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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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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

第1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根据(x工商明电____第___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知》及市局通知精神,分局与各巡查小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状:

安全监管及控制目标

一、坚决取缔烟花爆竹集贸市场、行市、黑市和黑交易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内、商业繁华地段、人员密集场所、

加油本站、幼儿园、学校周边等摆摊设点。对经批准,合法设立的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按照固定销售点距市场___米以外,销售点与销售点间距__米以上的要求设点,决不允许变相形成集贸市场和行市。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必须证照齐全。坚决取缔、严厉查处走街串巷、走村串户销售烟花爆竹的不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市场巡查力度和密度,农历正月十七前保证每天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切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销售渠道。充分发挥_____申诉举报网络和市场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责任追究

主管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局长主管局长:

巡查一组组长:

第2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今天,区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年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刚才,安监局黄剑峰同志通报了20*年及2009年1-2月份全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并对今年的事故控制指标作了说明。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肯定成绩

20*年,面对全区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开展“两查两保”、“一禁三排查”、“奥运安保”和“百日攻坚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年共发生各类事故335起,同比下降7.97%;死亡79人,同比上升9.72%;受伤289人,同比下降14.75%;直接经济损失328.54万元,同比上升6.61%,较好地完成了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在全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被评为良好。回顾去年工作,有以下三方面值得认真总结:

(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捆绑式”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村(居)、每个企业和每个岗位。同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共追究事故责任人员9名,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责任追究5人(因沙城“12.8”火灾、蒲州“12.28”火灾),企业负责人(业主)受到刑事责任追究4人。

(二)狠抓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和“百日攻坚”行动。特别是“5·17”案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痛定思痛,动员全区上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禁三排查”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统计,全年共排查各类单位43999家,发现隐患41066项,整改隐患37261项,完成省级挂牌整治1家、市级3家、区级33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9家,立案处罚44起,罚款215.5万元。

(三)狠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营造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开展了大规模、全区性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全年共培训各类人员128123人,提高了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矿山企业、机械制造企业3个行业,相继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年实现省级达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家、市级23家,省级达标矿山企业2家,市级达标机械制造企业5家。三是不断推进安监队伍建设。去年,全区安监系统扎实开展了作风建设教育活动和企业服务年活动,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助推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清醒认识形势

抓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必须看到已有的工作基础和各方面的有利条件,增强信心;另一方面,也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一般性事故仍不能有效遏制。近年来,我区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事故死亡人数也处于上升趋势。去年,我区各类事故实际死亡数为79人,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8人,还发生了1起5人死亡的较大火灾事故,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二是安全生产隐患仍很多。企业“低、小、散”问题比较严重,劳动密集型居多,特殊的产业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加上土地资源紧缺,造成“三合一”场所、违章棚屋、民居通天房厂房、民居出租房等问题突出,化工企业布局相当混乱,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且底数严重不清,难治理、易反弹,发生事故的几率很大。三是严峻的经济形势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当前的经济环境,给广大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影响。龙湾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条件先天不足,加上企业经济效益不佳,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的更新改善、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等将更难落实,所有这些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四是全民安全意识淡薄。我区有4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习惯不良,逃生知识缺乏,往往是事故的受害者,同时也是事故的肇事者。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在龙湾务工多年后,自行租赁民房或搭建违章棚屋开设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点,隐患十分严重,很容易发生事故。五是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现在大量的工作精力还是用在突击检查和事后查处等被动防范上,源头管理、过程管理相对薄弱,特别是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还相对滞后。为此,我在这里再强调一下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主观上需要克服的四种倾向:

第一,不要重事后轻事前。当前,有些干部往往是在出了事以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往往是在痛定思痛的时候,才真正明白“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深刻道理。我们要坚决克服这种不良的思想倾向,正确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更多的精力花在社会管理上,把更多的功夫下到事前防范上,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不要重客观轻主观。龙湾的产业“低小散”,安全监管基层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的情况都是客观存在,但这决不能成为做不好工作的理由。客观上讲,与我们情况类似的地方也不少,为什么他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可以抓得上去?我认为问题的关键还是我们的功夫下得还不够,有效办法还不多,工作落实还不到位。

第三,不要重运气轻工作。目前,有些干部普遍存在的一种想法,就是出不出事故不是看工作,而是看运气。有的地方工作基础不好,但一直“平安”无事,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我要特别强调,保一方平安,决不能靠运气,要靠我们扎实的工作。即便有些事情有偶然性,但如果我们工作是到位的,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失相对也会较小;如果工作不到位,一有意外可能就是大问题。偶然性的背后都是有必然性的。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不懈地把基础工作做好,不折不扣地把各类隐患整治好,确保“长治久安”。

第四,不要重人情轻原则。现在安全生产很多工作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一定程度上是和“人情”问题有关的。有些场所、企业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治,有很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干扰,导致一些同志态度不坚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定要讲法制、讲原则,绝不能讲情面,讲关系。今天的手软,可能就会酿成明天的悲剧。因此,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同志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安全监管重大原则问题上绝不能折中含糊,对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患一定要敢抓敢管,抓实管严,树立政府监管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狠抓工作落实

2009年是建国60周年和建区25周年,也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今年,市政府下达了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20*年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数为基数,压缩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下达我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为69,比去年减少了2人,压力特别大。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结合龙湾实际,今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归纳起来就是:贯穿一条主线,突出两大重点,实现三个确保。一条主线就是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两大活动就是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三个确保就是确保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三个零增长”,确保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稳步下降,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深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要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把责任与隐患进行挂钩,对已经排查出来的隐患,要逐个落实监管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和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依法监管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事故多发的道路交通、农村道路、民居出租房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和部位的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态势。

第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制定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措施和途径,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告公示制度,将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新闻曝光,并加强与金融、保险等单位的沟通协调,联合采取有效处罚措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这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违规、违法成本过低,思想上麻痹大意的有效举措。对于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事故责任,决不手软。对于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导致辖区或系统内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的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龙湾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实行行政问责,积极推进事故的责任追究向事前警告和过程控制中的行政问责转变,做到关口前移,超前监督。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整治。隐患就是潜在的事故,隐患不治,事故难以控制。现阶段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有效遏制一般事故,不断减少事故总量。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去年的排查治理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龙湾区“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首先,要摸清底子。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旧的隐患整改了,新的隐患还会不断暴露出来。因此必须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排查,逐渐形成排查一批、消除一批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其次,要突出重点。要结合我区实际,抓好化工、加油站(点)、锅炉、导热油管、桥吊、合成革企业、鞋类企业、“多合一”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排查治理,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建筑施工、高层建筑、违章简易棚、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联合执法、新闻曝光等形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三,要强化整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重大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各类整治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分级挂牌公布,明确整改治理责任单位、整改治理督办单位、整改治理内容、措施和期限。区政府计划分3批公布挂牌40个左右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整治。各地也要建立事故隐患库,列出镇(街道)级重大事故隐患,一一挂牌,逐个落实整改措施。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一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对矿山、机械制造、建筑、交通、电力生产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等行业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指导,并组织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活动。二要把“科技兴安”作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治本措施,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产学研结合、推广示范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应用一批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要认真把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做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设计、论证、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凡安全设施没有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准论证,不准审批,不准验收,不准投产,杜绝产生新的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基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区政府专门增加了区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编制,以增强区级安全监管力量。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各镇(街道)要单独设立或者相对独立设置安监中队,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其中,列入全市经济发达“三十”强的镇(街道)要确定5人以上,其他镇(街道)要确定3人以上,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做到专职专用。要全面落实村居安全管理员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式”管理制度,以“一张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动态一览表、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平面图、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生产台帐、一个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等“五个一”为主要内容加强村居安全管理,因地制宜建立村居安全管理网络,其中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吕祖善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强调,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适当临时聘用一些大学生当安全生产协管员,这是减轻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好举措,也是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的有效办法,希望各地要好好研究实施。)要继续加强基层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和村居义务消防队建设,整合和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明确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同时,针对当前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的实际,要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积极推进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农村覆盖,抓好消防设施更新、维护和查漏补缺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消防服务能力。

第3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2012年6月9日是学生双休日的第一天,全国三地16名中小学生同日溺水身亡。其实,自进入夏季以来,人们就一直在不断地为全国各地纸媒、网媒对学生溺亡的报道和评论而痛心。

作为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笔者想,进入夏季之后,罕有学校不将学生溺水事故的防范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题教育校会、主题教育班会、校园宣传橱窗、校园广播、放学前的温馨提示、致家长公开信、给家长发手机短信、组织学生观看教育视频和写保证书、溺水事故报道图片展等等各种能够开展的活动,一直都在大张旗鼓地开展之中。为此,学校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是可想而知的。

然而,各地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为什么仍然频发?

不仅如此,学生的其他伤亡事故其实也从未间断过。

2012年6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开州路办事处张仪村村内街道上,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事件,事发时车内有13名幼儿园学生和1名司机。燃烧共造成4名幼儿死亡,1名幼儿和司机重伤,2名幼儿轻伤,另有一名现场救援的群众轻伤。

一、家庭和社会安全监管缺失的原因

1.学校很难左右所有家长的思想意识。通过家长会、致家长公开信等方式方法,我们从学生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三令五申严禁未满13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反对学生骑电动车和摩托车上下学,可是相当一部分家长仍让自己未满13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学。家长明知接送孩子的车辆在进行非法运营,明知车辆已经超载,却仍然坚持把自己的孩子硬塞进去。

并非家长无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只是他们仍存麻痹情绪和侥幸心理,总以为灾难不会降临到自己的家庭当中。

2.学校很难左右当地政府的监管行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会议和下达文件、通知的形式,一直要求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争取他们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学校师生包括部分家长,经常向有关执法部门电话举报,得到的答复经常是:“你们不要推卸责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学生都自觉抵制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都不乘坐非法经营车辆,都远离那些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怎么还会有市场?”

学校理解执法部门的人力不足,力不从心,但是在全国严防校外暴力侵害师生的那段时间里,各执法部门都能在学生上下学等关键时段派出人员到学校执勤,风声过后,学校又成了被淡忘的角落。如防溺水,原本属于村庄、社区管辖的沟河塘坝,却要求学校出面与之协调安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加强监管,甚至要求学校星期天、节假日安排教师定点巡查;如接送学生的车辆,原本应该由车管部门进行管理,却要求学校监督、举报;如学校安保,至今仍有不少地方政府未按照要求为学校配备专职保安,而是让教师轮流兼任。

从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的角度出发,学校参与监督、举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这种民不告官不究,一出问题就以“教育监管力度不够”来追究学校责任的行政意识,确实难以让学校理解和接受。

二、有效预防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措施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精神支柱,他们的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唯有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才能有效预防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1.明确责任,防止推诿扯皮。2010年9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当地政府、公安、卫生、工商等执法部门对学校安全的责任,但是,其中许多委婉、轻软的“协助学校”“帮助学校”“支持学校”“检查指导学校”的若干“规定”,其实远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

仅以学生溺水、交通事故的防范为例,除了学校加强宣传教育之外,家长应该担负起哪些具体责任?村庄、社区和交警等相关部门应该担负起哪些具体责任?因为没有明确要求,所以才会出现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之后相互推卸责任的弊端。

责任明细,是各地政府的义务。为什么《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将近两年了,许多地方政府却至今没有据此出台贯彻细则呢?即便是出台了贯彻细则,又是如何抓好落实的呢?学生伤亡事故频发的事实,让我们无话可说。

2.严格奖惩,强化责任意识。我们一直高呼“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也一直在“严惩”对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而对学生家长的“惩罚”却仅限于使其饱受孩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的余生痛苦。

第4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关键词】产品安全责任;责任链;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1.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要求企业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者即对员工、对社会和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文献[1]开发了一个CSR基本框架结构,它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决定的慈善责任。文献[2]进一步论证了CSR应包括安全、环境、和慈善。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思想,从产品监管与产品生产所构成的安全责任链入手,分析了非对称信息下责任链上游政府与下游厂商之间的动态博弈。

2.动态博弈模型

2.1 基本假设

针对产品安全责任,本文构建了一条由上游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下游厂商的生产责任所组成的产品安全责任链,来研究上游政府和下游厂商的动态博弈。上游政府和厂商是模型的两个参与人,厂商的目标是追求价值最大化,上游政府的目标是追求监管成本最小化。因为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策略空间及收益函数信息了解的不够准确,而且博弈有先后次序并重复进行的原则,此时上游政府和厂商之间的博弈构成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问题。当上游政府的监督使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的厂商的期望效用小于零时,厂商不得不把履行产品安全责任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但上游政府监督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模型中涉及到的参数及变量设定为:表示上游政府监管的概率;表示厂商履行产品安全责任的概率;表示上游政府寻租的概率;表示厂商向上游政府行贿的概率;表示上游政府实施监管需要支付的成本;表示上游政府寻租成功的风险成本;表示上游政府不监管,厂商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上游政府失职的声誉损失;表示上游政府寻租的声誉损失;m表示上游政府不寻租的声誉收益,表示厂商配合上游政府监管履行产品安全责任所支付的成本;表示厂商只顾短期利益,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所承担的罚金;表示厂商只顾短期利益,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所承担的长期声誉损失;表示厂商积极配合上游政府的行动的长期声誉收益;表示厂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数量;表示厂商生产不合格产品流入供应链下游前被查处的损失,为的增函数;表示上游政府寻租(其概率为)的情况下,若厂商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但是又为避免受处罚,于是向上游政府行贿,;表示厂商不履行产品安全责任,上游政府寻租,厂商又不行贿,上游政府收取厂商的处罚金为,。

3.结束语

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思想,从产品监管与产品生产所构成的安全责任链入手,分析了非对称信息下责任链上游政府与下游厂商之间的动态博弈,得出了重要结论。

参考文献

[1]Carroll,A.B.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1991,Vol.34:39-48.

第5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一、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与急性中毒事故。年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年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率为零。

2、积极推动项目部创建省、市文明示范工地。按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所辖范围确保完成一个以上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二、措施和要求

1、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备2~3人的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安全管理股。

2、各项目经理部要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坚持执行旬检制度。每周例会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分析研究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明确职责,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岗位责任体系,层层分解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落实到人。

4、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投入,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被淘汰的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5、提高项目经理部整体安全管理素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任职。

6、深入开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及工地环境,消除环境污染,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文化理念和文明行为的意识。

7、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标准,每旬组织一次工地自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执行“三定、一落实”措施,加强控制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围护、起重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发生,狠抓“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安全达标目标的全面落实。对存在要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应按公司所编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实施图集”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标准执行。

9、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制度。

10、应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1、公司将对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年终组织考评,对完成管理目标达标的项目部给予通报表彰,获得省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将给予较大的经济奖励。未能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1000~10000元经济处罚。对于管理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处理。

12、本责任书为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年终组织考评的依据。

本责任书经公司盖章、企业法人签字及各项经理部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生效。

公司盖章: 项目部:

签名: 负责人:

第6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关键词】风险管理;监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87-02

一、建立风险评述

(一)来自业主的风险

1.工期不合理。有的业主为了追求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经常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造成各专业公众交叉作业,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留下了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2.所选承包商不能胜任。承包商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有时业主选定的承包商很难或无法胜任所承揽的工程,无形中将问题和风险转移给和监理单位。

3.盲目干预。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当业主为了抢工期而盲目干涉施工进度及采购等工作时,监理单位无力也无权制止,是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二)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

1.业务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工程建设行业很多施工单位鱼目混珠,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却通过各种途径承揽工程,给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偷工减料现象屡禁不止。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不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和步骤施工,或在材料上以次充好,以薄充厚,弄虚作假。

(三)来自监理单位的自身风险

1.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一些监理单位缺乏独立管理能力和有效的控制手段。

2.监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法律,管理的综合性人才匮乏,对目前工程中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了解较少。

二、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这部法律,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现归纳如表1

从《条例》条例中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条例》授予了监理单位从技术方案审批权、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的职权,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未履行职责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国际惯例都没有规定监理应承担安全责任,但是既然《条例》将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那么监理单位就应切实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为此,上海市还规定监理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以保证安全管理上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的安全责任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引发的问题

1.法律依据尚欠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指出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既是社会责任,就与法律责任有所区别。企业违背了法律法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则是受到道义上的处罚,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违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都要付出代价,但这两种代价的性质和承担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与前述矛盾。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不是“社会责任”,安全责任如何承担还值得商讨。

2.建立的安全责任被无限放大。《条例》只是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使得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无限扩大。如某工程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除承包商的项目经理被判刑外,监理单位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未对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进行监督,对事故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付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除去“资格证书”问题应属监理单位的责任外,对总监的刑事处罚有失公允,明显扩大了建立的安全责任。

(三)如何承担监理的安全责任

1.现行的法律法规需要补充完善,比如:《条例》中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委托合同》中没有此项委托工作。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合同》范本,增加有关安全监理的内容,或将安全监理形式形成独立的委托合同,使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相应的委托合同依据。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即使日后出现安全事故,也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慎重,不能模棱两可。对超出合同示范要进行风险分析,对附加的工作要严格界定,防止留下争议。

三、风险管理模式下监理工作的展望

现行管理模式下,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各个阶段之间缺乏联系,未实现整个过程有机、有效控制,而且往往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阶段,造成实际工作中管理的割裂。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将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向两头延伸,一头向前延伸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另一头向后延伸至实施保修期质量保险制度。

(一)监理单位增加风险管理的工作内容

1.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和程序,并报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备案。

2.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报告风险管理状况。

3.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风险的前奏信号,以便更好地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并把相关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

4.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5.在风险发生后,保证工程继续顺利实施,迅速恢复生产,按原计划完成预定目标,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良好的控制。

6.对工程参与各方面特别是施工单位加强风险管理的教育,使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对风险管理模式的建议

在这一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下,引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一方面,由业主牵头,联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级分包商、供应商等项目营造方和参与方组成共投体,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保险和工程内在缺陷保险三个险种,将工程风险向保险公司进行转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所承受的风险,必须委托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控制,由此保险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了共保体。

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将淡化政府直接管理,引入社会中介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将改变传统的业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与被保险的简单关系,是保险双方处于共同利益的考虑,既要进行风险转移,又要设法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力求形成共同关心保险标的、相互制衡、互相补充的管理机制。

第7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关键词: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理管理;风险规避;培训

自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若干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通知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规性文件,上至行政机关下至部门机构到人掀起大家齐抓安全的热潮,充分说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社会责任非常大,全国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被处罚的很多,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监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可逆转,监理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监理应承担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我们监理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理应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那么监理企业应怎样才能做好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呢?那我们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做些什么工作值得深思的,来规避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笔者就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项目管理的心得体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看法,供同仁共同探讨。

1.解决监理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

1.1大部分监理企业对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足,完全放纵于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管理,公司不闻不问,若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才来处理已晚矣,监理企业缺乏安全责任防范机制

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自身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严重不够,责任心不强,忽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管理,认为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出了安全事故亦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近5年来,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被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例甚多,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认识不清,不学习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部门规章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业务,未认清“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形势。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应尽的责任,不分人员、不分阶层,只要参与就有责任。

虽然监理单位及个人很难承担过多安全责任,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赋予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事实上政府、司法机关对已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就安全责任对监理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打开“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看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发现建设部对监理处罚数量逐渐多于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处罚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刑事处罚均有之。所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安全责任防范机制,这是监理发展趋势所向。

1.2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

企业应建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管理流程、方法、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未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督查机构,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做不到安全定期检查,技术服务跟不上,完全依赖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担子十分的负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管理压力很大,风险也特别大。

1.3严重缺乏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人员,普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监理企业内部对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缺乏,未建立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安全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只有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标准和通知,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做好程序性资料编写与审查工作,切实起到指导工作作用

(1)编好监理规划,规划中对监理安全工作作指导性要求。(2)编写安全监理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这是监理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工作思路。(3)对承建方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配置齐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切实可行。(4)对承建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5)督促承建单位申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安全方案审查,尤其是对深基坑支护开挖降水、脚手架搭设方案、高架支模、幕墙和吊篮、拆除爆破、大吨位吊装等安全措施审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要求承建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对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的安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尤其是检查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监理检查承建方现场安全布置落实没有,如平面布置、“七图一牌”、各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2)检查承建方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到岗情况,安全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进场施工人员、机具、各种施工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4)施工人员是否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巡查,对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提出整改,或停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等等。

4.监理利用各种手段督查施工方行为,努力创造施工过程的安全环境

4.1加强巡检,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约定的处罚条款处罚

(1)认真做好监理本职工作,每天对现场不定时巡查和检查,有无不按规范及专项方案施工问题,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大检查(宜每周一次),如安全隐患频繁发生,采取不定期、突击组织参建单位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起到防范和提醒作用,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最高度,安全无小事,长抓不懈,警钟长鸣。(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签发停工令,并按约定或例会上制定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罚,仍未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任何的巡查和检查均要留下记录痕迹,以及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处理均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安全台账,这是规避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风险重要举措。

4.2制定报验程序和制度,行使工序验收权

对于出现安全隐患(包括质量安全)或承建方不整改行为,监理拒绝验收并上报建设单位,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检查和验收均要留下书面记录痕迹。

(1)大部分承建及监理单位往往重视工程上的施工工序质量报验,但忽视了安全施工报验和验收。譬如落地脚手架基础、悬挑脚手架钢构及每完成一步架的报验和验收,大型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及幕墙吊篮安装每一步的报验和验收,等。(2)用于安全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履行报验程序,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有关强制标准规定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方面往往承建方弄虚作假,监理把关不严,各方严重忽视这方面的控制。譬如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安全网取样检测,往往与现场所用材料不相符。

4.3监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采取适当手段和措施

(1)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作书面回复,监理及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查。(2)提出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签发停工令并进行相应处罚。(3)停工令下发了仍未整改,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安全专题会议,并形成有约束力会议决定。(5)获得业主支持,利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手段进行约束。

监理无论下发通知单、停工令还是向业主、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均要把握好分寸,适可而止,达到效果即可。监理要注意工作方法,表现出极大诚意和耐心,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尽量转化矛盾,在不违反原则情况下,复杂问题简单化。因为工程总是在承建方自己组织下完成,监理如与承建方出现矛盾公开化、复杂化,监理也无法很好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

第8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关键词】施工监理;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监理针对工程安全的工作方向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 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 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第9篇:安全监管责任范文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约谈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除在日常执法中因调查取证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之外,针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面对面谈话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约谈情形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督促其整改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理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约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单位组织约谈:

(一)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重大(Ⅱ级)及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中发现问题且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约谈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约谈的;

(五)其他须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约谈的。

第七条: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员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内容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告诫被约谈单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了解被约谈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管理状况,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听取单位陈述;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针对约谈的内容制作《行政建议书》。

若被约谈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第九条:参加约谈人员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约谈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进行。必要时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约谈。

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单位或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着装要求

参加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着制服、佩戴徽章。

第十一条:约谈通知

约谈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单位的应制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人约谈通知书》,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主要参加人员,送达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

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单位整改内容和期限,必要时送达《行政建议书》

第十三条:约谈记录

约谈应当做好记录并制作《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约谈主持人(或相关处室、科室负责人)、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记录应载入单位监管档案。

第十四条: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第十五条:回访检查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约谈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回访检查,针对约谈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约谈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列入信用档案,加大检查频次;

(二)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