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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470.6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电气工程作为建设工程当中的分项工程,工种繁多、涉及线路较长、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立体交叉作业,险系数比较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也比较高。为确保电力线路的施工安全,必须加强其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电力线路的施工工序认真施工。
一、 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和原则
(一) 运用法律和制度实行管理
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要想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就必须加强施工方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兼顾效益、进度、安全这几个方面,分清主次关系,把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再次发生。此外,要在施工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尤其是要严格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人是工程的最基本因素,电力线路的安全管理必须围绕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展开,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同时加强电网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人、物以及环境因素,最主要的就是得控制好人和物的不安全行为。
(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原则
电力线路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起以项目的责任人为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把这种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当中,确保工程的每一项管理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四)全员抓安全
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要求全员参加,将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之中,并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二、 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在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于安全管理考虑的不够周全,相关问题也不够重视,无法及时、准确的掌控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得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的管理意识,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明确等一些对安全管理重视度不够的原因,使得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造成事故。
(二)电力线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人员素质偏低
根据资料显示,电力系统项目,特别是电力线路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人员素质普遍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管理工作和施工控制的难度。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采用雇佣临时施工人员进行电力线路施工的传统劳务分包施工方式,这使得各作业流程间严重不协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临时工没有进行专门的电力线路施工培训,施工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施工意识,这也导致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三)电力线路施工控制严重受到征地问题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的电力线路施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施工管理上有所进步,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造成承包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对征地利益划分难以界定,电力线路的施工难度加大,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工程进度严重受阻。电力线路的管理工作和施工控制得不到落实,大部分施工人员没有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思想涣散,对电力线路施工中的临界点,危险点,事故点等把握不当,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三、 加强电力线路施工管理的方法措施
(一) 加强思想重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线路施工一般具有受天气和地理环境影响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技术含量高,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甚至还需带电进行操作,危险性极高。因此,在进行电力线路施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定及相关措施如,禁止酒后施上,在带电区设置安个标志和防护栅栏,除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小得随意进入施上场地;工作人员在进行登杆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导线上禁止系安全带,在登杆前仔细检查手绳,脚扣,安全带等工具,对电线杆的深埋状况,分歧杆,终端杆,角度杆的拉线情况也要进行详细的检查;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在电力线路施上中也十分重要
(二) 加强电力线路施工的成本
控制在进行电力线路施工前要根据施工设计资料,项目承包合同,设计图纸等进行成本的控制,算出整个项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以此来制定成本的控制目标,进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合理有效的控制成本的同时,必须对各个施工工序进行合理的安排,保证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施工质量,进而实现电力线路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 制定安全管理的计划
在进行施工之前,要对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图纸文件进行详细的阅读分析,要全面的了解该工程的信息,主要就包括:基础类型,工程数量、穿越地区、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等的情况。要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的因素,事先做好防治措施,同时还可以根据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总工期,事先计划安排好,每一项内容所需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投入,要确保可以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 要做好安全预控措施和危险源识别
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于在施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环境危险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要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和全面的评价,然后在这个的基础之上确定工程施工的危险源,并且要针对这些危险源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要使得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处在我们的掌控当中。
危险点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采用直接的安全控制技术,来提高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从而消灭潜在的危险因素;采用间接的安全控制措施,可以采用多种的安全保护措施,可以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种危险因素发生的几率。
(五) 注重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
施工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力线路工程现场的安全隐患加以预防,并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在电力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提前制定好安全生产作业的各种预防措施,按期向各级领导进行全面的介绍与交底。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时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并及时负责好每一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辅助项目部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安排。要认真负责地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措施,及时与上级部门和安检员交流、沟通,并对上级部门和安检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与整改。同时,辅助项目部经理也有权利拒绝各级人员的不安全、不科学与不卫生的生产命令。辅助工程施工责任人应严格把握施工监理、质量,健全施工中的技术性记录,可以有效地结合具体的施工性质对作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培训。对电力线路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与质量要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从质量的认定、材料的选型到施工技术方法的鉴定还有各项安全措施的审定和实施都要全方位地予以及时检查,以了解各项工程中可能出现或者是已经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当面临要保证安全就不能生产或者是要生产就不能保证安全,也就是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情况时,一定要保证安全。因为只有安全了,才可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另外,应随时改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与不安全行为,杜绝在违背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乱指挥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件,首要职责就是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并协助上级领导分析调查事故原因。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电力行业也在飞速的发展,生活用电和企业用电越来越多。与其他的项目施工不同,电力线路施工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极大,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整个施工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并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强电力线路的施工管理,将管理工作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施工管理的水平,进而提升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杜刘平. 浅析电力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措施[J]. 科技风,2012,18:252.
关键词: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安全原则;运用
目前的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存在一些安全性问题,由于对施工管理的安全原则不够重视,使得施工过程的质量无法提高,施工工艺也不够规范。为提高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的效率,就需要使配电房施工管理趋向于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保证配电房的施工过程安全进行,提高其施工质量和施工水平,保证整个系统工程的安全性。
1 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
10kv大型配电房泛指高、低压电气设备数量多,变压器单台容量大或台数多的配电房。
10kv配电房安装工程包括变压器基础浇注、墙体砌筑、地面铺砖、室内缆沟、门窗安装、砌筑地面的回填、墙身处理等。而电气工程包括接地装置安装、设备基础安装、户内电缆施放、变压器和盘柜安装及电缆头制作、室外包括箱体安装、照明安装和户外电缆施放等。
2 在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中,影响其安全施工的因素
2.1 制作设计不合理
在配电房的土建配套施工中,不合理的预留孔洞位置、尺寸,设备基础未照图施工、制作未达到设计要求。通常情况下,预留的孔洞、预埋件、设备基础都要通过土建单位来实施,土建单位进行配电房施工前,必须要设计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电气安装人员和土建施工人员共同会审图纸,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仔细的核对图纸的准确性,看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
2.2 忽视了安装设备的质量
在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中,安全是第一位的,但由于现代经济形势下,市场上为了追求高利润,忽视了安装设备的质量,所以购置后的安装设备在运输之后,降低了其安全性,出现了安全隐患。因此,针对此情况,必须要求生产厂家出具生产合格证等。另外,要时考虑其信誉度,确保安装设备的质量,保证其施工工作的安全进行。
2.3 没有做好施工工序之间交叉作业的工作安排
配电房工程安装需要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合理的安排施工工序,其中要按照准确的施工工序进行:(1)吊卸;(2)开箱检查;(3)基础制安;(4)设备就位;(5)设备接线;(6)设备试验;(7)送电前检查;(8)竣工验收。在实际施工中,若施工人员为按照施工工序进行,或者交叉作业时工序混乱,管理人员就很难对设备的数量,类型进行合理的布置,导致施工过程没有头绪,不但影响施工进度,还会给施工过程产生很大的安全隐患。另外,还会造成人员和材料出现冲突,增加了施工成本。
2.4 施工环境和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低,直接影响着配电房的工程施工质量,对有些质量问题,由于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情况不够明确,无法检查施工图纸中的质量和问题,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给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另外,对施工环境没有做好处理,也会对施工管理的安全造成影响,并且要明确自然条件的变化,明确其气候状况等,防止风尘、日晒等对绝缘性能的影响,影响电气设备的检修和安装。
2.5 施工设备和施工工具
机械设备的长期使用,再加上没有做好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导致在电气安装工程施工中,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影响施工进度,给施工人员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3 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的安全原则
3.1 配电房安全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要认真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检查好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将施工过程进行记录,便于查阅。
3.2 为保证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安全性,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严抓安全生产,只有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强调质量和进度。
3.3 施工班组要对施工的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的名称,施工地质,施工项目,施工进度和施工技术等信息记录下来,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材料等,并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3.4 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让施工人员明确图纸的工艺和技术,掌握新理念下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水平,通过编制施工计划和方案来做好施工准备,并制定事故应对策略。
3.5 要认真的阅读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明确施工图纸的意图,找出施工图纸的中不足和纰漏,防止因各个施工环节出现矛盾引起的施工问题,避免电气安装工程出现质量偏差,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
4 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中的安全原则运用
4.1 某大型企业10kv高压配电系统电气工程施工概况:
采用10kv双电源供电方式,来自110kv某变电站10kvⅠ段母线#611路开关、Ⅱ段母线#641路开关。
安装开闭所1座,内有高压中置柜22台;配电房4座,其中1#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17台、1600kvA油浸式变压器2台,2#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21台、2000kvA油浸式变压器2台,3#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21台、2000kvA干式变压器2台,4#配电房有高压柜6台、低压柜17台、1600kvA干式变压器2台。
从变电站10kvⅠ段母线#611路开关、Ⅱ段母线#641路开关分别施放10kv ZR-YJV22-3*400电缆共4000米至开闭所AH1翻线柜、AH22翻线柜;从开闭所AH6、AH7、AH16、AH17柜施放10kv ZR-YJV22-3*240电缆共2000米至各配电房G1翻线柜;施放各配电房内高压柜至变压器之间的10kv ZR-YJV22-3*120电缆共200米。
对开闭所、配电房内的高压柜、变压器、电缆、低压柜进行调试工作(包括高压试验、继电保护等)。
4.2 该工程施工中主要包括:基础安装、接地装置安装、变压器安装和高、低压柜安装、电缆施放和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制作、照明装置安装、电气设备调试等工作。
4.3 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流程如下:
4.3.1 电缆施放和电缆终端头、中间头制作的施工流程
4.3.2 高、低压柜安装的施工流程
4.3.3 变压器安装的施工流程
4.4 该工程施工中需要遵循的安全原则有:
4.4.1 做好施工现场的技术交底,让在现场施工的人员明确施工的目的性和重要性,明确作业的施工内容、施工要求和施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好安全管理,落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
4.4.2 施工过程中,按照规范要对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其中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班组在进行施工过程中自行检查,对安全防护措施要做好,然后要进行工程质量部门的抽检。待工程完毕后,实行公司全面检查,然后对工程进行评定。
4.4.3 接地体主要采用直径16的圆铁跟接地母线进行对焊焊接,并要在焊接口刷防锈漆,避免因室内的门窗未接地而发生触电事故。
4.4.4 配电柜的基础和外壳如果没有接地处理,整体会产生垂直偏差,若没有检查好柜内设施,会导致高压保险磁屏产生裂纹。故在安装时必须要安装孔的偏差,出现应力作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跟两级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开关箱采用铁皮制作,装设必须牢固、端正。
4.4.5 在安装中如果变压器跟电缆接触处固定不紧,变压器跟母带的连接处产生间隙,会产生漏电现象。所以要固定牢靠,同时将焊渣清理透彻,将铁锈除净。另外在中性点和其支架必须要接地,要分开施放。同时要做好测温仪的检查和绝缘件的检查。
4.4.6 高压电缆头避免因长期处在空气中而出现灰尘和杂质等,影响其绝缘的质量,同时要避免电缆头套因为过度的收缩而出现的开裂情况,影响绝缘。
4.4.7 明确配电设备中的刀闸、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等标识,在交接箱、电表箱的安装时应该避免水平和垂直偏差,在户外一般使用不锈钢的铁箱,且要保证足够大的表箱内部的结线。同时要对电表箱的电表位作绝缘处理,避免电路短路的现象出现。另外要固定好外电缆护槽,设置好箱门的接地线。
5 结束语
为保证配电房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能顺利进行,必须要从施工前期进行控制和管理。施工完成后,主要是要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的进行。同时要做好设计蓝图、过程检查、设备清单、设备的合格证、施工方案和电气装置调试报告等资料,便于查验。电力生产中,10kv大型配电房安装工程在施工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因此要提高其管理控制的质量和水平,探求其安全生产原则。
参考文献
[1]蔡京广.运用《110~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10kv配电房电气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体会[J].广东科技,2009,24:95-96.
[2]颜琰.10kv配电房高低压开关的选择与保护配合[J].广东电力,200
一、公司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二、活动目标
(一)、矿井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学习贯彻公司“四会”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员工自查自纠率达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20日~2月29日)。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无漏洞零隐患”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蒲白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对照《细则》和“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动管理人员、基层单位、班组和职工开展自查活动。查思想认识、查制度建设、查现场管理漏洞、查安监队伍的建设。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区队干部、班组长)从干部作风、执行力入手,查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得牢不牢,有无重生产轻安全的意识和行为;有无违章指挥现象;对安全基础建设是否重视,是否能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能否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有关规定;是否能贯彻执行公司、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经常深入现场抓管理;安全责任意识强不强。
基层单位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入手,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存在漏洞;现场管理是否有缺陷。
职工从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习惯和思想行为入手,查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的牢不牢,有无重生产轻安全的意识;操作过程是否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标准化、精细化有关规定;工作过程是否达到规范操作;有无习惯性违章行为;是否有违反公司、矿有关规定的地方;自主保安意识强不强;安全确认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应付的意识和行为。
(二)、自纠阶段(3月1日~3月25日):对查出的问题,要分单位和个人分别制定解决措施和计划,在本阶段彻底纠正,从而消除各类隐患。
(三)、总结检查阶段(3月26日~3月31日):各单位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认真总结。公司将进行检查验收。
四、奖罚
1、奖励:经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自查自纠强基固本活动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给**煤矿集体奖励5万元,给公司活动领导小组给予适当奖励,得分在80分以下时不予奖励。
2、处罚:凡在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公司2008年1号文件加倍进行处罚;发生的“三违”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加倍进行处罚。
3、奖罚资金从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强基固本”活动,对一季度实现安全无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行为不符合制度规定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活动是搞好“深化落实年”各项工作的基础;是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制度建设、干部作风、职工安全思想和意识行为、规范操作、管理漏洞等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特别要清醒地认识到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对保证全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抓住重点工作,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使广大职工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
(二)、营造浓厚安全氛围,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各单位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司“四会”精神,深刻领会2008年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要抓好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坚定搞好安全工作的信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
(三)、深化落实“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要继续深化落实“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方法,紧扣现场基础管理,循序渐近,强基固本,将10种常规安全行为养成融入其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系统的管理模式,用制度固定下来,将之作为一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强基固本,深化现场管理
1、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双节期间的安全管理。矿上要周密计划,详细安排:一是要抓好停、复工期间的项目计划、措施制定、劳动组织、监督管理、领导跟班等工作。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双节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职工管理工作,杜绝酒后入井,疲劳入井现象发生。三是丰富节日期间职工的业余生活,将企业安全文化融会其中,发挥安全文化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
2、畅通安全信息流程,加强隐患排查和落实。各单位要继续优化隐患的排查,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作业范围)原则实施,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入井人员必须到安全信息站登记入井区域,领受复查任务的制度,做到检查无盲区、管理无漏洞,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安全思想认识。认真落实2008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班前“三个一”培训和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相结合,推行“手指口述”和“6S”行为养成。根据双节特点开展本阶段安全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推动作用。着重抓好特殊工种、岗位工种的培训和管理。
4、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矿上每周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一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矿上每旬、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做到措施、项目、资金、责任人和时间“五落实”,并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落实。
5、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做好冬季“三防”工作。做好矿井冬季防冻工作,防止井筒结冰。各单位都要做好双节期间防火、防盗、火工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防止煤气中毒,群体食物中毒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事故发生。
关键词:矿井 无轨脚轮车 车辆管理
中图分类号:TD163文献标识码: A
一、明确责任,强化业务衔接,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在工作实践中,各部门、各单位客观存在着业务交叉现象,在业务衔接方面如果不能明确责任,往往容易出现遇到困难和责任时相互推诿现象。导致对上级的一些制度和要求落实不到位,形成谁都管,谁都不管或是虎头蛇尾,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在预防上,首先,对职能部门做到切实把“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牵头”贯穿与工作始终。其次,对车辆使用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切实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从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抓好源头管理,加强内查,在管理者意识中形成把不安全消化在发车前,不要消极等待检查。
二、建立专家组,加强事故认定,促进安全工作。
对在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事故,要建立规范的追查程序,组织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参加对事故的分析判断,预防内部追查时出于本单位立场,大事化小的敷衍应付现象,使得在纪律上不能严明纪律,在教育上不能起到效果。起不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和考核,以及落实好责任倒查。
三、结合岗位,细化工作标准,提高实践操作性。
结合岗位的性质,细化工作标准,在工作中,作为一个执行者,尤显重要。这让我们知道怎样干,而不盲目的干,便于提高执行力。比如说:作为在日常的车辆检查中,针对综掘、连采等特种作业车辆,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车型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基本安全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在细节如:转向灯等细微方面,能否与其他运输人员以及指挥车辆要求一致,这不免给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方面带来不便。
建议应根据车辆的不同使用功能,制定明确的完好标准和矿井准入标准,以便提高工作实践的可操作性。
四、强化培训,贴近工作实际,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员工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员工的安全因素和生产效率,应多采取贴近工作实际的培训方式,在加强理论培训的同时,加强针对性培训,建立形式多样的实践模拟培训,让员工切实把自己操作的设备学懂,切实做到三懂四会(三懂:懂生产工艺,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工作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判断并处理事故)。预防在培训中出现大而空的现象。减少在培训时,出现的培训人员理论讲了不少,但听得进脑不多,往往认为和自己从事的工作的岗位设备关联不大,使在学习中提不起学习热情,形成敷衍、应付的现象。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质量保证
引言: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在日益提高。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大推动了我国公路、建筑、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技术的更新。尽管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因为我国的建筑行业起步比较晚,这就导致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相对缓慢。同时在施工技术、施工理念方面与国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面对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加强对违法分包和转包情况的进行调查,解决因为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目前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来看,还需要不断改进。同时,这还要求相关负责单位应该要不断加强施工人员和施工部门的安全生产意意识,把安全生产的意识落实到实际施工中去。另一方面,还需要提高企业的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机器的使用效率和生产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得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一 安全管理实施阶段的工作方法和手段
总管理工程师是负责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管理人员调配,总管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的管理工程师审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编写项目管理规划,在相应的专项工程实施前,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与此同时,总管理工程师还要保证各个专业的管理工程师根据编写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来巡视现场安全施工情况,严格保证施工现场工程安全和质量。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而对于安全管理工程师而言,其主要工作不仅有对于施工质量做到及时检查,并且发现问题之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还要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特点做出一定的判断和分析,然后根据判断和分析来更加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安全管理文件,因此必须保证能够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巡视,督促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随时都保证有很高的安全风险意识,同时管理工程师在巡视和旁站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的通过发管理书面整改通知的方法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解决问题,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管理单位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有效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促进工程建设的有效进行,必要时要召开专题的安全会议,用这样的方式维护建设单位的权利,使得建设单位能够对建筑工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可以保证施工单位能够对于问题的改正能够重视起来,确保整改效果。另外,在管理操作的每步程序中,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即在管理日志、专项安全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台帐、管理月报、管理工作报告中及时准确地将安全资料给予归档。
二 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2.1 对分包项目经理、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安全资质
(1)安全管理如何保证建筑的生产安全,这就应该要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需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相关要求。针对于已取得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主要通过市场行为、施工现场加强监管,同时还需要做到定期审核。除此之外,工程安全管理还需要确保,负责项目工程的分包负责人、安管人员和项目经理都应该具有相关规定的上岗证以及安全考核合格证。对于这些相关证件,需要进行定期的审核。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参与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2)除此之外,安全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建筑工程中相关施工人员加以合理配置,同时还需要对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核对。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从一下三个主要方面来对施工部门的相关安全体系进行进一步核对:一是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是在施工现场晚上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3)关于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也是建筑安全生产需要审核的重点内容。这样才能进一步确保生产安全。更好的满足施工现场的要求,保证道路畅通无阻,有效提高施工进度,符合质量环保等施工理念。这样才能从各方面确保工程的质量,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进行审核,保证施工费用落实到位。
2.2 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核工作
(1)安全管理必须要对承包人编制专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督促,促使施工单位建立总工办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时汇报安全专项方案和相关情况,主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第一,符合性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应该要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包括监控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验算结果等内容,如果施工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安全管理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实行程序性审查,建立岗位职责责任制: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或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手续。
(2)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有各层次(公司、专项、项目、日常、季度等)的检查制度,在施工单位的检查制度中对作业人员基本要求和工程时间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3)安全专项方案在施工前,安全管理必须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开展,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对于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地方,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对承包人的培训制度和安全教育进行检查,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能够有提高。
三 总结
对于整个施工建筑而言,工程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在实际的生产操作过程中,应该要做好工程的监管工作。同时建筑企业还应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人人树立起安全管理的意识。只有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才能更好得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管。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xx〕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选址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工商、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核发的单位登记证明等);学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
(五)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提交所属类别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自评表;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体检健康合格证明;
(九)饮用水采用二次供水或自取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检测报告;
(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改变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更改事项说明;
(四)更改后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公开声明书,并于遗失后6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已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影像资料证明;
(三)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因不在岗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在岗的;
(二)擅自改变制作加工场所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发生改变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不再符合餐饮服务经营要求,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正的;
(三)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书面责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不全,被书面责令整改两次后,第三次仍不全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要求印制和填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十)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中,由 四川省卫生厅移交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原省卫生厅按照历史沿革直接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有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地下结构形式越来越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工艺设计、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自动化施工程度日渐提高,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现状,告诫人们,仅靠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干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的某些活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属于社会属性的安全监理便应运而生了。本文结合自己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就现场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以及安全监理过程中的资料等提出了问题和对策。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时又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在中型项目以上工程必须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下属有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等安全监理工程师;小型项目就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签订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承诺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以及在施工中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建立了安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安全监理工程师还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以上所述,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结果,均应反映在“安全监理台帐”之中。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转自http://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时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即:一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二是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四是事故处理后没有整改和预防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
(七)、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工作,掌握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汇总表总得分计算,懂得现行安全等级的确定。如果现行安全等级评价考虑安全管理资料的符合性就更加完善了。
三、安全监理需要的资料
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和审查或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管理资料。
(一)、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规划;2、分项或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4、监理日志;5、监理月报;6、安全监理台帐;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二)、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报;2、安全监理台帐;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4、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三)、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表。
2、安全文明防护资料
(1)、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以及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2)、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分项或分部工程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4)、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记录;
(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6)、特殊工种名册及复印件;
(7)、入场安全教育记录;
(8)、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9)、临时用电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10)、施工机械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11)、保卫、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12)、料具安全检查记录;
(13)、现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14)、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15)、安全检查评分表、汇总表。
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几点体会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多学、多走、多说,多学就是多学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结合施工现场,分析施工单位做法有没有安全隐患,如果有应该如何解决;多走就是经常留意施工安全问题,走遍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作点,从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多说就是安全生产预控措施要说,紧张繁忙地操作时要说,说安全问题时要把问题调查清楚后才说,说规范话、做规范事。一句话:安全监理工程师平时多查、多记、多干,遇到安全事故时才不淌虚汗。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做到开安全生产会议时要记录并写会议纪要,现场检查时要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参加,要带样表一项一项检查记录。重要的安全问题与处理要记在安全监理台帐上。
(三)、安全监理人员要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正确公证判断安全问题。因安全问题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依据合同文件或通过检测、试验等手段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切忌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