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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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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特征

第1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与不足。从央行宏观调控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完全独立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而孤立存在,但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视角,又使经济法行为必然能够超然于具体的或单个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从而表现出其独有的价值魅力。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页。

第2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进行干预,而国家干预并不是以一种强制性暴力进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据的铺垫下直接进行经济关系的调整以及资源的合理性配置,进而影响经济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我国经济法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是在经济法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在经济法中还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异化研究,保证宏观调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区间。

一、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产生的逻辑依据

法的本质作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针对社会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法的种类也呈现多元化,从各个领域中来确认法调整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规范,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定义需要兼顾经济法的固有属性,需要对经济法规定的内容以及本质功能等进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现出经济法的特征。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出发,经济法的定义中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经济法是指能够调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能够调整经济进程中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经济法直接是对经济生活中各项规范的定义。狭义角度的经济法是指那些能够反映出国家干预的同时还是细化到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相对而言,狭义角度的经济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规范化特征,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狭义的经济法将能够体现出对经济的指导性作用。广义经济法从整体上高度浓缩与概括了对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要求,体现了对经济宏观的指导与规范。

(二)经济法产生的逻辑依据

经济法是对人类经济生活的一种规范化表达,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逐渐地扩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围,加强了自己与外界的经济联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就是在日积月累的经济联系中出现。经济法产生除了有理论依据之外,还有现实性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行为要按照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市场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空间,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因此会自发地调节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信息获取得不完全会造成市场缺陷,会形成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会促使市场主体在受到利益的驱动后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集中于对某一项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会形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同时,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失灵会导致非公平竞争的出现,特别是一些企业拥有资源的情况下,形成对特定商品领域的垄断,从而影响到社会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可能会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的状况。同时,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手段具有滞后性、自发性以及盲目性,因此无法实现经济的整体性协调发展。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因使用市场经济手段而无法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利用经济法加强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指导,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市场手段调节经济会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力量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及市场经济必然会形成市场经济中各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从行为主体上看,国家干预具有不确定性,国家干预的权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最终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就可能作为一种自然垄断组织而导致低效率。同时,国家也因为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团利用,最终国家经济干预其实质并不是代表着公共利益,而是代表着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府在市场失灵后接入,各政府部门的干预都会对经济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会给经济的实际运行带来一定的后果。为此,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国家经济干预中的各项行为。因此,针对政府失灵的状况,需要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调节以及规范化的指导。

二、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基本类型

政府宏观调控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国家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化。政府宏观调控权具体落实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受到经济法的强有力保障,根据调控权的手段、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计划调控权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源的稀缺以及生产的有限,国家将生活消费用品进行集中分配,经济发展按照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虽然生活消费用品不在按照计划进行调配,但是出于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序进行的考虑,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计划调控权。计划调控权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缺陷,有助于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够保障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总量的完成。计划调控权根据经济发展的目标来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偏离经济发展目标的经济现象,保证国家制定和通过的各项经济计划以及经济政策方针能够得到实施。计划调控权将促进市场经济按照预期的经济趋势进行发展,实现国家整体性的发展目标。计划调控权主要是指,能够保证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预算调控权

预算是国家针对经济发展的目标对各项经济开支等资金分配的一项计划。预算反映出国家资金安排情况,特别是对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产品一般没有太大的经济利润空间,趋利化的市场对公共产品提供的动机不强,由此需要国家对预算进行科学化的安排,通过这种宏观调控的方式弥补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预算编制上可以对市场经济中忽视的产业结构予以重视,通过编制来实现对各个方面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中通过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为某一领域带来资金支持,刺激该领域获得充足发展的资本。通过预算的执行以及预算的监督来保证预算能够顺利执行,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预算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权类型重要的一种,它是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三)税收调控权

税收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各种税收类型的征税方式向社会汲取资源,以此来实现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平问题的调节。税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层级性,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市场主体要征收差额的税收,这就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因为信息资源占有情况而出现的经济效益不均等现象。税收调节经济发展,通过对各类型税种的设置,以及征税范围的确定,征税标准的确立进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以及消费,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中的各项产业结构的发展以及市场资源的配置与发展。国家利用税收的这种杠杆调节作用来实现对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调节,税收手段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依赖于市场主体的作用,而市场主体又具有“经济人”属性。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调节,从而真正达到市场经济的调整,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收入分配出现不平衡的问题,而税收则直接将调控的对象落实到市场主体中,市场主体在强制性的税收面前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最终有助于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四)金融调控权

金融向市场经济提供巨大的资金流,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金融领域出现泡沫化,金融链条出现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层次发展,国家越加重视对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以及对货币流通速度的控制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影响,进而达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在货币领域上,通过货币政策的改变来调整中央银行向市场发放的货币额度,通过利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回流或者是资金融入市场的目标。通过对经济形势以及经济发展速度进行预测,以金融手段对其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促进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调控是国家运用对资金的配置能力来改变对市场上的行为,通过在金融政策上的改变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化发展。金融调控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全局性的特点,但是,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家经常利用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我国经济法与政府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存在着对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经济法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时经济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经济法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的转变。

(一)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结构变革

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化表达,而与此同时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以及经济模式的转型必然会影响到政府结构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经济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门进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计划进行配置,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这样就造成了经济活力缺失,经济领域中法律不能发挥其效力来调节政府的行为,而在经济转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带来了市场的活力,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带来政治体系的改革,也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国家宏观调控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原来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变革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到新世纪之处,又被改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的职能也发生了变革。在国家宏观调控结构的各个部门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经济部门法规定了部门经济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就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对其职责进行规定,而《证券法》对证券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宏观调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按照行业领域制定的经济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来的经济宏观调控中提供了相应的权威性。各部门的经济法出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构已经被行业部门经济法赋予了监督与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利,尽管这些部门结构仍然在发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宏观调控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将更好地发挥出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权力设置

经济法是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现,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却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权力的设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间的权力设置。计划经济时代,中央与地方形成一个整体,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为主,中央与地方之间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体制下弥合了这种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就税收的征收以及财政支出之间的问题就会被放大,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凸显出来。中央政府将财政大权让与地方政府就会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国家资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现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分配将影响着政府宏观调控实现的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差异化规定也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东部沿海地区以及经济特区都受到政策的优待,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权力以及自主发展的空间。地方政府在获得更多的权力后就会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选择性忽视,最终也会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都需要经济法特别是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能够完善,能够对央地关系进一步规范化。除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外,经济法也需要对政府和企业之间权利配置进行规定。企业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该释放企业发展的活力,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影响,但是在计划经济思维下,国家仍然影响着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依靠国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时因为占据着垄断性资源,造成其他民营企业无法与之竞争,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公司法》应该完善给予企业的自,保护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反垄断法》也应该完善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三)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

经济法是对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进行规定,当前社会中经济领域的问题已经广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问题中,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政府能够从全局考虑,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战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理念中,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的,政府只扮演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该避免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作用。这种观念一直从古典自由主义阶段持续到现在,但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问题已经倒闭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态度,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化解一个个经济问题,恢复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价格、费率、补贴、技术生产标准、产权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管理。中国当前通过对经济法的执行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经济行政许可、经济行政命令、经济行政强制措施、经济行政征收和征用、经济行政奖励、经济行政确认、经济行政裁决以及经济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

四、结语

经济法的出现是由于市场的缺陷造成的,市场失灵引起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引起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造成市场良性发展的停滞,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规范维持经济正常运转。而市场行为的调整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这进一步影响着市场行为关系的变化,经济法除了要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约束,避免宏观调控权力过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现象,从而维持经济能够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段凯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家宇.我国宏观调控法研究的现状、问题与展望[J].经济法论坛,2014,(2).

[2]刘武朝.纯粹程序正义:宏观调控法的程序路径———以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为例[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张晓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J].法制博览,2016,(35).

[4]张倩倩.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规则及经济法转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6,(4).

[5]邓林.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漫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J].中国市场,2016,(29).

[6]冯辉.论房价调控中宏观调控权的优化及其法治进路[J].南京社会科学,2015,(9).

[7]高红梅.论国家干预的制度逻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

[8]方小敏.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干预界限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1).

[9]甘强.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J].现代法学,2013,(5).

第3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宏观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应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第4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新晨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第5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第6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交易成本准公共产品

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经一年宏观调控,但是整个市场走向没有改变,市场房价仍呈快速上涨势头。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第1季度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20.2%,其中商品住宅投资增长23.1%,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面积同比增长53.3%,而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则同比上涨5.5%,部分城市上涨幅度在10%以上。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认真审视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目标,进一步明确调控的依据和政策边界,以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

一、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政府到底为什么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为什么要给居民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从现象上看,房地产市场出现投资过热、商品房价格偏高以及百姓住房困难等都是原因,然而从本质上看房地产市场某些内在缺陷才是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导致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达到市场供求均衡,更不能避免出现严重的市场失灵。正因为如此,从理论上说政府必须通过积极的干预和调控,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房地产市场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存在投机炒作问题。与一般商品不同,房地产除了可以满足居住需要的使用价值外,还具有较高的投机炒作价值。房地产为什么可以用来投机炒作,对这个问题有很多种解释,但归根结底在于房地产市场有较高的门槛,具有高交易成本特征。首先,房地产是较为复杂和特殊的商品,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掌握较多的知识和信息,才能成为理性的市场参与者,才能作出其最优决策。现实中房地产的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占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这种优势攫取更多的利益,这一点在房地产商一方表现得特别突出。其次,与房地产相关联的土地是稀缺与自然垄断的,加上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较大,以至于房地产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完全竞争市场,进而无法保证市场信息是完全的、公开的。虽然房地产市场这种高交易成本特征可以随着市场的逐渐发育成熟而有所弱化,但仍然会一定程度地存在,相应地市场投机炒作问题总是存在,因而依靠市场自身不可能解决投机炒作问题。

2.房地产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其价值无法依靠市场完全实现。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有时也称作“二重性”、社会属性或政策性。一般商品的消费可能只给私人带来收益,而房地产却不一样,它的消费含有公共利益成分,或者外部效益。比如,居民享有适当的住房不仅给居民本人带来利益,而且会对周围环境,对其他居民带来益处,包括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利益。另外,房地产消费,特别是居民购房置业,对增强其对国家及所在城市的归属意识有很大促进作用。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西方国家特别采取了鼓励居民购房置业的政策,都存在这方面的动机。就不同档次的房地产来说,中低档的普通商品房的公共利益成分所占比重更大,准公共产品属性更为突出。不难证明,让中低收入人士安居乐业将给社会带来的好处,体现出的外部效益是无与伦比的。然而,房地产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所体现的外部效益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供应或者说公共价值的实现上是失灵的。既然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房地产的一部分价值得不到实现,那么房地产市场供应将可能相对不足,并且主要体现为普通商品房供应相对不足。这时房地产市场虽然可能会出现供求均衡,但那并非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均衡,不是保证居民充分享受到住房福利的最优均衡。

3.房地产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特征,能够导致市场供求结构失衡。房地产的供应以土地为基础,而土地具有自然垄断性特征。任一特定区位的土地都是稀缺的、不可替代的,其供应是有限的。土地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则衍生出了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房地产的垄断性体现为房地产的非同质性。在房地产市场上,受区位因素限制,尽管可以有两套价格相同的商品房,但不可能有两套品质完全一样的商品房。房地产这种非同质性使得任何一套商品房都有其惟一性或者说独占性特征,使得房地产的供应者具备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房地产的垄断性特征最终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结构失衡。垄断表面上看是导致高价格,但价格不是问题的根本,供求结构失衡才是根本问题。由于中高档商品房定价的弹性空间比普通商品房大,可以更好地实现甚至扩张垄断收益,所以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开发中高档商品房。其结果必然是房地产供应结构失衡,房地产市场的这种供应结构失衡,根源于土地自然特征及稀缺性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垄断引发的,因而无法靠市场力量来消除。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分类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正是针对房地产市场内在缺陷展开的,其总体目标就是要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保障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均衡和健康发展,促使其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相协调。根据所针对市场缺陷的不同和政策效应大小,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可分为投机抑制目标、均衡供应目标与福利保障目标。

1.投机抑制目标。把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抑制在一定程度之内,或者完全遏止投机行为,是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最经常目标。针对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的抑制性政策则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最常见政策。房地产市场上投机行为包括商品房的炒作买卖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其共性是没有正常市场消费需求基础。这些投机行为的存在,一方面可以给房地产市场集聚更多的资金,增加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市场炒作过度,导致房地产价格偏高,严重时可能形成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的房地产泡沫。正因为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方向的作用,在实践中各国政府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投机行为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实行不同的调控政策。不过,当市场炒作气氛过于浓厚,房地产泡沫非常明显时,各国政府无一例外地会制订程度不同的投机抑制目标,采取相应宏观调控政策。

2.均衡供应目标。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投资者对于土地垄断利润的追求所导致的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问题既包括中高档商品房供应量过大,而普通及低档商品房供应量偏小,也包括房地产商为追求土地垄断收益,对土地、商品房的囤积所引发的房地产市场当期供应相对不足。政府均衡供应目标就是针这些问题提出来的。政府根据房地产资源稀缺状况,特别是土地资源禀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适当的,即与居民其它方面消费水平相协调的房地产供给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予以保障,所实现的就是房地产市场均衡供应目标。它包括两个层次供求均衡,一是房地产市场供应与其它商品的供应相对均衡,居民的居住消费与其它商品的消费水平相协调;二是房地产内部结构供应相对均衡,各种档次的商品房供应都与需求基本相当,特别是中低档商品房的供应与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基本相当。

3.福利保障目标。政府为了实现房地产所包含的公共利益或价值,按照公共产品由公共提供的原则,通过有关公共政策参与和调节房地产的供应,为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房地产消费福利,由此所引起部分居民房地产消费水平的相对提高,享有基本的住房消费福利,使市场供求均衡得到优化和保障,体现的就是房地产福利保障目标。理论上政府的房地产福利保障极限是使房地产的公共价值得到充分实现,居民享受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一致的住房福利,住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市场达到最优均衡。简单地说就是居民房地产消费水平不滞后或超前于其它商品消费水平。现实中政府的房地产福利保障因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财力的不同而情况迥异。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给居民普惠制的住房福利,但都程度不同地给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保障,促使居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即使是极度崇尚自由市场制度的美国也有住房福利保障政策。

三、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与政策边界

根据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熟程度、政府财政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区域差异较大的具体特点,我国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抑制甚至局部性遏止市场投机炒作行为,调整市场不合理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实现最优均衡,使得中低收入居民享有基本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在此目标之下确定政策边界,在不超出相应政策边界的前提下选择制订进一步的政策措施。

1.以抑制甚至局部性遏止市场投机炒作为目标,逐步强化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突出存在投机炒作问题,一方面,商品房价格偏高,远远超出居民的购买力;另一方面,中高档商品房投资和销售仍呈过热态势。因此,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首先确定抑制市场投机炒作的具体目标,并有针对性出台调控政策。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总体上还存在资金缺乏问题,而市场投机炒作也有集聚资金的作用,同时全国房地产市场范围很大,各地市场存在较大差别,所以从全国范围看,不可能以彻底禁止市场投机炒作问题为调控目标,适度投机炒作将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是允许的。但是,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气氛浓厚,而市场资金已经度过短缺阶段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则可以把最大程度地抑制乃至最终遏止市场投机炒作问题作为政策目标。鉴于此,全国性宏观调控政策将以允许适度的投机炒作,并保证不影响居民的正常房地产消费决策,特别是保护首次置业居民的房地产消费需求为界限,与此同时,部分大城市、特大城市可以制订实施完全禁止市场投机炒作行为的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远没有达到其政策界限,还有较大的政策扩展空间。我国已经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主要是提高房地产投资和交易的税费负担,通过提高市场投机炒作成本达到政策目的,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应该视市场反应情况进行调整或加强。

为进一步加大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从国家层面看,可以进一步制订实施提高房地产增值税和交易所得税税率,提高居民户购买第一套以外住房的资金信贷成本,以及限制商品房的二手买卖等政策措施;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则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促进市场信息进一步公开,以降低交易成本,压缩投机炒作空间。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制订措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通过对违规行为的更严厉打击,提高市场投机炒作道德风险成本,最终达到抑制投机炒作的目的。对于某些大城市、特大城市,则可以采取抑制效力较大的政策,接近甚至触及遏止市场投机炒作的政策边界,例如限定商品房使用五年后才可以二次交易;引导甚至限定一户居民只购买一套商品房;规定商品房二次销售收益政府所有等。

2.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政策,实现市场供求最优均衡。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均衡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长期的、基本的目标。目前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结构来看,存在着严重的内部失衡。一方面,商品房空置率越来越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3.8%,据分析主要是中高档商品房;另一方面,普通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存在很大程度的供应短缺问题。因此,我国房地产市场供应方面的宏观调控将首先以促进市场内部供求基本均衡为目标,通过制订不同类型商品房均衡供应的政策,逐步消除房地产市场内部结构失衡问题。在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调整方面,国家可以出台框架性、限定性的政策法规,包括要求各地房地产开发中普通商品房所占的最低比例,针对高、中、低档商品房执行有较大档次差别的税费,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的条件,限制居民的“豪宅”消费等。地方政府是土地的直接供应者和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可以制订实施很多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规划管理、土地供应方面的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例如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突破建筑容积率的指标限制等等。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大,眼下还远没有达到其政策边界,应在相当长时期内不断有新的调控政策出台。在实现房地产市场内部供求基本均衡后,更为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就是引导房地产消费,使居民住房消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当前住房消费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实现房地产市场外部均衡的目标。这方面政策将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决策,不压缩市场创新活动空间为界限。它包括国家和城市在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地产项目实施等方面制订更为科学的标准、更为系统和具体的政策,比如规定不同等级住房的开发量、套内面积、建筑成本、销售价格以及配套设施的更为具体的标准等。

3.积极实施住房保障政策,使低收入居民享有基本住房保障。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过程中,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福利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其目标是充分实现房地产的公共产品价值,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适当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房资源的最优利用。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现状,国务院1998年曾经下发过一个23号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目标,其中包含了为大部分居民提供住房福利保障,并引导居民适度安排住房消费成份,但实际上我国要为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提供住房福利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更是远没有达到其政策边界。

目前,我国的住房福利保障政策主要体现为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等。由于居民收入调查及信用体系不完善,难以确定低收入居民情况,加上政府财政限制和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我国迄今没有做到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必需、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现实保障程度非常有限。多年来,经济适用房建设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执行中还出现了较为突出的偏差问题,相反,商品住房的建设,特别是中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却增长很快,成为住房供应的主体。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全国经济适用房投资仅565亿元,同比下降6.8%,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则由上年的4.6%下降到3.6%。廉租住房建设在各地尚处于起步阶段,实际建设的数量则更小。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增加居民住房福利保障方面的调控政策首先是扩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大幅度提高经济适用房供应量,为大部分中低收入居民享有经济适用房提供保障;其次是适当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保证能为部分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住房条件;再次是采取各种“补砖头”、“补人头”的政策,通过货币化的补贴方式,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全面、系统地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

[参考文献]

[1]蔡孝箴.城市经济学[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2]袁义才.城市暂住人员住房供应模式探讨[J].开放导报,2005,(2).

[3]虞晓芬、陈多长.论政府调控杭州房地产市场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J].中国房地产,2004,(7).

[4]尹中立、郭建波.政府应积极干预住房市场[N].中国经济时报,2005-03-23.

第7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一、五年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成效和基本经验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计划经济时期实行计划调控,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主要采取财政、货币政策调控,没有涉及到土地。90年代伴随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产生和不断发育,国家提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和体制框架基本建立,从对土地市场调控转变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从针对行业调控转变为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仅给土地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和新目标,而且使国家的宏观调控进入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新时期。

(一)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成效

回顾五年实践,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土地规划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价格政策、土地税收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总的来看,取得较为明显成效。其中,土地规划政策从总体上对土地利用实行用途管制,起到根本性的控制作用,在具体效果表现上,土地供应政策最为直接,效果也最为显著,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是很明显。

1.土地供应与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2003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部分地区、行业投资过热的势头,国家采取了相对紧缩、“有保有压”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把建设用地供应闸门。2004年土地供应219670.32公顷,比2003年减少23.3%,2005年土地供应180326.54公顷,比2004年下降17.9%。2006年虽比2005年有所回升,但仍比2004年减少7%,比2003年减少28.7%。

图1 1999年以来我国土地供应与GDP趋势图

土地供应的适时适度调整在保证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也对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起到先行调节作用。

2.土地政策约束了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来看,在货币、财政、产业和土地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作用下,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在2004年初达到峰值后持续下降。2006年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4.5%,低于2004年和2005年的28.8%和27.2%。2007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6.7%,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4.6个百分点(见图2),其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资分别增长14.3%和25.1%,同比分别回落2个百分点和17.2个百分点。从图2可以看出,2003年以来,建设用地供应始终都是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下线波动。

图2 1999年以来我国土地供应量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注:土地供应数据来源同上,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

3.供地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新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大量耗费资源的建设项目,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和禁止用地规定,促使经济发达地区工业用地比重开始降低。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11个重点城市的监测统计,2007年1-5月份,工业用地供应总量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5%,结构渐趋合理。而从全国情况来看,2007年二季度,工业用地比重降到40%,是2005年以来比重的最低点,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用地比例都有所提高。在工业用地内部,制造业用地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土地供应向中高技术密集型产业集中趋势明显。

4.逐步优化区域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土地供应呈现出中西部比重提高、东部比重有所下降的区域变化特征。2007年上半年中部地区土地供应25355.25公顷,同比增加56.4%,占全国土地供应总量的22.0%,比重提高2.8个百分点,其中,工矿仓储用地供应总量同比增加81.2%。西部地区土地供应35673.31公顷,同比增加154.5%,占全国土地供应总量的30.9%,比重提高14.3个百分点,工矿仓储用地供应总量同比增加132.7%。

图3 2004年以来我国土地供应东、中、西分布比例变动情况

注:土地供应分布比例数据来源于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5.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2004年以来,各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土地,基本扭转了建设用地供应主要依靠新增建设用地的局面,多年来建设用地供应中存量用地所占比例始终保持在50%以上。从全国来看,2003年以来单位土地供应面积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量和GDP增加量都有显著的提高(见图4和图5)。

图4 2000年以来单位土地供应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量变动情况

6.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保障了民生用地需求。2005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和住宅用地供应持续下降后,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由2004年初的50.2%,回落到2005年的20.9%,2006年为21.8%。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各地普遍加大了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量。2006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32540公顷,比2005年增加21.3%,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72.1%,同比提高3.4个百分点。2007年上半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8806公顷,比2006年同期增加34.0%,占住宅用地供应量的81.0%,比2005年提高6.3个百分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1701.54公顷,比2006年同期增加2.1%。同时,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05年以来各季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中存量用地比例始终保持60%以上,2006年达67.2%,今年上半年为63.5%。

图5 2000年以来我国单位土地供应面积GDP增加量变动情况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基本经验

经历五年的实践,我们逐步深化了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规律性认识,为今后的调控积累了经验。

1.科学确定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必须综合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分配政策等多种政策工具,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调控手段。土地政策在国家总的调控政策体系的统领和部署下,既要积极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土地及土地政策的调控特点和优势,与其他调控政策和手段密切配合,又要恰如其分考虑自身的地位和角色,不可能成为“主导”,更不能单枪匹马,包揽全局。

2.总量与结构调控密切结合,实施供需双向调控。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须通过供需双向调节,既要加强总量调控,实现土地供给与经济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平衡,又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始终把结构性调控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土地的用途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充分体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方针。优先保证关系国计民生和增长国力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居民住宅用地。通过土地政策积极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四大主体功能区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实现国家地区间的均衡和协调发展。同时,认真执行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引导土地的合理需求和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和集约使用的理念。

3.调控目标明确适当,突出重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有着多重目标,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有利于扩大就业,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民生。同时,在一个时期内,必须选择主导目标,解决最突出的主要矛盾,如2003 -2004年针对开发区和大学城违规设立、圈占土地、部分行业和地区投资增速过快问题;2005 -2006年针对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价格上涨过快、供求结构矛盾突出问题;2007年重点在遏制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和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进行调控。但各年的阶段性目标应与总目标相一致。

4.先期调控与后期监管前后协调,相互促进。要使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取得预期效果,需要信息收集、政策决策、执行力度和事后评价反馈等各个环节紧密相扣,缺一不可,逐渐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先期调控与后期监管的前后协调、联动、相互促进,确保调控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如中央政府通过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了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5.深入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标本兼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不仅是通过土地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实际上是深层次调整经济关系,解决大量的经济体制和机制问题,所以,必须积极探索建设标本兼治的宏观调控模式与方式。正因为如此,近年来28号文、31号文关于土地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规定,以及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措施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造了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有利于实现标本兼治。

6.不断探索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理论创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课题和伟大实践,需要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寻求新对策。几年来,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理论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同时国土资源部密切关注理论和实践研究动态,组织部属单位研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新情况和新动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从而使这项研究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二、构建中国特色土地政策体系突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中国特色土地问题的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发展中不断推进。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土地需求是一种被动的“引致需求”,土地的价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与供给无关,所以是宏观经济决定土地市场而不是相反。上述理论考察的是土地存量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而在中国特色土地制度前提下,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须基于中国现阶段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等基本国情,分析土地全部流量(如实物量和价值量)以及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如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对经济增长和波动的影响,简言之,就是土地属性变化和土地用途转变产生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属性对制度和实践的严峻挑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特别是经过开发的建设用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更是资本,集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于一身,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强大,作为价值形态的资本作用愈来愈突出和明显,不仅与货币资本、产业资本并行或交叉运行,而且彼此交织和相互作用。一旦土地进入市场交易、抵押和证券市场,土地就成为资本,能够创造利润和增值,人们可以利用土地进行投资或投机。目前对土地的价值属性及建设用地资本流通缺乏与时俱进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

1.土地资本运行指标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得不到反映和体现。土地作为国家重要资源,虽已经纳入2002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并明确规定进行实物量核算,但该指标体系存在明显不足:第一,只有土地资源实物量指标,而无价值量指标;第二,对城镇建设用地没有单独列出,既无价值量又无实物量指标;第三,国家综合统计部门对土地特别是城市建设用地及其资本价值缺乏全面和适时统计和分析;第四,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混乱,信息不对称,给分析判断造成困难。基于上述原因,国家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前景,提出预警信号时缺乏对土地指标的分析。

2.划拨用地隐含的资本属性得不到体现。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土地赋有资本属性,但是由于政策原因,不论是计划经济时期划拨的土地还是土地市场建立后依法划拨的土地,都是作为资源划拨。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土地都是作为生产经营要素,按照资本形态参与企业运转并获得利润,而这部分利润即土地经营收入及自然增值的分配和占有却隐而不显,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企业严重的不公平竞争。

(二)宏观经济环境和土地制度阻碍和抑制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

从宏观环境看,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财税金融体制还不完善,官员政绩考核制度和地方之间的竞争使得各地竞相以提高GDP为首要,甚至唯一目标,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呈现扩张用地的特征。从微观环境看,现行土地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土地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执法监察和监督作用显得力不从心。最突出的是:

1.城市土地产权结构层次复杂且混乱。中央政府拥有全国城市土地的名义所有权,而实际所有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用地单位(企业)的使用权,划拨出让来不同、无偿有偿混杂不清,住房业主的土地产权完全虚置。作为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代表集合,地方政府既要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又要为招商引资提供优惠条件,既要集约节约用地,又要加快经济发展,处于深度矛盾之中,权衡结果往往破坏了市场机制,热衷于扩大建设用地征收和供应规模,售卖大宗土地或“地王”,从而获得城市建设资本和发展资金,于是使拥有大量货币资本的企业和个人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无限制地购买大片土地或建设高档住宅,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有限的城市建设用地资源趋向于集中或垄断,损害公众利益。

2.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土地市场分割。目前农村土地市场与城市土地市场分割,征地补偿与土地市场脱离,国家征地价格与政府供应价格反差悬殊。其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违法强制征占耕地现象严重,土地违法案件依然非常突出;另一方面,农民集体随意转变土地用途,“小产权房”、“以租代征”等现象频频发生。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左右夹攻农业用地。

3.建设用地交易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现有的法律充其量只有对城市国有土地的单向(政府对使用者)出让规定,对城乡两种所有权之间的土地交易,对城市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对城乡使用者的土地交易等多种主体的土地交易都缺乏应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对现实中存在的多种形态和用途的土地交易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发解读。如,所谓“小产权房”的不同理解和争论是制度缺陷的表现。

(三)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日益突出

1.工业化、城市化造成对土地巨大压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第九个五年计划实施以来,我国城市化进一步加快。1978年我国的城市化率为17.29%,而到2006年底达43.90%。

1995―2006年城市化率提高情况表

从上表看出,从1996年开始,我国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城市化率的年增长速度超过或接近1.44个百分比,以后10年城市人口一直以每年2100多万的数量增加,共增加了近2亿。人口的转移必然带来土地用途的改变,大量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2亿多城镇人口在当年的用地水平下,至少需要2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即每年至少2100平方公里(315万亩)。

2.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土地调控和管理的缺陷。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游离于国家管理之外。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国家征地和相应手续,直接用于居民住房或企业厂房等非农建设。这部分土地,不仅存在产权不清或难以厘定的问题,而且中央政府对这部分土地开发、建设和使用很难掌握和管理,在数据统计上得不到应有的反映。而实际上,集体土地对宏观经济发展与国家供应的国有土地有着同样的作用。

二是,没有适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工业用地仍占城市用地的主要部分,也是国家供地的主要部分。同时,在城市化进程中,有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相当部分不合理。其中既有城市化和用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还有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如出现大量“两栖居民”和“两制家庭”,城市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实现城市化能节约建设用地总量的理论结论。实际上,城市化没有带来土地的节约,而是大量占用耕地和农地。

因此必须从土地的合理利用出发,提出新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战略,最大限度节约以土地为主的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到工业化、城市化与土地政策的密切配合与协调。

(四)土地政策与货币政策缺乏配合和互动

1.金融资本对土地资源的操纵和控制之势日益明显。从房地产市场来看,在“地根”和“银根”双紧缩情况下,上市公司利用土地资本属性在股市直接融资成为当前宏观经济领域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国内股市和土地市场不可避免成为释放流动性的出口。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房地产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土地资本的虚拟化,从而在股市中直接获取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将使企业直接绕开银行信贷的监管渠道。

2.土地资本虚拟化隐藏着巨大的房地产和金融风险。部分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获得的资金涌向房地产及土地买卖,既容易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又给企业储备土地进而囤积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剧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造成了区域垄断开发和操纵地价的局面。企业因土地储备的增加而提高了抵押信贷能力,进而可以从银行获得新的资金支持。“融资―圈地―抵押/融资”这一土地资本价值链,通过土地资本的虚拟化,容易产生房价、地价与股价泡沫,冲击了土地和信贷的调控作用,隐藏一定的房地产和金融风险。

三、构建中国特色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核心指标体系基本思路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和较快发展。不断优化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建立和维护有序的、健康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食品安全,保障城乡民生用地,促进人地和谐发展。调控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符合和体现总目标。

(一)设计核心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科学选取核心指标。从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土地经济活动及两者的内在联系出发,选择其中关系最密切或最核心的指标;

2.指标要少而精。能正确及时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态势和问题,侧重获取基础性和原始性指标,为进一步计算、加工、整理和分析提供依据;

3.严密的逻辑关系。指标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必须符合经济学的逻辑关系,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经济运行实际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4.现实性和创新性。立足于现行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便于建立和完善相应动态监测系统,协调与相关部门联系,适应经济的发展,设置创新性指标,加强资料共享性。

(二)SNA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设计核心指标体系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SNA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适应政府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并在相应的经济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完善的,吸收了凯恩斯学说作为理论和方法。该体系由基本核算表、国民经济账户和附属表三个部分构成。由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基本是一个价值量核算体系,在现实市场经济框架下,只有价值核算才能使资源环境体系和宏观经济体系按照同一计量单位合为一体,而没有用价值量体现的土地指标是无法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中的。由此可见,土地指标要更深更广的纳入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必须建立城市建设用地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从而建立相应的土地帐户,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上土地资产和资本的内容。这是当前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当务之急。

(三)构建以土地资本为核心的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指标

1.核心指标选取。为了实现将土地指标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需要做到四个结合:

第一,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相结合。以资源形式存在的土地更多与实物形式密切联系,而以资本形式存在的土地则更多与价值形式相联系;

第二,存量指标和流量(增量)指标相结合。土地要素存量变化情况反映宏观经济长期发展趋势,流量变化情况反映土地短期变化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冲击;

第三,总量指标和结构指标相结合。土地要素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总量指标,例如建设用地面积、土地供应量等,而且也体现在结构指标上,例如各类建设用地比重、各类用地供应量比重等;

第四,监测指标和分析指标相结合。在监测单项指标基础上,计算分析指标,例如土地市场景气指数等,综合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景气情况及其与宏观经济运行的密切联系。

综合以上要求,我们提出以下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核心指标:

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核心指标表

其中,土地资产总量是建设用地的货币价值量,其中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交易额和交易面积包括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交易额、城镇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额、建设用地划拨供应量和评估价值量,还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交易额。交易额不仅反映建设用地交易的数量,而且包含建设用地质量和价格。建设用地交易额是对社会再生产的投入指标,是先期指标,建设用地交易额发生后必然发生固定资产投入,以及一系列经济活动,最终带来GDP增长等。

土地市场综合景气指数是一项分析指标,运用景气分析方法统一编制,综合反映土地市场的供应、交易、价格以及资产抵押等信息,为土地市场调控提供依据。

上述指标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是建设用地交易额指标,它是直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作为国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预测经济发展态势,发现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的指标,对建设用地交易额的增长速度,与其他指标(如投资、GDP)的关联度进行纵横的比较和分析,能做出科学判断。

2.核心指标与宏观经济关系检验。我们基于上述土地核心指标,在能够获取的数据前提下,根据经济学基本模型分析相关指标与宏观经济的密切联系,经测算,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用地面积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建设用地面积对经济增长弹性系数为0.5592;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1.47%,超过了劳动力要素的贡献率;建设用地面积对二三产业增加值年均贡献度达到3.31%,高于劳动力要素贡献度。这些数据有力地说明了地方政府和企业扩张土地的根本原因。

(2)建设用地供应面积和价格与宏观经济发展正相关。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量对建设用地供应量的弹性系数为0.25,对地价弹性为0.48。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量对地价变动敏感程度要大于建设用地供应量的敏感程度。

(3)建设用地供应面积与宏观经济运行的时滞分析。建设用地供应的滞后期数对GDP影响系数呈现明显的“倒U”型关系,当年的建设用地供应会对未来2-5年的经济发展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构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核心指标是一项新的事物,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难度很大,需要不断摸索和循序渐进,下一步将在选取的基础性核心指标基础上,建立一套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特点的土地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提出土地调控景气指数和预警预报信号图模型。

四、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体系及实施环境

土地政策由不同层次、环节和领域的各种政策构成,形成土地政策体系。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仅是土地政策体系中一部分,其实质是由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和完善,对土地供求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和适时、适度地干预,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从而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而使用的手段和措施总和。

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职能是:第一,保证粮食安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第二,实现土地与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变;第三,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人人共享宝贵、稀缺土地资源,约束和遏制社会利益集团对土地的垄断或牟取暴利。

(一)中国特色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及功能特点

现阶段,我国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价格政策、土地税收政策,此外还应包括适应建立建设用地交易额指标的土地交易政策。

1.土地规划政策。土地规划政策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现了国家的用地导向,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以及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用地方针等。从宏观上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长期、中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的各种专项规划或计划,如人口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都必须体现土地利用基本政策导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土地规划政策不等同于土地规划,但须通过具体规划、计划来实施。

2.土地交易政策。土地具有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的属性,必然发生土地的交易和流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大和完善,除了国有建设用地日益频繁的交易外,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越来越多地进入流通领域,并成为土地开发和生产的前提和结果。尽管我们制定和了以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核心的相关交易政策,但已经不能满足土地市场发育和发展需要。从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角度讲,研究和制定土地交易政策,促进各土地主体公平交易,制定《土地交易法》已经刻不容缓。

3.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政策作为一种相机抉择的调控政策,是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利用土地资源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意识的干预,受政策执行力、区域性的因素影响较大,对实现短期总量平衡效果较好,不能作为调控的长期政策选择。土地供应政策侧重于结构性和区域性调控,这一点不同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统一性调控,必须维持稳定节奏和水平,不能大起大落,忽高忽低,否则容易出现投资反弹,同时针对宏观经济运行出现的问题要注重适时适度微调。由于目前的供应政策主要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供应,不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等,因此,国有土地供应政策不能代替土地交易政策。

4.土地价格政策。土地价格政策作为调控工具,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发挥土地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调节资本在不同级差土地以及部门和产业间合理流动。发挥地价的竞争机制和区域比较优势,引导和促使发达地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产业梯度转移。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方向,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同时针对市场失灵现象,采取必要的地价管制措施,控制地价上涨过快以消除财富分配不公平的状况。

5.土地税收政策。土地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体现土地资源的公共性特征,逐步实现涨价归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不合理的多占、囤积、浪费土地进行经济约束;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区别于相机抉择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税收政策是一种自动稳定性调控政策,能够根据经济波动情况自发发挥调节和稳定作用,应成为未来宏观调控主要的、根本性的政策工具。我国现行土地税收政策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基于不同目的陆续设置的,税收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存在税种繁杂及重复与缺位并存、重流转轻保有、课税范围狭窄、税率轻重失调、内资外资税收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目前难以将土地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政策工具。下一步要充分发挥土地税收政策调控作用,需要积极研究不动产税的征收和以有差异的税收政策为主体的产业用地退出机制。

(二)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外部实施环境

外部实施环境是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从宏观环境来看,包括行政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地方关系和干部考核制度;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等。从微观环境来看,包括以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以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和执法监察为内容的土地管理机制;以土地督察为主体的土地政策监督实施体系;以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为手段的土地技术体系等。

五、政策建议

(一)探索和建立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三位一体”(简称土地“三资一体”)调控和管理新模式

从以调控土地资源和资产为主向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调控并重转变,积极探索土地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种资本化实现形式,积极创新土地资本调控政策手段。当前要注重土地资本市场监管,防止部分企业借助金融资本的力量垄断土地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和证券市场共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土地融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在管住“地根”和“银根”同时,严把证券市场门槛。制定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恶意闲置土地、囤积土地等投机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严厉惩罚的政策和措施,避免房地产企业不受限制的购地圈地。

(二)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国家统一的土地宏观调控体系

鉴于目前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比较多,开发建设无序、管理混乱松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效果等问题。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制定相应制度,依靠土地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制度创新,慎重而又积极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基于土地权利的财产属性,实现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平等对待,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全面统计、统一政策,统一调控和统一监管。

(三)设置“建设用地交易额”指标,对划拨土地实施价值管理

通过建设用地交易额,对划拨土地进行记账,建立全国建设用地价值量核算体系和数据库。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土地实物量普查,以“建设用地交易额”为核心建立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适应的土地资产价值量核算体系,评估与明晰划拨用地价值。第一步对新增划拨用地实行“评估作价、建立台账、记账划拨、价值管理”,建立全国建设用地价值量核算体系和数据库,摸清建设用地资产家底,今后将此项工作定期化和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和符合土地基本制度的税收体系。建立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一步完善和细分工业用地分类。

(四)探索研究建立适合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需要的土地金融体系

利用土地出让价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财政收入及社会资金成立中央或地方的土地宏观调控基金,积极参与城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提高政府土地储备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合理引导土地投资和房地产投资渠道,有效化解当前流动性过剩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鉴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建设用地开发和流通所需资金庞大,以及管理和监控的有效性,从长远看,应设立专业性的国家政策性土地银行。

(五)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预警组织实施

第8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谨慎干预的特征

一、保险监管地位的辅。保险监管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能进行干预,如果某一冲突市场本身可以自我调节,保险监管机构就不应进入市场。保险监管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干预,能不干预就尽量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

二、保险监管目的的双赢性。保险监管机构在干预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顾及各方利益,充分估计到干预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应。只有确定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否则将导致市场主体的寻租行为。

三、保险监管手段的间接性。保险监管机构在干预市场时尽量采用柔和的间接手段,少用或者尽量不用刚性的强制手段。保险监管机构一般不直接对市场主体提出这样那样的强制性命令,而是通过间接途径引导、促成市场从畸形走向均衡、从低效走向高效、从垄断走向自由竞争。

谨慎干预的层次

一、尊重保险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市场主体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尊重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的首先原则。保险当事人之间不得隐瞒、欺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信用。保险监管机构要大力培养与创建保险业的诚信体系。

二、保护保险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仅仅尊重企业自治与诚实信用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经营自由有可能被滥用。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运用行政手段,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为保险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成熟、开放、诚实、统一的保险市场。

三、对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对象是保险市场而不是企业。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宏观调控保险市场来引导保险企业。

第9篇:宏观调控权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宏现调控;政府失灵;主流宏现经济政策;经济泡沫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长期发展战略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期时期,宏观经济调控将面临新的挑战。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防止“政府失灵”问题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以致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刘俊奇,1999)。具体地说,“政府失灵”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二,政府干预虽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预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且效率较高但引发了负效应。

析“政府失灵”的成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政府对经济的认识难以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即使一定时期抓住了规律,然而规律本身是发展变化的,因而不可能穷尽。进而,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完全正确;2.政府角色错位。即政府未能恪守其“增进市场论”的基本角色,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过大,超出了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3.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是依靠市场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政府调控目标的。而政府干预的目标、手段可能与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微观主体的目标和情况相冲突。因而,宏观调控的效果不能由政府来完全左右;4.政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可能完全统一和协调,因而可能导致政策的制定、执行的非科学化和非理性化;5.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政策的不恰当可能导致“寻租活动‘的大量存在,从而扭曲了经济关系,障碍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这几年:“政府失灵”的例子主要有:关闭产权交易中心,取消场外交易,上市指标搞行政切块分配;贷款权上收,城市合作银行合并,农村合作基金的撤并;允许甚至鼓励行业自律价格的存在;恢复对粮棉收购的管制;物价持续走低;民间投资和消费启而不动等。

当前,我国“政府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角色错位时常出现,往往干预过度,破坏了市场机制运作的合理界限。这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还在发挥作用;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还不能充分把握其运行规律。如何克服这两大问题,是我国近期防止“政府失灵”的主要任务。

二、如何实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转变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中的困境即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人们已阐述得很充分了。笔者认为理论界从整体上已达成了共识,只是角度可能不同,在此不再复述(参阅江勇、熊正栋,1999;戴培昆,1999)。

但是人们对当前“有效需求不足”局面的性质判断,笔者不敢苟同。如“经济发展新阶段一个主要的标志就是所谓阶段性有效需求不足”(参见张晓晶,2000),另如1998年有一种“V”型理论认为经济会迅速上升等等,这些把我国当前出现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看作是阶段性的,即使他们也可能意识到这种局面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存在。然而,我们的观点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体制改革的结果,搞市场经济就要长期面对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更进一步地说,“有效需求不足”是市场经济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同时,买方市场的形成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主要矛盾已转移。我国的主要矛盾依然是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为“有效需求不足”隐含着人们有需求但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这与存款的多少并不等同)。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不仅仅指总量增长,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而要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退回到原有体制是不可行的,这已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唯一的出路是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市场经济的完善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增长效益与质量的不断提高,就必须不断扩大“有效需求”。于是,我国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由过去的以收缩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变为以扩张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关于过去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可参见吴晓求,1998)。

然而,政府在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约束下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手段选择和效果还很不理想。如1998年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确实起了一些作用。但从1999年上半年国有经济增幅下降的事实表明,这次宏观调控只是启动了国有经济的短期增长;虽然1999年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参见陈淮,2000),注意了短期政策与中长期发展相结合,但由于体制性约束,效果一时难以体现。由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缺乏,银行体制改革滞后,投融资体制的扭曲,使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积极有效的制度选择与安排,可这是需要时间的。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宏观调控的实施是通过微观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的,而不能由宏观调控主体直接决定;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决定于宏观调控的方向是否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运行机制相适应。这样,实现主流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转变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培育市场主体和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二是使宏观调控的作用力与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相适应。

三、如何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

当前宏观调控领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经济开放度日益加大。这两大问题都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了挑战。在前一部分中,我们阐释了我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转变,并指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这是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的一个方面。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还受其自身特点的限制。

(一)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限制

1、财政政策。

(1)财政政策的扩张限度有限(参见张晓晶,2000)。财政扩张的限度一般用债务负担率(即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单看狭义债务负担率(主要指国家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中国则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1998年还不到10%(发达国家几乎都在50%以上,欧盟的标准是60%)。但考虑到“中国特色”,政府实际的债务负担还应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国外借款以及银行不良贷款。这样,1997年底我国最大债务负担率已接近50- 60%。按我们的观点,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大量“空帐”也应计在政府债务之内,这样政府实际债务负担率已不低,增发国债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同时,1991年至199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4.6%、13.1%、12.6%、11.2%、10.7%、10.9%、11.6%、12.4%,基本上逐年减少,近两年略有回升,但升幅不大。这样,通过国家财政支配的资源就很有限了。

(2)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近两年,国家采取增发国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1998年发行3891亿元,1999年发行3415亿元。但在政策运作上将财政投资按计划分割到各省、区、直辖市,再由地方分割到各项目。这种按老办法搞财政拨款,很容易出现新的重复建设:“长官项目”、高收入低产出、胡花乱用等问题。结果,1998年底,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19.5%,而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基本为0(其中:集体经济投资下降了3.5%,个体经济投资增长6.1%),从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只有14.1%。并且只影响国有经济,对非国有经济影响微弱。另外,最近财政部对1998年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72个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已有20个项目的大量资金被挪用和乱用,10个项目属于“三边工程”。同时,虽然1999年中央财政提供的技改贴息从1998年的7亿元猛增到90亿元,力图通过“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有效地起到财政资金带动投资需求扩张的目的,但考虑到中国的资金分配格局和信贷结构,这些技改贴息资金恐怕绝大部分又流向国有经济。然而当前国有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益,非国有经济是最具活力的和效益的,因此,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

2.货币政策。

(1)M2的增长率还可适当提高。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正相关(米什金,1998);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中国,高通货膨胀总伴有M2的过快增长(王大用,1996)。如在1988年和1989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86年至1987年M2的过量供应;在1993至1995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90至1992年M2的过量供应,且1994年通胀高峰时M2供应加速,使得本次通胀的时间延长。但是近几年,我国M2的增长一直在下降,且当前我国仍处于通货紧缩时期,因而M2的增长率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过高。

(2)信贷萎缩限制了货币扩张。自1996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率逐年下降,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信贷萎缩”现象(樊钢,1999)。造成信贷萎缩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国有银行由于坏帐积累不愿再向一些国企贷款;又不能、不愿向非国企贷款(存在信贷歧视);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非国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愿向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于是,存贷差不断加大。另外,资本市场融资对于广大非国有经济来说机会甚小。同时,物价持续下跌,使实际利率居高不下,企业对投资预期不乐观,企业投资需求不旺。因此,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包括降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货币供应)等,不能启动民间投资(我所指的民间投资是指除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以外的一切投资)达不到预期的扩张效应,因而也不能有力地扩大“有效需求”。

(二)开放性经济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挑战

经济的开放必然会对国内宏观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这是Mundell、Fleming模型的基本结论。根据此模型,在利率降低、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会引起资本外流,国际收支状况恶化;这主要是因为套利活动的存在。同时,在资本有限流动、汇率固定的情况下,财政扩张导致总需求增加,相应净进口增加,引起贸易余额出现逆差;但随时间推移,贸易逆差将导致货币供给下降,直到总需求回复到初始水平。一般而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三个目标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而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这就是所谓的“三元悖论”。目前,中国选择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而对资本流动进行管理。一旦资本流动得不到完全的管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会打折扣(张晓晶,2000)。

四、如何在扩张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

所有的“经济泡沫”都产生于“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总是有一定的真实繁荣作基础的。可以想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将迎来又一个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因而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真实基础。同时,所有的“泡沫‘都是资本过度追逐利润的结果,开放经济和扩张性的宏观政策使资本逐利竞争更加激烈;这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我国”经济泡沫“的产生有以下两大可能途径:

(一)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短期资本)大量进入中国股市、房地产领域。东南亚经济危机、日本“泡沫经济”都是在国内经济一派繁荣的背景下发生的。大量国际资本涌入,促使东道国经济进一步繁荣,而房地产、股市行情日渐高涨,“经济泡沫”日渐积累,直到破灭。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开放度的提高,加上中国广阔市场的吸引、政策鼓励、政局稳定等,肯定会使外国资本投资掀起一个新。这对如何引导外资流向并进一步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是一个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