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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2-01
环境执法即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权按照环境法对有关环境方面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适用环境法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
环境执法主体是指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依法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和其他环境执法主体如市容环境、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在其特定的领域内也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
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处于被监督管理位置的并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执法力度较弱,执法部门权限不明确
我国环境立法较为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二)地方政府不良行政干预
政府将发展的本质片面理解成经济的增长,环境状况的恶化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仅仅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和地方经济短暂的增长,不顾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
(三)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中,可以争取到公众对环境执法的认可和支持,增强环境执法的正能量,形成共同环保的向心力;同时,公众参与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约环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促使其公正客观的行使自己的合法职权。
(四)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环境行政执法不严,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面临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庞大的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我国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任然不能与严峻的生态形势相适应。
三、当前解决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力度
随着当代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变,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倡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利益冲突矛盾,行政执法方面形成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局面。执法部门在管理方面实行责任到人,上下监督,下级部门不仅要接受上级的监督还要向上级汇报工作,建: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这样有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建立科学的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任何政府都要讲政绩,而对政绩的内容却有侧重。政府政绩考评应由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事指标和环境指标组成的综合考评。环境指标是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当地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者。加强环保政绩考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实行任期环保实绩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执法的有效办法。
(三)打破行政区划,实行跨区域垂直管理制度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一直是实行双层领导制,它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在执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这给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障碍。建立垂直领导体制,将有利于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四)扩展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首先,彻底践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知情权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而知情权又依赖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才会实现。公众只有获得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行使环境权。其次,健全环境听证制度,保障公众听证权。最后,要广泛拓展渠道,保证公众参与成为常态。环保部门可在实践中考虑运用非正式听证方式,提供多种渠道让公众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来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在执行政策时,人的因素至为重要。对于环境执法而言,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在本级财政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重点环保技术环节创新等领域,逐步形成各方主体多元参与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除加大资金投入外,还应提高环保人力、技术、设备的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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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理性
综合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依据《行政处罚法》,各地方政府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做了如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在行政处罚方面进行试验,创新体制,减少重复处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止处罚环节的互相推诿。此后,经授权的部分城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譹訛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执法队伍得到整合,执法水平得以提高,市容市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概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俗称的“城管局”,是我国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前身为“城管办”,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后经体制创新改革,组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纳入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发展现状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成立城市监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后,全国各地纷纷推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从1997年至2002年7月,全国共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譺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名词,最早见于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56号)》,2003年2月21日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概念,并明确区分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譻訛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机构实现了常设化,人员实现了稳定化,职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或者是政府文件概括授权的方式获得,行使的职权涉及到城市管理各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和监督检查。
(二)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在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城市管理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利弊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即把原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权集中起来,由某个专门机构统一行使,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譾訛设立综合执法局对城市进行综合管理,有利也有弊。下文对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国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管理城市综合行政事务最佳的方式。通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来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使得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所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整合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由综合执法局集中统一行使,将执法权限进行整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权,避免了以往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重复罚款的现象,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了执法的力度。
2.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卫生、市政、规划、园林、道路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这些部门原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得到精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执法力量,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
3.减少执法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城市综合行政管理执法局成立以前,针对一件事情可能出现由多个行政机构处理,多部门参与,各自独立调查、执行等情况。进行重复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成本,造成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现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处理,减少执法环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现有的框架将若干行政机关分散行使的行政职能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在观念上是一个重大改变,在体制改革上是一个重大创新,为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上纵向的效率和横向的关系问题,解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和执法程序乱的问题,探索合理、科学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方式,提供了制度支持。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不足
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由于质疑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声音开始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是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撤销综合执法局。在2014年的机构改革中,东莞市综合执法局,不再保留原有建制,职能分配给卫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仅以城管局内设的综合执法支队形式存在。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广东省仅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全国试点,被摘牌不再保留,意味着近十年的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探索终止,重回“谁审批谁监管”的路子。2002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在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5年1月,广东省政府确定东莞市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2007年11月9日东莞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当时,其集110多项执法权于一身,包括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行政部门的部分或全部执法职能,80余个执法事项全部或者部分移交给了综合执法局。此次综合执法局被“摘牌”,原因是为了实现“谁审批谁监管”的目的,重新回到了2007年之前综合执法局尚未成立时的原点-行政职能部门集审批、管理、执法于一体。结合东莞市撤销综合执法局的原因,分析综合执法局存在的一些执法问题,具体探讨质疑声音存在的原因。
1.缺乏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成立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但全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的独立、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并没有从法律意义上予以确认,用一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是个问题。讀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都是在“借法执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地位进行确认,以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由于立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处境尴尬,开展工作存在较大的困难。
2.体系缺乏系统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层级设立,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见,在中央与省级层面未设立相应的主管部门。形成“上无领导、下不统一”的局面,导致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行其是。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职能交叉、职权分散,使得管理效能低下,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诸多障碍。
3.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聘用具备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较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程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量大,需要解决大量琐碎的问题,而编制内的人员数量不足,需要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这些协管人员没有进行过专业的培训,缺乏城市管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导致一些执法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建议
“综合执法更有优势,集中审批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审批、处罚相分离会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等诸多问题,应当适当集中。尤其是像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等部门,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审批,认定违法事实,然后由综合执法部门或城管局进行集中高效执法。所以,综合执法局存在的合理性大于其弊端,就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发展的状况来看,综合执法局将会继续发挥其作用。推行综合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应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合理的原则。讁訛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执法权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兴行利除弊。
(一)完善相关立法
行政权力的设置是权力的第一次分配,行政权力的整合是权力的第二次分配,应该由组织法来规范。行政综合执法的实质是行政权的整合,即行政权力的再次配置,所以完善综合执法必须从行政组织法入手。輥輮訛当前,国家层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推行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同时,域外国家也有许多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可以针对综合执法的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立法。从法律上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地位,让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队伍去执法。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职权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处理得当,可以提高管理效能,否则,可能会增加行政成本。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协作制度。
(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中有大量问题等待解决,而招聘协管进行辅助执法工作能有效缓解工作压力,由于协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致执法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协管时,应提高门槛,要求具备相应的城市管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一旦聘用之后,在进行执法工作之前,邀请专业人士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四、结语
关键词:基层 水政监察队伍 问题 对策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擅自取水、违法采砂、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破坏水土保持、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侵占河道、水库、渠道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局部地区还呈高发之势。为了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水政执法能力。
一、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存在的问题
水政监察工作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水政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效履行水政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根据调查,一些地方的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目前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1.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各级各单位虽然都成立了水政监察队伍,却存在执法职责交叉、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形不成执法合力。有的水政监察队伍是经政府批复成立的,而有的却是经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造成各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不同,有的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是财政全供,而有的却是财政差供,甚至是自收自支,不符合水利部 “积极推动水政监察队伍逐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的要求。
2.对单位的职能认识不到位。
关于水行政执法概念认识不统一,一般概念上水行政执法包括水行政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执行(清障、征用)等四大类,而狭义观念上很多人认为水行政执法只包括水行政处罚,目前大多数水政监察队伍仅具有狭义的水政执法职能。
3.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执法不规范。
一些监察人员不是水利或法律专业的,对水利专业技术掌握得不够,对法规知识知之不多或对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事实不详、定性不准,态度不好现象,给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4.执法经费不足,执法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各单位的财政供给方式不同,有些单位经费不足,致使这些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普遍存在执法装备缺乏和执法经费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水行政执法没有直接的强制手段,加之管理对象水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执法人员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加大了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难度,影响水事案件的查处。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推进水利执法改革,发挥队伍上下联动优势。
根据水利部《关于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精简高效、职权清晰、开拓创新的原则,统筹整合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水利综合执法,集中行政执法职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建立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为一体的水政监察队伍,在基层单位设立执法巡查员,负责巡查影响、破坏水生态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由上一级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提高水政执法效率,增加对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许可审批与监督检查之间的制度衔接,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整体效能。
2.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
加大对水政执法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与交流力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业务学习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和廉洁执法制度等,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落实执法办案津贴和人身意外保险,切实提高福利待遇,解决水政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水政监察队伍的吸引力。
3.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和执法经费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争取财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按照《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装备配置标准》和《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装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齐或按规定更换水政监察队伍的执法船艇、执法车辆、执法取证器材、信息处理设备、办公设备等基本的执法装备,以及保障开展执法所必须的经费,提升执法能力,提高水政执法效率。
4.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
水行政执法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水政监察队伍,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以形成合力,来推动水利法制化的进程。不仅水利部门要上下联动,而且要联合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安监、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还要密切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司法程序都能及时、顺利进行。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重大水事案件督办等联合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和查处违法案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5.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水政执法环境。
建立水利普法责任制,制定落实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动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注重普法内容和形式创新,积极探索培育水利系统法治文化,增强水利普法效果,为水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完善水政执法制度。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社会福利;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4-0087-06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环境法律的活动,是环境法调整具体环境社会关系并发挥作用的过程。环境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的人身和社会环境安全。在资源有限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追求效率,以尽可能低的执法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环境保护效用。环境执法的效率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执法行为合理性的体现。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却存在“二高一低”现象,即“执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说明环境行政执法效果不理想,执法效率较低。环境行政执法经济分析的目的,就在于发现环境行政执法不能效率最大化的原因,为环境执法决策提供理论根据,寻求提高执法效率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而言,就是要解决“执法、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即如何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一、环境行政执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假设前提
经济分析方法之所以能够应用于法律领域,是因为法律经济学者把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本学科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是指经济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甚至政府)基于自己的理性计算选择自己的行为,并追求自我利益实现的最大化。波斯纳认为,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和酒精而产生的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人们在行为决策时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的理论,不仅适应于正常行为,也包括越轨行为。源于理性假设的几个推论是:其一,假设各种形态的物品是可以替代和交易的,并因此而使个人状况发生变化。其二,最大化行为假设,个人将永不满足并竭力追求净收益(效用或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它表明,个人行为(由此推导出集体行为)将对未来可预测的客观成本一收益的变化做出反应。其三,最大化意味着均衡边际价值或消除边际效应,即均衡边际原则。任何行为都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对可供选择的资源必然是这样配置的:用于每一选择的资源最后单元的边际利润是正的且相等。否则,资源单元的配置就会从边际利润较低的领域转移到较高的领域以获取更大的总收益。对于行政执法来讲,其本身可以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来对待,罚款是行政机关给出的违法行为的价格,而行政相对人基于理性算计决定是否购买。如果行政机关给出的价格过低,使违法行为的边际效用明显,行为人的资源配置就被吸引,其违法行为可能永不停止。基于理性选择理论,一个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违法行为,是因为其设想可以从中获得利润或其他效用的满足,即他的预期违法收益超过了预期违法成本。因此,理性的违法者会对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影响因素做出反应。增加违法的成本可以影响潜在行为人的预期效用,从而改变他们的行为决策,如果最终潜在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违法成本将超过违法收益,他们将放弃违法行为。因此,作为公共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决策心理,通过影响预期成本与收益,影响行为人违法决策,以获得有效的执法效果。理性选择理论为理解行为人的行为决策动因和行为决策模式提供了一把钥匙,特别是对以行政相对人为管理对象的环境行政机关来讲,理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决策动因和行为决策模式相当重要,没有这样的理解作为管理措施的基础,行政管理机关就难以保证行政管理行为是有的放矢的,进而也难于保证管理的效率性。理性经济人关注的是未来行为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行为人并不关心业已形成的“沉淀”成本。因此,行政管理措施一定要面向未来,而不仅仅是拘泥于对违法行为事后的处理,这样的理念也非常适合于环境危害行为的预防。
二、环境行政执法最优行为模型及分析
基本行为模型是指用函数关系来表示与行政制裁有关的各要素之问的相互依存关系。建立基本模型的目的是对复杂的现象进行高度抽象,以便于更准确地分析或更好地理解、解决本质的问题。行为模型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为了便于分析,这里提出最为简单的行为模型。环境行政执法主要涉及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基本行为模型可分为个人(包括企业)行为模型和行政行为模型。
(一)个人行为基本模型及分析
基于理性选择的理论,个人行为人会对影响预期收益和成本的因素做出反应。这些因素包括:预期违法成本(行政罚款)、制裁率、机会成本和其他相关变量。在这里为了模型的简化,只考虑预期违法成本和制裁率。制裁率在法律经济学里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忽视了它,行政执法机构将不能正确地评估行政相对人的预期违法成本,最终导致不能做出合理的制裁。制裁率是环境危害行为实际制裁数与环境危害行为总数的比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都受到了制裁,这是一个客观经验事实。在制裁率小于1的情况下,理人在对成本一收益进行比较时,决不会将预期违法收益与预期罚款进行比较,而是要将违法收益与按制裁率折算后的预期罚款相权衡。在制裁率是50%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预期罚款是100元,那么他的预期成本就是50元,如果他的预期收益是60元,他还是会实施违法行为。这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经济领域是再普通不过了,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考虑制裁率也再正当不过。
一般来讲,当潜在违法行为人在考虑了预期收益及被制裁率之后,预期他实施该行为的效用,超过了其不实施该行为的效用,他将实施该行为。如果潜在违法行为人风险偏好中立,可假设:c=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预期成本;p=制裁率;户预期的罚金。那么预期成本的函数公式为:
c=pf (1)
如果g=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预期收益。
当g>e时,违法预期效用为正,行为人将倾向实施违法行为,反之,将放弃该行为。
个人行为基本模型是对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决策最为简单化的概括,通过它人们可以把握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决策最为本质性的一面。根据公式(1),预期成本跟制裁率和罚款强度成正比例关系,潜在违法行为人基本上是考虑这两个重要的因素以后,算计预期成本。如果行政机关要想通过制裁制止更多的潜在违法行为,最为重要的是要使行为人的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否则,行为人的违法动因就不能消除,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预防违法行为。根据公式(1),行政机关提高预期成本的途径是:一是提高制裁强度,再一个就是提高制裁率,或者两者兼具。当然,两者的提高是有限制的,后边将讨论到这个问题。
个人行为基本模型建立的目的之一是对现行的环境制裁或处罚政策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制裁以事后处理为目的,缺少事前预防的前瞻性,或者说这一执法理念是存在的,但行政处罚没有实质反应这一理念。这主要是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制裁率这一问题,实际上环境法也没有提供考虑这一问题的机制和空间。在制裁率小于1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制裁率导致的问题是,行政罚款总是低于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成本,如果制裁率是50%或30%,也许在实际中这个比率更低,这样,行政罚款会大大低于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因此,罚款没有考虑制裁率是造成我国环境违法成本低的最根本的原因。同时,罚款没有考虑制裁率也使预期违法成本大大低于预期收益,以至于提供了强烈的边际利润吸引力,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可遏止,这无疑降低了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环境危害行为的效果。
未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制裁率的问题。首先,环境行政机关要建立一种机制来评估或预测实际制裁率,不仅要考虑环境危害行为的总量,还要考虑实际制裁的数量,尽量使制裁率趋向于正确值,为制裁政策的选择打下良好的基础。再一个,要在行政罚款中考虑制裁率,使罚款数量正确反映违法行为人的预期成本,以有效减少和预防环境危害行为,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制裁率也可以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来使用,这在后边将讨论这个问题。
(二)行政行为基本模型及分析
环境行政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机构依环境法对环境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在这里仅仅考虑行政罚款的问题。环境行政机关像个人一样是理性的经济人,它也总是要最大化其满足度。一般来讲,环境行政机构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是追求社会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这也是政府管理行为效率的测度标准。行政行为基本模型是解决最优化的罚款是什么?也可以说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罚款是什么?这不仅仅是提高罚款的效率问题,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社会福利通常假定等于个人预期效用的总和。跟环境行政罚款相关的个人预期效用依理性选择理论取决于其是否实施环境危害行为、是否受到制裁以及制裁数量,还有行为人其他的违法成本(这个可以忽略不计)。环境行政机关的预期效用也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它取决于罚款的数额和执法的成本。个人被罚款数额的总和(对个人来讲是负效用)跟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总和(对社会来讲是正效用)是一致的,罚款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社会福利,仅仅是财产的转移而已,这样,社会福利可描述为实施环境危害行为的总收益减去这些人的总损害,再减去执法成本。在市场环境中,个人(包括企业)是否实施危害环境的生产或经营行为,受市场规则的调整,当存在边际利润时,个人将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危害是外部不经济性,是一种社会成本,企业一般不会内化为生产或经营成本。对于空气、水体等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初始产权的分配比较困难,通过私人协商不能消除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只能依靠政府的介入。环境危害是社会福利的减损,相对来讲,环境危害的减少就是社会福利的增加,同时,政府的环境管理行为也要支出成本。在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环境行政机构应以最小的成本取得社会福利最大的增加或环境危害最大的减少。在执法资源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当边际福利与边际成本相等时,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状态。事实上,执法资源非常有限,当社会福利还没有最大化时,执法资源可能已经穷尽了。受制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环境行政机构即使知道环境危害的存在,也不能对所有的危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了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福利,减少环境危害,环境行政机构需要使用有杠杆作用的罚款手段。环境行政机构不能发现一个环境危害行为,就按实际危害进行处罚,因为当执法资源穷尽时,就再也不能增加社会福利了。环境行政机构应该考虑制裁率,使罚款按照制裁率进行折算,这样,即使执法资源投入不足,也可以通过罚款手段减少环境危害,以获得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环境行政机关在选择最优罚款政策时要考虑的问题是,首先,要投入的行政资源或行政开支是多少?这反映执法成本,其实际上取决于制裁率,两者之间是正相关关系。行政资源投入多了,制裁率就提升,反之亦然。其次,要考虑罚款水平。再次,要考虑环境危害行为引起的损害。行政行为基本模型反映的主要是罚款水平、制裁率和环境损害程度之问的相互依存关系。这里可假设,h=环境行为引起的损害;p=决定执法资源投入的制裁率;户罚款,最优罚款的函数公式为:
f=h/p (2)
从公式(2)可看出,当制裁率是100%时,罚款应与违法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相同;当制裁率是50%时,被制裁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是100,而罚款的选择应是200。这也意味着,因为有50%的环境危害行为没有被制裁,违法行为人应当支付2倍的价格来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害。当然,实际罚款也不见得就是按制裁率计算后的结果来确定,因为罚款的多少要受到其他限制,公式(2)仅仅是测算罚款时应当参照的工具。
通过转换公式(2),我们可以看到,h=pf,对照公式(1),实际发生的损害等于行为人预期的行政罚款。
根据公式(2),制裁率可以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在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要节约行政成本,就可以设定较低的制裁率,但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否则,将降低执法的有效性或执法效率;如果政府考虑违法行为人的承受力或其他原因要降低罚款数额,就要投入更多的行政资源,提高制裁率,使更多的危害行为被制裁,否则,也将降低执法的有效性或执法效率。当然,提高罚款数额不是没有限制的,这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甚至要考虑过多的罚款可能引起企业破产并降低就业率。从另一个方面讲,政府投入多少资源来发现和制裁环境危害行为也不是无限的,对我国现在的情况来讲,这种资源还相当紧张。因此,如何平衡制裁率和实际罚款数量是政策选择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里所提出的最优罚款模型是考量制裁率和实际罚款数量平衡的重要分析工具。
对照公式(1)和(2),对我国现行的环境处罚政策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制裁率肯定小于1的情况下,罚款的选择没有考虑制裁率,导致罚款的总数量不能补偿环境危害行为的总危害。虽然罚款的水平与社会福利无关,但罚款的不足,不会有效地减少环境危害行为,致使社会福利降低,影响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我国的实际环境制裁率到底是多少,因为缺乏数据,在这里很难判断,但有一点可以判断。如果实际制裁率越低,而行政罚款没有相应的增加,将导致更多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实际上是牺牲了公众更多的环境上的权益。环境行政罚款的选择没有考虑制裁率说明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政策的出发点没有考虑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问题,也是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无效率的根本原因。
环境行政罚款没有考虑制裁率也是我国环境执法不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的根本原因。如果考虑制裁率,按照公式(2),行政机关所给出的罚款数额将超过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收益,设定的制裁率越低,行政机关给出的罚款数额越高,这实质上使罚款具有了惩罚的性质,也正是这种惩罚使行政罚款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产生威慑效果。这样,通过对部分人的惩罚就产生了对更大一部分的制止效果,使行政机关在较小执法投入的情况下,产生了较大的执法效果。因此,既要保证执法效率,又要降低执法成本,在罚款中就必须考虑制裁率这一问题。
总之,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的症结在于忽视制裁率问题,这并不是说解决了制裁率问题,执法效率就提高了,但可以肯定,制裁率被忽视了,执法效率一定不会好到哪里去。
三、提高执法效率应考虑的其他问题
(一)行政责任归责标准
行政责任归责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严格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发现环境危害行为就要加以制裁。另一类是过错责任,即是否制裁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导致了环境损害,才构成过错,进而加以制裁。基于过错责任的制裁,行政机关要确定行为人怎样才算是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在西方法律经济学里,确定这一类问题一般根据汉德公式,其是由美国法官利尔德·汉德提出来的。如果某人预期会发生环境事故,其发生概率是10%(P),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是100元(L),那么预期事故成本就是10元,如果能支付8元的预防成本就可以避免事故,而他没有这样做,其就是没有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其就有过错。设预防成本为B,汉德公式为B
(二)风险偏好
对行为人来讲,风险是指罚款的不确定性。面对罚款的不确定性,根据行为人的风险偏好可分为风险厌恶者、风险喜好者和风险中立者。行为人风险态度的不同影响他们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环境行政机关的政策选择。
如果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风险厌恶者,不喜欢承担不确定性的罚款,即使制裁率比较低,风险厌恶者也倾向选择回避实施环境危害行为。反之,即使制裁率比较高,风险喜好者也会选择环境危害行为,因为这可能会给他带来更大的效用。环境行政机关在做政策优化选择时,对于风险厌恶者可设定较低的制裁率,也可获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对于风险喜好者可设定较高的制裁率,以增加制裁的确定性,可以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一般来讲,环境危害行为多集中于工商企业,其管理者对罚款并不很敏感,因为罚款可以作为经营成本向社会转嫁,再加上我国现时的制裁率低或罚款数量低,导致他们的预期违法收益非常高,因此,大多管理者是风险喜好者。未来政策选择要考虑提高制裁率。
(三)边际利润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考虑边际量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来做出最优决策,这涉及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比较。经济学中边际成本为每增加一单位的产量随即而产生的成本增加量。边际收益为每增加一单位的产量随即而产生的收益增加量。当边际收入-边际成本=边际利润>0时,行动方案可行。当边际收入-边际成本=边际利润0时,行为人选择继续实施该行为。当边际违法收入一边际违法成本=边际违法利润
我们在前边提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的问题解决了,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这是为什么呢?实际上守法成本高是一种假象,是同一个人对自己不同行为或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行为的边际利润进行比较后造成的。如果某个人认识到环境守法的边际利润小于不守法的边际利润时,或者他认识到自己守法的边际利润小于他人不守法的边际利润,他必定感觉到环境守法的成本太高了。如果通过有效地提高违法成本,以消除环境不守法的边际利润时,任何人就不会有守法成本太高的感觉了。
【关键词】社会管理 创新 消防执法 规范化 行政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提升,消防事关人民自身利益,因此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更高要求。2008年到现在,公安消防局开展了众多文明执法活动以期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平执法、执政为民,全面推进消防执法严格化。但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环境复杂,对消防行政执法存在质量影响,要进一步解决问题,还需要结合社会创新管理,不断完善。
1 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制度上,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新的社会管理比传统的管理理念有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对传统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目的在于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
2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2.1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是针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技能知识等方面的更加完善。消防执法人员属于一线执法,执法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消防部队的公众形象,因此,结合社会创新管理对规范消防执法具有推进意义。
2.2要求
人的身体行为是由大脑意识指导的,这就意味着在消防执法上,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规范消防执法。因此,在规范消防执法的前进道路上,首要目标就是端正消防执法人员的思想态度问题,树立公正执法的消防执法意识。
第二点就是执法程序上的要求。事态的发展都是一步步进行的,消防官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任意妄为,坚持法定程序,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理消防案件,出差错的几率就会减少到最低。
第三点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确,实现消防行政执法规范的前提就是立法要规范,尽可能不出现疏忽纰漏,给执法者严格的标准指导。另外,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也是消防官兵的第一要务,有利于消防案件的正常合理处理。
2.3社会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建设的意义
消防执法规范化对于人民以及社会的意义已经不言而喻,然而,中国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确保消防执法的顺利开展,还是需要解决发展创新的问题。因此,消防执法规范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又同时关乎整个执法规范的未来趋势。所以两者必须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3 当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环境恶劣
当前, 我国消防执法的队伍现状是业务多,消防监督人员少,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了工作能力原地踏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在对实际案例进行判定的时候,笔录毫无章节,对案件的违法性质无法准确判断,缺乏科学有效的证据收集措施,不能正确裁量处罚的幅度。此外,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思想出现偏差,自控能力较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事不按严格程序,做事马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略质量,导致很多重要细节没有得到处理。
同时,社会会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民众缺乏消防意识,不仅对相关法规法律不了解,而且无法在火灾面前及时运用安全尝试积极主动自救。更重要的是,在消防执法认识上存在极大偏差,不能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轻视消防执法力度,导致了恶劣消防行政执法环境的产生。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消防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2 消防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法规还很不完善,当前我国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这就意味着消防执法人员会频繁更换,执法素质不稳定。这间接造成两个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长,业务素质得不到沉淀,工作能力就得不到提升。二是造成执法案件的堆积,人员的调动致使交接问题时有存在,长期工作无法继续。目前,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不多,许多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和借鉴以往经验开展的,而人员的变动使本就不稳定的人员出现职业素养高低不一的情况,从而影响消防监督执法质量。此外, 当前的很多的消防安全工作,大多数都是呈现的是消防部门一把抓的局面,职责没有得到分工和明确,很多原本应该由政府来负责的工作会议、消防培训、宣传、消防知识的推广等等都由消防部门来独自完成,导致没有形成明确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制。同时,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消防部门与其它部门配合行动的比较少,很多本该与至质检部门、工商部门一起联合的行动,到最后都只有消防部门去承担,大大的加重了任务量,导致执法力度较为薄弱,效果不明显。
3.3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
3.3.1检查部门不规范
与列管单位有利益勾结而走形式的作派是中国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严格按照消防执法的程序办事,没有把消防监察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只是在消防检查事前与列检单位打好招呼,简单安排人员走个过场就是目前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发现问题也仅仅采取口头告知方法,更加没有严格勒令整改,对火灾隐患避而不谈,罔顾人身安全。
3.3.2执法手续不规范
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上报审批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办手续、走程序的意识。对于需要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建筑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提醒过一次后,对于依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建筑单位放任不理,没有依法采取行动进行相应的处罚,勒令建筑单位强制执行。导致各建筑单位在消防工作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抓住了消防执法部门懒散的工作心理,在面对消防检查的时候,仅仅做做样子,随意敷衍 ,马虎应付,降低了执法人员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和好感度。
3.3.3执法方式不合理,重罚轻纠
少数执法者欺善怕恶,在对有利益关系的建筑单位与普通群众施以两种不同的办事风格,伤害民众感情,执法形式简单、鲁莽,态度倨傲。引发群众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
在具体实践工作过中,部分消防机构过于强调对当事人的经济性处罚,不够重视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未能制定针对性的方法纠正存在的问题,导致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重罚轻纠”的现象。其一,一味强调罚款,忽视纠错工作。针对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单纯采用罚款手段,没有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违法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纠错工作,导致消防隐患无法得到消除。其二,实行罚款放行。针对没有通过审核的消防工程,给予罚款放行,这种做法十分不利于保证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其三,一味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没有深入追究引发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解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执法的规范性。最后,执法手段不够丰富和完善。有些负责消防执法的工作人员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和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未能促进行政处罚及思想教育的有效结合,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条款通常仅包括罚款这一个选项,未能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业整顿等处罚处理,导致部分违法人员错误地以为仅需上交一些罚款便可以不用纠正错误行为。
3.3.4 消防行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很多消防行政监督人员在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上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消防行政监督要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消防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素质与消防事业的发展不符,其次,消防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消防管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近几年来,我国的消防事业迅猛发展,其高速发展导致消防工作人员在综合能力和素质上跟不上速度。随着相关消防法律的断建立和贯彻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各类消防法律规定以及消防技术规范也陆续公布,多种多样的新型产品以及消防技术也开始广泛应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消防执法工作以及越来越严格的消防执法要求,消防工作人员的消防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依然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消防技能较差,再加上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从基层消防指挥部调上来的,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消防培训,无法充分发挥其消防监督作用。
4 建议措施
4.1树立牢固的现代化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应该作为每一个执法者的执法价值追求。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大众服务,出现矛盾及时调和,端正执法理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用好党和人民群众赋予消防执法权力,严格办事程序,为人民群众执法、用权、办实事、做好事,情为民所系。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责任意识不强,公仆意识不牢,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办事效率不高的新问题。实现社会与法治的和谐美好。
文明执法侧重服务,规法执法重在制度。制度长期时间积累的准则,体现执法的现代化水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应该要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努力在管理理念技术和知识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消防的执法理念以及执法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保证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现代化执法监督方式。
4.2 重视消防宣传
加强消防宣传能够促进公民以及各个单位组织消防法律水平的提升,引导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保护,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给自己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保证当事人能够完成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保证消防执法工作能够慢慢走向规范化道路。为此,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鼓励他们自觉参与到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中,鼓励他们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抗争。同时,努力构造出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只有社会各界提高了消防安全法制意识,不仅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明白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醒自己不要做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时又强化了自身权益的保护,知道了怎样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切实增强公民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就会更加顺利。
4.3改善执法环境
这里的环境不是大自然环境,而是人文环境,人文化境由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组成,消防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还没到来,这种发展的里程碑体现在人们的自觉守法。经济全球化的进展,让许多民众的思想偏向了效益,忽视了安全。一些不正当的值班操作引发火灾的发生数量持续增加,说明消防意识薄弱。甚至有一些不懂法律的群体出现干预消防执法的行为,抵触消防人员的正常执法监督。因此,消防部门应该要要坚持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真正使各项工作在执法为民这个层面上扎根进去、体现出来。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断开展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让群众通过实践感受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来提升群众的消防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重视消防,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构造出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4.4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消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必须要不断强化消防执法监督力度。如果不针对权利进行科学制约,就很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促进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避免各种监督问题的发生。其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下级员工应积极针对上级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促进上下级员工的共同发展进步。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执行,让广大群众了解整个公开执法操作。主动吸引社会上符合要求的消防监督人员,针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广泛听取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从根本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消防执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之下,执法部门应该要根据执法实际的需要,成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同时保证这支执法队伍整体综合能力高,素质良好,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学会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到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现今需求的消防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车达清.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7):124-125,127.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 此类罚没财物,依据我国财政部1993年《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均当折价上缴国家财政,拒不上缴而擅白留作单位自用者,属行政违法行为;拒不上缴而又集体加以私分者,构成本罪行为。由于本罪行为既违犯了上述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利,因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其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客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私分的标的,既可以是应当上缴同家的罚没的款项,也可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的物品, 私公的方武既可以是按人头均分:也可以是依其职位、职称、工作业绩、岗位的不同有所侧重的私分;私分的次数,既可以是一次性地集体私分,也可以是持续性地集体私分,例如海关对对罚没的摄像机,采取随罚随分的方式,持续性地私分给其职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累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施以行政罚款者,由于其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如有集体私分罚设财物行为者,原则上不能构成本罪,可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虽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本身一般均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但其派出机构往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干其符合刑法上的“单位”的条件,且也属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因而此类机构自身原则上应当能够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例如公安派出所、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派出管理机构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认定
(一)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本罪论罪;(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二)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表现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强化组织保障
该局紧紧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黄冈市国土局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按照靠制度用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要求,党组、纪检组立足工作实际,成立专门的以局长为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的法制工作领导班子,将构建法治国土作为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各股室间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横向与纵向联系,建立健全良好工作机制。 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廉政风险环节,梳理风险点,及时制定完善防控制度,初步搭建了具有国土资源特色的法治体系。
注重培训宣传
2012年年初,英山县国土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春季“学法、用法、守法”活动,通过横幅标语,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宣传了“法治国土”,使法治精神深入到群众的意识中。其次,为了提高和强化局内工作人员的法治概念,该局还不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上法制培训课,通过观看法制教育片、请专家授课等形式学习质监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每一位国土工作建设者都能够谨记“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工作准则。同时,该局还以黄冈日报“国土风采”专栏、局门户网站、4.22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为载体,通过新媒体功能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了部门、领导、群众的法制意识。近年来,英山国土资源局以庆祝每年6 月25 日全国“土地日”为契机,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深入、持久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大成效。据了解,今年为让土地日宣传富有新意,该局结合“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题,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召开特邀执法监督员座谈会、举办“百人千里骑行宣传周”、《黄冈日报·英山周刊》开设国土资源宣传专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私营业主、特邀监督员进行一次走访征求意见、向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私营业主及县、乡、村、组干部、群众赠送国土资源法规知识读本、更新东、西、南三条河国策门六处、组织收看电影《国土资源局长》、举办一次职工技能大赛。与英山县自行车运动协会联合开展的“百人千里骑行宣传周”活动,由国土局部分领导、干部职工和全县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联合组成宣传车队,在6 月24 日-7 月1 日的一周时间,参与环游全县11 乡镇的骑行活动。此次浩大且新颖的活动吸引了众多国土工作者和社会人士,为“法治国土”宣传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
创新管理手段
为深入推进英山县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创优发展环境,该局进一步推进了党务公开、深化了政务公开、拓展了事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公开内容和运作程序,并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更好地维护了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力争打造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的阳光机关。该局树立“行政执法与阳光政务相结合”理念,逐步完善了“查处分离”、“罚缴分离”二分离制度,推行了“全程说理式”执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复议,实行“开门审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行政处罚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同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以情执法,观民情,晓民生,高标准赔偿,引导拆迁就业等工作,积极推进了“法治国土”的执行。
作为一种赋权概念,可诉性并不等同于实有权利。简而言之,法的可诉性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应有权利或权利体系,它也是法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何谓应有权利,就是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通过合法程序确立的法律原则公布的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是需要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社会条件。我们通常可以将法的可诉性作为应有权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规范设计应围绕的价值体系。法的可诉性从层次上来分析,可分为三层,一是法不可诉,简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没有从行政中真正分离出来,即法律诉权未加规定;二是法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的关系是相互包容的关系;最后一个层次是完全可诉。
二、经济法可诉性
从定义上来理解,经济法可诉性是经济法自身拥有可以能够按照司法程序调解经济纠纷的属性,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解决经济问题的锐器。当然,经济纠纷的主体也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申诉,希望司法部门来解决经济纠纷。从经济法可诉性的对象上来看,它主要是经济纠纷。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具备的能解决在经济生活中各类纠纷的属性,是当事人有权诉求于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终局性。经济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它不易采用协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决,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受到其正当性的挑战。从当前我国经济纠纷解决的大环境来看,完成排除行政执行来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是不合时宜的。当然,司法解决具有公正独立、程序合规等优点而倍受当事人青睐。具体表现为它可强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体进入诉讼程序,使经济纠纷顺利解决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扰,也可以利用强制手段使权益恢复到经济纠纷的原始状态,同时给予主体合法的强制保障,使得主体敬畏法律而履行义务。
三、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济法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可诉性也被立法者认同,并在法律与法规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经济法可诉性的第一个层次,而第二层次是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问题。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执行,一是部分可诉,二是阶段可诉。对于市场受规制主体来看,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行为如果侵害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主体可以依照行政法规和经济法相关条款启动司法程序,达到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从经济法可诉性实行的现实情况来看,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并未在全国范围里实行。原因是在制度还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判断过多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的现实,行政执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优势的发挥需要行政前置,这样有利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和快捷性真实落到实处,达到及时制止和处罚各类经济违法行为,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诉权滥用的缺陷。我国经济法规定,经济违法的举报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或是违反程序原则时,才可以提取经济诉讼。从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法院的权限应扩展,审查的范围也不能仅局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应拓展到社会公共利益所有主体的行为。
(二)健全经济法法律责任
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执法部门,它们均是作为经济纠纷调解的主体,其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各类经济财产的制裁、经济行为的制裁、经济信誉制裁等。对于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非法侵害带来的损害,需要对其进行经济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间接的国家赔偿。
(三)创设经济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