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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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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报告

第1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一、1-5月份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1-5月份,全县在建项目109项,总投资137075万元,在建项目数同比增长24.0%,投资额同比增长89%。其中在建工业项目98项,项目数同比增长45.9%,完成投资119685万元,完成投资同比增长94.2%;在建农业5项,完成投资5580万元,完成投资同比增长86.2%;在建三产项目6个,完成投资11810万元,完成投资同比增长88.8%。

1-5月份,项目已入库的有226个,总投资达121.3亿元,已更新申报入库项目98个,总投资达91.4亿元,已更新申报入省库的19个,总投资10.7亿元,已更新申报入国库的6个,总投资1.7亿元。其中:46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责任制,投资上亿元的项目有18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6个,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2个。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开工1000万元以上项目33个,完成投资6.9亿元。

二、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首先,全局抓项目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项目带动战略的理念,全局抓项目的意识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少数单位和多数干部群众仍然认为重点项目建设是领导的事,相关部门的事,他人的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促进服务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个别人甚至设置障碍,敲竹杆,干扰项目建设。重建设、轻管理、重争取、轻实施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后续管理机制,致使一些项目建了毁,毁了建,造成资金、资源的极大浪费。

其次,前期工作滞后。由于机制不健全,经费没落实,许多项目前期工作一直停滞在项目建设的开始阶段,有的仅仅提出个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概算投资,连规划、可研、初设这些最基础的前期工作都没搞,一旦国家有投资,仓促应付,影响了上报,使一些项目错失了上级投资的机会。一些项目当年设计,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导致前期工作不深不细,造成了边设计、边施工,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调整反工现象,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有项目无计划,有计划无资金,有资金不到位是投资与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地方财政收入仅仅几百万元。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靠县本级财力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的根本出路在于争取中、省、市投资和社会融资。由于机制不健全,一些优惠政策未出台,有的出台了也得不到落实等方面的原因使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影响了项目进展。

第四,项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计划编制不科学、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项目概貌。前期工作、项目报批和建设实施,缺乏规范的运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已经制定出台的一些管理办法也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这些现象,表面上看是工作方法问题,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少数单位工作不实、底子不清、作风漂浮的问题。

三,硬环境与软环境的作用

硬件环境指硬件设施,例如高速公路、电网、电信网络等等

软件环境指人文环境,例如公民素质、政治制度、社会舆论等等

硬环境和软环境,是依据传播活动参加者的感受所作出的分类。

所谓硬环境,是指由传播活动所需要的那些物质条件、有形条件之和构筑而成的环境。所谓软环境,是指由传播活动所需要的那些非物质条件、无形条件之和构筑而成的环境。

就存在形式来说,硬环境是一种物质环境,软环境是一种精神环境。作为物质环境,它被限定或固定在一定的地理位置上(如湖畔的出版大厦,山顶的发射塔)和人为的具体的物质空间之中(如大礼堂、会议室、演播厅)。它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体验之外,具有静态的和硬性的特征。作为精神环境,它反映了社会风气、媒介管理、群体风貌、生活状况、信息交流等情况。它是一个被人体验和意识的世界,具有动态的和软性的特征。

就条件准备来看,由于硬环境是存放、容留传播活动的由有形物质条件构成的空间和场所,其重要性、紧迫性容易立即呈现出来,因而引人瞩目、容易得到重视;而软环境是围绕、弥漫在传播活动四周的由无形的精神因素构成的境况和气氛,其重要性、影响力是缓慢呈现的,因而容易被人忽视。另外,硬环境的需求比较具体、明确,一旦满足即可看到成效;而软环境的需求往往比较模糊,难以量化,即使付出代价也难立即看到效果。这也是人们忽视软环境建设的一个原因。正是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希望人们在重视硬环境建设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软环境的建设。否则,不仅传播活动在硬环境中获得的良好效果会消失在软环境之中,而且会由于能量内耗而导致两种环境都产生负面效应。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软环境工作要重点把握的五个环节

一、要在体制改革上求突破。按照撤、并、减、轮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建立精干、高效、规范的执法主体和公务员队伍。做到:应撤的坚决撤,应合的尽量合,该减的人员必须减下来。

二、要在制度建设上求保障。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制度建设,二是要将行之有效的制度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三、要在政策措施上求优化。一是制定政策标准要高,要达到“三个最”。即“待遇最惠、门槛最低、服务最佳”。二是推行政策手段要高。三是落实政策效益要高。

四、要在监督制约上求强化。在监督环节上,要注重督查,限期整改;在查处环节上,既要做到公开,又要体现严厉。

五、要在运行机制上求实效。在这方面,要“发挥一个作用,激活两个层面,抓好一个载体”。发挥一个作用:指的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主体作用;激活两个层面:一是激活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这个层面,二是激活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这个层面;抓好一个载体:就是要抓好市公共服务中心这个载体。

四、实现重点项目建设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1、切实加强在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切实加快建设进度,做到经常督促,按月调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通过争取中省市支持,招商引资等多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证资金供应。

2、突出抓好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列入今年重点项目盘子中的项目,务必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内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早开工建设。

3、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健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挤出一部分资金,搞好项目储备,用成熟的项目抢抓机遇,用高质量的工作争取上级投资。

4、进一步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各级都要把投资环境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项目审批、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实际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严格兑现现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顾全大局,热情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5、加大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过多种形式帮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通过督查督办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从而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保证。

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周边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涉及到社会大环境、企业自身、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及周边群众素质等等,可以用“四个矛盾”来概括。

(一)企业发展与群众生存之间的矛盾。企业经营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的过程是尽最大可能地节约成本,少数企业对一些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投入,几乎是一毛不拔。而这些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投入,往往涉及排污治理、污染治理、道路建设等,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周边群众在生产、生活因企业的建设、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后,会要求企业去消除影响、减少损失,企业却又不愿意投入去减少、弥补周边群众的损失。这样少数企业不愿意为周边群众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投入,与周边群众要求消除影响、减少损失之间产生矛盾,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各类纠纷应运而生。

(二)企业需求与部门服务之间的矛盾。企业与周边群众产生矛盾纠纷后,有些可以由企业自身与群众协调解决,但有些需要由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争议事项进行答复,给予公正评价,共同协调解决。虽然,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精神,为解决企业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利益驱动,服务意识不强。少数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全局观念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对拉动全县济经增长的作用,而将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作为增加乡镇、部门收入的一个财源,想尽办法在“管理”上下功夫。当企业与周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需要由乡镇、部门协调解决时,少数乡镇、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故意拖延以显示其对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部门协调不够。目前,全县还没有成熟的解决企业周边治安问题的机制,当有些矛盾纠纷需要由乡镇和多个职能部门共周解决时,往往会出现推诿、拖拉现象,延误矛盾纠纷解决时机。服务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以及部门协调不够,使矛盾纠纷得到不及时解决,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恶化,有的甚至演变为刑治案件。

(三)严厉打击与保障民生之间的矛盾。涉及到重点项目企业的案件发生后,站在企业的角度希望及时、从严处理,另外从维护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严格执法的角度来说也应该从快、从严处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案件特别是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难以做到从快、从严处理。一是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往往与周边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从案件的性质来说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政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较为慎重,采用调解等比较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但这种处理方式不够严厉,起不到应有的打击和震慑作用。二是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特别是参与人数较多的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案件,调查取证难,打击处理难,在处理时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因此此类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案件当事人的气焰。

(四)社会发展与群众意识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我国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全国范围处在了“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增加了涉企案件。同时,人们的经济意识、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但由于法制意识相对薄弱,当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和损失后,往往很少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凭借家族势力采用阻工等方式寻求解决。一些村干部缺乏法制意识,宗派作风浓厚,在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自作主张,,损公肥私。另外,因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弱化、重点项目企业内部自身防范不够等原因,滋生了针对企业的案件、事件,使盗窃、敲诈等违法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

五、项目建设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1)工业项目推动作用不断增强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通知精神,各乡镇、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工农业产业项目的督促检查力度。

(2)商贸流通项目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我县商贸流通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73亿元,其中5万吨棉花仓储项目、10万吨粮食储备库项目和民农资建设项目已全面竣工并投入运营。这些项目的建成有力地推进了我县商贸产业的蓬勃发展。

(3)基础设施项目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羌危险段公路改造工程、损坏路段段公路改造工程已建成通车;2008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县二中建设和2009年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已全面完成年度投资计划

(4)重点前期项目突破预定阶段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文化体育用品专业街建设项目、芦笋加工生产线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提前开工建设;城北供水改造工程可研通过专家评审;西苑灌区改造工程可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20万吨小麦淀粉生产线、生物发电厂建设和上下五千年旅游观光等3个项目已完成备案立项。

二、工作措施

1、把招商引资放在全县工作的突出位置

适度向乡镇部门分解任务,形成全县大招商,全民抓招商的氛围。

2、加大申请国家投资项目的争取力度

今年以来,尤其是11月以后,我们抢抓国家保增长扩内需和产业西移的历史机遇,放开胆子,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大抓项目,切实加强了申请国家投资项目的筛选、申报、储备、争取力度,抢时间完善前期项目多项手续,加大与中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大跑项目争资金力度,已落实国家投资项目16个,落实资金4258万元,并使一批重点项目纳入了国家投资盘子。

三、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们在项目建设上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任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审批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办理滞后,影响了项目的顺利推进

2、原材料供应不足,影响了项目的达产达效

3、企业融资不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步伐

造成这些问题是原因: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在灵活运用国家政策为企业服务上缺乏创新精神。事实上在灵活运用国家政策和我县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一些主要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旧因循守旧,跳不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办事方法,过多的重视部门利益而忽视了大局利益,为企业排忧解难不够。。

二是企业金融担保体系不健全。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调研时,企业负责人都提到,金融单位对企业扶持的态度非常积极,但就是找不到可以为企业作担保的单位和经济实体,导致贷款无法到位,项目建设停滞不前。因此,当前建立健全金融担保体系,成立必要的中介机构,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三是企业发展的环境仍然不够宽松。一个宽松的优良环境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是包项目领导对项目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六、对优化项目建设的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化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优化经济环境,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规定,弘扬为优化经济环境做出贡献的好典型、好事例,用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积极宣传造优化经济环境的良好氛围。

2、从机制上、体制上解决项目建设环境不优的问题

一是完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并下设办公室,具体领导全区的优化项目环境工作。对全区的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工作进行决策,办公室每月项目调度会,对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纪委、监察二办督查部门要对承办单位跟踪督查,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第2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1.1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与发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的环境管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破坏进行有效控制,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断推行与完善。2002年10月,我国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了“西气东输”、“青藏线铁路新建”等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试点。十三个重点工程项目试点,包括了铁道、水利、交通、石油等各部门,都是一些涉及范围广、工程规模大,并且在国内外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这些工程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生态影响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环境监理试点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还处在一个摸索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还不成熟,缺少可以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资料,更没有形成一定的技术规程,虽然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监理工作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与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相比,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缺乏合理性与规范性;第二,有些工程项目业主以及工程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环境监督管理认识,导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第三,一些工程建设单位缺少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问题出现时互相推卸责任;第四,环境监督管理单位权利具有局限性,在工程环境与工程项目进度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环境监督管理做出让步。

2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关系

2.1环境报告书应该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在工程环境报告书中要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资质、招标合同、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原则、工程环境监督管理程序、工程监督管理要求、环境监督管理阶段几个方面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确保工程环境报告书能够有效指导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2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监理的重要依据

环境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环境报告书当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的各个阶段,要根据环境报告书中的环境预测和解决措施进行管理工作。对环境监督管理范围进行确定,制定环境监督管理内容。对于环境监督管理范围,通常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和工作项目影响区域。主要范围有: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人员施工营地、工程施工道路、工程业务办公区域和营地、工程项目附属设施等范围内施工队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环境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图中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审核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项目合同、在施工各个阶段对环境报告书中要求、标准进行验收、记录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情况、制定环境监督管理计划等。

2.3工程环境监理与环境评价可以互相促进提高

从工程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看,我国环境评价部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大部分环境报告书中的施工期限与环境保护措施与实际不符,缺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通过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对工程环境监督管理进行工作经验总结,把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环境评价过程中进行反馈,可以大大提高环境评价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提高工程环境评价水平,有助于工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两者之间相互补充、促进、可以有效推进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3结语

第3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关键词:计算机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实验室资质认定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后,原国家计量局成立各级产品质检机构,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1987年“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质检机构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为计量认证(CMA)。80年代中期,原国家 标准局设立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实施质量抽查,1990年,原国家技监局“标准法实施条律”,明确对此类机构的规划和审查为审查认可(验收)(CAL)。这就在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中涉及到一个数据管理记录系统的问题。因此,我们希望能设计一套能符合实验室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的数据管理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

    3.2 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系统使用软件开发技术和WEB应用技术,建立一个可以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的信息管理数据库。图1.1为此结构流程图,此数据库的各个子系统包括:

   (1)接受客户委托子系统:从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实现系统流转。

   (2)委托信息录入子系统:当客户前来实验室提交委托检测申请时,实验室收样员首先要看客户委托检测的项目是否在实验室资质认定通过的项目范围内,如在范围内,就接受客户委托,录入客户委托信息,选择相应的项目模板,并生成相应的任务信息;如不在范围内,就拒绝客户委托。

   (3)任务单子系统:接受客户委托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应任务单,检测人员依据本实验室授权自己开展的检测项目,领取相应任务单,从而执行相应检测任务。

   (4)检测原始数据录入子系统:检测人员领取检测任务后,对样品按照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的原始数据结果录入系统。在录入数据时,依据检测项目的不同,选择相应的项目模板、委托编号进行数据录入,在保存检测原始数据时,系统将依照该项目对应标准的规定,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判定出检测结果,并生成检测报告。并将该报告流转到相应的校核人员的任务表中。转到报告审批人的任务单中。

   (5)检测报告校核子系统:校核人员在选择相应的委托单编号,依据标准,对最终生成的报告进行校核,若确认报告有问题,将报告退回检测人员或收样人员,若确认报告无误,则将流转到报告审批人的任务单中。

   (6)检测报告审批子系统:授权签字人在选择相应的委托单编号,依据标准,对 最终生成的报告进行审批,若确认报告有问题,将报告退回检测人员或收样人员,若确认报告无误,则签发报告。

   (7)检测报告打印子系统:检测报告打印员选择相应的委托单编号,打印出已审核的报告,并将报告交付委托检测单位。

 

                    图 1.1 实验室数据管理系统的流程图

    4. 结论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为代表的信息化时代高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计算机技术帮助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和进步,有能力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灵敏地做出有效地反应,同时也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工作能够有的放矢。

第4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城乡全覆盖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行为,切实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各单位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要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科,协助调查及保护现场。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食物中毒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相关病例发现能力,规范报告程序。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各单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

2、各单位要协助做好放射防护监督工作,检查基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放射人员体检、个人剂量送检及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部门的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1、各单位要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是否取得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水源上游是否存在污染源、水源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制水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净化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混凝剂投加是否规范及是否索证、常规检验项目是否开展及记录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书面指导意见,并要跟踪复查,督促整改。检查情况应及时汇总,按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同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西津、南山、河沥三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城市二次供水进行巡查(一年不少于2次),发现水质异常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

3、督促供水单位每年定期对制、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业务知识培训。

4、协助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四)学校卫生服务

1、各单位每年要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托幼机构、村小)传染病防控(预案、晨检午检实施及记录、因病缺课记录、学生健康档案等)、生活饮用水等开展两次(4—5月份、10—11月份各1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指导意见书,并按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于发现为学校供水的乡镇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或学校自备集中式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要书面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指导学校定期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行为进行动态监控,并按相关要求将摸排信息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每季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1次卫生监督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工作中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及指导意见书,并按要求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况进行督查,根据统一安排,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

4、对辖区内村卫生室集中进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2次;对辖区内各村卫生室进行业务督导,每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5、门诊部以及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1、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宾馆旅店住宿业、足浴店、理发店、美容店、公共浴室、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KTV、舞厅)组织开展巡查,全年覆盖率100%,户均巡查次数全年不少于2次,巡查要以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为重点,并要下发体检通知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每月汇总后报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2三个街道办事处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直接管理。

上述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情况,各单位要在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上报,并整理归档文字、图片等资料,填报工作信息。

三、工作要求

1、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纳入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2、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单位卫生监督检查员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要以《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为标准逐项对照,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指导,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室督导频次不少于1次,定期将督导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并与下拨经费挂钩。

第5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第6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一)组织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成立*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和情况综合。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扩大内需政策情况;组织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交流沟通信息;协调处理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方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重点对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重点向项目单位派驻监察组,及时掌握和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系会议,通报项目进程,推动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研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形成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四制”、工程建设“三大控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项目立项是否符合中央扩大内需的投向,符合省、州发展规划,有利于我市壮大支柱产业,发展优势产业;重大项目规划论证、评估机制是否完善。

(二)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程序是否经过审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建设管理程序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管理“四制”落实情况

一是项目法人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计划、财务、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是招标投标制。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单位核准的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有无规避招标的行为;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是否在招标委托合同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公开招标需变更为邀请招标的;是否依法报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有无越权审批问题;是否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是否按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

三是工程监理制。是否聘请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是否要求监理单位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是否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据实填写监理日志、月报、季报、年报和监理指令、工程完成进度等记录。

四是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及其它服务等经济活动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程序、手续是否完整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中标人实际签订的合同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及中标单位投标书的承诺是否一致,确保无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情况发生。

(四)工程建设“三大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

一是工程进度管理。是否保证项目进度管理,以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有效需求、有效拉动,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和事故处理应急措施等制度;是否要求参建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是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对工程质量负责;是否确保参建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符合国家、行业和投标文件的规定。

三是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是否加强财务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核算(概、决算)制度;是否使用国债资金和其他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国债资金是否用于项目主体工程或国家规定的使用方向,有无用于项目前期经费、管理费或其他方面;是否以其他方式挪用、挤占、置换、套取、截留国债资金和其他财政基本建设资金。

(五)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

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初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是否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是否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档案齐备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三、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工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综合组织协调,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查处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行政机关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管理“四制”、工程建设“三大控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建设程序、工程质量等情况。同时负责全市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全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随时掌握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情况。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制定扩大内需项目的审计计划。审计过程中发现转移、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财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监督与预防、监督与管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行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交底制、项目法人承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竣工检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将监督检查工作有机地融入到项目管理全过程,有效制止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是规范管理(政策法规)交底制,试行项目法人承诺制。二是派驻监察组,试行项目建设监管包点制。三是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重点行业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同时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四是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五、工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检查工作,在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7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析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Occupation Disease Harm Assessment Repor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YAN Xu-hui

(Department of Occupation Health ,Xiangtan Cit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Xiangtan 411100,Hun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Occupational hazard for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analyze the status of the evaluation report, to further enhance the level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eval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Methods137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s 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in May 2009~May 2012 pre-collection hazard assessment report overview, industry distribu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the presence of factors such as occupational hazards and collate statistics analysis. Results The city assessed as serious occupational hazards have 44 projects, accounting for 32.1%; General hazards have 59 projects, accounting for 43.1%; minor damage has 34 construction projects, 24.8%. ConclusionThe evalu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city has achieved good results, we must redouble our effort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carried out to better and faster improve the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 level.

Key words:Construction projects; Occupational hazard assessment; Analysis

随着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以及 2002年 6 月与之相配套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颁布[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在我国从无到有、由浅入深得到了高效快速的发展,而且服务需求越来越大。本研究选取我市179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市疾控预防中心2009年5月~2012年5月收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137份,包括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2方法 认真查阅上述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概况、建设项目行业分布、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情况进行整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概况 我市具有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企业4家,本单位监督审查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共137份,其中审核后通过的有98份(71.5%),修改后通过的有37份(27%),剩下2份(1.6%)为未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缺项、检测结果不合格。

2.2建设项目行业分布 全市预评价建设项目主要包括8个行业,以机械类、汽车类、化工、电子、建材、轻工、服装制造、医药为主。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评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有44项,占32.1%;一般危害的建设项目有59项,占43.1%;轻微危害的建设项目有34项,24.8%,见表1。

2.3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137个建设项目中存在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机械类主要包括噪音、粉尘、高温,汽车类主要有噪音、粉尘,化工行业主要有噪音、粉尘、有害重金属、有害气体,建材行业主要是噪音和粉尘,轻工也主要是粉尘。机械类、化工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较严重,服装制造业则较轻,见表2。

3讨论

我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已经有十年。这样的成果与我市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开展、大力加强落实各项法制法规是密切相关。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2],为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工作的开展,防治职业病,应该做好以下几点:①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从而自觉地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更好地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检查。②必须加大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有效实施。③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的评价人员。当前我国职业卫生专业队伍还不是十分强大[3],必须不断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引用的依据现行有效、完整准确。④制定更多、更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由于评价方法直接影响到评价报告的质量,因此,建立全面、动态地评估方法将可以拓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深度和广度。

参考文献:

[1]左弘,周伟,何家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探讨[J].职业与健康,2008,24(22):2463-2464.

第8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监督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概述

政府投资项目是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具有投资额度大、建设工期长、参与部门多等特性,衍生出国有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独有的特点。对其进行跟踪审计,就要求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项目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及项目评估的几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监控审计,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握住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以保证政府建设项目的质量。目前国家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是项目概算执行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结算执行审计。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一般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决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在四个大的阶段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流程对建设项目造价、质量和工期的影响程度,可确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确定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切入时点和重点。在项目决策阶段,主要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控制,主要控制点是:工程项目投资用途的前景预测研究、技术研究;投资估算研究;资金筹措研究;评价结论研究。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首先,是对项目勘测设计的控制,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项目建设是否坚持了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其次,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预算阶段控制,控制点是投资、概算、预算是否相互控制;施工图预算;概预算编制。第三,是对项目招投标的控制,控制点招标程序;标底;投标单位的选择及资质的审查;评标和定标组织;投标单位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招标投标指导委员会批复问题。第四,是对工程项目工程合同签订的控制,控制点是合同的完善性;合同主体的合格性、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手续是否齐全;订立的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合同的内容;有无违规分包的合同等。在项目施工阶段,首先,是对工程项目施工和进度控制,控制点是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或分包工程的情况;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安全措施、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施工使用的材料和安装的设备质量;工序签证单;工程进度等。其次,是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控制点是: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测结果。第三,是对隐蔽工程量的控制,控制点是隐蔽工程及隐蔽项目工程量的确定等。第四,是对材料价格的控制,控制点是进场材料价格确定等。第五,是对变更签证的控制,控制点主要是工程设计的变更;建设方对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等。第六,是对资金控制,控制点是监控建设资金的储存、使用;工程进度款拨付业务;项目资金外借使用等问题。在竣工决算阶段,首先,是对工程量计算的控制,控制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方法;图纸与有关现场签证的施工的符合程度。其次,是对定额套用的控制,控制点是结算的定额;相关的定额子目的套用情况;定额缺项的相关造价确定的情况;结算单价是否与中标时的报价一致性等。第三,是对工程取费的控制,控制点是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等。第四,是对材料价差的控制,控制点是材料质量;材料价差的调整依据;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多领的材料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控制目标

项目被发改委批准后,就可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控制目标是: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做多方案的比较和选优,并提出重要意见和措施建议,为决策部门最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对初步设计的控制目标是:确定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设计的深度和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施工预算的控制目标是:确定该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设计概算和预算是否做到限额设计,设计总概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内,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内。

招投标过程是市政建设投资进入实质性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的控制目标是:从施工能力、施工信誉等方面择优选择承包商,通过施工合同对投资、进度、质量进一步细化和控制,用经济、合同手段保证市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工程合同签订的控制目标是:审查有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的现象,纠正违反合同条款和执行合同不到位的行为,促进严格履行合同。施工和进度的控制目标是:确定施工力量、技术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质量审计的控制目标是:确定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事故。隐蔽工程量的控制目标是:隐蔽项目工程量的确定是否属实,会对决算审计效果及最终工程造价产生何种直接影响。材料价格的控制目标是:促进被监督单位规范选择供应商,比价确定价格节省投资,预防腐败现象产生。工程通过招标投标后,设计变更成为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变更签证的控制目标是: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审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利于节约投资和保证质量;特别是对隐蔽工程,要尽量对真实性做到心中有数,检查监理工程师的签证,防止弄虚作假。工程资金是保证项目的基础,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控制目标是: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工程计量的控制目标是:使工程按实计量,防止虚报工程量。工程定额套用控制目标是:必须符合实际,准确合理,关键是要与施工的实际情况一致。工程取费的控制目标是:结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等。材料差价的控制目标是:确定材料来源,核定价格差别,控制材料成本核算,保证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审计监督方式

在关键点的控制方式上,需要建立政府问责机制,注重绩效和信息公开,注重权力分配,进行多部门合作。(1)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计控制。各部门要注重协调、主动参与,进行实地调查、勘察,各种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在监督过程中,要注意监管权力的分配。(2)对初步设计的审计控制。在设计中,可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使设计方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采用限额设计法,考察各专业指标分解是否到位,是否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来确保设计质量;运用价值工程进行优化,着眼项目的寿命周期成本;采用标准化设计优化设计方案。同时,在设计中要兼顾技术和经济的统一。(3)对施工预算的审计控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审查应采取专家评审制度。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并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4)对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审计控制。应在工程开标前,召开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确定招标投标全面,运作是否规范。在招投标定价方面,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采用现行定额计价模式定价,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定价。(5)对施工和进度的审计控制。主要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可用观察、询问、测试等方法进行。而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该项工作由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建设局负责。(6)对工程质量的审计控制。主要运用实地检测的监督方式,对工程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查阅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的检测结果;对在建或完工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测试。(7)对材料价格的审计控制。材料价格确定要严格把握合同条款的规定,分为统包价、以决算审计为基础等方式,进行分类控制。(8)对工程变更的审计控制。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在变更审批方面,应该注重多部门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综合信息平台,要在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9)对隐蔽工程量的审计控制。在实际操作中,如施工方配合不够,将造成监督部门对现场测算工程量与施工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通过记录、计算、丈量、拍照、录像等方法,提前进行勘察取证,取得现场第一手数据资料和情况,并通过监理及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配合,以共同印证的方式确定工程量。(10)对资金的审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财务监督人员与工程监督人员要相互结合,把是否有应在工程造价中支付的款项列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是否有把正常的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款项挤入工程施工合同中,这些疑点当成重点,深入分析查证。(11)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控制。工程量清单计量一般有阶段性、按实计量的特点。根据这个特点,应在过程中来进行控制,而不是依靠事后发现超计量以后再扣回。(12)对定额套用的审计控制。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在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13)对工程取费的审计控制。依然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监督人员要注意工程类别是否与实际工程相符,取费级别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结算取费是否与地方文件规定的计费基数和取费标准相符。(14)对材料差价的审计控制。应到现场查验核实,对于价格不明确的材料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了解价格的真实情况,考察其是否存在任意提高材料价格,增加工程造价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高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探讨[J].审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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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旭隆.投资项目中改进组织审计工作的对策[J].审计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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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伟飞.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和实施[J].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学报.2004(6)

[4]任延艳.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局限性及对策[J].审计月刊.2007(1)

[5]周原.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模式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8(3)

第9篇:项目监督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港口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参加港口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港口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三十七条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规定应当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港口工程勘察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港口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条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信息报送

第五十二条港口工程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报告,报送日期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