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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7.08.175
从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该制度有着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率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引入并大力推广该项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意义。然而从几年来部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该项制度的经验来看,整个制度研究及体系建设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所以,有必要对其展开全面的、深入的分析。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现状分析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于一些引入行政约谈制度比较早的部门,目前正处于自上而下一体化模式的构建过程中,例如前不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提出公开征求意见。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行政约谈制度主要在部分地区基层监督部门中散步,并且多数情况下以部门内部文件形式体现,尚缺少规范的、系统的、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上来看法制化水平偏低。
1.2 缺少相关管理条例
行政约谈在实行前期需要展开一定的调查工作,需要调查和搜集的信息很多,其中涉及到的问题也比较多,例如人权、安全等相关问题,在约谈沟通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向上级反映,上级应该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应对、展开监督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解决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关管理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1.3 使用范围不广泛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目前我国行政约谈制度的使用范围已经开始扩大,从最开始的行政稽查逐步扩展到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及纠纷调解等行政监管领域工作。但是当前由于受到发展速度的限制,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中对行政约谈制度的应用尚局限于一些基层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及视频生产等领域中,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综合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2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约谈制度建设的构想
当前谈及的行政约谈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随着行政管理制度及相关经济体制不断磨合、影响产生的新事物,其比较明显的特征是体现了柔性执法及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从最大程上避免“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在政府与公众之间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其执行目的在于促进政府与公正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
2.1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法律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按照质量监管工作的职能特点,加强总局与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协同,将全系统合力发挥出来,从而建立起一套与质监工作实际需求相符合的行政约谈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应始终坚持“统一规范”原则,不断推动约谈制度立法,随着社会需求及相关工作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在具备了立法条件之后,会考虑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管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律或法规;其次,总局部门应始终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结合部门的职能分工,把握住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制定出行政执法、特种设备监察及食品生产监管等一系列专业性制度规定,最终形成统一的约谈制度模式;第三,从地方部门角度来说应坚持“地方特色”原则,在遵从上级部门的规定基础上,紧密围绕地方实际工作需求,建立起基于“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行政约谈制度体系。
2.2 规范约谈制度程序
其中的一般程序可以参照的约谈进程进行分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面几项内容:第一,约谈前准确阶段确定约谈主题、是由及对象,并拟定出约谈提纲,制定约谈通知及记录等相关资料;第二,约谈实施阶段明确身份核实、利益回避等相关制度,例如行政机关应对人出示自己的有效公务证件、表明身份;第三,约谈后处理阶段应区分约谈的内容与性质,明确后处理程序,例如行政相对人约谈之后应反馈整改的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没有认真落实约谈内容应综合考虑等。
2.3 完善约谈制度内容
纵观目前的发展情况,各部门行政约谈内容由于其适用范围不同表现出了一定差异,所以行政约谈性质及法律关系都各不相同,具体来说常见的约谈内容可以归为下面几类:第一,行政指导类,其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提醒、指导及协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作出某种行为,最终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第二,行政协调类,其内容主要是召集纠纷涉及到的相关人,针对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及协商,最终达到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的目的;第三,行政监管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针对未履行法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训诫或质询;第四,行政处罚类,其内容主要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分成两个不同阶段,其一,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并给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其二,在做出行政罚之前,针对违法行为相对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
3 结语
综上,随着近年来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的柔性行政监管制度开始创立并发展,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应用表明,该项制度充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与现代行政监管强调合作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同时还践行了服务、监管有效结合的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为现行法律提供了补充,该项制度的应用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监管效率的提升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对质量监督系统行政约谈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设计思路,实际上约谈制度每个环节都值得深入探析,但是无论如何不断创新永远都是质监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何伟日.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基于功能主义立场和行政过程视角的审思[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61-67.
[2]冯贵霞.“共识互动式”环保政策执行网络的形成――以环保约谈制为例[J].东岳论丛,2016(04):55-61.
(一)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政府部门、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会计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督工作时保证企业会计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审计的监督主要是外部针对企业会计状况开展的一种监督工作,其坚定性和强制性较为明显,企业在这两种监督作用下较为被动,企业内部所实施的会计监督则是为了能够帮助其在市场经济下获得更大发展而实施,和其他的两种监督存在一定的差距,属于主动型、自觉型的一种监督,通过实施内部会计监督管理能够和外部监督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一个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二)减少国有资产出现损失的几率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雄厚的资金、较大的市场份额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或者一定的地位。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作为国有股份占据中的最大者,为了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因为各种不合理的会计计算出现流失现象,进行内部会计监督则显得较为重要。
(三)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会计法》的要求所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内部监督制度依然处在较为初级的水平,因此,企业需要能够针对其具体的会计工作状况做好相关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工作,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份额。
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法律机制有待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影响下,企业的发展建设工作也获得了一定的成就,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方法若不能够实现与时俱进,沿用传统的方法来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则必然会导致企业无法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我国现阶段很多企业选择的会计监督制度概念不够明晰,把企业的审计监督当成会计监督来运行,导致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较为混乱,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法律约束工作机制。
(二)企业管理工作人员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企业各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主要受到管理和领导阶层做出的各项决策的影响,企业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自身利益,从而导致个别管理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进行会计证伪造、做假账、纵容各种会计事项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会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其非法操作一般都是由企业管理者进行操纵,所以导致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作用相对较低,阻碍了会计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企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建立起合理科学的会计管理体制,缺乏控制制度以及内部监督制度,无法对会计工作进行全面仔细的监督。及时部分企业为了能够满足市场竞争力提升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度,但是,当具体状况没有有效进行落实时,就会导致管理体制出现流程化和形式化的发展趋势,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整个会计工作秩序相对混乱,诱发各种的现象。
(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会计工作人员作为参与企业资金流动的一手工作人员,企业的所有财务、账目、资产等相关信息都是由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质显得较为重要。其中业务能力就表示对资产、账目以及财务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统计以及上报;综合素质则表示会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在会计工作范围逐渐扩大、企业发展的不断影响下,会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企业在进行会计人员招聘时,可能会主动降低一些硬性标准,招聘一些没有专业知识、相关学历以及会计证书的工作人员来从事日常会计工作,导致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受到影响。而且,企业中的管理方法不够严谨,让日常会计工作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自我监督能力相对较差。在“权力至上”的影响下,个别会计工作人员会出现有意造价的现象,这都会给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三、推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
(一)制定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离不开稽核制度的支持,在各项管理工作中,会计管理的作用相对较大。科学合理的稽核制度是保证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和真实的基础。稽核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对于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错误、遗漏或者行为能否及时地资质和纠正,是否能够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减少因为会计工作失误诱发的腐败或者资金不明的现象产生直接影响。稽核制度的顺利建立和落实还需要配备相应的稽核工作人员,所以,工作人员需要对稽核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掌握会计工作内容。包括会计人员之间开展轮值稽查等,从而让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能够有所保障,实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透明性,为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够为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有效、真实的辅助资料。
(二)企业会计人员之间进行互相监督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人员出现的原则丧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及中饱私囊等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其正常发展受到影响。所以,企业需要尽早建立其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首先在会计工作中建立末位淘汰制和轮岗制,前者需要会计主管对工作人员实施定期考核,通过优胜劣汰来提升会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以及业务能力。后者的实施则能够减少监督工作人员出现的行为,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且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深入了解自我本职工作;其次,要能够制定有效的会计会审制度,定期形成会计会审工作报告;最后,需要能够坚持财务主管的正确领导,对会计人员的资产、现金以及账目进行相应的检查,检查其是否存在错报、遗漏等行为。
(三)发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作用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能够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力度得以强化的主要措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控制评价内容、稽查会计账目等。审计工作则是根据企业内部相关政策的评估以及审查,对企业项目活动加以核实、审查,其中包括项目的社会动态、市场动向、经济回报、资金投入以及顾客服务等。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能够保证会计获得更佳的效果。会计的阶段性工作集中在资产统计以及账目管理之上,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能够分析企业发展目标以及经济效益,还要能够综合了解企业的社会效益,从而保证会计工作范畴能够得以扩大,为会计工作宏观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会计工作人员需要达到综合素质的要求,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以及展业学历。企业管理和领导阶层需要能够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培训,从而保证会计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处理能力。其次,引导会计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工作责任感,员工需要能够进行互相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上报和解决,强化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并养成自我工作监督的习惯。
四、结语
近几年,全国各地频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如“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大桥坍塌”等现象频繁出现,成为众多媒体追逐的新闻热点。从总体来看, 我国建筑质量水平并不很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表现:(1) 许多工程结构隐患严重,甚至导致建筑倒塌。 (2) 相当一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 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3)装饰工程质量低劣,给排水、电气、燃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二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 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三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 甚至偷工减料。四是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五是一些供电、供水、消防单位搞行业垄断,迫使施工企业走歪门邪道。此外, 还有规划、设计、配套设备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政府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监理监督。企业的自我监督不用说了,因为有利润在里面,所以监督力度就不够。即使企业技术人员遇到一些质量问题,也因为没实行强制性手段,最终也会得过且过,造成部分质量隐患。再说监理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理几乎都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的预期效果。在许多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只有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而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这使得独立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威信取得甲方的信赖及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难以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威信。工程监理的收费偏低,监理单位间的不良竞争,使得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使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所以,必须加强政府监督,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的单位。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议:
1、目前我国通过发放施工许可证进行第一步的监督。而在国外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美国、新加坡等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2、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业主作用,进行统一筹建。在我国,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这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住建局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4、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我们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
5、完备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引发了一系列的市场混乱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在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从事正当的专业活动方面,严格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制度的定义、作用及变迁机理
马克思是最早研究经济制度的学者之一,他明确提出:凡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就是有效的制度,它能对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科斯也指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制度安排不仅对分配有影响,而且对资源的配置以及产出的构成都将产生影响;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也将对产出产生影响,人们需要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进行选择。虽然马克思与诺思等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时代背景也各异,但是他们都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技术(生产力)和制度(生产关系)共同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经济实绩。
诺思从人类分工及专业化发展的角度来考察制度的产生过程,他认为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能够节约生产成本,但是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边际生产成本的降低幅度逐渐递减,这种成本的节约,会被由于信息不完备和市场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所带来的边际交易成本的逐渐增加所抵销。因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建立一套能够规范和约束人们的交易行为的制度,从而降低由于市场信息不完备性和市场中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交易成本。无论是正式的规则,还是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非正式规范,其变迁是否有效,取决于它们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可被视为是制度创新所带来利润,但这些潜在的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结构内实现,因而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就会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从而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信用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制度的定义我们可知,制度实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进行交易活动的某种特定方式,也就是行为规则。其形式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那么信用制度就可以定义为与信用相关的人与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规则。由此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与信用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契约、操作机构、道德习俗、意识形态都被纳入到信用制度的范畴中来。这个定义的内涵远大于通常意义上以信用法律法规及体系结构为主体的范畴。参照新制度经济学派对制度的划分,也可将信用制度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信用法律:由国家政权的,宪法、经济法中关于信用的相关条款及专门针对信用问题的信用法。信用法律规定了信用活动所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其他任何规则都不得与其相抵触,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层次。
(2)信用条例:由经济实体或组织制定的信用相关规定及条例。例如由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信用协会、信用中介等机构的指导其管理与经营行为的信用规定。
(3)信用文化:与信用相关的道德风俗、意识形态、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信用文化不同于法律、条例等正式约束,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明确的条文及强制力量而是通过舆论、集体价值取向、道德评判等方式来规范信用活动。
(4)信用执行机构:保证与信用相关的各项约束可被执行的组织。信用执行机构可分为强制执行机构与非强制执行机构两种。
信用制度的变迁过程及影响因素
以科斯、诺思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已明确指出制度变迁的动力来自与变迁收益,即变迁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但是变迁自身也需要成本,变迁最后能否成功,就取决于变迁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这可看作是制度变迁所需遵循的基本规律。
1.信用法律
信用法律是信用制度的最高层次。发达国家都有针对信用颁布的详尽法律,而我国的信用法律却还处于缺位状态。回顾发达国家信用法律产生的历史,其的时机,都是信用交易额猛增、各种信用工具被广泛使用时,社会各相关方面对国会适时出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提出了强烈要求,于是政府开始着手制订。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美英等发达国家,在他们信用法律的70年代,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信用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逐渐加强,信用交易额猛增,由此极大促进了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信用法律,信用活动得不到规范,导致信用秩序混乱恶化,在企业信用上出现了“三角债”、拖欠银行贷款等问题,在个人信用上个人消费信贷迟迟无法发展,不仅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并开始威胁到宏观经济的稳定。这种情况已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信用法律,以规范各类信用活动,降低信用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潜在收益为信用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动力,但要使信用法律真正得到颁布实施,这动力还必须足够大,以补偿信用法律产生的成本。从表面层次看,信用法律的成本只是制订法律过程所需付出的劳动成本,但实际上这成本只是次要的,信用法律的主要成本是克服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所需付出的成本。混乱的信用秩序虽然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但必然也会为部分组织或个人带来利益,与信用问题相对应,在我国当前信用状态下最主要的既得利益者可划分为三类: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拖欠其他企业款项的企业;拥有大量坏账、竞争力薄弱的银行。除这三类主要既得利益者外,还有恶意商业欺诈者等依靠信用法律缺失而牟取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2.信用条例
信用条例由于并非国家政权颁布,通常也不由国家政权来强制执行,因此其层次低于信用法律,是作为信用法律的补充而存在,以更详尽且更具针对性的条款、更狭窄的适用范围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根据信用条例组织的类型,可将信用条例划分为银行类与非银行类。
银行信用条例由银行行业协会、指导机构或银行自身制订,用以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信用活动中的行为。银行信用条例对内应做到防范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通过相关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对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监控和相互制约。非银行信用条例的制订者主要有地方政府、各生产经营组织、信用中介机构等。其制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在信用活动中的利益及其内部的正常信用秩序。
信用条例因为缺乏足够强制性,因而其制度变迁成本只以制订、推行制度所需付出的信息成本、组织成本为主,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信用法律。
3.信用文化
信用文化包括与信用相关的道德风俗、意识形态、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信用文化往往起着不逊于信用法律的作用,可有效降低信用法律的执行成本。诺思提出,意识形态对信用法律等正式约束是一个决定因素:“信仰结构通过制度――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转化为社会经济结构”,甚至“有效率的政策如果被认为是不公平的,那么将产生政治上的反映,使得(有效率的)改革停止或倒退。”
信用文化这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也遵循意识形态的特征与发展规律。信用文化直接以一种“信用观”的方式指导人们的决策行为,其目的是在于节省人们为保证交易公平所付出的信息费用。信用文化为达到其保护交易公平的目的,所凭借的机制是维护契约的完备性,只是信用文化是通过意识形态、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成本较低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而非详细指定书面契约文本。
在相同的外界条件下,信用文化对不同交易者的约束力不同,这种约束力又会转化为交易者对信用文化的虔诚,即对信用文化对自己及他人的约束能力的信赖。这种信赖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接受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中,通过自我的不断归纳与吸收形成的。所以个人信用文化来源于社会信用文化,但社会信用文化又是由个人信用文化所组成的,两者间是个体与总体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既是循环,又是反馈。通过这种循环反馈的机制,个体信用文化与总体信用文化会趋向于统一。简而言之,讲究诚信的个人信用文化不会形成失信的社会信用文化,而失信的社会信用文化也基本无法培育出诚信的个人信用文化。
从具体层次来说,信用文化的构建需要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等方面来构建。
4.信用执行机构
前面已经指出信用执行机构可分为两种:强制执行机构与非强制执行机构,是分别与信用法律与信用制度相对应的。
强制执行机构是为信用法律而服务的,信用法律作为法律的一种,其总执行机构必然是国家政权,但信用法律根据其约束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银行相关法律和非银行相关法律,这两类法律存在较大差别,其执行功能集中于一个部门并不能产生效率优势,而应该对其进行分工。美国的信用法律执法机构也是按照这两大类进行划分。我国在制订相应信用法律的同时,必须也考虑到信用法律执行机构的设立,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应方式,遵循以法案草案的提出机构为法律执行机构的原则,建立完备而高效的执法体系。
信用条例由经济实体或组织制定,其适用的区域仅仅局限在经济实体或组织的控制范围内,其强制效力也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由国家授权的。信用条例的这些属性决定了信用条例的执行机构不可能是国家或者其他组织,而只能是制订信用条例的组织自身,它在技术上对条例文本提供解释并组织实施。
结语
浙江省工商部门根据行政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要求,狠抓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构建执法监管网络。
一是建立健全12315组织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村小商店量多面广而且十分分散,如何加强对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光靠工商所这支队伍的力量我们感到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根据总局提出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一会两站”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推行“群众监管网”建设工程。通过大力推进12315进农村、进社区、进商场、进企业、进旅游点的建设。构建了覆盖全省县、乡、村三级的12315消费维权群众监督网络,实现县市级12315中心(消协)、工商所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消协分会)、基层12315联络点(消费维权联络点)三级联动,并在乡村、社区聘请了群众维权监督员,把消费维权的职能向乡、村延伸。并落实到基层政权组织。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设立消协分会531个,在商场、市场、企业、旅游店建立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消费维权监督站)2662个,在乡镇所在地和城市社区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监督站)2544个,在行政村一级设立12315联络点(消费维权监督点)16225个,共聘请群众监督员39096名。目前,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的联络员、信息员、宣传员、监督员、调解员的作用,已经成为工商部门的维权民兵,变成工商的眼睛和工商职能的延长。
二是全面推进责任区监管模式。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离不开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度,省局积极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网,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通过大力推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属地“网格化”责任区监管机制。实行工商所长对全所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所长对所分管工作负责,各巡查队长对责任区各项工作开展负责,责任区干部对责任网格属地管理负责。通过实行责任区监管模式,全面整合和利用现有系统资源和工商所人力资源,切实解决基层工商所监管点多、线长、面广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各地根据责任区监管的需求,普遍应用工商所责任区分类监管软件。通过“电子地图”,工商干部能直观、形象、快捷地对经济户口进行自动定位,方便实地监管和操作查询,运用分类监管的科学性,缩小精细监管的范围和数量,有的放矢地加强巡查,降低监管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三是构建商品质量监测网络。强化质量监测是提高商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工商监管的精确打击。200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商品为重点采取省、市、县三级相结合,定向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通过质量监测,省局先后查处了雀巢婴儿奶粉碘含量超标、肯德基食品含苏丹红、索尼数码相机不合格、国际品牌服装质量不合格、东芝等四个品牌手提电脑质量不合格等质量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通过实施监测主体资格认定、监测计划备案、监测结果上报、监测信息等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省局为主,市、县局三级联动的商品质量监测网络。在发挥质量监测精确打击作用同时,我省工商系统通过构建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车和检测箱“四位一体”的快速检测体系,建立了全天候的食品质量快速识别系统,有效解决了“及时发现”的问题,目前,全省已设检测中心69个,配置检测车77辆,设检测点582个,配备检测箱505个,形成了市县局设检测中心、配备检测车,200个以上商位的市场设检测点、工商所配备检测箱的快速检测网络,
四是加快建设全省12315信息化网络。以总局确定我省为12315信息化网络试点单位为契机,全面推进以市为单位的相对集中受理模式。根据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全省各市的12315软件,并突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
坚持党的十和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为准则,围绕解决“”突出问题、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周密设计、系统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坚持继承传统、大胆创新,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以制度机制实现巩固群教活动成果,达到反对“”改进作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制定原则
一要切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单位干部的权、责、利平时开展的工作来制定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单位职工最容易发生的事情来进行制度约束。重点要注重干部作风、组织纪律、效能建设、权力监控、廉政建设、民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二要注重规范具体。建立的制度既要符合规范要求,又要符合工作实际,要着眼于明确、具体、可供操作,无论是管事还是管人都有实用效果。
三要强化监督执行。加强制度的公开监管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重点要发挥各级检查、监督组织的作用,对干部作风、工作效率、廉洁勤政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使工作运行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制度建设计划
(一)修改完善《镇机关管理制度》
对应制度的17章89条16个机关管理制度,逐一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对不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的地方和条款要进行修改,特别是“三公经费”、干部管理、联系群众和纠正“”等方面,完善好具体的内容。(责任领导:‘完成时间:2014年7月)
(二)新建立18项制度
1.在廉政教育方面新建立3个制度:①《主要领导讲廉政党课制度》;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制度》;③《镇管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责任领导:,完成时间:2014年7月)
2.在权力监控方面新建立6个制度:①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质采购、工程建设制度;②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④村级财务管理制度;⑤党员干部勤廉双诺双述双评制度;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责任领导:,完成时间:2014年7月)
3.在民生维护方面新建立5个人制度:①党员干部记民情日记制度;②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③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④民生项目公示制度;⑤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领导:,完成时间:2014年7月)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县政发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关键词:诚信诚信制度委派制
一、缺乏“信用”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
1.企业所有者或经理人员。社会转型时期企业所有者会采取各种手段钻法律规章制度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由于经理人员和所有者多半存在短期委托契约型关系,在对其缺乏合理的收人分配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的情况下,经理人员利用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信息获取利益。
2.企业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造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做出“道德失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会计人员受其聘任,本着“为己服务、服务于小团体利益”,做出“故意失真”的违法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是会计行业缺乏的重要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收人低使执业范围狭窄,对客户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使其很难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计意见。
4.地方政府。企业上缴利税是地方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过去由于政企不分,出于地方保护,会为企业信息失真提供外部环境。
(二)制度缺陷
1.会计准则缺乏精确性、完善性和规范性。我国会计准则的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抵触,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在会计准则和标准上具有较大的政策选择性。会计制度本身“内部模糊性”的局限性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这些都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确立。
2.公司治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性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改造,大多数公司实现了改制上市。但由于改制不彻底,一些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调的同时,会计行业也难以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三)监罚不严
监督机制不健全。日常监管不严,内部监督多流于形式;外部监督具有时滞性(事后多于事前、事中),监管不及时。对违法行为以罚代法,轻法律制裁;执法不严,削弱了法律效力。
(四)素质欠佳
我国部分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分两种情形:一是本身业务不精,二提岁寸金钱过分追求,三是行业年检考核流于形式,知识更新和日常培训后续环节跟不上。
二、建立诚信制度的必要性
(一)整顿经济秋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虚假信息会误导经济行为,损害市场主体各方利益,导致决策失误和经济秩序混乱。会计诚信能够防止的产生,推进党的廉政建设,实现“以德治国”;尤其是上市公司避免市场欺诈,在确保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可以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推进会计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和质量,从根本上杜绝制造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发生。由于我国会计行业发展较晚,会计规范欠佳,会计准则缺乏统一性,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严格的衡量标准,因此在法律失去效力的环境下,诚信道德在有缺陷的制度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进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
(三)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已有一年多,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大,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纷至沓来,外资可通过购买股权合资兼并我国企业,会计作假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同时一些不法之徒会利用我国准则制度的疏漏转嫁、制造“信用危机”,损害我国利益。我们在与国际大公司抗衡的同时,要着重注意会计行业的规范性和法治性,确保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要增强行业责任心与“诚信”的职业操守,加快诚信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整治会计秩序,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条件;把握机遇,接受挑战,提高自身竞争力,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四)有助于把社会主义法制推向前进
当前我们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大环境,由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较短,制度建设与行业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政策的不确定性要求我们必须完善、规范各项法规制度。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加快信用制度、信息制度的建设,改进服务与监督,增强道德意识,树立法律意识,依法治国,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
三、建立“诚信制度”的措施
(一)倡导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规范,确立诚信原则地位,建立诚信制度
如今会计已从经济活动资料计算的核算型过渡到决策依据的管理型,只有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才能站稳脚跟。这既是促进我国会计行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所必需的。因此,必须确立“诚信”的行业地位,应该把诚信作为行业的基本原则,以行规、制度的方式建立。
(二)积极推进强化公司治理基拙性工作
主要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里重点强调对上市公司治理。一方面要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国企选派董事长,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作用;同时健全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由强化内部治理实现从外部保障。
(三)加强会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注重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切实抓好对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和后续教育工作。加强素质培养,强化诚信教育与责任管理,推行终身教育,确保信息工作的规范、真实可靠。
(四)充分确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角色地位
独立性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公证和社会监督作用的前提。我们必须加快“合伙制”和“独立执业人”制度的建立;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自律化管理。实现客观与公正职责,切实做到服务与监督目标的协调统一。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包括内部监管、行业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在内的能够充分履行其公正、监督职责的完整监管体系。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要加强责任管理,避免形式监督;突出监管重点,克服监管的时滞性,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推向前进。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改善我镇居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坚持创建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在硬件设施日趋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为创建文明、和谐、优美的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
二、组织领导,下设工作组:
1、拆迁工作组(具体工作任务:在宜居集镇建设实施过程中,所有拆迁户房屋的拆迁、补偿、建设地点的落实和暂时过渡工作。)
2、杆线迁移组(具体工作任务:宜居集镇建设改造地块的各类杆线的迁移、协调等。)
3、规划建设组(具体工作任务:宜居集镇建设改造地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按镇区总体规划执行。)
4、土地报审组(具体工作任务:按正常程序及时做好建设改造地块的红线图划定、项目的立项以及土地上报审批等。)
5、镇区管理组(具体工作任务:对镇区卫生环境、经营交秩序以及路灯亮化情况等进行管理。)
6、宣传保障组(具体工作任务:宣传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及我镇各地块改造建设政策,营造宜居集镇建设浓烈气氛,做好其他各组的安全保障工作。)
三、目标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宜居工程(发[]39号)文件要求,全面启动、扎实推进镇的宜居工程建设,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镇的集镇建设有新的改观,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初步展示宜居的新亮点。
2、聘请大学规划设计院的专家对镇区的总体规划进行高标准的修编和调整,对河西环行路和建设路两个主要地段做出详细的规划编制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启动镇区河西环行路建设,使其南与公路贯,西与公路相连接,确保年内建成车。加快旧镇区的拆迁改造速度,加大力度开发公路东侧河边A001地块和石江公路与路交叉的十字路改造工程,适时启动建设路北延工程,达到提升镇区形象的目的。
2、大力改善交条件。按交建设引领经济发展的理念完善镇域路网建设,基本实现五横五纵的镇域骨干交网建设,年内实施完毕大道等10条30公里的镇村主要干道的灰黑化建设。加快镇区公用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镇区的交环境,8月份之前完成路、建设路和育才路的改造工程,全面启动老镇区的建设路、路和育才路3条街道和镇西河环行路路灯亮化工程,加快居民集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进程,提高进集中居区居住建房农户的生活质量。同时建立起镇村公路专业管养队伍,确保镇村公路的完好率。
3、打造人文的新品牌。按原格调整修,兴建职业教育陈列馆,改造原有休闲娱乐场所,力争年内建成1个集休闲、健身于一体的休闲中心和1至2个小游园。
4、抓好镇村的环境卫生整治。以农村“百日环境整治”活动和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抓手,搞好“三清”工程,实现垃圾集中处置、污水集中处理,完成改厕任务,真正做到天蓝、地绿、水清、景美,力争年内过环境优美乡镇验收并建成4个省级生态示范村。
5、强化集镇长效管理。优化整合镇村管理职能,做到镇村联动一体化管理,以开展宜居集镇星级评定为契机,不断强化镇村综合治理,重点解决镇区脏乱差基础设施破损、绿化缺位现象,实行环卫保洁人员定岗定位,包干负责,组建城管监察专业队伍,履行长效监管职能,对老镇区内的公厕、消防、供电、供水邮政讯等配套设施进行全面维修、更新,增补和改造,不断提升的人居环境。
五、时间安排:
1、6月份为宣传发动阶段;
2、7月份为相关工程开工建设阶段;
3、8月份为相关工作组织验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