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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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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总结

第1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一、建章立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践经验,我队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及军训1次,要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各种技能,同时为了检查学习培训内容,我队要求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停职学习,直至合格后方能上岗。至今为止,全队无一起执法犯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路政中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下达路政赔偿罚款指标及个人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区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队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赣价费[]100号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得不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路政执法显得十分被动,希望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予路政执法更多的支持,使我们的路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序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2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蔬菜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部署,我们在认真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去年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交通行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今年全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认真宣讲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其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的以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自觉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证国家宪法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执法的社会效果,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市局和各交通执法单位都要认真宣讲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二、进一步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内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就是根据市人民政府“三定”确定的我市交通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现有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或通过加快地方交通立法,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执法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各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认真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到位率,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一)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各交通执法单位要调整和明确各自主体执法和协同执法的关系,依法确定各自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各自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逐级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主要抓好四个环节:1、确认执法主体资格。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责任不明、执法关系不顺、执法主体较乱的问题。对全市所有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确认,逐一界定授权执法单位、委托执法单位,由市局统一审查、确认和公布。对委托执法行为,由市局与委托单位依法建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时效,确定职责范围内违法和超越职权的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2、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在市局统一组织下,各执法单位要根据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单一主管、协同管理、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类别列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理顺执法关系,依法承担起执法责任。对共同主管或协同执行的行政行为,要分解执法责任的主次职责,既要体现相互配合执法的全局观念,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3、依法确定执法职权。各执法单位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制,进行执法任务的分解和量化,确定每个执法部门、执法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各单位内设或隶属的机构的执法责任划分,可以采取以法律法规为体例的垂直分解、以机构为体例交叉分解等方式。通过分解,达到把法律规定的执法任务一条不漏地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4、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各单位要制定秉公执法,文明服务的保障措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持证上岗,严格证件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规范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加强采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财物的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行政处罚的不当或错误。(二)建立各项制度,确保执法合法性各单位要本着“权责统一、办事合法”的原则,围绕推行交通执法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有关制度,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1、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单位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按《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三)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的制度,将依法行使的登记、许可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标明,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人员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视为无效,并追究其责任。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规定》(附件四),同时增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为3619839,对各单位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2、推进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办法(试行)》(附件五)把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定期请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进行评议,广泛了解群众呼声,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聘请督察员,征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评价情况。市局将组织各单位开展互查互评,加强行政执法的互相检查监督。同时,市局将根据评议意见考核各单位的整体行政执法情况和各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在评议考核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奖惩,建立健全以办事效率、办案质量、执法效果、履行职责、廉政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3、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附件六)等,建立本单位相应执法追究制度。各

单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各单位赔偿损失后,要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是推进和落实交通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市局将根据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全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换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部署,在上半年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脱岗强化学习《交通法律基本知识教程》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程》两本书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近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整顿和培训教育,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并运用学、查、议、改等方法,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联系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以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具备《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执法资格和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坚决纠正、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达到有法必依、只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断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在群众中逐步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维护交通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三、层层分解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交通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1、明确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范围;2、制定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和年度执法目标;3、制定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廉政制度和行业道德规范;6、建立规范本局执法人员的各项工作制度:(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3)行政执法检查制度;(4)行政复议制度;(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6)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7)错案追究制度。7、建立本局执法工作统计制度,做好行政处罚起数、罚没款金额、执法队伍的基本状况等项的统计工作;8、建立本局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严格罚没财物管理,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9、建立本局社会监督制度,做到执法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聘请社会监督员;10、建立本局法制宣传工作制度,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二)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法和步骤: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分如下几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3—6月为制定制度阶段。本阶段的方法是抓典型经验与普遍制定相结合。1)3月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公路管理处去年一年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4月召开全市交通法制工作会议,推广市港航监督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部署。3)5月各单位将行政执法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解;确立每一个层级行政执法目标、权限和程序等,层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书(文本附件二)和有关制度。局政策法规处做好本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汇总、分解和有关制度的起草工作。4)6月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召开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典型经验,批准实施执法责任制。第二阶段:7—10月为检查阶段。方法是自检与互检相结合,认真总结试行工作情况。为检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行情况,市局将以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开展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大检查。通过大检查,奖优罚劣,以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明年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体安排是:1)8月初,全局进行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部署;2)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互查;3)10月,全局召开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表彰大会,宣布大检查结果,表彰行政执法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阶段:11—12月为总结完善阶段。由市局全面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书”将交通行政执法全面纳入实行责任奖惩考核制度之中,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效,推进全市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四、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推进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同志也要结合分管的工作齐抓共管。市交通局成立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执法责任制,市局将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责任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制约机制今年要在继续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1、在交通系统内部监督方面: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建立起执法人员数据库,实行执法人员

年度审验和执法人员档案制度。2、在外部执法监督方面:坚持向市委报告交通行政执法的年度汇报制度;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视察检查制度;欢迎和接受政协和各派、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聘请一批各范围广泛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交通执法工作。〖HTK〗(三)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今年我们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全市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奋斗目标”之中,并列入各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将制定定期考核评议的具体标准和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表彰先进,调动各单位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同时要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奖惩和任用依据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推进。

第3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为切实贯彻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以下简称《忌语》)《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以下简称《禁令》),根据市交通局巢交法〔2012〕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排查整治活动。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局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增强,执法形象逐步完善。同时,执法语言不规范、不文明,随意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开展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排查整治活动,全力推行《忌语》《禁令》,对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有着重要意义,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谐交通,全面推进依法治交,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活动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

各单位要深刻理解执行《忌语》、《禁令》等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熟记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确保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逐条得到落实。

(二)自查整改阶段

各单位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忌语》、《禁令》、《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的各项要求,集中开展执法用语、执法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活动。每个执法机构执法人员都要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提出预防整治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要对自查整改工作进行书面小结并报所属单位。

(三)验收阶段

我局将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对违反用语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检查结果计入2007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证证件年审考核成绩。

第4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四)扣发年底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5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交通依法行政能力和交通行政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交通“三个服务”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交通行业管理法治化进程,根据年初交通法制工作安排,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建立、人员配备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2、交通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的建立、实施、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3、执法队伍清理整顿、执法人员大专学历比例和法制培训情况等;

4、文明执法主题活动开展、文明执法单位创建、执法便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5、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等;

6、“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落实及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7、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等;

8、交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主要工作思路和措施。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检查采取自查、交叉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厅推荐2007年度交通法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0月底-11月底,省厅将组织四个检查组进行分片交叉检查。检查时将对各地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作为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具体分组情况: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交通厅,成员单位:武汉、荆门、孝感、潜江交通局(委);受检单位:随州、襄樊、十堰、林区交通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公路局,成员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咸宁交通局;受检单位:天门、仙桃、宜昌、恩施交通局。

第三组:组长单位:省运管局,成员单位:随州、仙桃、十堰、宜昌交通局;受检单位:黄冈、黄石、鄂州、荆州、荆门交通局。

第四组:组长单位:省港航局,成员单位:襄樊、天门、林区、恩施交通局;受检单位:武汉、咸宁、孝感、潜江交通局(委)。

各组组长由组长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参加检查人员为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长单位要与成员单位和受检单位在时间上搞好衔接和协调。各组检查考核工作务请于11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1、采取听汇报、查案卷、看资料等形式,重点检查各市州交通局(委)和拟推荐的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法制工作情况;

2、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执法现场,检查1-2个基层执法单位的现场执法情况;

3、采取随机提问等方式,检查3-5名执法人员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情况,对拟推荐的先进个人要进行全面了解;

4、采取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对交通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受检单位负责召集不同的管理对象参加,座谈时受检单位应予回避。座谈情况作为考评参考;

5、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检查考核标准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机构,抓紧开展自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报的准备工作。各单位2007年交通法制工作总结以及执法检查自查报告要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评先资格。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掌握交通行政执法的第一手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好的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务求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第6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一、建章立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践经验,我队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及军训1次,要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各种技能,同时为了检查学习培训内容,我队要求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停职学习,直至合格后方能上岗。至今为止,全队无一起执法犯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路政中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下达路政赔偿罚款指标及个人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区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队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赣价费[]100号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得不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路政执法显得十分被动,希望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予路政执法更多的支持,使我们的路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序的开展。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7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共同目标:共计85分

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宣传(共10分)

认真执行《xxx交通局行政执法学习宣传制度》

1、每2个月组织1次法规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学习差1次扣0.5分,计划、记录、考核差1项扣1分)

2、全年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参学率、合格率达100%。(参学率少1个百分点扣0.1分,考试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组织措施及制度建设(10分)

1、行政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奖惩。(计划、检查、总结、考核、奖惩差1项扣1分)

2、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台帐规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础台帐不规范扣2分)

3、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公开上墙。(差1项扣1分)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擅自厅外办理行政审批的1次扣3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1次扣5分)

三、执法队伍建设和风纪管理(30分)

严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管理规定》

1、违反着装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违反礼仪规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违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执法监督检查(30分)

1、各单位每月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纳入月考评或年度考评。(差1次扣1分,无记录扣0.5分,未纳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局备案。(私自查处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处罚案例符合案件质量管理规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处罚有专卷。(差1卷扣0.5分)

5、按时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办的工作任务。(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1次扣0.5分)

6、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资料。(漏报1次扣1分,迟报1次扣0.5分)

7、对外规范性文件需经局法制科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1件扣1分)

8、无错案、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案。(出现1例行政败诉案或赔偿案扣25分)

9、设立并对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未设立扣1分)

五、对外宣传(5分)

切实抓好通讯联络工作,全年在电视、报刊、法制信息上对本行业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少于6次,电视、报刊报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单项目标(行业管理):共计15分

一、交管所:

1、强化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行业管理,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和从业人员档案;(未做到1项扣2—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未查处1件扣3分)

二、港航处:

1、强化航政、港监、船检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险物品装卸、储存等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市场,建立健全水运从业人员和船舶档案;(船舶证明照过期或不齐扣2分;从业人员证照不齐扣5分,档案不齐扣5分;未查处船舶私修滥造1件扣5分)

2、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杜绝“三无”船舶出现;(发现“三无船舶”不处理1艘扣5分)

3、强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目标。(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标扣15分)

三、路政大队:

1、路产路权完好,路产路权受损查处率达95%以上;(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规范、手续齐备,建立基础台帐;(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续不齐扣5分)

3、确保公路畅通;(公路上有擅自乱堆乱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处1次扣5分)

4、协查国、省、县、乡公路“三乱”现象;(协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强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发现违章修建不查处,1件扣5分)

6、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对收费路桥的路政管理有机构、人员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项目:

1、单位法制工作获全国表彰的加10分;

第8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省第十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省交通系统围绕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推进依法治交进程,省厅拟于*年3月下旬召开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暨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拟表彰全省交通系统“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年度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年度文明执法示范单位和文明执法标兵。现就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范围是市(州)、县交通部门和厅直单位。评选条件是:

1、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法制办事机构健全,普法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2、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有培训、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受教育面达100%;职工“四五”普法考核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本单位45岁以下行政执法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4、建立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5、创造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有特点、效果好,并形成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表彰;

6、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干部职工的参与面广,法制观念明显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7、认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规范有序;

8、认真开展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四五”普法档案资料齐全,并及时上报“四五”普法宣传教育书面总结验收报告。凡没有上报总结报告的,不得作为“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申报;

9、本单位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连续五年无刑事犯罪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新闻曝光。无一票否决事项。

(二)“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范围是全省交通系统从事政策法规工作或在执法管理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的干部。评选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交通法律法规;

2、熟练掌握交通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模范弘扬法治精神,诚信守法,在干部职工中有表率作用;

4、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积极组织或参加“四五”普法活动,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5、“四五”普法考核成绩优异;

6、无一票否决事项。

(三)*年度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范围主要是省、市(州)、县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管理单位。评选条件是: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行为规范,45岁以下执法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开展法制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面达90%以上;

2、执法“四制”健全,执法事项向社会公示,执法责任明确,社会评价良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执法依据的清理工作;

3、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得分在90分以上;

4、行政复议工作扎实开展,行政诉讼胜诉率100%;

5、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6、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有声有色;

7、创造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工作,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材料;

8、本单位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无刑事犯罪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新闻曝光。无一票否决事项。

(四)*年度法制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范围是全省交通系统从事政策法规工作两年以上的干部。评选条件是:

1、创造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2、带头学法用法,组织法制宣传有声势,有影响;

3、钻研业务,能较好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政策法规调研;

4、所在单位各项政策法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5、遵纪守法,无一票否决事项。

(五)*年度文明执法示范单位的推荐范围是经市州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基层一线文明执法单位。推荐标准是:

1、文明执法单位创建方案具体明确,开展经常性的文明执法创建活动,措施具体,效果显著;

2、执法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大专以上执法人员比例为100%;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交通法制培训;执法人员持证率达100%;

3、深入推行执法“四制”,推行面达到100%;

4、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公正、高效,行政执法准确率达98%以上;

5、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出台便民服务举措,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6、本单位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无刑事犯罪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新闻曝光。无一票否决事项。

(六)*年度文明执法标兵的推荐范围是全省交通系统从事基层执法工作三年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评选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法律素质。认真学习宣传并能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得法律知识,业务熟练,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服务意识。在省、市交通行政执法考试中成绩优秀;

2、执法业绩突出。长期工作在执法一线,工作勤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和化解执法矛盾,重视在执法中做到便民、利民、惠民、护民,创造了有一定价值的执法经验并在市州范围内进行了交流和推广,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出色完成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3、执法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做到文明、规范、公正,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审慎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没有发生执法错案;

4、模范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社会评议良好,群众公认,年度考核优良。没有因执法而被投诉查证属实的情况发生。在本地、本系统内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

5、无一票否决事项。

二、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对被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

第9篇: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范文

一、主要目的

以树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交通运输执法环境为目的,结合2013年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和《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水平。

二、实施范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中交通监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管理和基层交管等执法门类的执法机构及站所。

三、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建设

1、检查在执法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情况,纠正基层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动机不良问题。

2、检查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情况,彻底整顿执法作风,杜绝粗暴、随意执法。

(二)执法队伍管理

1、检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实行执法资格审核;是否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现象;是否坚持持证上岗。

2、检查聘用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彻底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是否存在临时工、合同工等协查人员从事具体执法的现象。

3、检查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结合执法证件年审,检查是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是否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的执法人员暂停执法、待岗学习;是否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人员暂扣或吊销执法证;是否对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清退出执法队伍;是否及时清理和完善全省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三)具体执法行为

1、检查上路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是否制定了上路执法的具体工作制度;是否落实了重点开展源头检查、源头治理的要求。

2、检查罚款行为。是否执行“罚缴分离”相关规定;是否

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现象;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执度;是否存在将罚没款冲抵办公经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处罚不使用正规的票据和法律文书、罚款不开票或开白条的行为。

3、检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落实了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16号、鲁交政法〔2011〕26号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否贯彻落实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是否存在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的现象;检查《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5000元以上大额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执行情况。

4、检查调查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调查取证的现象;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否全面收集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是否有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或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等非法取证现象。

5、检查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许可或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情况;检查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许可的单位能否严格执行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否落实了承诺事项,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6、检查执法文书制作。是否按照鲁交政法〔2012〕11号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四、工作方式和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5月)。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根据有关法规,认真组织自查,采取边查边改的办法,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在此阶段及时整改。

(二)重点督导阶段(5月-10月)。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情况,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规定》追究相关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在此期间,市局将组织相关执法监督人员通过明察暗访、文书评查等方式对群众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各单位对前两个阶段工作中的基本做法、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成效进行系统总结;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整改总结工作完成后,填写《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整改情况表》(见附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报告,于11月3日前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的责任制,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单位也要制定专门方案,及时报市局,并按照工作步骤组织好本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这次交通运输执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部分,检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总成绩。

(二)强化队伍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督导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管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