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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业务范围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对××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实施对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管,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工作。全市系统现有行政执法人员____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没有委托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中____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___人为法律专业毕业。
二、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来,市工商局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范工商执法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还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工商机关分级组织,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市局法规处负责公共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命题,全市系统统一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同时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_.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
_.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
_.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办理执法证人员范围是:经各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为方便管理相对人识别执法人员的身份,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执法主体合法,经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格,报省工商局统一核发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规范执法证件使用,对于因机构改革调整等因素,基层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变更或者调整的情况,市局法规处负责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审核,报省工商局考核发证;对调整到其它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换发证件;对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及时收回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落实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栏设置,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胸牌号公示于各级工商机关办事大厅,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成效显著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资格不明确;二是执法证件不统一;三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执法人员,纯洁了执法队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审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确认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要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执法违法现象大大地减少了。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实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执法人员的认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能够依法抵制无证执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的执法威严,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近__年来,这项制度在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执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做法、经验
(一)细化绩效目标,完善目标管理。围绕部门职能,科学设置工作目标;围绕岗位职责,科学设置个人绩效指标。将处室与分局的工作目标进行捆绑考核,上下联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将个人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与个人待遇挂钩,作为干部职工使用、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目标。通过狠抓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鞭策了后进、激励了先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全程规范执法行为。全市系统局严格按照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立了同级监督原则,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级执法监督网络,每年不间断地开展常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效能监察,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强化内部监督,将违法执法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达到严格规范执法,积极预防违法的目的,市局还成立了执法监察队,除队长相对固定外,队员定期从各基层所抽调轮换,为执法监察队专门配备了录音、录像设备和汽车,通过明察暗访,对全系统每一个所的所务工作、执法情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
(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巩固执法责任制成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兑现奖惩,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局严明纪律抓查处,制定了《××市工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加大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违法执法行为有明显减少,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具体做法是:
一是针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突出追究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实施追究。抓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点名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较严重等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从快追究;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从重追究;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违法执法行为从严追究。
二是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用,严格追究手段。在实施追究时,不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还对违规的执法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凸显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效果。从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全系统共追究违法执法案件__件,处理责任人__人,其中开除_人,开除留用_人,撤职_人,降级_人,记大过__人,记过__人,行政警告__人,调离工作岗位_人,待岗处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发奖金__人。通过真追实究,进一步教育了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相结合,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我们将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好坏作为评价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做到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干部一并追究。近几年来,全系统共追究对违法执法负有责任的领导__人。包括分局局长_人,分局副局长_人,科所长__人。四是发挥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开展纠错。对执法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后,及时通报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统举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为全系统广大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初次取得执法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时间周期过长;二是执法资格考试属于综合性考试,对于工商行政众多执法门类而言,专业性不够强,岗位特点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赋予执法资格,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限,执法资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是阻碍规范高效执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委托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等原因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进行执法活动,行为后果归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委托行政执法越来越多,在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问题。本文试对其成因、出现的问题作以论述,并就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委托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从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看,立法工作过于强调“条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往往都要明确由政府某一个具体部门来实施。这样,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就要新设置一支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部门林立,执法力量分散。由于各自为战,分兵把守,每个执法部门都感到执法力量单薄,人员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执法任务难以到位。只能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维持局面。而编制经费的限制又加剧了这种状况。实行委托执法,可缓解执法力量不足这一问题,加强执法工作,也为社会参与行政管理提供了机会和途径。
(二)由于计划体制下的部门分工过细,以部门职能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开始出现行政效率与效能不高的问题:一是职能交叉、重叠,对同一违法事项,常常出现两支以上专业执法队伍重复执法,或者互相扯皮而放任不管的现象;二是行政管理分工太细,专业执法职能过窄,管道路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不管经营,管经营的不管卫生,结果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小草帽。如选择某些领域如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将有交叉、有关联的行政执法权集中委托给一个组织实施,就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
(三)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高的执法领域,如环境监理、卫生防疫、动植物检疫、金融证券管理、高新技术管理等,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技术装备、人员素质、经费等方面的限制,执法时常感到力不从心,难以完成担负的管理职责,实现执法目标。因此,将这些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相关的组织,由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完成执法事责实现执法目标的需要。
(四)目前,有关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活动是可行的。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一些部门规章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等等。二是有大量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组织。随着公共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阶段性的趋势,而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大量的非营利性组织活跃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以其机构精简、灵活多变和专业技术性较强来增补政府无法或没有能力触及的领域,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只要对这些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全有能力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委托行政执法,有助于减轻行政机关人手不足和经费紧张的压力,在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委托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出现乱委托现象。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执法活动,甚至委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执法,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加入了委托执法的行列。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委托执法时,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不办任何委托手续,仅作口头交待,或者以内部通知委托执法,有些委托手续存在委托事项和权限期限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致使执法的随意性增加,责任难以划分。
(二)一些受委托组织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甚至滥用行政执法权,如某些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搞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态度冷、硬、横、冲,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牢不准,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不能按程序办事,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有些受委托组织坐收坐支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
(三)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执法活动监督指导不力。一些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执法后,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既不监督,也不进行业务指导,出现受委托组织、不按委托规则办事以及执法水平不高的现象,影响了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损害了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威,实际上也是对委托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现行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行政处罚多数只作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得也不一致,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和受委托组织执法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乱委托、等违法行为,也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只对委托处罚作出规定,极少对委托执法作出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应当委托的执法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如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由于人员不足,经常需委托土地、林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土地证书、林权证书也由土地、林业部门办理,这就与现行规定不符。再之,《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委会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居民委员会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这里的“协助”应包含村委会、居委会受乡镇政府委托帮助其工作的意思,实际工作中,他们也经常受委托实施计生、建设管理等工作,而村委会、居委会属于非事业组织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这就与现行规定有冲突,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处罚后果负责,这种情况符合授权的特征,与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委托应是授权之意,而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委托。由于用词不准,实践和理论中常常引起人们的误解,认为是行政处罚中的委托,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委托行政执法本身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仅是行为主体,委托行政机关仍保留行政主体资格,造成行政主体和行为主体的分离,不利于行政执法权的统一行使。单一委托执法,即某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一个组织执法,虽然解决了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问题,但却对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这一问题无能为力。综合委托执法(在一些特殊地区或特定行业将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一个执法队伍实施)只是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等问题的严重性而已,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些问题。
三、对策
要解决委托行政执法中的诸多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委托行政执法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进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不属自己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否则,委托无效。另外,合法原则也意味着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效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到行政执法委托上,就是委托要有助于缓解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强委托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完成执法任务,实现执法目标。如果委托导致人、财、物重复投入,执法环节增加,就不符合效率原则。
3.主体唯一原则。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后,虽然受委托组织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仍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主体已是受委托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的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受委托组织是独立于委托行政机关之外而存在的,而内设机构完全依附于委托行政机关,没有独立性。在执法活动中,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要向行政相对人同时表明自己是该组织的工作人员,而该组织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4.公开原则。委托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原则主要指委托依据,委托关系的主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均应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定方式获取、查阅或复制。行政相对人掌握了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委托双方的行为,而且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对委托的认同和感知,方便受委托组织执法。如果委托的相关情况不为社会公众知晓,往往会带来许多弊端,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达不到委托的目的。
(二)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执行。包括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和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
1.委托书的签订。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⑵委托依据;⑶委托范围;⑷委托期限;⑸法律责任;⑹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关于委托依据,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机关据以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范围,包括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前者指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受委托组织干什么,后者指受委托组织办理委托事项时拥有多大权力,能行使哪些职权。例如,对违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等等,即属委托事项;至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批准或同意,罚款或收费的限额,处罚的种类,决定处罚或建议处罚,送达执法文书、执行执法文书等,则可成为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应当合理确定,没有委托执法经验的,一般不应过长,以半年或一年为宜;经实践条件成熟的,可长期委托。不过,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期限应当明确,要写明起止日期。
法律责任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承担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等。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和委托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范围和期限进行执法活动,或者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并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重大过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行使迫偿权。委托机关应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应干涉其正常工作。
其他需载明的主要有:备案问题,委托书应载明受委托组织应在处理完毕委托事项后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委托书应当写明签订日期。双方盖章之日起委托书生效。
2.委托书的备案和公布。委托书生效后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在委托行政机关的辖区内各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知晓,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取得公众支持。
3.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说明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执法。如果委托权限仅仅是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则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将事实调查清楚,审核完毕后,应将案卷材料移送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而不能进一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受委托组织取得了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只要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就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需要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例如,委托行政机关将包括作出处罚决定在内的完整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而受委托组织对一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认为应当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同意后,即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行政机关的印章;如果受委托组织仅仅取得了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则只有将罚款200元的建议报委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作出处罚决定,这时,行政处罚决定权仍在委托行政机关手中,并没有委托给受委托组织行使。
4.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
受委托组织被行政机关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组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承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报委托行政机关备案。备案的作用在于,一是委托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受委托组织执法的有关情况,便于总结经验和研究存在的问题;二是如实统计并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上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大情况;三是便于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案件。
(三)努力提高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教育,充实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实行严格的执法准入制度,达不到应有法律业务水平者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四)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法或不当之处,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变更、撤销。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终止委托或变更委托。另外,还应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完善监督受委托组织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将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经常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委托范围和委托程序,减少委托执法的随意性。同时,要在立法上承认政府可以委托其部门处理相关事情,对村委会、居委会,也应明确其可以受乡镇政府委托执法的地位。
(六)要解决一方面部分执法部门人员不足,另一方面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重复执法的怪现象,在暂时难以改变法律法规林立导致的执法部门,执法队伍过多现象的情况下,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
参考文献
1.《行政程序法论》作者:金国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
2.《行政处罚法通论》作者:郑水泉沈开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3.《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作者:张步洪中国检查出版社2003年
[关键词] 林政资源管理 体系建设 采伐限额 林地保护
林政资源管理体系的建设,关系到我县林业建设和发展绿色产业能否顺利实施,同时,也是林业部门社会形象的直接体现。因此,必须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林政资源管理工作,特别对森林、林木及林地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和林地管理办法,提高全县森林资源监督、监管和打击林政犯罪的能力,为保护森林资源和建设生态县服务。
1 林政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现状和主要成绩
林政资源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行使职权的法定工作,涵盖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政执法与木材流通监督检查、木材经营监督管理和林地林权管理及林权纠纷调处等内容,它关系到林业发展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目前,已全面实行和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登记办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等一系列有效的林政资源管理制度。
1.1 林政管理工作机构逐步完善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设置了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的专门机构,基本形成了林政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建立了一支较为稳定的林政管理队伍。设置有林政科、森林资源管理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综合执法队、森林分局各1个;木材检查站2个、森林派出所2个、基层林业站14个,从业人员达89人。
1.2 从1987年开始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
在总结“七五”采伐限额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八五”开始对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分项控制,严格按照森林资源现状确定年合理采伐量,把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增殖业用材、生活用材、工副业用材等所有采伐消耗都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中。“九五”期间,有效实施了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消耗结构和森林采伐类型“双控制”的管理模式,使我县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管理更科学、规范,为“十五”期间实现由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战略转移打下良好的基础。凭证采伐林木、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材,以及与采伐限额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健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管理办法》、《福建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成果送达林权单位公示和审批告知制度》等规定,把管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山上、放在源头,进一步加强采伐限额管理、伐区设计管理、伐区作业质量管理、木材流通和经营加工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消耗得到了有效控制。
1.3 林地管理逐渐走上正轨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林地管理是林业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办法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办[1999]9号文件的下发,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职责权限。县级林业部门严格控制林地向非林地逆转,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制度,按照《福建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法律法规,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关,严格程序办事,使林地保护管理逐步加强,初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至2005年依法办理75起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共征收占用林地面积976.8038公顷,征收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1236.9963万元,征占用林地依法审核审批率达100%。
1.4 林权颁证工作深入开展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的法律凭证。《森林法》、《森林法实施办法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林权登记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国家林业局颁发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办法》等部门规章,使林权管理逐步加强。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全省集体林林权改革指导意见,明确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 “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完善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
1.5 林政执法成效明显
十多年来,随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林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林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至2005年底,我县依法查处了大批破坏森林资源林政案件1多万起,案件查处率达95%以上,收缴木材1.312万m3,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700万元。
1.6 木材检查站建设初具规模
森林必须凭证采伐和运输,木材运输管理监督成为林政管理重要一环。全县木材检查网络初步形成,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县现有2家林业检查站,每年查处案件1000起左右,处理违法运输木材近0.5万m3、竹材约60万根以及一大批野生动物,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2500万元。其中,大目溪林业检查站还被评为“省文明林业检查站”。实践证明,我县林业检查队伍是一支执法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1.7 林政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已进入起步阶级
为积极探索适应闽侯县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要求的新路子、新模式,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实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为强化森林资源监控手段,提高林政管理水平,从2002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软件开发与应用同步进行”办法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着手研制开发“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软件,相继开发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有伐区调查设计管理、采伐运输办法管理、伐区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数据更新管理等系列软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各系统稳定可靠、大大提高了林政管理工作效率,减轻了管理人员发证、统计的工作量。
2林政管理建设的主要问题
2.1 采伐管理不够规范
采伐限额管理还不规范,森木采伐、设计、审批、验收不够严,存在乱砍滥乱伐现象。在林区必然存在着零星盗伐现象,特别是林木管护承包后,监守自盗问题较为突出。木材税费过重、产销区森木材价格倒挂,是导致伐区超界、过量采伐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尤其产销结合部和县际边界地区的伐区滥伐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商品材伐存在设计前偷砍一点、设计时少算一点、采伐时多砍一点的问题。
2.2 林地管理把关不严
在林地管理方面,个别把关不严,地方保护主义意识较浓,不同程度上存在未批先占或边批边占现象,也有不批也占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领导出面干涉,使林业部门压力增大,处理案件困难。
2.3 林政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资金投入渠道没有理顺、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等原因,我县林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办公设施、办案设备短缺,技术装备简陋,工作效率低。林政管理手段落后,适时监督实效不高,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计算机技术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普及率不高,微机建档不普遍,这与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2.4 非法运输现象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木材检查站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木材流通环节丞待规范。一些木材经营者借助黑势力,在木材检查站冲关冲卡,流通领域打黑除恶、清理整顿势在必行。车辆改装为路上偷运、逃脱检查创造条件。特别是铁路线长及水路运输无法检查,无证运输木材现象比较严重。
2.5 森林资源监督不到位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许多必须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的问题。一些乡镇领导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到位。基层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人员指导思想不端正,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作风不扎实,对新形势缺乏认识和研究,工作不主动。监督体制不顺,制度建设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2.6 林业管理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多
全县林业主管部门共有18个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合力,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各执法机制的职能相互交叉,严重损害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形象。
3林政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
3.1 林政执法能力建设
整合执法机构,适当集中行政执法权。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打击活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对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通过技术装备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林政综合执法能力。
3.2 林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全县林政管理业务信息网,制定系列数据、信息标准(类型、格式、交换等),开发“三证”、资源监督、林地林权管理和林政案件稽查等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林业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网。进行林政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能力建设,建立林政信息管理数据库,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规范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的行政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将区域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及“三证”发放等融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和其它投资建设渠道的资源,林政信息管理的硬件系统省级配备微机、数字备份设备、报表打印机和ADSL网络接入系统,县级硬件系统配备微机、票据打印机、报表打印机和MODEM(或ADSL网络接入系统)等。
软件系统建设遵循“立足生产,服务管理”的原则,县级林业局林政管理信息系统主要通过WEB服务为浏览器,获取有关采伐限额指标的分解和本局采伐限额的使用情况;录入采伐、验收、运输台账,向省厅发送发证请求信息,查询允许信息,计算机打印、发放采伐证、运输证和木材加工证;实时生成本局各类采伐、验收、运输统计分析报表。这些信息是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和林政管理情况,进行宏观调控、规划决策的依据。
3.3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建设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发明电[1998]8号文,特别是要按照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二)》,以及对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毁林和乱占林地行为。要严格把好各项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核关,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证,如发现擅自采伐林木的,按乱砍滥伐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蚕食林地、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林业有关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
3.4 采伐限额分区施策、分类管理
对公益林,坚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严格限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对商品林中的天然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采伐利用,禁止违规设计、违规采伐;对商品林中的人工林,采伐管理要依法放活,采伐年龄可以由所有者自行确定,并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除按照经营方案满足所需限额指标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上年度节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另外,对天保工程区内的人工林及非公有制造林的采伐政策也要有所区别,做到宽严适度,依法满足采伐利用的需求。
3.5健全森林资源综合监测系统,提高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水平
为了满足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县林业局应设置专业调查设计队伍,切实承担起全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的任务。为林政管理提供全面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和提高森林资源监测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技术手段和方法,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遥感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集森林资源监测与管理等各类必需的信息,实时更新各类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实现多方位森林资源信息的多用途分析和综合利用,形成森林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为林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提供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平台,为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更新、分析评价、辅助管理、辅助决策等服务,为林政管理提供及时、科学、准确的依据,提高资源林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4结论
随着林业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的要求,必须加强对林政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勇于开拓,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持、更新、培育、利用,使林政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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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叶功富,万泉,林远. 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科技创新及对策[J]. 福建林业科技,2001,28(4):5-8,31.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
如**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
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
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五)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
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