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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行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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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行为

第1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本着方便惠民、操作简捷、高效率的特点,直销银行为银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直销银行以其先进的经营方式、全新的服务理念,获得了较多的认可,直销银行为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了诸多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直销银行的市场定位,如何采取长久发展的策略,以及如何更好地运用它独特的经营模式与服务理念,都将是商业银行所要思考与关注的新主题。

一、直销银行的认识及发展

1.直销银行的概念和特点

直销银行是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银行运作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科技(FINTECH)环境下的一种新型金融产物。这一经营模式下,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不发放实体银行卡,客户主要通过电脑、电子邮件、手机、电话等远程渠道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

降低运营成本,回馈客户是直销银行的核心价值。直销银行不再依赖于实体网店和增加人员的结构形式,以高端的互联网技术和快捷电子商务模式,所有业务只需较少的员工来维持,从而实现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这样一来,银行的业务成本得到大大的降低,也让客户享受到了更高性价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直销银行因其组织架构独立,从而使其本身有了更加独特的经营策略,财务核算也从中独立出来,产品体系也随之更为独立,并且有着自己独立的定价策略,这在商业模式中,增添了挑战性与竞争性。

提升服务品质,便捷客户是直销银行的运营基础。直销银行为了更方便快捷地给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巧妙地运用互联网,创新了多种形式,无论是移动通讯网络还是呼叫中心,都是以客户为核心,全方位为客户着想。与此同时,从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出发,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直销银行建立了如同个人密码认证、交易码TAN认证、电子口令等多重安全技术屏障,为客户提供更放心的安全服务。

为了更长期有效地应对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风险,虽然直销银行打破了传统运营模式,但不能没有资本规模的支撑,直销银行仍然保持着经营货币的本质,都由金融集团控股,这也是直销银行的主要特征之一。

2.直销银行的发展背景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由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融合而产生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用低成本的方式,凭借大数据等新兴科学技术的优势,将目标客户瞄准在中小企业以及草根消费者,通过最大限度改变我国金融生态模式,使足不出户的客户能更方便、更快捷地获得其所需要的相关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很大程度地揭示了商业银行的服务“软肋”,反应出在服务方面,无论是结构、方式还是效率都需要大幅度改进的地方,商业银行面临挑战,不但要快速创新商业模式,更要改变产品形态。从国外成功的直销银行运营例子中,我国商业银行也要汲取经验,为了能够更大幅度地降低运营成本,要充分利用虚拟网络和线下实体网络的优势,通过现代通信及信息技术发展的长处,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给个人客户和中小型企业。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地域不受限制,不受实体网点的束缚,能够快速布局和有效吸纳接收客户及广泛拓展业务范围;直销银行与实体银行相辅相成,开辟了新型经营模式,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效率,使服务结构更深层次的优化,业务拓展更迅速快捷,成为我国在主要股份制银行、众多区域性银行和民营银行的重要战略选择。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发展,推动了直销银行实现迅速增长并且跨越了历史性,互联网也一定程度催化直销银行的发展,这是国外直销银行的发展与经营的特点。而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直销银行的未来发展市场与前景也呈现出广阔的局面,庞大的网民群体成为了直销银行的客户来源。

各大商业银行也顺应市场潮流,通过提高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断开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银行服务项目,通过这些电子银行,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以及经营的快速转型。随着我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用户数量快速增长,多年发展下来,客户对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给予了高度的认可。由此说明,电子银行业务已经最大程度地成为了商业银行的战略业务,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创建自己的互联网平台,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开展互联网业务所必须具备的科学技术,加强了业务操作的熟练性,且汲取了大量经验,诸如技术准备、业务经验和高质量的客户等,充分具备了“直销银行”的开设及发展能力。

3.直销银行的发展及意义

(1)有利于发展金融互联网化的能力

为了应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互联网金融在创新方面有着更积极的改变,颠覆了传统营业模式,打造了更为独立的营业新模式,积极调整业务结构,使结构更具灵活性,随之改变了客户基础,从而更认真地打造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将之引入并加以完善,这些都更大幅度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为金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将传统金融业务转化到互联网上操作,国际经验表明,直销银行是金融互联网的一种高级业态,可培养商业银行发展金融互联网所必须的能力,尤其是在网络营销能力、产品创新能力与跨界合作能力等方面。

(2)有利于应对利率市场化

银行的盈利模式在以利差为主的情况下之所以举步维艰,主要原因在于利率市?龌?步伐加快,以及存贷利率高度自由化且透明化;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即为差异化,要想在差异化定位中求变,就要颠覆传统的同质化经营模式。而直销银行因其自身能够提供比实体银行更加实惠的利率价格,使其在利率定价中具备了更为明显强大的竞争优势。

(3)有利于参与银行业网上圈地

积极探索和尝试普惠金融是直销银行服务模式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虚拟方式因其简单快捷的特点,以及时展下新兴的通讯应用技术大程度提升,成为公众正逐步习惯和偏好的主要消费形式。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仍有许多空白处,发展直销银行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客户消费新需求。因此银行应早设立、早参与、早占先。

(4)有利于弥补自身网点不足

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与区域扩张到一定程度时,便进入了瓶颈期。尤其是中小银行,物理网点较少,只有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即充分利用新技术,借助网络与实体网点的结合,摆脱空间、时间的限制,吸引客户开办业务。所以近几年来中小银行的直销银行发展的更快一些,2015年直销银行排名前10的基本都是中小银行。

二、直?N银行的定位及发展建议

1.直销银行的市场定位以及如何精准定位

中端客户阶层,是直销银行的市场定位。直销银行根据其销售渠道的特殊性,将能够熟练操纵各类电子产品、互联网技术、追求高效、对资本配置收益敏感的中等收入人群定为目标客户。

去实体化营销模式。客户从开户到转账、理财等业务均可通过网上直接办理,完全不受空间与时间的限制。

去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帮助客户从繁杂的传统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以种类较为单一的产品,特别是以实惠与热销的产品作为卖点。例如INGDIRECT就将直销银行的目标客户群定为:(1)中等收入人群,对价格与收入变动十分敏感;(2)对传统金融服务时间长效率低的服务模式十分不满;(3)有网络消费习惯;(4)介入30-50岁之间。

2.直销银行的发展建议

直销银行是跨界于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一种业态,本质上是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因此在独立运作的前提下,组织架构、用人机制、激励策略、商业模式、运营体系及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应该有别于传统银行,借鉴互联网企业的成功经验,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获得市场的认可。

(1)定位好组织架构

在国外,直销银行是一种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实体,在组织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在品牌与文化上有相对的独立性,直销银行与母银行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一定的情况下,与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客户开发模式不同。

在我国,直销银行还存在一定的不完整与漏洞,与母银行相比没有形成单独的银行牌照,对母银行在品牌方面仍具有依赖性,不能形成组织上的完全独立,并受到母银行在文化上的影响,更会与母银行的客户资源、服务渠道、产品形式与种类的重复。直销银行最好作为独立法人或准独立法人进行独立发展,在与母银行的差异发展中,将理清目标客户的群体范围、制定好营销策略与模式、充分发展产品所具备的优势、调整与管理组织的灵活结构等,并将这些发展为突出自己的优势,与母体银行形成竞合关系;建设独立子品牌,开展互联网化的营销活动;遵循专属、特色、标准化、简便、创新原则的产品体系,与母银行产品形成差异化;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则可与母银行进行资源共享。

(2)定位好目标群

直销银行所选择的目标群应尽量避免重复传统网点客户,同时筛选一些明显特性的客户群,提高该渠道客户的同质性,如果客户定位不清,则仅仅成为传统网点的补充则失去设立的意义。

(3)定位好产品体系

不能将直销银行办成传统业务渠道的补充,而是创建独立而特色的产品体系,把产品的优势放大突出,遵循网络营销模式,将定价与体验做好做深。同时积极开拓与证券、保险、基金,尤其是大型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批量引入客户。

(4)重视大数据支撑作用

在国外有许多直销银行的成功案例,他们将集中化战略作为竞争战略,同时实施成本集中化和差异集中化的策略。成本集中化为实现成本优势来节省大批员工的薪水开支,并且节约物理上的网点投入,依靠线上渠道的产品销售;差异集中化则是在创新科技的基础上,突出产品的特色和服务的独特。我国要结合自身的环境特征与情况,对银行的集中化竞争战略进行灵活的调整,适当借鉴国外的实施策略,更好地完善自身。为了发掘出快速、高效又简单便捷的金融产品,我国的直销银行宜合理利用灵活经营的特点,以大数据为支撑立足点。

(5)重视风控和监管

直销银行在经营业务上有较大的融合性,在技术的发展上具有虚拟性,在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直销的同时,也伴随着较强的风险性,风险的扩散速度也极快,因此控制风险的难度也大大加深。不同的国家,直销银行的风险监管体系也不同,但都形成了三位一体的风险监管体系。为了实现我国直销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只有不断建立并完善监管体系才是最好的保障,以安全与高效并行,慎重与宽松适度的原则,进行监管体系设计;为了控制和化解直销银行在监管结构上的风险,需要制度的良好设计、政府的有效监督以及自身的稳定运营。在宏观层面上,完善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直销银行的风险得以防范和控制。通过建设各种制度的监督体系,在设计制度上,不管是从宏观层面上进行防范,还是从直销银行的风险层面上控制,都应该为直销银行提供一个更长久健康发展的平台环境。

三、直销银行的具体经营模式

1.单一的自主线上综合平台模式

这种模式在国外的运用比较多,仅仅以网络为基础,不采取分支结构,在网络平台中,通过多种线上渠道加以利用,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服务。INGDIRECT从加拿大首个直销银行运行开始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通过持续改善、升级,提升后台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通过在丛球机构所在地配备当地人员构成的callcenter与客户达成障碍沟通。

2.自主线上综合平台+线下客户自主门店模式

民生银行牵手阿里巴巴,以公司客户需求特点定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与草根消费者量身定做产品与服务,依托淘宝网站以网络流量与数据分析为优势,实现电子账户系统与支付宝账户系统的互通,打开了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银行的共赢模式。

3.自主线上综合平台+线下精简版分行模式

2013年9月,北京银行宣布与荷兰ING集团合作推出直销银行服务模式,就采取了线上线下整合的渠道服务。线上由互联网综合营销平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化服务构成;线下采用全新理念建设直销门店,其中布放VTM、ATM、CRS及自助缴费终端等各种自助设备。目前已在北京、西安、济南等地建立了多家直销门店。

在此之外,除了线上服务,还要提供相对辅助功能的线下服务,例如线下咖啡厅服务等。这些辅助为的是与客户保持零距离,增加客户对直销银行的信任与诚信。

第2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环境;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全面改革有了进一步深化,在这一过程中对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市场的繁荣发展背景下,在实际的管理层面还有着一些问题。随着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进以及强化,项目经理的地位以及职责等都有着很大的变化,所以要能充分对建筑市场环境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的关系,加强理论研究,从而更好的保障项目经济的管理水平提升。

二、当前建筑市场环境的特征体现以及项目经理

(一)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在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也是项目实施的最高责任者以及组织者。项目经理管理在管理的内容上也比较多,在质量以及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内容都有着涵盖。建筑施工的事故背后体现出项目经理对安全管理的被动以及无力。项目管理的目标核心就是责任保证体系,对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进行有效提升[1]。

项目经理的工作对项目的成功和效果有着比较关键的作用,在企业的内部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部工作的总负责人,并对外能够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及处理各项的事务。市场对项目经理的约束主要就是市场竞争来实现的,项目经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有经验的以及优秀的项目经理和不合格的项目经理不能够从事同样的工作。

(二)当前建筑市场环境的特征体现

在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环境的特征也比较鲜明,在外部的竞争方面相对比较激烈,利润有了进一步下降,建筑施工行业的进入门槛相对比较低。所以大量企业就以相互压价作为手段来获得工程,从而也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高负担以及低收益,在安全生产的投入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还有是建设周期相对比较短,任务量变比较多,这样就能建造的投入运营使用,进而差生经济效益。

还有是安全标准的规范要求有了提升,事故的发生率有了相应降低,在对建筑设备科技的要求下,水平有了显著提升,在监管层面也比较严格,所以在事故的发生概率上就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2]。但是这也使得项目经理在事故的防范意识层面有了降低。再有是在协调各方关系的任务上变重了,项目业主方凭借着优势地位,就把一些不平等的条件给强加到施工单位,造成项目经理的时间精力都花费在了各方关系的协调上。还有是劳动力资源的缺乏以及熟练工人逐渐的减少等。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以及项目组织的关系分析

(一)项目经理和项目的关系分析

对建筑行业中项目经理的选派是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而项目的成功与否也和项目经理自身素质高低有着直接关系。项目经理作为是建设生产中的各项生产要素合理投入以及优化组合的组织者,同时也是项目目标具体落实全面实现者和施工的最高指挥者。其在施工中的指挥水平也会对项目工期的长短以及质量优劣等有着很大影响,所以项目经理就要能具有一定的基本素质,在政治素质以及领导才能等方面都要能具备[3]。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组织的关系分析

项目经理和组织系统的良好运行有着很大的关系,对组织结构在选择以及组织氛围形成的作用发挥比较突出。项目团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是比较显著的。这就需要建立有效团队,以及在人机互动层面进行强化,最终建立良好的组织系统。

四、建筑市场环境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的影响和优化措施

(一)建筑市场环境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的影响

建筑市场环境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追求目标下,对项目管理的需求就比较大。项目经理安全管理的行为影响中安全管理的被动性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项目经理被动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公司要求来实施安全管理,以及在各种制度措施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执行。

再者是安全管理的模式,一些项目经理在安全意识层面比较薄弱,存在则侥幸心理,所以这就比较容易造成事故率的升高。在安全管理是缺乏成效,项目的安全投入相对比较有限,一些上级公司所给予的技术支撑相对较弱,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是很高。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相对比较差,在管理上就有着很大的困难,这些方面的原因就造成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的成效不明显[4]。

(二)建筑市场环境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影响的优化措施

针对建筑市场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行为的影响,就要能够通过科学化的措施加以应对,行业主管部门要能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政府方面部门要能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制,并在安全激励的策略层面加以制定,让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对安全有深刻的热式,从而来促进其能够主动的改变自身安全管理行为及效果。并要能够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得以完善。

要能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加强实施下对项目经理行为来进行约束,项目经理要市场化,体现在选用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的市场化层面。从选用机制的市场化层面主要是诸多建筑企业是承接工程后在行政任命以及非市场选择方法下对项目经理加以确定,通过这一方式来选取优秀的项目经理。而考核评价机制的市场化,则就涵盖着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进度等[5]。项目经理的市场化所提供的竞争机制对建筑企业就形成了比较有利的择优环境。

在组织行为层面需要项目经理对项目团队实施组织设计,并将理念转变为实际具体物质。组织结构的设置主要是为能够进一步充分将项目管理的职能得到发挥,从而来提升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达到项目管理的目标。项目经理组织行为要能和组织结构得到有效适应,在多变的环境下将组织工作得到完善,让组织系统能够得到正常化的运转。

另外,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控制是多方面的,在安全控制和质量、成本、进度等管理控制上是重要核心内容,控制的主体就是项目经理。所以项目经理在对每个环节控制的时候,都要能够按照实际的需求,保障施工生产在可控安全状态下实施[6]。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的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创新,提高安全员的管理权限,将安全管理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五、结语

总而言之,处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建筑市场环境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方面有着很大影响,在这一情况下,就要能够充分重视相应策略的实施。建筑施工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层面的问题,这就要对每个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将安全管理的措施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保障项目经理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作用体现。(作者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杰.加快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步伐[J]. 中国建材资讯. 2015(05)

[2]郑传海. 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解读[J]. 铁道工程企业管理. 2015(06)

[3]李中军. 浅析建筑市场的“人工荒”[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01)

[4]刘清河. 建筑市场的“挂靠”乱象[J]. 门窗. 2012(05)

第3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关键词] 气腹机;充气压;腹腔镜;输尿管硬镜

[中图分类号] R722.1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1(b)-0180-02

Application of pneumoperitoneum machine inflatable pressure determination in rigid lens for abdominal cavity inspection

ZENG Zhi-lan HE Man-lian WANG Hong-mei ZHOU Xin-feng HUANG Yong-jian

Department of General Surgery,People′s Hospital of Yongxin County in Jiangxi Province,Yongxin 3434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gastrointestinal inflatable optimal pressure range of laparoscope or rigid ureteroscope in emergency open operation of upper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Methods The effect of laparoscope or rigid ureteroscope used for gastrointestinal inflatable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in emengency operation of 26 cases with serious upper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was analyzed in our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05 to December 2012,and the pressure was determined by pneumoperitoneum machine of laparoscope,and the effect was recored by laparoscope. Results Specific lesions were found in 26 patients with upper gastrointestinal hemorrhage complicated with shock in operation,among them,when the inflatable pressure was 8-12 mm Hg,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of bleeding lesions was not affected in more than 92.3% of 26 cases;patients were followed-up for 6 months-5 years,there was no recurrence of bleeding. Conclusion Controling inflatable pressure in open operation of upper gastrointestinal bleeding is the precondition of good checks and treatment with laparoscopy or rigid ureteroscope.

[Key words] Pneumoperitoneum machine;Inflatable pressure;Laparoscope;Rigid ureteroscope

临床上,多数上消化道出血患者在术前能通过纤维胃镜等明确诊断或同时治疗,但也有不少患者有时因出血量大不能承受有关检查或反复出血在术前无法明确其病因和病灶部位,需急诊行开腹探查,术中常在开胃探查时又往往难以找到出血部位,给手术探查带来很大的盲目性,甚至术后有遗漏病灶、再次出血危及生命的风险。传统处理:临床上往往对上消化道出血术中找不到明确的病灶而盲目切胃,既有术后再出血,也有病灶残留的教训[1]。曾有学者报道,有些消化道大出血患者即使在倾注性大出血死亡后,也有不能发现出血灶[2]。随着腔镜技术的不断发展[3],近5年来,本院首次报道了腔镜在开腹手术中用于胃肠道术中检查与治疗[4]。本研究总结本院2005年1月~2012年12月,应用腹腔镜和(或)输尿管硬镜对26例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急诊手术患者在术中进行胃肠腔内充气后相应的胃肠腔内检查和辅助治疗,效果良好,现就检查时胃肠内充气压测定情况及术中护理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26例,男性17例,女性9例,年龄12~81岁,平均38岁。入院时休克直接入本科8例,由急诊科转入14例,由消化内科和感染科转入4例。26例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均行急诊手术止血。

1.2 手术方法

所有患者在全身麻醉下开腹探查时,术中先在胃前壁胃窦上缘附近无血管区做一小切口(直径约1 cm),置入1根输液管经腹腔镜的气腹机充入氧气将胃充盈,压力以胃充分扩张为宜,然后置入腹腔镜分别沿胃腔上下进行观察,寻找出血病灶,遇有食物残渣时,助手于胃壁外轻轻推开或改变位置,仔细检查,发现病灶,是胃十二指肠就于腔外先缝线标记,再行包括病灶的大部分切除或十二指肠旷置术;如怀疑恶变可能者,根据患者的情况尽量争取行根治性手术。如为食道出血,则立即行断流止血;如遇十二指肠大溢血时,最好再从十二指肠降段前壁内下以小孔置输尿管硬镜轻柔地从十二指肠大伸入胆管检查,明确是否为胆管出血。用腹腔镜检查时向上应查看食管中下段以上,向下应至十二指肠降段以下,以防漏诊出血灶。

1.3 充气压力的测定

巡回护士配合术者,按腹腔镜手术气腹使用规范,对手术中进行胃肠内充气,通过腹腔镜显示系统观察并记录显示病灶的气压情况。

1.4达到观察效果的评价标准

发现明显病灶并见活动出血灶,显示最清楚为优;发现病灶但未能见明显活动出血为良,显示欠佳尚能看见;不能很好发现病灶和(或)出血灶为差,相对不易看清楚。

2 结果

26例上消化道大出血休克患者均在术中明确找到病灶,其中,胃溃疡出血4例,胃癌出血5例,胃黏膜糜烂出血3例,十二指肠溃疡出血11例,食管静脉动曲张破裂出血7例,胆管出血1例;术后住院时间为10~27 d,平均17.35 d;随访6个月~5年无复发出血,1例胃癌术后2年死亡,另1例随访1年因心力衰竭死亡。

腹腔镜不同压力下发现病灶的优良率见表1。

表1 腹腔镜不同压力下发现病灶的优良率

3 讨论

腹腔镜、输尿管硬镜在上消化道出血开腹手术中具有良好的检查和治疗价值[2,4]。90%以上的病例在8~12 mm Hg的压力下能顺利检查出病灶。从生理与病理学知道,正常小肠压力为2~4 mm Hg(0.27~0.53 Kpa),但肠梗阻时可达10~14 mm Hg(1.33~1.87 kPa),蠕动时最高可达30 mm Hg(4 kPa)以上,出现静脉回流受阻。气压过高可能有肠破裂、菌血症、二氧化碳中毒及术中严重污染等风险[5],所以,8~12 mm Hg的二氧化碳压,为胃肠内硬镜检查时的最佳气压范围[6]。

在上消化道大出血患者手术中,术中腔镜检查主要适用于其他检查未能明确诊断,输血依赖或失血程度影响了其他检查的安全性,并考虑持续失血的危险性大于手术风险的患者[7]。单纯剖腹探查若不同时行干预诊断技术,如术中内镜检查,则成功率很低。腹腔镜、硬镜在消化道大出血探查术中不但可以直接明确疾病的部位、性质、类型、大小,并可探查消化道有无其他畸形和病变[8]。本院总结应用经验后,认为将胃肠内气压控制在8~12 mm Hg时,将腹腔镜、输尿管硬镜应用于上消化道出血患者急诊手术中的诊断和治疗,是有效和可行的。与传统开腹后再切开胃(或肠壁)探查手术相比,腹腔镜手术操作简单、创伤小、出血少、安全可靠,能避免病灶以外其他脏器的较大损伤,有助于患者术后恢复,减小了手术创面、降低术后粘连的发生概率,但需要指出的是,检查时须仔细,充气压力适中(8~12 mm Hg),操作轻柔,因麻醉状态下血压降低,多个、细小的出血灶容易漏诊。从本组病例证实,术中充气压力偏低或过高均可能影响出血灶的发现,且有发生并发症的风险[6,9],所以,胃肠内气压的控制是良好检查和治疗的前提。近几年来,本院除在上消化道出血手术中应用外,也逐步应用于早期胃癌、小肠憩室和不明原因的下消化道出血等手术中,并已取得良好效果。由于本研究病例数量有限,样本量不大,对此结果在大样本中的意义及远期的影响尚需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陈孝平.外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736-740.

[2] 朱江帆.我国微创外科技术在普通外科领域中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06,6(2):87-90.

[3] 杨春明.现代急症外科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1:719-726.

[4] 黄勇坚,曾芝兰,周新锋,等.腹腔镜、输尿管硬镜在不明原因上消化道出血手术中的应用(8例报告)[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11,11(7):660-662.

[5] 华薇,周亚昭.腹腔镜手术气腹机的安全操作与并发症的预防[J].护理研究,2008,12(22):3157-3158.

[6] 唐时荣,邹清远.二氧化碳气腹不同压力对呼吸、循环、血气参数的影响[J].麻醉学杂志,1996,16(6):27.

[7] 李英姿.不明原因消化道出血的诊治进展[J].中国消化内镜杂志,2009,3(1):12-16.

[8] 金兴硕,柳宏,连树华.腹腔镜辅助下治疗小儿下消化道出血13例[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05,5(8):653-654.

第4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418-01

胃肠息肉是一种良性肿瘤,是指胃肠道粘膜表面隆起的增生物。胃肠息肉在胃肠道各部为都可能有发生,其中,以胃及结肠息肉最为常见。目前,临床治疗胃肠息肉的首选方法是内镜下行胃肠息肉摘除术治疗,具有一次性切除、损伤小、操作简单、费用低等优点[1]。舒适护理是一种创造性、整体性、个性化、有效的护理模式,通过从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灵魂等多个方面进行护理干预,从而使患者达到最佳状态的一种护理模式[2]。本研究以2012年1月~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60例胃肠息肉摘除术患者为研究对象,探讨舒适护理在内镜下行胃肠息肉摘除术中临床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月~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60例胃肠息肉摘除术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平均分成两组,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各30例。观察组:男性21例,女性9例,年龄42~81岁,平均年龄61.3岁;胃息肉12例,直肠息肉8例,横结肠息肉5例,升结肠息肉3例,乙状结肠息肉2例。对照组:男性20例,女性10例,年龄43~80岁,平均年龄60.8岁;胃息肉11例,直肠息肉7例,横结肠息肉6例,升结肠息肉3例,乙状结肠息肉3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在手术前后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在手术前后实施舒适护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 术前护理: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应主动协助患者完成出凝血时间、心电图、胃肠镜等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患者的病情,胃息肉患者术前禁水、禁食8h,肠息肉患者手术前要做好肠道准备工作。准备好手术器材和设备,认真检查,对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良好。胃息肉患者术前15min左右给予口服利多卡因进行咽部麻醉,并做好药物敏感性试验;肠息肉患者术前15min左右给予阿托品0.5mg或杜冷丁50mg肌肉注射[3]。

1.2.2心理护理:患者由于长期受病痛的折磨,容易产生紧张、焦虑、恐惧等心理,影响临床治疗和护理,手术开始前,护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的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患者的内心诉求,并努力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与疾病和手术相关的基础知识的宣教,使患者了解手术治疗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患者树立疾病治疗的信心,积极乐观的配合治疗和护理。

1.2.3 术中护理:患者取左侧屈膝位,将心电监护仪妥当后,给予患者吸氧护理,之后由麻醉师对患者实施麻醉,期间,密切监测患者血压、心率、心电图及血氧饱和度变化。手术过程中,巡回护士要及时、准确配合医师进行手术操作,对于患者手术安全性的提高,减少和预防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1.2.4术后护理:

1)、病情观察:密切监测患者体温、心率、血压、脉搏等生命体征的变化,仔细检查患者手术切口部位患者手术切口部位是否缝合妥当,有无渗血、渗液、红肿等,及时更换敷料,保持切口部位干燥、清洁,预防感染的发生,必要时给予抗生素进行抗感染治疗。

2)、并发症的预防和护理:检查患者引流管和尿管是否固定妥善,避免管道的扭曲、挤压、打折等,保证正常引流;观察患者有无呼吸道堵塞、喉头水肿、低血压、低血氧症等症状并做好护理工作;对于感觉明显疼痛的患者可给予镇痛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疼痛[4]。

1.3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手术时间以及术后排气时间、住院时间以及术后并发症等发生情况,调查并统计两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

1.4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6.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 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第5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正如彭慕兰自己承认的,其关于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分岔的关键因素是英格兰有获得美洲土地与煤的途径。这一论点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直到1800年(前后半个世纪),英格兰与长江三角洲处在大致相似的发展轨迹而且达到了或多或少相同的生产能力水平与生活标准。他说,“(一旦我们把二者分道扬镳的日期推回到1800前后的一个世纪)它们[新大陆与煤]在恰当时机的出现解释了一个关健性的分岔”(2000:280)。与它的相对照,我们的中心论点是,在约1500-1750年间,两个经济的发展道路已经把它们引向了根本不同的方向,结果是到了18世纪后期,按世界史标准衡量,英格兰已成为一个发达且相当富裕的经济,而长江三角洲则变得日益贫穷。我们很自然地得出结论,美洲的贡献虽然明显很大,但它在防止英国经济免于彭慕兰所谓的“原始工业困境”及使其继续有活力的发展历程方面都不是根本原因。

为了解释大致在1600年至1850年间英国经济与长江三角洲的差别,我们参考了构成英国经济的非常不同的社会产权关系,不仅将它与长江三角洲相比,也与中世纪时代的英格兰及1500年至1750/1800年这一长时段中的欧洲大部分地区相比(见表5)。我们认为,在长江三角洲,就象在中世纪英格兰及前近代时期的多数欧洲国家一样,其经济所走的是一条马尔萨斯式道路,这基本上是因为其命运由农业决定,而农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有所有权的农民,及通过对这些农民进行强迫榨取而得以各种方式自我再生产的统治阶级。所有这些经济体的共同轨迹是农业劳动生产率与生活水平的长期下降,特别表现在实际工资下降的长期趋势上。在经济演化中它们之间各自有何不同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在我们的分析中被尖锐地提出来、但没有得到回答。相反,英格兰经济避免了所有这些经济的命运,因为在前近代时期它就不再由农民和领主占主导地位,而是由直接生产者(明显在农业领域,也有非农业领域)来进行。这些直接生产者一方面是自由的且不受超经济强制剥削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又完全与非市场性获取其全部生存手段的途径分离??亦即他们不仅卷入且依赖于市场,因而受竞争机制的制约。结果,英国经济,为欧洲内唯一的 [12]??当然也与长江三角洲相反??在十七世纪前期至1850年的长时段内获得了农业生产率与人均GDP的不断上升。可以肯定,必须作为未来对世界经济进化之比较研究出发点的“大分岔”(Great D)正应该是前近代和工业革命时期的英格兰。

附录A、约1750年时的农业回报

水稻

7.5亩田的总产量

估计每亩产大米2至2.5石。以2.25石每亩为清代平均产量,则稻作带7.5亩产出为约16.875石大米。其中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用于交地租(Huang, 2002)。假设45%用于付地租,尚余纯产9.28石。减去2.53石的生产成本后,余6.75石,或五口之家人均1.35石。(李文治所引官方资料表明生产2石的生产成本??去掉劳力与地租??是每亩0.3石,或总产的15%。)

7.5亩田产的日回报

为计算水稻的日回报,我们假设投入18天劳动 (Li,1998; 曹幸穗,1996:91 表4.2)。由王业健的长江三角洲大米价格31年动态平均调整为11年动态平均,我们得到约1745年至1755年间每石1.75两的价格。利用这一价格,一个男子耕作一亩水田,除去地租(收成的22.5%)与生产成本(单产的15%)之后,所挣日回报为0.135两。(王业健三十一年动态平均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价格小起伏而更好地表明趋势。然而我们的11年动态平均更好地反映了约1750年的价格,它自1730年后上升相当快。)

小麦

7.5亩田产的总产量

鉴于资料,计算小麦回报是困难的。水田区农民只将七成土地种小麦,而棉作区农民倾向于将三、四成土地种小麦,余下的种棉花。一亩产一石小麦,因此水田区一户有地7.5亩的典型农家一年生产5.25石小麦、棉作区生产2.25到3石小麦。李伯重认为每石小麦生产成本是0.175石小麦(Li,1998:139;李给出的成本是水稻当量,我们用李的折算率1:0.7将其折算回小麦)。这样留下的总粮食回报在水田区是4.33石、在棉作带是1.86-2.48石,或每家庭成员0.87石及0.37-0.49石水稻当量。李文治给出小麦生产成本(不含排除劳力??约为总产的20%),比李伯重的要高得多。用李文治的数字(1993:339),我们得出的纯回报分别是水田区约4.2石和棉作带1.8-2.4石。

7.5亩田产的日回报

因价格资料贫乏及一系列估计的劳动投入,计算小麦回报复杂。李伯重提出小麦价格平均是水稻价格的70%(1998:122),用我们调整过的水稻价格,这将是约每石1.225两(1750年)。小麦中的劳动投入估计是七到十三天 (Huang, 2002; 张仲民, 1988: 62; 曹幸穗,1996:94 表4.4)。用李伯重的成本并采用黄宗智与张仲民的不同劳动投入数字,我们得到每天0.144到0.078两,或平均0.111两。用李文治的成本,我们得到0.14到0.075两,或平均0.107两。

棉花

7.5亩田产的总回报

一亩产出约80斤未轧过的棉 (张仲民, 1988: 63; Li, 1998: 120),假定70%的耕地种上棉花,则总产出为420斤。未轧过的棉花每斤售得25文 (Pomeranz, 2000: 317, 采Kishimoto, 1997)。总产出值11.66两,但45%交租,余下6.41两,生产成本至少占15%,余5.45两,足够买3.1石米(1750年),或每家庭成员0.62石。(李提出生产成本与水稻相同,但种棉花的农民通过施用棉籽饼作为肥料而降低了相对水稻而言的劳动成本。他未能将把种子转换为油饼的成本包括在内,该过程由小油坊在市镇里完成 [1998:120,211注4]。)

日回报

一亩土地的纯产品是1.04两。花在棉花耕作上的时间是二十一天,每日回报为0.049两。

附录B 约1840年时生活在8,000人以上城市的中国人口比例

长江三角洲的城市人口调整自施坚雅对更大范围的长江下游地区的估计。他估计长江下游9.4%的人口住在人口超过两千的镇里??约五百万人 (1977a, 1986)。调整为反映住在人口8,000以上的城镇里的城市人口比例(500万估计人口中的77%),施坚雅长江下游城市人口的比例下降为7.5% (Skinner, 1977a, 244-45)。然而,施坚雅的长江下游比长江三角洲大得多,它包括某些完全未城市化的地区,于是反映的城市化水平可能比大长江三角洲地区实际水平要低。我们采用施坚雅长江下游地区生活在8,000人口以上城市里的城市人口(385万)进行调整,如他定义的那样,我们将其当作分子,而将李伯重对1850年三角洲的人口(3,600万)的估计作分母,我们得到长江三角洲生活在8,000人口以上城镇里的人口的大致比例??10.69%,四舍五入为11%。徐新吾与吴承明 (1990) 估计松江府的非农业人口是15%,全中国是5%。

全国城市人口的比例也由施坚雅的研究进行调整以反映生活在8,000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施坚雅估计全国5.3%的人口生活在人口2,000以上的城镇里 (1977a: 229; 1986)。然而他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调整全国人口以反映生活在8,000以上城市的那部分城市人口。假定上述全国城市人口的77%生活在8,000以上的大城市??就象在长江三角洲一样(记住长江三角洲约1840年时是中国城市人口最多的地区)??我们再次得出一个相当高的全国比率:4%的人口生活在8,000以上的城市里。(有鉴于施坚雅数字的特性,不可能决定生活在10,000人口以上城市人口的规模??瓦格利英国城镇人口的规模??于是我们必须把中国城市定在较小的规模。)

注释

[12] 唯一的例外是荷兰经济。有关其自我持续的增长可以理解为类似于(虽然不是绝对一样)英国经济,见Brenner, 2001。我们当然不会冒昧由其它非西方经济(尤其是日本经济)仿效的发展过程得出结论。

参考文献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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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行政性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1垄断概念及《反垄断法》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者经营者的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该给予规制的行为。显然,《反垄断法》所涉垄断,只是限止在市场垄断行为,而不是市场的垄断结构。

垄断行为构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不是垄断结构。要知道,世界反垄断法律经历了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的演变,《反垄断法》正确适应了这种经济理论、法律思想、法律实践的变化。(2)主观方面,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代表者为了谋取超额利益。这里超额利益是指超过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合理利润以上的利润。(3)主体,是经营者或者经营者的利益代表者。(4)客体,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5)违法性,垄断是经济学术语,经济学对垄断研究最为深刻,但经济学关于垄断行为的范围要广泛于法律范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全部的垄断行为,只是反对违法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不仅适用市场中的经营者,而且适用经营者的利益代表者。前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后者有如各种行业协会,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享有公共管理权利的其他组织。二者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也就是说,具有域外效力。

2禁止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方面。横向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不过,《反垄断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特别作出了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我们知道,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即为核心卡特尔,而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相关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享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高价、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法律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应当注意的是,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已经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垄断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执法中需要作出有效的经济分析。

4控制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者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5禁止行政性垄断

第7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对比 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对经营者进行监管,以防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后如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控制,可以稳定市场竞争秩序。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1] 。

(二)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

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我国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即把市场份额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避免市场份额这一单一因素不足以充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也还规定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我国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具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二、中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对比

(一)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必须被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如果该支配地位是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的除外。《反垄断法》第12条首次对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并扩大了范围;《反垄断法》第17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总结,详细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使得对一企业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有法可依;第18条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的因素也做了详细规定。

(二)美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美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常由《谢尔曼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部法律来规制。根据《谢尔曼法》的规定,个人或者企业企图对一行业形成垄断或者与他人合谋形成垄断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则任何个人或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可以向区法院提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0万美元的罚款。市场垄断或企图垄断是这两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通过对比得出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标准欠缺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欠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考虑了六种因素。分别是:第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第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第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第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第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第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市场份额标准的规定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对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数额进行了确定。具体数额本文前边部分已经陈述,与美国、欧盟等地相比来说,我国的标准不是很严格。这种推定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而言门槛太高,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二)反垄断执法主体不明

国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是独立的部门,其独立是为了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避免执法力度不够。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国务院下设的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其授权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这种反垄断执法结构会使得反垄断执法权力得不到集中,大大削减执法力度。

(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它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过于笼统、不具体,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这就给执法人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易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市场份额额度可以适当下调

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30%以上,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50%以上,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的市场份额额度达到70%以上的,则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进一步确立国家反垄断执法的独立部门

反垄断执法是一个复杂且专业性的过程,必须确立一个独立于当地人民政府部门且极具权威的执法机构才能有效避免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切实加大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力度。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增强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还是从提高法律规制效率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该进一步确立国家反垄断执法的主体,从而加大执法力度。

(三)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应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违法,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更加细化,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认定或推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有法可依,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五、结语

我国随着深化改革的深入,经济将得到进一步的增长,必然会促进一大批公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当然会不可避免的使部分企业在相关市场形成支配地位,这就对我国的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法》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的进行完善与修订,以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从而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8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一、加强引导,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树立守法经营意识。教育是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帮助粮食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粮食流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要大张旗鼓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使粮食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

倡导健康商务文化。在粮食领域内要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务文化,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营造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光荣的社会文化氛围,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同时,要努力与“百城万店无假货”、“守合同、重信用”、“价格诚信”、“诚信纳税”、“放心粮油”等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创造和谐的粮食商务环境。

二、健全制度,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行为规范

落实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必须有制度保障,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将公平竞争的规则落实到规章制度建设中,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修改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则,坚决废除隐含许诺、诱导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形成严禁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制度基础。要加强粮食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粮食经济发展的需要,铲除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土壤和环节,进而加速推进粮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如果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惩治,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吃亏,信用链条不能连接整个经济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一方面要建立与完善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体系。通过信用档案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监管,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对失信者给予资格、机会、利益的剥夺和限制,使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应有的风险,自食应有的苦果,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依法经营者的操守、权益得到保护和弘扬。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方面,确立严格而明确的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资格。只有符合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就是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粮食经营者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三、加强监管,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监督网络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粮食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国有粮食收购、销售、储备粮轮换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记录台帐,做到粮食信息公开化,决策民主科学化,操作程序规范化。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行业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内部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做到内部有台帐,经营有合同,核算有依据。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推行诚信承诺制。

发挥协会自律作用。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标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引导和约束,增强粮食企业“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粮食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要将反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在社会上树立起粮食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严厉查处,构筑粮食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公平环境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不正当竞争交易行为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奖励。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第9篇:市场经营行为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

(三)制定、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