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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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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制度

第1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建新

虽然公司审计委员会(下文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在国际已呈星火燎原之势,特别是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及其对美国乃至世界各国会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都产生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萨班斯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重新定义,对其职能的重新阐述,揭示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在国内,审计委员会毕竟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正处于摸索阶段。系统地回顾审计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产生发展历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学术性的,一种是实务性的。国内的研究当中,尽管对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等)也有研究,但大多是基于美国的研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审计委员会具有更长的历史,而且市场环境更具有典型性。这些研究主要集中探讨审计委员会的目的、职责和有效性。以下笔者就这三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审计委员会的目的研究

在美国和英国,对财务报表可信性,特别是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关注,驱动了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但是有关审计委员会目的或目标的明确陈述却众说纷纭,很难找到公认的说法。

1988年,英国ICAS的Marrian对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发展进行了调查,在探究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原因时,发现:一般来说,某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通常是因为受其他公司的影响;或者可能是受某特定事件的影响,如即将发生的财务崩溃;另外就是在后来的研究中没有清楚指明的原因――媒体鼓动下的赶时尚。Marrian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原因只是一种“形式”。但他没有对此“形式”的含义做出解释,或详细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

1992年,Collier进一步对英国审计委员会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要求反馈者对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进行排列,并对不在此列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按照赞成者多少的顺序,其原因可排列如下:1.树立良好公司形象;2.强调非独立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3.有助于公司董事承担财务报告方面的法定责任;4.保护和提高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5.有助于审计师报告控制环境上的严重缺陷或管理弱点;6.促进董事会与内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7.促进董事会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8.增加公众对财务报表可信性和客观性的信心;9.有助于管理者承担防范舞弊或其它违规和错误的责任;10.增加投资分析者对财务报告可信性和客观性的信心;11.立法压力的可能。

在Collier问卷中,引用反馈者所述的其它动机有:1.受美国的影响(符合NYSE的要求或受跨国集团成员的影响);2.公司治理问题(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对执行董事的约束、开展非执行董事的讨论);3.审计方面的好处(改善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控制外部审计师的费用和审计范围);4.道德问题(为讨论检查公司实务法规的内容和运用做准备);5.在发生争议时,给予财务总监支持。

与Marrian不同,Collier对审计委员会成立和促成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进行了区分。促成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包括:1.公司财务困难(导致财务控制被审查以及来自银行、审计师和其他利益团体要求改变现状的压力);2.受被兼并公司的影响;3.受其它公司有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影响;4.董事会结构总体变化的需要。

1996年,Collier再次对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出现进行了详细分析,他检查了有关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文献,得出的结论是有效性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肯定不足以支持它们为什么日益受欢迎。他得出的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普及可能至少反映了避免法律手段来解决公司治理缺陷的意图。

审计委员会在美国有着更长的历史,所以有较多的机会去探讨其成立的原因。美国审计委员会,是由20世纪30年代末迈克森 鲁宾斯案引发而产生。在该案例中,公司的外部审计师不能发现管理者通过高估资产而进行的舞弊,引发了如何对依靠财务报告的外部投资者进行额外保护的讨论。SEC首先对该案件作出反映,并建议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以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诚信。几乎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现为AICPA)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1985年,Eichensher和Shields将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成立与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联系起来,发现成立审计委员会是为了顺应日益增加的审计责任。这项研究虽然没有清楚地指明这就是审计委员会成立的真正原因,但是可以从公司的行为推断出来。1993年,Cobb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有关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众说不一,但他确定了成立审计委员会有四方面的职能:1.减轻董事会的职责;2.确立外部审计师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系;3.减少非法活动;4.阻止财务报表舞弊。1997年,Pomeranz发现:审计委员会及其已觉察到的作用被认为是不太成功的,然而,为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面对经营管理努力创造一种高水平的工作环境还是值得的。尽管对审计委员会的目标难以理解,但是很少有人对此产生争议。

1990年,Bradbury对审计委员会在新西兰的成立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有三个原因:1.增加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性;2.帮助董事会完成其职责;3.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他对新西兰自愿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程度分析表明:在完全自愿的环境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成立审计委员会――这与美国的观察相反。Badbury还调查了自愿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动机,得出的结论是:自愿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潜在好处是审计委员会能给公司带来较高的形象价值。在美国自愿成立审计委员会可能是为了先发制人和应对媒体。在新西兰则是不必要的,因为没有管制和职业上的要求规定或建议成立审计委员会。Bradbury还认为,在新西兰比较低的诉讼环境下,利用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义务的保障似乎是不必要的。

1993年,Porter和Gendall研究认为,从审计委员会在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发展来看,公司失败是激发审计委员会产生和促使其职责改变的主要原因。

还有研究认为,许多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是为了保护非执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层所误解。1994年,Turnbull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详细解释:等级制度会造成信息的不完全释放,因为下级不可能自觉地提供一些有关他们在承担责任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结果是那些具有外部董事的董事会和那些甚至具有执行董事的董事会处在信息封闭之中。从历史上看,这就是为什么外部董事发展成为审计委员会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主办的刊物曾发表观点认为:投资者的利益只是附带的,保护董事才是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这种观点还被Guthrie和Turnbull在1995年所证实,他们认为澳大利亚目前的审计委员会不能满足他们的目标。尽管目前许多人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但事实上,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保护非执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层所误解。

可见,学术文献有关审计委员会目的的研究是没有定论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所以,更广泛的研究集中在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有效性及其如何使有效性得以实现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

美国审计委员会虽然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末,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才在美国引起广泛重视。随着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责任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别是董事会涉足于法律诉讼案的频繁发生,这种意识也越来越强。董事会职责的不断扩大,也推动了审计委员会监管的立法。1977年议会通过制订外国贿赂惯例法(Foren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以加强公司治理。FCPA为公司法定了会计和内部控制的标准。

审计委员会监管责任也得到有关公共团体、私人团体、立法和管制机构的日益关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新设和现有的审计委员会提供指南。1987年负责全国舞弊财务报告的蓝带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确认了导致舞弊财务报告的因素并对减少舞弊事件的程序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是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和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灵通的、警戒的和有效的监管者。蓝带委员会报告将审计委员会确认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建议。该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务报告,而且该职责优于其它职责。1993年,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不能适当地完成他们的职责,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能理解其职责。建议审计委员会应负责评价监管活动的范围和适当性。1994年,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评价及控制的职责。

在学术研究上,有许多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实证研究。其中一个特别关注的领域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技术和阅历对其实施监管责任的影响。最早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是Mautz和Neumann(1970年,1977年)。该领域的研究发现表明,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和阅历是审计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但许多审计委员会成员却缺少这方面的素质。

1985年,Eichenseher和Shields对公司董事的责任和监管的偏好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通过提供在其职责中已实施了应有关注的证据,可以限定董事会在法律诉讼中的责任。1989年,Zahra和Pearce对董事会与公司的业绩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董事会监督管理业绩和实施监管责任。

1993年,Rittenberg和Nair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缺少在监管会计、审计和法规方面的专家。他们还发现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更好地理解分配给他们的职责和任务。为了使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业绩更加有效,许多专家和职业团体建议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1993年,Price Waterhouse 和内部审计员学院(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研究表明:期望审计委员会能承担在国际经营、联营、环境问题及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

研究者还评价了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他们监管责任的看法。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职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1995年,Coopers和Lybrand询问了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关他们的职责和任务。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在过去的20年中扩大了很多,而且大多数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广泛地执行其职责。1997年,Zabihollah Rezaee就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适当作用、结构和特征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抽样调查,从专家的观点得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管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过程;2.确保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3.监督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4.参与阻止、发现舞弊活动并促进公司行为法规的实行;5.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并能不断改进经营和商业环境。

总之,政策制定者、利益团体和研究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然而,审计委员会是否能适当地完成监管职责和如何扩展未来的职责是研究贯穿的两大主题。

三、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研究

文献研究的另一个焦点是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尽管关于这个问题,在学术上和实务上缺乏明显的关联,但它们可以相互依托。学术文献的结论更具有尝试性,而实务研究则更具有建议性,而且明显没有重视用详细的证据来支持其断定,但它们只是对共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表达。研究的核心在“有效性”这个词上。研究审计委员会的文献大多是确认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应该具有哪些特征,以便为实务提供一个或更多的模式去效仿。然而,由于“有效性”的概念很难理解,所以,实际上也很难被效仿。

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怀疑在实务和学术文献中都有陈述。1986年,Birkett调查了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分析了SEC、NYSE、AICPA以及Congress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但是他认为,尽管成立审计委员会得到了这些机构的明显鼓励,但是由于缺乏清楚的、一致的审计委员会的操作指南,这些机构支持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标难以达到。1992年,Linsell也认为:似乎日益增加的审计委员会的影响程度还没有给公司责任观带来重大改善,也没有恢复公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许多审计委员会成立的时间不长,很难对此做出解释,但有效性并不能简单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如果要审计委员会真正提升公司治理的标准,还需要公司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1992年的英国卡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也包含了对有效性的忠告:如果审计委员会成为审计师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之间的障碍,或者如果审计委员会促使董事会放弃他们在审计领域的职责,这样会削弱董事会在检查和审批财务报告方面的集体责任,那么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将会降低;如果审计委员会不知道对他们可能面临的审计或会计问题如何进行适当地处理,或者只是简单地阻碍或妨碍行政管理,并压制企业创新精神的发挥,那么审计委员会也将会失去其潜力。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强大独立的、对董事会和审计师充满信心并具有非执行董事素质的主席,当然结构也很重要。继卡德伯瑞委员会之后,1998年,加拿大的哈姆泊尔委员会(Hampel Committee)也注意到:在公共报告中很难证明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有效性,它似乎意味着只要实施控制就能绝对保证没有误报或过失,但事实上,没有哪种控制机制能绝对使人不犯错误或避免故意过失。所以,该委员会建议应将“有效性”这个词从卡德伯瑞以后的法规中删除。由于这些研究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持续不断的怀疑,导致了1999年建议改善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的成立。该委员会自成立后,一直努力为改善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最近该委员会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核心是如何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在学术研究的文献中,早期对审计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是确认它们的存在及其特征,如Mautz和Neumann(1970年),Marrian(1988年)。随后的研究试图确认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特征,并用不同方式对其进行定义。这方面的调查可以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的研究文献中找到,他们一致认为有关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证据是有限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其他特征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也有影响。1982年Ecton和Reinsstein对任职时间的长短进行了调查,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轮换可以促进其有效性,因为新的委员会成员会问一些“更好”的问题(但并没对什么是更好做出解释)。然而Spangler和Braiotta在他们1990年的相关研究中,则认为成员的任职时间的持续性有利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很容易找到一些虽然设有审计委员会,仍然发生管理不当和舞弊的例子,但也不排除如果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有机会对其成员进行详细询问,也能充分阻止潜在的管理不当或舞弊的可能性。1990年,Schneider和Wilner试图确立一种审计阻止效应,但并未将其延伸到审计委员会。学术文献只是认为仅仅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能充分保证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但并没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1994年,Menon和Williams使用会议的次数作为有效性的标志进行研究并发现:名义上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并不愿意依赖它。他们的结论是: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只是表面上的,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实际上依赖审计委员会来提高其监管能力和股东的管理控制。他们使用会议次数和委员会的构成为标志来检查这种依赖性。尽管承认用会议次数来衡量活动比较粗糙,但他们认为,不经常开会可能表明监管效益较差。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其样本中,许多公司具有结构较差的审计委员会(比较少的非执行董事)或缺乏积极性,说明仅仅要求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尽管审计委员会的结构可以改变,但却不能提高他们的警戒性。1990年,Verschoor对失败的两个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无效性的探讨也证实了这一点。此外,1993年,Vicknair,Hickman和Carnes的研究对审计委员会中董事的公证性提出了严重的怀疑,并认为:“灰色区域”董事的存在可能会损害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独立实体的形象,并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处于危险之中。

当有效性被定义为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时,其结论也是不确定的。1992年,Forker研究了英国上市公司1987-1988年财务报告样本中认股权证的揭示,没有发现与现存的监管机制之间有很强的关系,如审计委员会和披露的改善。1993年,Cobb的研究将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具体化为减少舞弊的财务报告,并调查了各种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对它的影响,包括独立性、任职期限、与审计师的私下接触、股票所有权和出席的会议,得出的结论是:独立性和任职期限是最重要的。然而,1994-1996年,Wild调查了成立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收益的影响,使用的是美国1981年以前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为样本,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的成立能导致财务报告具有更多的信息,并且能提高管理者的责任。1996年,McMullen的调查证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较少的错误发现、违规和其他不可靠的财务报告的标识相关。在结论上这样的差异值得调查,但还没有这方面的比较研究。

1993年,Kalbers和Fogarty从权利方面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他们指出将具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与没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提供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有限观察。他们发现有效性并不能通过符合程式要求而获得,因为这并不能衡量他们业绩的质量水平。Kalbers和Fogarty认为他们的方法更具有全面性和理论驱动性。他们将有效性定义为审计委员会用于实现其监管责任的胜任能力,并使用“权利”的概念来测试实施有效性既需要能力也需要决心,他们最后的结论是:有效的审计委员会需要有建立在制度支持之上的权利、实际权威和勤勉――这些要素很难用传统的规范手段去评价。

有些作者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背景进行了探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将审计委员会成员与总经理的关系中将行业知识与权利平衡联系起来,认为这样的知识有利于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其他的研究也认为一般的行业背景和会计知识比具体的行业知识更有助于审计委员会业绩的有效实施。1994年,Bilimoria和Piderit调查了性别平衡对审计委员会业绩的影响。1997年,Lee 和Stone的研究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成员潜在能力之间的不平衡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没有定义有效性,但指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是不可能从外部观察到,除非在公司失败的前后。他们还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经验背景的公开揭示似乎与公开揭示的职责并不一致。他们还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外界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错误看法。1998年,Dezoort将这项工作做了延伸,他检查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前的工作经历对他们监管判断的影响。

1996年,Collier和Gregory还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与审计费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阻止通过妥协审计质量来降低审计费用。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在监管外部审计和保证审计范围的适当性方面是有效的,但在产生强大的内部控制环境以反映已减少的审计费用方面的有效性还缺乏证据。

这些研究虽然增加了人们对影响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因素的理解,但并没有解决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有效地改进审计的质量和内部控制结构。虽然这些研究集中在影响审计委员会业绩的重要方面,但是很难确定一些标准来限定一些因素来衡量其有效性。1986年,Cameron 研究发现关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决定因素和标志被严重混淆。审计委员会的目标定义并没有被清楚的表达,利益和目的被认为是相同的。审计委员会活动的目的并不总能清楚的概括,所以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评价只是建立在一个不明确的假设之上,而且这种假设通常是不一致的。正如在审计环境下对权利的评价: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审计是为了什么或它将产出什么,那么就像一个人不能真正知道他是成功还是失败一样。由于对有效性概念的含糊不清,产生了不同的有效性概念,从而对审计委员会的行为有很大影响。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关于以上三方面的国际研究,也是我国对审计委员会研究的重点:1.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升公司治理,还是迫于法律环境的压力,或“装饰门面”、欺骗股东,或应付媒体?2.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协调我国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3.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如何,是否能真正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第2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郭均英(1966-),女,湖北大悟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通过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实施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要保证审计委员会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并同时真正发挥其作用,不仅要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应彻底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通存在的“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现象。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1938年,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Mekesson&Robbins”舞弊案。该案件促使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第19号文告中,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虽然之后在SEC的强制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但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三大机构(SEC、NYSE、NASDAQ)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及责任都尚无明确的规范。1999年2月,美国蓝丝带委员会在其发表的“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中提出了建议。同年12月SEC了会计系列文告,完全采纳蓝丝带委员会的建议并修改其规则,要求在NYSE、NASDAQ及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依此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对设置情况作公开披露。新标准规定,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并且“所有这些人与公司无关,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干扰”。2002年7月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正式获得通过,该法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新法案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负责监管财务报告的编撰过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机构中财务层面的重要机构,在促使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自律与健全,并进而引导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处速发展阶段,广大投资者投入到证券市场里的资金也越来越多。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的2006年10月份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同9月份相比,10月份人民币储蓄存款减少76亿元;而与此相对照的是,10月份国内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比上月增加了2,161亿元,同比增长182.9%。这组数据告诉人们:10月份减少的76亿元储蓄存款,大部分并没有流入消费领域,而是从银行的账户转移到证券保证金账户上。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能否真正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建立起完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就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正式引入英美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并在其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总成员的1/3。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这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法律规定。2002年1月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2004年1月,国务院在其颁发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又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所有这些法规的出台都标志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进入实施和逐步完善阶段。

(二)研究样本的选取本文先选取我国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公开上市交易的1,378家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间的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样本,再按以下顺序进行排除: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全面实施股改的357家公司;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发行A股和B股或同时发行A股和H股或同时发行A股、B股和H股的公司;研究期间相关资料不全的公司;研究期间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2005年前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行业中少于8个研究样本的公司以及中小板块等上市公司。经过上述筛选后,剩下426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次研究样本,其中沪市248家,深市178家。文中所有数据均来自于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达到了《指导意见》要求;数据也显示还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只有30%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其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80%的上市公司中,国有及法人股所上比例在半数以上,其中又有半数公司的非流通股比例甚至超过60%。

二、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

要保证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真正落实,关键是全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保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包含内部和外部的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应体现为其成员是否全部或大部分为独立董事以及成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外部独立性的范围就较广,如独立董事的执业环境等。基于这种认识,本文选取了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董事会下有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是否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国有及法人的持股比等研究属性作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描述变量。

(一)董事会的规模及其独立性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具有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其中的独立董事构成。这里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正因为其独立于公司的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期望会代表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有:财务监督和审计;董事提名及任免;有权提出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参加董事会的决策。通过引入足够数量和质量和独立董事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可充分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回归董事会原本应有的职能。既然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管辖,其成员构成就理所当然地取决于董事会的规模及其独立性了。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小,就很难保证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了。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这里董事会的独立性用两个指标来显示,其一是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其二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

经理。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高、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越相分离,董事会的独立性当然就越高。(表1)描述了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的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以及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情况。数据表明,深市的71.34%及沪市的83.47%的公司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等于和大于三分之一,也即超过70%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达到了《指导意见》要求。数据也显示还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二)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表2)是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情况说明。数据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公司既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在这些设计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更好地与注册会计师交流协调,为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及收费等事项,避免了“外行人”与“内行人”一起合作的局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及有疑点的问题时也可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这样不仅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也可缓解公司与外部独立审计之间的矛盾,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公正性,从而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表3)统计了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是否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深市还是沪市都有近20%的公司在2003-2005年三年间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基本上都是无保留意见。

(四)国有及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特殊的“一股独大”现象不仅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而且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及作用更是可想而知。(表4)显示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国有及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价的比例情况,数据说明,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数以下的深市为20.22%、沪市为15.32%;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数以上的深市为79.77%、沪市为84.68%,其中,深市46.63%、沪市59.68%的上市公司中,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超过60%以上。也就是说,无论是深市还是沪市,非流通股占半数以上的公司为80%。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勤勉工作,直接关系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尽管有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然而担任这些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是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同时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可能独立的现象;独立董事主要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著名高校以及社会知名人士,这些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有的独立董事甚至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这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应该或至少同时在几个专门委员会中任职;在财务报告里可以知道公司有多少独立董事,但在公司章程里却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文字说明,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作用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二)从法律上强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目前所有法规甚至包括薪《公司法》,都只是在文字上表述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就成了上市公司自己的选择。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表述“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笔者在搜索这些公司的相关资料过程中,从头至尾也找不到任何对诸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以及成员履行其职责的工作细则等情况的说明。这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纯粹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或是玩文字游戏。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在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应强行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规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应承担怎样的经济后果或法律责任。

(三)尽快颁布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披露机制建立审计委员会是我国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的突破。要让这项创新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同时,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治理信息披露中报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但没有明确披露程度。建议不但要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而且当审计委员会工作出现问题时,应强制披露问题内容,并说明问题的原因和上市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加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力度。

(四)彻底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尽管我国股市已经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并且相关政府部门也下了大力气整改和引导,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仍高度集中在国有或法人手中,且不能上市流通。这种“一股独大”现象不仅使得内部人控制严重,而且也会造成公司董事会因受大股东操控而莆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很难保证。笔者建议,要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一股独大”状况。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到现在已基本完成,这样的变革应不仅能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促进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并积极稳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

第3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8月1―5日,“纺织之光”2015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评审会在浙江桐乡召开。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理事长高勇,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主任、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彭燕丽等出席了会议,中国工程院院士孙晋良、蒋士成、姚穆、俞建勇以及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协会的40余位专家评委参与了此次评审。此外,来自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的主席团代表对此次评审进行了全程监督。

今年是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的第12个年头,截至2014年,共奖励了科技成果1300余项。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在奖励纺织行业科技进步、支持对纺织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科研项目和推广纺织行业先进适用性创新成果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截至2014年底,已累计表彰、奖励纺织科技奖978项、应用基础研究26项、科技成果推广27项。

据介绍,本年度申报纺织科技奖的项目共有165项,经过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形式审查和分类补充,共有146个项目符合评审要求,包括纺织类35项、化纤产业用45项、印染24项、机械自动化42项。评审分为纺织一、纺织二、化纤、产业用、染整、机械、自动化仪器等7个专业评审小组进行。据称,今年企业联合申报项目数量有所上升,产学研合作以及产业链之间的协同创新水平不断提高,项目质量和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与应用成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经过专业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现场答辩、无记名投票等环节,评审会共评选出“纺织之光”2015年度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建议授奖项目94项,其中建议授予一等奖项目11项,二等奖项目43项,三等奖项目40项。从今年的获奖项目来看,主要集中在高性能纤维和功能性纤维的制备与产业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与技术、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支撑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等方面,代表了当前纺织科技的高水平,也预示着纺织科技的发展方向。

高勇在会上强调,《建设纺织强国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纺织科技强国的“361”目标、“十一五”期间推出的《纺织工业科技进步发展纲要》“28+10”和《纺织工业“十二五”科技进步纲要》“50+110”等各项任务为行业科技创新指明了方向,也是纺织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此次评审获奖的大部分项目将成为“十三五”期间的重点推广项目,向全行业进行应用推广,这将为建设纺织强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第4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能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对现行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规定、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行政审批(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目前,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主要是市(县、市、区)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许可、骨灰堂设立许可、殡仪服务站设立许可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成立审批等4项。实施主体是市和各(县市、区)民政局,以上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的。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能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并取得实效,领导重视和抓好学习是二个关键环节。根据上级有关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贯彻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学习动员,要求全体公务员要提高认识,把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贯穿于政务公开和机关作风建设的全过程,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抓好学习提高。

局办公室及时购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教程》、《行政许可法释义》和《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释义》等有关教材,并分发到各科室,先后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相结合等形式组织了学习,并积极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活动。此外,根据市法制部门的安排,2004年5月10日上午还组织了局机关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市救助管理站和殡葬管理所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行政许可法》考试,以考促学,使民政系统干部加深了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为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积极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的清理。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从体制上了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权限,是对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化。为确保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审批)许可清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结合起来,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清理。组织民政系统业务骨干对民政业务中有哪些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民政系统如何改革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如何加强对行政(审批)许可的监督工作等问题进行研讨,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统一起来,一并推进。

四是结合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我局坚持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把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与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并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要求,从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序等方面入手,抓住关键,加大力度,深入扎实地开展行政(审批)许可工作。首先,在办公大厅内,将业务科(股)室的工作职能、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名称等通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在服务窗口中、把实施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须提交的材料、审批标准和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图和所有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等上墙公布。其次,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抓出成效。一是抓责任制的落实。实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局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线条及科室负相应领导责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负领导责任,责任到人;二是抓配套制度建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首问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三是抓重点环节。从行政(审批)许可的实际看,重点环节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方面。我市民政系统把收费项目、收费价格和收费依据全部上墙公布,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防止以权、以职、以业谋私。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四是抓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审批)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坚决予以纠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便捷地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许可;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够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使民政部门能够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5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创新审计方法。实行分级管理,以市、县两级工会为重点,各司其职,逐步把审查审计延伸到基层;开展分类审计,根据行业、企业,经济、经费的实际,分门别类,探索审计方法;推进分步实施,坚持对县级工会“两年轮审”,对市直大系统、大行业工会制订分年度审计计划。加强预算管理审计。市总经审办要完成好对本级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预算编制的审查审议,严把年初预算安排审查、年中预算运行审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三个关”。同时,开展对县级工会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2013年,安排对县、诸暨市、越城区3个县级工会和若干市直系统工会审计,以及对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加强专项资金审计。高度关注专项资金特别是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实施监督审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公务经费支出审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关注和分析公务经费支出的渠道和结构,加强对各项公务经费支出的监督。加强审计整改。认真落实全总《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高度重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反馈、督查、回访等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加强基层基础,进一步促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

抓好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按照“三同时”原则,以新建工会组织为重点,配齐配好基层工会经审组织和工会经审干部。认真落实《条例》和省总《实施办法》,推动县级工会经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梳理、修订完善经审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务实的经审制度体系。2013年,争取出台《市工会审计操作规程》。抓好台账化管理工作。加大基层工会经审工作推行台账化管理力度,全年新增800家,健全工会审查审计档案,促进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典型培育和选树工作。注重分类指导、总结经验,着力培育和发掘经审工作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全市经审工作“十佳实例”评选。强化目标考核。完善对县级工会经审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机制,突出基础工作、审查审计和机构队伍建设,加大考核力度。配合省总做好制订《县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相关工作。

第6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近年来,县总工会经审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需要,牢固树立“领导重视是前提保障,制度机制是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是核心保障”---“三大保障”的工作思路,主动争取领导重视和部门支持,不断健全经审工作制度机制,扎实推进经审组织能力建设,切实夯实经审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了经审组织在“三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主要作法是:

一、主动争取领导重视支持

作为工会内部审计监督的经审会,领导重视程度决定着经审组织作用发挥。基于这种认识,该县经审会把积极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作为开展经审工作的关键点,以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推进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为契机,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工会经审工作形势与任务、目标与要求、思路与措施、问题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搞好工作汇报,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主动争取主要领导的重视支持。在县总工会主席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该县经审工作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一是在政治待遇上积极落实。按照省、市总关于“县以上总工会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副职配备,享受同级副主席待遇,并进入同级党组”的规定,明确了经审主任的政治待遇。二是在工作环境上不断优化。改善了县总工会经审会仅有一名主任“光杆司令”和“无人员、无精力、无经费”现状,成立了县总工会经审办公室,明确了专职工作人员,添置了必要的办公设施,同时在县内公开选聘了2名具有独立审计资格、经验丰富的特约审计员,充实了工会经审工作力量;三是在组织领导上切实加强。成立了由常务副主席亲任组长,经审会主任任副组长的全县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并将经审工作纳入工会重点工作目标实行同部署、同考核;同时支持经审会从县总本级到基层工会开展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并积极在争取部门协作等方面创造条件;四是在工作经费给予支持。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县经审工作业务需要,将经审工作经费纳入了县总本级年度经费预算。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实实在在地支持,为经审会开展审查审计,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着力健全经审制度机制

建立和完善经审工作制度机制,是推进经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该县经审会认真研究省市总关于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和健全经审工作制度机制,切实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努力实现“标准规范、制度规范、程序规范、台帐规范”工作目标,有力推进了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一是在标准上规范。严格对照省、市总《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下发《竹溪县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标准》,为全县各级经审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参照和依据;二是在制度上规范。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经审会议制度、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审查审计回访制度、跟踪督办制度、组织建设“三同步”制度、特约审计员制度、业务学习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制度等一系列经审工作制度;三是在程序上规范。严格对照市总《关于贯彻执行〈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六个工会审计规范的通知》文件规定,切实规范全县工会经审工作程序,着力规范各项审计行为;四是在台帐管理上规范。制定并下发《竹溪县工会经审工作台帐化管理办法》及《竹溪县工会审计通知书暨审计报告范本》等,县总工会经审会积极率先垂范,为基层经审组织建立规范台帐提供了参照样本。

三、扎实推进经审能力建设

第7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为摸清我县经审工作现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县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按照市总经审办的要求,近日,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际走访的形式,对我县工会经审组织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我县工会经审组织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经审组织建设情况

我县现有经审组织565、经审委员565个。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审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都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筹备、同时选举、同时报批。县总经审会主任由副主席担任,下设经审办公室。

二、经审制度建设情况

今年县总工会分别制定了《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本级工会预、决算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章》、《经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各种荣誉称号的审计制度》、《经审人员学习制度》、《对下审计整改意见书》,还制定并实施了对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完善来规范工会经审工作,促进工会经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县总经审委根据关于《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办法》、《工会审计操作规程》和《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的规定,分别对县总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全县应拨交工会经费的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应上解工会经费数进行了审查、核定。从审计情况看,县总工会在促进经费收缴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经费收入元,上解经费,比上年增长。上年结余元,期末滚存结余元。县总工会支出结构也逐渐规范合理,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有所提高,财务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加强,法律、法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工会经审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工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安排工会经审主任级别高,懂业务知识、能实际具体操作的专职经审主任少。

2、经审干部队伍难以适应工作需要。①各单位经审机构多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设置配备,工作人员兼职过多,精力有限,不能较好的开展经审工作。②工会经审干部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对工会财经法规制度不熟悉,业务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审计工作。③有的经审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经审干部对自身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会经审工作。

五、做好工会经审工作几点建议

第8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一、坚持发展为第一要义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要的就是要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思想,找准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推动工会全局工作和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工会经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经费审查监督职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工会全局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工会全局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我们必须站在工会全局工作的高度,把经费审查工作放到工会工作的全局中去认识、去谋划、去把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使经费审查工作与经费收缴工作、工会全局工作同步加强、同步推进、同步发展。一是要围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总要求,主动监督服务工会财务工作,通过以审促收,把该收的经费收上来,促进工会经费稳步增长,壮大工会经济实力,为工会全局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按照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经审组织,重视经审人员的选配,并配备专职经审干部,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组织建设与工会工作的发展相适应。三是要解放思想,进一步创新工会经审工作理论和工作理念。要认真分析工会经费审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围绕工会经费审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破解制约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创新发展的难题,进一步明确工会经审工作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工会经审工作的新理念、新机制、新方法,不断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经审工作必须树立以职工为本的思想

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经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穿于工会经审工作的始终,通过工会经审组织代表会员群众依法履行对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审查监督,实施从“源头、过程、结果”的全面审查监督。体现以职工为本的思想,体现对职工的高度负责。因此,一是要切实加大依法审计的力度,坚持把工会全部经济活动置于工会经费审查组织的有效监督之下,坚持工会工作开展到哪里,工会经审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二是要大力加强对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审查监督,保证工会经费及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保证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方向,把有限的经费用在服务工会重点工作、服务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活动上。三是要加强对工会预决算的审计审查,促进支出结构合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开展和各项职能工作的履行。同时,要按照“工会经费来自职工,使用面向职工”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保证工会经费向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倾斜,对列入预算的职工活动费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到位,防止挤占。四是要加强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三金”等使用情况进行重点专项审查审计,突出专项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各项手续是否健全,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不截留、不挪用、不滞留等重点,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真正做到专款专用,把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的关心真正落到实处。

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经审组织切实加强经费审查的基础工作

从工会经费审查的工作中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这一基本要求,首先,要在提高经审组织的大局观上下功夫。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对工会经费和资产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以法治会的重要措施,是工会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在工会全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要在加强工会经审干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应把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懂财务和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工会经审组织中来,进一步改善经费审查委员和经费审查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比例,弘扬“依法、求实、严谨、奋进、奉献”审计精神,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经费审查干部队伍。同时,要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兼职审计员、特邀审计员队伍,不断充实工会审计力量。三是,要在提高经费审查人员的素质上下功夫。要加强经审人员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鼓励和支持经费审查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提高工会审查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经费审查工作水平,为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四是,要在探索审计方式方法上下功夫。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探索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规律,及时总结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新鲜经验和创新成果,着力研究基层工会经审组织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开展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审计方式方式的转变,推动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9篇:工会审计制度范文

一、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情况   

1.积极参加支部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

2.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业务学习,一是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讲座和培训学习。二是通过网络等途径及时了解新的财税法规。

   二、工作完成情况

工作主要是三块:一是财务会计,二是税务申报,三是统计报表。涉及的公司一是XX公司二是XX公司。具体如下:

(1) 会计记帐,严格执行按部门核算和按项目核算。每月填制凭证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每月合并XX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报表,报实业集团当月财务经营状况表,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等系列报表,数量约十几张。

上述工作下半年由周宇接手,他做完以后我再复核。

(3)年末打印、装订凭证以及帐簿等会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预审。

(4)年初填报2014年度决算报表及附表,编写2014年度合并报表财务报告,并上报实业集团。决算相关的报表需要填报数十张。

(5)每月向西城统计局上报统计财务状况表、劳动工资表等。年末填报统计年报,年报报表约十余张。

(6)按月计算编制年金缴费表,办理新员工年金账户增加,新员工原单位年金账户转入等事项,另外还有离职员工账户托管。

(7)每年填报产权登记表、年检表,并提交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文件。

(8)地税申报工作。自2015年10月起,接手XX公司地税申报工作。每月计算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另外负责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税税种。

上面说的都是XX公司的工作。下面主要是XX公司的工作。

(1)会计记帐及编制报表。

(2)每月进行地税申报,每季度进行国税申报。每期需填报的申报表约十余张。

(3)每月进行社保缴费网上申报。年初计算下一年社保缴费基数。

(4)每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缴款。

(5)年初年末需准备财务资料配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和税审,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6)年初完成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我们与税务局反复沟通,并多次提交相关凭证资料。最终2014年度汇算清缴实纳税额为 万元。

三、其他工作

(1)作为财经优化小组成员,参与撰写、修改财经优化小组报告。

(2)负责XX公司德合聚富公司会计记帐和纳税申报工作。

(3)参加集团工会审计小组,对集团下属四家企业进行了2015年度工会审计。被评为XX公司集团2014年工会经审工作先进个人。

(4)其他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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