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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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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

第1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执法理念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是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理解,是对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按照发展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标,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树立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以新的理念来统领检察工作。笔者认为,现代检察执法理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民执法,是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解决的是“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只有解决好“为民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解决好如何执法的问题。只有树立起现代检察执法理念,我们才能在检察工作中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2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导言: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法官制度的建立无疑也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司法理念作为理性的坐标。然而,回顾我国司法制度特别是我国的法官制度,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司法改革路径之所以历经曲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理念上往往存在着准备不足。即便是在司法独立业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准则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独立首要环节——法官独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未能获得真正的实现,甚至,真正实现的路途还很遥远。简单来讲,就笔者身处基层法院这样一个微小的角度,在日常的法院生活中,时时处处所能感受到的仍然是与现代法治相去甚远的司法现实,比如法官的任命和管理仍然是典型的行政体制;比如我们的法官一大部分的精力其实并没有集中到审判业务上来,而是有着大量的其他性质的事务占据着法官的日常工作时间;比如在社会及公众对法官的要求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却并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来为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保证等等,虽然,汉密尔顿有句名言:“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了控制权,等于其意志有控制权。”早已经揭示出独立的保障体系对于法官独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然而遗憾的是,这种现实的存在还必然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尽管笔者已经把理论和现实的距离是遥远的这一认识作为常识来接受,但面对现实,笔者仍然感到了沉重,据此,笔者试从理念与现实操作的角度,对现代司法理念应用于法官制度改革作出探讨,旨在进一步阐释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确立司法独立理念对于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及内容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独立、中立、公正、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

笔者认为,这些理念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司法独立理念,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共识,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治原则。应该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通行的国际司法准则,不仅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机关的独立,还包含着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每一法官均应自由的依据对于上述事实之判断及之了解,公平的决定所素属之事务,不受任何地方及任何理由限制、、诱导、压力、恐吓或干涉,此亦为其义务。”“法官在做成判决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之体系或任何不同阶层之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的宣示其判决。”1982年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官应享有身份之独立及实质之独立。身份独立是指法官职位之条件及任期之适当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实质独立是指法官执行期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根据现代司法理论,确立司法独立理念,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外部独立。外部独立指司法系统相对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权力、影响的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职能的独立。司法职能属于居中裁判、适用法律的职能,而非制定规则、管理职能。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已经将几种国家职能完全分开,而且各国的实践基本上都达到这点。二是司法机构的独立。这一点与司法职能的独立相辅相成。我国从古代司法行政合一的模式发展为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存在、法官作为独立的一支职业化队伍,表明我国早已完成了这一发展过程。第二,内部独立。进入本世纪以来,内部独立逐渐引起普遍关注。它是指司法系统内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议体之间以及它们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独立。日本的“平贺书简事件”和我国地区的“判决书送阅风波”都是促动司法内部独立运动的重要事件。内部独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的相互独立。二是法官合议体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一些带有咨询性质的组织如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等不属于法官合议体,也不得干预法官的独立裁判。 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合议体之内的法官之间,也包括担任司法行政职务与不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的法官之间、资深法官与非资深法官之间。当然,承担不同职责的法官之间可能会存在行政关系、指导关系,但这些关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第三精神独立。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和处理的能力。这一要求不容易衡量或量化,但这是法官个人魅力的核心,也应当成为司法独立理念的重要部分。

在我国,司法独立因被视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产物而蒙上了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并在司法实践中遭到排斥和否定。因此,我国一般倡导审判独立,并解释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特色,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因此,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

显然,仅仅要求法院独立并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因为,法院独立只是消除了外界对法院的干预问题,而没有解决来自法院内部的对于裁判活动的不良影响。更何况,我国的法院并没有实现所谓的独立。如果审判独立仅仅停留在法院独立的层面上,那么必然为那些没有亲自参加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官参与案件讨论并进而决定案件裁判结果提供了制度性机制。这就使得这些法官只能根据一般性的经验和感官知觉对案件进行裁决,从而导致了判断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

当然,应当清醒认知的是,司法独立并不是法官的特权,而是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权利保障、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不过法官有幸成为这一要求的“载体”而已。因此,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国家、社会、公众的要求),必须培养与独立地位相适应的素质;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法官享受独立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于社会来说,独立是权利与秩序的重要保障,应当自觉维护司法独立。

二、各国法官制度实践

对于法官制度,西方国家在法官任用方面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资历前置”模式;即取得法学本科文凭的人,经过律师资格之后,先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职业,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到法院担任法官。这一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司法实践对于担任法官的重要性。在美国,担任法官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要获得人文社会科学或者自然科学专业的大学本科学位,然后经过考试进入大学法学院三年,取得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简称J.D,相当于我国的硕士学位),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通过后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职业,最后按照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美国较高级别法院的法官一般来自于较低级别的法官,这就使得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法官的素质相对来说要高。英国法官的选拔与美国基本相似。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加法曹培训”模式。主要是在担任法官之前应当参加竞争激烈的统一司法考试,同时还应接受严格的司法实践培训。这一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法官选任程序是,首先在大学学习至少4年半的法律课程,之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政府部门进行至少2年的实践锻炼,然后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后即可从事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在内的实践。日本法官资格的取得更为复杂: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要参加通过率仅为3%的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通过后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2年左右的艰苦司法训练。最后参加最高法院举行的严格的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坐上法官的席位。两种不同的法官选任路径,体现出很相似的要求:不仅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还要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第3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之碰撞

(一)司法理念的内在性与职业道德的外在性的冲突,有时使案件走向摇摆不定。

现代司法理念是经过实践证明的的观念,它存在于法官的思维中,并在法官处理案件时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则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康德明确将道德的特征归结为“内在性”,而与规范的“外在性”相对立。但现代法学家哈特指出,用外在性和内在性作为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他认为道德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社会成的员“重大社会压力”。②虽然哈特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述有其明显不足,但他认为道德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的统一则无疑是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则上升到规范角度,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称为“基本准则”,使道德的范畴赋予了外在性的拘束力。从道德角度来讲,法官不仅讲究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义务,更会考虑现实社会对他的评价和认可程度,所以判处案件时就不得不讲求社会效果,追求社会效果事实上成为法官的终极。现在有目共睹的事实就在报纸上连篇累牍地讲,某某法院办案、某某法官办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代司法理念,讲求的是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这是个大的方向,随之法官判案时,就应严格法律程序,遵照实体法做出判决,在这个时候,法官应该独立于社会,不能受媒体、社会舆论的左右。英国有个谚语“神与法官不可交”,这也表明,法官的超脱地位。因此,现化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性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二)司法理念的法律真实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客观真实的冲突,有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二难选择。

现代司法理念,讲求法律真实。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指出,在我国各级法院法官的头脑中,已初步树立了三种现代司法理念,其中就有“初步树立了法律真实的观念,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无限度的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忽视了审判”。在法律真实中,同时应该树立程序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据都有举证期限,若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后果就是证据失权,人民法院不会采纳。这时,人民法院根据程序所获得的有证明力的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为了保证法院及时有序地审理案件,督促当事人及时合法的行使权利,这样规定是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公正执法提出了要求,即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基于道德主要体现为法官的内心良知,所以法官判案时更多的是会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又产生了冲突。

(三)司法理念中的协商性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中的责、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冲突,有时会对垒于法官的思维之中。

协商性司法,古已有之。现代“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则为中国司法调解注入了更大的生机。现代司法理念,强调权利为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协商性司法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则不可遏制。协商性司法的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协商对话来调解纠纷,在民事审判中我们称之谓调解制度。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案件的若干规定》则在第十四条规定一些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制度。③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④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刑事司法领域是否会将这一尝试作为一种制度加以规定并普及我们不去考究,但是,这一案件的出现,也凸现了中国司法实践领域对协商性司法的热衷。法官职业道德则强调法官的义务,对当事人而言则秉承责、权利、义务相适应这一传统司法理念。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常常遇到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或者一些现实利益,而宁愿去接受对方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这时,作为法官,对于这种交易,在决定是否采纳的同时,是自己道德对这种行为过滤的过程 ,这种不合理的协议,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心理会产生激烈的撞击。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道德冲突之解决

第4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 军校 任职教育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18 文献标识码:A

军校任职教育是多因素、多规格、多层次和多种培养对象的复杂系统,其对应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也因教学对象的特点,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且不断更新变化。这就要求应用现代教育理念,探索相应的、具体的教学方法与之适应,因此,必须建立具有互补效应的教学方法体系或教学方法系统,以适应新时期任职教育人才的培养需求。

1军校任职教育的基本内涵

军校任职教育是指在军队高等教育基础上,为适应军事职业和特定任职岗位需要,而对军队院校学员实施专门知识、专门能力和职业素养教育的实践活动。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1从培养目标看,军校任职教育更加突出应用人才培养

军校任职教育是以培养军官任职能力,打牢军事素质基础为目的的教育训练,是军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院校服务于部队的职能决定我军任职教育必须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

1.2从培养对象来看,受教育对象类型和层次比较复杂

军校任职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学历教育后的生长干部、需要晋职或换岗培训的现职干部及专业士官、新装备接装培训或轮训的人员等。学员的类型和层次不同,专业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要区分层次,科学系统地筹划各类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标准。

1.3从培训内容看,军校任职教育更加注重岗位需要

军校任职教育的教学内容要紧贴部队实际,与岗位需求紧密相联,着眼任职岗位需要,区分不同训练层次,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使学员尽快获得急需的、能够指导实践的知识技能。

2军校任职教育改革的主要方法

2.1突出“战例”,构建数字化环境中战例教学方式

数字化环境中战例教学方式通常是指以数字化环境作为支撑,教员在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以真实的战争或围绕具体的保障活动为题材,供参训学员进行体验、分析、决策,并激励学员主动地去参与学习活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常按以下步骤实施:

(1)精选战例。战例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最终的教学效果,因此选出的战例应当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最能揭示所学作战及勤务保障理论精髓的案例。

(2)分析讨论战例。通过最简单的情景描述,将案例提供给学员自己阅读或教员表述,学员之间相互补充、分工协作,找出问题症结,寻求解决对策。教员做好启发引导,也可适当地发表看法,以便全方位多角度地研究问题。

(3)点评战例。首先是教员点评。教员对学员的讨论与分析做出中肯、客观地评价,深刻揭示问题背后的基本理论,使学员对战例问题的认识得到进一步扩展、升华,从而得以启迪和提高;其次是学员的案后评论。学员可就案中反映的重点、难道和热点问题结合自己的岗位任务,编写成不同形式的文章,以训练其文字表达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

2.2突出“问题”,构建专题研讨式教学方式

专题研讨式教学方式是指以问题为导向,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员的创新思维,使整个教学活动向更深层次的科学研究方向进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主要方法是:

(1)确定研讨内容。根据学员的基本情况和学习需求,参照教学大纲,结合部队发展过程中的最新热点问题,确定切实可行的研讨内容,并引导他们深入思考,拟定出研讨题目。

(2)做好研讨准备。进行适当的课堂精讲,为研讨做必要的理论和知识准备。给学员指定查阅的资料,让学员写出研讨提纲,并适时检查和指导学员的准备情况。同时,教员要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多考虑复杂情况的解决方法。

(3)组织课堂讨论。围绕教学内容和要达到的教学目标进行讨论,讨论中教员要把握好方向,灵活处置讨论现场出现的情况。

(4)进行研讨讲评。讨论结束前,教员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小结和讲评。也可作为讨论的参与者,发表自己的观点或给出带有指导性的结论。

2.3突出“实践”,构建模拟演练式教学方式

模拟演练式教学方式是指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学员在教员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实践,将已获得的理论知识与客观实际直接联系,在感知的基础上,深化和巩固理论知识,通过培养和锻炼,提高学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其主要方法包括:

(1)技术性模拟教学。借助于技术模拟教学器材,进行技能训练。借助这些技术模拟教学器材,可将教与学、练习与指导融为一体,把要领讲解、实际练习、效果验证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安全、逼真。

(2)战术性模拟教学。学员按一定的战斗编程,分别充当不同职务,在想定情况的诱导下练指挥、练协同、练动作。战术性模拟教学的组织,必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要借助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模拟实战景况,想定作业按作战时间逐次下达。情况设置要突然、多变、复杂,使学员在各种近似实战的条件下经受全面训练。

第5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第6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99-03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使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人治已渐退出历史舞台,法治成为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的日渐成熟,法治在被确立为治国方略的基础上,逐渐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要看到,其中还存在诸如公民法治意识不成熟、法律不完备、社会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较弱等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的治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法治渐进的过程。高校的治理,通常认为有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之分。外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政府、社会、市场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如何对待高校。内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教师、学生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主要表现为高校如何对待师生。面对类型多样的高校治理问题,本文从法治视角仅就公立高校的内部治理问题予以讨论。

一、法治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必然选择

1法治是高校治理适应人类社会制度文明进化的时代之需。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急剧变化,高校内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各种利益群体间的博弈更加激烈,高校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和挑战,传统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体系越来越不合时宜,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成为重大的时代命题,迫使大学在治理过程中寻找最符合现代社会文明、最有效、最科学的治理方式、治理路径。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为维护共同生存发展秩序而发明的规范,能够以其稳定性、平等性和可预见性,为人类活动指明方向。相比以往的人治,法律之治更公开、公平、公正,更符合制度理性,因此,法治自然成为文明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依法治国顺理成章地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成为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单位一体遵行的治理方式。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也不例外,依法治校成为依法治国语境的自然延伸和贯彻。

2法治是高校应对治理困境的现实之需。在大学发展史上,高校曾作为特殊权利主体而长期存在,成为相对独立于社会系统的“象牙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现象逐渐被打破。在我国,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到西北政法大学申博行政复议案,[2]高校作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同时,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教育腐败问题在为社会所诟病的同时亦成为高校自身之痛。高校办学纠纷和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日益增多对高校治理形成了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高校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高校治理的法治化依赖于依法治校的推进。依法治校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内外部各类关系,在内部治理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其各项事务进行有效治理的理念、模式和状态。[3]就外部关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和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就内部关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与教师、学生等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高校内部法治能够使高校内部治理缘法而治,能够有效规制高校内部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各类主体得以和谐共生,从而实现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

3法治是高校实现自身功能的时代要求。现代大学自欧洲中世纪产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已从最初单一的育人功能扩展为现在通常所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项基本功能。[4]从整体趋势看,高校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制约,高校也在与外界因素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提升自身的影响力而成为智力、人才、创新的高地,在服务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中逐渐走向社会的中心。就高校的功能实现而言,人才培养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当今时代对高校最强烈的期待。培养什么样的人虽是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宗旨所作出的选择,但培养能够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却是时代给予高校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定性。就社会治理形态而言,法治是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实现自然需要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能力的公民。因此,培养具有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的大学生就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一种内在规定性。实现高校内部法治其意义不仅在于自身得以良好治理、保证其自身功能的顺利实现,还在于其能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现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二、高校内部法治的困境

在以改革为主题的近30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中,有人认为“高等学校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即使不是最后的也是最顽固的堡垒之一”,[5]意指中国的高等教育发展缓慢。而实际上,从1977年恢复高考开始,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而是步履铿锵、阔步前进,高等教育的大发展、大进步有力支撑了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与此同时,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和进步也持续推进,一些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管理现代化成为一个时代主题。但在以法治为旨归的时代,高校内部法治还存在诸多困境。

1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即使是高校内部的治理也须臾离不开外部因素的影响。高校内部治理主要是对高校和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制和调整,其权源基础被学界公认为是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源,有学者认为高校作为培养人才和增进智力的场所,其天生拥有学术自由权,而学术自由权需要办学自主权的维护,故而办学自主权是大学天生的权利隐喻。有学者认为现代大学作为中世纪以来的产物,其产生和自主权主要是以特许状和授权法案的形式获得,因此特许状和授权法案是其权源基础。也有学者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的背景,认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政府和社会对大学有所期许的状态下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让渡。考察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历史,虽背景和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但当下高校内部治理的自主权无疑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在大学已不复“象牙塔”之实的情况下,其已不是隔离于社会的“自治领地”,而需要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介入和限制,而这种介入和限制当然主要依靠法制来进行。在我国,当前与公立高校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少,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部法律。从数量上来讲无疑太少,从内容来看明显滞后。我国教育立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处于变革过程中的教育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故而因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不充分导致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同时由于立法工作的特点和我国立法技术的相对不足导致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又因改革的深入而愈加滞后。

2内部规章制度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国有关公立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滞后,无法为高校内部治理提供完善的、科学的、规范的所依之法,因而要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需在外部法律的指引下制定规制校内管理的“法”,即学校章程和具体的规章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修订、完善,各高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科学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但综览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普遍缺乏法治思维。我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浓厚的国家,时至今日人治的观念还表现出强烈的惯性,体现在管理方面就是较少受规范性、科学性、程序性较强的制度约束,呈现出较强的主观意志性、随意性。这一传统反映在高校管理领域,即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更多考虑管理的效率性和便利性,较少主动限制自身的权力,而且普遍缺乏系统性。二是冶理效果有限。虽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应是学校成立之必备条件,但由于我国高校管理中过强的行政化色彩,章程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要么被作为纯粹的“材料”,要么被束之高阁,并未真正发挥“组织法”“纲领法”“最高法”的作用。同时,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也多从管理的便宜性和实际需求出发而制定,并未考虑整个内部治理的系统性需要,往往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三是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现象。由于专业限制和法治意识不强,学校内部的许多规章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甚至悖谬的现象,违法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大多是因立“法”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立法技术而造成的。这种与法律的冲突现象极大地减损了高校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3规章制度未被有效执行。与制度的不完善相比,高校内部治理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被有效执行,主要表现为制度稻草人现象[6]和“钱穆制度陷阱”问题并存。学界通常将法律的不被执行问题称为法律稻草人现象,以此来形象说明法律的虚化问题。法治的内涵一方面是要有完善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则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面的执行。高校内部法治的实现同样如此。由于高校管理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和一定程度上的熟人社会问题,导致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现象大量存在,大大影响了规章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且在规章制度被虚化的同时,“钱穆制度陷阱”问题也严重存在。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制度变成了病上加病。这一传统现象被称为“钱穆制度陷阱”。我国高校管理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高校管理当然存在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但并非全部如此,更多的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管理者却往往有意无意地规避制度执行不力的自身责任,而将责任推给不会说话的制度,并由此启动新的制度制定工作,在“钱穆制度陷阱”中越陷越深。

4程序正义缺失。现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一种程序性正义,程序正义也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集中体现。对于高校来讲,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还是规章制度的实施都普遍存在忽视程序的问题,更多追求的是实质正义。一般来讲,追求实质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但对于实质正义古往今来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换句话说,实质正义是一种理想追求,因此又普遍认为实质正义是法律追求的一种应然状态。相比实质正义追求永远在路上的状态,程序正义的追求则可以因程序性行为的实现而实现,更容易达到一种实然的状态。因此,现代制度文明都把程序正义作为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路径。当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大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在这个过程中,师生的参与度较差,师生的意见建议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更缺乏严谨的审议程序。由于程序的缺乏,相关规章制度的民主性明显不够,由于师生参与性较差,师生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也往往差强人意,自然已定的规章制度无法获得他们的自觉履行,这也是很多规章制度成了“纸上法律”的根本原因。而规章制度执行中,管理者的惯性思维、程序性的较少关注,特别是在事关师生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师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得不到保障,则是近年来师生状告学校案件日益增多的根源所在。

三、加强高校内部法治的进路

1提升依法治国整体水平。依法治国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越来越得到执政者和社会各界的一体公认。经过长期的建设,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夯实。人们法治理念虽有所增强,但仍显淡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较为欠缺,这些或多或少都反映在了高校的治理上。如今的高校已非躲进小楼成一统的象牙塔,已经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融入了当今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理念、治理体系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善其身,更不可能理想般地超前于当今时代和所处社会环境,而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缩影。因此,高校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而提升依法治国整体水平,必然增强高校内部依法治理成效。

2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高等教育立法是在高等教育改革调整的过程中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改革成果的规范性确认,其本身带有较强的滞后性,特别是近30年教育改革的广度、深度、速度使得滞后问题更加突出。如前文所述,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存在数量少、线条粗、整体滞后等现实困境,有必要进行完善和提升。当前,我国正在大规模进行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指日可待,这无疑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把握好法律规制和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关系,把握好二者的度和界限,既不能以法律规制为借口,细致入微,以致侵害大学办学自主权,伤害高校的办学活力,减损大学办学目标的实现,也不能过分强调大学办学自主权,而排斥法律的规制,从而阻碍高等教育的发展。

3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国家宏观的法治状况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高校内部法治实现的外部条件,即外因。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则是高校日常办学和内部治理的主要的直接的依据,是高校内部法治实现的内部条件,即内因。虽然学校内部法治的实现有赖于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但毫无疑问内因是关键。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体系,首先要制定合法合理的大学章程,发挥大学章程“纲领法”“组织法”“最高法”的作用。其次是要制定和大学章程相匹配、相补充的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而形成宽严相济、疏密有度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既要避免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倾向,也要避免缺乏系统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既要避免制度缺失,更要避免陷入钱穆制度陷阱。

第7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存在着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和谐、甚至相悖的矛盾和问题。

隐型法治文化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显型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可分为显型法治文化和隐型法治文化两大类。隐型法治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显型法治文化则由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构成。显型法治文化的载体就是法律上层建筑本身,法律制度是其主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能够有法可依。与显型法治文化相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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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教育中存在着偏差。法治文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渐进过程。根据文化发展的规律,法治文化应经历法律启蒙、观念变革、确立信仰三个阶段。从法治启蒙到确立信仰的过程中,法制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教育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公民意识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传播活动,它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其核心内容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必须以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旗帜,以中国特色法律实践为源泉,并且要与当前所倡导的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吸收并融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现代法律文化的优秀文明成果。这样才能逐步建立法治文化的社会基础,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处理好传统法治文化继承与西方法治文化移植之间的关系,促进法治文化的现代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其具有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文化根本对立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既有守旧消极的因素,也有进取积极的一面。改革开放以来,以封建集权为特点、以道德为本位的传统法治文化及以计划经济为特点、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的需要,必须加以变革,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变。尽管中国法治文化有其自身的某些优越性,但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天然细胞,移植西方法治文化并使之本土化对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作为西方文明成果的法治观念与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中国法治文化相融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必经之路。

第8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法治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第9篇:现代法治理念范文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28-01

培育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执政治理的过程中,站在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判断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且使之更加规范、更具原则性、更能综合分析得出结果,在这里就要特别强调提高党政领导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深化改革、解决社会矛盾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需要以法治理念和倡导精神为依据,在面对日常纠纷和矛盾的时候用法治思维方法理性的去处理,自主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去维护相应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明确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新时期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首先,我国目前处在法治国家的建设时期,在一个法治国家当中,相关的权力领导部门以及执政党的行为就应该时刻受到法律的制约。新形势就需要与新的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制定出新的治理方案,就需要给领导干部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我国传统教育方式都是以按部就班为主的,所以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惯用以往的思维模式来解决问题,导致解决矛盾不给力,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群众与干部间关系紧张。

其次,建设全面法治化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久目标,法治社会同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是必然的统一体,是法治走向发展的革新体现。有了法治的思维才能建设法治的国家,所以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能就是强化法治思维,让法治思维的发展融合到现实需要和时代要求中去,实现全面法治化。

第三,党的十以后,逐步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一显著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一次深刻注解;也是新形势下党政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育以及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二、新形势下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第一,确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思维合法性。在执行任务、决策判断还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领导干部要行使公权力,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要求行为内容要合法,行为手段要合法,行为目的要合法。合法性思维既包括制度合法也包括规则合法,要按制度办事,用规则制约。

第二,保证法治思维过程的公正公平性。法治思维反映了公正公平原t,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是像慈禧太后垂帘听政一样自作主张,而是要让公众也能参与到决策中去,这样就可以起到集合各方意见,体现决策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遵循法治思维内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受法律制约,同时法律也维护权利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都应该受到权利的保护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党政干部在行事过程中,绝对遵循法治思维内容的应有之义,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平性。

第四,承担法律行为中必然的后果和责任。法治不仅是行为之治,同样也是后果之治,就像是不管谁犯了罪,触犯到法律,就必须为其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对于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所侵犯到的合法权利,就应该采取法治的保护措施,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惩处。

三、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把握法律技术,训练规则意识。要让领导干部自身懂法,加强他们对法律制度的学习,制度是前提也是基础,只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制度,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法治思维的先进性。

其次,要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时刻倡导法治理念。一种理念代表的是一种思想、一种信仰,听起来显得虚无缥缈,虽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里面,但要将其升华理念,将它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处事原则,就是要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悟它的核心作用和丰富内涵,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将理性化的观念转化为时刻铭记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再者,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正面形象,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养成习惯。做到严格守法执法,一部法律是否有效不仅取决它的人性化,关键还在于执法人的执行力度,只有严格遵守法律,做到遵法实施,如果不能实现严格执法,那么任何的法治都只是纸上谈兵,唯独只有切实的执行法治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硬道理。作为领导干部都有使命履行执法任务,执法是执法人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各级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应坚守各自岗位,明确各自执法责任,从严执法。只有把握好源头,才能树立起法律威信,才能建成良好的法治社会。

最后,要从正义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己任。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将法治精神深入到内心中去,这样才能保证在实际行动中不忘践行法治。只有做到心里所想和手头所做的统一结合,才是领导干部符合法治思维的最基本要求,如果心口不一,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小则危害个人的利益,大则危害国家的利益,甚至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发展。

总之,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对国家全面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把培育法治思维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重中之重,结合现代科学发展成果,深入研究法治思维对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贡献,以此探索出符合法治教育的可行之道,从而提高法治教育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时展特点和新要求及时改良学习方法,从而优化知识结构,培育锻炼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的良性互动[N].北京日报,2012-10-15.

[2]人民日报评论员.让法治思维更加深入人心[N].人民日报,201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