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经济调节手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采取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式实施调控
改革开放的概念主要是在三中全会中提出,这一概念也一直为主要的经济调控方式执行。在其执行期间,我国的经济主要采取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以此实施宏观调控[1]。在此期间,对于社会中一些资源的合理分配主要通过计划手段进行,即一些行政手段。然而,针对一些经济领域内的活动,若行政手段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控,在此基础上才会使用市场调节的形式进行调控。在此之前,我国主要采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进行调控,使用这种调控手段,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都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难免造成经济落后的现象。
当决定采用以市场调节为辅的调控方式时,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当时,我国农村已开始实行,在此基础上城市也开始不断扩充企业的经营规模,以此达成企业在营运的过程中开放自主权的发展目的。一些个体经营的企业经济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得到发展,除此之外,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也进入我国市场经济中开始实现跨国经营,在较短时间内便已成功吸引到外企的资金支持。由此可知,经过采用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后,我国在经济管理体制方面逐渐进行了改革。然而,在随后的十二大报告中,对计划控制的概念与实施进行了确定,确定采用以计划控制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调节方式进行调控。该种调控方式所具备的优势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第一,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进行分别管理,以此从根本上避免了重复交叉管理的现象,也体现了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当计划经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时可以使用市场调节的方式;第二,该种调控方式决定了计划控制占据最为主要的管理地位,市场调节位于从属地位,如果在经济调控的过程中,计划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冲突,在此基础上,市场调控要为计划调控让位。
二、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控进行融合
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控方式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发展途径,并且确定了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二者进行融合,以此对经济进行调节。在此期间,所涉及到的管理体制与调控方式,其变革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十三大召开之前,当时所实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性的商品经济,而非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在此期间,受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主要存在于一些小商品或服务行业中,在这些行业中,尽管涉及到的国民经济比例较小,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阶段仍然将市场调节作为一种辅调节手段,只将市场调节的政策放宽[2];其二,自十三大至20世纪初,我国开始使用计划经济调控与市场调节融合的调节方式,这意味着经济体制管理时代的来临,在此期间,我国完全将计划与市场进行分离式管理,基本上实现了结合。
将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进行融合,其主要目的是着重体现通过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认识到行政手段是立足于宏观的角度进行调节,例如对市场中的价格及税收等进行宏观调控,因为当时所用的经济体制尽管经历了变革也有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因为相关部门进行经济调控的同时,过于依赖经济杠杆形式,其中甚至包含一些行政手段,所以尽管起到了经济调控的作用,但行政手段的运用却在经济调控过程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例如因为当时物价增长速度迅速,农业已经逐渐实行专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控购的手段,销售量过高的产品需要凭借票据进行购买,与此同时将一些生产资料进行冻结处理,从中不难发现一些行政性质的调控手段,由此表明,当时的资源配置及市场经济性活动在调控方面,主要受经济机构影响,意味着在经济体制管理以及调控方式方面,要对其进行改革。
三、对市场调节的同时进行调控方式的研究
在20世纪初召开的十四大会议,已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明确表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下进行资源配置的意义。所谓经济活动主要是受价值规律及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并且利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浮动及竞争关系,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进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利用市场的竞争特征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3]。若将市场全面开放,市场的调节功能在主导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我们仍然要对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由此可知,现阶段市场调节逐渐替代了计划控制,进行计划调控的同时也要对市场的发展进行积极引导。
对经济管理体制以及调控方式进行改革,具体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将产权管理理清,全面实现政企分离,恢复企业的自主权;其二是加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建设力度,全面开放房地产等市场,进一步实现我国市场的统一。经过一段时间改革,在市场调节及经济发展上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了一定的力量,同时也为我国市场调节机制增添了灵活性,推动我国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不断变革。
一、什么是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通常市场经济也叫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受消费者的约束,生产什么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市场需求),生产多少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及需求水平;经济决策是分散的,作为决策主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信息是按照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横向渠道传递的。
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1.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阶段
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是经济运行的唯一调节手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至多也只是承担某些公共工程和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只是充当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轴心,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展开的。
2.宏观管理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政府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参与构造、干预和调节市场,参与市场的发育、整合和市场机制创新;政府作为国家垄断代表介入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阶段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影响资源配置,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协调者,制订经济计划,实施经济政策,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协调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调节产业结构,影响经济运行的周期。
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
国家干预主要侧重于宏观领域,目的在于调节和控制社会经济的均衡运行,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市场调节则作用于微观领域,目的在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刺激经济发展的活力。同时,在促进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是一致的,市场机制是政府有效调控下的市场机制,而有效的宏观调控又都是建立在市场运行基础之上的。
1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计划和市场
市场调节:无形手(遵循价值规律——通过价格、供求、竞争实现)
国家宏观调控:有形手(三个手段)
2、如何规范市场秩序?
(1)实施严格的市场规则(准入、竞争、交易)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3)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有哪些?(为什么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2)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3)后果:如果仅有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基本标志。(2)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3)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
(1)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
(2)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
6、我国的宏观调控
主要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主要手段:国家运用经济手段【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财政、货币政策)】、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7、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8、如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
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9、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实质?
(1)主要表现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
(2)实质上是以发达资本国家为主导的。(3)载体:跨国公司
10、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是把“双刃剑”
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1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影响?
积极影响: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赢得更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消极影响:给国内的许多企业带来生存危机;对我国产品实行某些限制性措施;反倾销诉讼案会有所增加。
[关键词]税收房地产调控
仅仅依靠增加土地供给和限制房地产资金供给两个闸门来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已经不能有效调节行业发展,只有通过能够更广泛、更深刻影响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税收手段才能建立起更充分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上涨,说到底是由于供给不足与需求过剩的尖锐矛盾所导致的,而调节供需矛盾,关键在于运用恰当的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特别是房地产流转税和不动产税可以有效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相对增加房屋供给量,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效减缓房价高速上涨态势。
一、现行税收政策作用不明显原因简析
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大致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从目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实践经验来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效果比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直接干预更加持久,影响更为深刻。而在经济手段中,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对市场各参与主体产生影响,进而调节他们在房地产市场的行为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刚刚过去的一年,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十条”、“新国五条”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接二连三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其力度一次大过一次,分别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特别是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在各个方面做了有效改变。政府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主要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营业税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自2010年5月25日,该文所规定的调控原则一是预征率大幅上调,二是核定征收率大于5%。且强调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这从各地对于该文的反响可看出其重磅出击的调控效果。
虽然以前也相继推出过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但效果却十分有限,这并不是由于税收政策本身的优势不明显,而是由其他原因所致,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本意是为了打击炒房者的投机性,但由于税负转嫁效应,反而加重了二手房购买者的负担;再如征收土地增值税后,税收向住房购买者转嫁,导致房价继续上涨。但是这种反常现象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政策不能够达到控制房价的理想效果,或者说税收手段在房地产市场失灵,而是由相关税收政策在设计上的不足和缺陷所致。
二、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政策相比较
税式支出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安排基于纳税人一种相对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税式支出与直接的财政支出一样,都是为了扶持特定的对象,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优惠安排,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稳定。但与政府直接进行财政资金拨付不同的是,税式支出通过影响一定的经济行为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效率。具体来看,税式支出较财政支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税式支出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税式支出在纳税时直接作为税收优惠安排使纳税人减轻相应的纳税额度,避免的资金的回收――发放过程,减弱了直接财政支出所带来的时间滞后效应,能够起到更加及时的经济作用。第二。税式支出通过市场价格影响资源配置,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决策。政府不直接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干预和选择。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性。
三、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相比较
货币政策,又称金融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和利率水平所采取的金融工作指导方针和相应措施。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货币政策通过对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施加作用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与税收政策的作用机制不同。
通常而言,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方面优势明显但在调节经济结构时却是力量有限,税收政策在这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仅就对经济总量的调节手段来说,货币政策重在抑制通货膨胀,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阶段不如税收政策效果明显。在现阶段,大量的国际资本涌入中国境内和房地产市场,银行出现严重的资金过剩,通过提高利率、调节货币供给等金融政策受到很大的制约。如,提高利率会带来严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促使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入中国。但税收政策较之金融政策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税收政策不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和牵制,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可以精确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第二,在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时,不会对其他行业造成过大压力,亦不会影响正常家庭的生活。第三,税务部门与房地产部门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一、新的运行机制中国家、市场、企业的三者关系
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新的运行机制,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论断的深化和发展。它既指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又指出了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运行机制的提出,摆脱了长期以来计划和市场什么为主、什么为辅以及在两者结合方式上的争论,是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对国家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双向调节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目标模式的运行不是线性的、单向的、单纯以国家调节主体的简单模式,而是非线性的、双向的,市场具有反调节效应,这时调节的主体是市场,客体是国家。“国家调节市场”这一环节,表现为二元调节主体的双向调节,不能认为国家调节就是经济运行的主导环节。另种观点是国家主导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宏观调节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导环节,市场是联结企业和国家的枢纽,国家行为和企业行为的“祸合点”,是实现微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相协调的中介环节,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经济运行的基础环节。在经济运行中,国家和市场虽然都可以构成调节的主体,但是由于市场功能的内在缺陷及其局限性,国家调节始终处于综合平衡的位置,从宏观、总体上把握了市场运行方向。因此,可以说国家调节是经济运行“双主体”中的主导环节。它的地位是肯定的。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国家与市场关系,应该是国家通过经济参数的适时输入,向市场渗透国家计划的意图,使市场运行保持在预定的轨道。这里,调节的主体是国家,调节的客体是市场。同时,国家调节行为大量的、主要的是通过市场而发生,但有些调节行为也可以直接作用于企业不通过市场。然而国家计划必须建立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它不仅不能破坏市场机制的运行,而且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和校正。市场只运行的内在规律构成计划的外生约束,通过市场信息反馈环,要求计划机制的运行保持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既定的轨道上。在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上,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是企业在调节市场,因为企业是生产部门、是基础。市场上的商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对市场起着非常直接的调节作用。在这里,企业应被视为调节的起源。因此,.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也是二元主体的双向调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运行中,渗透着国家意图的市场活动,通过利益的诱导,使企业行为合乎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这里,调节主体是市场,调节客体是企业。由于企业目标是微观的、多元的、互相区别的,不可能让场沿着某个企业的目标轨道运行,因而企业难以调节市场。因此“市场引导企业”表现为一元调节主体的单向调节。
二、新的运行机制是否是不同杜会制度
下商品经济运行的共有机制一种观点认为,新的运行机制是发达的或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所具有的一般的、共有的运行机制。因为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市场具有自动调节功能,必然受市场引导,否则就无法生存。但是市场又具有盲目性、局限性、时滞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内在缺陷,要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调节系统的“宏观主体”、“市场中介”和“微观基础”均殊异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式的市场调节体系,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利益制衡、约束机制与资本主义的根本不同,相形之下具有优化的传递链条和调节效应,与以往商品经济社会制度比较,是崭新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因为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度的确立那天起,国家就从宏观、总体上规划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实行自觉的有计划的调节。只不过我们经过30多年的探索,找到了商品经济社会主义运行机制罢了。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实现条件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按照新体制框架中的三个层次—企业、市场、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实现,需要一些基本条件。首先,企业要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是国民经的细胞。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企业作为基本单位,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成果。与会同志提出,目前国营大中型企业80%以上搞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看,效果不错。但是相应地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承包墓数如何科合理问题,如何解决企业包盈不包亏问题,如何遏止承包企业产品涨价趋向以及承包期间产业结构调整问题,都须有完善的解决办法。如果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那么,新休制框架中市场和国家这两个层次就无从谈起。一些同志指出,微观基础的构造,特别是在保持公有制条件下,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是向新体制过渡的最大难点。
其次,要有一个完善、发达的市场体系。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市场,企业才能在市场参数的引导下,顺利实现生产调整和资金转移。只有通过市场,国家才能把宏观意图传递给企业。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新机制的运行必须有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市场,否则市场在国家与企业间起不到中介作用。有的同志进一步指出,向目标模式迈进,在总体上必须有一个较宽松的市场环境。第三,国家要搞好宏观管理。与会同志认为,目标模式要求国家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经济杠杆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性的东西不撤销,市场机制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当然,行政性的东西撤销了,市场体系不完善,间接调控手段也不能完全发挥作用。
目前,国家原有的控制手段的效用大大降低,而间接控制手段因其作为依托的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的商品生产者而不能生效,这是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弱化的阶段。如果想尽早走出困境,那么按照目标模式进行改革,首先就要放开价格,而这又是社会所承受不了的。现在改革处于“两难”的境地。怎么办?一些同志认为,下决心塑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良好的市场环境,“忍痛割爱”,关、停、并、转一些效率低下、亏损的企业,特别是市场上多年没有销路的产品,不能再生产了。搞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解决社会供给与社会需求总量的失衡、结构的失衡问题,解决改革目标要实行宏观控制与现实运行由于“两个失衡”又不得不依赖直接的行政干预的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经济运行必须从“两个失衡”中走出来,创造出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平衡的经济环境,这是保证推进改革,从根本上稳定经济生活的基本条件。否则,我们的改革只能在“企业进入市场”环节上兜圈子。
有的同志特别指出了发展农业生产,对推进经济改革的基础保证作用问题。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目前大规模的还是小生产,与市场缺乏联系,市场信号的短期性玉可能使他们的生产发生巨大而频繁的波动。我国农业生产经受不起这种折腾,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四、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问题
论文摘要:传统行政法的越位及经济法的泛行政化是导致“经济法至今仍处于行政法的锁定状态”的真正根源。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经济性,是重构经济法独立性的新路径。
1970年美国国会修改《清洁空气法》以加强对汽车排放废气的控制。为此,国会要求美国科学院对该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决定是否修法。于是美国科学院在波士顿和洛杉矶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统计,终于得出了一个隐形的清洁空气市场的供求曲线,国会据此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了修改。此后,美国历届总统行政命令,要求政府部门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行政法规时,必须预先对该法的可能收益与耗费及其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只有论证其收益高于所付出的代价的情况下,联邦管理和预算局才能评审通过,并正式颁行。这种运用经济性分析方法指导经济法立法活动的实践,恰恰预示着,作为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其调整方法已经出现了与传统行政法的重大不同,从而为解决经济法与行政法两个部门法关系提供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
一、引子: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困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我国经济法逐渐从民法中解放出来。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经济法至今仍处于行政法的锁定状态”。出现如此局面,从表面上看,是由于“需要国家干预之法”的经济法的诸多外在形式均与被视为“国家管理之法”的行政法具有高度相似性。如被视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纵向关系”,传统上一直被视为我国行政法的调整领域;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实际上也大多采用行政法上的命令和强制方式;且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也总表现为经济性行政机关。因此难免使经济法自身理论陷于困境。但笔者认为外在形式的高度相似性,并非导致经济法与行政法难以划清界限的真正原因。真正的根源在于我国现有行政法的越位。
我国自古就有“强政府”的历史传统,这在计划经济时期更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表现出鲜明的“公法一元化”的法律结构。凡是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于是,不仅经济法,甚至于民法也被锁定在“公法”领域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市民社会的兴起,原本为“公法行政法”占据的调整领域一部分退位于私法’民商法+,另一部分则开始受到经济法的挑战。但由于“政府全能主义”的惯性作用,以行政强制手段管制经济的制度在&**!年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仍一直延续着。其结果是,目前我国制定的大量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均深受行政强制性及“国家本位”影响而体现了浓郁的行政法色彩。面对行政法的越位,我国法学理论界没有从应然的角度出发,而是采用了还原注释型的“实然”研究方法,将行政法定位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认为“凡基于国家公权力作用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这就使得经济法并未像民商法一样迅速摆脱行政法的锁定状态,相反却出现了“泛行政法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经济法律法规大量表现为政府’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委、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及大批“红头文件”。
第二,我国经济法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远远多于规制有关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且多以收费、办证照、审批等内容为主。
第三,经济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手段简单,其中权力手段多于非权力手段,直接管制多于间接调控,微观规制多于宏观调控,行政救济多于司法救济,公权救济多于私权救济等等。经济法的泛行政法化,要求重塑我国行政法的价值理念。而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古德诺早已明确指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的行政救济。”其要义就是揭示,起源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行政法,其本来面貌就应该是以保障私权不受行政权干预为出发点,以程序法、控权法为核心的。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只有本着这一消极行政的价值理念,重新定位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使传统行政法从赋权法变为控权法,从“政府管理之法”回归到“管理政府之法”。而行政法的理性退位,也就是经济法摆脱行政法困扰的首要前提。
二、调整方法的经济性:重构经济法独立性的新路径
经济法区别于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是行政法理性退位之后,重构经济法的独立性的又一个关键所在。传统判断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就是有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随着经济法学这一边缘学科的兴起,法理学就掀起了关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大讨论。借此探讨之风,笔者认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经济性,简言之经济性的调整方法,就是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二部门法关系的标准。
所谓经济性调整方法,具体内涵包括:
第一,干预手段必须是足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手段。即干预手段必须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扭曲、破坏市场机制自发协调功能的手段。换言之,干预手
段必须是对市场机制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这是由经济法的功能决定的。众所周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而政府的经济干预行为同样存在弊端与不足,尤其是我国当前,因政府“过度干预”所带来的危害已经远远超过市场机制自身缺陷的危害。因此,既要政府积极伸出“干预之手”,又要保证伸出去的“这只手”确为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并且不致演变为新的导致市场缺陷的手,似乎就成了经济法面临的两难悖论。为此,主流观点认为解决之道在于,将经济法的定位从赋权法转变为赋权法与控权法并行,将经济法的功能从克服“市场失灵”转变为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双重失灵。如此一来,问题就变成了,一身兼有两个相互排斥功能的经济法,如何实现自身的适度、协调、平衡发展呢’笔者以为,既然政府干预经济是源于市场机制的不足,那么政府经济干预行为就必须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与市场机制相耦合,从而发挥尽管是补充与完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作用。直言之,弥补政府失灵的根本所在就是保证和实现“经济法的干预必须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干预,”要求政府调节不以损害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为前提,使干预建立在市场自组织功能充分作用的基础之上。唯此,才能保证政府经济干预行为最小偏离市场机制,最大实现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笔者暂将其称为“经济性调整方法,或调整方法的经济性”。显然,新的经济性调整方法与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监督、控制行政权力,克服失灵的行政调整机制表现出鲜明的独立品格。而这也正是经济法重构自己独立品格的关键。
“经济性调整方法”的具体措施,应当注意运用经济性调节手段,而不是传统的行政性、强制性手段。表现在宏观调控领域中,即广泛采用税率、利率、价格、工资及运用经济计划、产业政策等多种诱导方式。这些调节方式因为不直接针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其有效执行往往建立在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同意或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因此对于市场机制的破坏力也是最小的。目前,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自身经济体制的不同,已经形成各具特色的政府干预经济模式。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经济行为以维护“自由竞争企业制度”为基点,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及其适时松紧作为国家全面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政府经济行为主要集中体现在计划、政策、立法和建立社会保障等方面;日本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政府经济干预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尤其注重发挥产业政策、经济计划和行政指导等手段,而这恰恰被认为是日本实现经济振兴和经济赶超的法宝。
在微观规制领域,经济性调整机制则意味着,政府需要改革“直接管制”为“放松管制”,通过有意识地引入和支持市场机制,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办法,纠正市场机制的偏差和弊病。例如,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旨在提供一套规则体系,在公共领域恢复竞争,以此来克服市场不能提供而由政府提供则效率低下等弊端;至于市场外部负效应问题,完全可以由政府以“还权于民”的方式予以克服。如环境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征收超标排污费,谁污染、谁付费,污染治理逐步社会化、市场化。显然此种更富有“市场化”的干预手段与我国以行政处罚进行的强制管制方法相比,也更具有效性和更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利用市场化原则,增加政府干预手段的市场因素,往往更富经济效益,且能更为有效地克服、减轻和避免国家干预的不足和弊端。当然,肯定经济性调整手段的优势,并不是说行政性调整手段一无是处。根据一国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二者之间采用何种比例本就是“需要国家干预”之经济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如果一个国家是非市场机制占主导地位,就应该注意借鉴和引进市场机制,不断克服国家干预的弊端和不足;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以市场导向为主,就应该更加注意市场体制的缺陷和弊端,很好地运用国家调节和其他非市场调节来改善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干预主体必须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变为以政府与社会中间组织的联盟为主导。通常情况下,与政府相对应是国家调节机制,而与社会中间组织相应的是社会中间调节机制。对于建构在国家——市场二元结构之上的经济法,其能够赋予的社会公益代表者就只能是政府,因此其关注焦点也就限于政府及其所能发挥的国家调节机制。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各类社会公共组织形式的新兴,逐步打破了国家——市场的二元结构,并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替代之。在这个三元框架中,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逐渐被转移至非政府社会公共组织。“在传统国家角色改革的过程中,各国的共同实践是减政放权,把有限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须的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非政府社会团体的作用日益扩大。政府不再是人民利益的惟一代表。”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再仅限于政府,还有大量兴起的被称为“第
三力量”或“第三部门”的社会中间层。这些中间组织所特有的服务、干预和协调功能,再过使之所发挥的社会中间调节机制能起到政府和市场不能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弥补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双重不足和缺陷。至此,新兴的社会中间调节机制就为经济法摆脱过去完全依赖政府行政调节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第三,干预理念必须始终坚持经济效益的最优化。既然经济法本源于解决市场的低效率,那么,经济立法就应时时贯彻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的理念。正所谓“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反垄断法与反倾销法有关垄断和倾销含义的“不确定性”,其实正是经济法律规范深受不同时期经济学理论影响的典型反映。这或许正是经济法有别于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效益干预原则,及干预成本的存在、干预的非效率的普遍性,要求“干预”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必须学会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以此贯彻经济法的现代、科学的干预理念。具体讲就是,“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所以,经济法应该设定干预成本,杜绝不经济的干预行为,英国在(#年代进行的铁路部门的私有化与核心公共部门的市场化和美国进行的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就是基于相对过高的干预成本而作出的制度变迁。”而本文开头引述的《清洁空气法》的制定,同样是经济效益分析法在经济法干预理论的具体实践。
综上所述,当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更多地采取非权力行为等私法手段时,当政府动员所掌握的大量的社会经济资源、利用中介性团体实现对经济的规制时,便出现了以行政统制与经济自治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新型法律领域,这便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填补了行政法的部分空白,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的某些难题,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行政法的继续、补充与超越。
参考文献:
[1]刘大洪,法经济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罗豪才,行政法学[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张步洪,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反思与前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信春鹰,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M],法学研究,1998(3),
[6]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7]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关键词】 居民收入差距 育差距 育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改革开放破除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制度,经济发展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也成为困扰今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党和政府在规范分配秩序、加大财政税收调节力度、加强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本文从居民收入起点公平的角度来认识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旨在揭示教育公平制度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和意义,以便加快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
二、居民收入差距与教育差距的相互作用效应
居民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形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教育差距过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教育差距是指因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或者教育不公等因素而导致受教育者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的差异。教育属于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教育可以提高人的知识、技能以及劳动生产率,从而能够使之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更高的收入。教育差距必然会引起收入能力差距,收入能力差距必然导致收入差距;反之,收入差距又会引起教育差距。收入差距与教育差距之间的循环效应强化了“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如此代际传递,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现代人力资本理论代表人物舒尔茨对教育的经济功能有着深刻的见解,他指出,受过教育的劳动力比没受过教育的劳动力更容易获得恰当的经济信息,这种优势所造成的收益可能就会属于受过教育的人。对于居民收入差距调节来讲,教育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如果教育发展存在严重不公,教育不仅不能起到缩小差距的作用,反而会拉大居民收入的差距。
三、教育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有着广泛的作用空间
1、公平的国民教育在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中具有基础性调节作用
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的结果形成了个人劳动报酬、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三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劳动能力强,就能获取更多收入。在个人先赋资源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能够创造收入起点上的教育公平,让所有家庭的子女都接受公平的教育,则不论上一代人的收入如何,下一代人的收入差距都将相对地缩小,至少也会阻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2、在国民收入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中,教育的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如果政府最大限度地提供公共教育,就能够直接减少低收入家庭在教育方面的支出,相对地对居民收入差距起到调节作用。政府还可以通过积极营造社会氛围,激发人们关心教育的热情,增强人们关心教育的社会责任感,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通过支持教育事业赢得社会尊重和实现自我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3、分配秩序的规范离不开教育的作用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不仅发表了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道德情操论》,以此来阐明相辅相成的经济运行规律和社会运行规则。人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还有精神上的追求,通过人的思想教育和教育的社会影响,培育公正之心,营造公平正义的道德风尚氛围,纠正道德失范,可以一定程度地规范分配秩序,进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四、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特点
目前,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主要集中在增强税收调节功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行业垄断和惩治腐败等方面,这些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与这些手段相比,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有其独特之处,并具有积极意义。
1、基础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而居民获取收入的劳动能力又取决于受教育的程度,因此教育成为低收入阶层提升收入等级的最常见途径,教育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与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性作用相比,非教育手段在本质上属于二次分配层面上的一种事后调节,只能减缓收入差距的扩大,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第一次分配中产生的较大差距。
2、代际传递性
在市场经济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因素在居民收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穷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力,富人除了劳动力外,还有资本。“再穷不能穷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对脱贫致富的教育路径选择有着深刻认识。如果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必然将教育费用转嫁给家庭,造成富人的后代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取收入的能力不断强化,而穷人的孩子因为缺钱无法进行学习深造,导致获取收入的能力越来越差,从而形成代际传递的循环效应。减弱或消除这个循环效应的最好办法就是增大政府的教育投入,努力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尽可能地为不同收入阶层的子女提供同样的教育。
3、间接性
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表现上是直接的,调节数量的多少具有较强的直观性。与此相比,教育则要通过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这个中间环节来提高收入。教育对居民收入差距调节的间接性是导致人们对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作用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
4、后延性
教育投入回报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这意味着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一定的后延性,而且家庭教育投入有可能会在投入的前期加大居民收入差距,后延性是导致人们对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作用认识不足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教育调节居民收入的后延性特点又是教育实现未来收入公平的重要法宝,因为教育意味着给未来“加薪”。
5、长期稳定性
教育的每次投入都具有累积效应,居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就业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着收入的稳定性。通过教育的作用来提高低收入阶层及其子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能够持久地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等于增强了“造血”功能,因此,用教育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长期稳定性。
6、全面性
通过建立公平的教育制度,缩小教育差距,可以有效缓解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教育投入,也可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中实现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再调节。教育在参与收入分配的各个生产要素中同样有着作用空间。教育可以提高居民的劳动技术含量、工作管理水平,可以增强居民资本营运能力和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进而提高工资性收入水平、财产性收入水平和经营性收入水平。 转贴于
7、积极性
用财政税收调节居民收入,不会增加社会总财富,只会改变社会的分配比例。过度强调税收调节手段不仅会形成高税负,也会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成本,从而给权利腐败增加更多的机会。“养懒罚勤”容易挫伤勤劳者的积极性,造成对效率的损害,同时,“等、靠、要”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居民自身发展问题,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其根本出路是要提高其获取收入的能力。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无不与教育有关,采用教育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实现了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符合科学发展观。
五、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实现条件
教育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但如果忽视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应具备的条件,就会影响教育作用的发挥。
1、树立用教育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观念
到目前为止,在涉及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和教育改革问题的中央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中,还未出现过教育调节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明确表述,中央提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出发点也是从教育对经济和社会的促进作用来考虑的。在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上,人们只关注收入分配制度,并没有系统性地考虑教育调节问题。这说明,我们还没有树立用教育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观念。只有牢固树立用教育手段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观念,才能积极发挥教育调节的正效应作用,防止负效应的产生,有利于从源头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这也是国际经验。
2、致力于竞争起点和收入起点上的教育公平
劳动力是流动的人力资源,一个地区的教育对另一个地区的人力资源利用具有溢出效应。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教育的经费应由政府负担,而教育的溢出效应又决定了全部的教育经费应该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分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由地方政府负担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受到同等的对待,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
教育制度安排有三种结果,一是积极维护社会公平,二是不人为制造不公,三是人为制造不公。政府行为的底线应该是不人为地扩大不公平。可是,当前的一些教育差距恰恰就是教育制度制造的。比如,重点学校(示范高中、示范院校、重点大学)建设愈演愈烈,早就引起了社会普遍的不满。将一切资源向这些学校进行倾斜,限制了教育公平的发展,不利于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也不利于合作优势的发挥。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著作中讲到:“在走向平等的道路上,没有比免费提供公共教育更为伟大的步骤了。”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是竞争起点上和收入起点上的公平,教育公平是社会最大的公平。当前,普遍存在的择校问题所反应出来的就是教育不公。不是家长盲目择校,而是为了孩子未来着想不得不择校;不是家长情愿缴纳择校费,而是教育质量差异实在太大;择校不是盲从,而是无奈,择校的背后是教育的不公。
总之,政府要致力于收入起点上的教育公平,使不同收入阶层的子女都能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以此平衡各阶层子女获取收入的竞争能力,从源头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再配合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保障最低收入,那么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 西奥多·W·舒尔茨著,吴珠华译:论人力资本投资[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全书(第六版)[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
关键词:市场经济;财政税收;税务工作
一、引言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越发强烈。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柱,是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税收是维系国家财政与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证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供给,也就带来了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市场经济稳健发展,使市场竞争趋于良性,如何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效果,使市场经济的成果贡献于社会主义建设目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而税收则是国家在不过分干预市场发展的情况下,引导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的有效手段。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缺陷
(一)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市场调节的自发性指的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将不合格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引入市场进行销售,而不顾市场规律和职业道德,利用市场监管的漏洞,赚取不义之财,罔顾人民群众的健康和食品安全。这样的自发调整也会导致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阻碍社会的长远发展。
(二)市场监管存在盲目性无论市场规模如何,大多数经济参与者也只能够负责与自己相关的那部分工作,使分工更加精细化,但每个人也无法掌握市场的全部信息,更无法左右市场发展的方向。信息不全,往往造成经营者的决策产生偏差,导致决策失误或资源浪费。
(三)市场调整存在滞后性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数量及提供的商品数量随着市场价格波动而缓慢变化,这个变化虽然紧跟市场价格波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在特定情况下将导致经营者决策的最佳时机,人、财、物的浪费由此产生,经营利润随之下降。
三、财政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税收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国家降低财政税收可以有效缓解人民税务压力,提高了可支配收入,随之带来消费水平的增强,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人民消费水平是正相关关系,消费水平提升,必然带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因此,财政税收的降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税收对投资水平的影响除了消费水平,市场经济发展受到投资水平的影响,当人们的投资水平提升,市场经济发展也会提升。当国家财政税收降低,人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更多的资金投入促使各行各业有更多的发展和前进的动力,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出口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财政税收降低,能够使外贸企业成本降低,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价格竞争优势,有效推动和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施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能够有效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社会就业率的影响就业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当就业率高,说明市场上劳动力充足,人均收入增加,确保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降低税收水平,对企业来说,有更充裕的资金可用于招揽人才,企业敢于并有能力提供更多岗位,从而使就业率稳定增长,而企业有更多筛选人才的机会,也就有了更多更强的发展动力,产品和服务也就有更多创新发展的空间,最终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四、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资源合理再分配,确保收入公平性市场经济发展的自发性使社会不公平现象频发。财政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有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社会不公现象减少。随着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也越来越多,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税收成为调节竞争关系的重要手段,而商品价格也受到一定影响,回归到相对正常的范围。此外,通过财政税收还能够更好地平衡市场经济布局,通过税收再分配的方式,缩小不同阶层以及城乡收入差距,使市场经济更具活力。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来自于人民,其目的是服务于人民。税收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服务和军队建设,这些领域必须依靠财政拨款而非市场化的行为来发展。财政税收使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民安全、幸福的生活,也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税收的调整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再分配,也调节了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不但服务于经济,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二)有效调节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整需求总量。当经济扩张时,总需求量急速增长,国家以紧缩性税收政策和高税率降低需求,以遏制不健康需求的增加,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当经济衰退时,国际采取扩张性税收政策,扩大减税降税涵盖范围和优惠幅度,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使市场经济保持稳定。财政收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守护者,当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政策予以调整、纠偏,使市场经济转回正规,稳步行进。总而言之,财税手段能够有效保障资源配置,减少社会不公;调整供需关系,确保公平竞争,稳定市场价格;缩小城乡差距,平衡市场格局,激发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市场经济新活力国家能够通过税收政策,实现对不同产业、行业和企业的扶持。以高新技术为例,大量财政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使它们能够放下包袱,大胆进行开发、研发、创新,从而从每个个体开始启动转型升级,最终促进了整个产业升级,使市场经济的重点从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税收政策的实施也能协调市场上不同产品的利润差额,使产品结构更加合理。这样一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有序、有活力。
五、促进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策略及建议
(一)强化税收调控作用,提升税收与经济周期适应能力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都无可避免会遇到经济周期性波动现象,这是客观经济规律,只有更好地了解,并应对这一规律,才能借助各项政策推动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努力。1.掌握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返现概念股,审时度势,做好税收政策和制度性调整,避免反向调节抑制作用。2.在制定财政税收及政策时,充分考虑调控的滞后性及市场信息的滞后性,同时,应关注市场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规律,最大限度减少税收调控手段实施过程中效果的衰减。
(二)坚持公平为先、区别对待,增强税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是公平和效率,税收支撑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公平税收是市场经济的快速需求,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切实有效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公平税收,才有公平竞争;有区别,才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效落实。税收既要公平,也要有所区分。公平即税收政策应覆盖到全部市场经济参与者,区别对待则要求税收政策根据不同发展区域、不同产业,有相应的帮扶政策,同时要注意在这个过程中尊重市场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效率与公平并重,以税收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如前所述,效率与公平是财政税收的两大根本属性,在实践过程中,是相互协调和扶持的两部分,对二者均应兼顾,而不是侧重一方,否则不能促使区域发展平衡,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因此,从区域发展角度,既要关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地区,也要关注一般地区和发展欠发达地区,制定税收政策时,兼顾区域导向和产业导向,以双重轨道确保区域和产业的发展平衡,促进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充分结合两个区域的优势,提高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当前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不确定性因素和经营风险不断增加,要更加重视税收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带动各区域均衡发展,共同进步。
(四)丰富调控手段,增强税收的调节作用要理清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不断增强财政税收和区域发展以及产业规划的相互协调,以税收政策配合产业和区域发展目标,引导不同阶段和环节所必需的生产资料的进入,以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另外,财政税收对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型十分重要,要充分借助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粗放式生产经营向精细化生产经营转变,强调研发创新,鼓励产品升级。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建设方面,要注重税收政策对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税收政策要想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就要针对区域、产业,给予优惠政策、帮扶政策,从而减小因税收带来的收入差距,并以此带动生产资源和结构的合理流动。税收是调节手段,也是指路旗帜,通过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和制度,才能够使税收政策发挥指导区域和产业各项资源变化、发展、创新、升级的作用,实现税收政策的普惠性和规范性,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五)充分借助税收调节优势作用,合理利用内外资源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实现对生产资料的调节,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最基础条件。我国当前劳动力充足,土地资源多元化,但缺乏科技和资本注入,这样的现状,必须通过税收调控政策,吸引外部资金,通过先进科学的管理措施,注重新科技、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借鉴,再配合劳动力优势,实现生产要素的配置升级。为了实现生产要素配置升级,必然要对税收政策和调控手段进行升级,才能有效鼓励和引导对外劳动力输出以及外部资源引入的吸引力,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经济动员;自营物流;第三方物流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Research on Application of Civil Logistics in Economy Mobilization
Zhang Jihai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y,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Logistics is an important activity of economy mobilization preparation and implement and demobilization,and it affects the efficiency and benefit of material resources mobilization. First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of mobilization logistics, secondly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of civil logistics in the mobilization process.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teps on using civil logistics in mobilization process.
Key words:Economy Mobilization; Self-support Logistics;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一.动员物流的内涵及主要形式
物流活动是贯穿经济动员准备、实施和复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直接决定着物力动员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动员物流活动(以下简称动员物流)是指动员物资经过筹措、运输、包装、加工和生产、储存、供应等环节,最终送达需求方而被消耗,实现其空间(或支配权)转移的全过程。动员物流以物流中心为结点,通过若干布局合理的动员物流中心及配套设施共同保障动员物资从筹措到需求部门全过程的高速运转,并形成能够满足“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动员物流保障网络。
经济动员物流活动有两种主要的实现形式,一种是依托军事物流体系开展的经济动员物流活动,另一种是依托民用物流体系进行的经济动员物流活动。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军事物流体系,动员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包装、维修保养、配送等环节可以依托军事物流体系来实现。但是,军事物流体系主要负责军队系统的物流活动,其体系相对比较封闭,并且在战前和战时投送作战物资的能力相对有限,目前也在积极探索利用民用运力和民用物流能力的形式和渠道。经济动员过程中对于重要战略物资的投送,如武器装备等,可以依托军事物流体系进行,但是更多的动员物资需要通过民用运力和民用物流企业实现投送。
经济动员的核心内容是动员经济资源以满足军事需求和应急需求,依托民用物流体系是实现动员任务的重要形式。民用物流和动员物流追求的目标、结构基础相同,将民用物流引入为军事需求服务,与部队自身保障在系统结构、运作机理等方面具有天然的兼容性,都是追求少投入多产出,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实现对部队的最佳保障。另外,民用物流和动员物流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相同,都是要满足客户或部队的要求,保证服务质量或保障水平。
从物流作业执行者的角度,可以将民用物流分为第一方物流、第二方物流和第三方物流三种形式,其中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又称为企业自营物流。经济动员过程中利用民用物流体系,也可以分为依托大型企业的自营物流和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两种主要形式。
二.经济动员活动依托企业自营物流分析
企业自营物流包含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两种形式。其中,第一方物流是指由物资提供者自己承担向物资需求者送货,以实现物资的空间位移。第二方物流指买方、销售者或流通企业组织的物流活动。这些组织的核心业务是采购并销售商品,为了销售业务需要而投资建设物流网络,物流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具体的物流业务运作组织和管理。在动员过程中依托企业自营物流具有两大优点:
(1)传统的大型或特大型制造企业或流通企业,具有完善的销售和配送网络和仓储能力,通常可以实现动员物资筹措、运输、包装、加工和生产、储存、供应等全部环节;
(2)这类企业通常自建完善、可靠、准确的物流配送平台,可以为国民经济动员体系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提高国民经济动员组织指挥体系的效率,降低动员成本。
三.经济动员活动依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分析
第三方物流是指由物资提供方和需求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运作过程。第三方物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而在不同的领域涵盖的范围也就不同。广义的第三方物流是相对于自营物流而言的,凡是由社会化的专业物流企业按照货主的要求,所从事的物流活动都可以包含在第三方物流范围之内。狭义的第三方物流是指社会化物流企业所提供的现代和系统的物流服务活动。经济动员过程中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特点:
(1)物资的采购环节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负责,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负责物流的其他环节;
(2)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向动员主管部门或动员物资需求部门提供包括供应链物流在内的全程物流服务和特定的、定制化服务的物流活动;
(3)不是动员需求部门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偶然的、一次性的物流服务活动,而是采取委托――承包形式的长期物流活动。
四.动员过程中利用民用物流的主要手段
1.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法规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以实现动员目标的措施。法律手段是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司法的方式履行行政职能。法律手段不仅仅是通过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制裁,它首先是政府通过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控制、指导和监督。在动员体制建设过程中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动员机制,其中《宪法》、《国防法》、《物权法》等国防动员相关法律对动员过程中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并且规定了对企业、组织和个人财产征用和征收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补偿方法,但是在动员实践过程中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如《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等。在动员过程中对民用运力和民用物流系统的动员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2.行政手段
经济动员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国民经济动员系统及其他行政机构,采用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完成动员任务的措施。行政手段是一种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和行政岗位的权利,运用命令、指示等强制性的方式,对下属或下一行政层级的机关施加直接影响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便于达到统一集中、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的目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处理一些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物流企业的动员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但是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在动员过程中所能采用的行政手段越来越少,而且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如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等。
3.经济手段
经济动员的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以达到和实现经济动员目标的措施。在动员实践工作中也经常通过计划和政策等方法实现对动员对象的引导,如在动员中心建设过程中对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提供一定程度政策上的扶持,如税收减免政策、土地转让优惠政策等。另外,在经济动员相关规划和计划中也制定了促进民用运力和民用物流体系应用的相关条款。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主要表现在政府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经济杠杆主要是通过分配方式来调节物质利益关系的,是宏观调节与微观管理的结合。调节微观经济要素是经济杠杆最终的调节目的。运用经济杠杆可以将微观经济对象的经济活动引导到满足动员需求的轨道上来。经济手段与行政指令手段相比具有间接性、有偿性和平等性等特点。经济手段在动员物流过程中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其中物流外包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也是各国在动员活动中广泛采取一种方式。
五.在动员过程中促进运用民用物流体系的措施
1.制定周密的动员计划,为动员过程中运用民用物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是指国家以文件形式对国民经济动员准备和实施所进行的预先安排。在国民经济动员及其相关规划和计划中应当制定促进利用民用物流企业的条款,并在政府财政计划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作为必要的经费保障。
2.通过潜力调查,了解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布情况和潜力情况。
潜力调查是了解经济动员潜力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经济动员领域的潜力调查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涉及到物流方面的问题有指标体系不完备、工作不够细化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物流领域潜力调查指标体系,围绕动员需求通过潜力调查摸清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布情况和潜力情况。
3.加强与民用物流企业技术标准的接轨
我国的军事后勤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封闭和完备的独立体系。但是,军用装备的标准体系与民用设备的标准体系不一致,也不统一。而经济动员是调集经济资源以满足军事需求和应急需求的活动。在动员过程中由于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不统一,就会给动员活动造成一定的困难,如军队装备物资的形状和重量、相关的装卸机械、管理系统与民用系统存在一定的差异,民用物流设备要想装载、运输军用装备,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加改装。这种情况大大地增加了动员民用物流资源的难度,因此需要加强军用技术标准与民用技术标准的接轨。
4.构建完善的动员物流基础环境
经济动员过程中运用民用运力和民用物流资源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基础环境。在法制建设方面,由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力利用有法可依。在技术方面,加强军事物流系统与民间物流机构和企业的技术接轨。在信息平台建设方面,继续完善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系统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动员信息网络体系,并将经济动员信息网络与重要的民用物流企业的信息系统互联,使得重要的物资信息能够时时更新。
基金项目:2007年国家经济动员办公室立项课题:国民经济动员物流问题研究(1080036120705)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