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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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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建设

第1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加强法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唯有全民自身法制观念得到强化,能够把自我活动全部自觉的纳入法定模式和法制轨道之上,才能形成优良社会发展秩序和优异的社会环境,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法制观念;和谐社会;法律权威

引言

我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任务,这是顺应时展潮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变革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内涵的延伸,有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实现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全面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法治自觉是重要前提。

1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1.1和谐社会要以法制观念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规范人们的生活、工作、交往等行为,需要民主与法制,需要社会各元素的和谐相处,需要社会个关系的和谐有序,需要社会动力、组合机制的全面建设发展。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制观念为基础,法治参与为路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现实的保障性作用。

1.2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细胞。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法制社会,而构建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执法体系,合理的执法章程,更需要公民有强烈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公众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最佳动力,是法制生效的重要保障[1]。增强法制观念,法律就不会被亵渎,会成为信仰,成为公民行为的内在标杆、根本尺度,会让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遵循法律轨道,在法律受到侵犯时,能够挺身而出,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直至社会恢复良好秩序,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1.3法制观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治,传统文化中缺少法制民主意识,导致我国社会发展即便到了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仍然较为薄弱,造成有法不依甚至无法可依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和谐社会必须要稳定、规范的社会秩序,而这又需要法制方能形成,因此,必须把法律规范转化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把法制作为行为规范和动机、模式。

2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要点

2.1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强调法律权威,能让人们支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服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强化法律权威的观念,是法制建设的首要内容,是法律践行的效果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而人治与法治的最大区别即在于社会对于法律的权威的认可。

2.2强化权利的观念:法制观念的首要内容就是对于权利的认知,权利观念包含对于权利的本质观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树立权利观念,明确公民享有的权利,并以法律来捍卫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是要求人们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2]。每个人都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也不必承担无限的义务,这是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内涵。

2.3强化合法性的观念:合法性是每个公民必须树立的思想观念,它要求人们行事必须遵法守纪。合法性是国家行为、私人行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一切公权和私权运行的根本依据。法律既是公众必须服从的行为规范,更是权力运行不可触碰的底线。所以,一切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

2.4强化普遍守法的观念:普遍守法是法制的基础,是法治秩序形成的保障。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中的必要准则,公民守法要如同享受权利一样主动自己。普遍守法的观念,可以让公民遵守法律而不是受制于法律的强制力,让法律成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3增强自我法制观念的途径

要增强全民的自身法制观念,归根结底还是要教育人。我国缺乏执法与守法的历史传统,而由于部分群众的文化意识过低,违法乱纪的现象仍然大有存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增强法制观念,首先要强调教育。提高全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改善全面法律素质,提高法制观念。建议从义务教育开始,把法治教育纳入全民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基本内容。要增强法制观念,其次要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法律的权威,让遵纪守法的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让法律的威严震慑违法分子,不断改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提高法制观念。我们中学生可以经常关注、收看CCTV-1台中午12:30的“今日说法”栏目或普法电视剧等,从中了解法律、理解法律,从而知法、懂法、守法。

4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依法治国的支持,而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社会改革的新阶段,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全面法制教育,让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加强法治,促进和谐———论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01:3-19.

第2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一、 背景及制度内涵

中国政府从1979年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中国首次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然而,问题在于,“基本药物”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基本药物都是普药,每一种基本药物在我国都有几十家企业可以生产,并且会有不同的剂型。同样是基本药物,不同的商品,价格自然不一样,但疗效的差别也许不大。由于众所周知的“以药养医”机制,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患者不仅用药过多,而且使用了过多价格昂贵、但疗效不一定很高的药物。由此导致了大家所说的“药价虚高”。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中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利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18日正式公布,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共307个药物品种。

卫生部就此公布了第69号“卫生部令”,明确这些基本药物目录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第二部分是中成药[2],第三部分是中药饮片(颁布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说明。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这些具体内容。

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这次公布的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据介绍,我国专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这一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影响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关键。在基本药品制度没有健全之前,我国药品存在着这样的情况:第一,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相同的药品名字各异,导致疗效相同的药却有着价格的绝大差异。因此很多药品换个包装,利润就可以翻一番。第二,医药代表成为了沟通医院和药厂的纽带,药品交易背后现象比比皆是。而这些行贿费用最终由加到药品上面转嫁到患者身上。第三,医院自负盈亏,因此“以药养医”,医生的“开贵药,多开药”行为导致药价虚高。第四,药店进入准入程度较高,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药品价格及名称的不统一,导致药店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几乎随意拟定药价。第五,患者“看病难,看病贵”,无力负担医药费。第六,药价过高,国家医疗保险负担沉重。

在这种环境之下,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建立就有着多方面的影响。

1 对医药企业、医药代表以及零售药店的影响

政府对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将实行统一招标、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统一定价。在改革之初,这种方式就对药品的卖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药品的买方市场存在着生产、配送、销售这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政府统一招标、定点生产会扩大的实力强的大型药企同时击垮小企业。这一举动必然使医药企业股票受到波动进而促使医药企业的兼并重组。该种兼并重组,从积极的方面来说会使药品行业产能过剩的状态得到缓解,据国泰君安的调查可知基本药物制度的出台会使20%的药瓶企业倒闭。另外,药企在利润方面受到的打击可能会从药品销售的数量方面得到补充。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国家介入药品企业可能会加剧垄断,减少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会造成药品行业服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招标采购必然会使政府权力过大,如何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集中采购就会使常年活跃在药品市场的医药代表退出市场。这样做有两方面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在招标采购配送环节,各省(区、市)在国家零售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括配送费用。减少了中间环节,更加透明和公开。这就意味着,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将低于国家零售指导价,群众会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购买使用基本药物,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另外,集中采购可以减少药企公关费用,更好的发展生产。从消极方面来看,集中采购包含两种含义:集中采购只集中在招标环节,而是各药企自己配送;另一种含义就是集中采购集中于配送环节,由各药企将生产出的药集中送于一地,再由国家统一配送。如果是前者会加大药企的费用,降低其生产积极性。如果是后者会是配送行业形成垄断,加大药品配送的风险。

第三,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从积极方面看,统一规定价格,会降低药价,防止药价混乱。从消极方面看,如果价格不能反映药品价格,不能给予药企和零售药店一定的利润空间,则会减少他们的积极性,降低服务质量。特别零售药店会受到十分大的冲击。因此,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等措施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但是仍然要保障补贴,从而保证一部分收益的同时,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2 对医院的影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覆盖面力争达到8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

从积极方面看,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降低以药养医,降低看病费用。减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从消极方面看,基本药物目录过窄,会使一些药在小医院基层医院买不到,而不得不转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基本药物制度的使用也会使医院利润下降,导致医生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的收入受到极大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服务。

3 对普通大众的影响

作为这次改革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所获得实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统一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统一配送,药品价格与以前相比下降。

第二,在基本药物使用环节,国家要求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并确定使用比例。这将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避免过度滥用,降低群众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在支付报销环节,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支付比例,意味着减轻了群众负担。

第四,在药品质量环节,国家对生产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抽验,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保证群众用药更安全。

4 对国家的影响

全民医保以及报销比例的提高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和国家财政负担的加重。另外,国家对于招标、采购、配送、定价等环节的权利也需要保障监督,保证透明公开合理。

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是医疗保险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制度化的重要体现。总之,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设是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暂时的,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一定会使该制度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只有建立好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维护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兰一、 杨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年 01期

第3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财税作为国民收入集中分配的主要渠道和经济社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财税法制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调整财税分配关系,加强财税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财税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现阶段必须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开放、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法治原则

民主法治既是小康社会的本质特征,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服务功能和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阶段我国必须推行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法治原则在财税领域的具体体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伟大方略,也必须严格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在财税领域坚持法治原则主要包括:一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加强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为标志,加快公共财政收支法制建设,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尽快健全完善财税法律体系,为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奠定重要的法律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整中央和地方财税分配关系,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强化财税宏观调控,加大对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的调节力度。三是在财税法制体系建设中,要根据轻重缓急,急用先立,当前加快财税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在调整规范收入分配、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上,从法治上促进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二)协调原则

协调是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途径。落实科学发展观,财税法制建设必须在财经领域坚持协调原则:一是从其实现的目标来说,不应局限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应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为核心,坚持“五个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构建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和谐社会。二是从其实现途径来说,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要将财税宏观调控的重点转向社会公共服务,加大公共服务支出,强化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三是从加强财税法制建设的整个体系来说,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若干分系统组成,如财政收入系统、财政支出系统等,分系统下又有若干子系统,如财政收入系统由税收收入系统、行政收费系统、国债收入系统等组成。不仅在整个系统内部,无论是母系统、分系统、子系统的各自内部,还是这些系统上下左右、互相之间都应是协调的,而且在财税法律体系外部,它与其他法律体系也应是互相协调的。

(三)效率原则

效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石和内在要求。在公共收入方面,讲求效率原则在税收上体现为讲求税收效率原则:一是从资源配置来看,税收要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从可用资源中获取最大的效益。二是从经济运行来看,税收要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尽可能保持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影响,一方面政府征税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额为限,另一方面不能超越市场调节成为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力量。三是从税务管理来看,要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税务效率,适当简化税制,节约征纳费用,使既定条件下的税收收益最大化。在公共支出方面讲求效率,重点放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由公共支出实现的资源总量在整个社会经济资源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必须符合全社会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客观比例性要求。二是在公共支出领域中,应当按照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公共需要的客观比例,合理分配财政资源,使财政支出与公共需要保持合理的比例。三是公共支出在使用时,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讲求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

(四)公平原则

公平既是小康社会的显著标志,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在公共收入方面,公平原则体现在税收上应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原则进行纳税:一是国家课税应以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为主要依据,公平税收负担。二是不仅注重横向公平,对支付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征收同等的税款,而且注重纵向公平,对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课税有所区别,支付能力低者少纳税,支付能力高者多纳税。这样可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对均衡,还使个人收入在纳税后的边际效用趋于相对均衡,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在公共支出方面,讲求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支出的目的要体现政府为社会公共需要而向全体成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二是财政转移支付要以提供社会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主要目标,并以财政均等化服务能力的高低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三是要加大公共支出对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四是公共支出在预算分配中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五)适度原则

适度就是适时有度,正确处理各种比例关系。适度既是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科学途径。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要求办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财税部门来说,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仅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国家建设投资规模要适度,而且财税收入、公共支出也要适度,科学合理处理好各方面的比例关系,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强化财税宏观调控职能,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企业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一是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国家税收负担一定要适中,既能满足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使宏观税负尽量从轻,减轻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从生产建设来看,发展速度要适度,既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又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不能搞片面的发展、不计代价的发展、竭泽而渔式的发展。三是从建设规模来看,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其分配要适度,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投资分配与国家财力相适应,严格控制发债规模和财政赤字,防止和化解财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提供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行政、国防、义务教育、基础科学、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和基础建设等。二是调节收入分配,运用财政政策工具,从宏观上理顺分配关系,调控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均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三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实施对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保证充分就业,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现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构建政府间和谐的财政关系

理顺财政分配关系,首先必须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额分配关系。

1.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一要按照集权和适当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担地方性的事务。二要按照受益范围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划清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务、由地方政府承办的事务、由中央承办地方协助的事务、由地方承办中央资助的事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经济管理权限、科教文卫等事业发展方面的权限。三要按照财权、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权、财力,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确保各级财政正常履行相应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

2.抓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以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改革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适当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在理顺分配关系的基础上,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规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建设小康社会的物质基础。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公共财政法和财政支出管理法。

1.及时制定公共财政法。从总体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确定公共财政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发展,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促进财政职能转变,加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特别要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教育和国民经济薄弱部门的公共投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转变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同时,增强公共财政的法定性和透明度,加强公共财政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快小康社会全面建设。

2.抓紧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法。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明确财政支出管理体制,划分财政支出管理权限,规范财政支出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财政支出、税收、国债、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财税政策工具,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服务支出,严格支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增长方式由低效粗放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二要实行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财税倾斜政策,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大力开发和使用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生态环境友好的先进适用技术,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真正做到又好又快发展。

(三)全面修改预算法,制定部门预算法和财政监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理顺分配关系,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是正确处理改革稳定发展关系的必要途径。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修订预算法和制定部门预算法。

1.全面修改预算法。一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按照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国民收入再分配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理顺预算分配关系,调整预算收支结构,通过预算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大对“三农”、低收入部门和贫困地区的投入,运用财政支出、税收、财政补贴、转移支付等多种财税杠杆,调节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过大的收入差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由少数先富转向共同富裕。二要将新的预算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精简预算级次,提高预算效能,改进预算编制办法。三要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明确预算调整内涵,加强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监督,强化预算监督管理,严格预算约束,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四要增强预算公共服务功能,加大对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的公共投入,使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的巨大成果。

2.抓紧制定部门预算法。将部门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部门预算的适应范围、原则要求,将预算内外收支综合起来,统一编制到部门预算中来,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严格人大对部门预算的审查批准,调节部门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加强监督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透明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参加各部门、各方面全面持续协调发展。

3.及时制定财政监督法。明确财政监督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范财政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财经法纪,整顿财经秩序,堵塞收入流失,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乱纪活动,为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财政补贴法。

1.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一要抓紧改革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将“基数法”改为“因数法”,采用规范化、公式化的计算方法,测算出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及其差额,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地转移支付的规模,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办法,减少转移支付的随意性,提高透明度。二要在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促进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三要逐步扩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适当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以加强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财力的能力,增强欠发达地区财政的造血功能,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2.及时制定财政补贴法。抓紧改革财政补贴管理制度,划分财政补贴管理权限,规范财政补贴的方向范围、原则要求、方式方法和监督管理,调整优化财政补贴结构,加大对“三农”和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严格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五)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

1.及时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法。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促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查监督,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2.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及其社会救济资金、失业救济资金、职工养老资金、医疗资金、优抚安置资金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调整国家在社会救济资金、失业救济资金、职工养老资金、医疗资金、优抚安置资金等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关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三、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一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为巩固国家政权,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提供资金保证。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现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税制改革,调整税制结构,强化服务功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物业税法和遗产与赠与税法,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必须公平收入分配,注重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为了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加大对收入分配不公的调节力度,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重点制定和修改以下税收法律:

1.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一要科学调整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以不能影响广大纳税人的基本生活,特别是不能降低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为基本要求,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办法。二要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将经常性、收入多的主要项目合并汇总计算,并课以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加大收入调节力度。三要合理调整级距及其税率,以适当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加大高收入者税负为主要原则,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缓和个人收入分配不公。

2.抓紧制定物业税法。开征针对房产和其他资产合并征收的物业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集中起来,由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房产保有者缴纳,重点是多套房产保有者和豪华别墅保有者,加大对社会贫富悬殊、居民收入过大差距的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矛盾。

3.及时制定遗产与赠与税法。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增强对继承人继承遗产而获个人所得的调节,同时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转移财产非法避税,摒弃不劳而获观念,倡导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补充,不仅加大对社会贫富悬殊、收入过大差距的调节,而且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二)制定资源税法、增值税法和环境税法,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必须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全面持续协调发展,需要制定资源税法、增值税法、环境保护税法。

1.尽快制定资源税法。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抓紧制定资源税法,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分类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

2.抓紧制定增值税法。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完善增值税转型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增值税法,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提高企业的有机构成,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3.及时制定环境税法。尽快制定环境税法,及时开征环境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改造传统制造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降耗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上下功夫,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三)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

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必须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无后顾之忧。为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制定社会保障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严格规范的税收征管办法取代社会保障费征集办法,切实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征收和稳定来源,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有效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制定税收基本法,修改税收征管法,促进税制改革向民生倾斜,使税收更好服务民生

税制法制建设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兼顾的要求,改变过去税收偏重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忽视调节社会经济、分配功能的倾向,税制改革要向民生倾斜,使税收更加贴近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

第4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治建设;公平正义;社会健康;幸福指数

党的十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大力推进和全面强化法治建设,是当前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当前法治乏力是影响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目前法律法规在有效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全面公正保护人民群众和各方面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一些细节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尤其在法治执行力方面更显薄弱。的居高不下,各类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包括刑事犯罪的高发,社会充斥暴戾之气,就是人们的正当要求和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震慑力的打击,社会价值取向扭曲而反映出来的一种典型的社会不健康现象。

二、当前法治乏力的成因

法治建设由于受时代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体制因素、执政主体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方面都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变革,因而在规范社会各方面行为和调节平衡及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上明显显得力不从心,权威性和威慑力不足。

从主观上来看,现行政府在社会管理上从理念到机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管理理念上,相当部分党政领导对现代政治权力的运行要求在社会管理中坚持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取向认识不足,表现在社会管理中出现两个偏差:一是传统的管制型管理理念仍占相当地位,缺乏公仆意识,管理中“权”大于法和“人情”高于制度的现象较普遍。二是受西方国家“民主”、“人权”和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影响,脱离中国国情,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明显表现出只片面强调保护少数违法违规人包括各类犯罪嫌疑人的所谓“人权”与“权益”、而实际损害绝大多数民众权益乃至罔顾社会正义正气培养的倾向。在管理机制上,现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条块分割、管理职能重叠或交叉、政策法规相互矛盾、权责利不统一、有利的事争相插手而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管理形不成合力,法规政策运行不畅,出现问题或难以处理或久拖不决,既使得矛盾冲突加剧或复杂化,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下降。

三、新形势下全面强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面强化法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

当前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多发期交织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引领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必须全面强化法治,依靠法治转变执政方式,同时增强全民法制意识,提高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依法行事的自觉自律性,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公正合理地解决新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全面强化法治是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现实迫切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党的十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目标,使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有了更多地要求和期待。因此,解决好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和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全社会成员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发展和生活环境,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运行机制,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得到实现,才能使社会各方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使社会真正有序运行和实现稳定和谐,才能使人民大众真正生活的更有尊严、更加舒心,对未来更有信心,从而真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四、全面强化法治建设的途径和对策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要在法规层面上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强化政府执行公务方面的法规制度,行政机构出台的政令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既要使政府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协调社会关系、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犯罪、依法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法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依法公平合理分配并使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第二要大力完善法律法规执行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监督制度。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各类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及相关程序,通过切实严格有效的执法实际行动,在全社会确立起法律的权威,使一切社会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预期,才能阻止公权力的异变和堕落,才能增强公民自觉自律自己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违法违规和犯罪现象,才能切实改变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紊乱状况,才能遏制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和食品的泛滥,才能切实纠正少部分人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上访、无理取闹、不达目的纠缠不休的乱象和以各种形式威胁、要挟领导解决问题的现象,才能真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引导社会诚信意识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第三要大力完善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制度,特别要着重完善法院审案中的人民监督制度。真正建立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措施;是提升法律在群众心目中地位的有力保障。要通过完善法院公开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切实消除各类事件和案件处理中司法人员腐败和行政干预现象,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对法律仲裁的结果,一定要有切实的措施来保证落实,以真正在公众心目中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对法律的畏惧。第四要大力加强全民法治意识的培养。要通过各种载体和各种形式的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和公务员队伍中培养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切实在全社会明确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所有社会领导成员,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自觉依法行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现代社会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内容和现代社会公民精神的重要体现,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培养。(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党的十报告

第5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以创建平安劳教所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平安建设活动。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重要论述,强调了做好新时期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为加强平安建设和做好劳教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只有保持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才能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既是做好劳教场所一切工作的前提,也是劳教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教机关要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新一轮平安创建活动的部署,从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以创建“平安劳教所”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劳教场所的“安全防控机制、责任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建设,打牢安全防范工作基础,切实增强维护安全稳定的能力。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劳教场所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建立技术先进、覆盖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通过严格管理、科学施教和心理矫正,教育劳教人员养成良好习惯,帮助劳教人员学会谋生技能,改变劳教人员不良思维方式,增强劳教人员遵纪守法意识,使之重新回归社会后成为合格公民,是劳教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一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着力在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上下功夫,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拓展教育渠道,务求取得实效。二是围绕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劳教人员的实际,加强与地方职业学校的合作,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劳教人员掌握一技之长,进一步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谋生能力。三是深入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和公民基本道德教育,引导劳教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学会待人、学会处事。四是积极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运用适度劳动报酬、周末探亲、所外试工、夫妻同居、亲情共餐、延期听证、法律援助、特困救助等手段,稳定劳教人员思想情绪,充分调动他们改造的积极性。五是进一步推进教育挽救工作的社会化,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健全跟踪帮教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帮教志愿者和劳教人员亲属积极参与教育挽救工作,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

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劳教警察队伍,既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劳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突出政治建警,始终保持民警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组织广大民警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来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十七大精神来指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民警的执法指导思想。二是推进素质强警,提高民警队伍的实战能力。要重点围绕司法部提出的建设管理型、教育型、心理矫治型民警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民警教育培训力度,重点抓住劳教戒毒、心理矫治、信息管理、临床医学(康复)、社会教育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深入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强化从严治警,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双严”要求,严格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八项承诺”等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抓住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普遍关注的执法工作重点、热点问题,通过实施所务公开、聘请执法监督员、举办亲属学校等途径,畅通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落实从优待警,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切实帮助广大民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发展好、维护好、落实好民警的切身利益。

第6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治观念;全民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从总体来看,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层面,包括法律权威、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等。这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社会的制度支撑和运行机制。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这是法治社会实践方式和实现途径。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首先,构建法治社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行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尚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的和谐社会。法治是使社会管理摆脱随意性、盲目性、以及特权的干扰,是形成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民主社会,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由法治来保障。总而言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其次,构建法治社会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标志。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就法治社会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再次,构建法治社会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法治社会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自觉知法信法守法,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强烈意识和良好习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通过有序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意见、建议,并能够被有效地吸纳到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之中。构建法治社会,不仅有利于推动全民守法,而且有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在推动全民守法的同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二、构建法治社会必须依靠全民参与

(一)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和精神。首先,要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使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次,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再次,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成为塑造法治文化的根本支撑,努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制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全覆盖。

第7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关键词 信息网络 法制建设 网络社会 安全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网络秩序混乱的危害主要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愈加猖獗和网络心理战破坏社会稳定等。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秩序需要国家和企业依法建网和依法管网,更要求人们依法用网。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意义,对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途径展开了深入研究。

1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的地域性与信息网络超时空性矛盾的逐年增加,使得网络的概念愈加模糊。基于此点,某些国家便开始组建“网军”,以网络政治化的方式“巧妙”地向世界宣布了其网络,并大肆在网上渲染“国家过时论”。对此,我国必须提高警惕,做好应对措施。依法对网络行使管辖权,并维护国内网络空间的自迫切需要保障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依法建设信息网络并保证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是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2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法治理念落后

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是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由于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我国并未形成适用于网络社会的新型法理法则,且信息网络的法律仍然处于沿用物理世界法理逻辑的水平上,这使得网络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滋生了诸多网络问题。此外,将存在国界的现实法律套用在跨国界的虚拟网络中,必然会引发国际性的网络纠纷,在不利于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全产生了较大威胁。

(2)信息网络的立法质量较低

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的立法特点主要为应急性、尾随性和局部性,由于立法缺乏总体规划,且部门规章冗杂、法律位阶低,加之各部门间的立法缺乏关联和相互支持,使得信息网络的立法无法解决网络秩序混乱等诸多网络社会问题。此外,由于立法的整体质量欠佳、内容滞后且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信息网络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在增加了网络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为国家和人们的用网安全带来了较大安全隐患。

(3)信息网络监管存在漏洞

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的监管主要是以防范管制作为主要方法的。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使得政府内部人员在行使网络职权时矛盾频发,大幅降低了信息网络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信息网络的监管大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群众参与率较低,加之对网络秩序和网络案件的监管又大都以事前审批、重审轻批为主,这就导致了对相关网络案件的监管和审批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不仅不利于网络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也为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可能,加大了网络安全威胁。

3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1)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法制理念的创新

首先,党和国家需要对网络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并将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提升到关系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根据当前国内网络社会的现状,在结合现有网络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法律进行重新规划,提高网络法律的精炼程度。其次,还需提高法律质量,通过分析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问题,在对其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快我国的信息网络建设。

(2)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

一是严厉打击并整治网络犯罪活动。面对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藏匿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实际,加大网络法律的执法力度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侦控能力,对网络犯罪分子予以最为严厉的打击。二是完善网络安全的责任制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服务商的网络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要求其对所接入网站的安全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加强网站接入的身份认证,从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传播源头上建立起信息网络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还需明确网络运营商、广告商以及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确保其网络的相关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完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控力度,通过对当前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网络用户的心里特征,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网络使用个体或群体展开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内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还需明确其自身职责,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的协调性与统一性为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必要的环境保证。

4结论

本文通过对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出现问题的基础上,从加强法治理念创新、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以及完善网络安全法制机制等方面对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方法展开了深入探讨。可见,未来加强对信息网络建设方法的研究力度,对于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并促进我国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夏梦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第8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打牢建设的基础工程

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必须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提高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和崇尚法治的良好环境。因此,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基础工程,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司法行政更要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大显身手,从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五五”普法教育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具体实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创举。只有通过“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评比和命名,才能充分调动全省上下建设“法治江苏”的积极性,才能使“法治江苏”建设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因此,“五五”普法教育要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要把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这个目标,协调加强对“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骨干培训工作、上下级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同时,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每年制定当年的法制宣传计划时,也要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之中,使司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件件抓落实,创建有成效。

第二、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之一,其中反复强调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企业经营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教育要根据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始终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公务人员、青少年及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要以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学法考试、开展学法交流等形式;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要以组织学法培训、法律考试为主要形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以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模范班”和争当“遵纪守法好学生”的活动为主要形式;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要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举办法制培训班为主要形式等。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理论水平,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积极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治舆论氛围。司法行政担任着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特别在法制宣传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新闻媒体部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中,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和标准,广泛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要与新闻部门联系,开辟多种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帮教工作,打牢建设的平安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标准中的“六个坚持”之一。其中强调了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更加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司法行政担任着矛盾纠纷大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平安工程,司法行政系统做好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第一、加大社会矛盾调处的力度。当前,随着开放开发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来往等社会矛盾显得尤其突出。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就必须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研究和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手段和新途径,以建立的大调解中心为阵地,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建立社会矛盾调解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处理机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调处各种矛盾中,注重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要大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树立为党为国为政府分忧的思想,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遇到矛盾时,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司法行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各种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于社会违法犯罪的数量增加,刑释解教人员的量也在增加。做好他们的社会帮教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所有回归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性地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特别困难的要设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妥善搞好安置工作。对有一技之长的要搞好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的作用。同时,要为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搞好牵线搭桥,使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安居乐业。

第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刚启动的工作,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新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掌握多种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谈心沟通制度、帮教志愿者制度等。以制度促进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打牢建设的民心工程

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提出的要求,法律服务是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弱势群体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严格规范,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开辟绿色通道。

第一、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职能,必须教育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纪守法,不办违法案件,不办人情案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自身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把每个人都培养成人民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开展正当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监督。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重要的是要规范法律服务队伍,要重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品德高、素质强、纪律严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坚决抵止不正当的竞争,严格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断纯洁法律服务工作队伍,使他们成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律先锋队伍。

第9篇:法制社会建设范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和谐社会的实质是以人为本,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宏观经济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经济调控、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理财能力和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具体的财政工作中去。

一、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提高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正确处理生财、聚财和用财的关系,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壮大财政实力。要按照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逐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多种调控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

要发挥财政在风险担保和风险投资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包括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财税环境,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要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提高财税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在财政收入中得到及时反映,进一步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为民理财的公共保障能力

财政收入“取之于民”、财政支出“用之于民”,财政收支的安排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大力调整支出结构,规范财政供给范围。

首先,要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三农问题”可以说是当前社会中最不和谐的音符,它体现在各个方面,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缺位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农村公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供应不足,人均拥有量较低;农村科技教育经费短缺,农业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低下,农民受教育程度低、范围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除少量的民政救济外,大部分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土质恶化,生活饮用水水质普遍降低,生活垃圾几乎无处理措施等等。

要解决这些不和谐的因素,需要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投资体制、融资体制、公共决策制度;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比例;进一步调整现有的国民收入和利益分配格局,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基本制度和模式,加快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城乡统一、均衡、公平、公正、平等的新型现代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和制度;坚持城乡供给的统筹为原则,对城乡供给逐步实行统一筹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并按照公共产品的类别、层次,确定城乡各类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边界、职责和义务范围,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应提供哪些公共产品,尤其是农村公共产品。

其次,要充分发挥财政分配职能作用,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1979年以来,对外开放的重点一直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国家从财力上给予了东部地区在税收、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而西部却相对较少,因此,要充分发挥财政的分配职能作用,调节各分配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实现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合理。

最后,要通过完善税收政策,缩小人与人之间收入的差距。税收可以调节社会分配,它是再分配环节中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手段。但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收体系仍不够完善,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阶层的工资性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60%以上;而高收入阶层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却不足40%。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收体系刻不容缓。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这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标准,二十多年过去了,人们的收入水平已经增长了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这样的低起点显然与我们当今的收入水平格格不入。

二是在适度提高免征额的同时,还应减少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特别是对月薪3000-5000元这一中等收入区间内的收入,采取低税率政策,从而刺激中层阶级的消费增长。

三是个人所得税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综合纳税人的生计、赡养、社会保障、子女开支等实际生活情况,并将这些因素纳入税前扣除项目考虑。

四是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控制度,对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追踪管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体现出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的原则。

五是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六是要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发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作用。另外,要实行鼓励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专项基金,加强职工技能和创业培训,同时加强对城乡低收入者和困难群体的补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从而达到“人与人的真正和谐”。

当然,以上所有方面实现的基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即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所以,财政还要采取各种手段,推动环保投资的市场化改革,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保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增加环保投资效益,发展生态经济,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强化统筹兼顾,着力提高城乡协调发展的能力

要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农业投入,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植现代农业,促进龙头产业、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发展。要加快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拓宽就业渠道,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依法保证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发展群众体育活动,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扶植力度,加强村镇的基层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稳步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四、深化管理改革,着力提高科学理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