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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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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报告

第1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今年第一季度,工程质量监督站严格落实办党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稳健发展,全站安全生产领域平稳可控。现将我站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

(一)制定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所列清单内容,结合质监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质监站安全生产方案》,将在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逐项进行分解,将建设单位责任进行明确。截止目前,累计质监在建工程项目7项,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二)完善制度,健全安全机制

我站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先进地市的工作经验,及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标准严格进行了规范,对质量监督报监程序、交底会内容、质量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详细修订。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完善了《质监站工作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长工作职责》、《质监员工作职责》、《资料管理员工作职责》,《公章使用制度》等内容,还印发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服务指南》,将工程质量监督及专项竣工验收的详细流程和标准以手册的形式进行明确,未来将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落实在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2020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进行了修改。

(三)统一标准,规范质监

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对全市质监竣工流程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实施,并对县(市、区)开展常态化业务指导。加强督导县区全面开展质量监督和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对没有能力开展工作的县区人防办,协调县区住建局探索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为对人防工程监管的模式。

(四)采取措施,助推复工复产

制定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采取了八项有力措施全面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了从业企业复工复产平稳运行。自复工以来我站对景西路回迁、幸福里、南洋广场、等在建项目分别进行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尚嘉美庭项目专项竣工验收。

二、存在问题

今年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领域继续保持向上向好,总体平稳可控,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过程中有不严格落实和不重视的现象。

二是参建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方主体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不能有效履行控制施工过程质量的责任与义务。

三、第二季度安全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全站自我疫情防控管理。落实日常消毒,做好体温检测上报,严格外来办事人员管理,加大对质量监督过程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加强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按照制定的措施助推人防工程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人防从业企业平稳运行。

二是要强化责任切实把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活动摆在重要位置,按各自分工,认真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how to understand the product quality inspection report,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how to determine the merits of the product quality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of inspection report for an ordinary consumer.

关键词: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断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

[2]黄贵艳.浅谈“产品质量报告”[J].现代质量,1998(S1).

第3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4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从国外的相关实践来看,通过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并制定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情况和质量进行评估及定期报告已经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以英国、澳大利亚、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一、制度建设

近年来,对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在内的教育体系的质量和运行效率进行评估已经成为国际教育发展的重要关注点,并在实践中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如OECD设有专门的教育研究和创新中心,每年都出版年度《教育概览》,对各成员国的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其虽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特有教育质量报告系统,却涉及关于职业教育机会、投入、教育结果等方面的一系列数据信息。UNESCO下设专门的研究小组,每年都出版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对世界全民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其2012年的报告主题为“青年、技能与工作”,专门探讨通过技能发展增进青年的就业机会。

英国、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家也都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监测机构和质量报告制度,及时对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报告。澳大利亚不仅建立了专门负责职业教育研究工作的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还建立了国家教育与培训数据中心,分别从不同角度管理职业教育领域的数据,定期关于职业教育、学徒制培训的质量发展报告。英国就业和技能委员会与行业技能机构合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提供劳动力市场和其他方面的信息。以这些信息为基础,英国企业、创新与技能部建立了数据即时系统(Statistical First Release,SFR),每季度对继续教育和技能培养的数据一次,对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继续教育、学徒培训及职业资格获取情况进行报告。这一系统包括19岁以上政府资助的继续教育(除学校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外的部分)的参与、成就和成功率的相关数据,16岁以上人口开始参与或完成学徒培训的数据,以及国家所授予职业资格数量的相关数据。

作为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的一部分,国际社会还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的建设,并将其作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中心(UNESCO-UNEVOC)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世界TVET数据库”,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开放。2012年底,欧盟题为《重新思考教育:加强技能投资,实现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政策报告。报告提出,要改善职业教育的学习结果、评估和认可机制,2013年秋季将启动“教育与技能网上评估”平台,使个人和企业都能对技能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近来,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中心启动了高质量数据行动(Data Quality Campaign),与州纵向数据系统(The Statewid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SLDS)相结合,向社会生涯与技术教育的相关发展状况。SLDS设立于2002年,由国家教育科学研究所管理,这一系统旨在增强准确及高效管理、分析和运用教育数据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绩效和成就水平。

二、方法探索

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职业教育质量或数据报告系统中,采用科学的基于调查的量化统计方法是一个共同特征。由于职业教育具有与劳动力市场及行业企业联系密切的特征,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有所差异。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情况,世界各国职教质量数据源的统计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侧重对劳动力市场或企业的调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欧盟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欧盟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的数据主要来自其“劳动力调查”(Labor Force Survey, LFS)系统。LFS是一个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大样本调查项目,其结果根据人口的年龄、性别、教育背景、就业性质(如长期工作/暂时工作,全日制工作/兼职工作)等进行细分,最后针对人口的就业、失业情况提供详细的年度和季度调查报告。这一调查项目始于1983年,其调查对象为除列支敦士登及欧盟候选国之外的欧洲自由贸易区内15岁以上人口。调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样本数据每次约为150万人,每个国家的抽样率为人口的0.2%~0.3%,同时,还有辅助的访谈。目前,这一调查已经成为欧盟了解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的重要信息来源。虽然其不是专门针对职业教育的调查,但已成为欧盟职业教育质量报告数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欧洲职业培训发展中心(CEDEFOP)就依据LFS的调查数据题为《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的报告。在欧盟的影响下,欧盟成员国也都建立了劳动力调查系统,如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的数据也主要来自国家劳动力调查数据库。

除劳动力市场外,由于其浓厚的双元制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传统,欧盟还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继续职业培训调查项目(Continuing Vocational Training ,CVT)。这是一个专门针对雇主开展的定期调查项目,以监控雇主开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调查每5年进行一次,到目前为止,已经开展了4次,分别是1995年、1999年、2005年和2010年。以英国为例,其主要通过对具有10个以上员工的雇主进行电话访谈的形式开展。调查之前对样本进行仔细选择,并严格确定调查权重,以确保样本能够代表雇主群体。

二是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的发展变化。与欧盟侧重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有所差异,澳大利亚和美国比较强调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的发展变化及其对青年人的影响。如澳大利亚的青年纵向调查(The Longitudinal Surveys of Australian Youth ,LSAY)始于1978年对1961年出生人口的调查。LSAY主要通过对大量、有代表性的青年样本进行长达10年的跟踪调查来考察青年学生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到第三级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就业及成人生活的过渡情况。调查的参与者是15岁以上人口,每年与这些调查对象联系一次,连续跟踪10年,一直到他们25岁时结束跟踪。对这些群体第一年的调查在学校进行,后续9年的调查通过信件或电话访谈进行。LSAY自1978年以来的调查样本信息如表1所示。

LSAY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教育、就业与工作场所关系部管理和资助,州和领地政府也提供相关支持。从2007年7月1日起,国家职业教育研究中心(NVCER)开始负责对LSAY提供分析和报告服务,并定期出版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简报。目前,LSAY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整个国家的重要公共资源,所有研究者都可以通过澳大利亚数据档案库(Australian Data Archive)获得这些调查数据。

三是从教育体系自身的角度考察职业教育质量。除LSAY外,澳大利亚还有一个专门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教育结果的年度调查项目(Student Outcomes Survey),这一项目的调查对象是完成部分职业教育课程或获得相关资格并离开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澳大利亚居民。调查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收集目录中采取随机分层抽样方法进行。

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代表还有OECD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应用范围比较广的教育质量评价系统。其主要评价15岁人口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其调查数据主要基于学生、教师和校长的报告获得。

三、指标开发

教育统计指标体系是对标志有关教育状况的一系列参数的科学界定,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教育质量报告系统中,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呈现是一个关键方面,也是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建立的重点。各国和国际组织基于自己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政策重点,从不同角度建立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欧盟的《从教育到工作生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报告中涉及的职业教育质量指标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数量,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的特征和背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教育结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市场结果,向劳动力市场的过渡,职业和行业活动参与情况,毕业生工资和收入。英国职业教育数据即时系统中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学生毕业率、毕业生去向(包括继续学业率和就业率)、学习者满意度、雇主满意度等。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生年度调查结果的主要指标涉及六个方面:就业结果(毕业生、学习模块完成者和学徒就业情况)、继续学业结果、培训效益、专业与就业匹配情况、培训满意度和适应性、对之前学习的认可情况。澳大利亚青年纵向调查数据收集的指标包括学生学习成就、学生期望、留级情况、社会背景、对学校的态度、工作经历及离开学校后的去向等。作为《柏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各州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每年都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质量报告,美国联邦政府为各州的质量评估制定了四方面核心指标:学术及职业技术技能掌握情况;文凭完成率;向中等后教育及劳动力市场过渡及其保持情况;对企业实践等非传统项目的参与及完成情况。

此外,UNESCO等重要国际组织及其他一些职教发达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质量指标的开发工作,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如UNESCO通过借鉴普通教育的评估指标,并考虑到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和就业联系紧密的特征,从机会和范围、TVET体系内部效率、人力和物质资源、经费、职业融合率、职业教育与就业一致性、职业教育与就业间关系、劳动力市场等8个维度构建了评估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情况的53个指标体系。2005年,亚洲开发银行依据UNESCO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国际质量标准应涵盖如下方面: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教育与培训的目标实现情况,教育、培训与工作间的关系,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标准,工作的经济、生态和社会维度,道德方面,人权。芬兰作为世界上职业教育吸引力最强的国家,于21世纪初开发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绩效指标,2011年对指标进行了修订,这一指标体系涉及六方面因素: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学生继续学业比例,在预期时间内完成教育与培训情况,学生辍学情况,教师员工的职业资格,对员工发展所投入的资源。爱尔兰从量化指标和质性指标两方面建立了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具体包括,量化指标:培训完成率,获得职业资格情况,毕业生去向(特别是就业);定性指标:个人技能(自信心、小组合作、容忍性等)掌握情况,就业质量,工作满意度,互相理解和文化认可性。荷兰注重通过加强有利的外部控制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质量,其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协会开发了一套对职业教育机构质量进行评估的指标体系,这一体系涉及11个方面:政策发展和质量管理、经费、员工、交流、设施和资源、项目可获得性、招生、转学、辍学、教育与培训产出、培训的适应性。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的指标体系存在差异,但重视与职业教育特色相关指标的构建和开发,关注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同时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就业和升学导向的教育,是各国及国际组织职业教育质量指标体系的共同特点。在具体指标或维度上,如下几方面是国际职业教育指标体系所共同强调的:学生成就和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获得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机会情况,继续学业情况,参加实践培训情况。

四、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以完善体系、深化改革和增强吸引力为重心的内涵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我国职业教育未来发展的根本目标。而建立健全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要参考国际水平、立足国情和时代特点,确立教育现代化的指标体系,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由此可见,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建立规范、科学、与国际接轨的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首先,组建专门的职业教育数据信息收集和机构,其应负责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测、预警和报告系统,对全国及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开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研究、监测和评价,定期职业教育发展质量监测报告,同时发挥职业教育数据收集测算、研究分析、政策咨询和质量监测等职能。

其次,从促进决策科学化、彰显职业教育特点及对职业教育质量和运行效率监测的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一套独立、规范、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原则不可忽视:一是应改变以前单一的现状描述指标,注重职业教育发展背景指标的设计,以利于揭示职业教育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二是从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目标出发,注重设计反映职业教育具体运行效益的指标体系,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警示;三是在指标选取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方面,注意参照国家标准,以实现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

第三,要建立系统的方法,收集和公示职业教育指标信息,实现职业教育统计信息建设的制度化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化。建立职业教育发展数据监测信息制度,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分析和研究报告,公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将教育指标体系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增强对数据资料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教育指标数据的利用效益,满足决策者和社会公众了解教育现状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在全面职业教育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针对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有效实施的四个互相作用的分系统——政策、行政管理、教学和课程实施及学生个体学习结果,分别建立针对各个主体的相应质量标准。除教育主管部门外,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的、专业的职业教育评估机构,采用量化的抽样调查和纵向的追踪研究等更科学的方法,开展专门的质量监控或评估;建立及时的评估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质量评估对于质量改进的促进作用。

第5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由省农业委员会承担的考核要点有11项,合计分值15分,依据省农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现对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自评如下:

一、 工作准备情况

我委接到贵局《关于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后,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此项工作由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落实。我们组织相关处室召开专题研讨会,针对考核要点,逐项核对我们应该准备的上报材料。在我们相关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高标准的完成此次迎接检查材料准备工作。

二、 主动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沟通

接到考核方案后,我们主动与相关的上级考核业务处室请示,尤其是我们的主管领导机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业务处室的领导,上级机关对我们工作很认可,并给予很高的评价。

三、总体评价

2016年,我们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量化指标,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基本实现了延伸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圆满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比较明显。按照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责任分工及具体的考核要点指标分值,自评分为15分。

四、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要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一)扎实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2014年,农业部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采取“国家制定考核办法、县创、省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国家发牌”的方式,创建期2年,首批选择107个市县作为试点单位。我省敦化、榆树、公主岭三个市成为首批试点单位。2016年,与省水利厅、畜牧业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创建工作。

1.加强工作指导。一是组织3个创建县(市、区)分管副县长和局长分别参加了农业部举办的两期培训班。二是我处于2016年6月在敦化市举办了有各地农业部门负责人、监管工作负责人等200多人参加的培班,请农业部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授课,并现场观摩了敦化市安全县创建情况。三是对3个创建县(市、区)开展了中期检查指导,对创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加强政策资金扶持。2016年,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中,给每个创建县扶持资金20万元,用于开展创建工作。2年创建期期间,国家给予每个试点县专项资金100万元,我处将3个县(市、区)同时作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一同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等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共扶持专项资金4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创建工作的开展。 2016年,经与农业部协调,将敦化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列为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部级检测中心敦化实验站。

3.进行总结和完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6〕25号)要求,我委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第一批核查和第二批遴选工作。2016年8月,我委组织3个创建县就两年来的创建工作进行了总结,认真总结创建过程中取得的典型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今后和努力方向。目前,3个创建县的工作总结、图片等相关材料已按要求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第二批试点工作,农业部给我省6个指标。在广泛征集、自愿申报、初步审核的基础上,2016年9月7日起,由我处牵头组织,组成3个考核组,经过学习培训,分赴3个第一批试点单位进行核查,7个第二批试点单位申报县(市、区)进行考核遴选。同时,委托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对10个县(市、区)进行了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3个厅局分别出具了10个县(市、区)农、畜、水产品检测结果。经过核查,3个第一批试点单位敦化市、榆树市和公主岭市达到创建要求,已将名单上报农业部。经过遴选,7个申报县(市、区)综合排序依次为:辉南县、前郭县、大安市、伊通县、东丰县、龙井市、洮南市。名单已上报农业部,争取全部开展创建。

4.完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模式课题研究。在抓好安全县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应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邀请,将我省敦化市作为全国三个试点之一开展安全县创建模式研究。目前,课题已完成,总结报告已报送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深入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为了确保今年全省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6〕 8 号)要求,我省制定下发了《2016年吉林省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6年吉林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工作思路、任务及保障措施,为做好全省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都成立了由属地农业业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农药市场监督工作进行分解,做到了领导重视、职权职责明确,确保监管到位。

1.开展春季农药市场督导检查活动。为了推动各地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及时发现和掌握各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农药检定所组织执法人员成立三个督查组,由所领导带队,分赴各地深入农药市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宣传和市场检查。共检查全省9个市(州)21个县(市、区)农药市场的300余家农药经营商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排除了隐患,有力地保障今年春耕生产。

2.组织省本级执法人员深入各地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执法检查,共检查省内9个市(州)、21个县(市、区)526家农药经营单位。

3.组织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农药质量和标签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近两年问题较多的农药市场以及2015年农业部和我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中涉嫌有问题的农药产品。

4.根据2015年农业部第二批、第三批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开展了全省范围的市场大检查。通过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农药经营秩序,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

截止到2016年11月份,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8375人次,检查农药生产企业27家次,整顿农药市场2110个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19274个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02起,查获不合格农药13.46吨,涉案金额84.45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64.03万元。

(三)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016年,我委深入贯彻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农资打假执法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省2016年“双打”工作要点的要求,组织全省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全面深入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全年共组织全省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出动执法人员44197人次,检查农资企业、经营业户34024个次,入农户倒查14000余户次,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532起,涉案金额310.14万元,查获违法农资产品29.4万公斤,挽回损失7000余万元。经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农资市场环境明显优化,农民购买使用农资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四)加大对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指导力度

2016年财政部下达我省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资金985万元,共产创建标准园18个,其中设施蔬菜标准园7个,水果标准园11个。

通过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项目的实施,促进和带动我省设施蔬菜和水果产业不断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

(五)强化对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016年度,我委共组织开展2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一是针对国家在我省例行监测中于辽源市生产基地发现的有关农产品品种农残超标问题,2016年7月,我委重点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查,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次国家农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方案》(吉农质发〔2016〕4号),将抽查范围扩大到长春市。共抽取样品25个,经检测全部合格。二是2016年11月份,省r委按照吉林省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菌专项监测的结果,制定并下发了《省农委关于开展食用菌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工作的方案》(吉农质发〔2016〕8号),省农委决定对长春市、四平市、延边州开展食用菌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建立了例行监测和检打联动机制

2015年底,我委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体计划》(吉农质发〔2015〕21号),以国家和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确证检测为主要手段、市、县、乡速测筛查为辅助手段,开展主要农产品日常监测。一是强化省级例行监测。全年共开展省级例行监测4次。每次例行监测,我委均制定并下发监测工作方案,规定工作程序,指定监测参数,提出相关要求。从监测情况看,我省前三个季度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2%、99.8%、98.5%。平均合格率达到了年初确定的97%目标。二是强化省级专项监测。主要对我省地产主要粮油作物如玉米、水稻、大豆、花生以及蔬菜、水果、食用菌、人参等开展专项监测。全年计划开展7次专项监测,目前已开展5次。从监测情况看,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三是强化国家例行监测的配合。2016年,农业部将我省长春、四平、辽源列为国家例行监测城市。每次抽查前,我委均协调相关市县,下达工作方案,确定抽样地点,积极配合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呼和浩特),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从监测情况看,前三个季度我省蔬菜、水果监测合格率达到98.3 %和95.2%,平均达到96.8%。居于全国前列。

(七)及时准确地在吉林农网上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2016年全年,省农委共组织开展了4次蔬菜、水果、食用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共监测了全省9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珲春市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共3大类45个品种2160个样品,对甲胺磷等60种农药参数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全年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0%、99.9%、98.9%。监测结果表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较为稳定,能够确保安全消费。

(八)加大对农资打假大要案查处力度

省农委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印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农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首要任务,坚决查处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合行动,建立了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等工作机制,形成了打假合力。积极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农业执法监管网络,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极大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2016年全年共立案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32起,其中涉案货值或者案值较大的案件有5起,通过严查严打,有效地震慑了农资违法经营主体,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我省农业生产安全。

(九)及时向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依据省农业委员会职责分工,我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化生育委员会及时准确的通报,国家农业部门对我省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5〕11号)要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在省农委、有关市、县农业和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于2016年5月10~12日对我省长春市、四平市和辽源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进行了本年度第二次例行监测。共采集样品170个批次,其中蔬菜样品120个批次,水果样品30个批次,食用菌样品20个批次。经检验,不合格样品为1个批次的超市蔬菜。

(十)创新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2016年,我委遵循省农委和省食药局《加强吉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的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创新发展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无缝衔接的监管模式。

1.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2016年2月,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吉农质发〔2016〕1号),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以县域为单位,以行政村(屯)或产业发展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若干网格,每个网格落实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将监管触角纵向延伸到底,全省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网格化监管体系。

2.全面实施产地准出制度。2016年7月,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我委制定并印发了《全省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吉农质发〔2016〕3号),全面试行以农产品产地证明为基础的产地准出制度,将监管链条横向扩展到边,基本形成了农业部门横向到边、与食药部门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监管责任。2016年年初,我委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各市(州)农委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农业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从源头上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4.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我委根据《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和问题约谈办法(修订)》全面实行监管和生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电话约谈,下发通报溯源监管,深挖彻查根源,及时进行整改。目前,共下发《督查通知单》38份,进行电话约谈2次,向省食安办通报3次,向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1次。

(十一)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针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O管体系不健全、检测、追溯体系建设迟缓这一难点问题,我委积极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督促指导,大力推进体系的建设和健全完善。

1.推进监管体系健全完善。对于目前个别市、县农业部门监管机构不健全问题,我们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宣传,引起充分重视,推进监管机构设置。目前,市级农业部门未设置监管机构的,四平市农委在主要领导重视下,已单独成立监管科。辽源市农委正在与市编委协调中。县级农业部门仍有个别未设立监管机构的,正在加强督促引导。

2.加强检测体系建设指导。一是推进县级检测机构建设项目落实。积极协调配合省发改委、农业部,在“十二五”项目计划外追加了2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项目,使我省县级检测机构项目达到45个。二是开展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对于目前已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8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全方位检测能力验证,确保检测机构具备应有的能力开展确证检测工作。三是指导检测实验室建设。根据各市、县检测机构建设实际,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多次深入基层开展检测实验室建设现场指导工作,推进实验室建设速度。目前,白山、吉林两市检测中心已取得重大进展,进入资质认定筹备阶段。伊通、蛟河等县级检测中心已开始申请资质认定,另有5个县级检测中心也正在积极开始筹备资质认定。四是加强检测人员培训。一方面,我委协调有关市、县检测人员到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学习,另一方面,举办拟开展资质认定检测机构骨干人员培训班,开展手把手培训,使受训人员短期内检测技能得到迅速提升。五是强化检测技能竞赛指导。根据农业部等部委的部署,在全省基层检测机构中选拔了3名检测技术能手,参加了2016年11月25~27日,农业部、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北京共同组织的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总决赛。经过激烈角逐,我委组织的参赛代表队在竞赛总决赛中荣获团体一等奖,总分第二名的优异成绩。在3个单项比赛中,我省3名参赛选手均获得了骄人的成绩,长春市水产品质检中心张惠峰荣获水产组一等奖,公主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孙沫荣获种植业组三等奖,榆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张立春荣获畜禽业组三等奖。

3.加快追溯体系建设进程。在利用世行项目建设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基本完成的基础上,2016年,我委协调省绿办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步伐。一是组织开展并顺利完成了机房环境施工、验收、软件网上测试工作。二是与省世行项目办共同组织,在长春理工大学举办了5期市、县、乡农业部门和企业应用人员培训班,培训800人。三是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快进行信息平台专网建设,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两家运营商,完成了专网域名和IP地址的申请工作。目前,省绿办正在抓紧开展信息平台正式运行的准备工作,有望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与省食药监局实现网络对接。

第6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二)不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7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岭澳二期工程;制造质量监督;趋势分析;偏差分析

1 前言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岭澳二期工程)是中广核集团继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一期核电站成功建设和运营后,按照国务院“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方针,在广东地区建设的第三座大型商用核电站。也是我国“十五”期间唯一开工的核电项目,是国家核电自主化的依托项目。项目采用中广核集团具有自主品牌的中国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CPR1000,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16万千瓦,主体工程于2005年12月15日开工,一号机组于2010年9月20日正式商业运行,二号机组预计2011年5月建成投入商业运行。按照国家提出的“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建设、自主运行”目标,岭澳二期工程管理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系统调试与技术服务等均由国内企业为主承担。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对确保设备制造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形成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该报告按项目每季度一次,为设备制造过程中各层次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反馈和决策依据。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编制一次,至2010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后共编制20期。在这20期质量趋势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整个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各类报告的汇总、统计和分析,探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对岭澳二期工程及后续核电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义。

2 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体系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监督员编写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向总部汇报,同时向供应商观察意见单要求其对较为重要的质量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制造厂不符合项报告来正式处理违反了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

核电站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可按核级、非核级来划分设备类型,也可按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来划分。为体现核电站设备特点,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过程中,结合核安全性和可用性来划分,将核电站的各类设备划分为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核电站其他设备):

核岛主设备,主要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安注箱、硼注箱、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主泵、主管道等重要的核级设备;

常规岛主设备,主要包括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汽水分离再热器、除氧器、高加、低加、常规岛主给水泵等重要的非核级设备;

BOP设备,包括环吊、板式热交换器、管道、阀门、泵、小型起吊设备、电气仪控类设备等核电站其他核级、非核级设备。

首先,从宏观上分析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每季度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发生数及不符合项报告的发生数。然后,针对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按“人”、“机”、“料”、“法”、“环”和“测”六大要素划分的偏差来进行统计和分析。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反馈的质量问题以偏差的形式进行划分,根据导致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人”、“机”、“料”、“法”、“环”相关要素,划分为六大类偏差,每大类可再细化为若干小类:

“人”类偏差,包括项目管理问题、供应商内部QC不力、人员资质和操作失误;

“法”类偏差,包括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 图纸、程序及报告缺陷;

“机”类偏差,包括机具问题等;

“料”类偏差,材料化学成分、组织、性能、尺寸、外观等不满足技术要求;

“环”类偏差,主要是环境条件影响,由于外界条件不适宜造成设备质量不确定,如焊接时穿堂风、雨水、焊材贮存条件不当、探伤条件不具备等;

“测”类偏差,包括检验器具问题等。

3 监督行动报告及其不满意率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编制监督行动报告26061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为551,总体不满意率为2.1%。每季度通过统计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来反应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总体状况,其中季度统计曲线以每季度三个月的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当季度的监督不满意程度;趋势统计曲线以截止本期报告的所有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对整个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不满意程度。

在岭澳二期核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14704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数为217份,总体不满意率为1.5%,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1。

在岭澳二期常规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3543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76份,总体不满意率为2.1%,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2。

在岭澳二期BOP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7814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258份,总体不满意率为3.3%,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3。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在设备制造初期的一年内(四个季度),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都在高位运行,并由高向底逐步回落,从第五个季度开始,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区域平稳,并保持在一定水平,核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1.4%~1.6%、常规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2.1%~2.2%,BOP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3.3%~3.5%,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设备制造初期,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出现的质量问题相对固定,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核电站设备中,核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最大,出现的问题相关最少,总体不满意率最低;常规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相对较大,其总体不满意率居中;BOP设备与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相关,但不起决定性作用,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资源相对较少,其总体不满意率最高。

4 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产生观察意见单322份。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一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一次集中发生期,第三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二次集中发生期、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的集中发生期。主要与设备制造高峰期相关:

核岛主设备锻件等原材料的制造活动从2004年开始,先于主体工程开工日期,从2005年第二季度就开始产生观察意见单;到2009年第二季度,核岛主设备基本都已发货,不再发生观察意见单;从2006年至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三年内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常规岛主设备制造期间产生的观察意见单数量相对较少,从2007年至2009年,及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二至第四年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常规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主要发生在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其制造高峰期。

5 设备制造不符合项

5.1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数趋势分布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共产生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866个。

核岛主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293个,其趋势分布详见图7。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2008年至2009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外部不符合项集中发生期,与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期基本吻合,这至少体现了以下两点: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外部不符合项的数量与设备制造活动的数量成正比,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以观察意见单等形式要求供应商开出外部不符合项来处理质量问题,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5.2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偏差分析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用于处理违反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每一个外部不符合项的产生都可以归结为与“人”、“机”、“料”、“法”、“环”六元要素相关的偏差;而且引起每个不符合项的原因可能是一元要素,也可能是多元要素;这里主要抓住其中最关键的一元要素来统计和分析,具体偏差情况的统计表详见表1。

在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各大要素中,“法”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三,“人”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一,“机”类偏差、“料”类偏差和“测”类偏差合计不到百分之三,而“环”类偏差没有发生。

“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是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主要要素,这是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关注和分析的重点,结合对这两类偏差的定义,进一步细分这两项偏差,详细统计见表2。

在“法”类偏差中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人”类偏差中主要是“操作失误”,这两类偏差占据了总偏差的百分之九十一。“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工艺过程控制不严或工艺方法不合理造成的,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操作失误”主要是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其责任心。

6总结

通过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数和外部不符合项数按季度分布的宏观分析,以及外部不符合项相关偏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在设备制造初期,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得到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也是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和外部不符合项发生的高峰期,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供应商/制造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些质量问题;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集中体现在“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操作失误”,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并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

随着核电事业大发展,核电站核岛主设备和常规岛主设备的供应商/制造厂逐步增加并趋于稳定,通过开展对这些供应商的定期质量趋势分析和总结工作,帮助供应商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并结合供应商各自的特点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从而促进核电站设备供应链的长足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能力的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 朱成虎,段旭珍.国产化设备制造QC监督管理与实施[A].岭澳核电工程实践与创新-设计自主化与设备监造卷 [C].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3.

第8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督 管理 模式

1、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对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分部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法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1.2 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2、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的措施

2.1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2 树立技术权威性,增强执法权威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工作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面积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通过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多样化,并采取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交流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和遵守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使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综合基础。

2.3 创新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2.4 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资料和报告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可追塑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先进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

3、结语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第9篇:质量监督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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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