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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Abstract: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promotes the office service potency the efficient path, but also has some insufficiencies in the concrete system design, may from decide aspects and so on standard, by system strong function, by system superior attitude by the system to begin to impel the service potency the promotion.
关键词:地铁公司 制度建设 服务效能
Key word:Subway company System construction Service potency
地铁公司办公室,既要发挥搞好服务,做好沟通协调的作用。随着地铁公司多元化的发展,办公室的重要性日益提升。面对这种需求,可以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作用,提高工作效能。
一、制度建设是办公室服务效能提升的有效途径
制度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但无论何种制度建设,都能有效的提升地铁公司办公室的服务效能。
1、正式的规章制度能有效的提升办公室的服务效能
正式制度是指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的制度。办公室的工作在部门的全面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既要对领导负责,也要对部门全体人员负责。这种正式的规章制度越制订得越详细,越能提升办公室的服务效能。
首先,正式的规章制度会对办公室的各岗位职责进行清晰的描述,职工根据自身的岗位职责,按照规章条例来办事,为提高服务效能奠定了基础。其次,正式的规章制度会对办公室的办事流程进行明确,避免了工作中可能存在缺位的问题,避免部分同志推卸责任,不服从安排的情况。再次,由于办公室工作必须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予以落实,而完善的制度规定一方面为办公室执行自身的职能,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供了制度支撑,这将提高服务效能。
2、非正式的制度能有效的提升办公室的服务效能
非正式制度是指没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的,但会对办公室工作人员服务效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价值信仰、职业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内容。首先,职业道德越高,工作态度越好,一般而言其服务效能也就越高。对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而言首先应该强调的就是职业道德,这是提高服务效能的基础。其次,从价值信仰来看,有着远大的理想追求的职工,会更加努力的工作,并通过工作来提升自我,从而其服务效能一般也较高。再次,从风俗习惯来看,个人的工作生活习惯会影响到其工作态度,对服务效能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地铁公司办公室以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面临的现实难题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地铁公司办公室以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面临制度体系不完善、制度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办公室文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等方面的挑战。
1、办公室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善
从运行时间来看,我国地铁公司的存续时间还不是很长,部分城市甚至还没有修建地铁或者正在修建,这从某一方面表明地铁公司管理模式还在摸索之中。特别是部分制度的细化程度不够,使得整个评价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
2、办公室制度的执行力度还有待增强
首先,办公室的部分制度还只是一种宏观性的、指导性的制度,而要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则缺乏与之配套的、可操作的细化规则,不利于办公室的规范管理。从具体的实践来看,虽然对每一个工作岗位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但由于缺乏外在的监督,部分职工在提供服务时可能会缺乏责任意识与竞争意识,不利于服务效能的提高。
3、办公室文化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当前,地铁公司的办公室文化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表现在办公室文化本身的提炼程度还不够,出现对办公室文化的感受程度不深的情况,难以通过文化来影响和指导职工的行为。
三、办公室以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的对策建议
以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办公室可以从以制度定规范、以制度强职能、以制度优作风三个方面着手。
1、以制度定规范,提高工作效能
首先,办公室要进一步深化对岗位职责的研究,并进以制度条文的形式对岗位职责进行描述,详细的记载目标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工作完成状况下的基本状态等。其次,办公室要制定和规范岗位标准用语、标准工作流程等,以此来规范和引导职工在具体工作中的行为。。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要以客观、公正、全面、可操作为基本原则,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明确考核达标的标准。
2、以制度强职能,提供更优服务
首先,要强化调研制度。办公室作为领导了解公司运行情况的重要渠道,作为领导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谋”,在进行任何工作时,必须强调调研制度,以此为基础客观公正的向领导做出反馈。其次,要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办公室要发挥领导决策服务制度,对于公司下发的文件、管理办法,办公室要落实各部门、各岗位的落实情况,检查其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并向公司决策层及时反应有关事项。
3、以制度优作风,提升队伍建设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学习,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办公室要积极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的文件,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广泛的积蓄有关地铁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其次,要健全协作制度。根据办公室工作复杂多变,但万变不离其宗的基本现实,强调同事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于不同科室之间的工作,要在严格流程的基础上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再次,要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办公室工作具有铁一般的纪律,但也必须有人性化的一面,提高办公室的凝聚力。
参考文献:
[1]钟峻青. 新加坡地铁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及其启示[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1)
关键词:高速公路;指挥调度;监控中心
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8-0103-02
1 系统概述
目前高速公路公司常有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为基于机电系统的监控中心信息系统,而路公司的排障大队和养护大队没有相关的信息系统。进行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前端营运生产系统与后端指挥调度系统的互联,实现排障系统、养护系统与指挥调度系统的联动与交互,最大限度的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降低工作劳动强度。
2 系统目标
(1)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在可视化GIS地图的基础上;(2)指挥调度系统内置各种作业预案库;(3)系统需具备自动报警功能;(4)系统能自动推送作业信息至相关单位平台(路政、交警、医院等);(5)智能行车诱导系统应该融入到指挥系统中;(6)任何路上作业,系统上都需要有记录生成,最终生成报表上报数据中心;(7)加装与指挥调度系统匹配的单兵作业装备;(8)利用移动终端实现对一线人员全过程管理;(9)与周边路公司、省级联网中心和其他信息平台数据交互接口预留。
3 业务需求
本系统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对信息元的汇总整理、调度指挥系统的预案编制,以及与周边单位,与其他系统的信息交换功能。从而从整体上提供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达到信息共享、清除信息盲区的目的。
3.1 总体需求
(1)系统功能延伸至业务部门,实现业务平台和信息共享;(2)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车辆的检测与预警;(3)多业务部门联动,提高事件处理的响应效率;(4)实现电子值机与交接班,提高值机效率;(5)强化与周边路段交通资讯共享与采集分析。
3.2 排障大队总体需求
(1)实现与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联动;(2)实时的信息;(3)高效的状态跟踪反馈;(4)全过程现状监管;(5)合理调度分配资源。
3.3 养护大队总体需求
(1)与监控中心系统信息共享;(2)路段周边气象信息预报;(3)对养护作业任务能进行合理的调配。
4 系统设计
采用SOA构架进行设计。
5 系统功能设计
5.1 指挥调度系统
(1)GIS电子地图模块(融合情报板信息、视频检测、通行状况检测、车载GPS工作车辆定位与识别、气象信息检测、监控视频、周边地理信息、周边高速公路通行信息、道路事故信息、排障信息、养护信息、分流信息等)。
(2)事件录入和电子值机模块(按照事件定义及事件类型,能通过系统录入相关的接报信息,使接报信息电子化、系统化并通过电子交接班功能,实现监控中心交接班电子化,包括电子台账移交、未完成事宜移交等)。
(3)电话录音模块(按照时间、事件类型、值班人员、处理结果等进行关联与检索)。
(4)事件检测模块(异常事件的检测报警、流量统计分析)。
(5)视频控制模块(视频监控、视频控制、视频巡航)。
(6)气象检测模块(天气预报,气象检测仪的实时检测数据)。
(7)情报板控制模块(自动控制、人工控制、联网中心推送信息)。
(8)智能诱导模块(通过工作流分析或事件检测,需要对某段进行行车预警时,启动控制中心的控制预案将事故前方及周围相关情报板、智能轮廓标进行事故提醒的)。
(9)预案库管理模块(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后期处置、监督管理)。
(10)设备状态监控模块(显示状态、异常报警、自动处理、设备间联动、状态记录与统计分析)。
(11)收费营运数据处理模块(收费站车道开启情况,车流量,客货车比例等)。
(12)业务工作流管理模块(首报管理、续报管理、终报管理)。
(13)GPS车辆定位模块(车辆的信息、工作人员的信息,业务范围信息、行驶轨迹)。
(14)视频存储与处理模块(关联、存储,定位、回放、导出)。
(15)信息模块(设备状态信息、事件信息、业务处理过程信息、养排障资源信息)。
(16)数据采集模块(外场设备状态信息采集、养护数据采集、排障数据采集、收费营运数据采集)。
(17)数据统计分析模块(交通事故处置、火情处置、路面停车、障碍物、施工作业、恶劣天气、路面拥堵缓行、警卫任务、布控协查、客服业务、设备管理、其他事件)。
(18)数据交换接口模块(与联网中心的数据推送接口、与周边路公司数据交换接口、与第三方单位数据交换接口)。
(19)日志管理模块(自动记录、查询、打印、定期过期或无用数据进行备份或删除)。
(20)系统管理模块(系统运行参数管理、用户管理、通讯录管理)。
5.2 排障值机系统功能设计
(1)电子排班模块(班次信息、作业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任务分解信息)。
(2)信息接收模块(接收来自监控中心GIS平台的排障信息,同时将排障大队的业务数据、状态数据实时传输给GIS平台,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3)信息录入模块(事件类型、事件地点、人员及车辆情况、希望提供的帮助、联系方式等)。
(4)大屏显示模块(通过设置在排障大队的电子大屏,实时由监控中心、收费站等提交的排障请求。并显示目前正在排障作业的排障车辆、人员及排障进度情况)。
(5)资源状态模块(车辆资源信息、作业人员资源信息、整体资源评估。
(6)移动作业系统模块(通过采用移动终端设备增强作业现场事件处理的速度和事件过程的记录与确认,提高事件的处理效能)。
(7)例行巡检模块(利用移动作业系统记录巡检时间、地点、桥路面情况、车流量情况、天气情况)。
(8)电子安全检查模块(对所有排障车辆进行电子化安全检查,并自动生成电子台账,输出的台账记录完全按照人工表格的形式提供)。
(9)统计报表模块(工作量考核类、事故分类报表、接报或巡检发现事故细分统计、排障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排障征收费用统计、首报出车准确率统计、车辆等排障设备维护情况报表)。
5.3 养护值机系统功能设计
(1)养护信息管理模块(养护信息登记、养护信息)。
(2)移动作业系统(养护现场进度确认、抛洒物清除确认)。
(3)巡检登记模块(日常稽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跟踪性检查)。
(4)养护设施电子自检模块(定期设施自检信息登记、设备自检结果分析、设施出现问题自动报警提示)。
(5)统计报表模块(巡检类报表、作业类报表)。
6 系统优势
(1)整合各业务系统功能,建设统一的一体化GIS系统平台。
(2)开发移动指挥调度平台,强化移动作业与与信息推送。
(3)实现行车智能诱导。
(4)设计专用接口规范,强化与周边路段交通资讯共享与采集分析。
(5)创建智能应急预案库系统。
7 结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法律制度 理论 商法 反思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评析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不断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的需求,加之投资的拉动,使我国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公路港航、铁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国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带动了建设工程领域的迅猛发展。但同时,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资金运作的不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对市场快速发展所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和准备不充分,导致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纠纷呈现爆炸性增长,这些因素已经成为中国建设工程领域难以摆脱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设工程合同被业内人士称为"小宪法",在整个建设工程领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着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痼疾。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单独一章予以规定,《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初步建立起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对风云突变的建设工程市场和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现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发地暴露出来。建设工程不仅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关,更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关系到社会安定。因此,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随着工程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以及相关法律、配套法规的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一批学者投身到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探讨中,有关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专著、译著、编著和学术论文不断问世。综观国内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1)研究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多以现行法律规范为背景,如针对已被现行法确认的突破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轻理论研究的现状导致对理论研究的忽视,反过来使许多制度性选题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释论的立场,忽视了立法论的研究角度。(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人员以从事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工程师为主,以防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视野比较狭隘,集中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领域,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法学视角。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产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如在我国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性质、属性、价值等基本问题的共识,对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认识和重视不足,对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与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释原则、默示条款的理解,习惯和商事惯例的适用等问题研究尚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业性强、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标的关涉经济民生且绝大多数数额巨大的特点①,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把握变得至关重要,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理念和理论原则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从商法学视域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现诸多问题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和指引。理论基础的缺位导致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出现重大缺陷,进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合同法作为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为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等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础理论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适用的的核心和灵魂。也正是因为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法无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论研究成为民法学中一颗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设工程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其适用合同法基本理论是无可争议的,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这种特殊性从国家出台了数量众多的专门针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裁判规则就可见一斑。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合同出台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这种特殊性具体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的特殊性、国家监管的严格性、缔约方式的强制性、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合同款项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担保责任的强制性、与公共利益联系的紧密性、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②。在构建和理解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时,忽视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特殊性需要基础理论的支撑与指引。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不能完全有效涵摄这种特殊性。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过度依赖于合同法基础理论,因此造成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严重缺位,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个环节和节点就像失去了引线的珍珠项链上的珍珠一样散落无序,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逻辑和层次结构,致使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来,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难题。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理论的重构,有赖于对建设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与定位。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接触了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常常感觉到虽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众多,但众多的法律规范却仿佛没有内在的联系和衔接,这种法律制度的内部是松散的,无秩序的,在讲究法理和法律逻辑、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的民法领域,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深感不适的地方,因为缺少了系统的理论支撑,法律从业者的能动性大大降低,甚至会成为从法律规范中寻章摘句的机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实践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基础理论的缺失是首当其冲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在梳理我国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笔者发现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础理论也许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缺失提供"补给", 将商法学基本理论、原则、理念和国外有价值的立法例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鉴商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研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理念和规范的定位、配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从商法学的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对商法学的研究作一简要回顾。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构想为参考坐标,中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活动,商法学研究随之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但是,正如赵旭东教授在《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我们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 但我们却说不清它的现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来"。的确,在日益发展的背后,商法学上空仍然笼罩着需要学者、后进去驱散的迷雾,关于商法独立性的争论、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立法体系的构建,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虽然这些问题是商法学的基础问题,但却不意味着其他有关商法学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此为前提。笔者旨在以商法学学者已取得广泛共识的商法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托反思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这些宏大且有较大争议的商法理论命题。
以商法学的基础理论为理论背景,透过商法学视角重新审视和思考建设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首先,商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体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来追求实现营利目的法人主体。其次,商法规范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其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渗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再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属商事合同范畴。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强调的交易效率、交易专业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将商法学原理应用到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系统化、多角度审思可以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强大的逻辑化、系统化的理论支撑。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显,忽视了这种特殊性,则必然会导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带合同法基本理论适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无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将建设工程合同归类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适用承揽合同的规范作为补充规定,一方面又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局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法已经明确提出商事审判的理念和原则,但对于商事审判的界定尚不明确,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是否属于商事审判的范畴尚不明朗。这种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适用疑难重重。商法的独特理论恰恰能填补这一理论真空地带,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的规范定位、规范配置及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指导。
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具体实践、实证分析的推动,同时,理论也可以为实践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从商法学角度反思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无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闭门造车,而恰恰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我国先后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予以规制,在这些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作用、适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出现偏差和错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不公的现象,如在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中就出现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的理解不同审判不一的现象。如果不对这些强制性规范的价值、社会实效进行分析,不对这些规范的微观结构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那么正确制定、理解和适用这些强制性法律规范就会成为奢谈,而商法中恰恰存在着数量不少的强制性规范,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配置、适用等问题是商法学的一个重要命题③,将商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建设工程合同强制性规范在合同订立、履行、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的解决中,无疑会对实践大有裨益,在合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加强法律对合同主体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来越受到商法学学者的重视,特别是在制定《商法通则》作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的理论逐渐得到多数学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为商行为的主要体现而愈发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强烈的商事合同属性,应该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对其予以规制。从商事合同的视角去审视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合同主体注意义务的认定、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合同抗辩权的适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冲突的衡平等问题,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作为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独立的审判工作已经得到了各级法院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纳入到商事审判的范畴是保证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区分开而纳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围,有助于促进合同主体加强对建设工程商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对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学思考路径
重新思考与定位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应用商法学独特的理念、原则和规范体系弥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缺失,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定位和规范配置。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论支撑、立法松散庞杂、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研究、解决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强制性规范的规范定位、配置和适用问题,比如对技术性规范的作用、性质和适用的探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位及适用的探讨;分析论证在理论上将建设工程合同归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审判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归于商事审判范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习惯、商事惯例的认定和适用等问题。
当然商法的基础理论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础理论是极其不发达和彰显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学研究的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当今的商法研究关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具体问题的专题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商法基础理论缺乏起码的关注,或说缺乏真正深入地关于商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性研究。相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法专题的研究,商法基础理论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逻辑性和包容性。从各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中可以看到,商法学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解决,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发展是难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现状,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与民法区分而独立存在,导致商法学的基础理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修正作用大大降低,这也是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得不到重视的一大原因。将束之高阁的商法学基本理论运用到具体命题当中,让商法学基本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不管是对于商法学而言,还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那样,中国的法学研究目前需要从 "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需要从"价值宣示"到"规范建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应当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借鉴商法学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归商法属性,关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续性,推动形成具有更强适应性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立法的体系化和规范化。
注释:
①《建设工程合同溯源及特点研究》,重庆建筑大学学报,宋宗宇,温长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张强,烟台大学学报,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范健、王建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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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强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郑立、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制度 设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民不断涌入发达地区和城市,成为脱离土地保障的特殊农业人口群落。一方面,他们参与城市建设、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不公正待遇等原因,他们不能享受城市工人所享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平等待遇,他们的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空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农民工的界定及其特征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离开农村,在城镇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劳动者。在这里“农民”不是职业标志,而是其社会身份标志,表明他们虽然工作在城镇,但仍然是农村户口,是农村居民。“工”是他们的职业标志,表明他们从事的不是农业生产,而是从事的非农业生产,是工人。不过,他们与“城镇工人”不同,那就是即使生活在同一城市,工作在同一企业,从事同一类型工作,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相同,却享受较城镇工人低得多的工资和社会待遇,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总之,农民工是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工人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过渡性和边缘性特征。所谓“过渡性”是农业人口流向非农业产业、农业人口城市化的暂时的产物。实现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城镇化,就是要将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生活,是城市化加速的主要动力[1]。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要求,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6%,预计城镇总人口将达到8亿多,比2003年增加3亿左右(包括城镇人口自然增长),估计届时将有2.5亿左右的农民变成城镇居民。我国“农民工”,是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遗留物。要使农民工变成城市居民,不单是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形式上的身份差别,更主要的是消除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变革,农民工最终会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变为城市居民。
所谓边缘性,是指农民工目前亦城亦乡、亦工亦农的特点:说他们是城市人,他们又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根在农村,国家将他们统计为乡村人口,而不是城市人口;说他们是农村人,他们又主要工作和生活在城市,而且相当一批人是举家生活在城市;由于身份差别而带来的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使得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
正因为农民工这种“过渡性”和“边缘性”特征,使得他们的社会保障陷入了困境。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排斥在外,因为他们的户籍在农村,而不考虑他们事实上在城市就业,以及相当一批人举家生活在城市的现实,更没有考虑他们未来的发展前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把他们等同于传统意义的农民,没有考虑他们的非农、亦城的实际状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平与正义、协调与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的社会,也就是说任何社会成员都不会因为地位、职业、出身、年龄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城乡二元结构”格局,推行的是“一国两策”作法,即“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农民是另一套政策”。社会保障的“一国两策”实际上将整个农村人口及农民工排挤在社会保障体制以外,农民工没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农民工作为当代中国新兴的一个工人群体,理应享受城市工人相同的社会保障待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化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以及城市不断完善的过程,城市化离不开农民的市民化,而我国大量农民工已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产业却远未“市民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是我国户籍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和它捆绑在一起的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市民化是有重大影响的。户籍制度近几年在一些地区有一定的松动,对农民市民化的阻碍有所减少;而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现状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阻碍越来越明显:社会保障城乡二元性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与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呈现为两个分裂的过程。进城农民工无法进入城镇社保体系,无法化解城市化中的市场风险,预期成本大大增加,结果导致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非农化动机,另一方面,即便已脱离农业生产实现了非农化,进了城的农民同样因为保障的缺失而无法放弃土地,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大大延缓了农村人口城市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的农民工都在数百万。农民工已成为推动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基本力量。但由于前述种种原因他们至今尚未被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加上其他因素,致使农民工仍然处于“边缘”状态,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实质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防范市场经济风险的客观需要。进城前,农民靠天吃饭,依赖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进城后,农民工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仅弱化,而且机械化大生产条件下伴随工业化、现代化出现的各种职业病、工伤、失业、养老等老弱病残问题都增加了农民工的就业风险和生活风险。由于农民工群体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劳动技能缺乏,劳动收入不高,要他们各自单独承担工业化、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在转型的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大量存在的今天,必须依靠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市场经济的风险。
4.建立、健全农民工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需要。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利益的驱动下来到城镇,而来到城镇的绝在多数农民工表示即使找不到工作也不愿回去。这些失业或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因生活所迫,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如果仍将农民工置于城镇不管、农村管不着的境地,将会造成严重 的社会矛盾,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虽然失业或找不着工作的农民工有部分会回乡务农,但可以肯定他们中的大部分已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遇到生活、工作中的各种风险。随着风险的增加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他们也要求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而从整个社会来看,也只有为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农民工才能安心工作,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一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 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水平,举凡衣、食、住、医疗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丧失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9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第12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之最高标准之身体与精神健康。”由此规定可见,社会保障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世界的普通认可。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强调一切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实施社会保障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当其生存发生困难时,都应该并且可以无条件、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另一部分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直接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范围、程度、方式也都由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其实现,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取消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社会保障属于纯的、全国性公共物品,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即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2]。从各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社会保障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公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实行统一制度,这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理想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即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由全民平等地享受。因此,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一体、一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
(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由于我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我国农民工的规模庞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一步到位即建立城乡一体、一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现实可能。我们必须在效率与公平的抉择中取得必要的平衡,先易后难,逐步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全民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作而引起的伤害或其他有关的职业伤害事故,是农民工首先面临的风险。农民工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下,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工伤事故,或得了严重职业病,不仅赚得的收入难以支付昂贵的治疗费,而且还丧失或基本丧失了日后劳动和获取收入的能力。因此从保障农民工最基本权益――劳动权考虑,有必要把工伤保险置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优先的地位。我国1996年10月1日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从字面理解,这里的“职工”本应包括企业中非固定工和农民工。同时,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这样就可以直接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工伤保险之列,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工的同等对待,即建立全民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2.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医疗保险制度之中,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生产、生活条件太差,由于卫生防疫条件太差,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农民工患病概率较高;同时由于农民工收入低,对大病的抵御能力十分脆弱,极易因病住院而陷入贫困,因此,建立必要的基本的医疗保障对农民工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农民工目前工作与生活主要在城市以及城市进展最终将会使他们定居于城市的实际,应把大多数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社区合作医疗体系之中,而不是农村社区合作医疗体系之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农民工可选择较为固定城市社区按此规定交费,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按此规定交费,从而取得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格。
3 . 建立相应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最低收入群体,面向社会中的贫困人群,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底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最低生活保障线”也有很大差别。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同城市依据其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活水平,有不同的标准。目前,有部分农民工,尤其是拖家带口的农民工,人均年收入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如,在北京,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即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户所占百分比为25%,这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农村流动人口家庭处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一比例是本地人口贫困发生率的3倍[4]。考虑农民工生活的实际状况,应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制定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生活不受影响。
最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和农民工对城市化预期,逐步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并将逐步纳入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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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关键词]母子公司改革监督委员会职能
1监委会设立是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
我省烟草商业系统在2006年顺利完成了资产划转和母子公司体制改革工作,正式确立了“9+2”模式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省公司退出“两烟”经营,并代表总公司对所属的9个地市级烟草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进出口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然而,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只是深化行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步,完善母子公司体制下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被摆到行业改革的议事日程上。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阐述烟草商业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时,明确省公司、地市级公司“暂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要在现行治理结构框架内,通过决策层面职能的调整充实,建立一套模拟规则,适应烟草专卖体制下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我省在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方面提出了“增设监督委员会,负责行使对全省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专卖行政管理的监督,包括对省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思路,兼顾解决当前问题和长远发展的全新的制度安排,为过渡到未来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2监委会建设以正确定位为前提
要使监委会在烟草母子公司体制下有效发挥内部监督职能,首先要正确认识监委会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对其职能进行定位,进而建立健全监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监督的架构体系。
2.1 监委会的性质
监委会的设立是以行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为背景,以完善母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的,所以要从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出发对监委会性质形成较为准确的认识:首先,监委会是监督机构,类似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它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不干预生产经营活动,区别于公司薪酬委员会、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辅助决策的机构。其次,监委会是综合监督机构,监督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它的使命是对现有各专业监督资源的整合,形成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监督的整体优势。最后,监委会是烟草母子公司体制下的特殊监督机构,烟草商业企业目前依然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监委会成员产生于公司内部,由局长(经理)委任,监督工作应对行使公司最高决策权力的局(公司)党组负责;烟草商业企业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监委会除了要监督经营管理行为,还要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集生产经营监督和行政管理监督于一身;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唯一股东,子公司监委会要接受母公司监委会的指导,接受母公司监委会的监督。
2.2 监委会的职能定位
在母子公司体制框架下,母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子公司的监督应以提高资本运营质量、有效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为目的,通过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专卖管理行政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委会承担着四项职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2.2.1 指导
监委会是一个综合监督机构,它不应该也不必要事无巨细,必须从大的方面对监督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日常性、常规性、局部性的监督工作应由母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口开展或者通过子公司自身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监委会承担着对专业监督主体和子公司监委会就监督内容、尺度、方法给予指导的职责。
2.2.2 监督
监委会的监督职能要突出两个方面的特色,即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监督和对内部监督者的再监督。首先,对于日常的经营管理的监督由各专业监督主体实施,监委会只对重大投资、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和大宗物资采购的决策、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错误的、有瑕疵的管理行为。其次,监委会要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确保各专业监督主体正确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实现对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全方位、高效率的监督。
2.2.3 协调
在原有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下,上级公司各部门都在从不同角度履行对下属公司相关业务的监督职责。监委会的职责就是对现有诸多监督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促进各专业监督主体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形成一套系统高效的行业内部监督体制比,避免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漏洞,甚至发生部门之间监督尺度不一、监督结论相矛盾的现象。
2.2.4 服务
监委会在监督过程中,除了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和不当决策行为外,还要针对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经营管理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服务。
3监委会在运作中存在的误区
3.1 监督错位,认为监委会职能就是纪检监察职能的延伸
没有把监委会放在行业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背景下,监委会对现有的监督资源整合乏力,“协调”的职能发挥不到位,眉毛胡子一把抓,监委会监督工作“游离”于纪检监察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各专业监督机构仍然各自为阵,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监督”。
3.2 监督越位,以监督替代决策
对“过程监督”的理解存在误区,在“过程监督”中将监督凌驾于法定管理责任者之上,干扰管理责任者的正常经营管理,甚至造成权责不清、越俎代庖,监督代替决策,把监委会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一个机构,监委会意见成了内部审批决策的必经程序。
3.3 监委会机构的设置存在“一阵风”现象
监委会建立、运作行政化倾向突出,认为设立了监委会机构、召开了监委会会议就完成任务了,而缺乏对监委会运作体制机制的探索。县级分公司作为市公司的经营分支机构,本身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权限,其经营管理执行市公司的计划和部署,对市公司负责,是否有必要设立监委会值得商榷。
4监委会建设应以良好的工作机制作支撑
4.1 知情权制度是前提
监委会只有在知悉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获得与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有关的信息后,才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个初步的掌握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监督工作目标,开展检查、提出议事议题,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客观的评价。各子公司、母公司各部门等监督对象有义务保障监委会知情权的实现,应当如实地向监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的报表数据及审计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软件开发项目决策前应主动提请监委会介入监督,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向监委会通报。
4.2 议事制度是保障
监委会会议是监委会委员行使监督权、表达意见的主要途径,监委会决议是监督意见的体现形式。议事规则直接关系到能否从程序上保障监委会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议事规则至少应该包括议事周期、议事方式、议事原则、议事内容、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监委会召开前应确定议事议题,并提前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内容通知全体监委会委员,给予充足的时间准备会议;监委会议事应保障监委会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监委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尊重少数的意见;监委会议事的范围应该具有广泛性和全局性,可以对各子公司、母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议。
4.3 检查制度是基础
一是要规范检查项目的提出和管理,使检查的内容系统化,改变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阵、散乱无序的状态;二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检查纪律,统一检查标准尺度,避免因检查人员的不同或个人好恶而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公允;三是要规范检查的流程,禁止个人随意实施检查,实行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备案管理规则,检查结论要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撑,确保检查人员负责任地做好检查工作。
4.4 整改督促制度是关键
监委会发现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监督工作就结束了,更为关键的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如现场反馈、发整改建议书、文件通报等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到被监督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有关部门,促使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回归到规范合法的轨道。作为监督者,监委会的职责是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被监督对象整改到位,达到矫正的效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
【摘要】本文结合目前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关键词】市政 基础设施 质量监督 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工程项目往往具有规模大、工期紧、社会关注程度高、工程质量要求高和影响因素多且复杂等特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涉及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采取有效管理模式,确保“三高”、“三精”、“三化”精品工程建设标准贯彻落实到建设过程各个环节。因此,工程质量的控制及监督管理尤为重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模式,建立统一协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1 强化监管方式。对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选择高资质、高水平、实力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等各项制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要坚持科学设计、严格审查,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关。
2 强化过程监管。坚持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质量监管闭合体系,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各方主体建设行为的监管,重点对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大力推行关键环节预警提示制、首检制和转序验收制、重要环节现场监督制,积极探索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质量监管及服务水平。
3 狠抓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必须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意识,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制定质量管理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把工程质量与职工工资挂钩,使工程建设职工有责任感,加强施工单位自检,把好技术标准关。
4 严格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工程的监理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与其他专业技术工程师相比知识面更宽,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人员和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水平。在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使得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严格监督监理的工作程序,并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及时清理更换。只有这样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做到促进费用、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实现。
5 建立建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和信誉综合评价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和信誉综合评价制度。不良行为登记、信誉综合评价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网上、建设服务中心等媒体公布。将不良行为登记、信誉综合评价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准入与清出的一项考核指标。
6 结语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内容随着单位对内强化管理,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
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有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目标。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公司治理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内部控制作为由管理当局为履行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程序,与公司治理及公司管理密不可分。
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营者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第二个层次是所有者对经营者本身实施的监控。相比较而言,第一个层次上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容易建立,也比较健全有效,这是因为在这个层次上内部控制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授权与职务划分的内部牵制和相互制衡得以有效执行,并受到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核的事后监督。而第二个层次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难以有效执行,这是因为这一层次的控制对象是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经理阶层,涉及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是否有效。而且,内部控制在这一层次的漏洞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比第一层次上的漏洞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要大得多。因此,这一层次上内部控制所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而且,只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弥补这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契约关系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是通过制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约束与激励,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因此,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应将内部控制研究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把内部控制看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制度上促进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首先,治理机制缺失无法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核心机构虚设,经营者行为得不到监控,并由此导致了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牵制,进而影响内部控制的实施和健全。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国家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行政干预的现象,使多数公司并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这常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功能。
其次,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风险分析不足。现代企业治理大多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十分必要。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之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企业的潜在事件并管理风险,使之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从而合理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因此,风险导向型的企业管理机制必须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再次,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委托问题严重。在我国大多数的股份公司都存在股权较为分散的问题。在分散股权的条件下,产生了经理人作为人其利益与股东利益即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正是由于委托问题的产生,使得现代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处理好董事会(决策层)和经理班子(执行层)和次级执行层(各部门、单位)这个层次的委托关系。
最后,缺乏公司治理的企业文化使内部审计不受重视。目前有很多企业监督评审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很少有企业依靠内审部门来实现有效监督。另外,在内审的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那么,内部审计究竟能给公司治理带来怎么效用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可见,内部审计在改进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及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从公司治理角度加强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联系在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和前提;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因此,应该从公司治理角度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
(1)完善治理机构和控制环境建设
由于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关系,而其中建立健全董事会功能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因为董事会连接着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因此必须做到董事会与总经理分设、增加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重,减少内部人和大股东控制。
(2)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和防舞弊机制
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控制是防范企业风险的有效途径。内部控制旨在风险管理,也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导向,它对风险管理起着重要作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要防止风险、及时地发现风险、预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设法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的程度。
(3)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只有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后,才能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进行奖惩。
其次,是科学的目标管理。组织全体员工分别参与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公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公司的目标.再配合相应的监督机制。通过日常对经济活动有关具体内容的监督,实施对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职权履行情况的监督。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 内部控制 运行 发展
一、引言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与深入之下,内控机制的重要性已愈发被企业所认知。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是企业长期运营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近些年,随着人们住房需求的不断上升,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为了打压不断上涨的房价,出具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银行信贷也不断从紧,房地产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如何规范运作、如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如何加强内部管理,已成为房地产公司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改善这一状况。因此,设计与运行内控机制对房地产公司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房地产公司加强设计与运行内部控制机制的意义
房地产公司由于生产周期长,需要资金数额大等特点,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在其内部管理中,更应该通过内控机制的设计与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成本,做好风险防控,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长远发展。房地产公司设计与运营内控机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内控机制的状况能够直接体现房地产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良好的内控机制能够使房地产公司各部门之间彼此配合、相互协调,有利于从公司整体的角度加强管理。
其次,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是房地产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信息化建设正在我国企业中不断普及与完善,信息化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趋势。因此,传统的内控措施已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开放化与网络化是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的未来发展要求。
最后,设计与运行内控机制是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拥有健全的内控机制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必然要求。因此,房地产公司若要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势必要先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三、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的设计与运行需要满足的目标
(一)宏观目标――合规性
在宏观方面,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的设计与运行首先需要满足与符合国家各类政策的规定。其次,近几年房价不断攀升,国家为了打压房价,从紧了银行信贷,而且还颁布了“新国五条”。面对这些宏观调控,房地产公司的内控机制在设计与运行中应及时做出灵活调整。最后,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覆盖区域广泛,而在不同区域上政府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产公司的内控机制在运行中应区别对待。
(二)微观目标
1、时间标准
严格说来,房地产公司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服务类企业。其所供商品多为满足社会大众住房、用房需求的商品房。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内控机制的设计中,应以满足大众需求为出发点,严格将房产项目控制在预计的建设周期之内,杜绝拖延行为。
2、质量保证目标
房产质量不仅关乎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其同时也是房地产公司的生命线。因此,房地产公司应通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房产质量。在内控机制的设计上,也应把质量保证作为一项内控目标。
3、成本控制目标
无论何种单位类型,其最终目的都是最大程度的盈利。在房产价格不断被打压的现实环境下,成本控制成为房地产公司盈利的前提与基础。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内控机制设计的过程中,应将成本控制作为其一项内控目标,最大程度的减少资金占用率。
四、当前我国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内控意识淡薄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虽然已被我国广大企业的管理者所认知。但是这种认知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论化”层面,在公司的实际管理中对内控的强调依旧不足。主要原因还是源于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员的内控意识淡薄。众所周知,房地产公司利润率甚高,但是这不能作为管理者忽视内控的理由。在追求高额利润的过程中,很多房地产公司的管理者对内控的关注度不高,内控机制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的内控手段,促使公司在运营之中不断出现问题:会计信息失真、账目不清等现象严重,也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和损失。
(二)资金利用率有待提高
资金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们常把资金比作企业的血液。因此,资金也是企业内控机制的核心内容。房地产公司资金需求大,资金的地位尤为重要。如何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是直接关系着房地产公司运行的有效性。然而,在我国众多的房地产公司中,资金的运用情况却不容乐观。比如,资金无法被集中管理,投资较分散;营运资金管理状况不佳,投资项目的选择较盲目,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链过紧,资金压力与潜在的资金损失风险较大;资金管理理念落后,缺少危机意识。
(三)房地产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较复杂,内控机制不健全
前文已述,目前我国房地产公司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较复杂,比如“新国五条”的;比如银行信贷从紧政策的实施。这些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使房地产公司所面临的的风险愈来愈大,内部控制的难度也与日俱增。同时,房地产公司的内控机制也尚不健全,还存在诸多不足。而房产公司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会导致企业战略目标出现偏差,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五、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的设计与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分析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
前文已述,我国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极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内控机制在房地产公司中的作用发挥。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这种建立健全首先表现在制度层面,即以一个规范而完整的制度来约束内控人员;其次,在内控机制的运行中,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严格审查相关人员的控制工作。
(二)构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健全内控机制
目前,房地产公司所面临的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因此,房地产公司若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首先应自行构建一个良好的内控环境。因为良好的环境是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环境的构建可以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从企业文化、各部门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同时,在保证内控机制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根据房产投资项目和开发计划制定具体的内控实施步骤,并协调与组织公司的资源配置、权责分工、组织设计、流程建立、机制反馈等。
(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建立资金管理机制
前文已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内控机制设计与运行的一项目标。因此,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其不仅能够提高房地产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还能扩大公司规模,节约资金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建立资金管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首先,从投资源头上做好控制。在具体的房产项目实施前,房产公司应编制科学预算,对投资成本和各类期间费用等进行合理估算,并分析与评价具体房产项目的实施难度。同时,对融资环境也要进行充分分析与考虑,杜绝资金断流的情况发生。其次,房地产公司应促进财务部、销售部、项目部等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各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付款方式、支付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与把握,以保证在合理的工程进度内获得高质量的建设项目。同时,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付款方式与支付条件的审核力度,确保款项的及时收回。
(四)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除上述三种措施之外,房地产公司还应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建立风险评估体系,以及时防范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此处的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分析企业的房产经营模式与内部管理理念在宏观经济环境下的被影响程度,以及对内部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岗位分工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分析,全方位考核房地产公司的未来潜在风险因素。并以此为前提,探寻及时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结束语
近些年,随着人们住房需求的不断上升,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为了打压不断上涨的房价,出具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银行信贷也不断从紧,房地产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唯有从制度层面建立健全房地产公司内控机制;构建良好的内控环境;建立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方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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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红梅.浅谈地产企业财务内控模式的构建[J].中国集体经济. 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