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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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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1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快了发展步伐。监管职能逐步强化。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其法定职责就是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职能”: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二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查处商业贿赂;三是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打击商业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对商品和服务行业的监督;四是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依法注册商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依法注册、监管广告行业;五是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因此,努力做到加强市场监管,这是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

但是,如果一味地、过分地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甚至是无限放大手中的权力。而忽视了其服务功能,处理不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则有可能会陷入为监管而监管、这也不许做那也不许做的误区,最终把市场监管死了,扼杀了市场的活力,窒息了人民群众旺盛的创造力,萎缩了劳动力就业的市场,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里,监管不是目的,监管只是手段,监管的目的只能是在尽量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的同时,通过“有形的手”去掉或减少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全部或部分弊端,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勃勃生机与优势,促进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完善。因此,一定要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

二、监管与服务和发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笔者认为,加强监管与搞好服务、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应该是统一的关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决不能片面的只强调某一个方面。

第一,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工商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近年来,国务院作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具体部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服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在监管中体现良好服务,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统一。绝不能把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一讲监管,就放弃服务,以“管理者”自居;一讲服务,就削弱监管,放任自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就是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经营者、消费者负责的统一。

第二,坚持监管与发展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促进科学发展的关系。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目标一致,相辅相成。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放松管理、不讲规范,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最终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把工商行政监管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统一到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来,统一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上来。自觉立足监管、着眼发展,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要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要立足基本职能,牢记根本目的,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科学发展中体现监管职能,通过加强监管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

三、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和发展的关系呢?或者说,在具体工作中应该如何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提高服务大局和人们群众具体利益的能力,从而促进发展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牢记提高服务和促进发展也是职责,也是使命

监管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忠实履行法定职能,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把手中的监管权力发挥的淋漓尽致,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超水平的发挥。相对于这种常年累月不断强化的监管责任意识而言,服务意识则薄弱得多。因此,应该大力提倡牢记服务意识,树立服务也是职责,也是使命的观念。做到监管与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在做好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促进发展。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从体制机制上对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许多部门和单位,比如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行政、卫生防疫等,赋予其行政管理收费的职能,经费保障实施“收支两条线”体制。这种体制机制导致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其部分工作人员,反而成了常常越位而“全心全意为人民币服务”了:本应该尽心尽力促进科学发展。反而成了尽心尽力促个人发展了。如果说当初国家财力有限,尚不足以全额拨付经费。那么,在当前财政收入比较充足、外汇盈余丰盈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全额拨款,除了经过严格核定的工本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服务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自觉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必须切实转变职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绩的重要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

(二)改革繁琐的注册登记审批制度,降低创业门槛,从起点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严格的登记制度、繁琐的审批程序,让创业活力遭遇制度性冷漠。在我国,相当多的自然人性质的工作、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都必须登记注册,擦皮鞋、卖冰棍、修理自行车等如不注册,就是非法经营。事实上在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自由职业者和非登记企业大量存在。他们不必注册登记,只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即可。

2005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世界银行的4位教授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创业环境作了系统调查,结果表明,从注册一家公司到开业平均所必经的审批步骤,加拿大只需2天,而我届内地则需要闯过7道关,历时111天。注册审批费用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不到其人均年薪的1%。而在我国内地,各种审批费用占据了人均年薪的11%。豪情万丈的创业者在门槛上就被泼了一盆冷水。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改革繁琐的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将工商注册和鼓励创业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可以参考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一元注册资本公司”,降低创业门槛:开放注册登记制度。对个体户等实行非登记备案制: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实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管理,对公司登记注册地点的管理实行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允许民房作为经营地点等。

(三)改革体制,坚决杜绝乱收费,从工商管理上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企业经营环境

一些小企业历经坎坷成立了,在经营过程中要面对的是沉重的税费负担。对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而言,税还只占其交给政府的1/3左右,而费要占到近2/3。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和质量检验费等等。已经让很多个体户和小企业不堪重负。笔者曾问过一小饭馆的老板,需要向政府缴纳多少税费。小老板拿出的单子显示,除了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收的税费外,政府的其他19个部门收费69项,还没算上有关部门花样翻新的检查和罚款。如此沉重的负担。如果这些小老板们不偷逃税费,几乎99%都得关门倒闭。

造成如此不尽如人意的创业和经营环境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政策尚有偏差。部门利益仍在作祟。目前财政体制中向部门下达收费任务、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指标,让执法与收费挂钩,刺激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收费罚款行为。创建良好的创业和经营环境,目前最急需的就是放宽政策。首先应清理对创业不利的行政管制体制,改变行政监管的重复、交叉、多层执法状况,杜绝个别机构和公务员为了部门和个体利益恶意执法现象。其次应改革目前执法部门利用公权谋取机构利益的体制,清理和废除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废除财政对各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制度,形成一个有利于人民创业和经营的廉洁的政府环境。

(四)发挥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积极主动服务于企业发展

第2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一、新预算法实施下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预算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当前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内部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还存在不健全的情况,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预算工作中存在种种漏洞。例如,在一些单位中,存在着一定量的预算外的资金,这部分资金量虽然不大,但是由于不受体制内预算管理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的滋生制造了空间,在体制内部,预算管理有着明确的要求,而这些体制外的资金在管理方面没有明确的管理标准,而且对于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管理体制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对于这样的情况,在预算体系的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预算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就体现了这种管理方式上的不足,管理标准上的下滑等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实现全面的公开透明发展

当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中,很多单位内部还没有建立起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预算支出,往往更多依靠的是财务工作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单位内部的说明。由于这种说明公开的程度仅仅局限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并不能够辐射到更加广泛的群众范围内,因此造成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更广泛的实现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工作,对于整体的预算管理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三)预算的管理和执行缺乏细化和标准

在预算管理工作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执行预算,这关系着预算执行的效果和对预算结果的评价。但是在当前的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对于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标准和细化规范工作还存在着不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于预算管理的标准设定不够严格,同时,预算管理工作的整体发展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而相应的预算管理工作的细化程度还不足,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细化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的压力也在增加。

此外,在预算的执行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于预算执行的监督情况,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以及预算执行的执行标准等的设定都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很多单位中,对于预算的执行情况存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此外,在一定情况下,预算管理工作的发展中,预算的执行情况跟进存在不足,这也直接导致了执行情况管理不严格等情况的发生,影响了预算的实施和发展。

二、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发展的对策分析

如今,新的预算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同时,新预算法的标准更加严格,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标准也更加适应现代化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标准,对于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有重要的促进意义。但是,当前新预算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未来,可以针对性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系

新的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彻底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这一规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之前存在的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得到的遏制,预算外资金不存在了,对于预算范围内的资金管理就要更加有规范。

未来,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更加重视对预算内自己的全面监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新的预算法的要求和变动,适当的对本企业内部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整,特别是,针对所提出的预算外资金的取消这一情况,未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要重视这些预算内资金的管理体制安排,作为财务管理工作一方,要针对这种法律的变动情况,补充和完善现行的财务预算管理标准,让财务预算工作的发展更加有制度依据。

此外,在对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工作方面,要有相应的制度与之进行配套的管理,通过这种配套管理制度的建设,更大限度的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标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规范使用效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进行预算的透明公开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预算管理工作方面,新的预算法要求,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这种预算法的要求是一个新的尝试和进步,也突出了预算法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特点。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未来,在新的预算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更加重视对行政预算的公开,建立并完善更加透明的预算公开机制,提升预算公开的透明度。

具体到预算公开的落实情况方面,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公开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设定,从政策、预算执行项目等等角度来对预算公开的工作进行补充和展现。此外,还可以注重从更加公开的角度划拨专项资金辅助安排预算执行,将预算执行的效果更加明晰的公开给全社会。

(三)细化预算管理和执行的标准

在预算的具体管理方面,未来,预算的管理工作还要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标准的细化。由于新的预算法对于预算管理工作有所调整,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进行执行的过程中,还要相应的对预算进行细化管理。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的预算细化管理,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本单位的项目运行情况和往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细化的预算执行标准,并将这一标准与现行的预算法相联系,使之更加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预算管理标准的同时,也要更加适应预算法的要求。

例如,在细化预算管理的标准方面,财务工作人员可以针对预算项目的不同,针对性的增加一些预算细化内容,不同阶段的单位内部预算支出表现出一些特点,如春夏时节,单位内部可能存在春游等活动预算支出,对于这样的情况,财务部门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春游支出的细化预算,不能用笼统的预算数据来规定。

(四)加强对单位内部预算执行工作的监督评价

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单位内部的预算执行工作实施情况的分析研究,也是做好预算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工作中,相关部门要针对性的对财务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通过这种考核机制更好的对预算执行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减少预算执行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保障预算工作发展和执行的全面性和规范性。例如,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可以设定一个预算工作项目考评工作小组,组员从单位内部进行选拔,根据规定的预算标准内容,为小组成员分配不同的考核任务,确定规定的时间由不同的考核人员对预算从不同角度进行考核分析。这种方式是内部监督的举措,也是提升全单位同志对预算活动关注的方式,对于做好预算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第3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7-010-01

新生儿肺炎为小儿常见呼吸道疾病,具有病情变化快、发病急骤、病死率较高等特征,若在疾病早期未采取有效的救治及干预措施,可诱发肺气肿、呼吸道衰竭等症状,进而将对患儿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1]。加之,新生儿各器官等均未发育成熟,治疗依从性较差,均将影响其治疗效果[2]。故采取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以确保临床治疗工作顺利进行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研究进一步探讨人性化护理与抚触干预对新生儿肺炎患儿的应用价值。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回顾性分析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新生儿肺炎患儿50例,将2016年4月-2017年4月采取常规护理干预的25例患儿资料组成对照组,2017年5月-2018年5月采取人性化护理与抚触干预的25例患儿资料组成观察组。观察组中男14例,女11例;年龄3-26d,平均年龄(1649±127)d。对照组中男13例,女12例;年龄4-26d,平均年龄(1651±129)d。统计学比较2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有可比性。

12入选标准(1)纳入标准:①胎龄介于37-41周者;②经胸部X线检查确诊者;③分娩后1min的阿氏评分>6分者。(2)排除标准:①凝血功能障碍者;②代谢性酸中毒、重度窒息者;③新生儿溶血症者。

13方法对照组采取常规护理:讲解疾病内容、保证患儿呼吸通畅等。观察组采取人性化护理与抚触干预,具体内容如下:(1)人性化护理:①实时监测体温,若体温高于正常水平,需给予温水沐浴、擦浴等干预,若体温低于正常水平,则给予保暖措施,对于进食困难的患儿应予以氨基酸、脂肪乳等;②密切关注患儿呼吸情况,及时通过翻身、叩背等方法以清除气道分泌物,定时使用生理盐水湿化气道;③耐心与患儿家属交流,为其答疑解惑,讲解日常配合事项、疾病发生原因、防范措施等。(2)抚触干预:于喂奶后1h或两次进食期间进行抚触干预,即护理人员手部掌侧涂抹润肤油,患儿取俯卧位,轻柔的抚触其背部侧以及臀部侧,随后取侧卧位,为其按摩四肢,最后取仰卧位,按揉其腹部、胸部以及头部,力道应适中,以避免躯体损伤,15-20min/次,2次/d,在此过程中病房内温度应控制在30-34℃,湿度为55-60%。

14评价指标①分别于干预前1d与干预后第6个月末,记录两组流涕、咳痰、咳嗽例数。②分别于干预前1d与干预后第6个月末,参照小儿智能发育量表(CDCC)[3]评估两组发育情况,分为心理运动发育指数(PDI)与智能发育指数(MDI)两个方面,均为百分制,分值越高提示患儿发育越佳。

15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以x±s表示计量资料,组间用非独立样本t检验,组内用配对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症状改善情况干预前,两组流涕、咳痰、咳嗽发生率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观察组流涕、咳痰、咳嗽发生率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发育情况干预前后,两组MDI评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前,两组PDI评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观察组PDI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由于新生儿肺炎患儿体质量较轻,药物代谢能力相对较差,免疫能力较差,将导致临床诊疗显得格外特殊与困难,若在患儿治疗期间护理不当,将致使其病情反复发作、迁延不愈,进而将对患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影响[4]。故寻求有效的护理干预,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预后风险至关重要。

第4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1995〕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专利侵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若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专利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第5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建立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科技局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全市实施“三大推进”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

1、进一步梳理、规范以市科技局为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依据和工作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严格执法程序,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上公布。

3、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

四、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科技局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办法》规定,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不实行群众公议: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4、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

五、公议操作程序

(一)申请群众公议。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承办案件的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向法制办有关部门申请群众公议。由市法制办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抽选5—9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

(二)组织群众公议。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召开群众公议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本期群众公议团成员和相关人员。群众公议会议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筹备,群众公议会议开始时,由群众公议团成员推选出一名成员负责主持本次案件公议会议。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参加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集中开展群众公议工作时,局政策法规处要按照市法制办统一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三)通报案件情况。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会议的,可以就案件进行陈述。行政相对人不能按时到会陈述的,视为放弃。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情或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四)提交案件材料。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群众公议团提交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告知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五)主动回避原则。群众公议团成员发现所公议的案件与本人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自觉回避。群众公议团成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形成群众公议意见。

(六)作出处理决定。市科技局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熟练掌握相关工作要求,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

局行政处罚具体实施处室,要在优化、规范现有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整理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三)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落实

局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实施处室的同志应加强相关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准确掌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群众公议工作的有关要求,熟练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6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第7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该办法中设有罚则一章,对违反规定的外国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在该办法的处罚中,处罚主体有国家体委、省、自治区体委;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停止登山活动、没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对处罚不服的救济手段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罚适用方法有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未给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保险、提供医疗、急救以及必要的宿营、炊事用具;未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路线和山峰进行攀登;未经国家体委同意擅自展现外国团队所在国国旗;擅自吸收本团队以外的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所经地区的生物、岩石、矿物等进行观测和测绘活动等。该办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体委或者省、自治区体委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收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处罚”,其中的单处和并处是行政处罚的适用方法,是对某一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决定选择一种处罚种类还是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罚种类。选择决定单处还是并处的权力由行政主体行使,属于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之一。

2《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主管部门,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第10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本条规定包含了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罚种类和救济途径三点内容。当事人因奥林匹克侵权引起的纠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所有者或许可使用者与侵权行为人间的民事纠纷,按照第10条规定,有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讼和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种解决途径,其中协商和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而行政机关一般不对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可以受理民事纠纷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此时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是行政裁决。“所谓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条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的处理显然是行政裁决,而不是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只要行政机关确定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就可以依职权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部门先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然后在认定侵权成立后,可以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因为侵权人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所有权人或许可使用人的私权,也对国家的公权领域造成侵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行政违法的行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政主体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条例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从种类上看与《行政处罚法》相一致,但就具体处罚内容中罚款的数额,笔者认为有待进一步商榷。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的“5万元以下的罚款”好似有些过轻。因为奥林匹克标志属于体育领域有的特殊标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比任何世界驰名的商标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精明的商家正是看到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这种潜在的经济价值,纷纷以巨额资金竞相购买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权,为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建议相应地加大罚款数额。

3《反兴奋剂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该条例对兴奋剂的管理、检查与检测、反兴奋剂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者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仅对行政责任进行分析。《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申戒罚、行为罚、资格罚和财产罚四大类。其中申戒罚中的警告(44条);行为罚有责令改正(39条第2款)、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44条);资格罚有吊销许可证(38条)、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或者运动员辅助工作(39条、40条、41条);财产罚有没收违法所得(38条)、罚款(38条)、没收非法财物(39条、40条、41条);除了上述体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外,还在45条规定了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资的药品、食品的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看,不仅有体育行政部门,还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等行政主体。

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从本条规定看,运动员违反本条例的,只对其实行内部处罚,不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反兴奋剂条例》是关于兴奋剂有关事项的专门行政法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运动员违反规定,侵犯了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社团内部的处罚能代替行政处罚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体育社团对其实行内部处罚是因为使用兴奋剂违反了体育公平竞争的精神,属于违反体育规则而应受的处罚。两者的处罚事由是不同的,“前者的处罚事由是在竞技体育中违反了体育纪律、体育规则,而不论其是否违法。后者的处罚事由是尚不构成犯罪地违反了行政法,而不论其是否违反了体育纪律、体育规则。即使是同一行为同时应受到相应的两种处罚,处罚事由的性质也不同,一种处罚的事由是违反了体育纪律、体育规则,一种处罚的事由是尚不构成犯罪地违反了行政法,将两者混淆就是一种错误。另外,违反了体育纪律、体育规则,却不一定违反了行政法;违反了行政法,却不一定违反了体育纪律、体育规则。”运动员违法使用兴奋剂既违反了体育规则又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不能仅仅简单对其实行内部处罚,还应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46条规定的对运动员内部处罚是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虽然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处罚可能仅有上述列举的处罚种类,但这样规定令人感觉体育社会团体没有完全的自,只能按《反兴奋剂条例》中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借鉴《体育法》49、50条的规定,只说明按章程处罚而不规定处罚种类。在我国实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今天,政府把权力下放给社会,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该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根据本社团发展的情况,自行管理,对违反章程规定的由社团按章程进行内部处罚,只要该处罚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就不必受到法律的干涉。所以,作者认为第46条应该增加运动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同时解除对社团处罚的约束。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5条有4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这4条中,分别对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处罚种类涉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对《体育法》关于体育设施保护的具体化,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体育法》中有关于公共体育设施处罚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处罚只能是在《体育法》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体育法》第52条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定,规定处罚种类是责令限期改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的规定是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化,并且给予处罚的种类只能有责令限期改正。因为“法律是行政法规和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两者不得违反它,否则无效”。

第8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因此行政规章对执行告知程序的机构和文书样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部门规章的要求,正确履行告知程序。

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条文层次以及要告知的内容来看,调查机构在初步形成处罚建议时,需要先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定的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先行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较为适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当事人主动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行为和措施的机会,积极地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还是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都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范畴。因此,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较为适合。

根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因此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处理,实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如果将告知程序由审查机构负责,那么审查机构不得不担当起案件的部分调查职责,这不符合三分离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就必须听取,并对其意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调查机构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审理机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附卷,调查和审理阶段取得的笔录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调查机构在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事后告知的途径

事后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履行告知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处罚无效。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第9篇: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理范文

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所领导立即组织执法检查室进行布置,明确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对照行政处罚考核表评查标准,运用办案人员自查,小组交叉查,领导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行政执法自查。

(二)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根据自查结果,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规原因主要是市场行为方面,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无资质施工、肢解发包、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2019年以来,我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34件,涉及项目24个,处罚单位20家次,处罚个人罚14人次,款金额139.4138万元。

二、自查结果分析

(一)行政处罚评价:

1、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我所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参加过培训,均持证上岗。另外,针对我所的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处罚科室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2、行为合法,程序规范。通过自查发现我所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案卷执法主体和人员合法;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查处分离,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明确;程序合法规范;裁量基准适用规范,严格按照市住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严格履行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行政处理结果合法,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文书制作比规范,案件能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引起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3、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法制理论、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听取上级部门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讲座,积极参加市建委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局面,保障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合理和快捷高效。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感到,虽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笔录制作文书填写还需进一步规范。个别案卷在笔录的制作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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