惠贷款或运用证券和债券等融资手段给以支持。第三,制订鼓励消费者参与废弃物回收利用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建立押金返还制度,鼓励消费者回收饮料容器、电池等可再利用和危害环境的物品,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建立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促使消费者避免过度的饮食消费,减少生活垃圾排放;建立罚金制度,推动消费者重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1.高校图书馆意见处理与反馈存在的问题
当今高校均有其自身图书馆管理制度,以往的管理制度在不断选择、不断更新的进步着,虽然都有对读者的意见进行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往的管理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对于读者给予的意见处理的不够科学,不够完善;对于读者提出的问题大多从容易着手的意见进行,其余的大都不予实施;读者给予建议的渠道虽然比较多,但是不够直接,反应系统很慢;新兴的网络时代虽然运用比较方便,但是对于读者的要求其素质、知识更多;很多图书馆网站的建议箱都比较繁琐,很多都要注册完才能给予意见;大部分读者的意见没有收到及时的意见回复,使得读者提意见的积极性降低,甚至不满;很多图书馆对于读者的表扬兴奋接受,但是对于更多不满批评之言不予理睬或者处理不及时;很多读者的意见一样时,没有足够重视,或者相关人员对图书馆的新的管理制度的不了解,认准旧的制度和读者针锋相对,产生纠纷;一些意见具有阶段性,意见未纳入工作计划中;很多意见本身也存在着矛盾或者对立,对于这些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直接抛弃;读者的意见处理等和图书馆有关部门协作有一些问等等。
2.网络时代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反馈机制的原则
2.1 客观和及时原则
二十一世纪是网络时代,所以图书馆更多的也朝着更完善的网络化发展。网络时代变化不停,信息量也是越来越大,所以对应于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反馈机制就必须要求及时,一旦不及时,有可能一个好的意见就错过,也有更大的可能是读者的意见越来越多,就会降低选择优秀意见的质量。其次,作为大众文化的核心之一,图书馆读者的反馈意见就是最贴近实际的,如果不够客观来处理这些意见,必然会导致图书馆的管理体制历史记录越来越远,不利于优秀图书馆的建设。
2.2 系统原则
做好了网络时代的高校读者反馈的客观及时原则之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形成一个很大的反馈系统,不仅是对及时和客观原则下的补充,更是对于图书馆的工作的一个很好促进措施。包括着从收到意见的及时处理;也包括这图书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必须各个相关部门做好本分工作,再加上协调合作,就可以更好地处理好读者的意见。
2.3 正确对待各种不同的读者原则
一般图书馆的读者爱可以根据读者反馈的程度分为两种,一种是经常喜欢反馈意见的读者,另一种就是不喜欢反馈建议的人。其中,选择沉默的读者占大部分,这些人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当遇到一些不好的现象也很少反馈;这些人一般不会告诉图书馆,他喜欢和不喜欢什么,他们更多地就是喜欢就以后多来一点,不喜欢的话以后就少来甚至不来。那些经常向图书馆反馈意见的读者,特别是提出一些消极的反馈意见时,就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这些意见,应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2.4 图书馆反馈制度化、日常化原则
现在的高校人群在不断地变化之中,每一年都有新的学生进来,自然也有很多学生毕业离校,所以对于高校图书馆的读者也在更新换代。伴随学生的成长,图书馆中的需求和兴趣也在发生着一定的变化,伴随着图书馆学生的更新,每一个不同年代的学生,需要的信息也随之变化。所以现阶段的高校图书馆的反馈制度就应该保持着日常化。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处查询。所以一个好的图书馆,就有着自己一套完善的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是一个图书馆运行的基础。随着每一年面对着不同群体的学生,完善的制度也需要做符合实际的调整,根据这高校生源的变化规律,有规律地开展定期读者调查,建设一个固定的渠道反馈,这样可以保持着传承性,时刻关注反馈信息的变化。在这些基础上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高校图书馆制度。
2.5 读者调查与读者反馈相结合的原则
读者的反馈信息整体呈现着零散状态,对于图书馆进行决策有一定的推动,但是要进行真正大型的决策时,光有读者的反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有着整体读者的意见,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定期的读者调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问卷调研,及时整理有用的信息,加上读者在读书馆学习过程中反馈建议,才能做好决策,使得读者和图书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交流,有效沟通。
3.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读者意见反馈的途径
3.1 学院(系部)牵头联系的途径
根据高校图书馆自身的实际情况,根据馆员的自身学历专业情况,可以设立一些学科馆员,在各学院(系部)设立负责联系,及时从学院(系部)师生对图书馆产生的意见进行总结,读者可以先反馈到学院(系部),再从学院(系部)反馈到这些馆员,再汇集到图书馆关于建议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师生意见的进行最终接受并吸收。
3.2 在图书馆内设立咨询台
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日新月异,学生需要最快时间内了解到新情况,可以第一时间咨询。第二,如果学生有好的意见可以直接提出,咨询台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加以记录。
3.3 网上参考咨询模式
可以在图书馆网站上建立意见箱,放在醒目之处,师生只要一进网站,如果有意见就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站上给予留言。
3.4 图书馆建立“馆长接待日”
为了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学生,避免馆员在工作时的不足,建立“馆长接待日”可以从更深层次地了解最实际的情况,也可以让全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读者意见反馈的重要性,也能更为完善地建立本校的图书馆读者意见处理与反馈机制。
3.5 图书馆开展专题活动
现代网络环境下高校图书馆开展专题活动,有利于让师生了解给予自己认为有意义的意见的重要性。秉承“以读者为中心,以服务为主导”管理理念,也让更多学生熟悉图书馆,将宣传推展活动常规化、进一步建立了宣传长效机制,为全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更深入、高效的服务。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水、土地、能源、矿产等资源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为经济运行的核心――金融领域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循环经济的发展亦离不开金融的支持。然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状况尚不能满足低层次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谈不上支持全社会循环经济形态的形成与发展。
一、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直接融资的比重不高。循环经济企业仍主要通过银行信贷市场获取发展资金,缺乏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支持,缺少丰富的融资方式;其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无法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再次是金融业开放程度有限。循环经济发展难以获得更为有力的外部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由于循环经济运行是有风险的经济行为,循环经济应用技术的探索和推广处在科学技术的前沿,存在着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自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循环经济的风险投资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支持。但由政府主办风险投资,会受到财政资金的制约,且效率低下,道德风险程度和成本较高,还会抑制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积极性。
(二)主要原因分析
1,宏观调控支持欠缺。在当前经济生活中,政府官员把追求个人政治利益最大化预期渗入了政府行为之中,行政权力在寻租动机的支配下频频干预市场,公共政策的执行反而偏离了应有的目标。对循环经济发展重视不足,政策扶持不到位,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大量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城镇固定资产建设和传统经济发展领域,造成循环经济发展大大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
2,各种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难以保证。尽管,我国政府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但由于过去缺乏相应的激励和保障措施,很少有政府之外的资金投资于循环经济项目。循环经济投融资的资金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社会财力的支持,由于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基本职能的需要,从而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作为循环经济投融资资金。同时,循环经济投融资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一方面造成一些紧迫的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使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找不到投资方向,而一些重大的循环经济项目,还要依靠国外贷款来解决。
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及多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活动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建设并不很完善,金融机构之间因业务范围、竞争结构的差异,未形成有机的竞争互补机制,难以对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
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目前,我国大多数金融机构针对循环经济项目融资的产品、业务和服务品种较少,尤其是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设备落后,高素质的金融服务人才缺乏,金融创新不足。
4,循环经济发展缺乏资本市场助力。循环经济是新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资本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发挥着其他市场无法与其比拟的作用。近几年来,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规模逐年扩大,但资本市场发展迟缓,循环经济项目融资渠道过窄。目前,欠发达地区尚无较大的区域性资本市场,证券化融资渠道不畅,资金融通主要依靠银行间接融资。
5,信用担保环境有待改善。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不断上升,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欠佳,不良资产比例偏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效果。特别是我国的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缺失,无法对循环经济提供有效的避险机制,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支持循环经济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是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保障循环经济快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应紧紧抓住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趋势,结合区域资源实际争取国债项目,积极发放配套贷款,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积极提供配套流动资金及金融服务。此外,国家也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或建立专项基金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弥补因放贷于循环经济领域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以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为原则,实现循环经济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设立循环经济投资专项基金。积极组建循环经济专业投资公司。尽快探索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区的循环经济投资公司,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循环经济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有效加强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加强政策性银行对于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首先通过现有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优势,来强化对循环经济的政策性或廉价资金支持,弱化投入循环经济生产的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从而帮助相关市场体制的形成。其次,建立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银行,弥补政府投融资的不足。
各商业银行要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营销模式,重新拟定资金成本系数和利润考核制度,引导其分支机构把循环经济项目和高新环保技术产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逐步加大其信贷投入。还要不断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为循环经济量身定制各种新型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对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生态经济建设的支持,大力支持循环经济农业企业的发展。抓紧完善再贷款的产品设计和担保形式,将支持范围扩大到
农产品加工、流通、包装等领域,使其成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完善农村和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信贷支持主体。
(三)加快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建设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对证券、保险、信托、理财以及资本运作等方面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拓展业务,为工业化提供银行所无法提供的现代金融服务。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可充分利用BOT和TOT方式,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的管理。同时,积极吸收国内外资金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行,最终形成政府、企业、社会有机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格局。
积极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开发出成功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国外目前常见的绿色抵押等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生态基金等基金类环境金融产品、巨灾债券(巨灾风险证券化)、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
(四)改善循环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的保障体系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中短期突出目标是缓解能源和环境两个瓶颈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长期目标旨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型社会。为此,需要积极推动能源开发、节约和环境治理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大力发展企业层次循环经济,并积极规划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直至形成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形态,其中各个层级循环经济的发展都要有资本尤其是技术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