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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立与治理,维护五保对象正当权益,依据国务院《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施行〈乡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方法》(省县政府令第号),结合我县实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负责治理。准则上每个乡镇建立一所敬老院。鼓舞社会力气兴办和赞助敬老院,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要增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指导,把敬老院事业归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民政部分是敬老院事业的营业主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营业指导。财务部分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务、物价、监察、审计部分负责对敬老院资金治理、运用状况的监视。
第二章建立与治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县政府是敬老院建立的主体,建立资金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筹措。
第六条敬老院的建立应遵照量体裁衣、合理结构和节省准则,充分应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立方法。
第七条兴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敬老院建立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运用权证实;
(三)项目建立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敬老院建立应到达下列前提: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辨别到达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辨别到达50人以上,人均寓居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情况优雅、交通便利、占地上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明文娱区、生产运营区结构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合和文明文娱、健身等基本配套设备;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拓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敬老院普通以地点乡镇行政区域称号定名,社会组织、小我捐赠赞助建立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方式定名的该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称号治理的规则。
第十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注销治理部分处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社会力气兴办的乡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请求,并处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兴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归入事业单位治理,治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审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执行合同聘用制治理。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录用发生,并报县民政部分立案。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将敬老院归入目的治理审核范围。敬老院应坚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治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捍卫等治理准则。
对敬老院院长执行年度审核制和信任度测评制,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和县民政部分组织施行。对年度审核不称职或许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该当进行调整或解职。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审核执行信任度测评制,由供养对象测评,对延续两次测评达不到50%信任度的该当解职。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坚持健全财政准则,增强财政治理。要设立专账,执行自力核算和“一支笔”审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详细账务核算由乡镇人民县政府财务集中核算中间治理。供养资金、工作经费、生产运营收入与日常支出等状况要按季,承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视。
第三章供养
第十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神经病和严厉流行症的五保供养对象该当涣散供养。有前提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顺序处理:
(一)由自己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请求;
(二)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调查公示;
(三)乡镇人民县政府对请求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四)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署供养和谈;
(五)乡镇人民县政府搜检同意。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出院处理顺序:
自己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自己提出出院请求,由敬老院报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
因故被院方发动出院,由敬老院提出请求,经乡镇人民县政府同意。经同意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原地点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处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寓居地并妥善布置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实时奉告监护人。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组应共同敬老院持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凶事由乡镇人民县政府组织处理,敬老院详细负责五保对象丧葬事务,村(居)、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摒挡后事。也可由五保对象的财富承继人处理。
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小我财富按国家相关司法规则处置。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后,按规则中止五保供养的,其小我财富应实时偿还自己。
第二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生活程度,应不低于本地村(居)民的均匀生活程度。对未满16周岁或许已满16周岁仍在承受任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教育部分应依法保证其完成任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合理布置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越两人。对入院后患流行症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医治。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养分,严厉依照食物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谱,并尽量知足非凡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供应热情周密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供养对象供应需要的非凡护理。积极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文明文娱和健身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益。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装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坚持健康档案。依托本地医疗机构,按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实时医治。
财务、民政、卫生等部分要落实供养对象参与新型乡村协作医疗。供养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现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政策报销,不足局部,按政策予以恰当救助。
第二十五条供养对象应团结合作,讲卫生,保护公物,顾全治理,尽量做到自立服务;自觉恪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准则;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章生产运营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应具有需要的生产运营前提,有能知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的生产基地。组织有劳动才能的供养对象参与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对生产运营进行本钱核算,按期生产运营状况,承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视。
第五章资金保证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资金起原包括:县级财务预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县财务部分应按县民政部分审定的实践供养人数按月实时拨付供养经费,作为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条县财务部分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归入财务预算。详细规范:敬老院工作经费,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万元,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乡镇人民县政府应妥善处理好敬老院后续建立资金及维修经费,县级财务赐与恰当津贴。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逝世,由县财务部分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规范,拨付给乡镇敬老院作为该五保对象丧葬津贴。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用电、用水、用气和电信、电视收视等方面对比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省、市人民县政府物价部分已有政策明确的,按规则执行。敬老院的建立与生产运营,按规则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县县政府对治理优越、有示范效果的敬老院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赐与恰当奖励。
第六章司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分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日矫正;过期不矫正的,赐与正告或许传递批判,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国家有关司法、律例,损害供养对象正当权益的;
(二)优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呈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虚报供养人数,套取五保供养经费、医疗救助等资金的;
(四)贪污、调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资金及侵犯、违规措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乡镇经管站;新农村建设;措施
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相关理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乡镇经管站作为农村建设的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能主要有农村财务资产管理、监管职能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目前,我国乡镇经管站中存在重视不够、财务管理不当等问题,本文就此探讨乡镇经管站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职能的有效措施,旨在给新农村建设一些借鉴作用。
一、做好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工作是乡镇经管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开展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的前提。因此,乡镇经管站相关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预算、使用、审核等每一个环节的正确性,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回报率。
(一)贯彻落实财务制度
1.乡镇经管站领导要更新观念,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干部要摒弃家长制的管理方法,不要存在个人主义思想,认为财务资金怎么花是干部说了算,不需要经过群众的同意或监督。乡镇经管站干部要与时俱进,从思想上重视财务制度,从而付出行动,贯彻落实财务制度,使干部更有效、合理的使用集体资金,防止出现资金去向不明、资金浪费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建设新农村。
2.完善乡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让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制定与农村发展建设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比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农村财务管理监管办法》等,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完善审查和监管制度,保证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正确性,每一笔资金支出用在对的地方。
3.规范农村财务工作流程,做到“六统一”。具体来说,就是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审计和统一建档。做好每一环节,相互促进,保证财务制度工作质量,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更好地进行新农村建设。
(二)落实审计工作
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重视财务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支出的正确性和真实性。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报账,并对物资进行详细的清点,做好审批相关手续工作,保证账目清晰明了、正确、真实。其次,严格按照相关审计标准进行审计工作。对支出过大、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坚决不记账,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进行上报处理。同时要做好审计监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正确性。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农民负担、集体资产流失等工作。在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后,农村集体收入大大减少,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采取了相关筹资方法,使村集体收支矛盾问题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负担,所以要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政策等,按要求严格执行,对农民进行不合理收费等现象要依法作出处置,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好为农民服务。
此外,对集体资产也要进行监管,杜绝贪污、违纪等问题的出现。首先,对集体资产做好严格的计划。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物资的采购,不要和别村进行盲目的攀比,要确保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其次,对集体资产如农村机械设备等做好清点、整理工作,并记录成文档,最好形成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并有备份。最后,对集体某些物资的处理,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对会议内容做好相关记录,方便以后查证。
三、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土地承包宣传,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根据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全流转工作,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最后,要高度重视土地纠纷问题,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基数大,加上近几年来,土地被征用现象严重,农民所得土地并不是很多,土地问题一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虽然随着土地承包流转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矛盾有所缓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对土地的征用、转让等现象将持续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还存在土地纠纷问题。因此,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土地纠纷问题,要定期的与农村进行交流沟通,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让农民满意,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此外,乡镇经管站也要履行经济职能,根据国家惠农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引导农村进行经济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真正建立新农村。首先,根据农村具体情况,进行农业改革。要与时俱进,把科技与农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发展特色产业,如农家乐、旅游等,树立品牌效应,如古马吊瓜、绿源果蔬等。其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引导农村进行自主创业,比如创办农产品加工厂、兴建畜牧养殖场等,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最后,要积极招商引资,制定符合农村发展的详细计划,对外进行宣传包装,吸引外资在农村进行投资建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乡镇经管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和经济职能,对农村财务工作、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经济建设等做好管理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发展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让新农村建设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世娟.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活力,2010(12)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16-02
一、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 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式需要借助法
专业户、联合体、个体工商业户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形势,而这三种形式的发展都离不开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帮助。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发挥农村经济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专业户:农村才能经济法制建设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而最为重要一点就是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势需要借助经济法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专业户不论是向集体承包还是自营,一般都具备投资少而受益快的优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专业户,因此这就需要依靠经济法来确定下来。例如若专业户要想扩大规模,就必须要联合办厂或者要进行长途贩运,这就专门的经济立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
2.联合体:联合体也是为了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村民提供劳动、技术、资金并自愿组织成的经济组织。从国家最新的统计数据上来看农村以联合体形式存在的组织有四十六万之多。由此可见联合体的出现和存在,也需要经济法来加以规范。
3.个体工商业户:劳动个体经济也叫做个体工商业户,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制管理。专门的个体经济法规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针对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机构管理农村需要借助经济法
政府机构在管理农村时,要借助农村经济法,从而更好地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旧体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农村经济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新旧管理体制的转化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来进行管理,就我国当前农村经济法建设的现状来看,原本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新的农村经济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机构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经济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加快农村经济法的构建成为关键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党政政策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要想使得农村经济法更具有针对性,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动员农村经济人口,共同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二、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从根源抓起,只有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约经济法制建设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很多经济法未能够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二是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诸多不合理的配备制度;五是经济法制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
(一) 很多经济法没有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
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经济法在构建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特点。每个地区的经济形式和发展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构建农村经济法。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银行才能够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发》要求农民能够将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要随厂房一同抵押,虽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强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必须要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村经济法的作用。
(二) 忽略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法的帮扶,因此加快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尤为重要。例如一些本应该统一的法律却呈现“分别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更多针对的是城市,涉及农村的经济法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农村习惯依赖政策的调整和帮助,却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样是集体性企业,国家却针对城镇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实际存在的且客观存在的,为此为了满足农村对经济制度的需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绊脚石之一,为此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关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被禁止,同时也剥夺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力。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动流转已然不是什么秘密,为此因此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为此在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情况时,在未获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稳妥的。
(四) 形成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单方面强调保障城市工业发展,这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例如工农业产品中实行的“价格剪刀差”制度,该制度就与现行的农产品价值规律相违反,这种现象在很多农村都较为常见;同时大部分农业价格的收入通过调整转为了工业部门,因此导致工业以及农业之间的收入呈现不公平分配的现状,这也是其中最为不合理的问题之一。
(五) 经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经济法制在宣传工作上还有所提升,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不明白经济法制的具体作用,同时也不了解法制的具体内容。为此可以看出农村经济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地处偏远的乡村和山区。法制建设宣传现在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在宣传的形式上还是沿用传统的方式,例如传单、海报、宣传册等。这些宣传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别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宽了法制宣传渠道。为此,针对当前经济法制宣传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三、 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
就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有所启迪和帮助。其中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制度办事、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等。这些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 对仍具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
首先要对仍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适当的汇总,即在清理过去法规的同时将一些具有价值的法律进行汇编。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布,以此来做到“有法可依”。将农村经济法规选出来进行适当的分类,再加以编撰为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因此在建设农村经济法制之前,可以进行汇总这项步骤。
(二) 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
在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时,要针对农村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合理的规划。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首先要充分结合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在开展农村经济立法工作时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实践性。农村经济立法工作需要进行详细地规划,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农村经济法的最大效用。从整体上来看,农村经济法的骨干和大纲为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农村经济法的整体内容包含了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责任等;二是在农村经济法当中要注重四个主要内容:种植业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林、牧、副、渔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加工业、采矿业、运输业等小型能源型行业法规建设;三是农村环保行业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 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
农村经济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积极配合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顺应时展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同时在构建农村经济法制内容时,也要做到事分轻重缓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序地开展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本文认为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逐步进行和完善农村经济法:农村合作经济法、种子法、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粮食订购合同条例、农村个体经济法、乡镇企业法、农村机械化法、农田基本建设法等。这些都是农村经济法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需要进一步构建或完善的相关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缓,逐步完善当前农村经济法的内容。
(四)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法制建建设的落实和开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在开展农村经济法宣传和研究工作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为此做好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必须要从观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和改革。首先,从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备针对性,对当前农村经济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调整;其次,在农村经济法制的宣传上也要做到科学合理,经济法的宣传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让农村人民认识到经济法并且理解到经济法的作用。
(五)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这些执法机关包含了: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随着农村执法机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就更加要注重对执法观念的树立、执法方法的创新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六) 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
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建立也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做好和加快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的构建尤为重要。群众性执法自主组织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职工或者是乡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由于其不是“官办”组织,所以其不能够行使审判权。但是这种组织在农村经济法的维护上有着其他机构和组织不能取代的优势,因此有关部门应积极吸取该组织上的相关经验,从而更好地在全国各地进行推广。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1、加强对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市法建办普法安排意见,制定了《县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并印发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实施步骤、保障机制,健全了考核考评体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也相应制定了本乡镇本部门的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人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六五”普法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为“六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2、努力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加强与电视台、《宣传》以及《手机报》等媒体的合作,开办普法专栏,宣传“六五”普法相关政策;通过手机报共发送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信息8篇,扩大了普法覆盖面,提高了群众知晓率,;编印下发了《法律常识100问》、《人民调解案例选编》、《法律援助知识手册》等法制宣传读物,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法律知识;上半年共印发普法简报八期,从不同角度宣传乡镇、县级各部门普法工作中的新方法、新举措,促进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3、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元旦、春节、“3.15”消费者权益日、“3.22—3.28”中国水周、“税收宣传月”、“6.5”环境保护日、“6.26”禁毒宣传日等各类节日、宣传纪念日,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为普法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今年1至5月,共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3万余人,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法律书籍3000余本、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4、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4月19日,在场镇举行了以“法律服务进乡村”为主题的活动。上半年,组织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部分行政村(社区)签订《农村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限内,签约律师将定点为所服务村(社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村工作、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参与重大事务决策。
二、深入开展省级法治县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着手开展法治县创建启动工作。根据省法建办《关于开展省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法建办〔〕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创建省级法治县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细化为10个方面、39个大项、91个小项,并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该工作方案正上报县委办、县府办审批发文。
2、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上半年,县法建办先后深入到等乡镇,以及县教育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等单位,就“法治乡镇”、“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以及落实“县村(社区)社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法制宣传方面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向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申报县工商局为省级普法依法治理联系基层单位。
3、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一是着手法治主题公园建设准备工作,初步选址在玄武公园。目前,正在拟制建设实施方案;二是在县图书馆建立法律图书角,并捐赠法律书籍500册,免费供广大市民借阅,普及传播法律知识;三是制定了《县民主法治小区考评细则》,抓牢、抓实法治县创建的细胞工程。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
一是大力做好省级法治县创建工作。按照省法建办《关于开展省级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法建办〔〕8号)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联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督办、县人大办对乡镇、县级各部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收集、整理、汇总创省级法治县各牵头单位报送来的总结和迎检资料,要求全县各部门做好迎接省、市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争创“省级法治县”。通过法治县创建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在全县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提高全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大力宣传宪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禁毒宣传月”、“12.4”等全国性的宣传日、周、月活动,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各部门资源,积极组织开展法律“进市场、进工地、进社会组织、进网络、进公共场所、进家庭”活动,送法到千家万户;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
但与之并存的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如农村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还比较严重,村组财务管理还不规范,乡村企业中的挪用资金、违规开支及贪污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个别地区还存在着截留、挪用、冒领惠农补贴款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不能不说是监督机制的缺位所致。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目光聚焦在县市以上级别的财政监督管理层面上,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致使一些乡镇财务混乱、农村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乡镇财政监督“缺位”
长期以来受传统思维的影响,乡镇财政工作存在重分配、轻监督,重微观管理、轻宏观监督等现象,财政运行秩序尚不规范,乡镇监督职能相对弱化。目前的乡镇财政监督工作无论在组织结构、法制建设,还是在工作方法、手段上,都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乡镇财政监督水平的提高。
乡镇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均已建立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但受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职能定位、人员数量等情况限制,大部分乡镇财政部门并无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如受乡镇辖区面积大小、财务管理事务和工作任务量轻重等因素的影响,多数辖区面积较小或贫困山区的乡镇财政部门最多只有两三名工作人员,难以成立相应的乡镇财政监督机构。有的地方乡镇财政所虽然具有财政监督机构,但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财政监督职能尚未发挥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乡镇财政部门往往只忙于资金分配,而忽视资金的跟踪问效,使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现象得不到及时遏制和纠正。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政审计资料,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相对较少,导致监督的科学性和监督力度达不到同级党委和法律规定的要求,监督效果不佳。
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仍需完善。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没有财政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在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检查行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查出来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处罚力度不够,使违法违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得不到应由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起不到惩戒的效果,致使违法违纪问题屡查屡犯,比较普遍。
监督效益激励约束机制缺位。监督效益是监督职能的核心和生命,而目前尚未建立监督效益的考核体系,大家只是忙于检查审核,但在问题的落实和处理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碍于面子,不敢碰硬,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使各种违纪问题屡有发生,得不到遏制。
“补位”方能保驾护航
目前,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共财政正向“三农”领域不断倾斜,乡镇一级汇集的公共财政资金正前所未有地增长,因此,乡镇财政监督“补位”正当其时。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要加强乡镇财政监督,必须在健全乡镇财政监督领导机制和监督机构、改进乡镇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健全乡镇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建立激励制约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扎实“补位”,才能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乡镇财政经济运行机制,为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健全乡镇财政监督监督机构。要在乡镇财政所内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并选调年富力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敬业精神的同志充实到乡镇财政监督机构中。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从社会上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督员。
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强化乡镇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从监督工作程序、技术操作方法、检查报告、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以及检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文件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等,都要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当然,要做好乡镇财政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益,单靠每年一次检查和一二项专项检查工作,是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实践证明,忽视事前、事中监督,财政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就难免发生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体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变“秋后算账”被动查堵为全面监督、全程监督。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健全乡镇财政监督法规体系。近年来,虽然国家对《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等一系列财经法律、规章和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进,为开展乡镇财政监督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对乡镇财政监督方面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条款还很不足,在监督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等不良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并存在着个人违法、集体受罚的“对事不对人”的处理办法,这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财经法制建设,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覆盖乡镇财政的财政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此外,还需从法律条文上堵塞漏洞,建立严密的监督法律体系。
财政监察是财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相配合,重点是对财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这是财政系统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有效手段,因此,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执法人员的再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员的作用,支持他们对财政执法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发现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不“到位”的,除重新进行处理外,对执法人员也应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关键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基层;宣传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627-01
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1 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基层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当前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不强。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这些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
1.2 依法行政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基层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下达任务的工作方法,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
1.3 依法行政的人员队伍不稳定。基层乡镇工作繁琐复杂,机构多,人员队伍极不稳定,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素质不高难以胜任角色,这些情况影响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措施
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要求运用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2.1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要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2.2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机构、权限、内容、岗位职责和执法责任,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动员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依法行政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规范文明执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服务、文明服务,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对节育对象一定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当事人思想不通不做。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宜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
2.3 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运行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保健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施“阳光计生”行动,公布举报电话、行风热线等,扩大政策咨询服务,广泛开展行风民主评议。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严重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关键词:城市与农村;社会差距;未来方向
一、城乡养老的现状对比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来比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城镇开展并逐步完善,国家承担一部分财政责任,城镇大部分劳动者都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能够维持参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稳定且可靠。而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农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为主,实质是农民自我储蓄、保障水平很低。城乡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二次元性。再从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来比较。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障水平已经比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较完善的多层次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强调以农民自身力量来保障,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从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来分析,自从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城市的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以往城镇“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保障项目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实行县级统筹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实情况
目前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种土地的不断减少,单纯的土地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需求。家庭养老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家庭保障功能明显弱化。从制度设计方面来分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该制度过于强调个人自助,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政府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中,大部分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措施,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无法体现互助共济的特征,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第二,制度覆盖面小,筹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在区县范围内的统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不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也设计为较低水平。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许多农民不愿意参加或者不愿意续保,也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扩面工作。第三,社会责任缺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就意味着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该强化财政投入。如果各级政府为农民养老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则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资金分担。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欠缺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对这两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从长期看,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规模还会不断扩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20*年,*县统计局紧紧围绕省、市依法治统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更加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统计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的保障、服务、监督作用,为全县营造统计工作良好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数据质量,积极做好统计法制工作。
一、20*年工作情况
(一)强化领导,全面实施统计“五五”普法规划
1、领导超重视。切实加强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把统计法制建设摆上全局重要工作日程,坚持通过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我们坚持将《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列入“五五”普法工作重点。努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统计法》,切实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2、宣传超常规。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经济普查期间始终以《统计法》、《经济普查条例》宣传为手段,充分抓住调查的有利时机,营造社会对《统计法》理解氛围,利用会议、报刊、标语、有线电视、广播等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把依法统计的宣传覆盖到所有统计单位;在今年经济普查期间,在*有线电视台黄金时段和*新闻栏目中宣传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共书写横幅30多幅,同时将《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编印成小册子发放到各乡镇、各企业,共印发宣传材料近500份。通过这些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了解和认识,营造了良好的依法统计、依法普查的社会氛围。二是以统计工作人员为重点。通过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年报布置会议等形式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学习,而进一步增强了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统计。三是突出宣传内容。结合统计工作的特点,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重点,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推进统计制度建设。
3、机制超常年。积极争取县政府,同意成立了*县执法大队,健全了机构,编制正在争取。县局统计配强法规班子,以保证统计普法力量。为切实加大对统计法制工作的投入,保障普法、执法经费,确保统计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局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保证实报实销。
(二)强化监督,提高统计依法行政实效
1、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我局把统计法律、法规与统计执法业务学习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组织本系统统计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统计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使统计执法人员做到全面知法、懂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今年统计执法人员的资格考试,9月份,对全县新进入统计队伍的近20名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了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做到统计工作人员人人持证上岗,同时,有2名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县的行政执法考试,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同时,坚持求真务实,倡导扎实的统计工作作风,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统计执法队伍,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整体水平。
2、加强统计监督。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开展统计基础建设、数据质量情况督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限期落实整改。今年来,我局对82家规模上的工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和12个乡镇进行了数据检查,发出了执法情况通报,确保“企业一套表”和乡镇“双基”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开展统计工作督办。今年以来,县政府加大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先后多次召开办公会,解决统计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对乡镇基层基础工作检查情况发了督办通报,8月,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分成三个专班,对全县的乡镇统计“双基”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有效促进了全县乡镇统计“双基”工作。
4、完成了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我局以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现保留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布审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审批三个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减少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强化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强化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是围绕经济发展需求,巩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5月下旬,举办了“双基”工作启动仪式,县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基层基础工作通知》文件,县乡两级共同努力,严格按照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的标准进行了双基建设;二是加强对基层统计的业务指导,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基层统计人员搞好业务指导,协助基层统计做好基础台帐工作,规范数据采集方法等;三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做到数据真实并且“来之有据,据之可查,查之可信”;四是加强名录库系统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工商、税务、编办、民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名录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到系统中,为各种抽样调查打好基础。
(四)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统计活动,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拓展统计工作领域的任务。一年来,我们把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我们逐步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数据质量审核制度、统计检查查询等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和统计检查,统计执法的顺利开展。
总之,*县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还存在着统计普法工作还不够广泛,全民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与市局对我局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统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二、2010年工作思路
1.继续加强统计法制宣传,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和第六次人口普查。
2.积极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尤其是统计普法,提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继续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执法责任制度,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执法工作任务。
4.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统计违法行为。
5.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