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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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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1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城管工作已十多年了,我深刻地认识到城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与社会方方面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协调好各种关系,才能推进城管工作稳步发展。为真实全面摸清自己的情况,我经常协调各相关部门、办事处、居委会、及群众代表、服务单位等,面对面举行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感受居民生活的真实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部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梳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发生发展原因,从根本上探索出合理高效的工作方法,尽最大能力把动态性反复性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好。

作为中队负责人,我注意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在法制学习中我们特别重视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开展城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他们学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公式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度,错案追究考核评议,证件管理,监督制度、罚缴分离等规章制度。

3、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针对存在问题动真碰硬,自查自纠,分析原因,严格整改,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

4、对居民小区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规划管理及摊点噪声扰民、乱搭乱建等各方面进行重点治理,极大地改善了居住环境,落实了长效管理措施。

5、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抓好违章建筑、野广告治理、油烟噪声等热点问题。市容与环境易回潮反复等问题,采取每周巡查,现场办公,不定期“暗访”等形式,将存在的问题限时解决,巩固了整治成果。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

1、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乱摆乱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扔乱倒在一些地方还很突出。

2、城管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不能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之间的关系,败坏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声誉。

3、城管长效管理机制和规范、快速高效协调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4、城管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损坏公共设施、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我们将积极梳理存在问题的发生发展原因,对动态性反复性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讨论研究,将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彻底整改自查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实现2009年度的工作目标,在下半年工作中我将进一步落实以下几个要求:

(一)为保证2009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要提高认识。提高认识,就是要把实现2009年各项工作目标当作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必须上下一条心,拧成一股绳,形成一股力量,发出一种声音,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明确各项分工责任,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上下互动。

(二)重点要突出。2009年度,我们的各项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任务很重,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我们要善于突出重点,把握重点工作,在工作计划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的调配上倾斜重点工作。

(三)工作要创新。抓好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成绩,必须要有各种措施、各种手段予以保证。一是要及时制订工作方案。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并在方案制定过程中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责任。二是要力求创新,在工作中有了好的设想、好的思路,要及时汇报,要善于动脑子、敢于出点子、勇于探索新路子。

第2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一、暴力抗法的特征及表现形式暴力抗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其特征:一是对抗行为的违法性。暴力抗法是一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严重者还将触犯刑律。二是行为发生的突发性。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不经意的一句话或一个动作,就会引发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这在具体执法活动进行之前,往往是很难准确预料的。三是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暴力抗法行为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将其有效控制,不但会使执法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而且还会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暴力抗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起哄、围攻、毁坏执法装备、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等。按照参与抗法人员数量,可以分为个体对抗和群体对抗;按照抗法手段,又可以分为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

(一)个体对抗

个体对抗是指社会单一成员在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不满行政执法行为,或主观错误的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侵害其个体利益,或其他原因而采取的故意对抗执法的现象。个体抗法者大多是一些诸如外来流动人员、劳改释放人员、下岗职工或部分个体经营业户。其对抗行为主要以辱骂、耍赖、撕扯、恐吓为主,个别人员也会以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执法人员。其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盲目性大,但处理难度相对较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暴力抗法现象。

(二)群体对抗

群体对抗是指社会群体共同对抗执法现象。其抗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存在诸多原因,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需要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重大恶性事件。群体对抗者常常抱着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进行对抗,个别对抗者存在相互利用关系进行对抗执法的行为,因此群体对抗相对于个体对抗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三)直接对抗

直接对抗包括前面提到的个体对抗和群体对抗两种形式,是指被管理者直接利用辱骂、殴打等暴力手段阻挠、威胁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行为。

(四)间接对抗

所谓间接对抗,是指直接被管理者利用亲属、朋友或者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采用间接手段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行为。间接抗法人以社会弱势群体居多,这里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此种对抗行为在日常管理中比较常见。他们惯用的策略是利用社会上同情弱者的心理,采用哭天喊地、虚张声势的伎俩,混淆视听,转移矛盾焦点,以此吸引行人围观,博取大多数人的同情,使执法人员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种对抗手段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严重损害执法队伍形象的特点。

二、暴力抗法的成因

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尽管其表现千差万别、不尽相同,但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的利益冲突。一个执法,一个抗法,看似是截然相反的两方面,却都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的是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大利益”、“宏观上的利益”,而进行暴力抗法的个体或组织注重的是其个体或群体利益,是“小利益”、“狭隘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冲突时,个别当事人片面地强调执法行为侵害了其个体利益,而不讲其违法行为侵害了集体利益;不是虚心接受教育,改正错误,而是选择了暴力抗法的违法途径。因此利益冲突成为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被管理对象的法制观念淡薄。目前,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个体或单位对城管行政执法存在偏见,认为城管执法队伍是“杂牌儿军”、“土八路”,这部分人往往对城管执法工作不屑一顾,肆意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公开侮辱,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时,往往容易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抗法行为。此外,城管执法工作所要面对的被管理对象多数属于弱势群体,法制观念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他们心里法律与己无关,更有甚者认为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是在故意“找茬儿”,因此“口服心不服”,伺机报复执法人员的心理比较严重,这类情况在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十分常见。法制观念淡薄、认识水平低下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观性因素。

三是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诸多因素中,有一种情况应当特别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觉,那就是因为执法部门自身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导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勿庸讳言,执法机关中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不文明、程序不规范;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该作为的不作为,应当及时处理的问题长时间不予处理,引起相对人不满,激化矛盾;个别执法人员恃强凌弱,不尊重相对人,言语态度极为轻浮,引发矛盾;有的执法人员处理问题简单粗暴,不分对象、不问情况,凡事都喜欢搞“一刀切”,引起相对人的对抗情绪;还有部分年轻的执法人员由于执法经验缺乏,实践经验不足,言语有失或行为过激,容易引发相对人的敌对情绪;甚至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是热情服务与公正执法,而是吃拿卡要、,甚至欺压、刁难群众,致使城管执法机关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大为降低,从而引发暴力抗法。

四是城管执法保障力度不够。虽然我市城管执法队伍中都设立了公安治安保障机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设立的公安治安保障机构缺乏对抗法行为人的独立处理权;另一方面,有的城管执法部门虽已设立了公安保障机构,但由于警力不足,保障力量薄弱,当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一般情况下还是求助于其他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往往不按“暴力抗法”问题去处理,而是以一般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这种处理方式不但没有从根本上震慑违法行为,反过来却使一些不法分子对这种解决方式不屑一顾,使城管执法的力度大打折扣。

三、解决暴力抗法问题的对策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城管执法的宣传工作。宣传是万事开头之本,对这项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历来也是极为重视的,但宣传的效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原因就在于不务实。就法律法规的宣传而言,我们目前还往往只停留在发放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站等单一平面上。当然,笔者并不是认为这些宣传方式不重要,这些宣传方式在城管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初期的确发挥了迅速扩大影响力的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在短时间内对城管执法工作有了比较深刻的感性认识,但是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开展,就必须采取更实际、更有效、更深入的宣传方式,不断地扩大宣传效果。这里,笔者赞同温州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不妨可以参考借鉴。就 是在管理过程中把一些屡教不改、难于管理的“钉子户”请到执法局来,由局领导或社会威望较高的同志出面对相对人进行“谈话式”开导教育,讲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耐心介绍我们的执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当然,法就是法,任何人都不能违背和搞特殊化,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宏观管理的情况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这样一来,既达到了执法和管理的目的,缓解了矛盾,同时又起到了为民服务、树立形象的效果。

第二,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既不能一劳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理论修养,遇事沉着冷静,不要浮躁;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为人民服务宗旨;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廉政教育,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扣”和“三乱”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军事化管理,把我们的队伍真正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敢打硬仗的文明之师、威武之师。

第三,要未雨绸缪,积极搞好预案。进行集中清理行动或者“拔钉子”之前,要组织参与队员召开专题会议,认真搞好预案,将执法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列举,对每一项任务要明确分工,合理安排部署,达到未雨绸缪的目的。只有这样,在发生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时,执法队员才能做到沉着应战,避免产生慌乱、急躁等不良情绪,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要克服急躁情绪,树立长期管理的执法观念。必须学会用辨证的思维来考虑和解决问题,我们在对一些管理难度大、一时难见成效的违章行为的管理过程中,决不可产生急躁情绪,而应着眼于大局,树立长期管理的思想观念。例如占道经营、流动摊贩、乱搭乱建等违章现象并不是一朝一夕、靠几次突击行动就可以让其销声匿迹的。因为此类违章行为具有反弹率高、回潮速度快的特点,这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因此,我们不能单纯地依靠突击性整治,力求用“闪电战”解决问题。那样做既不切合实际,又容易使队员产生盲目的急躁情绪,甚至会使队伍产生厌战心理。所以,从事城管执法工作必须要有吃苦精神,要有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耐心与恒心,要建立与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长期艰苦作战的心理准备。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的新路子,力求新突破,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

第3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关键词 城管 城管执法 防卫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1城管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城管的暴力负面形象已逐渐深入人心,许多民众都对城管有强烈的恐惧感与憎恨感。城管负面形象的主要成因是城管队伍的不规范及城管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同时与舆论的负面渲染等原因有关。

1.1城管本身执法的问题

首先,城管职权范围不明确。城管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在国务院的的领导下,各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纷纷建立,如今,城管似乎已然成为中国城市执法职责最宽泛的公权力机构。其次,城管执法环境恶劣。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大部分执法对象是社会的底层人员,为了谋生而从事一些违法行为,而且城管的执法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行政处罚又是种硬性的行政方式。因此,城管执法相较于其它行政机关的执法而言,更容易与执法相对人发生冲突。再次,城管中除有正式编制的公务人员外,还有很大部分是临时工或协管员,很多城管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 法制观念淡薄,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最后,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为城管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导致不当粗暴执法,而导致执法中的小矛盾发展为大争端,引发暴力事件。

1.2媒体网民的不当宣传

近年来,关于城管的负面新闻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纷纷进入民众的视野中,百度输入“城管打人”共搜出200多万条相关结果,百度“”共搜出进100万条相关结果,而且新闻标题各种触目惊心:城管打孕妇、城管打老人、城管围殴群众、城管打警察……如此多城管的负面新闻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管制度还有诸多漏洞,城管人员执法中确实存在粗暴执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媒体方面为博民众眼球,在新闻中有夸大或断章取义的成分,甚至有人说“无城管,不新闻”。由此可见,城管在媒体中的地位可谓是臭名昭著了。

1.3大众心理倾向于同情弱者

城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尤其是其最主要的职权在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拥有强大的公权力,而执法相对人又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在此种情况下若发生冲突,民众倾向于同情弱者而向强大的一方发难,倾向于指责城管的粗暴执法而忽略某些执法相对人在事件中的不当举措。当今社会,城管似乎已经成为了暴力、欺行霸市的代名词,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晕轮效应”这一社会心理现象,即民众对城管人员的行为有坏的印象,会使其对所有城管人员及城管的其他行为的评价低。

2城管的特殊性

2.1执法权vs生存权

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自然经济状态的生活方式已根深蒂固,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从事无照经营、非法运营、流浪乞讨的人员虽影响市容卫生、交通秩序、生活环境,但并未给其生活带来太多不便,甚至带来了便利。城管制度的设立无疑为维护城市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与此同时行使公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也越发凸显出来,有强大公权力的城管在其执法过程中一直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端。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违法活动,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两个阵营。一定程度上来看,这些城市弱势群体在城市中生存的同时,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弱势群体从事的非法活动的产生与扩大与城管部门的设立与扩张是分不开的。

正是因为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双方执法权与生存权的尖锐对峙,执法相对人往往不能或不愿承担城管对其进行的惩罚,有时行政相对人甚至会产生绝望的情绪,导致惨剧的发生。城管执法相对人从事的活动往往与其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容易造成城管执法不被理解,再加上执法相对人的来源、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职业、性格等方面非常复杂,这决定了他们对城管执法的要求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加剧了城管执法双方的矛盾,也增加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及危险性。

2.2城管保护措施不完善

城管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其工作跨度大, 难度也大,大城市的城管动辄综合数百项处罚权,其执法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 在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同时也在集中社会矛盾。城管与行政相对人易有肢体接触,但城管并不像警察一样拥有治安处罚权,也没有配备武器和警械。面对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城管有比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更大的危险性,却没有加强对其保护,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城管设立特殊的保护制度。

3城管的特殊保护

在城管的执法过程中,主要受到威胁的是城管的人身安全,城管易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情形下,对城管进行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扩大城管的职权;二是完善城管的防卫权。

3.1扩大城管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市管理局是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职权主要在于行使行政处罚权,其所具有的行政强制权范围也应只限于保障其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所以城管执法并不需要扩大其行政强制权,而且若扩大城管的行踪强制权会造成城管权力的过度扩张。另外,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非常容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矛盾,且一般遇到的都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如果扩大城管的行政强制权,却没有相关规定限制其权力的使用,则很容易侵害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且加深民众对城管的恐惧及民众与政府的矛盾,这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扩大城管的职权。

3.2完善城管的防卫权

要完善城管的防卫权,首先应当确定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是否有区别。笔者认为,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是有所区别的,且城管人员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相比,应予以限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然而公力救济不可及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孟德斯鸠指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他们不必攻击,只要向法院申诉就可以了。只要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城管部门作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及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获得公力救济的机会远大于普通公民,因此对其私力救济应适当限制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刑事政策是鼓励公民合理地行使正当防卫权,勇敢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做从宽掌握的,鼓励对紧急情况下的不法侵害进行私力救济。国家承担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城管虽然不具有治安保卫的职责,但城管作为国家机关,其人员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当趋向于由有权机关对该不法侵害进行评价而不是积极的与之斗争。

再次,城管执法时以强势的态度出现,具有强大的公权力,其执法者的身份首先就给执法相对人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惧感,执法相对人处于弱势的地位,一般不敢于与国家对抗。而且,执法相对人的抗法行为,经常是伴随着执法相对人的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抗法来免受或减轻行政处罚,所以其采取的抗法行为一般手段并不激烈,经合理协调后其抗法行为也容易被说服,因此较容易制止。而且城管执法时,人数上一般处于优势状态,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共同执法的城管一齐制止不法侵害的话,力量对比较明显,一般不需要造成重大损害就能缓解当下的紧迫危险状态。

最后,城管在执法时遭遇了抗法,若给相关人造成危害后果,其承担的责任与其造成伤害是不相当的。因此,若不对城管行使防卫权作具体的限制,则一方面将导致市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易导致城管权力的膨胀,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根据对比对城管进行保护的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对城管的防卫权进行明确规定及完善,使城管人员能正确行使自己的防卫权来保护自己。

4城管防卫权的立法展望

近年来,城管制度遭到众人非议,这与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不无关系。城管体制的最高及基本法律依据是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除此之外,城管的设立、权限、行为规范等的法律依据都来自于国务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等。迄今,城管制度设立已有十几年,全国有三百多个城市设立城管,但城管制度却依旧存在很大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很多时候城管队员在执法时,面对指责的尴尬,面对挑衅的无奈,面对抗法的困窘,都是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来保障。

面对以上问题,很多人提出应当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首先,学界存在大量关于城管执法合法性的质疑。“在法治社会,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评价,权力普遍受法律评价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城管设立的最高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这样一个单薄法条却衍生出城管的诸多职能,这导致城管执法在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其次,在城管执法缺乏统一的具体法律规范。全国各地城管的执法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很多城管人员不明确自己的职权及职责,而且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可以说,在全国各地的城管部门中,执法范围是一个具有弹性的领域,今天城管不能管的领域,明天可能一个红头文件就允许管了。最后,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城管执法在法律保障机制、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几方面都不健全,这都要求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范。

虽然目前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一个“城市管理执法条例”条件还不成熟,但只要城管制度继续在中国存在着,这样一个执法规范必将会制定出来。

参考资料

[1] 周执前.中国古代城市管理法律初探[J].河北法学,2009(7).

[2] 彭君.必须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执法规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

[3] 刘华.城管的历史:扩权与限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1).

[4] 陈斯彬,马.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8(1).

第4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一、城管职能的不断扩大化带来管理难度

从最初的市容环卫到城建监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都说明城市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而一些应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应该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执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现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大都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如:小区开发配套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脏、乱、差及违章搭建;道路建管脱节,无人管理,保洁跟不上;拆迁管理不到位,拆迁现场变成新的卫生死角等等。同时职能扩大了,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并没有扩大,如我街道面积有7.8平方公里,10.8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约2万人,而行政执法队员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协管员、1名驾驶员也才21人,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城市管理的职能是扩大了,但事实上“城市管理”又处于一个无确切的法律依据的状态,城市管理部门正在行使的有关职权如无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授权,均属违法行为,而且作为街道和社区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任务,处理绝大部分具体的事务,而且市、区政府对卫生考核也是以块为主,虽然近两年来,城市管理执法权有下移的趋势,但是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往往街道无权管,无能力管理,执法权限有限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深感力不从心。对驻地单位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协调难度比较大,有许多群众举报,按属地管理属于街道,但街道无直接的执法权,更没有处罚权,只能督促,就出现了管而不理的现象,给正常管理工作开展带来被动。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大都不能较圆满解决;究其原因,一是城管执法面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这些下岗、失业、拆迁失地人员有的家庭确实困难,自身又无任何技能,靠做小买卖维持行计,因城管执法人员断其“活路”,故拼命阻拦;二是有些是因执法人员态度强硬,引起被管理人员的的反感,而导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屡教不改的商贩因多次被处罚或货物被扣押没收,对城管执法人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是由于城管执法内容,对象及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原因的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人发生摩擦在所难免,而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现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决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从“暴力抗法”的角度去处理,而只是将其作为一般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对暴力抗法者无任何震慑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嚣张,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联合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手筋被占道经营者用剪刀刺断,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只付了部份医药费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结果由科室出钱对受伤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补偿;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章者已具备一定的反管理经验,他们擅于发现、掌握和利用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战术,狡猾地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球”和“游击战”。“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是违章者打“时差战”的最佳时机,路段巡查虽然对流动摊点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是一些违章人员“打球”、“游击战”的最佳时机,有时在对这些摊点进行执法时,因这些人员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这就是为什么执法人员吃了不少辛苦,却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

除“癣”工作只是被动的清理,没有切实可行的从源头根治的办法,综观“牛皮癣”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队伍单兵作战,不停的重复劳动,刚刚清理的“牛皮癣”会一夜之间又卷土重来,偶尔抓到一、二个张贴者,都是一个可怜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单线联系,后台老板是谁他都不知道,要罚款他身无分文,顶多也只能责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癣”,而且你还得派人看着,不然出门就没影了,这些人往往“虚心接受坚决不改”,隔三差五你还能逮着他,你拿他又没有什么办法,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制裁。

四、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尽可能的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加大宣传力度,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

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希望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工作能正常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版权所有

提倡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管执法更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管理更有人情味,执法人员处理问题,既要坚持原则,也要以理解、同情、关爱的态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刚柔并济体现公正公平,从小事做起,以真情的服务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凡事多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的事,大事小事认真办,急事难事尽力办,能办的事立即办,特殊的事上门办,扎扎实实为民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5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关键词】 流动;困境;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问题,学术界各位专家作出了以下评价。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直观层面上,执法困境表现为规则受到行动者的规避和拒斥,但问题的缘由往往需追溯到规则所代表的立场、这种立场与生活世界中真实的协调程度、以及民间对政府立场的态度。流动摊贩的执法困境出现,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场与经济理性、社会价值观以及传统习俗上存在着很大的偏离。流动摊贩往往是农民进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业下岗工人,属于社会低下层,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他们又能满足城市中的中低层消费者的需求,从古至今,摊贩行为都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可。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需构建成一个由政府、城管、社区、市场、摊贩为一体的模式。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应有之义。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论证了这一职业的历史合法性;弱势群体、不偷盗、不抢劫、不伤害他人,描绘了这一职业的伦理合法性,也是国内外个体经济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为我国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启示。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城管对流动摊贩实行打游击战的粗放型的传统管理。赵英军等人用博弈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摊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摆摊,打击)与(摆摊,不打击)。而政府进行打击,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摊贩的最优策略是摆摊。实践证明,我国的这种打游击战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训。

厉以宁教授主张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放松对摊贩的限制。何兵教授总结了近年来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并分析了导致城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的顽疾。面对社会的压力和学术界的引导,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摊贩经济和城市市容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城管与摊贩矛盾日趋深化这一问题出发,剖析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治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达到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城市流动摊贩犹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比如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摊贩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看到城管来了就逃,久而久之,它们之间就形成了“猫捉老鼠”的局面。长期的“打游击战”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脚定乾坤”即“抄摊”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动摊贩的必备技能。这种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和解决流动摊贩的现象,反而激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更是恶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没有得到同情重视反而遭到暴力执法时,同样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门因而加大了执法队伍,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整顿流动摊贩。然而,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国对于摊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适得其反。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执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执法”、“眼神执法”、“静默队列式围观”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种变相恐吓。从执法对象的角度看,虽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冲突,但内心对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没变,对“违法”的认识也可能没变,未来的矛盾冲突隐患依然存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旁观者、顾客并不违法,城管创意执法在将冷暴力施加给执法对象的同时,也施加给了旁观者、顾客,这不仅不利于城管树立新的社会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观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实质上违背了长效机制原则,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没有解决本质问题。

2、城市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摊贩身份的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相对而言,农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业人口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城市流动摊贩也与日俱增,城市流动摊贩是这一时期的特殊现象。从经济角度看,流动摊贩的存在既是谋生手段,也是满足了一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社会角度看,流动摊贩是城市繁荣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美国作家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指出,街头小摊贩的存在,也是城市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他们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谁能说城市安全系数的提升不是一种城市福利呢?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且流动摊贩带有深厚文化特色,点缀了城市的街道风景。总之,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2)非正规的商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城市良性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流动摊贩没有营业执照无需支付店面费,营业成本较低,它的商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正常实体商铺而言,无疑是给他们造成了一定冲击,损害了持照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性原则。在利益驱使下,持照经营者在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入到流动摊贩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城市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非规范化的占道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堵塞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且往往伴随着“脏乱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摊贩都没有办过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来源都存在质疑,这对消费者来说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摊贩的噪音对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扰。但从摊贩的角度看,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获得自身道德上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自己的摆摊行为是影响市容的,但不得不继续以此谋生。

(4) 城管执法范围广,心理压力大。城管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宽,无法全面顾及。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时,不管是网络媒体上的评论报道,还是社会舆论通常都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执法人员遭受暴力,出现城管被打情况,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而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民攻击城管的言论就满天飞,大多市民对城管执法群体带有偏见,城管人员执法心理压力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这种相互论战可以表明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已经不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演化为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对立紧张情绪。如果协调解决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便是明证。另外,执法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随时没有保障,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三、国内外城市摊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1、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服务化管理

从国情来看,东南亚地区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困人口数量上都较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都允许摊贩的存在,而且将流动摊贩先作为“服务对象”,然后对其进行管理。摊点都被规划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区域或者集市,并允许他们办理经营证件,而且必须保证持证者才能进行摆摊。政府还定期组织摊贩进行培训,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淘汰业绩较差的摊贩。既为摊贩提供就业又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态环境。

2、韩国的区域化管理

在韩国,流动摊贩式被允许的,前提是他们加入“小摊业主协会”。韩国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时,采用了分区域管理。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类“绝对禁止区域”,第二类“相对禁止区域”,第三类“诱导区域”。在划分区域后政府限制了时间和范围,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操作不足,同时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摊贩自觉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顾名思义就是实行记分制度,类似于驾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实施。首先通过批准对摊贩进行统一批准并实行亮证经营。再进行每周一次考核,发现一次违章就扣除对应分数,第一次扣完12分停业整顿,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实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观,这种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摊贩自我约束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减少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监督管理摊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

四、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创新

1、转变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实施“许可制”

首先,管理部门应认清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对流动摊贩实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动摊贩不仅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更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将“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落到实际中,鼓励支持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就业和谋生手段。由以往的打击向帮助和引导转变,促使流动摊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的权利,逐步实现流动摊贩经营合法化,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我们第一步要采取“许可制”制度,要求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者的现象产生。但同时提供良好的摊贩摆摊环境以及设施,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来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若是摊贩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就对其进行处罚,真正尽到城市服务职责。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他们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均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最终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在法院。中国地区太大,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难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得不到推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化,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是治理摊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2、发挥市场的引导、制约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导性作用,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市场的手段为摊贩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建立配套机制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后,通过企业的参与,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转变为经营,可能是一条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务方面的事务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间企业对某些市政服务项目进行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员配置、服务质量均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这种治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城市规划中将摊贩市场进行规划建造和设置,保证环境不被破坏,社会生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将权利发放给企业统一进行企业化管理,将流动转变为固定,产生歧义时企业代表通过与摊贩的共同协商将问题一一解决并达成一致。

3、充分发挥商贩自治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摊贩的长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动摊贩的综合治理亟须探索引入以摊贩自我约束为主、城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摊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摊贩与居委会自觉达成协议,如有违约,摆摊资格自动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满足居民的需求时也保证了摊贩的生计,最终达成共赢局面。摊贩与第三方的协商至关重要,免去了监管部门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组织摊贩成立城市流动摊贩协会,让经营者加入其中,进行统一的意见传递和自我管理。

4、公众参与,非政府治理

公众参与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暴力冲突事件消失的途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过鼓励公众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更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公众参与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商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这些困扰与阻碍:一是形式主义,公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在现实中行使,只是走过场,政府决策为主。二是渠道缺失,参与渠道的贫乏,使得公民参与决策存在很多不畅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首先,大力宣传资源,增强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识,使公民自觉加入社会管理中来。再者,发挥社区作用,通过社区引导引入市场经营并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五、小结

摊贩治理中产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与摊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正负因素,才引起暴力冲突,使城管与摊贩出现对立。一方面,流动摊贩满足了民间需要,缓解了就业压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乱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城市秩序和环境。所以,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成功有效的经验,完善创新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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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何兵.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 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8(5)159-169.

[5] 刘志仁.徐炯.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民主与法制,2009(5)63-66.

[6] 黄耿志.包容还是新的排斥-城市流动摊贩空间引导效应与规划研究[J].规划广角,2012.28(8)78-83.

第6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国家每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各城市相应管理部门就增加一支执法队伍,形成了七八顶执法“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的违背立法初衷的局面。以我市为例,目前,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工商、公安、交通、环卫、环保、城建、城管、卫生、规划、市政、园林、文化等部门在内就有十几家之多,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职能交叉,事权分散,有利的一哄而上,不好管的推诿扯皮,既不利于统一指挥,更让管理对象无所适从,纳税人负担加重。车乱停、摊乱摆、人难行、乱贴乱画、污水乱流、垃圾乱倒、部门乱扯皮现象久治不愈,齐抓共管局面没有真正形成。想管的无执法权管不了,能管的相互之间缺乏衔接,执法脱节、执法撞车现象难以避免,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鉴于此,1996年至20__年底,国务院先后批准北京市的8个区、天津市的4个区以及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广西等省(区)的14个设区的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本文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__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方向。20__年,国务院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了部署,同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执法等问题。

在上述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和22个省、自治区的75个城市进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仅我市周边,就有郑州、晋城、安阳等城市实行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综合行政执法。这种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变条条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层级管理体系,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及成果,因而得到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由此可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适应新形式下城市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对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势在必行。

有了这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认为,我市也应该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目前城市管理中有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机构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执法成本较高。按目前的行政体制,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有城管、环卫、城建、环保、工商、市政、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其中许多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交叉重叠的。如无证占道摆摊卖服装的行为,既属侵占道路行为,又属无证经 营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工商部门等均有法律赋予的职能予以管理。又如小贩在人行道上卖削皮甘蔗行为,既侵占了道路,又属无证经营;既影响环境,又影响通行。交警、工商、城管、环卫、环保等部门都可以实施管理。据此,各有关部门都堂堂正正地成立有执法队伍,分别开展行政执法。由于机构职能交叉,造成人员编制重复和浪费,增大了行政执法成本。

(二)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造成执法扰民。上述两个例子,由于相关的行政部门均有职能和执法队伍,对一宗违法违章案件,甲部门发现处罚后,乙部门发现后又可以再处罚,乙部门处罚后丙部门还可以处罚。这样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就必然引发对行政相对人不公的问题,带来行政相对人对政府执法部门怨声载道的负面影响。

(三)扯皮推诿问题较为突出。由于职能交叉,同一个城市管理方面的违章案件,多个部门都有权管理,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推托责任的理由都很充分等现象,造成很多城管热点难点问题无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了执法队伍本身及政府的形象。

(四)城市管理存在真空地带。目前,在城乡结合部和市区的部分大街小巷,存在着许多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带,其主要原因是:有权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于人力问题,管理不能全方位覆盖城乡的各个角落;街道办(镇)、居委会(村)一级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想管又管不了。因此,便出现乱搭建、乱摆卖、乱堆放等现象屡禁不止。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优势

所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几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机构林立,职能交叉,各自为政,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综合执法。

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中,绝大多数管理部门的传统模式是“一条龙”管理,从立规矩到执行,从管理、审批到监督、处罚,都由一个部门决定,既是裁判员又是执行员,不仅需要有自己的专门执法队伍,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审批部门只负责审批,处罚工作统一由执法局行使,实现了“判罚分离”,更显公正。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与效率,减少了人员、机构设置。据了解,各地通过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多数>:请记住我站域名/

三、如何改革现有城管执法体制

根据中央编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__4号文)精神以及外地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功经验,本人认为,我市改革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如何改革,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市和市辖区均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形成市、区二级执法机制。即市、区执法局均有执法主体资格,均属行政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单位,而我市目前的市、区城管队伍大多数是事业编制,执法主体与许可法相违背),区执法局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市执法局主要是负责行政复议、业务指导、监督和对重大案件、跨区案件的查处。

(二)将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执法局行使,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需要集中的处罚权: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二是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三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处罚;四是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破坏城市道路、供水、燃气管道设施行为的处罚;五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如对饭店油烟、污染企业的处罚;六是工商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街头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七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职能,如对人行道上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处罚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中已归纳为七个方面)。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组建高素质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根据相关部门将部分行政处罚权移交执法局的情况,调整理顺有关部门的人员编制和职能,清理整顿相关部门原有的行政法队伍,通过竞争上岗,公开招考,择优选调等形式,组建集中统一、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同时,实行财政全供,严格奖惩,通过确保人员工资、队伍经费、装备到位,避免重复过去因工作经费不足造成的以罚代管,重收轻管等问题。

第7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和谐;城管;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6(C)-0041-02

城市化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必然,是人类进步的象征。近年来,随着“大城管”战略的实施和格局形成,城管执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各地城市的人居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城市管理的总体形势向好,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媒体上诸如“城管执法粗暴态度蛮横”之类的报道依然屡见不鲜,城市化进程中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小商小贩与城管之间矛盾日益显现。如何做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城管成为新形势下亟待解决好的问题。

一、城市化进程中城管与小商小贩之间的矛盾根源

针对以往存在的城管野蛮执法、执法方式不文明等问题,城管采取了多进行说服教育,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动之以情。同时,也从改变执法方式、加强城管装备、提高城管的执法地位等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但并未能从“根”上消除城管与小贩矛盾。“根”之不除,则一个具体问题、现象平息了,新的问题和现象又会出现。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粗放的城市化、迅速的城市扩张,是城管与小贩之间矛盾的总根源。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改造,产生许多失地农民;还有随着经济危机使得一些企业工人减员下岗。他们中的许多人难以在原住地觅到新的职业,只能到大城市里讨生活,变成了小商贩以此谋生。他们要想生存,只能千方百计保住这个“饭碗”。

2、最大程度维护和实现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应尽之责。然而,城市管理者考虑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较多,而为困难群众考虑较少。进而造成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日趋加剧。

3、城市化进程中现代化生活配套设施不能及时跟进和完善。城市虽然发展很快,但宜居程度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生活的不方便。小贩之所以能够在闹市街区有广阔的市场,就因为市民对小商小贩有潜在的需求,使得小商小贩有生存空间。

4、部分城市管理部门允许经营的摊点缺乏市场意识,经营门槛太高。有的城市也采取了“疏”策略,但效果不显著。原因就在于不是人气凝聚之地。有的允许他们办照经营,但各种收费较高。这些矛盾和问题,正是城管处在尴尬位置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化需要树立和谐的城市管理理念

实施城市化战略,加快城市发展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好。城市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城市现代化程度再高,也不能排斥小商小贩。对待小商小贩,要让他们有充裕的机会进行合法经营,要考虑如何发挥小商小贩的积极性,以增强城市的生机和活力,还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小商小贩因乱设摊点而给城市带来不良形象和影响。

我们要想抢抓发展机遇、正确应对矛盾和挑战,必须要积极探索,树立现代城市管理和发展新理念。

1、以人为本理念。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加快实现从执法管理型向执法服务型城管的转变。要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保障小商贩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辨证关系,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和便民服务举措,努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管理关系。

2、依法行政理念。要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执法队员的法治意识;要加强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和完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有效解决个别执法队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整体提升城管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科学管理理念。要针对城市管理的特点,扭转粗放型、突击性、应付式的被动工作局面,加快建立精细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要从治本的角度研究和破解乱设摊、违法搭建、非法散发小广告等难题顽症的方法和机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源头治理、联动执法、社会参与、绩效考评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城管执法实现常态长效管理。

三、多措并举,创新思路,构建和谐城管

围绕和谐社会,构建和谐城管,不能简单回避城市管理的“管”与“被管”这对矛盾,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不断地化解矛盾,在“管”与“被管”的对立统一中求得共识,达成和谐。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化解矛盾。

“以人为本”是和谐城管的核心要求。城管执法面对的多为社会弱势群体,怎样既坚持发展、美化城市、维护好城市的“面子”,又从实际出发确保社会稳定,管好群众的“肚子”呢?必须换位思考,树立“人性执法、用心服务、构建和谐城管”的新型执法理念,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为理性的“人性化”执法。同时,要按照“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既要管住、又给出路”的工作新思路,采取“分别情况、规划地段、进区经营、集中管理”的办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严格管理,既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市容环境与占道经营等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又较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有效的堵与疏,从源头上化解城市“面子”与弱势群众“肚子”之间的矛盾,使城市管理逐步形成“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和谐发展的良好态势。

2、推进大城管战略,提高城管水平。

城市管理,不仅仅是为了改变城市面貌,最根本的落脚点应该是为了给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城市管理是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推进“大城管”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各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互动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在提升城市形象的同时赢得群众的支持。城管执法做到采取综合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岗和巡查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刚性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新举措和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市容整洁、秩序良好、环境优美、交通畅顺、城市文明、社会和谐、发展有序。

3、建立“有求必应”、“反应快速”的新机制。

城管无小事,事事关民心。因此必须本着“上对领导负责,下对百姓负责”的态度,认真接待每一位来访者、举报者,认真对待每例举报,形成“受理举报―登记―交专人处理―反馈处理结果”的工作流程。无论是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还是上级部门转发、部门转发等,都要在第一时间内积极做出回应。全面受理群众求助,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通过关口前移,提早发现问题,钝化矛盾,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为经济、社会等其他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4、建立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城管执法整体素质。

城管执法部门要从实战、实用、实效出发,深入开展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法律素养、执法效能和文明形象系列活动。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城管执法队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奖惩机制,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执法队伍。要加大日常督察力度,不断强化队员法制、责任和服务意识,推进队员作风建设,规范队员执法行为,对违法违纪队员依法予以严处,提升城管的社会形象。

5、注重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构建和谐城管,宣传教育是关键。城市管理事事关系百姓,件件关系民生。要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市民沟通的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律知识和社会公德,加强城市意识教育,引起全社会对城市管理的重视、理解和支持;要注重促进执法和管理对象的心理和谐,“宣教为先,处罚在后”,主动深入帮扶困难家庭,做好跟踪服务,做到尽职尽责;加大对小商小贩、外来务工人员、失地农民的城市管理意识的宣传力度,使他们尽快适应和融入和谐环境。

综上所述,“和谐城管”的构建需要以精细、长效管理为载体,坚持从群众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不断改善城市化进程中的和谐生存环境,解决城市管理的源头问题,努力构建和谐城管,为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第8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关键词: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由此引发的问题与矛盾日益复杂,政府治理城市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自199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在全国各大中城市陆续开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但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起步晚,配套法律不完备,可操作性较差,执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南宁市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1年5月,南宁市正式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将原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将原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支队更名为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近年来,南宁市通过强化市政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职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但南宁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仍面临诸多难题:城市管理意识较滞后,法制建设存在诸多不足,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意识谈薄,以及行政执法中的专业执法及综合执法权限划分不科学、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等。其原因在于:

1.法律依据不完善。在国家立法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只是对综合行政执法进行了原则性或方向性的规定,缺乏一部权威性的法律界定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领域和范围,以至出现法律冲突、管理缺位,部分专业性强的案件工作效率不高,执法程序不够完善。

2.体制设置不完善。一是领导机构缺位,造成体制设置的缺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原则,其试点工作依赖国务院法制办和编办推进,改革的力度和进展情况受到影响。 二是地方相关执法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机构名称不规范,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多种称谓,不一而同。同时,机构设置体系有差别。有独立设置、合署办公、从属设置,形式多样,管理体制混乱。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有的执法人员的主体是原各部门专业执法机构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不能适应城市管理执法本身专业领域广、专门检查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4.宣传、沟通不到位。一是与群众的主动沟通不足。群众不清楚城市管理的执法权限,对其有一定的偏见,以至于出现争议时舆论出现一边倒。二是在与媒体沟通不畅,城管部门工作上的细小疏忽经媒体放大后引起社会的谴责。三是执法教育宣传不足,普遍过于注重处罚的严肃性,忽视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

二、完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路径探析

(一)实施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城市管理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式系统,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体制,有效地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南宁市应加大综合执法改革力度,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晰职权,从根本上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同时,在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归并相关的行政管理权,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

(二)创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南宁市应积极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工作模式。如西乡塘城管大队,在现有执法装备不足、人员紧缺、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结合辖区的实际,重新整合了执法队伍和装备,打破了以往以中队为单位分路段管理的旧模式,采用中队虚拟路段管理辐射全辖区,专项整治、城市管理进社区,成立专业组负责户外广告和城市管理进社区等城市管理新模式。经过实践验证,此模式确实可行。

(三)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式

1.加快数字化技术运用,全面开展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是现代城市发展的趋势,借助其优势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及时、管理被动滞后等问题,实现精确、高效、全方位的城市管理。2006年南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数字化指挥中心作为国家建设部第二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试点城市之一成立并充分发挥其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大大提高南宁市综合执法效率。在数字化管理系统下,执法部门通过全市市容状况的可视监控管理,实现信息的集成,同时对全市成执法案件达到统一处理,对相关执法人员实现统一指挥。今后市政府还应继续加大投入,积极推广此模式。

2.综合执法朝精细化、人性化管理发展。由于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的影响,部分执法者仍习惯性地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简单地认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与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认为执法仅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者需改变原来的执法方式,朝人性化执法方向发展。更关键是执法者和经营者双方需要“换位思考”及双方对共同目标的理解、包容。

(四)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决定城管执法成效和提高部门形象的关键因素。通过“行风评议”活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队伍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制度建设、窗口建设、硬件建设已经日趋完善。和城市化进程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日益增高的要求相比,执法队伍建设还有相当的差距。建设一支作风端正、业务精通、理念创新、精干高效的职业化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已刻不容缓,同时应加强开展法制业务培训,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公示等制度,提高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等等。

总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南宁市城管综合执法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发展经验,不断创新,构建符合南宁市自身实际情况的综合执法体系。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金山城管网 js.shcg.省略/Index.asp.

[2]关于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意见[Z].南宁市市政局,1997.

[4]西乡塘城管大队.西乡塘城管大队2006年工作总结,2006.

第9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

关键词:小摊小贩 规制 问题

小摊小贩的规制问题是近几年来政府和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城管执法不文明引起公愤、小摊贩的乱扔乱放造成了社会环境的脏乱差以及产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但是小摊小贩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们不能一味地去批判它、压制它,也不能放纵它的存在,而是应该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来使其合法化、制度化,使其即能为贫苦民众创造就业岗位,又能为社会谋取利益,顺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路的前进和发展。

一、小摊小贩产生原因与其存在的必要性

小摊小贩,就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生活水平较低的人们为了谋取生计或者赚取更多的生活费用,在街道两旁摆设摊位,卖售一些小饰品、小吃、生活用品等方式,有的是固定摊位、固定时间、固定的方式,这在农村和城市都是常见的现象。而有的则是游走形式的,这种多见于农村的小城镇上,农民把自家蒸好的馒头、烙好的饼、烤的红薯等拿出来推着车到处游走,叫卖等。

(一)原因

当今不管是在发达的城市还是欠发达地区,小摊小贩都是随处可见的现象,与其说是一种现象,不如说是一种经济生活方式,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而且还如此的常见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迁徙自由的出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化的大分工,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不得不涌向城市,寻找生存的契机和生活的来源,但是在城市也不是那么容易生存的,他们要在没有资本、没有技术、又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寻求生存的出路,就要依靠自己仅有的本领,做些小买卖。这些小买卖,成本低,不用交税,而且灵活简单,所以他们就选择了推着车子做小买卖。还有就是农村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多的丰富的社会设施,他们就舍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来到城里打工,也有很多就是靠着做些小摊生意在大城市谋得一席之地。

2.当今社会就业困难

当今社会,人口多,资源少,人才济济,很多大学生毕业了还不好找工作,更别提一些没有上过几天学,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所以他们不得不靠小本生意即摆小摊来跟的上市场经济的步伐,以至于不被社会淘汰掉,不被生活压力所打垮。

3.历史的遗留

早在我国古代,从我看到的古代电影电视局中,就可以得知,在盛世的唐朝、开放的明清,无不存在着小摊小贩,基本上人们都是在街道两旁摆摊卖售各种商品,其中,水浒传里边的武大郎还游走于街上卖炊饼,所以我们当代有小摊小贩和游贩是从前人处学来的经商方式。只不过现代的小摊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代表了不同的社会现状,是一种形式,两种文化的表现。

(二)存在的必要性

小摊小贩之所以如此的普遍,且屡禁不止,是因为其有市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解决就业困难的需要。因为现今社会的就业压力,很多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所以就靠这种自食其力的方式来经营自己的生活。一个小摊位就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所以小摊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生活水平低的人群需要小摊小摊贩。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难免会存在需要购买物美价廉之商品的人,小摊位的买卖正好为这些生活水平较低的人提供了物质生活来源。

3.上班族也需要小摊小贩。在一些大城市中,小摊贩的生命力非常旺盛,因为许多生活在低层的上班族也需要小摊贩提供的速成食品、商品等。

4、是一种文化的表征。就像上面所说的这种想象是古代流传下来的经济方式,所以例如有些买卖具有本土特色的手工艺品等小摊位也是需要存在的,这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表征。

二、小摊小贩产生的社会问题

当今,小摊小贩和游贩的规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一)城市环境问题

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和门面以及资金问题,小摊贩只能在街道两旁自行摆设,或者搭建帐篷,不但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造成垃圾遍地,苍蝇乱飞的现象。不仅如此,还严重的阻碍了交通的运行,以及人们的通行方便。

(二)食品安全问题

许多小摊小贩,基本上都是无照经营,根本没有配套的消毒卫生安全设施,所以他们,特别是卖食品的小摊贩的食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及其不卫生,这是关系民生健康的严重问题。

(三)与执法城管的问题

现如今,城管与小摊贩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在大街上,随时可见城管与小摊贩争吵的现象。城管要没收小摊贩的物品,小摊贩不让收,就开始躺倒地上闹事,其实想想,那是他们的生存之道啊,收了之后他们怎么办啊,让他们去偷去抢吗,他们已经够不容易了,还得遭受城管的折磨,所以在我看来,应该对小摊贩放松管制。但是,小摊贩之间的争抢闹事也是时常都有的,他们为了挣得好的摊位,就不得不早到早抢,也许是生活的压力所迫,也许是找不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厮打、争吵,是他们所能想到的,这时也确实需要城管来制止他们闹事。

上述是我所能够想到的社会问题,其实还有更多的问题存在,需要我们加大力度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更多的问题所在,以至于能够想到更多的办法解决这种普遍的、严重的现象。

三、国外采取的有关措施

小摊小贩在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欧美、亚洲、非洲都到处可见,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几个代表性国家处理小摊贩的方法。

1.美国

在美国,白宫附近也是有路边摊的,但是他们的做法是,把路边的摊位按繁华的程度分为两种,在一些比较平常的街道划出一片地方,供民众摆摊,但是民众首先要能通过申请,这样既保证了摊位的充足,又保证了人们的和谐,也充分的利用了社会的资源,为人们就业提供了渠道。在一些大型商场附近,设相关摊位,摊位有限,需要想前往的民众来竞争,那当然是有实力的小摊贩才能竞争到的,而且竞争到后要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必须按照提供的标准来经营,这样就保证了商品的质量。如果小摊贩违反规定、闹事或者不注意卫生,警察就会来处理,等待着他们的将是处罚和罚款。这是我们值得学习的经验。

2.韩国

在韩国,小摊贩更是遍地可见,再也寻常不过,但是他们做的却很好,很少出现小贩与警察闹事的现象。在韩国,政府将摊位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绝对需要安全地区,比如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四周,是不允许有小摊贩摆摊位的。二是相对安全的地方,比如市中心周围的商店旁边,这些地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少量的小商贩进来卖售。三是城市的,一般允许摆设摊位,但是要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但是他们的执法人员非常遵守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一般不会发生矛盾,如果违章就罚款,民众也心甘情愿。

3.法国

法国巴黎的跳骚市场是非常出名的,但是他们就能很有秩序的持续下去,而且种类越来越多。他们将交通道路与摆摊位的地方分开,实行分而治之,然后在贴上告示:“这里有跳骚市场,不允许车辆通过,需要绕行”。只要小摊贩在相应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固定的方式进行买卖,是不会遭到警察和城管处罚的,除非他们违反了规定,所以他们也是很感激国家的这些规定的,在离开市场时把地上收拾的干干净净,这样就增加了民众和政府的良性互动,将心比心,互相体谅,一派和谐。但是向他们的小摊贩那样的素质是需要长期培养和形成的,我们必须注重对民众的精神文化教育,因为这些是无形的财富,比看得见的能带来更大的效果。

4.泰国

泰国曼谷是最大的流动市场,在泰国,是可以随便摆摊位的,没有人来管制的,除非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才会引起相关管理者的注意,管理者才会按照规定罚款,但是这样的罚款是微不足道的,根本起不到制止的作用,所以他们的摊贩制度相当于没有。

四、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分析

我国的小摊贩问题比起外国,严重的多。我们的小摊贩即没有法律规章可循,也没有较高的文明素质,而且也得不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所以他们只能与城管对抗,遭到城管的压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服输,造成现在这种不相上下、骂声一片、呼声一片的现象,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急需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来解决。

许多学者讨论小摊贩的存留问题,笔者认为小摊贩关系着许多平民家庭的生活来源,以及就业问题,当然是不能取缔的,所以我们只能在存在的基础上努力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完善的法规政策,执法者也要遵守规定执法。

(一)使小摊贩的存在合法化

制定相应的法规,把小摊贩分类管理,并规定相应的时间地点,比如,早上允许买早点的出摊位,但是要有时间限制,7点到9点。晚上7点至9点允许卖小饰品的出摊,他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被没收物品或罚款。

(二)发放摊位许可证

我国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定,没有固定场所的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但是他们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工商部门规定或划定的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为小贩的合理存在提供了法律支撑,是件好事。有了许可证,小摊贩就有了主人翁的感觉,只要认真遵守法律,就有对抗执法的理由。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或许他们会感激这一切,也能理直气壮的做生意,就会少惹是非。

(三)规定卫生标准、质量标准

其次,卫生标准也是我们政府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就要规定小摊贩出具卫生达标、健康达标的证明,这样还远远不够,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定期抽查,检查卫生执行情况,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必须严格惩罚。质量也是如此,因为卫生和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危,人民的安危高于一切,所以一定要严把卫生和质量标准。

(四)减免小摊贩的税收政策

小摊贩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许可他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就意味着他们要交税,但是很多人还是不愿意交税,干脆就不申请了,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所以,必须对特殊困难的小贩减免税收,也可以根据他们的申请减免税收。

(五)为困难民众提供帮助

除上述措施外,我们的政府还应该为申请创业的小摊贩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减轻社会的负担,还能为社会增加就业岗位。

(六)改变城管的职能和执法方式

既然肯定了小摊贩存在的合法合理性,就要严格规制城管的执法任务,不能像原来一样,没有规章,而是在小贩违规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其职权,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七)为小摊贩办理社会保险

十提出要加快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小摊小贩也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为他们建立保障制度,使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这样他们才能够安心的为生活而努力,从而减少后顾之忧和恐慌。

(八)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国民素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国民素质,只有国民素质提高了,社会的各方面才会和谐,遇到问题才能和谐的解决。从美国、韩国、新加坡的执法人员文明度与小摊贩的亲自擦自己弄脏了的地板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互相体谅,而这是建立在相当高的国民素质基础之上的。

弄清楚了小摊小贩存在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必要性,就需要我们立足国情,继续调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至于能够更好地解决小摊小贩与城管、与民众、与道路、与卫生的问题,使我们的社会健康快速前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一份力量,这是一份强大的力量,仅有呼声是不够的,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并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华:《城管执法的失灵与重构――以小商贩治理为例》[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

[2]赵英军,黄华侨:《地摊背后的博弈》 [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0(10):14。.

[3]马怀德,于柱吲:《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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