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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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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第1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2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国家法律体系在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前行为”时,采取的是严格的环环相扣的“行政许可”制度。没有经过“立项”的建设工程就不可能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就不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拿到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成了必须的工程前期材料的准备(在这里我们不讨论勘察、设计等环节),你才可以去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说“标前管理阶段”的法律法规规定是明确的,管理程序、管理主体、管理手段规范而有序,严格而有效。

二、招投标管理阶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为: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0〕34号)第三项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主体之多,是其他任何行政管理领域不可多见的,形成了“龙多不治水”的局面。大家都可以管,但谁也不知道自己在“招投标活动”中该怎么样去管。正是这种大家都可以管而大家都不认真管的行为,造成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信息积累不起来也流转不下去,使得“招投标管理阶段”和“标后管理阶段”脱节,形成管理断层的现象。

三、标后管理阶段

(一)存在的问题

说起来参与标后管理的主体也不少。第一是业主单位,每一个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都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要求人,他们派驻的业主代表时时刻刻在监督施工人员的行为,希望自己的建设工程能得到质量、工期的保证。现在不少地方实行由政府组成部门组建专门单位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代建制度”,以投资业主的身份直接管理工程建设活动的模式。第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为了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监视建设工程运作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监视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的每一次接触,以保证思想上、行为上的清正廉洁。第三是监理公司的代表,他们也是通过招投标确定,受雇于甲方(业主方)专门监督施工行为的。法律要求他们必须对施工单位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工期、质量及资金投入达到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整体设计的要求。有了这么多的部门、单位对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人们为什么还对建设工程质量不放心呢?为什么发生在施工场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呢?为什么建设工程质量还是经常出问题而事故频发呢?仔细看一看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管理主体职能的局限性。业主单位的管理,也是我们常说的“甲方代表”管理,依据是《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他和施工单位的关系是权利平等的“民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他最关心的是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完成工期。如果不是实行代建制的话,“甲方代表”不可能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优势,管理也不可能是明察秋毫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依据是和党规党纪的规定,对象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发言权。监理单位的管理,依据施工规范、国家、行业及部门标准,投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负责。他是受聘于业主,依据和业主的监理合同开展管理工作,根据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和图纸管理施工行为。监理同时也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本身也存在“滥竽充数”的可能性。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施工、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完成标的,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管理自己的队伍。但内部管理是为企业自身服务的,其不可能主动暴露自身的问题。有的地方还成立了名目繁多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试用行政的影响力来清除不利于工程建设的行为。

(二)原因分析

所有这些管理部门和单位,他们对发生在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借用他人资质做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所以,违法者不可能承担违法责任。当一个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怕被发现或被暴露的时候,它就会为所欲为了。这就是“借用他人资质做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那么我们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在干什么呢?由于隶属主管部门不同和执法范围的委托限制等种种原因,目前的“建设行政执法”主要还只能对建设工程是否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借用他人资质做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八条明令禁止的,但它们的形成实施却是在完成了“招投标活动”以后的施工建设阶段,也就是“标后管理阶段”。要想发现这两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有“招投标活动管理”方面中标人承诺的资料(如:项目部技术人员组成、主要施工设备配备、主要施工技术措施等)。由于“招投标活动管理”阶段的管理者没有向下一阶段管理者传递管理信息的“法定”义务,“标后管理”失去了依据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展开了。再者,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有很大的部分是要体现在“招投标活动阶段”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等。而这两种只有在“标后管理阶段”才能发现的违法行为由于主管部门不统一,发现了违法行为的管理者无法把管理信息顺畅地反馈到“招投标管理主体”面前去,违法者也就不可能在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承担“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法律责任”,使得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句空话。从法定程序上看,“借用他人资质做工程”、“违法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有这样的特点,即在“招投标活动阶段”以提供书面材料供评标机构、人员审核获取“中标资格”,在“标后管理阶段”不按照原来提供的“投标文件承诺”落实施工、监理队伍。用“真材料”骗,用“假队伍”做。这是利用了目前国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流程上的某些疏漏和程序管理上衔接不紧密而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标后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断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体系,不断整合相邻法的管理宽度,堵塞管理漏洞和主动占领法律空白区指日可待。就目前来看,各管理主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强衔接主动配合,是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1.国家应该从合法、方便、高效的角度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使之能同时负有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施工建设阶段行使合法的、统一的行政管理、监督、处罚权;2.在现有条件下,应该由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规定,明确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中标单位的各种承诺(项目部组成、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设备投入、主要技术措施、文明、安全施工承诺等),必须作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以书面的形式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并交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3.地方“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公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常态化执法检查,(本条例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束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五方责任主体)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地方“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随时将城建监察中发现的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有关问题依法处理的结果,特别是影响到违法行为人今后“投标活动”的处理结果,要及时通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使“建设行政执法管理”的成果便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落实和运用。6.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增加“建设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意见”,将工程建设全过程纳入建设执法管理范围。

四、结束语

第3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质性变更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黑合同定义

所谓的“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最终也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二、本案中,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黑白合同签订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说道,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可以存在三种状态,一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前签订。二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在中标合同之后签订。三则是,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笔者认为,本案中,黑白合同应算是意欲同时签订,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

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结合上述法律,笔者总结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没有取得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如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

三、对客户发来黑白合同的研究,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是否一致

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笔者认为,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理应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鉴于现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法四十六条的实质性内容做出解释,笔者认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应该也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本案例中,对比实际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区别可以看出:

(1)双方相互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等事宜不同。

执行合同更加细化,甲方须提供4类文件资料,乙方须提供5类文件资料。而在备案合同中,明显简化,甲方提供2类文件资料,乙方仅须提供2类文件资料。

(2)设计费收费和支付方式不同。

备案合同中,设计费的估算方式明显比执行合同中的简易许多,且具体价款仍未明确。在支付时间上,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明显不同。

(3)违约责任明显约定不尽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实际执行合同明显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第4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一、目前的现状

(一)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控制的背景。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立实施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它业务隶属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大庆油田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形式上监建分离,实质由一个部门统一领导。此种制度下,如何对计划、设计、招标、建设、监理和施工进行质量行为监督是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所属各分站的管理难点。很显然,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是不科学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采用内外分治的全过程管理模式,对油田内部参建部门采用内部考核的方式管理,而对油田外部参建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依法监管,同样能达到对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更好监管。(二)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控制的意义。质量管理是确立质量方针及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一系列工作。油田基建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按照法定规程进行工程建设是油田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能,也就是对他们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在涉及到重要使用功能和实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要到现场进行检查,也就是实物质量监督,通过全面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实物质量检查才能更有效的保证工程最终的质量。

二、解决的方法

(一)对参建各方的区别监督。我们认为内外有别的区别监管是适应于油田建设现状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其核心的管理理念就是按照监督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形式区别监管。1.内部管理部门(1)对设计部门的行为监督。按照厂双文明考核制度,由基建工程部代表厂对出现质量行为的部门进行双文明分数考核。(2)对建设单位的行为监督。采用内部奖金考核的方式,在工程招投标、队伍录用、施工管理等过程中,如内部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月度及年底奖金考核。2.外部管理单位(1)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按照监理合同及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检测设备、检测标准配备情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进行监督。(2)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按照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审查现场管理人员资质,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检测工具、技术标准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全部到位。(二)对具体工程的全过程控制。针对每一个具体工程,它包括设计、招标、施工和验收等很多个环节,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应的参与其中,要使质量监督起到良好的效果,在区别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强全过程控制。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监督参建管理人员审核图纸情况,严查设计人员违反设计规范及现场实际违规进行设计。2.施工单位组织质量交底。严格要求施工及监理单位及时进行质量交底,重点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3.基建工程部组织资质审查。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与招投标情况相同,所签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行为。4.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实物检查。监督工程师应对重要的工程建设程序或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和部位进行实物检查,以确保质监点的符合性。5.全面管理进行行为监督。监督内部各部门,是否对监理、施工、检验单位进行了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6.管理人员进行形式检查。监督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进场设备验收制度,检查材料二检报告及设备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7.参建各方进行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召集参建各方人员组织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是否执行相关标准,验收程序是否合法。(三)监督前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大庆油田基建管理的特殊情况,我们打破常规,超前监督,将事后质量监督检查转变为前期质量控制,将质量监督检查前移,有效的提高了工程质量,避免了返工浪费和延误工期。1.实物检查前移。在正常必检点、巡检点检查的基础上将监督工作提前,即在关键工序开始施工之前,监督工程师就提前介入检查,如有发现质量问题就可以立即整改,避免大量返工。2.设备检查前移。提前选派监督工程师进驻设备生产厂家,监督设备的生产过程,检测产品的材料质量,在源头上保证设备产品质量合格,避免延误工期。3.成果检查前移。对工程成果的检查前移到施工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上,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符合实际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成果质量合格。

三、结语

通过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变事后监管为全过程控制的整体转变,使建设从业人员的行为质量、重要工序的实物质量、工程成果的整体质量都有显著提高,从而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迅速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作者:王雪峰 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参考文献:

第5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发展

一般地,我国整个招标投标的发展过程以招标方式划分,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

1.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

2.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

4.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

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

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

4.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5.公开招标的全面实施在节约国有资金,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以及从源头防止腐败滋生,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们的市场还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部门和地方保护,市场和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较差,过度竞争,中介组织不健全等现象。《招标投标法》正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达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购效益和质量的目的。它的颁布是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我们目前乃至今后的建设市场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指导着招标投标制度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四、招投标市场发展趋势及格局形成

随着公开招标和《招标投标法》的深入实施,建设市场必将形成政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交易活动,各中介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市场运行新格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必将走向成熟,它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设市场规则将趋于规范和完善。市场规则是有关机构制定的或沿袭下来的由法律、法规、制度所规定的市场行为准则,其内容包括:

(1)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的进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不再具备条件或采取挂靠、出借证书、制造假证书等欺诈行为的应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资质和资格管理,特别应加强工程项目经理的动态管理;

(2)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的行为准则,为保证平等竞争的实现,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都制定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通过不断的实施将更加具体和细化;

(3)市场交易规则:①交易必须公开,(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②交易必须公平;③交易必须公正。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投标市场。除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外,其主要职责是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要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

五、结语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招投标范围不断扩大,行业自律机制初步建立,市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部门协作配合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要完善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一是,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使建设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二是,要培育和发展招投标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范围,积极发展电子招标,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三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抓紧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和完善招标公告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和招标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第6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省市及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年*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伤亡人数控制在区委、区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标内;创出一批省、市、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分解落实,继续与各建筑业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目标。重点督促企业按照责任制指导意见要求,与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及项目部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责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中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把对企业责任落实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对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分类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逐步与市场准入、招投标挂钩。

2、建章立制,注重实效。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严格两项许可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制定两项许可日常考核管理办法,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及专职安全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四是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对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项目全面实行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加强对大型起重机械的监管,在对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检测、登记等监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修订《*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化工地评选办法》,把创优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努力促进企业整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条件。七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企业和三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环节,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在巩固前几年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重点开展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大型起重机械(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和承重支模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并组织演练;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管理能力。

4、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在继续开展学习宣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培训工作:一是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培训,督促施工企业通过放映录像、讲课、发放安全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开展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监理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且培训情况与考核挂钩。三是继续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是定期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实施计划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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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

第7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法;修订;完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化、交易市场化的浪潮推动之下,我国建筑业领域形成了以《建筑法》为核心,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建筑法》作为建筑业的基本法,应该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然而,从现行的《建筑法》来看,有一些规定尚未与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作很好地衔接,造成建筑业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削弱了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制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与配套法律制度的衔接角度,探讨我国《建筑法》的修订和完善。

一、《建筑法》规定与配套法律制度不协调方面分析

建筑业法律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必须综合发挥其规范作用,由此其内在的协调统一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分析现行《建筑法》的规定,我们却发现了诸多与配套法律制度规定不协调、不统一之处。

(一)调整范围过窄,难以体现基本法的作用。《建筑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此规定将《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建筑活动”,而非“建设工程”;而且是“建筑活动”中的“房屋建筑”,而不能涵盖包括水利建筑、道路建筑、桥梁建筑等在内的所有建筑活动,因此就无法对房屋建筑工程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进行调整,加剧了建设行业管理的分割局面。长期以来,由于房屋建筑工程与其他各类专业工程的技术特点不同,形成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专业部门各管一方的局面,如水利部、铁道部都下设了专门的建设管理司,对专业工程进行管理。《建筑法》实际上沦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法”,而没有发挥建筑业法律体系基础法的核心作用。

从宏观上看《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过窄导致与其他法律规范中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协调,造成整个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内在无序性。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是调整“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远远大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然而这两部行政法规又是典型根据《建筑法》制定的配套法规。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执行性行政立法不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调整范围的扩大,无疑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创制,显然有悖行政法原理。

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即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解除地域和行业间的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由于《建筑法》仅对同一类社会关系中的部分主体进行调整,而对另一部分主体却不予调整,影响了建筑业统一市场的建立,从而为建筑业市场的混乱留下了法律上的先天缺陷。

(二)制度缺位,难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态势。“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在改革开放的总体政策推动之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全面发展,其中建筑市场也更趋成熟,出现了《建筑法》立法时所未考虑到的新情况,其下位法中应对“新情况”虽然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效力等级低,不利于建筑业整体的规制。

第一,某些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反映在建筑业即是建设工程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发展态势。目前,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它们在建筑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规范其活动的主要靠原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在《建筑法》中,除了“工程监理”方面有所规定之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层面监管制度处于缺位状态,造成中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第二,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拖欠工程款问题是目前建筑业管理的一颗毒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前,由于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承包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从业人员也难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自己的工资。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也出台了治理拖欠工程款的一系列措施。但总体上说,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偏低,且尚未对拖欠工程款现象予以有效根除。

二、《建筑法》修订与完善设想

《建筑法》原本是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决定整个建筑法律体系的价值定位、发展方向,其他法律规范中确立的配套法律制度必须与之相协调,否则即应作出修正。然而,从目前配套法律制度与现行《建筑法》的诸多不协调之处来看,其根本原因是现行《建筑法》的规定不完善以及滞后性造成的,若教条维护《建筑法》的基本法地位而修订相关法律规范,必然造成我国建筑业整个法律体系的滞后,削弱其对建筑业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因此,对实施十余年的《建筑法》作出修订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第一,修正立法目的,拓展调整范围,完善整体架构。《建筑法》必须尽快与WTO接轨,同时也吸取其他国家建筑业立法的经验,将现有的《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正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将第二条调整范围,拓展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等全部阶段。进而,使得《建筑法》在整体架构上有质的变化,成为统帅、协调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基础法。

第二,设专章规定“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该章包括若干节: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每节针对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特点,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工程款支付制度。首先在源头上,建议在《建筑法》中确立“建设工程不得由承包单位带资、垫资、垫款进行施工”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进而缓解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并且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相协调;其次,确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可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等,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1.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第8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一、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

尽管国家建设部成立伊始,我国就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及行政性文件,对工程建设市场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建设市场庞大、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政策监管存在盲区等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违法转包和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大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也为权力寻租和提供了温床。

二、工程建设领域审计常见违法问题的定性依据和认定方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是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定性,通过审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清晰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对照法律规范取得充分、完整的审计证据。

(一)招投标违法行为

1.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属无效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其为上述投标无效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一般解释认为存在“利害关系”指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隶属关系主要指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个人关系指双方的法人等高管人员为同一人或存在夫妻和亲属关系;经济关系指的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

第二,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判断影响招标公正性,需要审计人员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环节,有证据明显证明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即可认定。

2.招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属于投标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以及第三款“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审计人员判断此问题比较清晰,审查投标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即可确认。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等中有多种情形的规定。

按照以往的审计实践,存在下述行为审计人员即可确认其违规事实并取得证据。(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先施工后招标的“未招先定”虚假招标行为

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因完成开工任务等原因,常常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此行为属于程序倒置的违法行为。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开工资料的记录时间,查看前期桩基工程合同等其他施工资料签订时间,通过询问相关责任人等确定最早的施工时间。将其与招投标时间进行比较,判断违法行为。

(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较为严重,但取证认定过程较为复杂,并且还要界定内部承包、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建设部门对此认定也需要综合多项事实和表现形式进行认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工程建O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阐明了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规定不是很明确。直至2014年8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上述法律法规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1.违法发包行为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2.转包行为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3.违规分包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4.挂靠(借用资质)行为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体情形。

上述四种情形,《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已经阐述的比较详尽。但是,审计人员在实际中还应区分内部承包与上述四种情形的区别。内部承包的对象主要有三种,其一为分公司,依法登记的分公司为内部承包;其二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内部承包;其三为个人,根据建设部《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第四条规定,允许个人承揽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其他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审计人员应掌握以下原则,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一是内部承包的主体必须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企业合法的劳动职工,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特征,二是内部承包人在具体施工承包工程期间,隶属企业必须实质性对该工程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了支持,而不是单纯的赚取挂靠的管理费。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监督,是一项长久而持续的工作,随着违法违规行为的趋于更加隐蔽,审计人员应牢固掌握有关法规要求和司法解释,客观判断违法问题,对建设领域违法的问题给予有效的监督。

第9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字:建设施工;招投标;投标风险;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依据,风险分析是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工作的核心内容。

1.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

1.1 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对于招标人来说,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做为投标人来说,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1.1.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1.1.2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1.1.3承包商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实行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1.1.4 保修担保

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保修责任的落实,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担保制度。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保修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承包商的同业担保,但通用最方便的方式是采用保修保证金的形式。

1.2 工程保险

我国目前虽已开设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但真正投保的工程却不多,另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工程保险费用没有列入工程概预算。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做为规避风险的常规方式,应得到招投标双方的重视。工程担保制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较成熟,而工程保险则需要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

2.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

2.1 设计技术风险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关键,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2.2 施工技术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自然及环境风险

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

合同风险

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2.4.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

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

2.4.2 严密的语言表达

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2.4.3合理的风险分配

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 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招标投标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