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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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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1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滥施罚款和以罚代拘,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由于受当地政府财力限制,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不能正常保障,导致一些基层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尤其是办理赌博、、传播物品等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情况,常以罚代拘、以罚代惩。这些做法偏离了立法精神,忽视了社会效益,在群众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赎买”的错觉。

二是个别民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有的在办案中随意行使裁量权,对于二人以上和共同违法案件,不考虑从轻或从重情节,不进行综合平衡,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正,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的失调;有的随意扣押、没收财物,甚至扣押财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续,特别是对外来人口违法的案件,暂扣物、暂扣款管理混乱,对赃款赃物、违禁品的没收不上报审批,自行决定;有的强调形势或专项斗争需要,凑人头数而随意“顶格”处罚或降低办案要求;有的随意盲目执法,随意传审嫌疑人,动不动就给当事人戴手铐罚跪罚站,

甚至动手动脚,造成群众投诉,执法被动。在执法检查中,随意性较大,想检查就检查,不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民、干扰经营者正常活动的现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为,对该发放的许可证、执照卡着不办,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敷衍塞责,引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较为普遍。这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立案重视不够;告知、听证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盘问和传唤混淆使用,手续不全,超期留置;送达执行重视不够,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有的滥用罚款或显失公正处罚,怕送达执行时案件可能要“翻”而不进行送达,有的甚至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弱点,达成“君子协议”,裁决前在送达回执空白上让当事人签字,以图省事;证据意识淡薄,对证据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导致行政诉讼时的被动或败诉。

四是执法程序不配套,执法手段和措施滞后。一方面,对留置盘问、强制约束、搜查、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作为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确不够,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法律文书,实践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办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对行政罚款的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如何办理程序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随着执罚分离制度的

实施,此问题将更突出。

五是执法透明度不高。当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群众搞不清,缺乏了解,执法监督难,因此而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普遍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成因分析

一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个别民警在力戒、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中存在消极情绪,执行不力,工作还是老一套模式;有的认为行政执法规定太严,监督太多,工作起来怕担风险、负责任而在办案中缩手缩脚,该处罚的不敢处罚,存在着谨慎畏难情绪。客观上公安行政范围涉及面广,近年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较多,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规系统,再加上教育工作跟不上,民警一时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二是现有公安体制和警务方式不够完善。现有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受地方财政的制约,与公安工作、经济建设不能同步进行,造成执法活动在功利病态中恶性运作。派出所正在实行的一区一警模式,在体现警力下沉、警务前移、便民服务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现状,客观上使民警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利于公正执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环境的优劣对严格执法有较大的影响。当前,以权压法、以盲代法、长官意志、“政府”行为、社会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执法活动产生很大冲击,加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妨碍执法现象经常出现,影响了依法行政。

四是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在对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执法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事前监督重视不够,力度不大,缺乏公开、公示制度;事中监督的内部法制部门在审核时由于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监督由 于怕影响公安机关的名誉,一些办案单位往往主动做当事人撤诉的思想工作,或进行私下协议,结果是变更处罚,作降格处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监督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实,该追究的责任没有追究。

三、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民警执法水平,适应执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来执行,靠人来遵守和维持的。公安行政执法的好坏,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是公安执法人员的素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要转变观念,切实消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保护公民民利的意识,树立对法律负责的思想,自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金钱诱惑,自觉抵制人情风对执法工作的影响、干扰。要坚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执证制度,运用脱产、半脱产和传、帮、带等方式强化岗位学法,熟悉掌握法律的规定、程序和注意的各个环节,使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化、网络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二是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后勤保障体系。针对公安机关面临警力不足、经费紧张等因素,大胆进行公安体制改革,把机构设置、后勤装备、科技设施等公安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行“利益规避”制度,使执法活动不再包含具有执法主体的自身利益,妥善解决严格执法与后勤保障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公安资源保障问题。合理配置警力,科学分工,使各警种既职责分明,又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增强执法效益观念,充分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依法行政管理,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来保证。针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规定,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严格规范行政扣押、证据登记保存、查封、取缔等制度,并规定相应的执行方式,增强实际操作性,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制定强制执行的制度,将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规范化、制度化。

3、加强立案查处工作,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结时间,规范接处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时明确指明办案责任人,以杜绝行政案件立案、查处的随意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错和失职行为。

第2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一、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二)行政执法的现实意义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行政立法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执法模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树立行政法治观念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姜明安.依法行政环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俞幼华,胡水华.论行政人执法违法和责任追究[J].求索,2005(6).

[3]刘德福.行政执法问题及成因分析[J].求索,2004(9).

第3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当前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

行政执法广泛运用于公安、监察、审计、工商等多个行政机关工作中,因行政执法部门多、范围广、弹性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出现的矛盾的问题也就较多。当前,行政执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1、行政执法主体泛化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导致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利益冲突时就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2、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的法律途径等。3、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4、行政执法违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权能,但是该规定仅限于宏观层面,不能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行政抗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抗诉的程序以及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过于原则化,制约了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缺乏对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执行过程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导致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过窄。2、监督体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易受到来自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各种干预,独立性往往无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这一特殊主体,其基于自身利益驱使,且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很难主动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法律监督。而且,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总是受到行政权力的各种影响。地方检察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使得检察权往往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3、监督方式不力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行检察部门主要是从原审卷宗入手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机率很低。虽然申诉人可能向检察机关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问题,但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难举证,这种被动的监督方式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加之社会公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知晓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众根本不知道人民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有进行监督的职能,导致行政检察申诉案源匮乏,使得其监督实效大打折扣。

三、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4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37号)和《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及《关于下达200年杭州市级机关工作目标的通知》(杭目标办〔200〕3号)的要求,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于200年12月12日至12月1日对全市40个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200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考核和评议。经考核小组集体评议,全市40个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中,90分以上的39个,占考核单位总数的97.%,9分以上的37个,占考核单位总数的92.%。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评议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实施。我市行政执法各责任制单位在认真学习和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200-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有力“抓手”,作为本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根本性措施,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重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市人事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专门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市劳动保障局召开全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会议,对完成立法调研任务、贯彻《行政许可法》、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市科技局针对往年因未按规定程序报审规范性文件而被扣分的情况,专门制发了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报审的有关规定,并狠抓落实。市规划局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有机结合,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局机关工作目标紧密挂钩,将各项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处室与各分局,并按月进行考核。由于重视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各责任制单位行政执法的合法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和纠正,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已基本形成。

(二)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完善。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大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都能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完善的需要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市物价局制定了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否定报备制、末位告诫制、失职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效能告诫实施办法、政务督查等近20项制度,对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以及不依法执法等失职和违法行为,规定了违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城管执法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健全市、区两级专职督查队,规范督查台账,建立巡(督)查-抄告-整改-复查-跟踪的督查机制,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市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管理制度,建立了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行政决定集体决策、国有土地收益收缴、举报和监察介入等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否定备案制、失职追究制、考核制度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由于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大部分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

(三)工作举措不断创新,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扎实进行。为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大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着眼于确保行政执法管理目标的实现,积极探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新办法、新举措。市房管局针对本单位系统大、口子多、法律专业人员少且分散等特点,将全系统2名法律专业人员统编为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本系统的房产法规政策的调研、起草,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参与各业务领域内的专项执法检查,使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市城管执法局为全面履行执法职能,创建了“三推进”(推进“门前三包”管理执法支撑工作、推进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查处工作、推进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三提高”(提高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效能水平、提高整合资源协同管理水平、提高城管执法社会参与水平)、“三深化”(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和争创满意单位活动、深化城管执法进社区服务活动、深化规范化中队创建活动)的三大举措,促进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农业局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操作的新路子,精心设计许可办事程序、工作流程、项目细则,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间和办理责任,要求每件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审查后再送主管领导签批,使行政许可工作既合法又高效便民。市交通局在成立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基层许可服务窗口建设,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联动、限时办结”的运行方式,使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进一个门办理、找一个人办妥、盖一个章办好”;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本系统统一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积极指导县(市)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市财政局抓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及四五普法验收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市林水局积极完善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实现执法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把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执法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增强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在行政执法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普遍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和道德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了执法水平,促进了依法行政的有效开展。市房管局举行了颇具规模的房管系统模拟行政诉讼比赛,采用真实诉讼案例,模拟行政诉讼庭审程序和场景,进行质证和辩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狠抓行政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对所有可利用的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了景区行政执法基础资料信息和行政执法工作档案资料信息快速查询系统。同时,结合“员”(行风监督员、信息报道员、联络员、学习辅导员、法规指导员、考评监察员、军事教练员、安全管理员)的建设,以“十佳队员”、“十佳办案能手”评比等为载体,锻炼行政执法队伍。市交通局针对高素质执法人才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知识系统性不强、执法人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等三大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因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破除论资排辈观念,不拘一格选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确保人才脱颖而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工作热情。市质监局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三管齐下”的基础上,坚持每季一次稽查例会,进行工作布置和任务分解,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对执法人员进行“充电”,如以本系统承办的案件为例,以案说法,讲解办案经验,通过互评和点评的方式,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当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门之间也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表现:

(一)少数单位不够重视。个别责任制单位尚未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未按照层级监督要求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未得到发挥,存在年底临时应付考核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不够严谨。有的责任制单位未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个别责任制单位从自身管理方便出发,随意突破法定标准,改变法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度。处理行政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时,告知诉权不完整,甚至出现不告知的现象。不少责任制单位对《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掌握不透,取得的证据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其要件或采集来源不明,不具有证明力,以致出现错案、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过程中,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本部门的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没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存在没有实行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没有受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超期、文书不规范等现象。个别单位还存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错误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不够到位。有些责任制单位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落实力度不够,特别是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尚不到位。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出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没有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化和完善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17号)要求,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要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同时对评议考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于200年3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市将对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5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授权,模式

0、引言

不断深化的电力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电力行政执法模式。政企分开后,电力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交由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限于人力、物力、经验,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电力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对应的行政执法队伍。

而现阶段,我国电力行业行政执法所依赖的电力立法尚难有较大突破,电力行政执法因而成为当前行业内引人关注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理论探讨,结合地方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实践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

1、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等行政执法种类,其中电力行政处理分为电力行政许可、电力行政确认和电力行政奖励等。电力行政处罚是电力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而现阶段电力行政执法的难题也就在于电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是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集中表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电力行政主体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模式决定了行使执法权的模式。

在目前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上缺位的情况下,电力行政执法需要授权。其必要条件如下:

(1)授权形式特定。即必须是由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以制定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授权。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不能进行授权。

(2)授权范围特定。被授出的行政执法权应是共有权力,而非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机关所享受的权力,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通过授权方式由其他组织实施。鉴于授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授权的主体资格,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也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从其组织特性和设立初衷而言是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的,被授权组织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之后,成为具有法定和固有职权的组织,其权限已由法律、法规固化,因此,被授权的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

(3)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实施行政执法的技术条件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限制作为行政授权对象的组织类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一个组织要能够成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关键要素是该组织须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从实践来看,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在内,均可成为被授权对象。

2、非常设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2.1、模式的依据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在内的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10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交流,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模式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各地基本上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只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中的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以各自名义分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此过程中,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主要发挥协调、信息沟通的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属临时机构,不会受行政编制等问题的困扰,将其作为一个以电力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电力监管、林业、土地、电力企业等部门共同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相对于下文其他几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具有较为突出优势的。因此,通过立法授权,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又因为实践中该小组及下设办公室通常设立在电网经营企业,便可充分利用电网经营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例如仅就人力资源的利用来说,原来的电力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都有行政执法证,具备丰富的行业执法经验,熟悉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有关情况。如陕西省电力企业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达1328人,该部分人员绝大多数具有一定执法经验,然而在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大多被分流或承担其他职责,如能采用授权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进行行政执法模式,则可在不改变编制之前将部分人员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能否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呢?

需要先分析一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是否是组织。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从事旨在达到某种目的而活动的团体或集团,组织往往是与制度是相联系的。诺斯曾形象地把制度与组织的关系比喻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这个社会游戏的参与者即角色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组织是制度或规则的集合。法学意义上的组织更多是指人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具有一定的规则。无论经济学或法学,通常将组织区分为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属于组织,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则无疑属于公共事务。

基于此,可以认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符合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并给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取得授权后就具备了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并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因实施行政执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

3、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电网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模式

3.1、模式的依据

电力管理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在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其不仅拥有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权,而且应当履行因行使管理权须承担的义务,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等。电力管理部门还拥有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的治安案件有治安管理处罚权,有权对因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个人执行行政拘留。无论电力行政执法采取哪一种模式,这些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

按照《电力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网经营企业不仅享有用电检查权,而且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有制止权。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三方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三方在联合执法时的各自法律地位,即由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类属,分别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2、三方联合执法实践

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及公安机关三方联合执法的尝试。例如湖北省巴东县近几年来按照“预防为主、整治为辅、打防结合、安全第一”的思路,建立独特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实施、群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综合性模式。黑龙江省则在省公安厅下设直属分局,依托电网经营企业共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3.3、对三方联合执法模式的分析

在当前阶段,尤其是在尚无地方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事实上的“真空”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程序、执法范围、联合工作机制等问题都需一一理顺。这些问题如果能予以解决,则在当前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作为一种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可行的办法。

4、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模式

4.1、模式的可行性与难点

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能够成立专门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或类似行政机构,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是较为理想的方案。但实施该模式有两大难点:(1)机构和编制审批难。考虑目前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缩编、机构精简的大趋势,设立类似的行政机构难度较大。(2)资金、技术方面的困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资金和技术投入,但政府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资金投入都存在困难。而成立一个事业机构以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上述类似问题。

4.2、相关实践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问题,湖北省荆州市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事业编制的荆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其行政事业编制为5名,人员全部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调。但如果按照实际需求配比,仅荆州11个县市的专业执法人员就应配置到117人左右。按照1998年8月荆州电力局法制办公室会同荆州市经委相关人员对执法成本作过的一次估算:当地政府在重新组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过程中,对其场所、设施、技术装备等一次性投入需1200万元左右,日常执法成本每年需支付800到1000万元左右,这一结果要比电力部门直接行使执法职能时的成本高出69.7%。由此可见,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不仅设立难,而且运行难,因此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行的。

5、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5.1、该模式的依据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单就行政处罚权而言,《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从这一点而言,电力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均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5.2、对该模式的分析

5.2.1、不宜授权行业协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在促进提高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行业协会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电力行业协会作为以电力企业为成员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职责和功能在于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提供“多边”。如授权其行使针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政执法权,其功能范围将得以扩大,与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相违背,因而不宜将电力行业协会作为被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5.2.2、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以立法形式授权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在研究和实践有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分出,不宜再走回头路。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电网企业拥有对窃电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具有片面性,原因如下:

(1)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要交由电网经营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不存在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相冲突的问题。

(2)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且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如能由电力企业来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能够弥补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行政执法能力之不足。

(3)电网经营企业即使在体制改革后仍属于具有国家垄断和社会公用性质的企业,符合作为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条件。如果以地方立法形式授权地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该区域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则会使电网经营企业获得依法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使针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有着严格的执法范围限定,作为被授权的执法主体,不得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实践中,是否履行供用电合同而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与违反行政法规导致的行政处罚关系往往界限分明,电网经营企业按照固化的授权范围很难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因供用电合同而形成的民事关系。综上所述,电网经营企业经授权可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5、结语

第6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 存在问题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头绪多,忙乱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四多”(参加的领导小组多、会议多、配合的工作多、参与的检查多),为此,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是上级监察机关布置的执法监察项目在工作开展中流于形式的多,因为上级文件规定项目所在的行政部门也是执法监察组成员单位,所以无法象监察机关独立开展的执法监察工作那样有保密纪律作保证。三是政府为了本地利益,把违法的行为变通为合法行为,还要求监察机关去参与出主意,使监察机关左右为难。不同意其做法,就得罪了政府,同意其做法自己就失职渎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一是对行政监察的认识不够,有的单位的领导对行政监察的职能和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行政监察是干什么的,常常把行政监察和行政检查混为一谈,不管是否属于行政监察的职权范围,一有检查、整改等任务就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参加,有的机关的领导干部认为行政监察力度大,一遇到推不动的事或热点难点问题,就让纪检监察介入。二是缺乏深层监督意识,有的单位把行政监察视为工作检查,用工作检查代替行政监察,有的只看问题的表面,热衷于一般性事务工作,使行政监察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低效循环状态,工作缺乏深度。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监察工作数量的现象较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罗列到行政监察(执法监察)上来,以此来说明工作成绩,而实际工作效果则打了折扣。

三、 解决问题的对策

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端正对行政监察工作地位作用的认识。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视、督察、纠举、诫免活动的总称,行政监察有四项职权,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其工作职能有三项,一是廉政监察。既要抓惩处又要抓预防,要着重落实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查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侵害利益的案件。二是执法监察,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三是效能监察。主要是对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效能监察,纠正一些部门办事拖拉、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场合向各级领导积极宣传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职权,使他们更多地了解行政监察的对象和监察内容,还要克服行政监察工作摆不上位置的偏见,要从强化行政监察的高度解决行政监察工作及其监察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实施深层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执法水平,不能把行政监察工作中的执法监察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必须高起点实施深层监督,从根本上防止和克服忙乱被动的工作局面,当前行政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应放在源头治理上,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抓住管人、管钱、管事三个重要环节,开展行政执法监察。通过一些具体违纪违规事例剖析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的成因,抓住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制定出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7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2司法现状的分析

(1)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应加以研究,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解决矛盾和冲突,做到有章可循,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稳妥;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第8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是一项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各要素互相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系统工程,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实体的转制,技术、资金、人才的引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社会的稳定等。这些要素的综合状况如何,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展和成效,丧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制约或阻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其中,法治环境的保障是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条件,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振兴过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试图就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现实状况对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着力解决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离不开

    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进程中,人们普遍重视产业结构的调整,资金和项目的引进,经济指标的提高,却往往忽略和轻视人文环境,法治环境,人的观念、意识等软环境的建设。而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成果,又对老工业基地振兴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各种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各种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任何一种要素的作用。这是社会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看,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实现全国和谐发展的要求;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实现经济、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谐发展,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片面地认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就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这是不可取的。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业基地要加快市场化进程,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完备的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

    首先,国有企业改革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造关系密切。实践表明,构造多元投资主体,改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内部化的财务预算硬约束机制,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重要途径。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企改革的核心。这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区域经济民营化的同时,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节政企关系。在国有资产运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方面,要尽快建立明确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制止化公为私、逃避银行债务等现象出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法律的制约。政府职能转变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中的关键一环,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要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过多、过深,而公共服务又严重不足的状况,把政府经济工作的着力点转到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和法规、规章等方面上来,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给投资者、创业者以稳定预期。政府应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优势企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应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完善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切实放开搞活企业,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切实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有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妨碍经济发展,妨碍振兴,应及时加以改进。

    第三,大力引进民营资本涉及诸多法律与制度问题。近年来,老工业基地各级党委和政府不断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很快,出现了总量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可喜势头。但是与发达省份相比,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总量小、规模小、效益不高。事实表明,振兴老工业基地商机无限,老工业基地的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很大;同时表明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域外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事实上,国家作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后,许多南方民营企业跃跃欲试,到东北考察咨询,洽谈投资,政府应予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大型民营企业没有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融资困难,缺少复合型人才等等,制约着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而一些民营企业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不高,缺乏诚信,不正当竞争,劳资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认真引导和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营企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应做到严格执法,遏止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四,健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不同于工业化过程中普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与政策扶持。为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确保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针对老工业基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时,要切实把着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放在就业和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上,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持,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衔接配套起来,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从促进社会发展、增加就业、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强消费动力出发,推动老工业基地改造。

    第五,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老工业基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诚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某些领域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重新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当务之急。重新构建诚信伦理,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完善失信的惩治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的有效奖励机制。为此,应构建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振兴老工业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种要素和条件,加强法治,实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依法振兴,是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业基地的顺利振兴。法治环境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证稳定的经济运行、经济发展秩序。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经济发展,可能有各种直接的影响因素,如经济犯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犯罪影响振兴;违背市场规则和法律,侵害市场主体的各种民事权益影响振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振兴。解决这类问题有教育和管理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充分运用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响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各种违法犯罪因素的干扰。第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的竞争,应是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环境下的竞争,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假如没有公平和公正,情况将会如何?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市场何以存在和发展?若要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必须加强法治。第三,创新有效运行的机制和科学进步的制度。一方面,机制和制度的建设包括了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一般意义上的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

    二、 现实状况要求加快法治

    环境建设

    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应当重点考察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与全国法治进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与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要求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机关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严格执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服务群众;③司法机关是否能准确、合法、及时、公正地适用法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④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职人员是否能带头遵守法律,抑制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进行法律监督,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⑥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实际调整,使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治,社会关系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

    为此,笔者专门调查了东北某市老工业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关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状况进行简要评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在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过程中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的。

    1 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

    (1) 近年来该市行政执法的改进和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过程中,该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正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消除和减少各种“低级执法”现象。近年来,在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形势下,各级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同类权限”集中管辖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同类权限”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对某一行政事务均可行使管辖权的管理,归口为一个部门管辖。其特点是:集中行使的处罚权范围广、项目多,执法重心下移;量化执法指标,执法行为程序化;机构精简,执法效率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执法机构多、处罚重复、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执法随意性大等弊端。从“同类权限”的集中管辖的特点可以看出,它能解决一些执法中的“顽疾”。

    (2) 行政执法的问题和不足

    由于历史、人们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它不但背离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引发执法纠纷,而且还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伤害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程序“随意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均有规范的程序,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严重偏离法治精神。第二,执法行为“利益化”。尽管行政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即上缴的越多返还的也越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奖金息息相关,因此仍存在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现象。还表现出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的问题。 2 司法现状的分析

    (1) 近年来该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

    在老工业基地改造的过程中,该市的各级司法部门正积极努力工作,围绕“振兴”的主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发展和振兴上,努力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振兴老工业基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具体表现为:执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审判监督中的责任体系形成;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出现新局面。

    (2) 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

    一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较大差距,审判作风上的问题尤为突出。有的法院积案仍然较多,裁判错误、人为拖延、隐性超审限、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出庭不准时,接待不守时,庭审不规范,精力不集中,对当事人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办关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审判管理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学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门落实审判监督责任的规定不自觉、不认真、不敢负责任。监督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评价参数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为本、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仍需完善创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注重对优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对部门和单位的消极落后现象乃至违法违纪人员不敢管。

    四是基础工作仍是影响法院整体水平和形象的主要问题。虽然多数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对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仍然意见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质装备条件差,而是领导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较低,审判的质量和队伍的廉洁文明程度比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应重视和

    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

    法治环境的改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不仅相关国家机关、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全社会都应积极介入。在法治环境建设中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可直接服务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的虽直观看来没有直接作用,但间接作用仍不可忽视。

    1 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 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果原则性较强,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才具备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及时制定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此项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适用。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 对于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中出现的特别的法律关系需地方立法调整的,应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国家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应以已有规定为基础,适应老工业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如果尚无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精神为指导,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3) 对于国家目前尚未立法, 现实又迫切需要强制性规范来调整的, 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 应加以研究, 适时制定出新的法规、规章。 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及时调整新的法律关系, 解决矛盾和冲突, 做到有章可循, 还有利于为国家的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 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基础。 当然,此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 应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 又要稳妥; 要符合宪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 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2 努力建立执法、司法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适应改革的要求,特别是为适应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同时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当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机制上,应重视解决如下问题。

    (1) 关于行政执法“随意化”、执法行为“利益化”的解决机制。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属“低级执法”行为,完全脱离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状态的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特殊现象。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准确限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小,将限制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空间偏大,将为随意执法创造条件,适度的自由裁量空间的规范,应是努力追求的目标。当前的自由裁量权偏大仍是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法规规章自身的冲突、因利益驱使所作的利己解释、长期形成的习惯影响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权思想。执法机关运用权力、行使权力,较易形成特权思想,传统观念的影响也较易为特权思想寻找到根据。因此经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员对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不严格落实,一些行政官员在不准公众抽烟的场合随意抽烟等。如果行政人员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随意化”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当前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由于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等原因,目前其监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应进一步加强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还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从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

    (2) 关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问题。法律赋予了执法、司法机关对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实现,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观的评价。但目前干扰因素较多,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干预,同级其他机关的干预,某一机关内部领导的干预、部门之间的干预、同志之间的干预等,都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应当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排除干扰和不良影响。

    (3) 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办错案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主观恶意的枉法裁判,因业务能力较低导致的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和对法律理解、适用的错误等。无论何种原因,出现错误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视具体情况承担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尽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对错案的抑制程度有限。应当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司法人员谨慎从事,使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错误,就将面对不利的后果,而不仅仅是扣发奖金了事。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司法人员的流动机制,多渠道选拔司法人员,不称职的、出错较多的,应及时调离,转到其他岗位。

    (4) 关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问题。目前人们对超期羁押、超审限办案的情况意见颇多。一方面,司法人员抱怨工作量大,无法按期办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各种应酬,不在岗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是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而解决此类问题,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机制的建设,解决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决法官超审限、提高审判效率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当庭裁决的机制。即改变目前的开庭、休庭、择期判决的状况,由合议庭将多数案件庭审后当庭判决。其意义主要表现为:①当庭裁决明确了主审法官的责任,有利于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②当庭裁决方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增强裁决的公正性;③当庭裁决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5) 关于加大执行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难,是目前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而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将形成恶性循环,影响法院的威信,影响法律的尊严。虽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媒体上曝光、对当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显。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加强制度和机制的建设。

    3 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尽管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不能满足于已有成就,面对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实际,法治教育仍需加强。首先,在对教育对象的法律认知程度的评估上,应坚持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总体上评价,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渐深化,对法律的应用趋于理性。同时,不同主体的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治教育应因人施教,突出重点。其次,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对有些法律进行重复性教育,又要注意对新颁布的法律的宣传教育。曾经进行过的教育,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虽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点,但由于教育对象的不同,教育时间较久而导致有效性弱化等,对于有些教育对象,仍有继续教育的必要。对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法律,应当有重点地选择与教育对象和现实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

第9篇: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执法活动; 弱势群体; 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F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4-0055-01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执法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1.执法程序制度不健全。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重在程序制度建设。程序制度既可以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由于很多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执法中违反程序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2.执法目的不明确。城管在执法时应多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允许小商贩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经营,以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同时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3.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侵害弱势群体权利。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表现在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尤为突出。

4.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对弱势群体权利关注不够。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理念正确,能保护弱势群体生存条件。和谐行政执法活动能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为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二、完善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建议

(一)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问题的立法

1.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法制规范,加强监管作为救助弱势群体的中心力量,各级政府每年针对弱势群体救助的财政投入应逐渐增加。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所得到的远远低于政府给予和应该得到的,根本无望于改变他们悲惨的生存状况。这些措施对于数目过于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虽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但也难免有些杯水车薪。要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就必须有健全的权利救济制度,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才能使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获得普遍的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实现。

2.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系统。首先,加强弱势群体各项救助措施的执行力度。其次,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树立文明执法观念,追求公正执法效果

我国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出了进一步的全面部署,其中重要的内容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1.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端正执法思想,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监管服务的关系,建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互促互动的良性发展格局。以执法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设,应该更加注重执法的全面建设。一是执法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二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约束和规范,三是加强和完善严格执法的权力保障和体制保障,反干扰,反特权,遏制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要从根本上确立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执法思想,实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警示和事后查处规范相结合。

2.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正确行使执法权。要根据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宣传政策法规,使其明白危害后果。对一般违规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能现场纠正的立即纠正。特别是针对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户,以及新开办的企业,更要坚持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方针,积极做好帮扶工作,引导其走上规范经营、守法经营的轨道。

3.坚持以公开透明为主,实施阳光工程。要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将社会普遍关心的事项和制度,如市场监管、案件处理、登记许可和行政执法等,进行全面公示,要全面深入推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抓好执法公示制度;同时,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追求公正执法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鉴于弱势群体的大多数都是贫困者,国家应大力发展公益性诉讼,国家还应负责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资金供给制度,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具有较为稳定的经济保障。弱势群体自身权利意识及能力的缺失,也是造成其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弱势状态,是摆脱弱势形象的最有效的方法。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行政执法创新机制

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重点应从执法、司法完善上实现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1.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是错误的或简单对弱势群体的怜悯以及执法司法方面倾斜,而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政和公平司法,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严格执法的社会保障,只有全体公民对于加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有了明确的认识,才能形成有效地社会监督机制,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才不敢任意妄为。

2.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只有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才能防止权力的异化。由于政府权力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行政效率,在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情况下,为实现其目标而牺牲特定主体的特定利益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实践中看,弱势群体的权利不仅常常被忽视,而且易于受侵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受侵犯,迫切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不能执法犯法。为此,一是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非法。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总之,行政机关执法达到对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性的力量,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1] 吴碧英.城镇贫困:成因、现状与救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

[2] 穆怀中.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J].经济研究,1997,2.

[3] 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