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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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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要求

第1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菲利浦公司提出了名称为“记录载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本申请,菲利浦公司提出复审请求,并在复审过程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记录载体,包含有基本平行的轨道,所述轨道具有记录于记录载体上的光学可检测记号,用于在回放设备中通过一种可控类型的数据处理方式恢复信息;以及所述轨道具有拥有调制模式的轨道摇摆,用于在回放设备中检索用于控制所述类型的数据处理的代码,其特征在于:记录载体包括限制环形区域(S1,S4),以及另一环形区域,所述另一环形区域在所述限制环形区域(S1,S4)之外,在所述限制环形区域中轨道具有所述轨道摇摆,而在所述另一环形区域中轨道不具有轨道摇摆,用于在回放设备中减少由于摇摆引起的干扰。”

2009年7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3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轨道摇摆”的物理结构不清楚,导致由“轨道摇摆”所限定的“限制环形区域”的结构也不清楚,从而导致所要求保护的记录载体的结构不清楚,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菲利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第17934号决定。菲利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是否可以通过方法等其他方式间接限定。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根本目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公开换保护原则的实现。专利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以公开换保护,通过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来激励其做出发明创造,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公众生活水平。公开换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通过公开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公开的技术信息推动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除了说明书以外,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权利要求书不清楚,可能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具体实施发明创造。公开换保护的第二个方面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其他人知道权利边界从而避免落入保护范围。从反面来看,权利要求书应当明确地告诉其他人什么技术方案是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如果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明确,就可能会使其他人感到困扰,影响其他人正常对相关技术方案的使用。因此,无论从上述哪个方面来看,权利要求书都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是指:首先,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其次,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再者,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只有在上述要求都得以落实的情况下,才能确保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创造的技术信息的公开是充分的,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也是清楚和明确的,才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基本目的。

三、产品结构是否必须直接地进行表征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是,并不是所有产品的技术特征都能够用结构特征予以表征。因此,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使用参数表征时,所使用的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

即使是结构特征本身,在客观上也有两种可能的表征方式,一是直接的表征,二是间接的表征。在原则上,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应当直接地予以表述,以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地、直观地理解其具体物理结构信息,但在有的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难以用形状、尺寸等直接地表征,而需要通过方法、物理或化学参数等间接地进行限定。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间接的限定可以清楚地知道产品的具体物理结构,该结构特征的间接限定是应当予以准许的,该结构特征的间接限定同样应当认定是清楚的。

例如,在“记录载体”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记录载体,对于记录载体这种产品而言,记录载体中所记录的信息代码会导致记录载体微观结构发生变化。由于记录载体微观结构的变化随着所记录信息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所记录信息不确定的情况下,相应的微观结构也不确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不可能穷尽地对这些信息所对应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和说明。在其所记录信息并不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变化的情况下,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能够直接地表征具体的物理结构,而可以通过刻录信息的某种方法间接地限定该结构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

四、“记录载体”案的评价

在“记录载体”案中,“轨道摇摆”实际上是一种在记录载体上刻录信息的方法。根据现有技术可知,“轨道摇摆”要根据对非摇摆轨道上的信息的解密方式(或其它数据处理方式)进行调制,具体的调制方式和调制后的具体形状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来完成。虽然不同的解密方式(或其它数据处理方式)对应不同的轨道摇摆的物理结构,但是,一旦确定信息解密方式(或其它数据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就能够确定信息解密方式(或其他数据处理方式)所对应的微观结构的变化,确定轨道摇摆的物理结构。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轨道摇摆的物理结构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第2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在修订征求意见稿中,IASB和FASB根据原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重新审议讨论,并其中针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以下五个方面征询意见:(1)其他综合收益(OCI)的使用;(2)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3)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4)解锁合同服务边际;(5)生效日及过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观点是“根据合同类型,保险合同按各种不同比例将财务要素和服务要素融合在一起”。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对要素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组合的当前评估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并假设主体会在到期时向保单持有人给付和赔付来履行负债义务。本文主要从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拆、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简要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框架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适用于主体签发的所有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持有的所有再保险合同以及主体签发的含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前提是签发该合同的主体也签发保险合同)。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针对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固定收费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将不适用保险合同准则:(1)合同定价不是基于对单个客户的风险评估;(2)合同是通过提供服务以补偿客户;(3)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由与交易对手使用服务引发。另外,按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暂时保持现行IFRS 4和IFRS 9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保险合同的分拆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分拆按照是否“紧密相关”的原则进行。保险合同如果存在“显著”的投资组成部分,应将其分拆出来并按照相关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考虑到是否分拆保险合同中非保险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组成部分时,修订征求意见稿按与收入准则项目中识别单独履行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各组成部分之间确定现金流的归属时,应将投资组成部分和嵌入衍生工具视作单独的合同,再按收入准则项目关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的原则,将现金流量分配至各保险组成部分和非保险性质的产品或服务部分。此外,现金流出也应当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础分配至各组成部分。

三、保险合同的确认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进行了修订,会计处理更为明确和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以下两者较早时将其签发的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保单持有人首次付款的到期支付日。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考虑合同亏损问题,如果保险合同发生亏损,则保险合同将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变成亏损性的那一天。关于保险合同是否发生亏损,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主体受合同条款约束后,履约合同现金流和保障期前的现金流之和大于零的话,则这个保险合同是亏损的;现金流超出零的部分应作为支出立刻在损益中反映。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主体不应当将合同边界之外的保费相关的任何金额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这些金额属于未来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计量

保险合同的计量是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关键所在。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以下合同外主体应当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采用统一的计量模型:(1)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款项与基准项目汇报挂钩的保险合同;(2)未到期的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以下两者之和计量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金额;合同服务边际(征求意见稿初稿称为“剩余边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要素法”(也可称为“模块法”)计量模型,但是对相关的细节内容进行了修订。保险合同计量的四个要素:未来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修订征求意见稿允许采用“保费分配法”模型,前提是其计量结果能合理地接近于“要素法”模型下的计量结果或者保险期间小于或等于一年。

1.未来现金流量。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当包括履行该组保险合同所有直接相关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主体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基于主体自身情况,以无偏差的方式,整体考虑与主体履行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反映当前情况且是显性的;它的范围仅包括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的边界范围以内产生的现金流。当主体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的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障和其他服务时,则相关的现金流量处于合同边界以内。与原征求意见稿一致,主体对现金流量的估计与计量日当前情况保持一致。

2.货币时间价值。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期限比较长,因此,主体应当使用能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特征的折现率来调整未来现金流量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计算履约现金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折现率应当与以下工具的可观察当前市场价格一致,该工具的现金流特征反映了保险合同负债的现金流量特征(比如时间、货币种类和流动性方面);剔除与保险合同负债无关的,但影响所有可观察价格的所有因素。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折现率的估计应该与其他用于计量保险合同的估计一致,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

针对非分红保险合同折现率的确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法。一种是无风险利率加流动性调整的思路,可被称为“自下而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提及。另一种方法是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提出的思路,可称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以某个参照资产组合或实际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曲线为起点,经过必要的调整后达到只反映保险合同负债现金流特征的一个适当的折现率。资产组合收益率曲线必须基于当前市场信息。如果收益率曲线部分区域没有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那么就参照公允价值准则的相关指引,尤其是第三层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风险调整。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在计算履约现金流时,应对其使用的预期现金流折现值运用一个风险调整。风险调整的目标是主体应承担履约现金流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的补偿,因此原征求意见稿目标中的“理性的主体为了不再承担风险而愿意支付的金额”和“最大金额的概念”被取消。风险调整应当反映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不应当反映与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例如主体持有的资产的投资风险、资产负债不配比风险以及与未来交易相关的操作风险等。关于计量风险调整的方法,原征求意见稿只允许主体采用置信区间法(ConfidenceLevel)、尾部条件期望(Conditional TailExpectation)和资本成本法(Cost ofCapital)三种方法,以避免允许多种方法所带来的实务多样化、降低计量相关性等问题;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限定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原征求意见稿中三种方法仍作为示例予以保留。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不再对计量单元做出具体规定。

4.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margin)。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变动应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财务状况表金额的调整,而不是原征求意见稿所提议的计入当期损益。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不为负的情况下,主体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的履约现金流金额和保险保障期前的现金流之和来计算合同服务边际。在后续计量时,主体应当将未来现金流量的任何变动计入损益,该变动不会导致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并且应当按最能反映根据合同所提供服务按照系统方法的剩余转让,在承保期内将剩余合同服务边际计入损益。

五、要求主体持有基准项目并规定与基准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

由于有些保险合同约定了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与要求主体持有的基准项目的回报相挂钩(如分红、利润共享以及投资连结合同)。针对这类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将合同现金流分解为会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以及非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直接随基准项目回报而变动的现金流所对应的负债,在列示和计量时,均采用映射基准项目账面价值的方法(称为“镜像法”)。其他现金流,如固定付款、期权和担保,则根据要素法计量。

六、对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简化计量

修订征求意见稿建议,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计量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1)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结果能够合理近视于采用“要素法”计量的结果;(2)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更短的保险合同。根据“保费分配法”,主体在初始确认时,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负债可能包括:初始确认时收取的费用;获取保单成本相关的支付;承保前现金流量;亏损性合同的额外负债。在后续计量时,未到期保险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包括:期初账面价值;会计期间收到的保费;已履行义务而收到的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的亏损合同负债;亏损合同估计变更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调整的影响。另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具有重大融资成份的合同,在计量其扣除赔款前负债时应予以折现和计息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

七、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判断再保险合同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时,可以站在再保险分出人的立场进行判断。如果保险合同的分出部分所对应的所有保险风险实质上已转由再保险人承担,则可以认定分出人已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支付保费并在支付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合理索赔时获得补偿,而不是收取保费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合理索赔。因此,要求按“要素法”予以修订以反映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八、保险合同的列报

为了回应对于业务信息量的要求,力求使收入列示与其他行业看齐;修订征求意见稿放弃了原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汇总边际法”列报综合收益表,并决定采用“已赚保费法”列示综合收益表。根据这种新的列报方式,主体在综合收益表上应当列示:初始确认保险合同的损失(如有);风险调整的变动;反映期间内服务转移的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化;不影响合同服务边际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的变动;实际现金流量与前期对现金流量估计的差异;亏损合同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持有再保险合同的签发者信用状况发生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确定保险合同负债的利息费用;其他没有在其他综合收益表中确认的损失或利得。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列报处理引入了其他综合收益(OCI)。原征求意见稿要求将因折现率变动所产生的所有影响计入损益。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不依赖于标的资产回报的现金流,采用当前市场利率进行折现与采用初始确认时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之间的差异计OCI。对保险公司而言,对OCI的使用将减少一部分损益的波动性。但是,当资产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时,将增加波动性。

九、保险合同的披露

制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所涉范围内的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等信息。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主体应当披露以下项目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金额;针对保险合同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判断的变化;源于保险合同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披露的内容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十、过渡

第3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县直有关单位、“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局属各部门,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三送”联系点群众,公路沿线群众代表、库区群众代表、部分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求意见形式

采取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开展大调研、大服务活动,召开专题座谈会,约谈交心,走访职工群众,主动上门走访交通服务对象单位等形式开展征求意见活动。

三、征求意见内容

1、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县交通运输局党委解决“”问题、改进作风的意见建议;

4、对县交通运输局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对县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在依法行政、窗口服务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6、对县交通运输系统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安排

l、3月7日,向局全体干职工、部分党外人士、两代表一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情况民主评议表》、《县交通运输局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民主表》,并要求在3月10日上午动员大会时,交县委第3督导组回收汇总。

2、3月10日前,开设征求意见箱,公布征求意见专用电话,电子邮箱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3月15日前,向县直有关单位、各交通运输企业、服务对象发出征求意见函。

4、3月10日—3月31日,局领导班子成员深入一线开展大调研、大服务活动。

农村公路建、管、养调研活动,围绕广大人民最关心的出行问题,就目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向群众征求意见,创新我县的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运输市场发展调研活动,重点听取群众对完善客运网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解决基层群众出行难的问题集中民智。

港航管理调研活动,以服务全县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方便库区群众生活为出发点,听取专家、群众意见,科学吸取各方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我县港航管理工作。

依法行政、窗口服务调研活动,到交通服务窗口、执法一线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收集意见。

5、3月中旬,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我局在执行八项规定、“”方面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6、4月上旬,分别召开公路建管养,运输市场发展、港航管理、依法行政窗口服务四个专题征求意见会。

7、4月中旬,约谈交心征集意见,局主要领导与局领导班子成员、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深入谈心、认真交流,真诚征求意见建议。

8、4月25日前,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组要将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形成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l、高度重视。这次征求意见活动,是我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及参加征求意见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力求原汁原昧的稿收集的意见建议反应上来。涉及部门和个人要结合实际,抓好征求意见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4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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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ASB/FASB.IFRS 15.Revenue from contracts with customer,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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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关键词〕信息质量;信息公开;公众参与;金箔入酒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8.014

〔中图分类号〕G25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8-0066-03

2015年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网站向有关单位了《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本文从信息质量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改进征求意见类信息质量提供建议。

1《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文本分析该函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从这一简要表述来看,有如下主要内容。

11意见征求对象

根据现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函是党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文种之一,“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可以看出,函应用的主体是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从函的行文内容看,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毫无疑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向“各有关单位”此函,可以完成行文的目的。从内容和意图看,此次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各有关单位”,也包括社会公众。但以“函”的文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显然,国家卫生计生委是在以1份而非2份文件的形式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完成征求意见的工作任务,实质上是试图将传统的“函”的行文方式与利用现代网络实现政民互动管理方式结合起来了,是行政机关灵活处理现实问题的表现,是建设透明政府、民主政府背景下实施信息公开、电子民主与传统方式脱节出现的新现象,尽管是方式问题,不涉及内容,但也会对政府形象和信息公开的权威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应理顺这些新现象,方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改善政府形象,形成政府的信息权威。

解决的方式有:一是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可采取传统的“函”这种公文形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可采用创造新的形式在网络上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二是利用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的事项,应写明征求意见的对象,或是“有关各单位”,或是社会公众,或是两者,一可提高征求意见的效率,在较短时间内向被征求意见者传播征求意见的事项,同时可利用网络渠道,在较短时间内收集到更多的意见性信息;二可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办公经费。

12征求意见程序

从该函内容来看,征求意见应依次经历下列步骤是:一是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过相关机构审核;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决定是否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从主要内容看,征求意见对象只是了解征求意见的主要环节,未必清晰准确地知晓所依据法律条款和具体内容,亦未必了解经过哪个机构审核,以及审核的内容和程序等相关信息。尽管公文写作有简要性的要求,但应具有“表达明确和内容充实丰富”特征。因此,整篇公文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糙,无疑对于征求意见对象,尤其是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设置了信息障碍。

另外,函中还提供了意见反馈的形式和渠道,即同时提供意见的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并给出了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最后有附件“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金箔”。

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现?代?情?报Journal of Modern InformationAug,2015Vol35No82015年8月第35卷第8期政府征求意见类信息的质量分析及启示Aug,2015Vol35No82征求意见函的信息质量分析

21信息缺乏完备性

信息完备性亦称信息的关联性,就该文本言,是指在函时应在文中或附件中载有与之相关的信息,即背景性、历史性、意见性信息,涉及到的主体,可是个人,也可能是相应的组织和国家机关,涉及的内容可是法律、经济、文化等。具体的内容应有:申请的原因和目的;依据法律规范的详细内容;金箔入酒后的作用,有没有毒副作用;有无安全性评估报告,做了哪些实验;审核的专家意见和结果;国内外目前金箔入酒的现状等内容。信息完备性的理论基础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们掌握和知晓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由于人类认知模式、专业知识、信息素养、信息渠道、信息数量、信息商品化等诸多因素的阻碍,每一个或每一类社会主体不可能全部知悉关于某一事件及其关联性信息,如起因、过程、结果,以及其中的专业知识、表达方式等。因此,为便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透彻、详细了解“金箔入酒”事项的关联性信息,应将关联性信息与函件一起公开,以便征求意见对象全面系统地了解相关信息,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见解。

自身信息的不完全性也是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原因之一。为了尽可能地改善这一状况,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寻求更多的信息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专业性、认同感和实践效能。

22信息可理解性较弱

第6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自2005年颁布实行11年后,新《公司法》即将迎来它的第四部司法解释。

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5月13日。

征求意见稿分五个部分,分别解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和代表诉讼方面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条文所限,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在此前的司法和公司治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

征求意见稿在这种分歧中也曾出现多个版本,过去司法解释时,立法者常对存有争议的内容束之高阁,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作出决定,一旦通过,将使此次聚焦于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落在实处,统一此前各地不一的判定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股东会决议效力被细化,其无效或撤销之诉更具操作性;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知情权得到扩展,公司“黑箱作业”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过去常被指责限制股权自由流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因简化而更加合理。

长期以来,深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体制因诸多欠缺实操性的法律条款而被广为诟病。在此背景下,最新司法解释能否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备受学界业界期待。 过程一波三折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已经出台了三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分别是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一)》,用于处理时效衔接问题;2008年通过的《司法解释(二)》,用于处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以及新《公司法》颁布五年之后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三)》,用以解决股东出资问题。此次的解释(四)内容则是聚焦于股东权利。

事实上,《司法解释(四)》的起草工作早已开始,时间最迟不晚于2008年,期间曾有多个征求意见稿版本。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邓峰曾参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据他介绍,《司法解释(四)》最早的版本是比较丰富的,此后因为存在分歧所以不断缩水,最后只剩下程序性的内容。起草工作在之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5年下半年,《司法解释(四)》的起草工作重新加快,其内容也不再局限于程序性问题,重新回到《公司法》本身,增加了大量实体性内容。

这一转变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最高法院院长对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负责商事审判的民二庭承担起草工作。邓峰表示,《司法解释(四)》起草的陡然加速,也与民二庭走马换帅密切相关。他称,去年由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调任民二庭庭长的杨临萍对于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非常积极。

另一名曾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在评价此次征求意见稿时认为,过去最高法院做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对无法确认的争议问题往往倾向于采取搁置态度。

“但这实际上不是一个妥当的做法。”该名学者认为,“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存在比较大的利益分歧,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决策者又不愿承担决策责任,那么对问题的悬而不决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这些不确定性就会造成交易参与人的利益损害。这次解释对很多问题作了决定。在这个角度上,这将会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解释。” 细化决议效力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存在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视为无效。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申请撤销。前者没有时间限制,股东随时可以申请无效,后者股东则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决议无效之诉门槛太高,实践中很少有决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决议撤销之诉又因为时间期限的规定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有的决议根本就没有召开过会议,事后也作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决议,决议在内容上没有大的问题,但决议没有通知或者通知没有符合要求,当事人也不了解决议的存在,得到消息时早已过了60天,按照法律就无法主张决议的效力。

对此,征求意见稿将决议的效力细化为四个种类,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决议不存在,即从来没有开过会但是作出一个决议,此类情况被视为没有存在过决议;第二种是未形成有效决议,指开了会作了决议但是没有足够多的人参会,没有达到出席的人数要求,或者没有达到表决多数的要求。

此外,对原有的决议无效之诉在原有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以及“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定情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决议无效之诉的门槛。

最后明确了决议撤销之诉中“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内容。

邓峰表示,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决议效力的部分除了提供救济规则外,更是希望能以此规范公司治理的程式。

他表示中国特有公司治理体制下,中国公司是没有英美法下公司秘书的角色,所以开会的程序、开会采用哪种决议、怎么才能通过这些决议等等,都没有专业人士看守。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强化了公司要遵守程式,以期起到正向规范作用。从开会的通知开始到最后决议,整个过程中,如果程序有瑕疵,整个决议会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如果决议内容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也会被认定无效。 股东知情权扩展

为了哪些目的行使知情权会受法律限制?股东享有多大程度的知情权?这是两个自《公司法》制定之后就产生的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但同时法条也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法律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资料开了一道口子。

邓峰表示,查阅账簿的权利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限制,但过去各地在实践中对不正当目的认定标准不一,如何查阅的途径方式也不一,“这次解释扩张了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知情权和股东身份是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是股东就有权利,不受股份数的限制,并且不能通过章程来剥夺、限制。同时明确了可能构成不当目的的情形,尤其是公司的股东跟公司之间有实质性的竞争关系。此外,征求意见稿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大到了作出财务账簿的原始凭证,这为现实生活中股东要求重新审计提供了充分的救济。

这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已有突破,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其以法规形式具化。2011年天津市北方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方食品公司)与香港捷成有限公司的纠纷是一起典型案例。香港捷成有限公司作为北方食品公司的股东,在查阅北方食品公司的财务时遭到拒绝,北方食品公司认为香港捷成有限公司的目的是获得北方食品公司经营信息及商业秘密。

诉讼因此产生,案件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北方食品公司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公司股东可以查询公司的会计凭证。深度的账簿查阅行为,不仅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还会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股东知情权需要保护,但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更需保护。

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香港捷成有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

知情权另一个突破是在行使查阅和复制权利的时候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来施行。由于股东并不充分了解公司的信息,而且缺乏专业的分析技能,因此征求意见稿赋予股东行使权,有助于更好保护股东利益。 简化优先购买权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和公司治理下,优先购买权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在中国《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之间相互熟悉,合作密切,建立有信赖关系,这一特点被称为公司的人合性。如果股权可以自由转让,则意味着原有股东随时要面临和新股东打交道的情况,这对原有股东是一个苛刻的要求,因此法律上对人合性的保障就是优先购买权。

法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硬性规定,客观上对于股权的自由流通产生了强限制。因此学界亦不乏要求废除优先购买权之声。

持废除论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转移以及股东转让股份路径不畅等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司持续的人合性。如果再以优先购买权进行限制,将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本身。

根据《公司法》条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其股权,第一步需要告诉其他股东想对外转让股票,转让的对象是谁,想转让多少股,其他股东需做一个同意转让或者不同意转让的表示。如果同意转让,股东就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股份;第二步需要告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和其他条件,这期间其他股东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一名曾参与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优先购买权的硬性规定也会影响潜在购买者的购买意愿,“购买者会认为辛辛苦苦谈完了,敲定了价格,结果被其他股东买走了,所以购买者也不愿意进入这样一个交易”。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希望对优先购买权作出一些限制。

邓峰表示,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总体上是秉持尽量简化,便于交易便于操作。

基于此,征求意见稿允许转让股东将原先“两步走”的通知方式改为“一步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中应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的,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其他股东没有在前款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但是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在转让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通知了转让具体条件后,其他股东只有一次机会决定是否履行优先购买权。

此外,原有规定下优先购买权另一大问题是,当其他股东不同意原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自己购买股权时,如何确定转让价格,是根据评估价格还是由转让股东报价?

对此,征求意见稿确定的规则是转让价应该取决于转让股东的报价。前述学者认为,如果转让股东能以较高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那么其他股东没有权利去限制转让,“但如果你觉得你可以出第三人一样的价格,你依然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受让股权,这对其他股东的保护已经比较充分了”。

也有学者认为,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未尽之处。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转让股东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可被判无效。

实际情况中,存在转让股东同时欺骗外部受让者和其他股东的现象。此时,外部第三人损失的是为购买股权所做出的前期投入和期待的收益。若认定合同无效,外部第三人就失去了要求转让股东做出赔偿的依据。因而有学者建议,将第27条修改为股权变动无效,合同依然有效。

第7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一、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切实贯彻全市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重要精神

一是领导重视,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转段相关准备工作。5月17日下午,我局迅速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实践活动转段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局分析检查阶段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了专题研究部署。

二是全员参与,扎实开好市局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5月18日下午,我局根据党组会研究结果,迅速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暨第二阶段工作动员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动员部署了分析检查阶段相关工作事宜,要求按照领导班子、普通党员、一般干部“三个层次”分别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专题思想分析会,认真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

三是行动迅速,及时印发市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5月20日,我局以《关于印发市统计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宿统组发【2009】07号)文件形式,对如何深入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做了具体部署,确保相关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二是紧扣实践特色,突出征求意见工作,努力促进全市统计事业整体大推进。

一是谋划细致,筹备充分。我局以“继续征求意见,全面查找系统存在问题”作为分析检查阶段初期工作的重点,在市局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上对征求意见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同时为传达贯彻全市学习实践活动情况通报暨分析检查阶段征求意见会的重要精神,5月25日上午,我局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征求意见座谈会相关事宜,要求从统计系统内和统计服务对象两个层面认真组织召开好意见征求会,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二是行动及时,认真组织召开好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征求意见会。5月26日上午,市局、队联合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征求意见会。会议邀请了县区局领导班子、一般干部、基层统计助理代表等,从领导班子以及成员的工作绩效、统计部门如何更好的提供优质服务、党性党风党纪建设、统计制度建设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统计业务能力等角度进行了座谈。与会人员紧密统计工作实际发言踊跃,畅所欲言,提出了很多有价值、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并当场填写了征求意见表。

第8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首先是“朝令”,建设部日前出台了《90平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称将此作为各地执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住宅政策时的参照细则;出人意料的是,接着是夕“止”。就在这个文件见诸于媒体的当天下午,建设部的官方网站上就出台了一则公告称,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征求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表谈话,必须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要求,近日的《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征求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予以废止。

那么,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文件会让建设部如此急于反悔呢?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文件要求”可能不能涵盖全部,细细查看这个文件的条款,笔者发现其中的确有许多令人啼笑皆非之处。

首先,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以夏热冬冷地区6层以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控制标准的基数,该地区其他类型的住宅和其他地区各类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由这个基数乘以相应的修正系数得出各地区各类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但不可思议的是,最终严寒地区的面积系数是最高的。如果说层数的高低会影响得房率这还能够让人接受的话,根据气候条件来决定面积系数的大小显然就非常奇怪了。气温的高低与住房面积的大小又有什么关系?众所周知,气候寒冷的一般是在中国的北方地区,而温暖的大多是在南方地区,但南方的经济一般较北方发达,那里的老百姓可能有条件住得更宽敞一些。如果按照气温高低来决定面积系数岂不是会造成“南小北大”的格局?这样做的结果符合购房者的真实需求吗?

其次,该“征求意见稿”要求,起居室使用面积应为12~16平方米;主卧室为12~14平方米;双人卧室为10~12平方米;单人卧室为6~8平方米;厨房为4~6平方米;卫生间为3~5平方米。既然已经给出了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的限定,再去制定如此“苛刻”的设计规范又有什么必要?现在购房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而且都在追求居住的舒适度。住宅总面积的大小被限定了,市场就应该提供更多种类的个性化产品供大家选择,如此“一棍子打死”的硬性规定岂不是要造成天下大同的格局!

所以任何人一看就知道,这个所谓的“征求意见稿”的确存在着众多“破绽”。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不解的就是,既然建设部已认定该文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文件要求”,当初又怎么会让它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推出之前建设部有没有研究过,为什么一定要等它与公众见面之后才“研究”呢?

第9篇: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

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自20xx年5月9日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以来,在市委指导检查组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强化措施,通过市局班子和局属各单位党支部、全体党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转段、征求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环节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在转段前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系统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景学组字[20xx]16号文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步骤和要求,制发了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环节活动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和责任人等具体内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0xx年5月9日,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会议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了思想发动和全面部署,强调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分析检查阶段要把握的几个环节以及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并明确了领导责任。

(二)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我们将征求意见作为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关键,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征求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二是领导带头征求意见。召开了由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本单位、本部门的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认真梳理汇总,查找突出问题。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共归纳出7条具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四是按规定、分层次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