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第六届会议将2000年的会议主题聚焦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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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财务报告 披露 调查
一、导言
199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internet)商务性应用的急剧高涨,internet的用户呈几何级数迅速膨胀。1998年初internet用户突破1亿,1995年5拢澜缟贤耸汛?.7亿多。 1999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达890万,/">论坛第六届会议将2000年的会议主题聚焦于“网络经济”,与会的500强企业巨子们纷纷表示要把整个企业都搬到网上,有些还拟出了精确的时间表。许多国际企业开始对自己在线和非在线客户有所区别,对前者实行各种优惠倾斜政策。这些制定未来市场游戏规则的巨头们的行动,以及各国政府加速出台的网络化进程计划预示着网络经济的全面启动。使用internet为工具来交流公司信息正变得越来越普及。internet的迅速发展对会计也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让信息使用者们感受到的影响和变革之一是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
在国外,1995年美国证监会(sec)就要求上市公司用磁盘、光盘或计算机网络接口向sec的edgar系统(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查系统)提交通用财务报告。edgar系统与internet连接,为进入internet的用户能便捷地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之后许多国家也先后采取措施加快这方面的动作。网上披露财务信息发展很快。一项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托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在检验了欧洲、亚太地区、北美和南美22个国家,660个公司在internet上的企业报告后证实有86%的企业上网,近三分之二的公司在他们的网站上以某种形式其财务报告。为能很好地适应网上报告的发展和实施必要的监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高度关注这方面的发展动态,它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专门进行的网上财务报告研究及其的研究报告,被认为是iasc进行网上财务报告准则研究的先导。
在中国,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网上财务披露的工作始于2000年。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披露其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据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在2000年4月30日首次成功地实现了959家上市公司1999年报的网上披露……,上网浏览1999年报的投资者达9000万人次,累计下载年报共566万份,平均每家年报下载5000次。 2000年6月27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又联合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全文上网。这一切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应用internet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另外,沪深两所网站的访问人次和年报的点击数激增,也反映了信息使用者对网上披露方式的关注和认可。可以预见,通过internet披露财务信息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和技术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影响企业提供信息的能力,也影响用户对企业信息的需求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需要加快发展和进一步完善使用internet提供信息,以此吸引投资,拓展业务和改进经营;信息使用者急需更及时、便捷地获取企业信息,支持其决策。因而,了解网上财务信息披露现状,查明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技术进步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乃至财务会计发生怎样变化的任务已现实而急迫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我国上市公司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结果,并作分析。我们希望通过网上典型调查,对目前中国企业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现实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希望能够揭示当前网上财务披露存在的问题,也力求能为未来会计的相关研究和财务报告的改革探索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调查对象、调查问题和数据收集
(一)调查对象
为使调查结果更具有代表性,我们选择在有关上市公司排行和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较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调查对象,按网上搜索与观测渠道的不同分为三组:
1.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6月27日公布的上交所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以下简称“沪市最佳”。
2.上海证券交易所30指数公司,简称“上证30指”。
3.中国大陆上市公司100强,简称“大陆百强”。
(二)调查问题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1.使用条件与水平。了解调查对象中有多少公司已经具备使用互联网披露财务信息的基本条件及其使用水平。
2.重视程度。了解调查对象对在各自网站中披露财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程度。
3.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公司利用各自网站以何种方式、披露哪些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4.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网上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
5.审计信息的披露。了解调查对象如何进行审计信息的披露,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6.信息利用。主要调查利用网上财务信息的便捷程度。
(三)数据收集方法
主要采用网上测试和观察方法进行。
1.分别采用搜索引擎sohu、yahoo china和《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速查手册》提供的网址,对调查对象在线网站进行检测。
2.通过28项指标对上述六方面调查内容进行分项检测,指标设计见文中调查表。
3.本次调查网上测试时间截至2000年7月25日,之后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我们将调查结果汇总于“网上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调查表”,并分析如下:
(一)基本条件
在网络环境下,网址是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联接、沟通最基本的前提。所以,我们首先通过“网址”与“进入网站”两项指标的测试,说明公司使用互联网的条件与水平。
1.网址。采用中国证券报《2000年上市公司速查手册》中提供的网址,发现沪市最佳36家信息披露公司中,有同址的公司仅为30家,占83.33%;通过sohu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网站,发现上证30指网页中有网址公司仅11家,占36.67%;通过yahoo china进入大陆百强网页,有网址公司仅24家,占24%。从总体上说,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水平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前23年的水平。如美国95%(delletal,1998)、英国92%(lymer,1997),除沪市36家最佳信息披露公司外,其他两组调查对象还低于爱尔兰37%(nianih brennan,1998)。
2.进入网址。根据调查对象网址,测试能否顺利进入各公司网站。结果发现:部分公司有网址,但无法进入;部分公司有网址,却无法找到公司网站(可能网址有错);能够顺利进入的比例三组分别是:沪市最佳组75%;上证30指组33.33%;大陆百强组20%。
(二)重视程度
我们通过设置“网上信息的主要类型”、“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两类指标,目的是要了解调查对象在自己的网站中主要披露了哪些信息?财务信息居于何地位?以反映公司对在互联网上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调查结果显示:
1.各公司网站中提供了多种多样的信息,如公司简介。产品与服务、新闻、股票与投资、电子商务、市场动态、信息反馈、企业文化、人才招聘、网站图、娱乐天地等等。比例最高的是公司背景(或简介)、产品或服务介绍,位居第三或第四位的网上信息即为财务信息。已有半数以上的公司披露了财务信息,具体比例是:沪市最佳组55.56%,上证30指组80%,大陆百强组50%。
2.财务信息披露的醒目程度。网络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在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情况下,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因而,醒目程度关系财务信息在“争夺眼球”之战中,能否有效地吸引人们注意力的关键之一。本次调查将在公司网站首页中有独立财务信息链接或经1-2次点击即可发现财务信息标识的列为醒目。结果发现:沪市最佳组为29.63%,上证30指组为30%,大陆百强组为30%。而不易发现或很难查找的多为网页中没有单独体现财务链接,如海尔公司将所提供的有关财务指标放在股票信息栏中,还有的公司包含在投资栏或新闻栏中。
(三)披露财务信息的形式和数量
我们发现三组调查对象中,部分公司按现行会计规范要求全文披露财务报告,全文披露的比例:沪市最佳组7家,占46.67%;上证30指组4家,占50%;大陆百强组5家,占50%。其他公司则大大缩减披露信息的数量,对信息披露形式也进行了重新选择:一部分公司采用文字形式摘要说明财务状况(多为原报载摘要文字部分的拷贝);有的公司则重新选取部分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披露,如前述海尔公司仅在股票信息区列出主要财务指标表,报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股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虽以往的研究均说明财务报表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企业财务报告的核心。但本次调查未见有公司单独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来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许多采取摘要披露策略的公司反将报表略去,仅以文字摘要形式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这种在无强制要求和监控状况下进行的网上报露,反映了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自然心态”,但大大简化或省略的做法究竟出于避免导致竞争劣势的考虑,或单纯简化或便于下载之目的则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还有不少公司同时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财务报告。
(四)网上财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对现有网上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我们主要通过“披露是否充分”、“有否披露审计信息”、“有无信息安全说明”。“是否可比”等指标进行检测。首先,披露信息的充分程度以会计规范要求为准,我们认为,大大简化和省略的财务披露将有可能对用户准确理解和分析利用财务信息形成阻碍,导致理解上的误差,或发生潜在问题。第二,“有否披露审计信息”和“有无信息安全说明”主要针对网上信息的可靠性而言。检测结果,渡蠹菩畔⒌墓驹?3%以上,其中:沪市最佳组11家,占73.33%;上证30指组6家,占75%;大陆百强组8家,占80%。信息安全说明在三组调查对象中均为零。这说明网上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仍无保障,存在应用财务信息的风险。第三,有些公司提供了往年的财务信息,有的则没有提供。总的看来,前者提供信息的口径基本一致,后者则部分地出于各公司建网时间不一之故,新建网站公司有些没有以前年度信息。
(五)审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本项检测旨在了解公司提供审计信息的形式。分“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简要说明”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多数公司采用全文披露审计报告的方式来披露审计信息,其中:沪市最佳组有7家,占63.64%;上证30指组有4家,占66.67%;大陆百强组有7家,占87.5%。其余公司则采用简要说明或提示的方式说明所被露信息已经经过审计。另外,各组均未见有任何提示提请读者关注信息传送安全问题。
(六)利用情况
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在此主要从用户能否方便地利用信息的角度考察。我们采用“便于浏览”、“便于分析”、“便于下载”、“便于反馈”等指标进行检测:1.便于浏览。主要观察财务信息有无明显标识、必要的链接、是否能在网上打开浏览等。从实际观测看,三组中有60%-75%的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基本便于浏览,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技术性问题,如无醒目的路标或网站图;许多公司报告中缺乏必要的链接,因而在浏览报表时可能发生不便察看有关报表附注的情况;不能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还有一些公司的财务报告须下载后方可打开阅读等。2.便于分析。主要观察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有无在线分析工具、能否下载等。调查结果各组的比例是:沪市最佳组为40%;上证30指组为50%;大陆百强组为50%。那些不完整或经过大量简化的财务信息加上没有提供任何在线分析工具,或不便下载,这样的信息对使用者有多少价值值得探讨。3.方便下载。我们发现调查对象的财务披露一般均能较方便地下载,只是全文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文件较大时,若不采用pdf文件,则须花费较长下载时间。4.便于反馈。沪市最佳组为60%,上证30指为62.5%,大陆百强组为90%。
四、总结、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提供了中国部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现状的实地研究结果。文中就调查内容所实施的检测揽括了财务信息网上披露的主要影响因素。调查表明:
1.目前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已经积极、大胆地在自己的网站中自愿披露财务信息。这使财务信息跨越地理限制,在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得以更迅捷、广泛地传播,使公司财务信息真正成为全球范围的公共产品。internet上的财务披露对改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流动,加强公司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改变传统纸质报告仅限于在已要求和被要求收到财务信息各方中流动的状况,进一步拓宽财务信息的披露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大大降低财务信息的传播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调查总体看,我国上市公司使用internet的比例仍然偏低。
2.互联网的特性导致网上财务报告产生了许多在传统传播媒体(印刷媒体)下不可能产生的问题,如网上财务信息的有用性不仅受所披露会计信息质量本身的影响,还受到发现网址和进入难易、披露信息的数量、信息传送安全,以及使用者能否下载和分析数据等因素的制约。当然,也受信息消费者“网上冲浪”知识与技能水平的影响(此项暂未列入本次调查)。据观察,各调查对象的网站状况、披露策略和披露结果很不一致。鉴于目前尚缺乏网上报告准则,我们应该提醒信息提供者,他们的网上仍应遵守现存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免误导读者或发生潜在问题。同时,在衡量和评判网上报告优劣之时还应结合考虑网上报告的特殊性,对此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事务协会的《“最佳互联网年度报告”指南及简要说明》中列示的最佳实务要求值得借鉴。这份最佳实务的要点包括:(1)年度报告要能独立且巧妙地集成于公司网站。(2)提供及时的信息。(3)能发挥电子媒体的杠杆作用,而不仅仅是复制报告的印刷版本。(4)应考虑电脑的屏面效果,而非页面效果。(5)灵活地使用pdf文件,使报告易于下载。(6)规定醒目的标志(路标)和网站图。(7)适当的提示能有效地导航。(8)保存历史记录,增加透明度,便于使用者对财务数据进行纵向对比。(9)具有反馈机制。(10)与其他相关领域相结合,如投资者协会。(11)使用多币种和多语言,增加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2)提供价格信息,反映当前和过去的趋势。(13)灵活地链接到相关站点。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公司的网上报告实践也为我们作了较好的示范:英特尔、微软等在网站中留给使用者公司财务部分的清晰的提示;他们的网址中提供各种可下载的格式、采用各种不同语言的报告、反映以不同国家公认会计准则表述的财务报表,并均给予明示;还有丰富的在线分析工具üチ岣卟莆裥畔⑾喙匦缘呐φ龋庑┚橹档梦颐茄啊o啾戎拢颐堑耐媳ǜ嬖谂都际鹾捅ǜ婺谌莸确矫娑蓟褂写慕?br> 3.关于网上财务信息的完整与安全。由于目前网上财务信息的本实施管制者监控,且网址中的内容又可以经常变换。信息提供者似有可能偏离会计准则要求的信息,或增减原按法定要求进行的披露。因而,对信息者应进一步明确其提供信息的责任;使用者应关注所读信息的可靠性;监管者应考虑可能的控制措施,如开展网上审计;建立一个可在监管部门控制下的服务性财务报告网站,这是一个带有强制性质的存档性财务信息网点,以牵制公司网站中的财务披露。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信息使用者在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时不致于承担太大的牺牲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风险。
4.关于网络会计研究。网上财务报告实践发展很快,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看来网络会计的研究和对网上财务披露管理的研究已滞后于实务,现应大力鼓励开展相关研究,以有效地引导和促进实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0年
2 《电子发展与决策》第1期第5页
3 j figg.study urges online reporting standards, the internal anditor, feb.2000
4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的通告.1999.12.28
5 上海证券报.2000.6.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1.发展速度快中国保险行业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的第一份研究报告--《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京。这份《报告》显示了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相关数据。从2011-2013这3年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当初28家上升到了如今的60家;此外,2011-2013的3年间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从31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从《报告》中可以得出,互联网保险虽然发展时间尚短,但行业整体的发展速度快,发展前景可观。2.经营模式多样化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在公司官网上提品的价格,推出官方网站的直接营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现有的网络平台来进行营销;第三,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起来,组建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3.创新程度有待提高目前,虽然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中投入了很多人力及物力,但其创新程度仍然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从经营模式的角度,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是将产品简单的从线下销售转移到了线上销售,很少可以实现保险和互联网的真正融合。其次,从销售产品的角度,虽然出现了类似于“赏月险”“雾霾险”等貌似另类的保险,但其本质上是属于常见传统险种中的意外险。而真正有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却少之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行业新进入者增多,竞争加剧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普遍具有“透明公开、资源共享”的特征,若是数据与保险技术相结合,将可能出现更多的新进入者,竞争加剧,市场波动加大。第一,拥有海量数据的互联网公司一旦拥有风险识别与控制技术,便可以通过自己成熟的平台和广大受众成立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二,已经拥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的企业一旦拥有成熟的大数据技术,掌握了有效数据,那么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比购买单纯的保险产品更节省成本。2.信息安全问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每个人都将面临着数据公开和个人隐私安全的矛盾。显然,数据公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许多网络经营风险,数据的公布公开,为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提供了更准确的数据来源,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规避风险,也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且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数据公开也会带来许多不良后果,如造成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3.互联网保险风险多,缺少有效防范手段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和购买互联网保险的客户都将面临多种新形式的风险。一是线上交易,无法面对面完成,这种交易方式会增加在投保、核保、理赔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二是网上支付系统不够完善,这会导致客户的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出现付款后风险得不到保障等;三是保险业普遍的网络技术水平不高,这将制约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企业的发展。这些新形式的风险如此之多,但有效的防范措施却很少。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解决策略
(一)提高准入条件,稳定市场
要保证互联网保险稳定健康的发展,就要明确规定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入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信息技术水平,以及偿付能力,从而解决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在大数据时代关于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另外,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人员与客服人员,应具有专业保险知识,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公示于销售网站上以便消费者监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要妥善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使两者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开有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信息的同时,又不损害个人利益,不侵犯个人隐私,更有效的利用好数据,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出台相应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从制度上对于互联网保险做出硬性的规定,使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有据可依,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培养人才
关键词:“互联网+”;会计假设;影响因素
一、“互联网+”的发展趋势
根据商务部新闻会上数据,2016年1月份,网络零售企业销售额增34.5%。2015年3月,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升级,会议强调,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大领域,并颁发了向财税、金融和人才等方面倾斜的发展政策。本文就会计基础理论的会计假设方面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下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对会计的影响及分析
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企业经营活动依托在网络平台,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可以在瞬间完成,在交易完成后可以立即解散,对经营效益可以立时清算,所以“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经营活动动态性很强。互联网提供日新月异的信息收集、提供技术,使财务静态核算走向动态核算,传统的会计假设提供的财务报告越来越无法满足使用者对信息及时性的需求。
(一)会计主体
企业选择在互联网载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虚拟或临时合作体的特点,会计主体规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具体内容具有固定性,在互联网平台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模糊、多元化,进而使会计主体被快速的重构或解散,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会计报告可理解性较差。所以,互联网企业会计主体核算,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互联网交易活动的合作体假设代替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
(二)货币计量
互联网经济活动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具备流动性强和范围广的特点,交易主体虚拟性强,在非实体形态下产生的虚拟货币电子交易,使得货币计量稳定性低和货币风险高。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活动,出现了多种支付平台,支撑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动,目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网上银行(中国银联)、支付宝(阿里巴巴)、财付通(腾讯)、百付宝(百度)等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电子货币,流通量取决于企业业务需求,国家无法在存款准备金或贴现等手段进行调节,所以网络平台交易产生的第三方支付具备货币计量稳定性低和风险高的特点。所以,在无纸化的虚拟交易的环境下,在电子货币代替传统货币计量的趋势下,需要明确电子货币计量的确认方法、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管理和建立支付行业准入制度和规范,提高关于货币计量方面的会计信息报告质量。
(三)会计分期
传统会计分期属于人为划分会计期间,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互联网经济交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生效,会计主体持续的时间不再人为限定,因为互联网交易活动具备瞬间性,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形成财务报告,可以满足不同使用者对不同信息的需求。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交易活动的多变性和瞬间性,会计软件的开发应尽快结合网络经济财务活动特点,加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引入实时财务报告和短期项目,以交易期作为会计报告期等新的补充假设作为其拓展。结合网络平台,使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报告使用者可以实时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解决传统会计分期假设下信息获取不及时的缺点,便于信息使用者可以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的动态,利于做出决策。
(四)持续经营
传统的会计持续经营,要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一直经营下去,互联网经济活动是众多企业依据自身的业务和条件在形成的临时结盟体,互联网企业的生命周期不稳定,会计主体核算多变性,经营时间与持续经营的假设差距较大。互联网企业所处的环境和风险性决定了其持续经营时间难以确定,在条件有限的经营环境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对自身经营能力进行充分评价,对现有的经营规模和状况,在财务报告予以充分披露。
在互联网经济活动钟,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会计核算产生新的领域,如电子商务会计、网络安全会计等;互联网平台也使会计核算的时间和空间产生巨大的变化,全球化经济活动加强,要求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加强趋同,对互联网会计的核算,要求有相应的理论作为支撑,在准则和制度上要明确规定行业行为规范,以适应社会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薇.分析中国网络会计的发展趋势和思路[J].甘肃众横科技,2011,03:80-82.
[2]黄宏.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和对策[J].财经界,2015,06:216.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服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七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进行审核,分类加注标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公众账号的注册主体、内容、账号订阅数、文章阅读量等建立数据库,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同一主体在同一平台注册多个账号,或以集团、公司、联盟等形式运营多个账号的使用者,应要求其提供注册主体、业务范围、账号清单等基本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采编新闻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使用者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为其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第十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新闻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第十一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使用者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权限,为其对互动环节实施管理提供支持。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第十三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公众账号及注册主体纳入黑名单,视情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专业调解机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
第十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监督。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恶意举报甄别、举报受理反馈等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内容和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从62万到5.38亿,15年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
手机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
微博进入平稳增长期,手机微博用户增长保持强劲势头 下一代互联网发展路线确定,普及率将达到45%以上
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对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结构特征、网络应用和互联网安全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政府部门、企业等掌握互联网络发展动态和制定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
事实上,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1997年,经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牵头组织有关互联网络单位共同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并于同年11月了第一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从1998年起,为了使调查工作正规化、制度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每年1月和7月定期《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从62万到5.38亿,15年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
网民究竟有多大的规模,这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普及率达到约四成的同时,中国网民增长速度延续了自2011年以来放缓的趋势,2012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万,普及率提升1.6个百分点。
据介绍,1997年我国上网用户数仅为62万人,现在我国上网用户数达到了5.38亿,是15年前的867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57%,即使在增速放缓的当前,最近半年,我国用户数增长了2450万个,平均每天增加13.5万个网民,5天的新增网民数就已经超过15年前的中国网民总数。从国际对比来看,2008年6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已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全球每100位网民中,就有24个是中国人。
《报告》认为,当前网民增长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阶段,互联网在易转化人群和发达地区居民中的普及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下一阶段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将转向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以及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因而需要关注互联网在这些人群中扩散的障碍。总结过去几年中国网民的增长情况,从2006年互联网普及率升至10.5%开始,网民规模迎来一轮快速增长,平均每年普及率提升约6个百分点,尤其在2008年和2009年,网民年增长量接近9000万。目前,这一增长势头出现减缓迹象。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当前互联网在全民中的普及率不到四成,网民增长还有十分广阔的空间,但是考虑到年龄、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等种种因素,目前我国居民中具备上网条件和技能的人已经基本转化为网民,接下来网民规模增长的难度加大。
手机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显示,在2012年上半年,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网民数量达到3.88亿,相比之下台式电脑为3.80亿,手机成为了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手机上网快速发展的同时,台式电脑这一传统上网终端的使用率在逐步下滑,中国网民互联网接入的方式呈现出全新格局。
图表25:中国手机网民规模及其占网民比例
资料来源:《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当前,智能手机功能越来越强大,移动上网应用出现创新热潮,手机价格不断走低,对于庞大的流动人口和农村人口来说,使用手机接入互联网是更为廉价和便捷的方式。这些因素都降低了移动智能终端的使用门槛,从而促成了普通手机用户向手机上网用户的转化。
《报告》还显示,2012年上半年,通过互联网收看视频的用户增加了约2500万人,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数据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网络视频用户的人均单日访问时长比一季度增加近10分钟,网络视频在用户规模和用户使用深度上均呈现增长趋势。与整体网络视频用户规模的稳步增长相比,手机端视频用户的增长更为强劲,使用手机收看视频的用户已经超过一亿人,在手机网民中的占比由2011年底的22.5%提升至27.7%。在视频网站、运营商等多方积极推动下,用户使用手机终端在线看视频的习惯正在逐步养成。
《报告》指出,移动互联网和手机终端的发展对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广阔的农村地区,以及庞大的流动人口来说,使用手机接入互联网是更为廉价和简便的方式。在2012年刚开始上网的新网民中,农村网民比例达到51.8%,这一群体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60.4%,使用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比例只有45.7%和8.7%,而新网民中城镇人口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只有47.2%,这一结果显示出,相比于电脑,手机对农村网民的增长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虽然中国农村地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电子设备的普及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通过电脑使用固网的成本依然较高,在这样的限制下,通过手机终端接入移动互联网是在农村地区普及互联网更加现实的方式。
微博进入平稳增长期,手机微博用户增长保持强劲势头
微博客,是当前互联网的新宠。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达到2.74亿,较2011年底增长9.5%,网民使用率为50.9%,比2011年底增加2.2个百分点。
资料来源:《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报告称,微博用户规模已进入平稳增长期。自2011年上半年爆发式增长以来,微博用户增长已逐渐回落。2011年6月底用户数增速为208.9%,网民使用率增加26.4个百分点;2012年6月底用户数增速已低至10%以下(9.5%),网民使用率仅增加2.2个百分点。在网民使用率超过一半的前提下,用户增长的回落,意味着微博已走过早期数量扩张阶段。
手机微博则延续2011年快速增长的势头,截至2012年6月底,其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率提升5.3个百分点至43.8%,是使用率增幅最大的手机应用。一方面,手机微博能体现微博内容的即时性和发挥微博应用的自媒体优势,用户体验较好,流失率较低;另一方面,手机微博客户端功能不断增强,例如增加LBS交友、社会化阅读、兴趣社区和通过客户端直接购物等,提升了手机用户使用微博的黏性和使用体验。
下一代互联网发展路线确定,普及率将达到45%以上
目前,互联网已深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我国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大国。但由于技术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我国互联网存在网络地址获取量不足、安全可信度较差、服务质量较低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互联网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目前,我国仅拥有约3.32亿个IPv4地址(不含港澳台地区),即使大量应用地址翻译(NAT)等技术延缓IPv4地址消耗,仍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应用需求,还会显著增加网络复杂性和管理难度,降低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2010年起,不断有研究机构和互联网专家发出警告,IPv4(国际互联网协议第4版)地址短缺从一个科技问题一步步走近社会大众。
2011年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我国下一代互联网产业。此次会议明确了以IPv6(国际互联网协议第6版)大规模部署和商用为基础的下一代互联网的路线图和主要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工作部署,国家发改委2012年2月下发,“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和规模商用专项”通知这是第一个出台IPv6发展的国家专项,是对国务院的确定发展IPv6路线的细化和落实。
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大政府统筹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创新发展,深化国际合作,加快推进IPv6网络规模化商用,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网络体系架构、关键技术、安全保障、业务应用等领域的重大突破,构建设施先进、节能泛在、安全可信、具有良好可扩展性和成熟商业模式的下一代互联网,形成完善的产业链,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重要保障。
据有关专家介绍,基于IPv4的现有互联网,用于标识全球网络设备和终端设备的网络地址约有40 亿个,目前已基本分配殆尽。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地址数量是2的128次方,是现有互联网的1029倍,一个通用的形象说法是:能使“地球上每粒沙子都拥有一个IP地址”。根据业内人士的分析,下一代互联网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一是更大,采用IPv6协议,使下一代互联网具有非常巨大的地址空间,网络规模将更大,接入网络的终端种类和数量更多,网络应用更广泛;二是更快,100M字节/秒以上的端到端高性能通信;三是更安全,可进行网络对象识别、身份认证和访问授权,具有数据加密和完整性,实现一个可信任的网络;四是更及时,提供组播服务,进行服务质量控制,可开发大规模实时交互应用;五是更方便,无处不在的移动和无线通信应用;六是更可管理,有序的管理、有效的运营、及时的维护;七是更有效,有盈利模式,可创造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意见》在明确下一代互联网的重点任务的同时,对下一代互联网进行了描述,6”时代的互联网不仅有IPv6,而且“地址资源足够丰富、设施先进、节能泛在、安全可信,应该能提供更大信息量和多样化的业务应用,更智能地支持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相互联通,为社会生产生活构建更坚实有力的信息基础”。为此,《意见》提出将开展第三代移动通信及后续演进技术、光纤网、以太网、无线局域网等IPv6宽带接入业务,促进基于IPv6的宽带数据业务商用;积极发展地址需求大、速率快、移动性高的个性化互动业务;建设基于IPv6的三网融合基础业务平台,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上网等融合类业务应用;以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为重点,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在教育、农业、工业、医疗、交通、铁路、水利、环保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应用。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分阶段组织实施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重大工程,积极引导电信运营企业、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软件研发企业等产业链各环节发展下一代互联网。
根据发改委已经确定的发展路线图,2013年底前,开展IPv6网络小规模商用试点;2014-2015年,开展IPv6网络大规模部署和商用,逐步停止向新用户和应用分配IPv4地址。具体目标包括,实现IPv4和IPv6主流业务互通;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以上,IPv6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2500万。
网民规模突破7亿,互联网普及率增长稳健
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132万人,增长率为3.1%。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与2015年底相比提高1.3个百分点,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
CN域名仍是国内注册量排名第一的主流域名
截至2016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增至3698万个。中国国家域名“.CN”注册量达到1950万个(占中国域名总数的52.7%),半年增长率达到19.2%,持续保持国内注册量最大的顶级域名。随着我国互联网文化、经济影响力的增强,中国网民更加热衷注册和使用“.CN”域名。
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手机上网主导地位强化
截至2016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5年底的90.1%提升至92.5%,仅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比达到24.5%,网民上网设备进一步向移动端集中。随着移动通讯网络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向用户各类生活需求深入渗透,促进手机上网使用率增长。
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平稳,城乡差异依然较大
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6月为31.7%。但是,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农村地区35.6个百分点,城乡差距仍然较大。“不会上网”和“不愿上网”仍是农村人口上网的主要障碍,68.0%的农村非网民因为“不懂电脑/网络”不上网,认为“不需要/不感兴趣”的农村非网民比例为10.9%。
网上支付线下场景不断丰富,大众线上理财习惯逐步养成
互联网金融类应用在2016年上半年保持增长态势,网上支付、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增长率分别为9.3%和12.3%。电子商务应用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厂商不断拓展和丰富线下消费支付场景,以及实施各类打通社交关系链的营销策略,带动非网络支付用户的转化;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的日益增多、产品用户体验的持续提升,带动大众线上理财的习惯逐步养成。平台化、场景化、智能化成为互联网理财发展新方向。
在线教育、在线政务服务发展迅速,互联网带动公共服务行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保险布局 SWOT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蓬勃的产业之一。互联网企业进军保险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基于大数据客户消费行为和偏好的分析、特定场景下保险产品的创新、自有互联网平台的号召力与流量优势等。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单纯的作为保险销售平台,而是希望拿到保险牌照,从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中分一杯羹。因此,以互联网企业的保险战略为出发点,系统地梳理互联网巨头在保险方面的发展现状,是一项无论对保险行业还是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截止2014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网民数量也达到5.57亿,移动支付随着阿里和腾讯“支付大战”也得到了普及{1},移动支付用户已达2.76亿。本文分析的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拓宽了潜在的保险客户人群,为互联网企业保险布局带来一定的内部优势。
2.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准定价。传统保险公司给产品定价时,基于固定的经验数据,通过一套精算理论来厘定费率。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庞大的客户群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核心技术,对用户行为、交易数据等进行记录和追溯,基于此,保险产品设计核定价可以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同时提高保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互联网扩大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在互联网时代,投保理赔成本可以降到极低的情况下,对一些碎片化的风险也可以承保。如众安在线推出的网络购物退运险和航班延误险,投保和理赔都在网上进行,人工成本极低。
(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劣势
1.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足就会导致以下后果:一是安全认证存在风险;二是在线核保存在风险;三是网上支付不安全。虽然互联网企业对信息系统建立了多层次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障仍是业务中最薄弱的环节。
2.道德风险。互联网中由于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虚拟的网络环境,减少了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与人或经纪人面对面的沟通,客户有跟大的可能信息造假。
3.法律体系未有效完善与健全。200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由于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仅此一部法律,对于保险业而言,同时还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因此缺乏针对保险网络销售的相关电子商务问题更楦丛樱同时还涉及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对接配套的问题。
(三)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外部机会
1.政策的支持。在中央政策方面2014年,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在2015政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二条路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得到了大力的政策支持。
2.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提升空间。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为4.24%。财产险中的车险,渗透率为6.70%;人身险的渗透率则为2.78%。而国际上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一般财产险渗透率都超过20%,人身险渗透率超过10%。对比可知,中国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互联网保险布局保险领域的威胁
1.互联网保险行业征信体制不完善。2006年央行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其中真正有信贷记录的仅约3亿人,我国互联网行业征信体制仍然不完善,作为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业,道德风险会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2.传统保险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威胁。通过保监会的数据可以看到,从表1中可以看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超过了100家,这意味着国内超过65%的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图1中,由于目前保费规模增长迅速,所以互联网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还是较小的。传统保险企业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规模大、影响力强和保险专业技能,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专业化人才匮乏。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大部分都从事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由于在互联网产品精算定价、个性化服务、定位群体等方面专业人才匮乏,这将会限制互联网企业保险的布局。
二、对策及建议
总结上文对互联网企业布局保险业的现状以及SWOT分析,对传统保险企业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传统保险企业在利用第三方渠道,如综合性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专业型第三方营销平台(即互联网的保险中介)销售产品时,应考虑佣金或费用水平,以及对这种销售渠道的实际控制水平。同时,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调整和改善网上销售模式,若取得一定的规模可以适时推出企业自己的互联网销售平台。
第二,由于互联网企业线下网点匮乏,无法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服务,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是退货险、航意险、车险等,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利用“线下为主,线上为辅”的策略,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利用线下的销售网点进行个性化的保单服务。
第三,传统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方面开发全面完善的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费的流失,甚至可能增加保费,但是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和扩展才是传统保险企业继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第四,传统保险企业也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保险形式。如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传统保险企业可以作为互助保险的发起人,运用互助基金进行投资升值,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互助组织、会员、潜在会员之间沟通的效率,“互联网+相互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参考文献
[1]黄倚嘉.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研究[D].硕士论文,2014.
[2]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R],2015.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2014.
[4]陈劲,互联网大数据推动保险征信体系建设[J]上海保险,2014(11);(46-48).
关键词:“互联网+”;新融合;新机会;互联网思维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08-0272-02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更多挑战和困难,例如投资增长乏力、新型消费热点匮乏、经济稳步增长难度较大等,导致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境。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比较粗放,企业创新能力明显不足,加之很多领域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等问题,给传统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困难。为此,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和升级,对发展国民经济意义重大。
1 “互联网+”提出背景
2015年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提出“互联网+”计划,意在通过互联网技术,不断促进其与现代化制造业的联系,从而促进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更好的指导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与产业互联网模式相比, “互联网+”发展视角更为独特、宽泛且深入[1]。产业互联网与消费互联网相对应,其主要关注用户生活体验上的改善,并从传统产业入手,重点关注互联网技术在优化资源配置、生产流程、交易效率的实际作用。而“互联网+”则属于新型经济发展形态,能够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实现传统产业与网络技术的结合,进而全面优化生产要素,并重新构建商业发展模式,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2电商大佬对“互联网+”的态度
腾讯CEO马化腾认为,“互联网+”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基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各行各业之间的跨界结合,从而高效推动产业转型和升级,为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能够为赋予传统行业新的活力和力量,若在此时忽略互联网的实际作用, 将是巨大的损失。推行“互联网+”模式,能够迅速打破信息不对称现状对信息交流的影响,从而使交易活动更加节省人力、物力成本,为企业开放创新奠定基础。
“互联网+”计划提出后,阿里研究院在第一时间发表《“互联网+”:产业加权升级 重新定义信息化》[2]报告。在此报告中,阿里企业将“互联网+”主要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云计算、移动互联网际大数据技术等)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领域的应用过程。同时,阿里企业的这份报告中认为,“互联网+”与传统信息化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或者说互联网能够对信息化进行重新定义。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本质上来看, “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且必将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经济常态。这种新型经济形态是互联网技术深深烙印在生产生活领域的直接表现,也是实现智能化升级的必然途径,能够显著促进运营方式、服务方式的转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可将互联网视为一种有效工具,通过“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模式,使传统行业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见图1)[3],不断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整合,进而对企业的价值链进行重新塑造。
3新融合:“互联网+”主要驱动力分析
3.1重塑用户需求体验,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
从需求驱动方面来看,“互联网+”的驱动力主要来自企业服务本身,这是由企业提品或服务需要不断减少成本支出,且日常运营维护需要不断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加之用户体验需要需要不断进行重塑和优化。在近20年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历程中,消费互联网模式使广大用户自身的意识不断被强化。现阶段,“企业生产什么,消费者就购买什么”的模式早已发生转变,只有互联网才能让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达到信息对称,企业要将消费者真正需求作为发展动力,并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消费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参与到企业生产过程,并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2013年,我国服务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首次赶超制造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50%。也就是说,忽视消费者需求,等于互联网主动与我国最有经济前景的领域脱离。
3.2互联网基础设施完善,为商业领域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目前,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智能终端不断普及,且大量传感设备广泛应用,给“互联网+”的提出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使其能够在大数据、云计算背景下得到大力发展。据2015年上半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总数量已经达到6.68亿人,手机网民规模则达到5.94亿,宽带用户突破2亿[4]。智能终端设备的广泛使用,更多设备越来越能够适应移动设备的实际需求,使智能终端产品不断处于上升期。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模式不断成熟,并逐渐应用在商业领域,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更为便利条件。目前,我国已经能够自主研发云计算服务系统,且基于云计算模式的数据收集、分析、整理平台趋于完善。
3.3跨界竞争的普遍存在,扩宽两者融合渠道
在产业互联网发展背景下,是互联网行业往往主动参与到改造、整合传统行业活动中,还是传统行业积极主动拓宽思路与互联网产业融合,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势必存在激烈的跨界竞争关系。若是互联网行业往往主动参与到改造传统行业中,则需要重点对传统产业模式发展固有矛盾和问题进行解决,采用低价策略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然后主导市场,并从中获利。若是传统行业积极主动与互联网产业进行融合,则将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企业依托原有品牌的优势,为既定用户群体提供互联网化的商品或服务。未来20年内,究竟上述两种模式水能更加适应互联网发展浪潮,现阶段自然无从知晓,但是能肯定的是,谁能够在互联网价值链中拥有更多话语权,未来将获得更大经济利益。
3.4政府政策、资金、资源支持,为“互联网+”计划实施带来驱动力
统媒体产业主要以提供大众化信息资源为主,但是在“互联网+”模式下,其要求传统媒体进行不断转变,将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宗旨,为用户提供差异化信息供给。2015年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互联网+”计划提出,表明国家和政府已经将“互联网+”提升为战略发展目标。报告中指出,要对一大批新兴产业进行重点培养,使其成为主导产业,并开展实施“中国制造2025”计划,从而促进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5]。上述计划和设想的提出,均要充分体现出制造技术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入结合,从而使其具有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特征。将信息技术作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高效助力剂,实现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综上,政府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为开展“互联网+”带来强大的驱动力。
4新机会:“互联网+”主要作用力分析
4.1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通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以信息产业发展为核心)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巨大。目前,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处于持续增长态势,且增长幅度不断扩大。从就业角度看,互联网企业能够为企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对拉动我国社会就业具有显著作用。在“互联网+”模式下,不仅能够对信息化、工业化两者的融合产生巨大的推动力,还能为“四个同步”政策的合理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按照麦肯锡的预测结果,至2025年底,互联网将拉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提升0.3-1.0个百分点,意味着GDP增长总量的7-22%,也就是说互联网行业将带动10万亿人民币的经济增长量[6]。因此,在新常态下,“互联网+”能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我国未来传统产业升级将依靠互联网的大力支持。
4.2促进传统行业重构,再造企业运营模式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作为一种工具,在我国经济建设及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实际上,我国对“互联网+”模式的探索一直存在,例如,“互联网+媒体”形成了“网络媒体”;“互联网+广告”形成了“网络广告”,“互联网+电信”形成“即时通信”,“互联网+零售”则引领了电子商务的出现。从这个发展进程中可以看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越近的行业,越容易被重构,因此其融合程度越高,且开放程度越强。将“互联网+”计划逐步向传统行业进行有效渗透,传统企业自身的生产力将显著改变,对再造企业运营模式、企业战略目标及管理方式方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模式还能够对企业生产流程进行改造,并对产业链进行重整,使得企业拥有更多创新产品,转变信息化产品特征。
5 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历经20余年的发展历程,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重要构成。在未来发展路上,将传统产业发展与互联网进行“联姻”,必将对我国产业整合、重构带来巨大推动力。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 充分利用“互联网+”,能够有效促进传统产业转变自身价值创造方式。为此,传统产业要不断抓住机遇,利用互联网思维进行改造,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为传统行业重获新生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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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黄楚新,.“互联网+”意味着什么――对“互联网+”的深层认识[J].新闻与写作,2015,1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