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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中国海关》:从立法角度看,《程序规定》的结构特征是什么?
成卉青:《程序规定》全文共分七章九十七条,整体结构以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流程为主线,采用了总分则体例,主要内容涵盖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制度,包括案件调查、审理和执行环节的一般程序,以及海关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等内容,完整地涵盖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整个流程。
《中国海关》:为什么海关要在现阶段制定出台《程序规定》?
成卉青: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缺少系统、完整的规定,已有的规定只散见于各种海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不但不符合行政公开的原则,而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作为执法活动的直接依据来引用。特别是在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之后,原有部分办案程序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不尽一致,直接导致了基层海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海关执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了海关严谨、公正的执法形象。因此,为适应国家行政法治建设需要,规范海关行政执法活动,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系统完整的程序性规章。
《中国海关》:《程序规定》在内容方面有哪些立法上的特色?
成卉青:《程序规定》是海关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规章,要求海关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因此,海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在立法特色方面,《程序规定》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海关执法实践的特点,作出了具有海关自身办案特色的规定。比如《程序规定》中关于化验、鉴定的内容,海关行政执法的多年实践表明,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尺度和标准,海关执法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存在,甚至因证据问题导致海关行政赔偿。为此,《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海关行政管理的具体特点,建立、细化了有关证据采集制度,为海关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固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使海关行政处罚的作出更加符合司法审查的评判标准。
【 作 者】高小平/靳江好/沈荣华
【摘 要 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项内容。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将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将有助于从新的视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引向深入。在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着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纷纷提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在创新服务、社会评议、减少管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国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决策和宏观调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调控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同时在决策和管理上也要体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应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作为以宏观管理为主的“决策——服务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应为以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场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场、亲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义大体相同,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强调政府要面向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论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进作用,而不是“划桨”作用、大包大揽作用;也有助于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以往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下,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和失衡,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追究责任,重视行使权力而忽视承担责任,注重虚置监督形式而忽视追究责任。
现阶段推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责任,使权力的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应力争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责任;二是健全政府责任制度,制定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与政府外部评议制度相挂钩;四是加大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
(四)依照公共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管理理念,核心涵义在于公共性,突出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导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等新的观念,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有较大的差别。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开始运用这一理论,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推进改革。例如,财政部门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人事部门提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深圳等地政府提出了政府职能从无限到有限、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从政府单一治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等项改革目标,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借鉴企业经验提高政府效能
关键词:县级政府 依法行政 问题研究 武穴市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推进依法行政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党的十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民众物质文化的需求也由解决温饱问题转向要求和希望参与到政治等方面的民主政治需求。标志着我国广大民众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需求逐步上升为一种潜在的社会法治“晴雨表”。民众法治意识对政府怎样依法行政提供了改革线索,成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监督群体,促进依法行政改革发展公开透明化。立足武穴市依法行政的现状,笔者分析当今依法行政的意义问题,为县级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制度体制提供若干建议意见。
一、我国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时代的要求,从我国依法行政现状可以看到,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能否及时有效处理好,是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得以全面改革发展的关键。
(一)县级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县市级是我国地理空间的基本单元,每个县都统辖着相当数量的人口和地域,是构成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全国县域内国土面积有896多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国土总面积的93%;全国县域内人口总数达到9.3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3%;全国县域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达5.4万亿元,占全国GDP的56%。县级政府是我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便民服务大厅”,处于行政管理的“神经末梢”,具有广泛的服务覆盖面、大范围的管理事务需求、多样化的服务方式。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改革的重大意义
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小康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构建小康社会,最根本的就是要运用经济调节的手段,妥善处理好发展、稳定和精准扶贫工作的关系。不能依长官意志行政,要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基层政府自身法治建设需依赖依法行政的创新。基层政府自身法治建设,营造“一条龙”的政务服务环境离不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依托公开透明的依法行政制度,基层政府不断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全面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促进政务环境优化和改善。
二、武穴市政府依法行政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武穴市地域情况
以武穴市为例,武穴市位于长江中游北岸,大别山南,鄂东边缘,四周与黄梅、蕲春、阳新、江西九江、瑞昌等地为邻。地扼吴头楚尾,历来是鄂、皖、赣毗连地段的“三省七县通衢”。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的主要特点是一年内日均温度等于或大于10摄氏度,植物生长期长,雨量较多。面积1246平方公里,人口69.83万,国民生产总值19.56亿元,第一、二、三产业比重为25.6%,42.7%,31。7%。武穴工业基础较好,形成了医药、化工、轻纺、机械、食品、建材等支柱产业,共有工业企业275家,工业产品400多种,63种产品获国家、省、部优称号,喹乙醇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现有耕地53.49万亩,林地47万亩,水产养殖面积21.9万亩。农产品除粮、棉、油外,还出产猪、鱼、茶、杉树、山药、生姜等,苎麻、柑桔、珍珠远销日、美、欧。武穴商业发达,全市有批发市场58个,商业零售点4290个,个体商业点3788个。销售总额4.7亿元,出口额1.3亿元。
(二)依法行政所取得的成就
法治观念显著提升。武穴市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每年安排8次集体学法,组织领导干部读书会16余次、开展基层法制宣传11次,领导干部参加该市举行的法律常识考试7次,共计参加活动800余人。截至目前,武穴市开办依法执政教育培训班21期,参加教育活动的学员主要来自乡镇法治干部、市直单位、市各部门干部及相关领导,共计2200人。
政府职能不断优化。武穴市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取得新进展。受理的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达92%,当事人满意率100%,发挥了行政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为该市经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
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感,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文本教条主义风气盛行,制定政策、部署工作出现交差应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是依法行政的各项政策空洞乏味脱离该市实际情况的根源之一。
(二)公文处理不规矩
公文制定存档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程序不规范;内容不规范;备案审查不到位。
(三)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不顺畅
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内部问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机构人员配置不合理。
四、改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策略
(一)改革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工作是以依法行政规章制度为基准开展的活动,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要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对政府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依法打架”问题,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第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经费审核制度机制,明晰各部门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之间的关系,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第二,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制,加强队伍管理建设。构建统一标准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一支素质高、意识强的行政执法人员工作队伍,审核规范人事档案评议考核,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第三,简化执法工作办理程序。制定简易程序规定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一体化机制,具体分化执法流程说明指导,进一步减少执法步骤环节和缩短执法时限,提高依法行政的办事效率和促进工作开展程序公开透明。
(二)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第一,完善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行政过程中坚持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真正发挥政府和公众的积极作用;第二,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政府观念,建设阳光型政府
一是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和“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法治行政观念,有意识地摈弃人治观念,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治工作常识,建设“合民意、符政策、民主化”的阳光政府;二是“神秘政府”向“透明政府”观念的转变。在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要主动公开市委政府等相关部门行政决策结果、办事程序、依法执行的真实有效信息,以方便公众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各项工作的依法开展情况和财务开支明细有一个全面了解和监督。
(四)健全公文处理机制
公文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不仅显示政府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而且有可能造成重要信息的泄漏,被不法分子及外境势力所利用,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威胁着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解决好武穴市市委政府公文处理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入着手:第一,遵循公文处理硬性规定,自主制定本市公文处理规章。第二,立足单位需求,合理调整公文处理结构和要求。第三,做好公文机制公示工作,综合各部门的建议意见,完善公文处理办法。第四,依法制定办公程序机制,并严格强化履行落实情况检查职能。第五,改进公文办理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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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在我国五级管理体制中地位特殊,概括来讲,它具备服务前沿、管理首站和执法一线的特征。围绕上述职责定位,东营市在深化改革中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工作重点。一是突出“便民性”。在推动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求大王镇及其他9个市级试点强镇整合优化服务资源,将审批窗口统一入驻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二是体现“规范化”。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省较早编制完成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初步转变了乡镇政府“权责不对等”“有责无权”的现状。三是强化“管控力”。根据新形势下基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重点加强相关领域监管和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有力提高了基层安全监管水平。
(二)理顺县乡关系,形成管理合力。一是下放县级管理权限。根据试点强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组织县区通过委托、授权和服务前移等方式,集中下放了一批基层建设发展亟需的管理权限。截至目前,东营市5个县区共下放试点强镇县级管理权限1100多项。二是加强派驻机构管理。按照2010年乡镇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乡镇与派驻机构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实行条块结合、以乡镇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得乡镇党委同意。三是完善一线执法配合。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县区在组建综合性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统一向乡镇派驻了执法中队。乡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作为基层执法平台,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区域内执法力量,与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联合执法,切实加强了基层管控合力。
(三)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运行效率。一是规范机构设置。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设置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改变了“七站八所”的混乱格局,乡镇机构设置更为精干高效。根据基层管理服务实际,对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机构进行综合设置,部分乡镇(街道)与省级经济开发^实行“镇区一体”管理模式,切实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服务效率。二是科学核定编制。按照省定标准,综合考虑乡镇总人口、财政总收入、行政区域面积等因素,在对乡镇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科学核定了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三是完善职能配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政协工作力量,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道路交通安全等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职能配置更为科学合理。
二、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改革,乡镇政府职责定位更为清晰,机构设置更为科学,管理服务更为高效。但改革成效并不能掩盖基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目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职责定位与功能发挥不相符。一是服务型“小政府”定位与基层发展实际存在偏差。从管理理念上来讲,打造服务型小政府,符合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但目前对东营市大部分乡镇来讲,人口分布、社会结构以及城镇化水平暂未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村人口迁移、社会结构变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与基层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社会稳定等任务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乡镇一级政府面对的普遍格局。在此情况下,如果忽略基层对“管控力”的需要,简单用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扁平化”“小政府”模式设计乡镇管理机构,难免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二是街道办事处职责定位不清晰。虽然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同处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层级,但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应有不同的职责定位。乡镇政府应侧重于服务“三农”建设和推进区域化小城市发展,街道办事处则更应侧重于城市生活环境管理和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与之相对,乡镇、街道的管理机构就应该体现出各自的职能特色。当然,有些刚刚由乡镇调整为街道的地区,其管理机构可暂参照乡镇政府进行职责定位。但从长远来看,根据管理服务的环境和对象不同,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机构进行区别定位、科学设置,更有利于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实际运行不相符。一是工作开展不按机构设置运行。前期改革我们对乡镇党政工作机构、事业单位进行了优化调整,如果从规范机构设置、整合管理资源角度来看,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运行中,这种多条块的整合却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乡镇一个党政办公室往往要根据工作需要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委员联络室等3-4块牌子,这样的设置虽然将职责整合到了一个机构,但相关工作开展却还是相对独立的;如此一来,“大部门”式的设置反而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部分乡镇为了便于工作,仍然按照先前“七站八所”式进行分工和工作,现行机构设置实际上成了摆设。二是机构设置缺乏弹性。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实行的限额管理虽然也为基层预留了一定空间,但4-5个机构限额相对一个行政层级来讲,确实非常有限。这导致了很多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职能无法体现在机构设置上,例如,碍于机构个数限制,很多经济发达、企业较多的乡镇无法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这为基层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人员编制与管理任务不相符。一是总量不足。从减少管理层级、推行社会自治角度来讲,为乡镇核定少而精的编制是合理的。但从当前基层管理的实际来看,受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精细化、点对点服务可能更加符合广大农民和群众的习惯;加之,目前扶贫、应急、拆迁、维稳等工作,更是需要大量人员力量深入一线、走村入户;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的人员编制仍是7年前机构改革时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情况核定的,这些编制除去领导职数占用的,分到各口的多则十几个、少则几个,根本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二是结构性缺编。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的要求逐渐从解决温饱、提高收入向服务高效、环境优美以及治安有序等转变,乡镇政府面临的监管压力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在环保体制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也试图通过派驻或划片执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但总的来讲效果不够理想。例如安全生产领域,广饶县大王镇拥有驻地企业近300家,这么大的监管基数,仅靠派驻执法难以满足需求;然而,目前乡镇的行政编制十分紧缺,不得已使用的大量事业和临时人员,又没有合法身份和执法资质,这为基层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
(四)下放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相符。一是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近年来,按照扩权强镇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要求,各县区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实下放了不少权限。但目前来看,由于基层政府话语权不足,在下放权限过程中,个别县区直部门存在选择性放权问题。例如,部分县区将“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初审权”等权限下放到乡镇,这些权限在县区直层面也很少被使用,放到基层实际上就成为了“僵尸权限”;相对而言,乡镇建设发展亟需的城市管理、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方面的权限却没有得到及时下放,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扩权强镇的效果。二是存在放权不放人问题。乡镇对部分管理权限有需求,同时也对权限行使的各类人才有需求。但在实际放权过程中,部分县区直部门却出现了“甩包袱”现象,将那些责多利少、程序繁杂的事项下放给基层,下放权限的同时又不下放人员,这不仅导致了乡镇人员编制更为紧张,而且也使原本设计规范的程序增添了环节,为基层群众办事带来了麻烦。
三、几点建议
(一)放宽机构设置限额,探索推行N+X模式。综合考虑乡镇发展阶段的差异和管理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大,建议:适当放宽乡镇党政工作机构设置限额,探索实施必设机构(N)+特色机构(X)模式,赋予地方更多管理自,以满足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满足事业发展需求。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三农”建设的深入推进,乡镇政府的管理内容、服务对象和工作重点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建议:根据基层发展实际,按照中央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新精神,调整优化指标体系,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基层编制资源配置。
(三)扩大下放权限范围,提高基层服务水平。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满足乡镇发展需求,建议:一是在前期扩权强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县级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扩大到一般乡镇,进而从面上p少管理层级、优化审批服务。二是选择部分经济、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镇推行“镇级市”试点,从省级层面依法直接赋予重点镇部分行政审批和执法权限,切实提高乡镇政府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作为基础管理层级,乡镇政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一线,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是发展趋势,建议:一是根据乡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药监管等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下达一部分专项编制,用于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问题。二是省级层面完善制度安排,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在“两费”停收、工商职能亟待转型的形势下,周伯华局长提出了“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的新要求。对处于执行层的市、县工商部门来说,如何正确和深刻地领会“四个转变”的深刻内涵,结合具体实践,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对于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工作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具有重要的时代特征和理论意义
科学的理论总是从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产生,同时又指导实践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内外环境的重大变化,也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指导。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适应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性。
一是适应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需要。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南。“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科学发展观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部门化,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其次,当前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给工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在准确把握企业对工商部门的需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也是工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再次,责任政府建设和民生利益维护,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许多重大责任事故,特别是近期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和多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深刻的警示。“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的提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理顺思路,调整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重大转型,征收了二十多年的“两费”停收,使许多工商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干部职工出现了迷茫、不知所从的现象,部分人员的能力、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和发展的要求,对新的经营方式敏感性不高,对新的领域比较陌生,监管执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相对不足,面临着“本领恐慌”。要把他们从习惯于收费的状态中转变到加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工作形态上,改变对原有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的“路径依赖”,还需要一个时期的心理适应和工作转型。“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指明了方向。
三是有助于推动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管机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大部门体制改革”设想,就是要着力解决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新的“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新的职责,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和监管方式,抉弃传统的、落后的管理理念,努力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在部门内部,要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推进管理创新、组织创新,避免“系统失效”现象,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是有助于树立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小政府、大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工商机关是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必须对政府负责,为公众服务,“四个转变”将工商机关的服务寓于监管职能之中,有效地达到让社会满意的“四高目标”。同时,在“两费”征收时期,许多基层工商机关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收费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工商部门职能的认识也基本停留在收费管理上,“两费”停征以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工商部门的存在价值产生了误解。鉴于此,尽快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将使工商机关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获得社会认可。
二、落实“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的方向探索
“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刻把握和科学解答,准确地把握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开展。要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应当抓住“人本、监管、发展”三个核心内涵,从队伍、执法、服务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激发内力,借助外力,教育培训相结合,提高队伍执行力。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队伍是做好工作的保证。“两费”停征后,队伍素质特别是基层工商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队伍,改革和创新工商工作,并及时克服部分工商人员存在的各种错误思想,将工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及时转到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上来,推进各项职能全面到位。要加快工商队伍转型,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全员培训、练兵比武、以强带弱、以上带下等方法,尽快调整工商干部的知识 结构,练好“基本功”。同时,和大专院校、研究所联合建立研究培训基地、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教育培训、课题研究,为工商职能全面顺利转型奠定坚实的素质支撑。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开展了准军事化训练、千人执法办案技能大培训、各业务岗位大练兵等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培训,使不同岗位的干部职工有压力、有动力,都能得到不同形式的教育。我们还邀请了总局、省局和高校的领导、专家定期为干部职工授课,成效显著。今后,如何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能,如何加强与研究机构的合作,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已有的科研成果,仍是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探索的重点。
二是大力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和监管机制创新。“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职责,推进职能到位。但当前的严峻经济形势,又要求工商部门不能按常规走路,要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巨大困难,因此,要切实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应当围绕着“网格化精细监管、专业化综合执法、规范化法制监督”三个方向,实现执法主体、程序、效果三个达标;在监管领域上,以维护食品安全、农资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商标专用权保护、虚假违法广告治理、治理商业欺诈、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为重点。要努力拓宽监管领域,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探索和创新对企业、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在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上,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推行数字化管理模式,实现由“人管”向“技管”的转变,由“单纯管理”向“服务管理型”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实现监管职能模式化,监管流程标准化,监管环节科学化。
近年来,**市工商局在整合执法监管资源、推动管理机制创新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首先是推行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分层分类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落实总局和省局各类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商贸大市的实际,针对**市场多由村居企业主办,导致产权不分、责任不清、机制不活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行市场公司化登记改革,以规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两个主体”为重点,以实施“市场公司化登记、信用分类监管”为内容,以“评定星级商户、创建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为载体,带动**商城经营业态的全面提升。将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网格化监管等制度有机融合起来,探索实施整体监管巡查制度。同时与金融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整合信用信息,打造权威的信用数据资源。这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同时,市局也被省局确定为全省首批试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5个单位之一。
其次是整合执法监管资源。去年底,以打造“全省一流、全国先进”的大12315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对全市范围内的12315申诉举报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考核,形成了12315市局—县(分)局—工商所三级维权平台,消费者可以全天候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和视频投诉,目前,已在全市城乡建立投诉站、联络站“两站”720个,在村居、超市、旅游景点新设立视频投诉点380处,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网络,实现了消费纠纷处理“不出店门、不出市场、不出小区、不出村镇”。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加快12315“五进”工程步伐,并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系统对接,开办社区维权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岗,组建群众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聘请消费维权特邀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同时也把12315打造成对工商人员的“监督热线”,成为一条政府畅通民意的和谐通道和为民服务的连心桥。
再次是开展对依法行政的再认识,创新监管方式。为实现“两费”停征后工作的顺利转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全面提高,市局决定将20xx年的年主题确定为“行政执法规范年”,全面落实信用分类、分险度分级、警示信息、重点区域“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对执法科室、服务窗口、后勤科室、县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等不同的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能、工作责任、工作目标进行一一规范,细化执法和服务流程,严格绩效考核标准,既有对事的管理,也有对人的监督,力争通过努力,使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得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近年来,工商机关的服务意识、服务手段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服务工作在如何更适应经济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服务手段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上,还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也有许多可以努力的空间。应当继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实现服务从职业道德向法定职能的转变,从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经营者为中心转变,拓展服务内涵,做到职能服务、权益服务、程序服务相结合。职能服务,即坚持依法监管,实行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主动到位的政策服务,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就是对经营者最好的服务;权益服务,就是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救济程序,切实维护和保障经营者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建设“阳光工商”,将执法的全过程置于广大经营者的监督之下;程序服务,就是整合服务资源,简化经营者办事环节,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并把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包括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及时预警、年检公告等一整套工商服务规范。通过努力,不断提高服务层次,增加服务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新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本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打造“三大环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争创成果,力争再次进入“最佳服务部门”的行列,为全县实现再翻番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一、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营造文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我们将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县委九届十九次全会和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精神活动,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在全系统掀起新一轮的思想大解放,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措施,努力把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市场管理、合同资信、商标广告、公平交易等各项职能落实到推动全县经济加快发展上来,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服务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举措;进一步强化“只有地方经济发展了,工商部门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的意识,始终把服务发展大局作为全系统的主旋律,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争先的激情、务实的作风来抓服务、争进位、创优质;继续毫不动摇地实施在发展与服务、执法与监管两个层面上让群众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三满意工程”,深化“服务型工商”建设,切实增强全体工商干部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本领和能力,着力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深化职能创新,营造科学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是全力服务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一方面,坚持局领导带头,层层落实招商引资责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系统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动员全系统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力争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另一方面,不断优化窗口服务,尽力做好招商引资的服务工作。继续推行首办负责制和“引导、延时、帮办、跟踪、预约”五项服务,对新签约项目提前介入,指派专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全程服务;抓住国家工商总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工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良机,积极完善条件,努力向上级争取授权,进一步方便全县外资企业的登记发展。二是全力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和弘扬民营业主的创业精神,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贯彻“非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积极适应新《公司法》的变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开投资领域,简化办照手续,让更多的投资者想创业,创成业;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力度,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确保全年新增私营企业1200户、个体工商户4800户、民资注册资本26亿元。
三是全力推进商标名牌战略。一方面,加大商标注册培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县注册商标率。积极引导各类投资者在新办企业的同时同步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重点企业进行全类别的保护性注册,引导出口创汇产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原产地特征的农副产品申请注册商品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对符合条件的要引导申请“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证明商标,力争今年再新增注册商标200件。另一方面,加大企业创牌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县“三名”商标数量。坚持按照“成熟一件、申报一件”的原则,抓住各级认定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机遇,及早梳理出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定向培育帮扶,抓好名牌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力争全年新申报中国驰名商标1件,申报成功著名商标1件、知名商标6件。
关键词:法治视野 行政管理方式 创新
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的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职能时所应用的具体形式和手段等,其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情、国家制度、国家机制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要保证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需要结合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不断的创新,这是行政管理部门适应时展的必然选择。
一、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
(一)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方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人为本思想的不断深入、政府由职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深化开展,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已经影响到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方式过于单一。在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中,凭借管理体制对受众群体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程序,这必然导致行政管理出现新问题,受众群体不能及时反馈,削弱了行政管理的管理实效,甚至加深了行政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动性被严格限制,严重打击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创新积极性,使惰性管理、惯性管理等蔓延,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行政管理的落实受到更多的阻碍。
其次,行政管理的成本较高,但效率不理想。在被动的管理方式中,人民群众必然会产生与政府分离的思维取向,甚至在接受行政管理中抵制情绪强烈,这直接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要面对受众群体的反抗、抵制行为,行政管理的成本随之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难以提升,使得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被迫成为民众的对立面。
再次,法律制度创新发展被抑制。在传统单一且强制的行政管理方式中,人民群众进行意见表达、政策反馈的难度非常大,而且不受重视,这严重打击了民众与行政管理部门交流、沟通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民众的需求,使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完善受到严重的抑制,而行政管理部门“闭门造车”的法律制度被民众接受和全面履行的难度也随之提升。
(二)法治化对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
法治即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对人们日常生活具有管理功能,而且其覆盖的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在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其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落实“非法律允许的行为,则为禁止行为”;要保证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的需要,即形式、目的、内容、依据等各方面均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用积极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换言之,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实际上也属于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法制化对行政管理的要求,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法制化的实际需要,其保证法律实施的积极行为被严重限制,所以需要结合法治化的要求进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这是其顺应时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途径
(一)传统行政管理方法基础上的创新
结合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可以发现,要保证创新后行政管理的能效,应先对传统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创新完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
1.实现由管制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变
在法治视野下,传统行政管理的“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的管制方式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在政府由职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推动下,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所以在行政管理的服务性方面要进行积极的创新,形成“为民服务”、“由民做主”的行政管理氛围。例如,2015年洛阳市地税局推出的“即办快审”执法模式、许昌市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施行的“说理式执法”等均是由管制向服务方式转变的创新体现。
在管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执法的效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例如许昌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在一年期间实现办结各类业务案件近43.97万件,群众满意率达到100%,效果十分显著。
2.实现由单向管理向互动协调的转变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盲目地将受众群体放在被动地位,未重视群众的意愿表达和主动参与,形成“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在法治视野下,人们开始重视公众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度,强调公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使两者之间通过规范、可行的渠道实现良性的互动,以此提升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受众群体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等。例如,许昌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其一方面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一方面接收群众的反馈,这是其在短时间取得可喜成果的重要原因。
3.实现由强制管理向合作发展的转变
在法治视野下,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权和强制并不等同,前者在运行的过程中应以服务为核心。换言之,行政管理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应具有合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应给予行政管理受众群体参与管理过程的机会和权利,以此调动其自觉履行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识,所以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过程中,应积极地引导其由强制管理向合作管理转变。例如,广东省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将政府职能与质监工作模式有机结合,在推动企业所在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积极接收企业的反馈,进行管理侧重点的优化,使其管理的效果更加有保证,这对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4.实现由单一方式向多元方式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行政管理方式的需求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单一的行政权力管理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对其进行创新已经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在法治视野下要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多元化,要求行政活动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必须在原有的程度上大幅提升,使行政管理方式与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进而强化其多元化的特征。例如,苏州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将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的居民自治与网格化的行政管理有机结合,大幅提升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工作量,对提升其效率和质量均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结合法治要求的管理方法创新
1.创新思路
在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不足逐渐显现的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的实际作用,需要逐步推进其对原有的强制权利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突破,创新出非强制性的、更满足法治要求的行政管理方法,这要求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非强制性管理方法的创新,使管理方式具有强制性较弱但权利色彩较浓的特征。例如,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等方式,使柔性相对较强的管理方式可以达到强制管理方式预期的效果,而且使管理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换言之,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过程中以体现“人文关怀”为重点,使受众群体感受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主体地位的尊重,使其认识到行政管理的运行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进而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这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沟通、激励、协调等相对更加柔性的手段,这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而且对行政管理的转型也具有推动作用。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时应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平等性、合作关系并积极构建信任机制,综合分析市场化经济体制和服务行政双方面对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调动行政管理受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这是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的体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管理与受众群体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对推动社会的和谐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现阶段人们通常将行政管理方法创新作为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政府干预失效情况下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有效补充手段,可见其重要性。
2.创新体现
综合以上分析,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实质上就是将具有柔性、弹性特征的有效管理方法融入行政管理行为中。例如,将以人为本理念、控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贯穿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原则、民主原则、弱者利益倾向保护原则;积极地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创新的法律依据和途径,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创新提供合法的基础和渠道;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等进行不断的完善;积极建设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机制等均是有效的方法创新体现。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应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征集考核指标体系等为重点,这是保证各项创新方法有效落实的基本前提。
三、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作用
(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民主和法制为主要构成。在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法治创新的过程中,将推动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推动人民民利的真正实现。在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就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法中已经显现的弊端进行改善,将以人为本等理念进行融入,实际上是强化人民主体地位的过程,使传统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法下滋生的、特权现象、长官意志等侵害人民民利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其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需要转变我国原有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威胁,会加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以资金和自然资源投入为主要依托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需要充分落实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经济实现集约化、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将管理受众视为管理的参与者、合作者,注重管理受众的反馈,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意识,是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稳过渡。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具有推动经济建设的能力,这要求政府转变市场主体角色,逐渐退出市场机制和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强行干预。而政府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顺应此时代要求,将原来的强制性方法,向服务型、合作性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通过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民众改变传统被动接受管理的状况,可以通过完善的渠道和机制将主观的意见、态度,准确、全面地向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并能得到积极的回应,这对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民众对行政管理相关政策的关注度和履行效果的提升,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升了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同时使民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缓解,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亳州市建设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在立法前全面地收集民众的意见,立法的质量更有保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依据。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方式需要结合时代的具体需要进行不断的、灵活的调整,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现阶段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经济、信息化发展、法治体制、服务型政府转型等多方面的实际需要,要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需要结合时代新特征、新问题、新要求等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有效的创新。这项任务任重道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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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经济;制度环境;制度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176-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民营经济逐步完成原始积累,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之一。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结合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从制度环境的角度,切实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所面临的制度障碍及其产生的制度诱因,来探寻如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意义重大。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所谓制度,无非是一种框架。诺斯指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而制度本身是“一整套规则,它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对经济行为的约束,使得拥有产权的人的合法行为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有秩序地运作和经济顺利地发展。也即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得斯密的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实就是民营经济要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表面上看是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以及政府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当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是无效率的制度环境时,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会受阻,这时客观上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变迁来达到新的制度均衡,这时新的制度环境又会逐渐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可以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来减少发展的不确定性。当前,尽管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但政策却往往难以落实,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融资、税费负担等方面仍然面临各种不公平待遇。由于缺乏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有效服务,同时政府对民营企业也缺少应有的宏观指导和产业引导,从而使得民营企业不能获取平等的公共资源供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构建。上升到制度性层面,这是由于政府有着实现经济增长和自身利益的双重目标,往往内生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政府只有真正解决这些障碍的制度性原因,才能真正改变对民营企业的认识和态度,也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和制度安排。
三、制度环境的优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1 从历史发展进程看制度环境优化对民营经济的影响。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的实行密切相关,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被解放出来,民营经济在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迅速发展壮大。迄今大约30年的发展进程说明,越是在制度和政策上重视并予以扶持的时期,民营经济越是发展的好。
在改革开放之初,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经济发展的成果没有被人们享受到,在建设激情完全被释放之后,长期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然会产生对现行制度的变迁需求。发展民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生活消费品的需求,而其对就业问题的解决也满足了政府的利益要求。由此,民营经济在计划经济的制度夹缝中逐渐发展起来。但是,民营经济在当时是个新的事物,对其如何定位、影响程度与方向等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所以当时的明智选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而不能为其提供完善和快速的制度供给。民营经济在制度环境松动的条件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也内在地提出了制度的进一步变迁,而当时这些变迁需求是不可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成为必然。
2 从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差别上看制度环境的影响。近年来各地政府在为发展民营经济营造较好的环境方面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政策上和制度上存在的地区性差异。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不同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差异。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浙江模式、珠三角模式和苏南模式等,都集中在东部较发达地区。浙江模式的特征是小商品、大市场,重商主义的传统与家庭手工业历史传统,企业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珠三角模式则是乡镇企业及大量“三资”企业,乡镇政府参与或支持创办,政府将主要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企业同时推动的民营经济发展;苏南模式的特征是以农村社区政府为代表的乡镇集体企业为主,地方政府强力干预、直接参与企业组建经营管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见,政策的不断开放,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视和扶持、对民营经济发展路线和方向的正确引导,极大地推动了东部地区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大大滞后于东部,一方面是由于受传统社会思想束缚,便中西部地区从人、政府和政策环境方面极大地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另~方面是由于中西部普遍存在缺乏公平、规范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对民营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其民营企业的发展受阻,民营经济不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来进行产业转移和制定经营战略,使得民营经济天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四、优化制度环境以推动民营经济更好的发展
为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摒弃原有不合理的政策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制度创新――制度环境优化。
1 确立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树立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要缩小政府调节和直接干预的范围,设法创造条件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提升政府宏观的调控能力。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要转移地方政府对资本形成的过度竞争与干预倾向,彻底改变地方政府竞争中的短期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一是制定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二是强化服务落实机制,切实提高职能部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是要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完善审批程序性规定,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效率。
2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打破在市场准入的操作层面的障碍,对那些可竞争的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产业部门,要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为民营企业的市场创新提供一个较好的拓展空间。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
令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都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中国政府承诺向外资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加快进入。当前的重点是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业领域向民营资本开放,加快政府部门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步伐,公交、供水、供气等领域国有企业也将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环卫、绿化等公用事业领域也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和体育等社会事业经营性领域,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广泛吸纳民间投资。
3 创新融资环境,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为民营企业的持续成长提供资金支持,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是建立和健全中小银行组织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人殷,进一步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可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入股,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二是鼓励各类银行、特别是区域性和政策性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开展金融创新,各类银行要改进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授信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三是开拓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四是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