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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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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制度

第1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为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省七厅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并正确处理好农机安全生产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村道路安全畅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事故死亡人数等农机安全生产的主要考核指标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要保持农机监理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安排农机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技术装备建设投入,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效运转。

二、强化管理,依法抓好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督促农机部门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规定,对所有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新购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购置三个月内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全国统一的牌证。以往购置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必须补办入户手续,申领号牌。严禁未获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三、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与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单位、农民机手层层签定责任状,把农机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乡镇、到村组、到个人。要经常性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监控情况督查,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到位,监控严密,态势稳定。二是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各地要加大对村、户和作业区域等重要监控点的安全检查,及时加强整改,减少和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三是加强部门配合。财政、公安、交通、物价、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与农机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搞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违法上路行驶等行为。积极推行公安交警大队和县级农机监理站联合执法的“队站联勤”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执法监管。四是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

第2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第3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4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存在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措施方法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确保工程质量以及安全施工是管理人员重要的任务之一。为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管理人员首先应当明确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和各项工作制度。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重视程度的提高,质量安全监督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

施工单位和业主法制观念淡薄,逃避监管。如建设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或非法转包等。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平衡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建立或落实不够,导致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和重大危险资源监控制度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

3.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大部分的安全监督机构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掌握不够;检查力度不够,存在“查而不严,查而不处,重案轻罚”的现象。

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

(1)组建领导机构,强化督促检查。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是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沟通,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处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网络,细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施工单位细化到单元工程责任人,并登记每个人的身份证备案。

2.质量监督单位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应采取不定期检查、调查分析、抽检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审查认定工程质量项目划分,抽查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核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参加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等;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质量评定报告;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提高工程实体质量水平。

3.加强制度建设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施工过程中,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参加各类培训,共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等技术规范规程,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申请质量监督,强化质量管理

工程开工之初,建设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报送施工质量评定项目划分,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质量评定。

5.加强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1)严格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审查合格的图纸实施,核查设计图纸上是否加盖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的施工图文件审查专用章,核查实体施工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按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充分下放权限,强化监理职能。积极推行“小业主,大监理”模式,充分放权于监理单位,让监理单位在参建各方中真正树立起自己的地位和威信,建设单位重点放在对监理单位的考核上,对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素质、监理工作的开展,及时跟踪,加大督查力度,从而让监理单位真正成为参建的独立一方。实践证明,这样改善协作关系,提高了监理单位的积极性,监理人员责任心较强,吃苦耐劳,确保了工程顺利实施。

三、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设施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监理要求和安全施工需要建造、购置相应安全设施和设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部和质量部按过程控制方法管理安全设施施工,负责检测监督安全设施工程质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时应当作好记录,并由专职人员签字。

2.加强现场的安全施工

针对工程临边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及交叉作业等高处作业严格做好临边防护,高空作业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等,同时对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及操作中使用的工具经常检查。同时对施工用电要求采用“三相五线”制,现场电源线一律架空,选用标准铁壳配电箱,所有用电设备配置触漏电保护器,工地需配备触漏电保护器。施工用电设计首先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然后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绘制电气平面图、立体图和接线系统图。同时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3.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人,而人员的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要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应持证人员持证率要达到100%。重点开展以下几类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一是“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到期的培训考核;二是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四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五是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为了减少工程建设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确保车辆通行的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与各监理组、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规定和各施工单位的地理环境和自然特点,要求各单位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做出具体安排。

结束语:

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全社会的工作,它实施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与安全治理体系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姜正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体系初探[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0.

第5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6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值日教师在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异常晨间、午间、放学清校前要加强巡视和巡逻,提示学生注意安全。发现问题自我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值周领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巡检工作管理制度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安全巡检工作管理制度一

1、学校成立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巡查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巡查工作监管机制。

2、值日教师在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异常晨间、午间、放学清校前要加强巡视和巡逻,提示学生注意安全。发现问题自我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值周领导。

3、晚间8:00——清晨6:00门卫人员要巡查一次,并重点检查学校的重点部位技防设施开启。

4、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本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学校值班教师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周边环境的影响。

6、值班巡查人员认真做好巡查情景的记载,建立完备的安全工作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7、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晚间巡查进行抽查,行政值日人员对每一天值日的教师进行检查和考勤。

安全巡检工作管理制度二

一.定期巡视项目

1)设备油面是否适当,油色是否清晰,有无渗漏。

2)瓷绝缘子有无破碎和放电现象。

3)各连接点有无过热现象。

4)变压器的声音、温度是否正常(标准:额定温度85℃)。

5)电容器有无异声及外壳是否有变形膨胀等现象。

6)电力电缆终端盒有无渗漏油现象。

7)各种信号指示是否正常,二次回路的断路器、隔离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8)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压板位置是否正确。

9)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指针有无弯曲、卡涩现象;电度表有无停走或倒走现象。

10)母线电压及电流是否适当。

11)设备缺陷有无发展变化。

二特殊巡视项目。

1)雷电后,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痕迹,避雷器、避雷针是否放电。

2)在雾、雨、等气象时,应注意观察瓷绝缘放电情景。

3)重负荷时,检查触头、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4)发生异常运行情景时,查看电压、电流及继电保护动作情景。

5)夜间熄灯巡视,检查瓷绝缘有无放电闪络现象、连接点处有无过热发红现象。

三.巡视时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巡视高压配电装置一般应两人一齐进行,不允许单独巡视高底压设备。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时,必须随手把门关好。

2)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并不准进行任何操作;若有必要越过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坚持下列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0.7m;35kv1m

3)高压设备的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时,在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安全巡检工作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我校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日常教学巡查制度。

一、巡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二、巡查对象:全校课堂教学、规模以上考试环节。

三、巡查资料:

1、巡查教师授课情景,具体包括:

1)教师到位:有无迟到、早退现象、随意调课等现象;

2)教师仪表教态:在课堂上仪表是否整洁、有无不当穿着;

3)教师课堂教学组织:课堂考勤、课堂纪律维护情景;

4)教师授课情景的反映;

5)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景。

2、巡查学生日常学习情景,具体包括:

1)学生到课:到课率;

2)学生课堂表现:有无大面积睡觉、吃零食、玩手机等违纪现象;

3)教室卫生状况、多媒体设备使用情景。

3、巡查学生考试情景,具体包括:

1)监考教师、试卷到位情景;

2)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景。

四、巡查人员安排

1、教务处工作人员分别轮流负责周一至周五,对每一天的早自习、晚自习及全天课堂情景进行巡查,如遇有安排考试,还需对考场巡查。

2、第一巡查负责人为教务处领导,如遇有课,则请本部门其他领导代为负责。

五、巡查纪律及要求:

1、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挂工作牌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

2、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当即解决的,可及时作来源理,能够不要当即解决的,则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提议或措施通报相关部门与教务办,但原则上应不影响、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

3、巡查期间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实反映巡查情景。

4、每次巡查结束后,应到教务处办公室登记相关情景,由教务处汇总并公布。

5、学校领导将不定期对巡查情景进行检查,对巡查不到位的将进行批评、督促,严重不到位的,将在学期系级教学目标考评中予以体现。

安全巡检工作管理制度四

一、保安部经理每一天对大厦公共区域至少巡视1次,每月对大厦各重点要害部位检查1-2次。

二、保安部主管每一天对大厦公共区域巡视不少于2次,每周对大厦各重点要害部位检查1次。

三、巡视警员当班期间每隔30分钟对大厦公共区域巡视1次。

四、节假日、重大活动前,保安部对大厦公共区域、各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五、每次检查、巡视均应做好文字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签字,注明检查时间、部位、参加人员、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被检查部门或部位负责人签字认可、落实情景等资料。

六、检查记录作为保安部重要质量文件,应每月整理、归档,保存期限1年。

七、巡视资料:

1.消防设备设施巡视检查

(1)巡视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有无被圈压、埋占、封堵情景。

(2)巡视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有无私摘、私改、移动、损坏情景。

(3)巡视检查消火栓、灭火器、排烟防火阀及手动开关、正压送风阀及手动开关、手动报警、消火栓按钮、消防泵、水泵接合器、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巡查工作,如实记录,发现问题上报维修。

(4)巡视检查疏散标志灯,楼层照明情景,发现质量问题如实记录,上报维修。

(5)巡视大厦内大型设备运转有无异常响动,异常运转情景。

2.施工现场巡视检查

(1)检查施工单位有无施工证,有无签防火协议书,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

(2)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情景,有无私拉临时用电,使用二次接线,接线是否附合规范。

(3)检查施工现场用火安全,检查焊工有无操作证,检查有无动火证,检查焊接现场四周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现场有无灭火器及有无看火人。

(4)检查施工现场有无使用易燃装饰材料,如有使用,询问有无阻燃,如有阻燃处理,要询问施工人员如何进行阻燃处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供给阻燃处理程序及防火涂料厂家,消防局认证资质证明,让其送交保安部消防部门。

(5)巡视检查消防设备、设施情景,有无被圈压、占用、封堵。

(6)检查消防设备有无被私摘、私改、移动、损坏现象。

(7)施工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情景。

3.消防火险隐患检查

(1)巡视检查公共区域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发现立即处理。

(2)巡视检查禁烟区有无人员吸烟,如有发现立即制止。

(3)巡视检查员工及客户有无违反大厦安全管理规定,如有发现立即制止。

(4)巡视检查餐厅煤气罐安全用气用火情景,有无违章操作情景。

(5)巡视检查公共区域、餐厅内、客户室内灭火器配备情景。

4.安全巡视检查

(1)巡视大厦各楼层有无人员扰乱各公司及公共秩序的`。

(2)巡视大厦内有无造谣惑众的。

(3)巡视有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

(4)巡视大厦有无辱骂他人、侮辱妇女,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5)检查公共区域或各公司内有无书写、勾画语言、图案。

(6)巡视检查贩卖、制造、传抄、传阅非法刊物、制品的。

(7)巡视楼层内有无可疑人员,如有发现,立即进行查问。

(8)检查楼层内有无吸毒、贩毒的。

(9)楼层内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

(10)巡视检查停车场车辆有无撬痕,车门、后背箱是否关严。

(11)检查停车场有无可疑人员,如有可疑人员要立即前往查问,如有问题送交保安部。

(12)检查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

(13)夜间检查各公司门窗是否关好,如门户未锁,要立即通知值班经理,使用备用链锁锁门后,通知客户说明情景。

(14)夜间大厦内、楼梯间、卫生间有无藏匿人员。

(15)夜间检查持物出入大厦人员。

(16)夜间巡视各公司有无被盗案件发生。

(17)检查有无损坏大厦公共财务的。

(18)检查有无损坏大厦保安监控、消防设备设施的。

(19)检查大厦内有无贩卖假的证件及各种票据的。

第7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其现代工程建筑也逐渐朝着更大面积、更为复杂的结构及更具先进技术的方向不断地发展着。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不断地将建筑所需成本予以减少,并减少相应的安全生产的投入,从而导致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其一项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对责任主体单位予以执法监督,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得以提高,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控制,加大了对建筑企业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而且也建立和贯彻实施了建筑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能彻底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也加大了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过程中,仍有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部门为了能确保自身的利益,忽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且相关的监督管理的力度也不够,其相关的施工人员因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过程中并没有严格依照相应的规定及标准进行,而这些施工操作人员中部分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教育方面的正规培训,所以其自身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为薄弱,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为了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单位对安全质量管理的忽视

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中,会存在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实现自身最大的经济效益,待工程中标之后立即开展施工,而在此之前并没有对相关施工操作人员予以施工安全方面的培训,很多的建筑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监督及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安全有效的施工专项方案,亦或是方案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从而使得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从整体上看,施工操作的队伍其素质普遍不高,且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甚至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出现“三违”等一系列的不安全行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给建筑工程的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就连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予以检查之时,也往往为了应付了事,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将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2 对相关安全监督单位的定位较为模糊

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筑工程其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主要是依据政府委托对建筑工程就安全质量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其工作的重点往往是围绕与工程有关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环境质量展开的。针对建筑工程中相关的安全质量监管单位其性质而言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目前主要看作是可以进行全额拨款的有关行政委托方面的执法机构。因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其自身角色的模糊分配,从而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没取得预期的完全效果,其监管行为所应发挥的效用也没有充分展示出来。

2.3 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管工作力度尚需加强

我国大多数地区有专门设置建筑工程的相关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主要是对当地政府及建筑企业相应的投资项目实行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工作。但由于其相关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对相应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和要求掌握得不够全面、透彻,往往会造成对建筑工程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部分监督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予以安全质量上的监管之时常常很是被动,从而导致其检查的力度及强度显得弱化,并进一步使得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的展开。

3 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的相关概述

近年以来,我国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形势虽然有较大的好转,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大,且施工队伍的进一步扩大都在给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政府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并加大监管的力度,对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隐患予以及时的遏制和排除,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之时,导致其出现安全事故的因素有很多,为了能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进行,保障相关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4 完善建筑工程相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4.1 完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

作为其安全质量方面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相应部位的检查力度,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之时其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为及监督管理的工作能够更加地科学化、规范化。定期的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质量培训,以此来提高其安全质量的意识,并定期对施工单位给予安全方面的评估和评价,从而规范其安全生产的行为,针对一些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惩罚,以告诫相关企业应当提高对安全意识的重视。

4.2 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监管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监管监理企业对此项工作的监理力度,使得其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监理方面能够尽职尽责。监理企业还应将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工作视为长期的奋斗目标,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技术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资质予以严格核查,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更要予以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以防止潜在的危险因素其影响程度进一步扩大,并在对施工企业进行督促及整改安全质量之时,还应充分的发挥其职能与作用,从而促进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与规范化。

4.3 提高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对有关工程安全质量的相关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以进一步提升其在职业道德上和专业知识方面的综合能力,同时定期予以考核与评定,及时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强化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地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还应当尝试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质量进行检查,举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分析会议,针对检查之时所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及时地提出解决方案并加以督促和执行。

第8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非煤矿山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非煤矿山每家企业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3、因重点项目建设、道路建设等需要,对临时给予开采的碎石场,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业整改。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矿一档案。

5、协助省、市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和延期换证工作。

6、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7、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市安监局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9、督促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1、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对全县工业企业(建筑行业、商贸、运输和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企业不属于工矿股安全监管范围)的安全监管,采用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为主,县安监局工矿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抽查指导面每年不少于20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生产企业,要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经营(甲证)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经营(乙证)企业由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单位一档案。

4、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甲、乙证)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5、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6、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8、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9篇:安全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matur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closely related. So,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work,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nice and fast development, the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follow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Quality management;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某一部位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党、政府及有关建设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定位不明确

现在出现较多监督工作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的现象。有关于政府和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内容、监督性质、监督方式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由政府有关机构实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究竟该有哪一个机构去执行,现阶段仍然存在着误区:该专业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执行人员执行,还是政府雇佣人员,这些不确定因素都影响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监督管理机构只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检查权,而缺乏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权,存在着行政职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只能停工整顿。可见,如果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性质不能准确的定位,就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导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率下降。

2 . 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部分依据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进行,然而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出现变动范围大和变动周期短的问题,且缺乏连续性。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和新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很多建筑新工艺和新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该领域和行业,由于有关单位没有制定相应的新标准和新规范,难免使得有关质量管理的旧规范和标准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其次,有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那些违法的施工企业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力度还比较欠缺,所遵循的规章制度与实际施工过程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再次,由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的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也逐渐加大,施工的地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变动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追究责任,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形式单一

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采取的形式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手段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单一方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也只采取简单处罚这一单一模式。没有及时建立和运用一些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例如采用信用体制,就会造成施工企业、建设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有关政府部门的依赖性,从而导致建筑单位缺乏提高质量水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很多质监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比较低,高级职称人员较少,人才结构存在缺陷,新进人员又缺乏施工现场的工作经验,很多工作人员未能发挥出自身的实际作用和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人员行为不规范、素质和专业技能不高、把关不严格和工作不到位四个方面。此外,很多建筑单位在招用人才方面存在着严重专业不对口的问题,且专业结构配置不齐全,对建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还不全面。

二、全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县要针对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不断创新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完善监管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经济手段制约,建设主体自控,社会舆论监督,政府加强监管”的管理体制,真正提高全县的工程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