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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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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第1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设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活动。设备制造监理是指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全过程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备是指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科研等项目所需的设备。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的大中型设备,必须实行设备制造监理,小型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行设备制造监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依据主要有:

一、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三、工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合同和设备制造监理合同。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主管部门。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发证、注册、动态管理等工作;组织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组织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经验交流、总结工作;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第八条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负责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人员资格的评审。

第三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合格名单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所明确的级别、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个人在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提出变更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应材料。变更申请在发证二年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工程设备的有关技术标准,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组建现场监理机构,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认真、负责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委托方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关系到监理单位利益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四、监理方应按照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过程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项目执行中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进行见证、检查、审核等控制。

五、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关整性和准确性。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六、对委托方提供使用的设备、工具、资料文件等负责保管、使用。监理任务完成后,接委托方要求进行移交;不得泄漏委托方及被监理方的技术秘密。

七、如因监理方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权力:

一、不受法律与监理合同约定以外因素的干预,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按照监理合同从委托方获取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设计、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过监理方确认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才能作为施工的依据。

四、参与设备形成有关的各阶段的管理权,对执行中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查、审核、并签字通过。

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范围权限,处置现场修改、变更的权力。

六、按照合同规定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七、对使用的材料、产品质量有检验权、确认权和否决权。

八、制造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方的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得支付任何制造款项。

九、协调各方在有关设备质量和工作进度安排方面的权力。

十、接监理合同约定获得设备制造监理费用。

第五章监理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并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定设备制造监理合同。

第十八条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对设备制造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应予以审核。

第十九条设备制造监理合同中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职权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争端处理方式;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组成人员名单、监理工作的范围与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被监理方应按与项目法人签定的设备制造合同约定及书面通知接受监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但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被监理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编制设备制造监理大纲和程序文件,并经项目法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备有关的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文件等资料,了解被监理方质量保证措施,合理选择见证点。生产工艺和试验流程中关键设备的原材料检验、制造、无损检测等主要工艺及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应有详细记录。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适时掌握各见证点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报告。重大情况还应及时通报。监理单位接监理合同完成监理任务后,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最终监理报告和合同约定提交的监理资料。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实行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并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被监理方违反本规定,干扰正常监理活动,危害工程设备质量或酿成工程设备质量事故的,项目主管部门可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三年内不许重新申请监理资格。

一、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

二、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四、、,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利部主管部门可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罚。受吊销资格证书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许重新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未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的。

三、从事非组织的个人监理活动的。四、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3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第二条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河道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亲水型宜居。

第三条河道整治的主要任务是集镇区和中心村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清淤、行洪桥梁拆建、河道景观绿化、以及断头河沟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章水镇、龙观乡、中河街道、首南街道和钟公庙街道以外的区内其他镇(街道)的河道整治项目。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组织实施河道整治项目。

第六条河道整治项目确定

(一)项目申报:需进行河道整治的镇(街道)应结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在每年7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报下一年度河道整治项目计划。

(二)项目审查:区水利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项目确定:区水利局根据年度水利资金安排情况,按轻重缓急、量力而行、适当平衡的原则,在项目审查的基础上,将河道整治项目列入年度水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四)经区政府批准,列入年度水利计划的河道整治项目,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按规定向区发改局进行立项报批,区水利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进行初步设计批复和组织施工图会审。

第七条河道整治项目管理

(一)河道整治项目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审计制。

(二)河道整治项目力争当年开工、当年完成,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项目参建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根据河道整治实际情况,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桥梁拆建项目,必须按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河道整治实行进度信息统计制度,项目业主应将进度月报表于每月20日及时上报区水利局汇总备案。

(五)河道整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区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六)河道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区级资金补助标准

(一)河道整治资金由区、镇(街道)共同承担,以区财政为主,镇(街道)按区财政分成体制类别适当承担。

(二)河道整治项目勘测设计费、招标投标费、工程监理费等独立费用由区级资金全额补助。

(三)河道疏浚项目:区级及区级以上河道,工程建设费用由区级资金全额承担;政策处理费用由区级资金包干补助2万元/公里。镇村河道工程建设费用,一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70%、二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80%、三类镇(街道)由区级资金全额承担;政策处理费用由区级资金包干补助1万元/公里。

(四)河道护岸、生态河道建设、河道景观绿化、断头河沟通项目:区级资金用于补助工程建设费用,一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60%、二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70%、三类镇(街道)区级资金补助90%。

五、桥梁拆建项目:区级资金按实际工程费补助70%,旧桥拆除及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自行解决。

第九条区级补助资金拨付

(一)河道整治项目区级补助资金分两期进行拨付,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合同价拨付70%的区级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定价拨清区级补助资金。

第4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安全责任;保障体系追究机制;电力工程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其中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清了管理责任,奠定了责任基础,在企业内部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利于企业内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助于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看到“安”字打头的,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在电力建设中,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划分不尽合理,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职责越容易模糊,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职责内容要具体,并要做出明文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按照“事前追究,防范事故”基本思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查找分析根本原因,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我们需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我们的安全管理基础;掌握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安全隐患的事前追究,解决安全责任链中相关责任方的薄弱环节,推动责任体系正常运行,各司其职,从而达到“任何隐患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的目标。

第5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序号

监理公司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项目工程名称

1

建研凯勃工程监理公司

甲级

丽景街高台寺商住楼

2

凯森监理公司

丙级

丽景街康居新村72#楼

3

宁夏震旦监理公司

丙级

高台寺二队安置工程2#、3#楼

4

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六分公司

甲级

景墨家园三期

5

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丙级

太阳都市花园

6

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

甲级

庆丰苑

7

宁夏巨正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民族北街1#2#商住楼

8

宁夏建筑设计院监理中心

乙级

宁夏裕隆房产领绣一居

9

建研凯勃工程监理公司

甲级

景泰花园10、13、16、19#楼

10

银川市远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丙级

景泰花园

11

宁夏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乙级

世纪小区二期

12

银川市远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丙级

银川市安怡小区-A区

13

宁夏巨正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银川市安怡小区-E区

14

宁二建监理公司

乙级

山水文园“住宅小区”

15

宁夏连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丙级

蓝山名邸商业街B区

16

建研凯勃工程监理公司

甲级

欧陆经典花园1#、3#、7#、8#

17

宁夏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乙级

欧陆经典花园2#、4#、5#、6#、9#

18

陕西诚信监理公司

甲级

荣锦苑住宅楼

19

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

甲级

青青花园二期

20

宁夏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乙级

星海家园3#、4#、5#、6#、9#、25#、27#

21

宁夏昊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星海家园7#、8#、14#、20#

22

宁夏昊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在水一方二期、二组团工程

23

宁二建监理公司

乙级

在水一方二期、B区A组团工程

根据宁夏建设监理协会调研提纲,检查监理工作执行情况列表统计如下:

序号

检查项目

不符合要求次数

占检查次数比率

不符合内容

1

监理合同

1

4.3

无监理合同

2

监理费

23

95.83

低于国家取费标准(1.4-2.0)实际取费为3元/m2-6元/m2或工程造价的0.6-1.4

3

总监

16

66.67

无国家注册证

4

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及持证上岗情况

4

16.67

无培训证上岗

5

监理人员到位及专业配套情况

2

8.33

人员不到位及专业不配套

6

监理人员与监理规划所承诺的对比是否到位或有差距

9

37.50

人员变更

7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9

37.50

内容及签字不规范

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1

45.83

审批内容及签字不规范

9

《开工/复工报审表》

15

62.5

审批内容及签字不规范附件不齐全

根据以上数字统计分析知道:监理取费偏低,总监不是全国注册的问题,开/复工报审内容签字不规范等问题最为突出;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到位配套情况做的比较好;其它检查项目则存在不同程度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可以肯定的是银川市的监理企业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 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些监理单位,如:宁夏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宁夏巨正监理有限公司,银川市远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各方面工作做的相对较好,监理工作较为规范、有序。但通过本次调研发现监理公司也存在很多以下需要补充的问题。

一、监理公司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总监虽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但大多数均不在现场,属挂证现象,具体工作由总监代表完成,总监没有发挥作用,不能很好的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按照监理规划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2、各项目监理机构虽然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细则,但从时间顺序上相互矛盾,编、审、批签字不规范;

3、按监理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是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但很多家监理企业在施工组织设计未报审的情况下以完成了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同样,个别施工单位在未有施工图审查报告的情况下,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也未提出异议;

4、个别旁站记录中无施工单位质检员签字,旁站记录内容简单;

5、项目监理机构均未将施工单位委托承担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实验室报质监站备案;

6、监理从业人员素质相对偏低,现场监理人员多为刚毕业的学生,经验上远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中存在的明显缺陷和错误不能够及时发现予以纠正;

7、市场行为方面,区内的甲级监理单位设立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管理不到位,未经建设局、建设厅备案批准。区外进宁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全部为本地人员,无一个外地监理人员,是否属挂靠,还需认定。

二、其中三家监理公司行为较为突出典型:

1、凯森建设监理公司:监理资料不齐全,无监理规划、无监理合同,无材料及工程质量报验资料。未派合格监理人员,一半人员无证上岗(不良行为)。监理取费过低,各项监理制度未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混乱。

2、宁夏建设咨询监理中心:上岗人员资质有问题,存在假证、无证上岗现象。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工程报验有监理未签字审查现象(不良行为)。编制监理规划不规范,实施细则深度不够,针对性差。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变更过于频繁。

3、建研凯勃工程监理公司进场总监未注册,能够开展监理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现场大多数专业监理工程师无上岗证,无施工单位设备报审表(不良行为),属外地进宁公司但无外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变更过于频繁。

三、对本次调研活动后的几点设想和建议:

1、对外地来宁监理公司加强行业管理,对确认为分包、挂靠的监理公司严肃处理(本地监理企业亦有分包挂靠现象),维护正常的监理市场环境,保证监理企业的公平竞争。

2、监理公司收费普遍偏低且拖欠严重,存在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现象,取费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导致监理企业资金短缺难有积累,企业生存困难,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设置最低取费规定。

3、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监理人员不稳定,离退休及刚毕业人员多,一些人员对监理业务不够熟悉,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上的丰富经验。相当一部分监理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建议加强人员培训及上岗管理检查力度。

第6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化;管理

我国推行专业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其职责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有效的、全程的监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目标完成,它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现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运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诸如:市场秩序、监理取费、监理业务范围等,需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效的控制,用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

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 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 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 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 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 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 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 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 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 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纪振洲.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策略研究[D].山东大学,2014

[2]尹琦.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2.

[3]尚晓东.我国建设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与责任研究[D].天津大学,2014.

[4]贾福辉,李建军.现阶段监理行业发展的争议热点及政策建议[J].建设监理,2012(10).

第7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对策

1.前言

作为煤矿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方面,对其监理安全管理风险的分析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其风险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煤矿建设工程的最终整体效果。

2.概述

煤矿建设施工涉及的专业工程和工种较多,参加建设施工的员工队伍非常庞杂且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事故和隐患就不可避免在每个人的身边隐伏,因此,不但需要监理人员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而且需要各方责任主体精心管理,更需要全员的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各方面的施工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到:一是靠提高个人和单位的安全意识,自觉管理、自我管理水平;二是靠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三是靠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靠强有力的法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时刻牢记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不断强化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四大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管理。

3.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3.1煤矿建设工程现状分析

在煤矿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有限,多数是农民工或退休施工人员,因此可能会导致煤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导致整个煤炭行业难以充分发挥有限职能,甚至会影响矿井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不利于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煤矿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不健全

实践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完善的煤矿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制度,这一情况使得安全监理工程产生了权责不明的情况。尽管向监理单位提出了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尽快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等多项要求,但由于以上规定具有片面性,无法针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实际监理情况,所以很难明确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很难明确各单位责任的划分。

3.3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较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住建部关于监理取费标准的678号文件也逐步取消,以至于整个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费用非常的低。在该种情况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取得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权,不惜降低安全监理要求,以至于煤矿建设工程安监水平难以提高。

3.4建设单位干涉太多影响监理工作

大多数情况下煤炭企业耗费资金进行煤矿工程的建设,而建设单位则根据工程要求进行职能责任的分配,设立相关制度,所以往往不太重视监理工作,直接干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阻碍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对策

4.1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

4.2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理的基础

一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引进和留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术保障;二是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对口人员,确保实施有效地监控;三是加强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一是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二是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4.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风险引发事故,保证施工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的风险监督就是要检查控制风险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当施工中因人、机、环或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是否同时跟上,是否保障有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是否及时纠正。比如对人的控制:在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上是否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文化素质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来完成;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如操作油机绞磨),对隐蔽工程工序(基础浇注〉或具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应采取旁站监理。

5.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风险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蔡毅敏.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10):60-62.

[2]尹贻林主编.工程项目管理学.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09):88-89.

第8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对策

煤矿建筑工程是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不慎,极其容易引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少则受到一点经济损失,严重的就会影响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甚至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问题。

一、概述

煤矿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工程。煤矿建设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作为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往往被认定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说这与相关监理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为监理单位,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这属于监理单位的主要,把好开工、工序交接、验收的质量关;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设置现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监理要求规范地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一旦在自己职责范围出现了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会因为未依法监理,履行职责不力,而承担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极大风险性。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一是缺乏针对煤矿建设监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无法取到规范、评价、处理安全监理问题的作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责任追究难以执行到位;二是煤矿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规范性资料标准,远远滞后于煤矿监理行业的实际发展。有的煤矿标准执行了10多年没有修订,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应有的作用。这都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三是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比较缺失。在处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专业的技术支撑,依法监理缺乏人力资源的有效保障。

(二)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一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失。煤矿建设工程由于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待遇低等特点,导致中高级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及工作经验丰富工人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二是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组织机构不全,有的缺乏专门的人员,有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缺乏必备资质或专业不对口,不能有效地监控施工;三是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加上地下地质条件非常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那是很难实现的。

(三)监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监理安全工作的收费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家缺乏对监理市场的监管,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严重。这种问题直接导致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监理收入过低,效益不大,导致监理工作的投入无法到位。由于监理企业的收入较低,无法吸纳和留住较优秀的专业监理人才,特别是像高级监理工程师一样的高级监理人才。因为监理企业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够的资金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所以,监理队伍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阻碍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存在较多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建设单位自以为管理力量强大,不注重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将施工单位看作是建设单位下属的施工单位。有的干脆直接干涉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工作,无视监理单位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三是引进和培养监理法规的相关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方面的人力资源的管理,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的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因为不懂法律而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理的基础

一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大投入,引进和留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术保障;二是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尽量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对口人员,确保实施有效地监控;三是加强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一是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二是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转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

施工现场是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等等,存在着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系事故多发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风险引发事故,保证施工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的风险监督就是要检查控制风险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当施工中因人、机、环或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是否同时跟上,是否保障有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是否及时纠正。比如对人的控制:在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上是否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文化素质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来完成: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 如操作油机绞磨) ,对隐蔽工程工序(基础浇注〉或具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应采取旁站监理。

总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应不断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燕丽.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 中国建设教育, 2009.

[2] 谢念武.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与风险控制[J]. 建设监理, 2008.

[3] 石宏广. 谈谈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

第9篇: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先进的工程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已开展了20多年时间,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造价、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减少垃圾建筑产品的出现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它包括了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在内各个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也包括了工程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

1 .监理的职责

1.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2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1.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4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1.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6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7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8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1.9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1.10主持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

1.11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点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工程监理工作发展取得的成绩

2.1创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实施监理的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普遍得到了保证。

2.2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

2.2.1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确立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

2.2.2监理工作开始走上了规范化轨道。2000年12月,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系统全面规范监理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13日公告,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2.3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条件。

2.2.4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对象。

2.3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至2011年底全国有监理企业6512家,全国监理从业人员达23万多人,全年营业收入1492.54亿元。监理涉及的范围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化、化工、铁道、机械、煤炭、建材、邮电、通讯、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轻纺、古建筑、家居装饰等专业,基本上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

2.4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多数监理企业制订了贯标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理。一些监理单位通过ISO9000认证后,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操作,管理程序化、报表制度化,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秩序井然。许多地方的监理企业还做到统一着装、统一使用监理标志,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

3.工程监理工作的存在问题

3.1工程监理招标,引发恶性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从行业发展的前景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对的,但是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过低的费用只能造成到场的监理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的下降,严重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

3.2监理地位尴尬。长期以来,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习惯于掌握工程建设的控制权。即使在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建设单位仍然留恋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权,形成了监理单位对工程没有实际控制权。监理单位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心”,监理单位有责无权,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控制管理,地位尴尬。

3.3监理责任逐渐加大。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人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3.3.1部分行为不规范的业主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

3.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

3.3.3施工企业进入改制转型期,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向总承包管理公司发展,将劳动力密集的工种甩出;同时,大量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充斥施工一线,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

3.4监理队伍素质有下滑趋势。监理取费偏低、监理地位的尴尬,使得监理行业成了“鸡肋”,高智能人才不愿进监理公司或者不愿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几乎只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就决定了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只有两类人:老工程师、技师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挂靠证书,从事其他职业。

4.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分析与解决

4.1取消现行的监理强制性招投标规定。监理是工程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并没有强制性招投标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自己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办法和文件,有些省市甚至公然通过招投标来压价,在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工程监理的原则。所以要尽快取消监理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或出台相应的指导文件,杜绝压价事件的进一步发生。

4.2提高监理地位要靠监理自身的努力扎实做好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甲方的重视。要改变监理在行业中的尴尬地位,根本方法还是要靠监理企业在工作中将业务做精做实。监理企业在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合同、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为业主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良好的综合经济效益,才是改变企业及行业地位之本。充分利用工作制度制约施工单位。监理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联系单、通知单、备忘录以至于停工令的作用。采用正式的文件交涉,对绝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会有效。

4.3提高人员素质要多管齐下。监理企业要留住高素质监理人才,企业的发展依靠人才。监理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特别是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这类人才对监理企业,乃至行业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对专业素质过硬,懂管理,擅长用外语交流的中青年要重点培养,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4.4要建立完善的优胜劣汰制度。政府管理监理企业和人员资质,责任主体缺失,不利于行业发展。将人员资质与企业资质捆绑,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的培养。要改革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由非政府的监理行业协会来管理,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依靠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这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则更为有利。

4.5要真正完善总监工作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意义重大,应该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当前,很多工程的总监并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如果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即便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也并不能表示其具备总监的水平。目前虽然建立了总监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但其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客观评价总监工作水平。如何通过完善动态跟踪,不断促进总监业务水平,是值得重视的一项关键工作。

5.结束语

监理作为一个行业,为中国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与生俱来的制度缺陷,也不可避免地阻碍了它的发展。相信通过全体从业人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改革与完善,推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真正与国际接轨,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