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

第1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座谈会。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突出行政执法透明、留痕、合法的特色,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整体性、基础性、突破性作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顺利开展,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领导组,由局法治督察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三项制度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7月10日,组织全市37家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专题工作会议。会上,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行了培训,并从时间节点、工作路径等方面作了全面说明。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精心谋划,紧扣任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推进法治河津建设再上新台阶。

2、稳步有序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来,我局先后多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根据省、市安排,我们对全市37家行政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了全面清理,印发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参考式样》,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山西省行政执法三个办法》专题学习,结合部门实际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科学规范编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制定相应配套措施。截止目前,共清理行政执法主体4个,清理行政执法人员240人,27个行政执法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了“三个办法 ”学习培训,教育科技局已完成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清单、指南、流程图编制工作。

3、强化试点引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8月23日,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动员会。 局长到会并讲话,他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行三项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突出工作重点,有序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顺利实施;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4、积极开展调研。为及时了解、掌握三项制度执行情况,我们先后组织专门力量赴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医疗保障局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开展实地指导。8月27日起,利用半个月的时间深入全市9个乡(镇、街道办),对行政执法现状、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调研,掌握了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及人员现状,为下阶段乡(镇、街道办)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社会认同度不高。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是司法行政部门此次机构改革后的新增职能,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认识不全面、不了解,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第2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一、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

1、行政执法的含义与特点

2、法律适用的含义与特点

3、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4、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关系

二、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与“冲突规范”

1、“规范冲突”的含义与种类

2、“规范冲突”的成因

3、“规范冲突”的危害

4、“冲突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5、“冲突规范”的种类

6、“冲突规范”的适用

三、行政法律解释体制、原则和方法

1、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

2、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3、行政法律解释原则

4、行政法律解释方法

5、完善法律解释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是一项最经常性的公共事务治理活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最主要形式。据有关统计,在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 一方面,行政执法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稍有不当,极易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可以说,行政法中的大量规范都是羁束性规范,行政行为中的大量行为都是羁束性行为,这是保证行政执法不被异化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对繁重、复杂有时甚至非常紧急多变的各种事务、事态及时作出应对和有效处置,又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包括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因此,如何做到羁束得当,裁量有度,是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羁束性过严或过宽,裁量性过小或过大,都有悖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有多种途径和形式,包括可以通过制定周密的实体法、完善的程序法和健全的监督机制等来加以规范,其中通过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制度,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同时,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通过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又往往是行政机关获取自由裁量空间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因为法律对自由裁量权往往没有作出明示性的规定,而是隐含在法律规定之间,只有在具体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时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健全完善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制度,既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约束机制,克服和避免行政滥权,又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达到实现行政执法的羁束性与裁量性的统一。

一、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是既紧密联系又有所不同的三个概念。下面分别就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和特点作一简要探讨,然后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1、行政执法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执法”这一概念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定义,大致可以分广义、较广义、狭义、较狭义四种。 本文所讲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这里的“执行”,主要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地适用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即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也指抽象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主要指法律、法规、规章,同时也包括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

(1)经常性。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也是整个国家机关最频繁、最主要的公务活动。可以说,国家机关的绝大部分公务活动,都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立法、司法和军事活动在整个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只占很少部分。

(2)广泛性。不仅行政执法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个人;而且行政执法涉及的对象和内容也非常广泛,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种主体,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多样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又有将法律具体运用于特定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既有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又有双方协商实施的合同行为;既有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为,又有根据申请被动实施的行为;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行为;既有无偿实施的行为,又有有偿实施的行为,等等。

(4)效率性。行政执法任务繁重,面对的情况复杂甚至紧急,迅速、简便、快捷是行政执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当今世界,行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是否有效率,直接关系整个社会是否有效率。社会上流行有这样一个说法:“如果立法机关不讲民主,这个社会就没有民主;如果行政机关不讲效率,这个社会就没有效率;如果医院不讲道德,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虽然这个说法不一定十分确当,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立法、行政、医院的不同要求。试想,在社会发展变化越来越快的今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效率,如何能够使整个社会具有效率和充满活力!因此,效率性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属性和特点。

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还具有“单方面性”和“主动性”特点。 笔者认为,随着新公共事务治理观和新行政观的兴起,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行政行为的出现和推广,行政执法已经不都是单方面性和主动性,在相当多时候已经表现为双方面性和被动性。因此,不宜再把“单方面性”和“主动性”作为行政执法的特点。

2、法律适用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适用”,也称“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上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持广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也称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它使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其适用法律制裁。” 李步云主编的《法理学》持狭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一般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并认为“在我国,司法权主要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司法权。”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董皓认为“在我国,法律适用通常即指司法适用”。

本书是专门研究行政执法的,因此本文的“法律适用”既不是广义上的“法律适用”,也不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而是特指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即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同具体的行为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活动。这里的“行政执法机关”,既包括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没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法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

法律适用的主要特点是:

(1)特定性。一方面,法律适用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不享有法律适用权。另一方面,法律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总是同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或者事实相联系的。离开了特定的人、行为或者事实,法律适用就无从谈起。法律的适用过程,实质是将法律规定从抽象到具体、从文本到现实的过程。

(2)平等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一律平等,既包括立法的平等,也包括法律适用的平等。过去有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因此,立法不能讲平等,这是错误的。如果立法不平等,法律适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但在现实中,更容易发生问题、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在行政执法中,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同的行为和事实,不论行政相对人职位高低、名望大小、财富多寡,都必须同等地适用法律,不得歧视对待。

(3)确定性。一方面,抽象的法律规定一旦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确定性的影响,除非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者其他途径予以改变,不仅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随意改变,而且作出法律适用的机关自身也不得随意改变。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规定一经适用,具体含义即加以确定,今后遇到相同情况即必须作出相同的适用,不能随意改变。

(4)强制性。抽象的法律规定一旦被运用于具体的行为和事实,即对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强制性的影响,一方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而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

3、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解释不仅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在所有执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美国Talcott Parsons说:“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可以说,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遵守和执行。

关于“法律解释”的含义,理论界众说纷纭,理解很不一致。据张志铭教授在《法律解释操作分析》(1999年1月)一书的归纳,我国理论界对法律解释的界定至少有九种之多 ,再加他本人的界定和该书出版后的一些新书和文章的界定,至少有十多种。但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认为法律解释是所有对法律含义进行阐释的活动,既包括各个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也包括学者、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等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孙国华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的界定:“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并按法律解释的主体与效力的不同,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这是基于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效力。”“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它是没有约束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 又如,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一书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认为“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的理解和所作的各种说明。” 再如,张志铭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简单地说,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还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也持这一观点,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第二类,认为法律解释是有权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对狭义的法律解释含义的界定即属此类。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特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的主体在本书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陈金钊认为“应从法律解释概念中剔除非正式解释部分,法律解释就是有权的机关对法律意义的阐明。”

第三类,认为法律解释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阐释活动。比如,梁慧星认为“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法解释学上称为广义法律解释。” 又如,苏力认为“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 再如,郑戈认为“我们认为发现有两种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discovery of law)’,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案件;另一种是‘法律阐释’(interpretation of law),在这种模式中,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行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兴起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大多是在这一类含义上使用“法律解释”一词的。

第四类,认为法律解释不仅仅指解释活动,还应包括解释技术、解释制度和解释理论。如郭华成认为“法律解释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是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行为和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又包括二个阶段,一是解释主体对解释对象的理解,二是解释主体将所理解的解释对象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加以阐明。同时,它又包括该过程中运用的一系列原则、技术、规则和方式,即法律解释技术。这是法律解释的动态方面。其次,指一个国家在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法律解释制度。这是法律解释的静态方面;最后,它是指研究上述静态、动态两方面内容的学问或科学,即专门的法律解释理论。”

以上四类,是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知识背景和研究需要对法律解释含义所作的界定,有各自的道理和意义。笔者认为,如何对法律解释一词的含义进行界定,必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国家的实际法律解释制度是如何的,二是多数群众的理解是如何的,三是研究对象和目的是什么。居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解释是指依法有权国家机关以积极行为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这里的“依法有权”,是指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包括有解释权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等所进行的解释活动,是一种法律宣传和研究活动,不是法定的解释,也不是多数群众所理解的法律解释。这里的“积极行为”,是指有解释权国家机关为了使法律含义更加明确而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法律解释的活动,不是以积极行为,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意识和目的所进行的法律含义的说明活动,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也就是说,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进行的说明活动,并不都属于法律解释活动,比如在进行法律宣传、研究讨论问题等场合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都不属于法律解释活动。只有专门作出的法律解释或者在处理有关问题或者案件遇到对法律含义的理解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存在不清楚时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活动,才是法律解释活动。

法律解释的主要特点是:

(1)明确性。任何法律解释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没有对法律含义作出任何进一步明确的说明,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解释。所有法律解释,不论是对法律规定作出进一步具体化,还是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扩张、矫正等,其实质都是使法律规定的含义更加明了、清晰,更加易于将法律规定与当前遇到的实际问题联系起来,更加便于问题的解决。只是简单地重申法律规定,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任何进一步明确的活动,都不是法律解释活动。比如,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一般日常工作中(如司法机关在平时案件审判中),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但只是重申众所周知的含义,不是法律解释,只有在遇到特殊问题,对如何适用法律发生疑难时,通过一系列寻找法律适用依据的活动确定了一种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是法律解释。所以,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说明法律含义的活动并不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含义的活动,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比如,并不是法院判决的每一个案件都具有法律解释意义,只有少数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定含义的案件才具有法律解释的意义。

(2)有效性。一方面,法律解释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没有约束力的法律含义的说明,不是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含义所作的阐释,必须对今后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才是法律解释,对今后的法律适用没有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不是法律解释。 说法律解释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因为我国法律解释主体具有多元性,不同国家机关由于职权不同,其所作的法律解释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是所有的法律解释都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比如,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对自身和其下级机关具有约束力,对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司法机关的解释也一样。只有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自身和本级及其下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才对全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稳定性。法律解释同法律一样,具有稳定性。不具有稳定性不是法律解释,或者没有成为法律解释。有些解释虽然是依法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出的对法律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但不具有稳定性,随意变更,不具有对法律含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意义,不属于法律解释。当然,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要不断发展,法律解释当然也要相应发展,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对法律含义作出新的解释,这是可以的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在我国多元解释体制下,一个机关的解释很可能被另一个机关的解释所代替,也增加了解释的不稳定因素。但只要解释机关在一段时间内,对自己的解释保持相对稳定,连续不断地加以重申和适用,即属于法律解释。

4、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关系

(1)行政执法与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适用。狭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时,实际上等同于法律适用。本文是在广义上使用行政执法概念的,因此,法律适用只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环节,还有许多行政执法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不涉及法律适用。还有,一般的行政执法检查、评估等活动,也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只有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运用于人、行为和事实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决定时,才属于法律适用。可见,行政执法包含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

而法律适用也不仅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在司法中也有法律适用,而且是最终、最权威的法律适用,以至于被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司法活动才是法律适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适用又广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只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内容。

(2)行政执法与法律解释

行政执法离不开法律解释,不仅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在其他行政执法中也需要法律解释。比如,行政机关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除国务院可以依法创制新规范外,其他行政机关都只能根据上位法进行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大多都具有法律解释的性质。但行政执法并不总是与法律解释联系在一起,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不需要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法律解释内容的行政执法只占很少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含义比法律解释更宽,法律解释只是行政执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

但法律解释并只存在于行政执法中,而且主要不是在行政执法中,而是在立法、司法中。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享有最终解释权,司法机关由于享有案件的最终裁决权,理所当然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并且比行政机关的解释更具权威。可见,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解释中一部分,而且不是最主要的部分。

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相当一部分是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解释或者提请上级行政机关解释,同时,也有相当部分法律解释不能由行政机关特别是不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进行,必须提请立法机关解释或者必须遵循司法机关的已有解释。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中的法律解释问题,并只是研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而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解释。

(3)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紧密相联,可以说形影相随。以至于有学者从广义上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是法律解释的过程。认为法律只有经过解释才能被适用。没有解释就没有适用。如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要得到妥当的法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 “法律之解释乃成为法律适用之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 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并不认为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涉及法律解释。明确性、可操作性是法律的重要属性。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很容易同具体的人、行为和事实建立起联系的,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只有在遇到某种特殊的疑难情况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比如,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健康、没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两个男女要求结婚,并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给予办理结婚手续。但如果是一对表兄妹但一方或双方作了绝育手续后要求结婚,是否应当予以办理,涉及到对婚姻法规定的原意如何理解,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第3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一、海事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类别

根据风险来源的不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可以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

1.法定风险。法定风险分为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个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律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

2.非法定风险。非法定风险分为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社会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和人格丑化等。

二、海事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的风险都有两种,即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同样,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所面临的风险也是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引起。

1.内部原因

(1)因海事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所限导致执法风险。海事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知识包括法律、水文、气象、船舶驾驶、水工建设等众多学科领域,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但目前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忙于应付事务,疏于学习的现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执法质量不高的情况,从而引发执法风险后果的发生。

(2)因执法程序不规范导致执法风险。长期以来,执法程序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有些执法人员忽视了严格的执法程序对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一味追求工作效率,人为简化执法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后果。

(3)因自身职能定位不明而引发执法风险。海事执法机关在海事管理中肩负着监管和服务两方面的职责。由于海事执法机关在现实中要承受安全管理结果最终体现在现场的压力,因此一些执法人员出于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的目的,过于强调海事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能而忽视了服务职能,从而引发风险后果。如 VTS 值班人员在未经船方申请的前提下为船方提供助航服务,在此过程中发生海事事故。

(4)因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风险。作为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非常普遍,这是由海事违法行为的种类、涉及范围、时效性等所决定的。在实际工作中,海事执法人员由于主观或者客观上的原因,极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也是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5)因执法人员的功利性目的也会造成海事行政执法风险。少部分执法人员为了满足个人私利或因人情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办人情案、违规收费等。部分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从小集体利益出发,以罚款创收为目的,执法随意性过大。以上行为极易触发执法风险,而且此类风险最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情绪,甚至带来暴力抗法、等不利后果。

2.外部原因

(1)部分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漠,暴力抗拒执法。由于行政相对人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治观念不强者,在海事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后,采取极端暴力或逃逸等方式对抗行政执法。此类风险直接危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负面影响很大。

(2)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行政干预对海事违法行为的查处,或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设立障碍,使得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难以正常进行。

(3)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难以协调,往往会造成行政风险后果。在我国长期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各涉水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多头管理或管理缺位。如通航安全问题涉及到海事、航道、水利等多个部门,如何使部门间协调配合,优化执法环境,减少执法风险,这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4)由于海事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法规滞后,会给海事行政执法造成风险后果。有法可依,这是行政执法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现阶段海事立法还不完善,海事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明显不当行为时有时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致使海事执法机关面临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三、海事行政执法风险规避的主要对策。

在今天,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往往直接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体的利益冲突,体现在海事监管领域也是如此,海事行政执法人员面临越来越多的潜在执法风险。因此关注海事监管的法制化进程,就不能不关注海事执法者的执法风险及其防控对策。

1.转变执法人员观念,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1)树立行政程序法制化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石。只有具备合理程序要件的法治才能协调运行。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过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体现在最终决定,而作出最终决定的相关程序则一直容易被忽视。但从行政程序的概念来分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就已发生,因此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治化要求行政程序从始至终都必须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在海事管理中,就要求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行政程序的民主、法治、公平、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提高行政质量,又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树立公共服务观念。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公民的需求决定行政机关服务的供给,公民的满意度决定行政机关政策执行的成效,公民的评价决定行政机关政策变迁的方向。海事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海事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社会和执法为民的理念,积极维护海事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服务于行政相对人,推进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的共同进步。

2.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和执法督察制度

海事行政执法机关要立足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各级海事行政机关要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应予公开通报。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提高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从制度上对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和监督。各级海事行政机关法制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做出处理。要做到执法人员的权力延伸到哪里,内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督查的约束作用就要发挥到哪里,达到规范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的作用。

3.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海事执法工作中要用到涉及多学科知识,对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要做到降低执法风险,就必须顺应时展的要求,不断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海事行政机关要重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作用,定期给予执法人员以业务培训的机会。另外,要在机关内部营造加强业务学习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执法人员加强自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系统学习海事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以点带面,全面涉猎与海事管理工作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际运用和锻炼,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依法行政的实际能力,努力把海事行政行为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减少行政失误,实现海事行政执法的科学化,有效降低海事行政执法风险。

4.加大投入,加强海事执法硬件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齐备的硬件配套设施是加强海事执法工作,防控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如加强 VTS、CCTV 系统的建设对于提高海事监管水平和取证能力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海事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法行政的硬件需求,根据不同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及现实需要,确定执法装备配备的基本标准,逐步完善建设。

5.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限制

自由裁量权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极易滥用。海事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海事行政机关要强化海事行政处罚责任制,根据违法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综合确定本机构行政处罚的标准,然后依据该标准对本机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价,确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恰当,以实现本机构执法标准的统一,达到规避执法风险的作用。

第4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 行政从属性 行政权力

一、水行政执法的行政从属性

(一)水行政执法的理论属性

水行政执法作为现代行政法条文之一,它要求行政人员进行严格执法,公正的履行水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它在职责、职权上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虽然,水行政执法专属行政管理部门,它在行驶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职责。从中得知,在法律范围内,水行政执法它具备法律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该性质赋予了权利主体属性意义。

(二)产生行政从属性的原因

该条文之所以具备法律属性,是在宪法的规定下起草制定。因此,具备法律意义。现在,水行政执法和法律属性相冲突,这主要是因为执行环境发生改变,主要有两种隐性情形在影响。首先,行政性排序和法律原则存在矛盾,这两种情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出现分歧大,差异多等现象。该现象用当下法律解决,无法达到最佳效果,在一定范围上仍旧出现“法大”还是“权大”等封闭性问题。其次,根据法律执行主体规定,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驶职权。但是,这样的职权落实程度仅停留在表面,容易出现在执法时,执法人员出现按照自我意识支配他人现象。从一定程度上看,该执法已经背离了公正、公平原则。

(三)出现表象制度至上现状

制度在法律范围内拥有独特定义,因为学科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概念。通常该制度主要包括:规章制定、法律法规、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以及风俗习惯等等。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一定成效,这些法律指引人们有序的生活,社会因为法律限制而井然有序进行发展。近几年来,水行政主管部门随着意识形态不断演化,人们越来越重视执法力度和水平。在执法中常常受到 “唯制度论”错误思维影响,总是单纯的强化执法结果,忽略了执法过程,导致出现法律制度越多,出现问题越频繁,表象制度至上现象层出不穷。

二、水行政执法的制度依赖性

(一)“唯制度论”方向错误

在制度的限制下,水行政执法越来越依赖硬性制度,从执行效果上看,明显的出现了“唯制度论”方向错误。过度的依赖制度,导致在执法中不能衡量全局观,不能对现有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只是单纯的依靠制度进行执法,这直接影响执法公正度。从目的上看,水行政执法备受制度制约,落实工作时不是自行的开展,而是进化成制度的强制要求。片面的行驶行政权力,借助制度工具开展工作,局限性普遍存在。对如何高效制度有序运行缺乏例证支撑,容易出现被动局势。从作用角度上看,制度不能处理所有问题,制度本身就存在合理性弱的缺陷,不能完备的指引工作。另外,制度不是万能工具,如果过度的依赖工具容易出现思维定势,进而约束了实践工作开展,容易将工作引向错误方向,最后制约社会发展。

(二)制度需要权威配套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真理被人们众所周知,制度是行事的规则,制度制约人们发展吗,制度引导人们进步。现代行政理论在不断的完善中认可了制度重要性,制度可以管理人,也可以制约人。制度在管事、管权、管人上有着明显的作用。有了制度,行事才有保障可言,管人才有依据可循,在行权上才有规定。保障了权利在职责范围内,公正的形式权利。在执法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况,上级的指令在下级中最容易被执行,越是刚性的指令越是得到拥护。在实际的立法工作中,“硬性”要求地位越来越减弱。制度的威信来源于社会实践,制度保障了运作规范性。在制度运行时,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制度规定在符合运作要求范围内。制度的制定要有着前瞻性,也有着后顾性,不能片面的制定。制度不能脱离实际生活,它来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起草工作应该明确制度的制约因素,如果遇到制度脱离因素,应该及时进行调整。因为,制度没有系统建设基础之下,没有得到完备配套,只是简单地将制度组合在一起,将很难形成统一性,依照制度行事,就失去了意义。

三、水行政执法的现代性

(一)现代性问题的理论背景

在法律范围内之所以提出水行政执法概念,这主要原因是其他研究学科在给这一命题提供了理念研究结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概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虽然研究结果是来源于西方,但是它结合我国当前情况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发展水平需求,具有指导意义。当前,人们现代化研究的共同理念是:现代化建立必须在理性研究之上,它才能体现现代化思潮,展现出社会价值理论。该核心价值体现在个人权利、个人价值、个人责任基础之上。它高效的转变了发展模式,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人们常说的现代化原则,主要是指恒定社会状况下,它可以直接的推动社会革新,开启启蒙思潮,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结束语

法律条文在生效期间,执法工作必然存在多种形态。这些形态杂合且相互重叠,使得工作开展难度大。有关部门进行调整时,应该有清晰的目标,对水行政法律执法工作要养成科学地认识态度。在执法时要以这个为中心,坚持用科学理念服务于水利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把广大百姓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工作中杜绝违法事件出现,从而促进执法力度提高,把先进的执法理念运用到执法中,巩固法律制度,为实现法治社会做贡献。

参考文献:

第5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关键词]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实效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43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2011年初,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市直4个行政执法单位中试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由群众组成的“公议团”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作为4个试点单位之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局)坚持“开门执法、阳光运行权力”理念,积极探索尝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

自2011年以来,合肥局办理的316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均经过群众公议后实施处罚。

1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背景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药品监督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下的积极探索。以《药品管理法》为核心的药品监管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实现了药品监管有法可依、药品行政监管系统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局面。合肥市局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正是按照新形势下的法律需求,进一步加大依法治药的力度,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积极探索。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透明度的有效方式。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处罚透明度不高,行政处罚中往往会有标准不一、同案不同罚的现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但同时也是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权力最容易被滥用的地方。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将执法工作中自由裁量的权力交给了群众,让人民群众来评判执法案件的是非曲直。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的客观要求。

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增加人民群众、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理解支持的有力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一个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罚,都是在内部从受理到立案、调查、合议,再到作出处罚决定,往往是“一条龙”式的封闭运行。行政执法机关对每起案件下达的处罚结论是否适当及是否有有失公正的情形等都是群众关心的问题。群众甚至部分行政相对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等缺乏必要的了解。通过群众公议,可以有效破除行政执法权行使的封闭运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过程在群众参与和监督下透明运行,从而使行政处罚结果更具公信力。群众公议还能有效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更好地保障各方面群体的合法权益。

2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主要措施

2.1 坚持制度先行,切实保障群众公议工作运行规范化

合肥市局在开展群众公议工作前,按照《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制订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实施方案》,在前期准备阶段精心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确定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开展学习培训,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建立了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群众公议制度并汇编成册,从根本上保障群众公议的施行。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程序的框架内,制定了“案件调查、案件合议、群众公议、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

2.2 有序推进,注重群众公议工作的实效性

合肥市局在群众公议工作全面启动前,依托本局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专栏,并通过各类媒体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在行政案件群众公议中,重视案件群众公议形式和内容的充实。对于群众公议会议中涉及的案情简介及法律法规等材料做好充足准备。案件承办人员在扎实办理案件的基础上,精心制作PPT课件,穿插较多的现场图片及实物图片,在现场展示案件所涉及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实物样品,配上案件承办人员说理式的案件解说,使群众公议员能够抓住案件处罚的关键内容。2015年,随机抽取参加我局案件公议的84位群众公议员中,法律工作者有32位,占到38%。这些人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法官,还有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其中很多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其对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超过预想。在开放的公议会议现场,大家踊跃发言,精彩频出。群众公议员的提问很专业、有深度,追问事实不放松,对话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去谈问题。

相互的交流,在群众公议团与案件办理机关在案件处罚意见的沟通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历次参加群众公议的群众公议员及市法制办领导参加合肥市局群众公议后,均充分肯定了合肥市局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态度以及公议程序的规范。合肥市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都是一次性通过群众公议。

3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的实践成效和积极意义

第6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关键词] 农业发展 行政执法 档案管理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C9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44-01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行政执法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生产行为有序的进行下去,同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城乡居民的健康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与执法相配套的农业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彰显了其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为安全的追溯、行政复议以及案件的来龙去脉提供全面的材料,同时也可以为农业中执法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对农业执法安全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分析,作者认为应该从档案业务的内容和重要性两个方面确定。

1 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业务的主要内容分析

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是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行政执法过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各个部门的农业执法机构都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将档案管理工作和整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在档案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的档案业务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就是将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分散的案件材料和值得保存,有价值的执法案件接收过来,并将其集中保存在档案室内的行为,以方便后续的使用;其次,档案整理工作。就是将分散的各种执法档案案件材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分类整理,系统的进行排列和科学的编目,以利于对执法档案材料的科学保管,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对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进行全面的销毁处理;再次,档案鉴定。档案鉴定就是对档案的利用价值的高低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对档案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档案的价值性,选择那些需要定期或者永久性保存的有价值的档案,销毁那些没有利用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第四,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执法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行政执法安全档案的保密性,防止各种人为和自然以及社会等不利因素对档案造成的损坏作用。通过合理的对档案进行保管,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发挥更大的空间;第五,编目和检查。在农村进行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其形成的档案数量是十分庞大的,其成分都比较复杂,因此在对这些档案进行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编目。农业行政执法档案分类应该从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畜牧养殖和农业生产等多种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的档案管理,对档案的内容、成分进行有效的分类。同时还需要提供档案查找的方式和手段,方便相关人员对档案进行查找和利用;最后,档案的利用。创造各种利用条件,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包括编制各种考察工具,汇编材料等,及时的介绍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全面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2 农业行政执法安全归档的重要性分析

2.1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是执法活动的依据和凭证

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过程中,一切活动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前面的案例为后面案件工作提供充足依据。农业执法档案的依据性同农业执法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成正比。其中记录的内容越详细,其依据性就越高。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工作依据上。在管理工作过程中,不管是执法工作的评价还是各种效益的评价都离不开档案管理的支撑;其次,对执法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凭证。在对执法人员考核和选拔过程中,需要档案作为拼争依据;最后,在追究各种刑事责任过程中,档案内容起到凭证的作用,因此做好行政执法案件的归档工作十分有必要。要立足档案资源多方位的开发利用,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层次和领域,多编写、出版一些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经济效益的编研资料,扩大影响力,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同时,强化监督职能,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2.2 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进行交流的工具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交流工具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样,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需要进行全面的交流。继续加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我们要有重点、定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农业行政执法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执法体系不断深化变革,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了更高的要求。而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处理之后能够保证执法部门利用这些档案进行沟通、交流、协奏和借鉴,全面保证农业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3 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积累经验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

首先,档案是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其记载了执法人员对安全执法过程中的手段和办案水平,记录了案件的整个查办过程;其次,作为办案的思路和办案方法以及办案结构的最终体现,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之后能够切实提高执法的水平,使得农业行政执法档案成为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借鉴依据,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在进行农业执法案件档案归档处理过程中还要争取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进一步支持、关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员的地位、待遇,调动档案员积极性,安心本职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档案员变动情况,抓好短期培训,发挥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作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评比先进,交流经验,增强工作责任心。

结语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处理是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工作环节,其能够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姬变英,刘明建,宋红杰,何斌.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农村.农业.农民. 2010(04)

[2]赵伟晔,王思健. 推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治农进程[J]. 上海农业科技. 2012(01)

[3]王广山,张和平.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办案立卷之浅见――结合宁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议[J]. 中国动物检疫. 2010(02)

[4]刘梦琦. 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1)

第7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关键词:以礼入法;行政执法;意义

一、以礼入法的内涵以及其表现形式

(一)内涵

“礼”是古代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宗法道德伦理观念。①以礼入法实际上就是将这种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和准则上升到国家意志,统治者将“礼”变成一种行为规范,实行家国合一的统治模式。

(二)具体表现形式

1.礼指导法的制定。唐朝的立法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指导思想。而后唐朝的律令严格遵循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使我国古代礼与法的融合达到了一个顶峰。

2.礼直接入律。汉朝根据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事例确立了“春秋决狱”的诉讼审判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泰始律》首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而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议”的“八议”制度也正式的入律《北魏律》和《陈律》中也出现了“官当”制度,这些表明儒家的礼可以直接入律。

3.礼法互补。礼侧重犯罪前预防犯罪,而法侧重犯罪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礼的调整范围大于法的调整范围,可以弥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而法也可以促进人们对礼的遵守。

二、礼的缺失导致我国行政执法出现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经常、最普遍具体的行政行为所构成。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我国行政执法的最主要的主体。

(二)礼的缺失导致政府执法违法的现象严重

虽然我国的行政执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社会发展也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1.执法过程不合理

(1)执法粗暴。法律具有强制性,有国家权利保证其实施,但没有了内在的礼的约束,法的这一特性即便保证法律顺利实施却也极容易造成暴力执法。主要表现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方式粗暴,不按程序执法,强行执法,不仅损害公民利益,也破坏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

(2)衙门作风严重。中国长期存在着封建官本位思想,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不强,作风严重;消极怠慢、阴奉阳违、敷衍塞责,“脸难看、事难办、门难进”。只重表面工作,不去积极解决问题。

2.执法主体不依法办事,变相执法

(1)不依法办事。所谓不依法办事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行政事务,甚至做出违法违纪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为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局部利益,做出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来,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

(2)变相执法。所谓变相执法指执法者不执行或有选择的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或者钻法律的空子变相的执行法律。这就需要“礼”来指引执法主体的行为,积极主动按照法律的真实含义履行其职责。

3.消极执法。行政法理论上,违法行使职权包括积极作为的违法,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执法主要是指执法主体怠于行使职权,不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损害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如区域性制假售价问题严重,非法传销问题,违反财经纪律,偷逃税款等,都是我国执法主体长期怠于执法的结果。

4.执法效率低

(1)行政人员。素质不够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当中,“官本位”思想严重。在情与法、个人和集体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之间往往以个人为中心,知法违法。

(2)多头执法。法律规定不明确时,用德礼约束人们的行为,可避免行政执法主体之间为了个人私利,或者部门的私利出现多头执法。这样不仅引起被监督者的不满,还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也一定程度上引起腐败。

三、以礼入法对当代中国行政执法的意义

礼法融合,以礼入法,不仅可以保持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同时可以让执法变得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提升政府形象,构建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重要意义。

(一)以礼入法可以改善执法现状

1.执法过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以礼入法,让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礼,可让执法过程更加合理化,更加人性化。首先礼提升执法主体的道德素质,执法主体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其次礼可成为约束执法主体的内在力量,让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使执法的过程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再次礼有利于杜绝暴力执法,杜绝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踢摊、打摊、打人的现象,让执法过程更加文明;最后礼可以改变以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改变执法主体的服务态度,有利于执法主体树立良好端庄的形象。

2.提高执法效率。以礼入法,将促使我国转变现有的行政执法方式,让行政执法变得更加的合理化,人性化。这一方面会转变执法者的态度,执法者不再是消极、被动的去执法,而是积极、主动的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为社会谋福利,这样必然会提高我国行政执法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行政执法变得人性化、合理化,可以使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更加融洽,减少公民对执法的抵触情绪,对执法者的偏见,积极的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二)以礼入法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行政执法的作用

政府作为我国最大行政执法的主体,调节着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合理的行政执法对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改善政府形象,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以礼入法有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财产等权利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以礼入法可以提升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让其认识到自己只是代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作为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以礼入法有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能各安生业,各展所长的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们有安全感、能够从长计议、规划和创造美好生活的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也需要德礼对人的调节作用。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社会的状况由人决定,由人的素质、人的面貌、人的活动表现出来。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的过程中,礼法并用,以礼入法,不仅可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也能更好的发挥德礼对执法者的约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作者单位:大学)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王利明.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第8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XX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年7月9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8日以省政府第193号令公布,并于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省政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突破。为确保《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我讲几点意见。

一、强化熟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这是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吉林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产生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全县各乡镇和各部门一定要提高熟悉,自觉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办法》的贯彻实施放在为全县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全局高度,真正纳入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深入宣传培训,为《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要搞好对《办法》的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大张旗鼓地开展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各乡镇和各部门要采取板报、画廊、知识讲座、主题宣传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办法》颁布实施的目的、意义和《办法》的相关内容,让行政治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尽快了解《办法》,熟悉《办法》,非凡是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进而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和自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要搞好宣传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次,要搞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县政府法制办要具体负责搞好培训工作,要精心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科学安排学习培训内容,利用有效时间,对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把握《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健全制度,推动《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全面正确实施

县政府政府法制办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紧密结合《办法》的内容和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确保《办法》的全面正确实施。一要制定委托监督制度。明确委托方式和范围,监督内容和权限,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二要制定行政执法督察员治理制度。县政府设立专职和特邀行政执法督察员,确保督察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三要落实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四要完善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向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五要实行行政执法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要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随机检查。检查结束后,县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具体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向行政机关下发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六要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公告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七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要抓紧研究制定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各项监督制度有效运行。

四、加强领导,确保《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9篇:规范行政执法的意义和作用范文

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全力打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着力解决影响我县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铜鼓县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局围绕着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不公正、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开、执法不文明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执法行为不规范

一是不能经常性、定期化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高目标是常态化、定期化,而现实工作中,距离这个目标相差甚远。二是执法人员不够。目前我局有执行证的人员只有一名,根据档案执法检查的相关要求,必须具备执法检查资格的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持执法证到现场才能执法检查。三是执法流于形式。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违规行为纠正情况没有进行跟踪检查,直至符合规定。

2、执法不公正

一是不敢执法。缘于档案部门弱势,执法人员缺乏自信,不敢碰硬;二是不愿执法。很多时候即使发现了档案违规的问题,要么是查处不了,要么是《档案法》缺乏刚性,查处了也是不疼不痒,不了了之;三是不会执法。主要是执法程序不正确、执法文书不规范、遇到难题处理不了,不一而足;四是人情执法。档案是弱势单位,而被执法单位则往往是实权单位,碍于实际情况,怕得罪人,执法人员不能硬起手腕,做到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人情大于法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时候最多是下发“整改通知书”完事。

 3、执法不严格

档案执法检查,主要是听执法对接单位领导汇报后,然后在档案室内走走瞧瞧,指出档案存在的问题,这种走马观花式的执法,往往是“雾里看花”,对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到位等,出于多种原因,即便发现了也很难给予惩处,顶多是下发个“整改通知书”,根本达不到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4、执法不公开

没有严格执行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二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程序;三是没有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权力和档案行政执法对象的义务;四是没有对档案执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进行公示。

5、执法不文明

这方面不存在问题。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档,做好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首要问题是解决好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灵活有效方式,扩大档案法制宣传范围和覆盖面,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力度,使档案法制意识尽快深入人心,防止因法制意识淡薄造成不知法、不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发生。在宣传形式上要突破思维,转变观念、创新载体,加大普及性宣传,力争使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干部职工都能了解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知道档案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是其他任何载体都不可比拟的。通过加强对档案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为依法治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建立健全机制 切实规范执法。建立健全各种有效机制,是规范执法的关键。一要建立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对档案行政执法施行统一领导、严格监督、科学指导。二要建立全面完备的工作机制。档案行政执法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而且涉及面广、牵涉单位多。所以,务必严谨认真,做到有头有尾。实施执法之前一定要有计划、有方案;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形成科学处理意见;执法结束后要进行总结、通报,并注意整理归档。三要建立执法问责机制。要严格落实档案执法责任制,执法人员要保持高度责任意识和职能意识,谁执法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出了问题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确保档案执法合理、适当、规范、高效。

3、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配齐配强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个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少要有1人持有“档案行政监督证”、3人持有“档案行政执法证”,这样才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以这个标准衡量,目前,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需要补充新鲜血液。其次要提高业务水平。可通过组织培训、岗位练兵、参观交流等多种途径,在提高法律法规理论水平的同时,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努力使每个档案执法者都成为一名会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执法能手。最后要加强执法保障。要切实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档案行政执法积极支持,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使档案执法工作信息灵、行动快、效率高。

4、加大执法力度 实现常态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档案执法一要严、二要多。“严”主要是指程序严、查处严,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发现问题不讲情面、坚决查处。我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之所以没有查处档案违法案例,关键就是“严”得不够。“多”主要是指增加频率、扩大覆盖面,档案行政执法最高目标是实现执法常态化,就目前实际情况,实现常态化还不现实,但我们要积极向常态化过渡,在“多”字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