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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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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1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交叉学科;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77-01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它通过舞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诉讼支持、专家证人等方式,为经济犯罪事实的认定、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的依据,为维护企事业单位权益提供有力保护,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纠查经济犯罪的有效工具。

在今天社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形式下,推进建设和发展法务会计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除了能够提高司法办案的能力外,法务会计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能够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当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的风险和法律问题逐步增多,发展法务会计,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合同法律纠纷、发现财务上的漏洞与会计方面的隐患,多角度防控企业风险。其次是能够提升中介的服务水平。提高法务会计的业务水平,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内的法律、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国际化的现实需求。再次是为了防治腐败。目前,部分官员贪污受贿的财产数目相当巨大,犯罪方式及其隐蔽复杂,一般的会计或法律从业人员识别和判断的难度很大,加强法务会计的实施,已经成为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能力的重要诉求。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

(一)理论研究落后,认知水平不高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尽管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说,还没有形成较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的定义、特点、性质、职能、方法和内容等问题仍没有达成一致。

(二)法务会计法规匮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业务、隐性经济业务不断增多,会计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单凭目前的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很难解决日渐复杂的会计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务会计法规来规范指导。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务会计法律法规,法律上的漏洞不但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给司法裁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法务会计实力弱,竞争力差

从国际上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在其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招聘了为数不少的法务会计人员,专门负责法务会计事宜。其服务范围很广,比如对商业贿赂、、偷税漏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财务欺诈等的调查等都涵盖在其服务范围之内。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规模小,实力弱,缺乏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法学、证据学等法律知识方面匮乏,不能够有效结合会计和法律知识, 从而不能够准确的提供法庭所需的有力证据。

(四)法务会计人才稀缺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调查等工作主要依赖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来承担。注册会计师虽然精通会计审计知识,但在法学、证据学、犯罪学、侦察学等相关知识方面却及其匮乏;而律师虽然通晓法律法规,但因会计审计方面知识的缺乏,难以发现经济案件中的财务问题。因此,不管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都无法独立胜任法务会计工作,人才的匮乏成为制约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二、建立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结构和框架体系

国内理论界针对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大多是在对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的,尚未正式形成结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要加强法务会计的研究,吸收西方成熟的理论与方法,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同时又要考虑中国国情,不能照搬照抄。

(二)颁布法务会计准则

自从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国内外经济交往带来了经济管理的新气象、新局面,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极大地规范了财务和审计工作,制定《法务会计准则》也势在必行。首先我们应该制定准则框架,在此基础上再完善理论体系,高起点、高标准的推动法务会计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法务会计准则,让具体业务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既能提升其职业信誉,保证其执业质量,也能让法务会计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大大增强,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

(三)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开展法务会计需要既精通会计又熟悉法律,既有职业道德又有敬业精神的法务会计人才,而人才的培养又离不开教育。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都有非常成熟的法律教育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而我国专门开设法务会计的高校却屈指可数。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开展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对教育资源与后备人才资源进行整合,开展各个层次的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后续教育。针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和律师,开展广泛的职业培训活动。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大量因财务问题引起的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发展起步晚、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和机构不完善、人才匮乏等,而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体系比较成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切身实际、提升业务能力,在法务会计业务方面大展拳脚。

参考文献:

[1] 熊 磊,漆 佳.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初探[J].会计之友,2012(10).

[2] 耿秀芹.法务会计浅析[J].财会通讯,2013(7).

第2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22-02

会计信息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一定的会计规则而生产出来的。如果信息失真,那么必然与会计信息生产的某个或整个环节相关。高质量会计规则是产生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首先与会计规则的质量相关。当然,即使会计规则质量再高,也只有得到执行才能产生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故会计信息失真又与会计规则的执行紧密相关。总的来看,会计规则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无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故意违背会计规则;二是会计执行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在会计规则的执行上存在偏差。据此,本人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本文拟对这三类会计信息失真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

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之所以客观存在,其原因在于会计规则制定者,将自生自发的会计域秩序转变为会计规则的过程中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是由知识的相对性和人的有限认知理性所造成的。具体地说,会计域秩序是利益相关者以其所投资的资源为依据而进行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会计规则是以会计域秩序为基础的人为制造的秩序。因此,按照会计规则产生的出来会计信息其是否具有真实性的特征,就应以它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为标准。然而,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内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这两方面因素便决定会计秩序会因环境的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这也是会计规则被限定在相对一定时期里实行的原因所在。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一个动态过程。若要消除制定会计规则中存在的偏差,制定者不仅必需完全把握会计域秩序,而且必需能够运用会计、法律知识真实地予以表达。但是,对于一个人或一个制定机构来说,他(它)无法完全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人们不仅不可能具备尚未在现实中存在的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同时具备所有与此相关的已经在现实中存在的会计和法律知识,因此,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是客观存在的,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2.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

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会计信息不仅是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分配的依据,同时,也是其他利益相关者考核经营者管理业绩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讲,经营必然存在违背已有会计规则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动机,这种动机便决定了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再之,审计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得到不断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违规性失真,审计就不会产生,更不用说发展。

3.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

会计规则能否产生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取决于会计规则与会计域秩序的一致性以及会计规则执行人对会计规则执行的主观动机,而且还取决于会计规则执行人的具体执行行为,即会计规则执行人是否能够完全正确地对会计规则进行实施。这就对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纵观我国现状实在让人担忧,会计队伍不能依法建设,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大型企业的法人认人唯亲,违规使用财务人员,违法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这就必然存在一些不能很好理解会计规则的执行人,而会计事项的处理则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会计规则的基本要求而运用专业判断来实现的。这就必然存在错误判断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同样决定了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的存在。

二、当前我国存在的几点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有关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不完善

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

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合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三、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1.改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将审计机构的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序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监督的主体受被监督的客体所领导,使得其无法客观、公正、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能。这一现象如得不到扭转,要想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困难的。

2.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

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3.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法律责任体系

第3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迄今为止,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的弗兰克•狄克曼(1982)认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的诉讼提供专家证词。乔治•A•曼尼曾在其《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著作中表示:法务会计是通过收集财务数据证据,然后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陈述的一门科学,主要针对经济犯罪行为。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通过运用会计、审计手段与程序获得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来应用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弗兰克•J•戈瑞普这样认为。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行业,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浙江大学谭立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它是在社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专业支持,主要用来弥补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等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时所遇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和犯罪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法务会计应具备的的技术方法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虽然年轻,但其却很复杂,由于其内涵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使法务会计发展成为了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科学,其定义种类不断地翻涌出现,其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虽时时刻刻处在变化之中,但却是为了健全法制化社会服务的。

二、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发了一些频繁且高难处理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和谐,就越来越需要专业且独立的人才从法律与会计的专业角度出发,寻找对案件有直接帮助的关键证据,而从事这项专门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2006年,曾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说:“19世纪是运用指纹鉴定的时代,20世纪是运用DNA鉴定的时代,而21世纪则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时代。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国外的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欧。而开始作为职业实践则源自苏格兰,现代的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从此以后,法务会计就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目前,包括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在内的87所美国大学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有17所大学进行法务会计学位教育,其中仅有6所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本科课程,大部分大学开设的课程也仅局限于舞弊调查与欺诈犯罪调查,而且每个学校开设的课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较大。由于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也由于各界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务会计人才该如何培养的问题,美国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技术工作组,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教学指南。不仅如此,美国也非常注重法务会计学术研究,不仅创办了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研究刊物,还在许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法务会计方面的文章,而且还出版了大量与法务会计相关的教材和专著。从总体上看,美国在法务会计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的认识也已相对统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催生了许多法务会计组织的涌现,如法务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随后,法务会计师这门职业也变得非常热门,法务会计业也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和发展动力之一。由此看来,美国作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的领头军,已经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现在,美国的法务会计业一片繁荣,其他国家的法务会计行业也更加欣欣向荣,法务会计行业也将在21世纪迎来自己的鼎盛时期。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第4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前一般是委托独立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帮助交易双方了解投资活动本身的法律障碍和风险,以及帮助风险投资机构了解被投资公司未了结的或潜在的诉讼。对被投资公司法律方面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资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发展历史沿革;规章制度、章程;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演变过程,考察股权结构是否清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承担或有负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等。

2财务方面尽职调查

现实投资中很多被投资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基本都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所以投资机构在投资前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以确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与之相关的风险。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税收环境和税负水平;揭示被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和潜在问题;考虑交易结构和风险投资以后的税收结构重组。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是全部风险投资前尽职调查体系的基础,是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的审查和分析内容。通过对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来确定对被投资公司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和对未来收益的可实现性。财务方面尽职调查可用资料一般包括:过往的财务报表;未来5~10年的财务预测数据;过去2年的按季度财务报表和今后2年的财务预测;过去的财务预测值与实际财务数据之间的偏离等。对被投资公司财务方面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现行会计报表的合并原则;利润表分析:销售收入、成本、毛利、净利变动趋势;人工成本、折旧的变化;经常性损益;未来损益影响因素的判断;资产负债表分析:货币资金分析、应收账款分析、存货分析、无形资产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关税等;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所得税申报表、转让定价方法政策。对风险投资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常见问题包括:首先,会计准则的应用,国内的会计准则和国际的会计准则有一些不同,特别是在收入确认和会计报表合并等方面。例如国外企业以商品的出厂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而在国内却是以卖方出具发票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其次,财务信息质量,国内很多公司存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规范、不完整、不可靠等现象,公司账目经常出现错误或者自相矛盾的地方。企业档案管理混乱,存档文件经常与管理类账目的内容不符。再次,过于重视资本运营,财务尽职调查时有时会过度关注资本的运营状况。在实施风险投资前,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公司的未来经营情况过于乐观,并未对财务承担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评估,而只是将财务调查评估活动停留在表面,尤其是未充分考虑投资完成后可能出现的磨合问题并做好充分准备,最终浪费了企业资源,甚至会带来企业现金的无底洞。最后是现金流危机,被投资公司是出现经营困境的企业,投资者一方面需要支付大量资金完成对被投资企业的市场收购,另一方面也要承担被收购企业的外债、企业运营成本、员工下岗补贴等。这些都对资金的获得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能导致企业现金流危机,风险投资机构也陷入现金黑洞中。

3经营方面尽职调查

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在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通常由风险投资机构委托给独立的商业尽职调查机构来进行,但是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并不是必需的,一般只在验证此前对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及其市场地位的判断时才需要。从事经营尽职调查首先要了解交易的性质、风险投资后的经营计划,再利用各种信息分析来制定投资战略计划。经营方面的尽职调查可以使风险投资机构了解被投资公司业务和运营的各方面情况,认识被投资公司在经营方面的优势、不足和发展战略的有效性,对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后所付出的成本和所带来的收益等多方面进行评估。经营尽职调查可用材料主要包括:被投资公司提供的内部资料;被投资公司网站、管理层报告、公告、定期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分析人员、评估部门对目标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风险投资经营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有:被投资企业市场环境、竞争环境及盈利模式分析,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等,商业计划分析,是否有环保方面的诉讼和规划等。经营尽职调查的重点问题主要有: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中对过去取得的成就和所犯错误的分析结果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过往新产品的推出记录;供应商的集中度和依赖度是否过高;生产制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分销商和供应商在价值链中所处的谈判地位是否降低;对某些特殊方面,如技术的先进性、原油储备能力等需要依靠专业人员的指导意见。

4完善尽职调查的对策建议

第5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第6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前言

目前,法务会计并没有纳入教育部国家教育专业名录,国内法定会计科目的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属于法律还是会计,尚在讨论之中。在部分已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大学,有把它作为法律的主要方向之一,也是会计方向之一。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高校也配备了会计和法律专业学院,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主要是为了应对全面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出现的一些会计业务和法律问题,对其进行全面的解决。这个学科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学科,所以在这个学科之中,不仅仅是需要对于法律方面、会计方面以及审计方面的科目进行很好的学习,还需要对其共同点以及不同点进行整理,从而确定在未来的工作之中如何对其进行审批的目的。

2.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

财经法学专业的方向是将传统的法学和现实社会实践进行结合,从而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将自己的兴趣融入其中从而形成自己的个人技能参与到未来的实际工作之中。

3.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

法定会计师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职业素质:一是掌握会计,审计和管理知识;二是识别欺诈交易的能力;三是熟悉法律和法规知识,具有法律知识;四是具备沟通能力,包括口语能力和写作能力;五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外表露出其本质。六是有崇高的工作道德,独立奉献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简单的课堂教学培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基础实践等方式,强调实践技能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打破会计纪律和障碍,快速适应工作。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1.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广泛应用于法律教学方法的实践教学中,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强大的教学实践,单调的教学目标等问题,教师指导未达到指定的地位。法医会计实践过程之中有3个较为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点是教学案例的选取,如果教学案例选取的较为简单那么就不是很典型,所以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让教学效果不是很好,法医会计模拟法庭教学,形成案件很少且较为分散。所以老师就需要开展一些团队合作的活动来进行深入挖掘学生们的兴趣,开展一次又一次的练习,然后改进课堂教学的实践。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科学设计,包括法庭案件,角色分配,小组讨论,文件准备,模拟审判,教师评审,绩效考核等。最后,要注意审查摘要审核活动。一般审查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点,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让学生代表进行审判,并且进行互相评价;第二点通过指导老师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学生的具体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第三点,尽可能的创造一些条件,让法院的法官深入校园来对学生进行指导。

2.校内模拟实验

建立法无会计实验室,在高校之中就能够做出很多仿真试验。首先能够开展一些在线的online培训工作,能够让学生通过电子计算上的软件来完成一些财务和会计信息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医会计研究等项目的完成,除此之外,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通过仿真数据来进行综合仿真工作的完成,例如:经济犯罪的调查过程之中,一般收集资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让学生参与到其中的仿真教学之中,能够让学生通过审计和调查,找出嫌疑人,形成司法会计专家的建议,来实现个人实操能力的提升。

3.法律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最初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由很多医学生通过对于临床实践进行参考,老师作为咨询部门提供一些专业问题的解答,法律问题,撰写解决方案,指控诉讼服务与有关各方自由法律会计人员培训可以介绍临床法的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实践相比,法医会计的实践更加丰富。一般从法务会计人员参与业务,在诊所教学的过程之中,需要学生来完成对于各方会员,诉讼价值等事情的工作。

4.校外基地实习

法务会计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两个阶段: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第五学期,实习计划是用专业知识和现实社会进行接触,并且将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兴趣所在进行结合,让学生进行实际的社会实践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强化司法会计鉴定、法定会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而律师事务所能够让学生在诉讼等方面有所实践。与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专注于会计技能实践,重点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识别。努力使实习期间的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次充满法庭会计的实际案件,从而有效改进法医会计和处理能力的案例分析。毕业实践的第二阶段是综合职业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工作能够让学生将理论转化成实际的个人能力,从而为以后的就业走上社会打下坚持的基础。

四、结语

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把握知识,技能和素质在和谐上的整体考虑,分离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构建整体的培养目标体系,通过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确保整体实现目标。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时,有基础技能培训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际教学环节。要强调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学生素质的整体培养。基于实践能力,实践教学体系是基于理论教学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素梅.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职教论坛,2005(3).

[2]王兰香,等.构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新模式研究[J].河北教育厅,2006.

[3]路广,施卫忠.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问题初探[J].第三届全国法务(司法)会计研讨会参会论文,2009(6).

[4]许东霞,孟祥东.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及其管理模式[J].会计之友,2008(7).

[5]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

第7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发达国家对如何从法律角度强化、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反思;也对尚处在初始的幼年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着重从经济法角度研究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证券发行的相关概念

证券发行行为形式上乃特指《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具备特殊主体资格的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在一级市场宣传推介与制作交付特定投资证券的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一)证券发行中的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认为证券有价值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认为并期待证券能给其带来高于投入的收益,而某一证券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市场对该证券未来可能产生收益大小的预期。该价值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该证券背后包含的宏观经济形势、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行业发展状况、资本市场上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风险程度等许多信息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后得出的。正如卖家掌握的信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比买家多一样,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更加突出。首要原因是“证券的质量不像普通商品那样直观”,证券的虚拟性意味着投资者无法用直观感受去判断证券质量;发行者、承销商完全能够用自己在所处领域长期经营产生的专家地位、技术和信息优势,再以复杂的数学公式以及普通投资者不擅长的金融学程序来设计出各种表面上看非常诱人的收益可能,在利用专门制造的财务报表、投资报告手段来形成光鲜的发行质量报告,从而向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价值、证券收益的风险、募集资金的投向等各方面真实信息,使得普通投资者客观上不可能真正全面了解所购买证券的价值及风险。

(二)证券发行中的投资者“非理性”

首先证券发行市场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可能有用的信息,而普通投资者不可能人人是专家,对于向审计意见、财务报表、资质认定书、评估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具有大量财务、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文件不精通甚至看不懂。再加上信息优势方的精心包装,更不可能看懂,更不可能使投资者处于理性的地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阶段,资金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四分之三,这其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股民,他们主观上甚至没想过通过对发行市场中已有信息的分析研究,亦并未意识到决定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因素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和质量。

(三)发行者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

正因为证券发现有前面二方面的问题,所以在证券发行领域再按照传统私法(民商法等市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由选择之权利范畴原则来确定证券发行者是否披露信,披露信息程序、程度不仅不能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反而原有的信息不平等更加严重和以机会平等掩盖实质结果更加不公平。因此要通过经济法规制的介入来填补市民法的空白,以特别立法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以改变发行市场双方日益加重的不平衡地位,通过法律之手的调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这种特别立法方式就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也逐渐成为各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基石。它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完整、真实、及时、准确的与发行证券价值紧密相关的信息。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定内容

经济法一方面以竞争法的路径介入规制,改革各种对证券发行询价制度以及新股发行监管规定,将新发行证券垄断者利益链条斩断,增加面向中小投资者的证券供应,使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培育证券市场自身对抗市场失灵情况的调节能力。另一方面,经济法从消费者特别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发行人、保荐人、实际控制人、承销商、控股股东等发行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增加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从源头上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和自我膨胀,除去信息封锁、信息垄断,使得发行证券的真实价值暴露在整个市场和潜在的普通投资者面前,从而给予处于明显信息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以特别保护,实现实质公平。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在深入分析当前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原因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信息披露的法定内容,加深了对正确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认识,有助于实现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2)

[2]刘志云,卢炯星.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西南政法学报,2005(04)

[3]李东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6页.

[4]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5]朱锦清.《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第8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问题

一、新三板发展概述

“新三板”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习惯性俗称,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2015年9月1日起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打破了一直以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的历史定位,意味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同于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由于新三板对申请挂牌企业的规模、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不设门槛,给了那些尚未盈利但具有较强经营活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打开融资渠道的更多机会,因此大量发展潜力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均有到新三板挂牌的计划。本文就大量拟挂牌新三板的中小微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与研究。

二、企业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1.财务、税务问题处理的规范性

(1)财务规范性

合法合规经营,是对拟挂牌中小微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财务规范自然也包括在合规经营范围之内。作为拟挂牌企业,会计核算等各项财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应坚决杜绝内外两套账等不规范行为。

首先,大量中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由于资金实力等原因,在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大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较难吸引到企业发展所需的优秀人才加入,尤其对优秀财务人员更是求贤若渴。由于中小微企业现有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局限,可能在财务管理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合理性、会计核算的准确与规范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在财务方面不符合新三板挂牌要求,需要进行大量整改工作。

其次,中小微企业在决定申请挂牌前,在企业创立初期基于成本等方面原因可能没有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是主办券商内核时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内部控制的不规范往往容易导致产生管理方面的漏洞,严重的甚至可能引发财务危机。作为未来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拟挂牌企业务必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系统,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监督,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税务规范性

税务问题对于拟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来讲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首先,如果拟挂牌企业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后续教育不重视,会导致财务人员不能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为企业税务处理带来隐患。

其次,在运用税收政策的时候,由于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及其他原因,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税务处理上产生错误,如因纳税调整不规范而导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申报不准确,因此在挂牌前的整改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大量需补税的情形。这不但会增加企业由于补缴税款带来的资金压力,还会在企业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等方面给挂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企业历史沿革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在拟挂牌企业的历史沿革中,可能会在股权出资、股权转让等工商变更、法人治理结构及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存在一些瑕u。

(1)关于股权出资

首先,在部分拟挂牌企业的成立初期,由于资金不到位及其他原因,在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时存在出资不实、出资不及时或出资方式不合法等情况,从而引发相关法律问题。

其次,股份代持。“股权清晰”是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必须要“股权明晰”。拟挂牌企业在股权出资时由于各种原因,会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企业在决定挂牌后应采取合理、合理的方式对已存在的股份代持行为还原,并作相关披露。

(2)工商变更

拟挂牌企业出于战略发展及优化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会经历若干次工商变更。以股权转让为例,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召开股东会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章程修改不规范等情形,尤其国有股权转让时,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工作,从而为挂牌工作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3)法人治理结构及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规定,但部分拟挂牌企业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以《公司法》禁止的身份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在挂牌前必须组织整改,以消除对挂牌工作的不利影响。

3.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及建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虽然对拟挂牌企业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将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对拟挂牌企业的重要考量标准,以下针对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1)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明确

拟挂牌企业必须主业突出而明确、产品适销对路,如果没有真实、明确、具体的主营业务作为支撑,没有建立健全适合企业发展的商业模式,企业将很难具备长期持续经营能力。换言之,如果企业不是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总收入中占比70%以上),而是以营业外收入(如政府补贴)等偶然性收入为主,并且没有适合的商业模式,则企业将很难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2)关联方交易

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拟挂牌企业往往会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安排来影响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企业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如果已经发生关联交易,则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公允性等必须合规,并且对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方式等进行全面真实的披露。

虽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拟挂牌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未作明文禁止,但如果拟挂牌企业经常发生关联交易或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但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还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影响。为保证新三板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最大程度地消除关联交易的影响并进行充分披露,同时应向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能证明关联交易合理、必要、公允的资料。

(3)持续亏损对持续经营能力判断的影响

尽管新三板挂牌对拟挂牌企业的利润指标未作要求,但并不意味着亏损状况不会对拟挂牌企业产生影响。当拟挂牌企业出现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亏损局面可能在短期内无法扭转;同时企业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扭亏措施,或采取的扭亏措施无明显效果,将势必影响到对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企业应确立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制订详细的盈利计划,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这都是必不可少的。

(4)业务过于集中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与建议

如果拟挂牌企业的主营业务过于集中,产品过于单一,一旦产品市场需求、销售价格等出现较大波动,将导致企业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这意味着企业存在潜在的重大经营性风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转变经营思路,拓宽业务范围,加强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最大化地避免因业务过度集中带来的经营危机,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5)同业竞争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影响与建议

实际控制人名下是否同时拥有与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的企业,拟挂牌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兼任实职等都是券商尽职调查及内核时关注的重点。由于同业竞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拟挂牌企业的经营独立性,当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时,必须在挂牌前全部消除。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主要有将同业竞争企业转为子公司、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

三、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于规模、实力、经营理念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整理。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均可参考本文提出的建议,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对存在的可能影响挂牌工作的问题认真梳理并实施整改,争取在新三板早日成功挂牌。

参考文献:

[1]白建红.新三板挂牌的若干财务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4(11).

[2]汉鼎.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攻略[J].经济导刊,2012(Z2).

第9篇:财务方面的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企业经营管理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复以来,这项法律审核已落实到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中。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企业重大事项议事和法律审核两张皮的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如企业原有的制度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制度严格执行,还未有这项规定的,建议要尽快建立,做到有章可循。按照企业章程或企业制度中的议事规则,在每次对重大事项议事研究决策时,将议事内容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前告知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有所准备,在讨论时围绕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和风险,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分析,让所有到会人员及时清楚存在的风险,提出正确的方案,根据会议的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再作出法律审核意见,完成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注重了实质审核,看似简单,但在企业实践中,往往容易被忽视,让法律顾问直接参与针对企业重大事项讨论,是解决企业法律审核成本和提高效率的一种方法。当然企业聘任和培养自己的法律顾问是解决企业法律问题的最终办法。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审核

每个企业都制定有许多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但随时间和环境等客观情况的变化,原有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当今管理要求,使得企业制度链不完整,引发多钟问题。制度修订不及时、不重视,修订的程序不规范,新增或修改条款,未加说明,造成在法律审核的时,还要对原有制度重复审核,影响了审核效率。在比这的企业就存在此问题,管理部门在修改制度的过程中,忽视修改内容说明的解释,不明确重点和目的。

解决的办法还是要从制度流程做起,法律顾问在法律审核的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的修改制度草案退回。这样才能增加修订人员的责任感,避免盲目现象,使修订的制度能在企业的具体行为中发挥真正实效。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

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要重要合同的审核。是企业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包括了合同层次和程序的管理、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

(一)合同层次的系统管理。于旗下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大的企业来说,部分子公司还具有法人资格,所以给合同的管理增加了难度,企业的合同数量成百上千,种类繁多,合同的版本也各不相同。如果对合同的法律审核稍不严谨,就容易出现各种合同法律风险,造成不良后果。此时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管理,对合同的原始信息给予收集,并对法律审核设置节点,让每个合同都无法规避法律的审核。采用信息化的管理,能及时发现合同在签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控制在事前,也能及时对合同履行情况即时追踪,做到事中控制。

(二)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使用。前部分企业仍未对企业的印鉴章给予极大重视,擅用、滥用、私盖印鉴章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当前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多数情况下还是认定印鉴章的法律效力,代表企业的认可行为。在我企业,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家船主到我公司下属船厂修船。在修理完工后,船主认为船底线下的油漆质量存在问题,影响了船只运行效果,顾不肯支付余下的修船费,并将船开走。为此我公司下属船厂将其告上法院。本以为可以胜诉,但在法庭上,船主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印由我船厂出具的加盖我方公章的承认油漆质量有问题的证明。尽管船厂否认这个证据,疑惑此证据真实性,但法院还是采信这份证据。为此案件急转直下,船厂败诉。判决过后,船厂领导在追查该公章是经过谁加盖批准的,都无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原因就是未严格执首公章管理制度。

对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必须建立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制度,作出规定和加盖流程,并有专门部门和专人保管,做到每加盖一个公章或合同章都有法定代表人的审核同意签字、授权书,设立专门登记台账,存档备查。既有操作规程,又可以责任到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合同的签订、重大事项的变更、诉讼等,作为行为,都要经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作为小企业,还容易做到,但对于大企业来说,管理上确实有很大难度,因为大企业的子企业、下级企业较多,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交往的过程中牵涉问题也众多,而最终责任则是大企业承担。为此控制的方法,授权明晰,权重分类,范围明确,提高信息化管理,定期检查,都是管理必不可少的。

四、如何对企业外聘律师进行管理

许多企业往往聘任社会上法律专家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而作为这些被聘的法律顾问,社会上的兼职太多,无暇顾及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首先,企业还要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工作者,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保障和补充。许多企业未对法律顾问给予重视,未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即缺少了法律顾问的归属感,又使得法律顾问产生了一种游离态,未能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法律层面。安排专门的办公室,配置相应的办公用具,相应的生活设施,企业内部的人员也可以将涉及法律问题的相关材料交到这里。明确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职责。其次,安排时间,让法律顾问给董事会、经营层和企业各个层次的人员,组织知识培训课,毕竟企业非法律诉讼事务是大量的,防范于未然,避免了未能将法律顾问作用未发挥出来,浪费资源现象发生。

五、做好内控合规管理

通过本企业过去发生的案例来教育经营者和具体办事人员。一个企业不按安全管理规定引起操作事故都曾发生,质量事故也不可避免会产生过,这些违规带来的后果,都给企业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很大影响造成损失。所以每个企业自身的案例,是最好的教材,也最有说服力,所以要不断的宣传和教育,形成一种文化,让企业始终保持合规经营。当前,企业强调内控管理,而企业法律制度管理 是重要的部分和环节,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同企业的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安全和纪检部门协同,组成企业内控网络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规问题,提前预测风险,提早做出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及早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