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煤矿安全管理建议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煤矿安全管理建议

第1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建议

0引言

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三位,约为1100×108t左右,煤炭能源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约占75%以上,由此可见煤炭仍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1]。作为煤炭生产和消耗大国,中国每年出现的煤矿事故是煤炭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中小型煤矿出现安全生产问题最多。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企业整体管理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中小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国内大多数中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但中小煤矿生产中仍存在诸多潜在危险和不安定因素,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任务仍十分重要[2]。本文分析研究国内一些中小型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建议

1中国大部分中小型煤矿安生产监督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a)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移位和失位现象。由于中小型煤矿事故率比较高,一些矿主害怕承担责任,为防止以后出现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就有人钻法律的空子,雇佣别人当矿长,造成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失位与移位;b)超能力生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超能力生产是事故频发的诱因。由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急剧上升,然而煤矿安全投入跟不上煤矿本身的发展和市场需求。从市场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很多中小型煤矿都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而且屡禁不止。如陕西省铜川矿务局的陈家山煤矿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104t/a,而2004年前10个月已产煤210×104t[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2012年8月29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80×104元,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104t/a,而2011年实际产量为14.17×104t,2012年3月—7月为8.4×104t,矿井设计定员为274人,而事故发生时共有职工753人,其中从事采掘作业职工共计661人,严重超出设计要求;c)矿工特别是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薄弱。煤矿工作风险大,报酬低,因此工人都是以农民工为主。这些人知识水平低,缺乏安全常识,而一些中小型煤矿为节省成本,不愿对员工培训。这些矿工,安全意识不高,生产手段落后,安全装备简陋,以致发生瓦斯爆炸、冒顶、透水、着火等事故。“11•27”特大事故就是电工带电检修DW80型开关,电火花引爆瓦斯产生的特大事故。2014年4月21日云南曲靖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发生的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498×104元。调查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非法越界组织生产,121701炮采工作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违规串联通风、循环风,工作面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对策及措施

a)围绕开采工作重点,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模式,使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责任落实到个人,尤其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人,防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移位和失位。矿长因为要承担的责任比较多,因而有动力狠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引进先进的技术,引进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安全的控制方案。对矿井工人定期培训,让矿工学习开采技巧、开采安全常识、学习日常工作中如何自我保护,让工人认识到矿井工作的危险性,从而树立安全意识,保证煤炭开采安全;b)加大超能力生产整治力度。煤炭开采是一个统一协调的系统,其几个主要生产环节形成一个稳定的微循环系统,有任何一方面超额,都会影响这个系统正常运转,超出一定承受范围就会发生事故。因此要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定期核定和检查煤矿生产能力,同时,还要落实各项治超政策,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对超能力生产的惩罚;c)树立监管人员安全观念,建立全新的监管队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必须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力度,让所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树立安全观念,培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防患事故能力,提前预防和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企业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行事,依规建设并落实相关制度法规,相信能对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4]。

3结语

只要人们认识到中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矿井采用先进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矿工安全教育,让矿工学习安全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学习自我保护能力,并严格遵守井下各种规章制度,那么实现中小型煤矿稳步发展、安全生产指日可待。

作者:李文平 单位: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

参考文献:

[1]王子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5):94.

[2]钟显林.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12):44.

第2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煤矿是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执行。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国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0%左右,其产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突出,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事故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占全国煤矿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6.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7.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8.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9.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0.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小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1.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5.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16.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专家论证,矿井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生产。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7.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区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23.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31.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32.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3.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煤矿违规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4.保证安全培训条件。煤矿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小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委托培训。

3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36.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煤矿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

37.保障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应当落实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38.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发生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及时存储或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三、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健全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

39.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政府作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本地区煤炭行业安全监管力量,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研究制订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施煤矿的整顿关闭。小煤矿要自觉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40.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41.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小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予以资质处罚:对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责令参加复训,合格的退还其两个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和《矿长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颁发。

(二)扎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2.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3.发挥员工监督作用。小煤矿要组织员工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落实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44.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和媒体举报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等。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第3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煤矿生产的机械化水平迅速提高,煤矿运输设备大量引入,煤矿机电安全日益成为矿井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煤矿机电运输存在于生产的每个环节,并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煤矿机电运输中的隐患及原因分析

(1)管理工作不到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观念差,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生产效率,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彻底贯彻下去,在操作中无视“三大规程”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指挥、操作都存在违规违章问题。这与有些矿井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忽视生产安全和工人人身安全,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观念有很大关系。同时,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顺利的进行。(2)人员替工问题混乱。代岗替工人员临时接任工作,对所代岗的工作不甚了解,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操作能力和技术熟练度差,安全知识匮乏,容易产生盲目操作和违规违章指挥,在给所代岗的工作带来安全事故的同时牵连到其它工作,给整个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不良后果,威胁到替工人员本身和其他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这一隐患的产生与替工的不规范、缺乏相关规章和管理有关,也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责任心有很大关系。(3)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调换随意、频繁,岗位调整混乱、无章可循,这都会给矿井安全生产埋下巨大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是接受了专业的培训并取得了操作合格证的较高质量的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接受的培训是专门针对某项工作的,所以他们的工作岗位不可随意调动。如果不考虑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不注重工种的用工要求随意调增工作者,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4)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忽视地面维修的隐患排查。地面维修标准低、执行验收制度不严格,没有对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全面检查。井下安装和运行维护的隐患排查都不到位。不重视安装或安装前准备不充分,没有选好安装位置、打好安装基础,给安全埋下隐患。使用设备时缺乏日常维护,没有定期排查,不能及时更换旧的、坏的部件,从而造成安全事故。

二、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对策

(1)完善管理制度,在管理层面扼杀安全隐患。众所周知,安全工作离不开管理,管理的引导决策职能有很大作用。因此,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向管理要安全。(2)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煤矿机运工种对专业性、技术性的要求相比其它工种强很多,因此不可随意指派工作人员,任何工种都要任人唯能,要选择技术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安全意识强的工人任职。为解决临时用工问题,要尽力避免使用临时用工,并加对强临时用工的管理。(3)建立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安装验收制度。规范机电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强化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和设备的设计、购置、施工和验收的管理,强化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落实监督管理避,免监管行为流于表层,防止机电运输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全面的可行的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4)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精简人员,以岗定人,管理层和工完善竞争机制,对管理和技术人员采取竞争上岗,采用新的工资制度,将工资按技能划分为不同等级,迫使工作者主动学习安全业务知识。创新培训方式,如将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业余与重点培训相结合,内培与外培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全体工作者的素质。(5)加强矿井质量的标准化。矿井质量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只有实现标准化,才能实现统一管理,使煤矿的生产形成一定范式,避免随意生产带来的混乱与安全隐患。矿井质量标准化的落实,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生产效实现到多倍的提高。将矿井质量标准化当做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并由静态达标转向动态达标,提高对生产过程的重视度,实现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达标。矿井的领导和管理层面要注重标准化的实现,以决策者的身份推动矿井质量的提高。本文通过对煤矿机电运输的隐患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了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希望能给减少矿井工作中的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提供好的建议,为矿井的安全生产、稳步增产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第4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监察效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

引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2004]79号)精神,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格局。作为承担“国家监察”职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成立15年以来,在国家局、省局、分局三级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持续的煤矿安全整治活动,督促关闭和淘汰了大批不符合安全基本条件和产能落后的煤矿企业,规范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有力推进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何在新的条件下抓住问题的关键,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是需要认真研究、深入思考的严肃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自身定位不准与地方监管职能重叠

2004年国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格局,赋予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监察”的职责。但在实际的监察工作中,基层煤监机构仍把工作重点放在检查煤矿企业现场安全隐患上,很少对企业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安全制度以及落实人员岗位责任等安全基础工作进行监察。同时,弱化了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工作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重心偏下,监察效能低下,具体表现在“三偏重三轻视”。偏重检查,轻视监察:日常监察工作还没有摆脱“安全员”的影子,到矿就下井,多数以去某面、某头为主,未考虑各生产系统的完整性。对企业安全管理资料检查不规范,不深入,着重放在了有无上。忽视企业安全机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在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管理根基,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方面仍很薄弱,未起到治本的效果。偏重提意见和建议,轻视工作效果的督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是煤监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多年来煤监机构采取的多为座谈会的方式,内容仅限于制度建立、会议记录、监管计划、安全规划等书面资料的检查;检查结果也多以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书和建议书形式进行通报,在检查的高度、深度、强度等方面还做的不够;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工作仍建立在沟通协调上,未起到监督落实的作用,没有引起地方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效果不明显。偏重计划完成,轻视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目前煤监机构通过规范监察,已全面实施按监察计划开展监察。按照全年对辖区煤矿实施全覆盖监察的要求,年初制定全年每个月的监察计划,经由上级批准,中途如有变化,需要提前请示上级批准,否则必须按计划完成。在监察人员有限的情况下,除去行政许可、事故调查、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等,完成监察计划成了每月的头等事项,留给跟踪督办重大隐患的时间很少,影响了重大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在完成监察计划和重大事项处理上没有安排好轻、重、缓、急。

1.2行政许可软化,准入标准过于宽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行使“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等行政许可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很多煤矿带着问题闯过一关又一关。一方面因地方政府追求经济指标,鼓励新建煤矿抓紧建设,尽早投产,催生了一批未批先建的非法项目;煤矿企业人为降低灾害等级,逃避监管,以减少投入;一些中介机构混淆概念,替煤矿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应付安全监察。另一方面煤监队伍受监察力量、专业知识不足的限制,行政许可过程没有做到稳妥、精细、使一些潜在的问题溜了过去,同时行政许可制度和环节设计上还存在问题,过度依赖监察人员而忽视了专家组的作用。

1.3监察队伍各种能力有待加强

创新能力是一个集体向前发展的助推器,担当力是一个单位克服艰难困苦屹立不败的自信源泉,凝聚力是一个团队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经过多年锻炼和成长,煤监队伍已经成熟。但受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对监察人员追责趋于常态,“尽职免责”难以实现,在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中造成不小的震动。部分监察人员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个人自扫门前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严重损害了队伍的创新力、担当力、凝聚力。致使队伍不主动开展工作,得过且过;不主动出主意想办法,满足于按部就班;不主动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己,满足于过得去。

2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2.1转变思路解放监察力量提高监察层级

从繁重的监察计划中解脱出来,从现场安全检查的琐碎事务中抽出身来,把力量集中到抓重点、抓大事、抓基础、抓落实上。通过抓大放小,减少与监管部门业务上的交集,重点集中到督促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上,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人员多、手段多、信息多的特点,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监察效能,树立煤监机构的国家监察权威。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的原因:①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安全监管实行地方分块管理,两者没有隶属关系,煤监机构对地方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没有约束力;②煤监机构人员有限,辖区线长点广,监察任务繁重,检查指导工作从形式到内容都较肤浅,更无暇顾及地方监管部门对检查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强化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①要通过制度建设强化对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检查制约力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才能使国家监察回归本位;②监察机构应主动通过“三项监察”形式,以对煤矿抽查的方式,通过监察结果来反映地方行业监管状态和企业安全管理状态,适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对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把现场安全管理的细节、小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交给企业和地方监管部门,凸现煤监机构行使国家监察的层级;③在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其监管工作的落实上,着重检查其监管实绩;④将煤监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与地方政府考核其监管部门年度工作适当挂钩,对监管部门形成约束,推动监管部门对加强安全监管意见书及建议书的落实工作。削减监察计划,把监察的力量集中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建议通过矿井安全评估,对安全条件较好,安全放心的矿井适当延长监察周期,从而消减监察计划,减少监察频次,多留出时间和精力监察辖区的重点煤矿和解决煤矿重点问题,盯死看牢,不解决问题决不罢休。同时挤出时间加强监察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察队伍的整体能力。突出重点、难点监察,落实“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煤监机构应在日常监察中改变以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监察方式,突出监察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环节和各生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要把监察重点放在高瓦斯矿井的抽采系统、水害严重矿井的防治水措施、矿井各生产系统的可靠性、重大隐患的整改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加强煤矿安全机构健全、制度健全、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对监管监察指令及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确保监察有效,提升监察效能。

2.2严格行政许可把好煤矿准入关

建议根据审查需求聘请安全技术业务专家,增强审查力量。同时完善行政许可环节设计及制度建设并严格落实。并在审查环节中重视专家组审查意见,减小对监察人员审查依赖。在具体许可中,要明确分工,对照规范标准,严格把关。进一步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实行“问题倒查”追责制度,发现把关不严的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3强化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监察执法队伍,是保障和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的必然要求。在队伍建设方面,要突出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提升队伍的综合业务能力。要建立完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诫勉谈话、争先评优等制度,完善执法队伍综合能力评价体系,同时提高相应待遇确保队伍稳定。在当前新的形式下,只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才能保障煤矿按监察的有效有序运行,才能更好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3结语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对新挑战,应转变思路,积极开创新局面。监察工作要准确定位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能,明确各自的权责;认真厉行行政许可,严格准入标准;强化监察队伍建设,创新监察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郭刚.科学改进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J].中国煤炭,2012,38(7):105-108,118.

[2]杜进栋.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思考[J].中国煤炭,2013,39(11):116-119.

[3]谭德平.煤矿安全生产生监督机构模式探讨[J].安全监督,2009,16(6).

[4]杨卫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及改革探讨[J].中国公共管理,2009,25(4).

第5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是一项社会性问题,关系到煤矿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传统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和弊端,必须积极改革传统方法,创建全新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关键词:

精细化;自主化;煤矿;安全管理体系

传统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局限性,通常只局限于表面的管理,未能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没有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精细化划分,实际的安全管理中也缺少执行力,安全管理自主性不高,导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安全问题频发,极大地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问题,为煤矿企业以及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有必要重新改革完善煤矿安全管理系统,采用精细化、自主化的安全管理模式。

1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1.1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大前提,然而,当前的很多煤矿企业却依然缺少积极的安全排查意识,安全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将重要且关键的工作流于形式化,为日后的煤矿开采埋下隐患,使得安全故障问题频繁出现。

1.2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化对于煤矿安全管理来说,其管理工作应该落实到方方面面,从矿层顶板、机电装置,到瓦斯管理,再到火灾防范等,都必须积极落实。然而,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却相对粗放化、简略化,不仅没能细化安全管理,没能针对每一个环节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一些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也不到位。煤矿企业往往为了控制生产成本、减少资金支出,而无视一些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盲目开展生产,必然为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埋下祸根。

2精细化与自主化的煤矿安全管理

2.1精细化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执行理念所谓的精细化管理简单说就是利用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控制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因素和事故发生概率,以此来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具体涵盖以下方面内容:第一,人性化管理。把人的安全置于首位,精细化煤矿安全管理就是围绕人的安全管理,这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与核心所在,利用精细化管理方法来保护工作人员、维护煤矿工作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精细化安全管理的积极意义。第二,量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形成一定的量化标准,借助煤矿生产的相关数据、信息等来强化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益。第三,协调化管理。实际的煤矿生产工作中,会牵涉到资金、信息、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分配,必须加强对这些生产因素的统筹、协调与分配,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达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在安全前提下获得最优管理效果。

2.2煤矿安全精细化管理的实施首先要创建一个精细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该系统来明确煤矿整个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隐患问题,以及相关安全标准等,利用隐患问题、安全标准来指导、约束并监督煤矿生产。第一,积极教育、培训煤矿生产人员。必须加大对煤矿职工的培养力度,实行规范操作,防止由于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工作不到位、操作技术不合格等导致隐患问题的出现。第二,重视煤矿生产条件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对一切同瓦斯、粉尘、火源等相关的因素进行一一排查,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为煤矿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2.3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系统从当前来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频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没能积极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安全事故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与解决,或者一些职位、部门之间的工作出现了交叉、交替现象,没能形成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划分。在精细化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必须形成细致、清晰、完善的安全职责划分,创建一套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职责系统,系统内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具体的岗位、个人,以此来防范安全隐患的出现,有效控制事故问题的发生,即使出现隐患危机时,也能够根据问题的类型找寻对应的职责人员和岗位,从而促进问题的高效解决与处理。

2.4积极组织煤矿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煤矿企业要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须让全体工作人员形成积极的安全管理意识,自觉配合安全管理工作,煤矿企业高层负责人必须加大对精细化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将精细化安全管理理念融入自身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中,切实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在思想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根据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展开有秩序、有规则、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重点要加强对一线矿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对于煤矿技术性工作者,要加强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能够切实遵照相关安全规范展开操作。同时,也要强化安全知识的传授,让全体煤矿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安全防范知识,遇到困难时能够利用自己所学的安全知识防范危险,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此外,精细化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需要一套考核制度、激励制度的约束,煤矿企业要积极利用这套考核制度来监督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设置合理的奖惩方案和制度来积极有效地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以此形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约束和监督。

3总结

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要、责任重大,它关系到我国能源产业发展,关系到煤矿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传统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和弊端,必须积极改革,创建全新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精细化煤矿安全管理,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才能维护煤矿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陶化冶.美国煤矿安全与健康状况对我国煤矿安全与健康的启迪[J].煤矿安全,2006,8.

[2]韩宏伟,等.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现状主几点建议[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5,6.

[3]张红鸽.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危险源辨识方法研究[D].太原理工大学,2007.

[4]魏永强,李海伟.煤矿安全科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煤炭,2005,11.

第6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

1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基本情况

1.1概述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是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一项重要创新之举。笔者自2011年连续6年在煤矿开展现场评估的实践证明:帮助煤矿查隐患、提建议、促整改、强基础,对煤矿安全生产以及安全基础建设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1.2现场评估的依据与要求现场评估是一项综合过程,依据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的评估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方式,通过在煤矿现场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交流,从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经交流讨论后形成结论。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山东煤监局“五不准”要求。1.3现场评估的内容2011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7个专项;2012年至2015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防治水、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职业卫生、紧急避险、安全标志、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等20个专项;2016年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冲击地压防治、机电、运输、通风系统、瓦斯与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与防治水、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培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应急救援等16个专项。

2现场评估的实施

2.1制定指导方案从评估组组成、专家选聘、现场评估要求及流程等方面制定指导方案,以使现场评估工作有所遵循。2.2组建评估组评估组一般由1名领队、11-12名评估专家、3名保障人员组成。(1)领队:由本中心人员担任,负责评估的日常组织、安全管理与廉洁自律,签发评估报告。(2)专家组:结合省内不同区域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特点,选聘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依法行事,具有丰富经验的知名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并划分为综合保障、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职业卫生等专业组,负责各相关专业的评估,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编制修改所评估的专业报告。指定1名技术业务优良、责任心强、善于管控的专家任专家组长,负责专家组的工作,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保障人员负责评估组的后勤联络工作。2.3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时间一般2天/矿。主要有首次会议、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核查及交流、专业组讨论、集中讨论、末次会议等环节。(1)首次会议由领队主持并简要介绍现场评估有关事项与要求;专家组长对专业分工、时间进度等做出安排;矿方结合采掘工程平面图介绍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六大系统”建设与运行、灾害预防与控制以及职业卫生等情况。(2)查阅资料与现场察看。按照分工,在查阅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图纸的基础上,对井上、下现场进行察看,并携带噪声计、风表、米尺等工具进行简单测量。根据资料与现场察看情况,进行符合性、一致性核查。发现问题,向矿方陪同人员讲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充分交流沟通后提出合理解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利于问题的整改。(3)评估结论。根据查阅资料、察看现场情况,专家之间对发现的非自身专业问题及时相互交流通报;各专业组交流讨论初步确定需要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提交评估组集中讨论后形成最终的现场评估结论。(4)末次会议。领队主持,专家组长通报评估结论并征求矿方的意见,如无异议,双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现场评估的特点与成效

3.1特点(1)借脑用智,查缺补漏。安全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时无处不在,企业自身熟视无睹、习以为常。依靠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对制度建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既查问题,又提建议,出谋划策,促进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系统性与深层次问题。(2)全面覆盖,细查深查。充分利用专家专业优势,对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和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全覆盖,对系统各环节、要素进行解剖式诊断,有利于发现问题。(3)抓大带小,上下兼顾。关注大系统、大问题,同时,不放过小问题、小隐患;对井上与井下、制度措施与执行落实、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等环节审阅察看,做到统筹兼顾。(4)与时俱进,针对性强。结合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例如“打非治违”、“四化”建设等有针对性的评估。(5)重视服务、推广先进。从事煤矿技术与管理工作多年、积淀深厚的专家们发现问题时积极与矿方人员交流沟通,从制度建设、规程编制、现场管理等方面传授经验,同时,注重宣传先进技术、先进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方法等,带动矿方人员提高水平,推动基础建设。(6)认真通报,及时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书面通报矿方;对有可能构成重大隐患的,及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消除隐患。3.2成效(1)注重评估效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2011年针对小煤矿多的现实,重点关注机电设备及其管理薄弱环节,发现某矿井下配电柜使用闸刀开关,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012年职业卫生纳入评估专项,对职业卫生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进行重点评估,督促煤矿企业尽快落实到位;2013年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要求、管理维护、验收、监督检查等进行重点评估;2014年在关注“四化”建设的同时,针对省内冲击地压矿井与采深超过800m的矿井实际,专门聘请省内冲击地压防治专家进行重点评估,发现某矿3203采面已形成孤岛开采后,建议其在未装备微震与应力观测系统前停止回采,并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2)注重现场实际,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查出的架空乘人装置制动闸磨损失效、运送柴油油罐机车轮对挡盖缺失、局部供风量不足导致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等影响生产安全的急切问题,要求矿方立即做出现场处理。(3)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2012年结合淘汰设备使用,2014年结合“双七条”、山东煤监局“九个七条规定”,以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6年防范煤矿大事故等,充分发挥技术机构的专业优势,紧密配合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充分体现了评估工作与监察执法的时效性与紧密性对预防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山东煤监局持续深化“六个执法”、提升123工作思路,2015年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创历史最好水平,96%的煤矿实现了“零死亡”,全年发生一般事故6起,死亡8人,百万吨死亡率0.055。(4)交流提高,提升安全基础建设。评估专家长期在煤矿一线工作,既懂技术理论,又有实践经验;既精通煤矿设备性能、采煤工艺,又了解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提出解决的思路、方案和建议,并与矿方技术人员沟通交流,起到了现场培训、传帮带的效果,使矿方人员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提升了水平。笔者现场评估矿井2011年15处、2012年42处、2013年60处,2014年69处、2015年29处、2016年正在进行中。从评估的情况看,2012年有的矿井发现问题及提出建议90余条,2015年减少至30余条,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安全基础建设逐年提高。

4结束语

通过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感到:煤矿企业将安全管理与评估工作有效衔接,评估已经成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认真细致地开展对标自评,促进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煤矿企业结合“四化”建设,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益补充,是引进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动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的创新。如果能采用政府划拨专项经费,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评估,同时,结合大数据对评估结果进行利用,将会使评估工作更有成效。

【参考文献】

[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Z].2011,11号.

[2]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Z].2012,137号.

第7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行为安全管理(BBS);行为预警;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评价

许多煤矿安全专家开始了基于行为安全管理(BBS)的研究,结果表明[5-8],将BBS应用于煤矿安全管理中能有效提升矿工的行为安全水平、降低企业事故率。因此,有必要将煤矿人员行为的管理与煤矿现有的信息系统相结合,将BBS应用于已实现的煤矿安全管理与评价系统,拓展出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模块,并将矿工不安全行为的统计分析结果作为煤矿安全评价模块的人文因素数据依据,大大减小预测与实际的评价误差。

1煤矿行为安全管理及预警方法

1.1煤矿行为安全管理流程行为安全管理[2-3](Behavior-basedSafety,BBS)方法是通过对工作现场中员工的行为进行系统的观察与纠正,来减少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安全事故。BBS的简要过程为定义:目标行为,确定具有安全隐患的关键行为,以此作为行为观察的依据;行为观察,观察员对工作现场中员工的行为进行不定时观察与纠正,并收集观察数据;行为干预,BBS领导小组根据观察数据的分析结果,开发并实施干预策略;业绩评定,统计分析观察数据,评估安全绩效,由此提出安全工作改进建议。许多专家将BBS法应用于煤矿安全管理中,有针对性的建立行为安全考核和激励制度,结果表明,矿工意识到安全行为与其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增加了的安全意识,并且提升了煤矿企业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对行为安全管理的在煤矿行为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得出BBS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实施流程(图1)。1.2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方法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同与粉尘、瓦斯、温度等易于量化和察觉的物理指标,因此,通过对矿工行为的深入研究,首先需要根据煤矿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属性划分和人员属性划分,再根据不安全行为类型做出相应的安全预警措施。具体安全预警方法[9-10]如下:1)报警。井下一些特殊区域只允许特殊的工种或领导进入,当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入该区域时属于违章行为,应有警报。2)超员报警。煤矿井下一些区域规定了最大的工作人数,超过限额则属于区域超员,例如采掘面、罐笼超员都是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违章行为。同样,对于区域超员现象,会有报警。3)井下工作超时报警。超时工作时,员工一般都处于疲惫状态,安全意识薄弱,不安全行为发生率较高。同时,职工在井下尤其是采掘区等煤尘较大区域超时工作,对健康存在很大危害。因此系统会记录人员上、下井时刻,当员工的入井时长超过时限则报警。4)井下长时间未移动报警。如果职工位置长时间没有变化,则有可能出现受伤危险或者睡觉行为。因此,针对此现象应有警报。5)违章蹬绞车报警。违章乘坐运货绞车,是煤矿严令禁止的违章行为,尤其是斜井蹬车更容易造成职工外伤事故甚至危及生命。可根据职工所在位置是否位于绞车道上;职工行进速度是否和绞车速度相同(一般的运货绞车平均速度为5m/s左右);此期间是否是绞车开动时间,来确认违章蹬车行为,发出警报。

2BBS与煤矿安全管理评价系统进行结合

根据BBS在煤矿中的实施流程以及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方法,将BBS与煤矿安全管理与评价系统结合[11-12],拓展出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模块,旨在实现煤炭生产过程中矿工行为的信息化安全管理模式。将行为安全管理方法应用到煤矿安全管理与评价系统后,系统整体架构图如图2。数据采集层通过人工录入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数据接口2种方式实时收集施工现场的信息,包括施工方案以及人员、设备的属性和位置信息等。数据分析层结合软件层算法,判断矿工的不安全行为,给出安全预警反馈,同时对行为安全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可视化展示层为煤矿行为安全管理与预警工作的人机交互接口,当有警报信息发出时,使安全调度指挥人员能根据煤矿井下行为安全的实时监测,执行安全应急预案措施。由此,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模块的功能框图如图3。

3BBS在煤矿安全管理与评价系统中的应用

3.1行为安全预警的实现系统采用ASP.NET技术和SQLServer数据库进行了煤矿行为安全预警模块上位机的开发。在施工过程中,当具有安全隐患的不安全行为发生时,报警信息根据事故类型自动发送短信至相关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可根据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以及井下人员的位置信息,立即执行相关安全管理程序来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必要时调用系统的应急预案模块进行紧急疏导措施。3.2安全评价的实现系统运用C#与MATLAB混合编程技术将基于遗传算法优化的小波神经网络算法应用到安全评价模块,等级评价标准见表1,选用兴隆庄煤矿安全评价专家评价表[13]中的原始数据,同时将行为安全数据的统计汇总结果作为煤矿安全评价中人为因素的可靠依据,将预测值与专家给出的标准值进行误差分析,预测误差对比情况见表2,评价结果界面如图4。预测平均误差为0.23%,大大减小了预测与实际的评价误差。

4结语

第8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19世纪60年代,由于过多的煤矿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美国国会也曾提出关于成立联邦矿业局的法案,以建立联邦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然而由于受当时对煤矿安全认识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经验不足,法案极不成熟,因此,法案颁布后没有推动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的建立,当然对煤矿安全几乎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矿山灾害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如西弗吉尼亚州造成362名矿工死亡的矿难(美国历史上有记载的最重大的矿难),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民众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以控制严重的重大事故的发生。在18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治理煤矿安全的第一部联邦法规,标志着规范矿山活动的联邦立法的开端。由于该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的规定较为宽泛,所以没能够有效地规范煤矿开采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矿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数仍然超过2000人(1907年人数更是高达3000多人),这一时期(20世纪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国采矿史上最为黑暗惨痛的时期。于是国会1910年通过成立矿业局的法案,隶属内政部,同时赋予矿业局管理采矿企业安全的责任,以减少采矿引发的事故,这是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建立的重要标志性事件,自此,矿业局会同各主要产煤州陆续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些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同时还加强了煤矿通风设备和安全仪器(如瓦斯检测器等)的开发和应用。这些安全措施的实施明显地促进了美国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但当时国会出于保护资本主义高度自由市场经济环境考虑,未授予矿业局进入煤矿的调查权。直到1941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烟煤和褐煤矿井全国性安全法规,并在煤矿区开始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派驻煤矿安全监察员和检查员,依据该法文,联邦调查员有权进入煤矿,进行年度检查,获取相关信息,但没有制定和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条款,这一举措使煤矿事故率下降,1947年国会授权又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煤矿安全的联邦法规,到1949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85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3。

(一)修订完善阶段(1952~1976年)以通过《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为标志。1951年12月下旬西法兰克福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矿工遇难,再次引起公众极大关注,1952年第82次国会将《公众法552》颁布实施,并通过了《1952年煤矿安全联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灾害,要求对地下开采煤矿进行年检。规定了地下开采煤矿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对高瓦斯煤矿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该法案赋予联邦监察员更大的权力,有权下发撤离危险区的命令和违纪处罚通知,规定州监察员在州的计划体系下进行监察时也须遵守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对于不听从撤离指令或拒绝调查员进入矿区检查的矿主,将给予民事处罚,但并未对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规定。该法案有37条是关于煤矿安全与健康的标准,增加对无烟煤煤矿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矿和那些矿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矿。可见1952年的法规仍存在许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员会对之修改,取消了关于小规模矿井(井下职工少于14人)免检的规定。煤矿灾难性事故仍然接连不断的发生,要求建立一支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关报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6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联邦法案》,将1952年煤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井工开采矿山,该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标准分为建议性和强制性两部分,增加了对小型地下煤矿企业的监管,明确提出了对地下矿山必须进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检,对于屡次违规的矿山,联邦监察员有权下发违法通知和关闭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训项目等。然而,煤矿重大恶性事故依旧不断发生,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立法进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于是1969年国会通过《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通常简称为《1969煤矿法案》),该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严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所有煤矿,并规定露天煤矿一年必须进行两次安检,井工开采的煤矿一年必须进行四次安检。该法案扩大了联邦政府对煤矿的执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规定对所有违规行为要处以罚款,并制定了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例,规定了针对所有煤矿的更为严格的安全标准,并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规定了对因煤尘吸入(尘肺或“黑肺病”)引起的进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残废的矿工的赔偿。《1969煤矿法案》比《1952年煤矿法案》前进了一大步。它不但规定了详尽的强制性安全与健康标准,还规定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制度。该法律规定若发现违法作业时,矿主将受到警告、罚款以至关闭矿井的处罚;对于故意违法的矿主,由联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监察机构有权调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责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个矿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经理被判3年徒刑,罚款7.5万美元,公司被罚款10万美元。1977年,煤矿违法事件罚款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左右。《1969煤矿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煤矿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对煤矿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续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数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二)日臻成熟阶段(1977~至今)以《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的通过为标志。在1969年《煤矿安全与健康联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法》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来,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国国会通过《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简称《矿山法案》),1978年3月9日当时的卡特总统签署生效。该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矿山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将内政部内部的安全管理职能从内政部划转归劳工部,新机构命名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由一名副部长领导。二是根据该法案设立了独立的“矿山健康与安全联邦调查委员会”,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进行独立的监督(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做出的强制性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使煤矿生产和安全健康监督监察最终形成了高度独立、相互分权制衡的科学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强。三是加强了所有采矿工业的联邦健康与安全规定,将煤和非煤开采包括在一个法案内。四是大大加强了“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权限,调整并加大了联邦机构的设置。五是规定了矿工代表可直接参与矿山安全事务,为工会和工人参与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证,改善了矿工权利,加强了因矿工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受矿主报复对矿工的保护,鼓励矿工及其代表多参加与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活动。六是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研究和矿工安全培训。七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八是规定所有地下煤矿必须拥有救援队。2006年国会进一步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修订补充了《矿山法案》中地下开采煤矿应急方案,专门制定了地下煤矿应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关矿山救援队和废弃矿区的新规定,规定了矿山灾害发生后的报告制度,即矿山灾害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并增加了矿山事故的民事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发生矿山事故的成本。美国煤矿目前执行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主要是1969年国会通过,1970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1977年10月国会通过,11月9日颁布实施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一般简称《矿山法》;2006年国会通过《矿山改善与应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补充。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执行机构是隶属劳工部的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它的监督与复审则是一个独立的由总统任命的执法机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它的职能是监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依法行使权力,受理机构和个人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决定的投诉或复议,从而使其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为了更好地执行《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联邦法》,美国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详细的、便于操作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时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一整套详细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细则,汇编入《联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据煤矿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现状补充修订一次,成为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执法的重要依据。执法和监督在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执法监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预防、调查处理和最后的仲裁组成。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授权,主要任务是强制执行法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消除矿山死亡事故、将危害程度减低到最低点;保证使美国矿山的安全与健康环境得到改善;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在联邦层面上成立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根据《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职能则是对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复审(其5名委员由总统直接任命)。从而形成了煤矿安全管理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完整的闭环体系。

二、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与立法发展的主要动力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891年前美国煤矿无法可依,煤矿事故频发,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矿立法和安全管理最为完善的国家,每年生产煤炭超过1.1Gt洗精煤(相当于1.6Gt原煤),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少于30人,120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推动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立法进程的主要动力反映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动力,即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条件和相对自由的社会舆论环境。由于经济社会相对发达,整个社会对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较低的容忍程度,煤矿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媒体跟踪追捧,舆论高度关注,产生巨大社会压力,引起政府和全社会对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视,从而大大推动和加快煤矿安全立法的进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顿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号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矿工遇难,几天后矿井被封。同日,康苏尔煤矿发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矿工死亡,触发煤矿,社会舆论哗然;在此之后,又有发生了几次矿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矿工死亡,事故的不断出现,使得采煤业成了美国最危险的职业;同时,成千上万的矿工由于吸入过量煤尘而患尘肺病,致死致残严重,迫使美国联邦政府制定更加严格的煤矿法规。二是行政动力,1973年,通过行政手段(内政部部长签署行政命令),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局,该机构独立于矿业局,负责实施以前由矿业局行使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职能,避免了矿业局既负责矿山资源开发,又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当资源开发与行使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矛盾时难以处理的问题,从而使矿山安全管理体制向独立、分权制衡迈出了重要一步。美国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主导,从煤矿安全事故中总结惨痛教训,完善煤矿安全法规。几乎每一条煤矿安全法规背后都有对应的事故教训,煤矿煤矿事故发生后,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组,对发生事故的内、外部原因进行系统深入调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学分析的调查报告和煤矿安全修法补充草案,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如《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过程即是行政推动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证。该法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执行,已经影响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35年以上,并将继续产生影响。该法案的实施,推动了煤矿安全产生历史性的变化,安全状况持续改善,美国煤矿安全形势得到彻底改观,恶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绝,工伤事故率稳步下降。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由1977年的272人(百万吨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7,进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52.9%。从1980年起,美国对煤矿安全考核采用20万工时死亡率。进入90年代,美国煤矿事故伤亡人数继续减少,是历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万工时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矿进入到了长期安全稳定的一个崭新的本质安全生产阶段,引领煤炭行业成为美国安全状况最好的行业之一,行业社会形象达到大大改观。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知,煤矿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径是:(1)煤矿发生安全事故;(2)强烈的公众反响;(3)事故调查与案例分析;(4)经验教训总结;(5)提出修法议案;(6)立法机构审议通过修法。其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调查;第二步,由劳工部长主持,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或咨询委员会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议,草拟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的方案;第三步,通过国会参众两院小组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经两党议员辩论;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见后表决通过;第五步,总统签署生效成为正式立法],并严格实施。

三、结论

第9篇:煤矿安全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煤矿机电;安全监管;问题;建议

1我国煤矿安全现状总结

(1)煤矿自然灾害多,开采条件差,地质情况复杂,易出现重大事故。(2)煤矿数量较多,大小规模不统一,生产水平落差较大。(3)在对小煤矿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后,开采技术条件更加复杂,开采难度增加。(4)煤矿机电对安全投入存在欠账,没有足够的安全技术设备。(5)煤矿机电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员工组成复杂,管理难度大。

2对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的思考

2.1管理体制复杂、效率低

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体制复杂、不明确,虽然管理部门众多,但是多个部门同时管理一个煤矿的现象时常出现,这些部门往往都没有足够的权限,且管理上重复冲突。另一方面,煤矿企业无所适从,一味地应付上级检查,缺乏对安全监管的规划和努力。这样一来,严重浪费了人力管理资源,使得监管效率降低,为煤矿机电安全留下了一个大的隐患。

2.2管理部门权责不分明

煤矿企业中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不清晰,各部门职能重叠、工作交叉,人事调动异常,使得业务流程更为繁琐复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无人承担,互相推脱。这种部门职能重叠和责任推脱并存的状况只会极大地降低工作效率,增加安全隐患。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比如不同法律规定不同部门履行同一职能,法律的不完善更加导致了部门职责混乱。

2.3管理部门不独立

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察机构实际上不仅具有煤矿机电安全监察职能,还有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且煤炭生产部门与监督部门联系紧密,部门不专一,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2.4对煤矿作业设备的管理不重视

分析近几年的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可以发现不少案例是由煤矿作业设备不安全导致的。而煤矿作业设备不安全是由于企业平常不重视对这些设备的管理和保养。负责管理设备的人员不能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时常忽略了一些小部件的损坏,而往往造成事故的都是些容易忽略的问题。另外,煤矿企业只注重高产量高利润,对设备的安全以及管理投入过少。

2.5矿工专业素养不到位

许多煤矿为节省成本和偷懒,缺乏对矿工的安全培训。一方面,专业素养不够的矿工,缺乏经验和意识,在矿井中容易无形地做出不安全行为。另一方面,矿工对自身安全不够重视,缺乏维权意识,任由一些煤矿企业侵犯合法权益,任劳任怨。

3对我国煤矿机电安全监管的建议

3.1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煤矿企业应当确立正确的精细化管理观念,细化管理体制,建立明确的标准。将煤矿监管职能交给特定的部门,打破多个部门同时管理同一煤矿的局面,并赋予该部门足够的权力,增强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另外,重新划分机构职能责任,加强各部门机构的独立性,避免责任互相推脱的现象。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工作并订制目标,加强考评监察力度,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体制。

3.2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制定的煤矿机电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而言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急需一套完善可行的法律体系。在安全监管中,应当由上之下制定纵向监管流程,完善法律规定不分明的地方,明确法律职责。同时,煤矿企业应当恪守执法,严格遵守,认真落实,从而发挥出法律真正的效力。此外,法律应当加强对矿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关注矿工的生命健康,重视安全问题。

3.3加强设备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改善矿工们的作业条件,加强设备安全的管理,重视容易忽视的隐患。在引进新设备时,相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把关,不能为节省成本和偷懒而不把作业人员的生命当回事。在检查维修设备时,工作人员应当细致谨慎,不放过任一个可能造成问题的地方,此外应当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区分开安全设备和存在隐患的设备。对于过旧或者损坏严重的设备,应当及时更换,停止使用。

3.4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煤矿企业应当重视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采取多种手段来提高矿工们的职业素养。煤矿工作人员需要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企业应及时更新安全技术和知识,并及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授导。企业也应鼓励内部交流,使员工们掌握更多的工作经验,以及增强团队合作能力。

4结语

影响煤矿机电安全的点面有很多,本文只针对安全监管方面来探讨。本文把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及监管问题浓缩总结,并对这五个问题一一思考,给出了四个针对性的建议,煤矿机电的安全监管需要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共同参与。

参考文献:

[1]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4(7):72-75.

[2]王建群.资源整合后宝丰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对策[J].中州煤炭,2006(6).

[3]胡文国,吴栋,李乐夫.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07(6).

[4]张柏林.我国煤矿安全行政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5]李俊.煤矿安全管理要素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2).

[6]汪永芝,吴健斌.浅析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煤炭工程,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