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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受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城管执法;行政伦理;行政责任;自由裁量权
当代中国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冲突屡见不鲜。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我们习惯性地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公共行政部门的制度规范和角色定位,自然而然地将公众和政府作完全对立起来,但这种批判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是有限的。进一步观察已发生的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我们发现,冲突的根源大多在于公众和基层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和。其中以城管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的矛盾最为典型,公众因为对城管队员执法方式和程序的不满,怨恨政府,大量案例的积累引发了全社会对城管执法行为的负面舆论。
城管等行政执法类的基层公务人员,就是李普斯基提出的“街头官僚”的代表,该理论认为,街头官僚所掌握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对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内学界不乏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和研究,但更多的局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单点注入”的特点,而其针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逻辑也主要是遵循从行政立法层面到行政执法层面,再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法制主义思路[1]。但笔者认为,对自由裁量权的讨论应该更多的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入手,通过对街头官僚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动机和价值取向的思考,来发现其行政伦理的困境所在,并从内外控制的双重角度找寻破解其冲突和困境的有效路径。
一、行政伦理学视角下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街头官僚的自我决策产生偏差的重要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2]学界并不缺乏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讨论,但往往将其视为一种“恶”的权力,并主张用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等方式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但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并非一无是处,它应该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诉求与正当性的权力,任何试图通过严格的控制来剔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张与做法既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3]。
我们可以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定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实质是基层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基于自己的判断和价值取舍,对执法对象采取基于法律基础的灵活的处理政策,它与行政伦理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被视作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超出法制条文之外的一种“自由”,它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制的框架束缚,另一方面又超脱于法律条文的,是执法主体享有的一种相对的自由,而行政伦理研究的起点,正是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非制度化的权力自由空间,只有存在自由空间,才需要用伦理和价值的规范来讨论行政主体执行方案的选择,因此,两者在理论上是相互契合的。而从实践的角度看,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具体事务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到位、不明确的模糊“地带”乃至制度之外的空间地带做出事务性行政决定或裁决的权力[4]。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驶过程中是一种非制度的权力,也就是一种伦理性权力,我们观察现实的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行政执法主体是基于行政目的和个人道德的双重考量,来确定如何进行“自由”的决策,换一种说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的正是行政责任的选择,是对执法主体自身责任和价值冲突的选择,而这正是行政伦理学在实践中所研究的重要内容,责任也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讨论,正是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作为一种伦理性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像公众和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恶”的体现,尽管我们必须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价值和目标偏离创造了可能性,并使这类问题难以得到制度和法律层面上规范化的和有效率的治理;但是,从行政伦理的角度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使得城市管理等基层的行政过程有了社会价值和情感发挥作用的空间,它恰恰说明了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并不是没有灵魂、没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政治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运用价值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和价值决策的公共管理主体[1]。也就是说,只有从行政伦理学和行政法学两个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才能够对基层公务人员,也就是街头官僚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全面客观的认识。
二、城管执法行政伦理困境――责任冲突
弗雷德里克?莫舍(Frederick Monsher)将行政伦理学中的责任界定为两个主要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客观责任在具体形式上包括两个方面: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所有的客观责任都包括对某人或某集体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人员管理和实现某一目标负责。职责和义务,对某人负责和对某事负责,是客观行政责任的两个方面[5]74。公共行政人员最直接的责任,是对自己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的指示或是完成已达到一致的目标任务。另外,公共行政人员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对应我国的基层街头官僚而言,可以通过在现存法律框架内改变相关方案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对公众的喜好或利益诉求做出回应。
其次是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由我们内心的情感和信仰所赋予的,如果说客观责任来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那么主观责任则根植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放到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实践中去思考主观责任的存在和影响,则表现为每个城管队员作为个体,在面对类似工作的执行和事件的处理时,会因为个人价值理念的差异而做出不同的现场决策。当执法者的自由裁量选择与执法对象或社会公众的期望偏离时,就会引发某种形式的冲突或积怨,这里显然已经出现了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的某种冲突形式,而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是极容易产生的。这表明,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之间存在共存的困难,这同样是某种行政伦理的困境。
面临具有冲突性的不同责任,是行政人员体验伦理困境的最为典型的方式。当处于两种不同的期待或倾向之间,而且这两者都具有重大价值时,行政执法人员将面对选择的尴尬。从根本上说,这种困境涉及我们是如何有意或无意地对价值观和原则进行排序的[5]96,因此它们应当被视为既是实际工作中的,也是伦理性的问题。而这些困境出现的根本,正在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基层公务人员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需要面对多样化和多质化的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的冲突性不仅在于前文所划分的客观和主观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客观或者主观责任的内部,同样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冲突形式。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将实践中的行政责任冲突归纳为三种最常见的形式,即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结合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可以对这三种责任冲突形式做进一步的论述和介绍。
(一)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客观责任的冲突,这些客观责任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来源(如法律、组织的上级和公众等)从外部强加给行政人员的。如果两种权力对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要求不一致,那么执法人员就会陷入某种抉择的尴尬,要求在强大的外界压力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恰当的使用。具体考察我国城管执法的实际运作过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两种不可避免的权力冲突形式:
第一种是政府部门内部不同权力来源带给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冲突。对于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而言,首先要面对的是来自直接上级,也就是城管局的命令,但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经常是配合其他政府机关进行的,因此还需要听从事件主管部门的调配和任务目标,而这个主管部门又往往不止一个,例如在对一些油烟污染较严重的餐馆或摊贩的管理过程中,就可能牵扯到城管部门本身、食品安全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等。因此,这种权力冲突时常会影响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行使。如果对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思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必然性,即我国行政体制中对于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地位规定不明,城管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机构相比,有着底气不足的劣势,有的城管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隶属于建设系统,有的则为部门的内设机构,甚至有专家将城管誉为“单亲娃”,没爹妈管[6]。总的说来,由于中央对于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使得城管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和选择的可能性更为复杂。
第二种是政府部门和公众偏好的不同造成的权力冲突。这种情形相较前一种而言更容易理解,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强调其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常以理性经济人的效率观点作为工作遵循的实际准则,再加上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需要更多的进行宏观和整体的考量,而公众在面对城管执法时,往往关注的是个体的需求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当城管执法人员带着效率优先,配合宏观需要的执法要求来管理公众的日常行为时,双方难免会产生行政责任上的冲突。
(二)角色冲突
角色概念是此类责任冲突的关键。在特定的情形中,我们所体验到的特定角色的价值观是不相容的,或者是互相排斥的,但更关键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的不是价值观本身,而是在价值观支配下的角色冲突。现代社会,每一个个体都是各种角色的集合体,当我们关注作为个体的基层执法人员时,可以发现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其实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不仅仅是行政人员的角色,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与行政人员的角色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冲突。
如果把讨论的重点进一步具体到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我们可以发现其角色冲突与库珀一般意义上角色冲突形式相比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我国城管执法人员对自我行政人员角色认知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扭曲了他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使得这一角色与其他角色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具体来说,受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中“官本位”、“权力本位”、“人治”思想影响,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政府进行城市管理,因而高人一等,不愿蹲下身子、放下架子、平和心态,不能将执法对象的利益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来考虑[7]。这样的角色认知已然偏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价值定位,当他们以高人一等的执法者角色来面对其他可能出现的角色时,也就使得自由裁量的天平向执法者的价值观倾斜,因而我国的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执法对象时缺乏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一旦执法对象提出质疑、反驳,就用“拳头”执法,这也就是为什么当下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频现暴力执法现象。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在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当我们的个人利益与我们作为一个公共官员的义务之间产生冲突时,就给了我们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会,它们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利益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说,在利益冲突问题中,我们所面临的就是这种“利益与职责之间、私人生活禀性与公共角色义务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更多的表现为客观责任要求和主观责任认知之间的冲突。
我们同样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我国城管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之中,笔者认为,基层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可能获取的个人利益可以总结为两类:第一种是我们所熟知的经济利益,城管执法人员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接受执法对象经济的或物质的贿赂,从而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执法对象的决策,这种对经济利益的偏向,显然与其公共职责产生冲突,背离了作为基层公务人员的义务和价值;第二种个人利益则较容易被人所忽略。有学者指出,“街头官僚在技术上、认知上和道德上被理解为消极的,会运用他们手中自由裁量权来管理他们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得他们的工作变得容易和安全。”[8]也就是说,城管执法人员会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降低工作难度,提高工作效率,追求自己的效率利益,漠视行政程序,包括不亮证执法;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等。这种误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追求工作安全和便利的行为,背离了程序正当性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 城管执法伦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根据前文的论述,我们发现,街头官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就是在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复杂冲突中进行基于个体的价值和伦理判断,但由于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欠缺、社会偏好的多元性和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缺陷等原因,城管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常常陷入行政责任选择,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困境。那么,从行政伦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从理论中找到哪些针对性的破解途径呢?对于这类伦理困境的控制,我们可以从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思考。
(一)外在控制
所谓外在控制,即通过对外在的法律、行政规范、强化监督等方式来防范基层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控制行政伦理中可能的失范现象。实施外部控制的理论基础是:个人判断力和职业水平不足以保证人们做出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外在的控制力:
第一是立法控制,一方面通过伦理立法的方式,对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伦理选择及其结果进行专门的立法,另一方面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避免其为了个人的效率利益而违背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是体制控制,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察,实现监察行为的专门化、全面化、工作正规化;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于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其执法主体定位,具体化其职权范围,改变城管部门什么都管的现状。
第三是权力控制,这里的权利控制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公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为了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自由裁量权的侵犯,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告知、事后救济,通过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捍卫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内在控制
弗雷德里奇在1935年出版的《美国公共服务中的问题》一书中指出:负责任的行为除了需要有外部控制因素以外,还要有一种“心理因素”[5]152。他认为,行政责任主要对两种主导因素作出反应,这两种主导因素是:技术知识和公众感情。而将这两种因素放到对我国城市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的内在控制中,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是技术知识。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而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学习,提高其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其素质支配,进而使其行为自动服从法律,能动地服务人民,避免因为不懂法不懂程序而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冲突。
第二是公众感情。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尽可能地迎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和公众情感的诉求,转变工作理念,从“对民”执法变为“为民”执法。要回应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价值导向,在处理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事件时,应转变自身角色,尝试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做出平衡公众情感和行政目标的决策;还应提高个人素质,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还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名利观。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愈发激烈,尤其是公众与政府之间,大量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使得双方几乎已经陷入某种对立的状态,这显然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服务性宗旨是不相符合的,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作为政府基层公务人员的代表,在很大的程度上承担着社会对政府行政体制的批判和不满。借助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理论,我们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公众的矛盾,主要产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之中,而从行政伦理学的视野考量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可以发现其行使的内在逻辑,即是在以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为主的各类行政责任之间进行的基于个人价值判断的取舍和决策。而由于我国包括城管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城管执法人员所进行的行政责任的取舍和判断常常会产生偏离和扭曲,从而引发与公众的矛盾冲突。
针对这种在现阶段无法避免的行政伦理意义上的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内外两个维度找寻破解的途径,可能这样的途径还无法在现实中收获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至少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类似城管执法这样的行政正当性问题时,有更多角度、更深层次的思考,毕竟体制的运转是基于个体的执行,如果能够将个体行政伦理的角度和整体制度设计执行的角度相结合,对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更完整,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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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Ethical Dilemmas in Urban Management Law Enforcemen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iscretion
自去年从学校毕业以来,我从事城市管理的基层工作快近一年。在这段时间里,随着不断的学习,深入的实践,我对城市管理的基层执法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与体会。特别是现在城市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为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更好的去面对这些困境挑战,我就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谈谈这个方面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一 法律基础相对薄弱
这里说的法律基础包含两个层面,其一,队员自身的法律基础知识不到位、不精通。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熟悉自己的业务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下面的情况:有的执法队员在开罚单的时候虽然知道用的是哪个处罚依据,却不知道是第几条第几款。这样的执法显然缺乏公信力。其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前七八顶执法“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的弊端。但有些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而且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遭到暴力抗法。执法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二 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平心而论,总体上我们的执法人员都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但我们的城管队伍建立时间不长,还处于发展壮大的阶段,队内人员的综合素质总难免有所差距,特别是个别协管人员的自身素质还有待大大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一直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源于部分人员平日工作中的不良作风。例如上班迟到早退,制服穿戴不整,满嘴粗言脏语,行为吊儿郎当,这严重损害了我们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人因此产生对城管的偏见。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路人不问对错反去支持违法者的情况。
三 执法对象较为弱势
绝大部分情况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对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他们往往是生活较为困难,缺乏法律意识的弱小群体。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两难性。小摊贩们做生意留下残渣废物,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城市的和谐美丽需要维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不管。但我们对他们的教育宣传甚至处罚往往起不到作用。同时弱小的群体大多会得到市民的同情,所以我们的执法,哪怕是对他们的宣传教育也得不到部分市民的认可和理解。
四 社会认同相当缺乏
城管执法工作因城市而兴,因治市而建,城管执法人员为了城市的干净、整洁、规范、有序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心血,然而,就如上面几点中提到的一样,却始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认同。提到城管,无论网络、媒体还是街头巷议,群众诟病良多而赞誉较少,城管执法人员在辛勤工作的同时缺乏社会认同感与工作荣誉感,面对频繁遭遇的执法冲突与群众围攻,不少同志心情压抑,精神压力很大。据某媒体报道:某市一执法队长上小学的儿子原本性情活泼,某段时间突然情绪低落、十分孤僻与自卑,经询问得知,在班上的一次活动中,大家说起自己父亲的职业,当他的儿子说起自己的父亲是一名城管队长后,受到了其他同学的侮辱与嘲笑,说他父亲只会欺负小商小贩,欺负穷人,不愿跟他玩。这件事让我很是震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该找到一条怎样的出路,才能让我们的工作更“阳光”,更有荣耀感,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要求。这其中,有个别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也有执法监管的缺失等。如果不改变,恐怕这样的尴尬还要继续。
五 联合执法力度不够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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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工作很辛苦很琐碎,可为什么不被人理解,一有矛盾几乎就一边倒指向城管,执法与被执法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暴力执法事件频发,问题的根究竟在哪里?我觉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之所以出现这种一边倒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原因是多年来一些城市的部分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个定律,觉得城管的形象本身就是这样暴力的,一旦这种思维定式形成之后,就会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
当商贩和城管发生冲突后,很多城市习惯对外的解释是“临时工”惹的祸,这样一种说法更加坚定了一边倒的局面。这种“临时工”的说法不排除相关部门有推卸责任的嫌疑,但是也不排除确实是临时工所为。因为由于城管这个工作的工作特性,例如工资低,事情杂,不被社会认可,缺乏归属感等等,这个队伍的流动性很强,强流动性就决定了它的高临时性;其次,不管城管的收入多少,事情多琐碎,但是在人们心中某种程度上他就是政府的代言人,而这些和城管发生冲突的人们就成了更加鲜明的弱势群体,人们的同情声和支持声自然是偏向弱者的;再次,城管与小贩矛盾突出,不排除和城管滥用执法权限有关,这个队伍的整体文化水平其实并不高,有较多的人习惯在便利的环境下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样就更加加剧了城管不被认可形象,城管执法的依据其实并不明确,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城市管理中诸多问题,与我们城市管理理念存在偏差,与制度滞后有关,有一些人觉得应该废除城管,还小商小贩一片晴天,但是我个人并不太赞同这种观点,小商小贩是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特定群体,是过渡期的一个表现,但是我个人不主张废除城管制度,平心而论,城管队伍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还是有目共睹的,任何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许多的问题,遇到为题要正面积极的解决,国家进一步规范城管这个队伍,从法制开始,让他们执法时有法可依,从多方面提高这个队伍整体素质,我觉得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城乡结合部;执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13-01
城管执法保障工作在现代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维护着城市正常运行,也能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一、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工作特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区范围逐步向外拓展延伸,城乡结合部区域的开发建设也在提速,这势必要求执法管理水平的相应提升。探究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工作,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城乡结合部是一种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兼有城市和乡村两方面的特征,其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交叉,执法管理的标准水平存在一定现实差异。二是执法管理的复杂性。一般而言城乡结合部镇域范围较大,辖区土地性质复杂,包括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宅基地、代征地,耕地、林地。城乡结合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又比较多。如一些大型居住社区、商业设施、动迁基地,执法管理情况较为复杂。三是基础配套的滞后性。在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人口大量导入,造成菜场、公交等配套服务设施出现需求缺口,加上部分自产自销的渠道不畅,造成居民需求与功能匹配存在矛盾,设施和管理的不配套逐步显现。四是管理对象的多元性。城乡结合部区域既有拥有城镇户籍的城市人口,又有拥有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
二、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工作的瓶颈、困难
(一)执法人员、装备少与辖区难点、热点多之间的突出矛盾。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与管理现状不相匹配,管理区域大,执法人员少的现象在城乡结合部区域尤为严重,很多区域每平方公里的执法人员不足一人。此外,一些城管执法队伍的车辆、执法装备也不能适应执法执勤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空置地、闲置地、代征地管理缺失带来的的执法监管难题。
在城乡结合部存在一部分征而未用代征地和一些未被征用的真空地,由于缺少监管,渣土偷倒以及乱搭乱建较为多发,给政府带来了执法管理很大压力。
(三)管理缺位以及执法、管理衔接不顺所造成的执法瓶颈。
目前,城市管理领域中往往存在执法前置,管理后退的不正常现象,以执法手段代替管理、监管,这种现象在城乡结合部更为突出。
(四)执法环境差、居民环境意识弱增大了执法管理难度。
一部分居民虽然在身份上转变成为市民,但原来的生活习惯没有随之改变。一部分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的外来人员,经常处在流动之中,心理上缺乏归属感;缺乏对周边环境卫生关心和维护。造成市容违章比较普遍。同时,部分基层群众组织的缺位,未能充分发挥发现、教育、劝阻等职能。
(五)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过程遇到一定的瓶颈问题。
城乡结合部的城管执法分队执法人员情况复杂,除正式城管队员外,部分城管分队参与执法管理工作有政府购岗、社工、政府临聘、协管员等。
三、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城乡结合部存在问题,不仅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也困扰着广大村民居民。这些既不利于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也不利于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化的推进和城市品位的提升,影响了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此,特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一)增加城管执法投入,推进执法队伍整体建设。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多途径、多渠道确保城管执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撑保障。保持政府投入逐年稳步增加,确保市容环境管理有序。二是扩充执法人员。城郊结合部城管执法队伍按照每平方公里1人或者每万名常住人口7人的标准配置城管执法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辅助力量队伍,建议按与城管执法队员1比1的比例配置。三是加大队伍建设。镇政府要将加强城管分队整体建设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将提升城管执法水平作为城乡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优化现有勤务模式,逐步提高执法科技含量。
一是优化勤务模式。固化、深化、拓展有效保障勤务模式。细化等级保障、示范区创建等一系列勤务制度。二是进行设摊疏导。积极争取镇政府支持,在城乡结合部辟出一定疏导区域,在差别化管理上实现突破。三是深化岗区责任制。力争十二五期间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形成较为完善勤务执勤网络。优化保障机制,提高人员见管率、市容巡查率和违章处置率,减少执法管理盲点。
(三)创新城管执法机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治理。
一是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组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城市管理综合队伍,聘用社会力量,发现、教育、劝阻城管违法行为,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适应城市发展现代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二是建立健全镇政府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依托属地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综合资源优势,建立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参加的联合联动机制。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联系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的协同沟通机制,通过例会等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辖区城市服务功能。
一是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并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来不断丰富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如建设居民集贸市场杜绝马路菜场、新增公套和延伸公交线路解决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采取开辟临时疏导点和定期跳蚤市场等措施,疏堵结合,解决例如百姓早餐问题和乱设摊等顽症,既能直接方便于百姓,同时兼顾市容环境管理的需要。
(五)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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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管执法体制从诞生之日起本身存在的缺陷,在推进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难题相继出现,使这项工作陷入了困境。近段时间以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对体制改革的得失进行了深刻思考,努力把视域拓展到更深、更高的角度和层面,试图创设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城管执法体制。在此,我们反思现行城管执法体制的利弊,提出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全国同行商榷,期待引起大家对体制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思考和争鸣。
一、对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回顾和评估
(一)关于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历史回顾
纵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从提出到试点、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
1、探索阶段(1996年~20__年)。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为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各地法制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理论论证,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论构架,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以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等,奠定了城管执法体制的基础。
2、实施阶段(20__年~20__年)。工作重心由理论探讨转变为实践运行,法制部门退居幕后,各地城市政府担当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主力军。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层出不穷,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在一个广阔的时代背景下迅猛展开。
3、困惑和反思阶段(20__年以后)。经过几年的实践,城管执法体制理论上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各地城管执法机关面临一些难以突破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难题,体制改革的动力不足、体制创新的方法不多。20__年以来,城管执法体制变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引起全国一片反思之声。大家从初期的兴奋转为困惑和焦虑,进而沉下来认真思考,经过认真审视和反思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新的观点。困惑和反思是建立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在反思和批评中,思路可能被打开和拓展,不足之处可能被克服。经过反思,城管执法体制的建立可能进入到更健康、更快捷发展的阶段。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的大致类型
1、独立体。将建设、工商、公安等行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剥离出来(简称7+1或7+X),跨行业配置给独立组建的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其特点是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分离,部门之间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约束。这种架构规范、稳固,具有很强的刚性,符合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趋势。但是管罚分离,在现有的政府行政体系中很多关系难以理清,权责不一致,出现新的职责不明,易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同时,如果不对管理部门进行相对集中的整编,在原有机构编制中出现新机构,可能造成新的机构膨胀和效率低下。
2、联合体。对原有的城建监察或城管执法队伍重新进行整顿,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设定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在一起,分别挂“城市管理局(城管办)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局、总队、大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和执法模式。其优点是在统一体系中运行,管理与执法互补,可以整合力量;缺陷是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力,在制度上不能制止乱作为现象。
3、从属体。城管行政执法局作为二级局从属于一级局。这种体制的特点是城管行政执法局从属于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城管办),由一级局副职兼任城管执法局局长,并以一级局的名义执法。这种构架是原来的城建监察体制的继承与延续,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效,但不符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精神。
(三)对城管执法体制的评估
1、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革命性颠覆。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场革命,是对管罚合一的行政执法体制一次“切割式”的颠覆,其革命意义,绝不亚于政府减少事权、“有限政府”的改革所具有的意义。正因如此,如何分权、如何监督、如何制约便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分权和监督的界限、程度一直是相关部门争论不休的焦点。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使很多部门对“竟敢动我的奶酪”的城管执法体制设置了重重障碍。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未彻底突破的条件下,城管执法体制的改革,打破性成分和建设性成分并存,打破已经开始,而重建却困难重重。
2、是实施民主政治的有益尝试。形成政府内部相互监督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通则。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直接的、显性层面的动因,是解决职权交叉、机构臃肿、队伍重叠、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理顺行政执法关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深层的、内在的动因,则是构建行政权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体制。可以这么认为,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不单单是调整、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局部试点,探索建立现代、民主、高效的行政体制。各地实践的进程显示,当前建立城管执法体制的焦点在显性层面上
,重点关注机构的建立、队伍的精简、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而忽视了监督的刚性和参与的民主化要求。
3、是对执法者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建立城管执法体制所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打破了过去沿袭的机制,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要实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执法者必须具有全新的公共管理理念、“人本主义”的管理思路、出色的制度构建能力、超众的组织协调能力等等。所以,城管执法体制是一块“试金石”,考验着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
4、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政府事权在一定范围内初步实现了分离,外部监督有所加强;重新梳理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机构,合并了行政执法队伍,减少了多头执法现象;执法队伍进一步年轻化、规范化、专业化,队伍形象较以前有所提升;初步转变了执法理念,把治理违法、优化环境作为执法目的;大胆创新,初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执法机制,规范化、亲民化、科技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得到提高。
二、当前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稳固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原则,中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本质上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相互矛盾、抵触的。由于没有《组织法》的保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没有制定与《行政处罚法》相配套的细化的城管执法相关法规、规定,城管执法体制的法律地位不确定、不稳固,随时可能有被取消、与管理部门重新合并的趋势。为此,浙江省由省法制办牵头,正在研究制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办法》,以对这一体制从法律地位上进一步明确和确定,防止城管执法部门在机构变动中被撤销或合并。
(二)管理体制不统一
1、执法机构名称不统一。由于存在上面提到的三种不同的体制类型,执法机构的名称五花八门。
2、归口不统一。有的是政府组成部门,由政府直接管辖;有的归口建设系统;有的只是某个部门的内设机构。归口不统一,中央、省级无直接主管部门,导致编制、经费诸多方面的不统一。
3、建制不统一。有垂直管理,有分级管理;局、分局,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置混乱。
4、人员编制不统一。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也设置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法律上对执法人员身份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城市受行政编制限制,在理解上又有偏差,把一线执法队员基本核定为事业编制。
5、着装不统一。各城市争相模仿公安部门,基本都设计制作了自己的执法制服和标识,混杂不一且与公安部门制服相似,带来的直接后果是20__年国务院对制服问题的清理和整顿。
6、执法文书不统一。
(三)职能界定不清
1、审批权和处罚权划断后,检查权和监管权的归属不清。审批部门的批后监管权有哪些、执行到什么程度、有何措施,处罚部门的检查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如何执行,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
2、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分出去的标准不准确,人为地将相互关联的一种违法行为细分,增加了执法层次,违背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如分拆环保和公安交通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导致新的职责交叉。
(四)执法手段延伸不够
由于政府规章和行政处罚各类的限制,执法中主要采用教育、纠正、警告、暂扣物品、罚款等处罚形式,缺乏必要的“杀手锏”,缺乏有效的后续手段。
(五)相互监督不到位
实施城管执法体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执法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但事实上,执法部门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权是独立行使的,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审批有检查权,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是否违法,只能由法院或政府监察部门界定,不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范围。在执法实践中,为了不破坏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争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执法部门对管理部门审批过的过当行为也认定是合法的。这种认定方式,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六)创新动力不足
一方面,面临理论的困惑,大家感到横亘着难以逾越的制度鸿沟,同时,改革的前景不明朗,很多人抱着等一等、看一看的心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体制建立后,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并没有迅速减少,查处违法行为的措施依然缺乏,执法环境依然没有根本好转,有些人觉得改与不改没有本质区别,权力从左手换到右手,改变的只是形式。更有甚者,少数地方觉得老的体制用起来更加顺手,干脆掉头重走旧路,体制变革半途夭折。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正走在一个方向欠明的十字路口,面临重重困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构想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的理论前提
1、遵循渐进式改良的理论逻辑。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要调整、改变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整套政府自身运行的组织制度。这套组织制度经过长期的动作已经高度固化,内部的关联度呈现网络化格局,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改变的仅仅是其中的某一个环节,会引起其他环节一连串的不适应,进而导致整个运行过程的混乱、停滞、倒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管执法体制进行调整,是在大的行政体制未改变的前提下,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权进行重新配置,是一次局部环节的调整。如果忽视这次调整的前提条件,完全原来的体制结构,会出现法律、法规的空白,打乱原来的运行节奏。
对行政体制的任何激进的改革都应当慎重,对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行政体制构架,要肯定原有体制中的合理成分,新的体制的建立应该是原有体制的逻辑延伸,而不是截然划断。任何推倒重来的做法都值得商榷。据此,我们认为,在城管执法体制变革中,要慎提改革,多提改良和完善。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应该是城建监察体制的进一步改良的完善,是在城建监察综合4个方面处罚权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和深化,是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对城建系统行政处罚权配置的一次再细化、再调整。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城管执法体制,既解决了牵头部门的问题,又解决了执法主体法定的问题。
2、构建统一、开放的职能结构。在构架上,要能体现出城管执法体制的统一性和精简性。在全国范围内,要做到城管执法机构独立、队伍单一、服装统一、人员编制精简、执法有效。在价值取向上,应该体制出“强其所应强”的职能定位。处罚权是政府行政权力中维护公序良俗的有效“利器”,从国外城市管理的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是弱化审批许可权,让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民最大程度地参与管理,同时强化监管和执法,对违法行为严管重罚。所以,城管执法应在现有的处罚权基础上,增加强制措施和处罚种类,进一步强化惩戒力和威慑力。在对外关系上,城管执法体制的职能结构应该体现出开放性、自洽性的特点,能够不断与体制外的环境进行必要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城管执法本身要具有内外联系的功能,成为城市管理审批、监管、检查等环节的中枢。
3、打破现有的思维模式。国务院按照《行政处罚法》提出的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本来就是一种构设,有大胆超越的地方,也有受到原有行政体制制约而显得谨慎的一面。实践表明这种模式需要调整和改进,我们不能囿于国务院的原则规定,而应对明显不适合的部分大胆进行调整和革新。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执法制度本质上是矛盾的、不相容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划断归并造成新的机构膨胀,把是否需要技术部门鉴定作为行政处罚权划分的原则不科学、不可行等等,我们要根据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二)构建城管执法体制的新形态
根据上述理论思辨和城管执法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城管执法体制的一种新形态。
1、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编制保障支撑机制。一是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法制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城管执法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交叉和重叠之处进行厘清和裁决等。二是中央、省、地级市、县编办部门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好城管执法队伍的总编数和队员的编制、身份等管理,抓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后的精简队伍、归拢编制、善后安置等工作。
2、建立中央、省、地级市、县四级垂直领导的城管执法机构。将城管执法部门纳入建设系统,在建设部门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总局,负责全国的城管执法工作;省级建设厅设置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县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但归口建设系统。省级以下城管行政执法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中央、省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沟通、协调和法律、法规的把关,不从事具体的执法行为;市、县级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
3、依据《行政处罚法》在特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将建设系统的全部处罚权集中起来,同时将部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边缘性的处罚权如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等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依据城管行政执法管辖权和处罚依据进行处罚。
4、贯彻管罚分离原则,城管执法机关独立动作。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贯彻管罚分离的原则,严格实行许可权和处罚权分离。市、县级城管执法局必须是独立的执法机关,不得成为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其他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由城管执法局自行负责,涉及重大的、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由建设部门牵头协调。
(三)新型城管执法体制的特点
1、延伸了城管执法的层次。一是把城管执法体制从较低层面延伸到较高层面,在中央和省级明确了城管执法的领导机关,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体制格局。二是改变了法律、法规不适应的现状。中央、省级制定的法律、法规效力较高,市、县制定的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实行城管执法体制,目前高位法基本没有变更,调整后的低位法经常面临与高位法相抵触的情况,造成了执法工作的被动。在中央和省级建立城管执法机构,调整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理顺各级法律、法规的关系,解决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
2、实现了城管执法的统一。把城管执法体制的设置由自下而上转变为自上而下,城市政府各自为政转变为中央和地方合力合拍,便于逐步落实城管执法体制“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着装、统一执法文书。
一、亮出法治利剑,州城管理井然有序
(一)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法治城管
城管局集中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九大方面行政处罚权,权大责重,先得自身过硬。一是遵守执法规范。建立城管权力清单和执法责任清单,健全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裁量权行使,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和执法文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杜绝法外用权。坚持重大执法活动风险评估制度,避免决策失误。二是做到文明执法。推行说理式、恳谈式执法,执法人员做到先敬礼亮证、先指出违法违规事实、先讲清处罚依据、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处罚。三是坚持阳光执法。公开城管执法依据、责任清单,聘请城管监察员,开展“市民城管体验日”活动,调动市民参与城管工作,监督城管执法。依托数字城管系统,无盲点监管城市事件问题信息,实现精确定位和快速反应。
(二)部门联动,整治城市管理乱象
城市管理涉及众多领域,“六城”同创任务繁重,部门协同作战攻坚。一是统一指挥调度。成立市城管委、“六城”同创办公室,统一调配城市管理资源,将市容环卫、交通秩序等工作任务逐项明确责任部门,步调一致开展工作。二是联合执法攻坚。城管、公安、环保、工商、“两违”清理办等多部门参与治乱保净、治尘保洁、治噪保静、治堵保畅、“两违”整治行动,仅去年共查处城区“两违”案件1176件,拆除“两违”建筑3万平方米,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车900台次,清理临时流动摊点140个,处罚交通违章800起。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围绕保洁,投入1500余万元,添置喷雾车、洗扫车等环卫机械设施,城区机扫率达到755%;投资5571万元,建设城区生活垃圾备用填埋场。围绕畅通,强化人车分流,建设主干道全域电子抓拍系统,科技管控。围绕严控大气污染,对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六不开工、五不上路”,对城区主干道实行洒水降尘、喷雾压尘,成功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
(三)执法为民,树立贴心服务品牌
用“执法为民、贴心服务”理念武装执法人员头脑,广泛争取市民支持,共同管理城市。一是教育疏导。遵循首次违章不处罚、处罚之前先告知等规定,区别知错就改与屡教不改,做到处罚恰当。开展办公进街面、队员进网格、城管进社区“三进”活动,《市民文明手册》,广泛宣讲城管知识、法规和典型案例,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二是疏堵结合。积极建议跟进城市规划,配套完善给排水体系,补齐公交站、停车场、路网建设和背街小巷改造建设“短板”。推出利民便民措施,在学校、市场、医院、景区周边设置临时摊点,化解弱势群体“肚子”(衣食)问题与城市规范管理“面子”问题的矛盾。开展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广告示范街、最美工地、最美社区创建工作,实行日常巡查、定点值守制度,维护市容秩序。三是畅通诉求渠道。开通城管热线,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导办群众办事1712人次,处理市民投诉1200余件,满意率达95%以上。
二、突出问题导向,正视城管“执法难”
(一)制度建设缺失,管理执法依据不足
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恩施州于2009年5月颁布实施的《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已不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和执法需要。市城管局受市政府委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际执法单位为城管局的二级单位城建监察大队。根据规定,市城管局作为事业单位,无权进行二次委托执法,导致城管执法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城区“三办一镇”和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均无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出现了“条条有权难办事,块块管事没有权”的尴尬。
(二)执法体制不顺,存在多头执法现象
顾名思义,城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能就是行使城市管理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城市管理权责分别由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水产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负责,权责不明。部分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管罚分离后,由于缺乏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城管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衔接,出现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例如交通管理,一方面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多头管理,另一方面执法职责不明,相互推诿。而城管局往往充当城市管理过程中棘手工作的“灭火队”,但在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无从下手,出现管理“真空地带”。
(三)机构编制掣肘,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恩施市城管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为县级市标准,设置工作机构24个(省直管市和中等城市机构限额平均数设置27个),与其承担建设恩施州地级城市的任务不相适应。同时,城市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不完善,对城市规范管理执法增加了难度。
三、改革执法体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突破城管执法困境,加快城管执法法治化进程,关键在于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在城市管理执法顶层设计不足、上位法缺失、执法依据(法源)分散的情况下,要从州级层面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有少数民族地方特色的城管法规体系。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单行条例,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范围、内容、程序,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制定符合恩施州城实际的地方执法管理规定规则,让州城管理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推M综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一是推进机构综合设置。依托城管、交警、运管、环保等多部门执法权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科学设置市城管局内设机构,实行大科室管理,将更多力量下沉到管理一线;将城建监察大队调整为内设科室,避免在执法权上进行二次委托,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厘清部门职责。制定各单位权责清单,明确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彻底解决职能交叉、管理缺位现象。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城管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城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下移执法重心,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将责任压实到一线,促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四是建立问责机制。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追究。
(三)坚持向内挖潜,夯实基础保障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配齐配强城管队伍人员。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城管预算增长机制,提高环卫工人、协管员等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城管部门工作条件。三是探索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主体多元化。四是持续开展最美社区、最美恩施人等系列评选活动,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五是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数据交换中心,加快构建大数据中心,启动智能交通系统、智慧停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六是完善城市规划,强化规划执法,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周勇,湖北省恩施市城管局局长)[FL)]
[FK(H021ZQ*4/5]
[HS2][HT4”H][JZ]《中国经贸导刊》征稿启事
《中国经贸导刊》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主办的国家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11-3876/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9777。
《中国经贸导刊》紧扣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脉搏,抓住发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侧重刊登研究国家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学术论文,以其学术性和指导性赢得广大读者的好评,并被纳入北大2008年核心期刊。
《中国经贸导刊》设有高层论坛、改革热线、产业发展、地区经济、农村经济、外资经贸、财税金融、资源环境、价格监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事业、文化事业、经济法规、探索研究等栏目。
一、论文规范
1内容充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论据充分、语言通顺、文字简练。
2稿件结构请按如下顺序安排:中文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脚注、参考文献、基金项目、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其中,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字;摘要控制在180字符以内;关键词3―5个,彼此用空格(2格)隔开。
若有基金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论文,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或课题项目名称及编号。基金项目或课题项目的名称上要加双引号。举例如下:〔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项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收入调节政策研究”(项目编号:07SJD63004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依次写出作者真实姓名和所在单位及职称。
3排版时注释部分使用脚注;文中若有图表,需要在表上或图下填写表(图)名,并且内文要有提及该图表的相应文字;排版请勿分栏。
二、注意事项
1用电子邮件投稿r,电子邮件主题请以“投稿人姓名+稿件名称”的形式填写。
2务必在文尾注明作者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三、投稿方式
关键词:城管执法;人性化;人文关怀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城管执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及城市行政机关改革的产物,与城市秩序、市民利益息息相关,虽然在不断地改革与完善,但缺乏法律保障、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不清、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强调人性化执法是破解城管执法难的有效途径。
一、人性化执法的概念
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话题。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具有一种以人为本、关心人、尊重人、为民负责的文明执法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所开展的执法工作。其实质为以人为本,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人性化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就深层次讲,人性化执法存着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人性化”为辅。人性化执法具有严格执法、平等执法、尊重人权和真诚服务的特点。
二、人性化执法的作用及其问题
(一)城管形象欠佳,在我国许多城市普遍存在。正确推进城管的人性化执法工作,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法制社会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1、人性化执法有利于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行人性化执法能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城市管理意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能自觉认同和支持,并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决策、实施和监督。
2、人性化执法有利于实现城管执法的自身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城市管理中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推行人性化执法,注意执法分寸,就能做到宽严适度,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
(二)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文明的执法方式,是对传统执法观念支配下执法方式的改革。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人性化执法不是执法力度弱化。人性化执法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充满人性,不仅体现了彼此的人格平等,而且包含了执法对象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不但不会削弱执法力度,相反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执法部门和政府的形象,缓解执法难度。
2、人性化执法不是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不包含人为地降低执法标准。人性化执法不是放弃或放松管理,更不是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恰恰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围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主题,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坚持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
3、人性化执法不是“威”外施“恩”。推行人性化执法既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适应,同时维护了法律尊严,合人情味地让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违法者接受法律处罚,人性化执法是法、情、理三者统一的体现。
三、推行城管人性化执法的有效途径
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氛围。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城管行政执法氛围。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一)确保法律程序和实体公正。人性化执法将法律的规则性和法律的价值性统一起来。在现行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早已融入了法律的价值性成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就意味着基本做到了人性化执法。完善法律制度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之初,应该多考虑人性既有“私”的一面,又有“公”的一面,法的价值诉求既有秩序的稳定性,又有秩序的人道性。
(二)合理规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城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城管执法权行使的内在界限,因此在执法时确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合理而非滥用,应包括三个原则:(1)适当性原则:城管执法的方式要符合行政及法律授权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城管执法不得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即为达成城管执法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城管执法相对人影响最轻微的手段;(3)衡量性原则: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算合法。
(三)应彰显人文关怀。城管执法实行以人为本、亲和式的执法既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管好城市的现实需要,在执法过程中给予相对人充分的人文关怀、使之感受到平等、民主、和谐,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有效提高城市管理质量,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构筑和谐社会。
1、尊重民意,开通与市民的信息互动渠道。人性化执法必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城管进社区、城市管理联系点、城市管理进镇入户访谈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关心群众疾苦,依法及时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同时,善于从群众的角度审视城管执法的重点和难点,经常开展换位思考,适时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构建与群众联系互动平台,架起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爱心桥、舒心桥。
2、理性思维,实施人性化城市执法管理。努力更新过去的陈腐观念,坚持人性化的执法管理原则。第一,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城管执法应受宪法、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的约束;违反的城管执法应当接受审查并承担不利后果;城管执法原则具有层次性。遵守法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第二,法律保留原则:城管执法权的启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律则无行政。第三,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第四,诚信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考虑,城管执法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惯例、状态等因素,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时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补救安排。第五,公正原则;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爱心操作,关爱弱势群体。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认为,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存的需求,这样的需求可以压倒一切。如果一味地单向行为,给城管配置再好的装备也只能使冲突不断升级,因为这样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如小贩的生存权利应高于城市形象,尤其是一个缺乏保障的社会里,更应得到关注。坚持“刚柔并济、柔性优先、以柔克刚”的指导原则,立足部门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让群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执法权威,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仰执法权威,努力实现城管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4、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则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的必然,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方面,应注重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执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的途径加以实现。第一,内强素质,学会“宽容”。第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第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
5、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亲民工程。一切社会活动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所有活动主体,城市管理也不例外,城市管理的目的是在于为人民提供一个环境优美的和谐场所,这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紧密想扣,也最大限度地把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为政治服务的高度。通过内抓规范,外树形象,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性化执法、亲民型管理的生命力。
[关键词] 数字城市;房山区;城市管理
“数字化城市管理”,即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 实现城市管理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 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 再造城市管理流程, 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模式。数字化城管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从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
一、“数字城市”理念在城市管理中的优势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目的是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运行效率,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它可以有效克服职能交叉、取证困难等问题,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增加,执法主体的个数也会随之增加,涉及整合的技术问题会越来越复杂,执法主体很难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合并成一个或简单几个。采用数字化城管模式,不管有多少个部门和执法主体,归根结底就两个工作轴:一个指挥,一个监督,把所有的部门都在指挥、监督的系统整合起来,发挥协同效应。这就超越了历史上机构的分合、合分思路,解决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并提高了管理效率。
其次,它可以促进其他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政府把部分信息采集工作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实行数字治理,使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电子监控网络、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广纳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应急指挥等各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城市基层管理工作的增效、减员减编和节约管理经费的目的。北京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初步运行情况表明,数字化管理新模式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最后,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了对管理对象空间、时间和责任的精确定位,使城市管理由粗放转向精确。由于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取证困难,现场情况不明等情况,城市管理必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新的城市管理体系来应对城市管理执行难的问题,才能克服传统城市管理粗放的弊端。与此同时,通过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全时段监控,网格化管理 , 实现了城市管理由粗放到精细的转变。
二、房山区城市管理现存主要问题分析
(一)城管队伍执法能力不足
在城管工作中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执法队员承担着诸多社会角色,角色期待是迥然不同的,城管难以树立正确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城管所涉职责包括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上百项职权,但自由裁量权很大。城管执法队员手中的pda(城管通)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受传统的观念驱使,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的艰难和权力部门执法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
(二)城市管理现有可支配资源不足
当前,房山区城市管理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在解决城市管理中一些“老大难”问题时显得尤为突出。首先表现在城管可支配资源不足。随着城市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没有相应增长,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困难。与此同时,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街道、社区、居委会缺乏城市管理的压力和动力,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此外,部门间协作机制不完善也影响了管理效率。由于城市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相关部门未能密切配合,难以形成合力。
(三)城市管理缺乏有效的源头控制及信息平台不完善
目前,房山区城市管理在政府部门中行使“未端治理”的职能,也就是对前期政策不完善条件产生的问题进行修正,因此,就非常容易产生治标不治本的结果。一般来讲,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不科学的情况下,光靠管理是难以出成效的。如商业网点布局的不合理,给乱设摊点创造了生存空间,如流动摊贩的存在;建筑设计不科学,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户外空调设置。此外,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也给精细化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如环卫设施建设缓慢导致垃圾死角难以解决,地下管网建设滞后,施工单位缺乏沟通,常常是电力挖了电信挖,燃气挖了有线电视挖,道路损坏严重。与此同时,城市管理机制缺乏预见性也导致管理效果不佳。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将大量的精力花在突击检查、集中整治和事后查处上,没能很好地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四)城市管理中公众参与力度不够
数字城管工作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群众的关心程度和参与程度。由于与群众沟通不密切,宣传不到位,造成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展现不够,很多城市市民不知道、不了解数字城管工作,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少,影响了数字城管的效果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房山区城市管理的公众参与尚未形成常态的、制度化的、可持续的机制,还停留在刚性化管理阶段,缺少人文关怀。
三、“数字城市”视角下解决房山区城市管理现存主要问题的对策建议
房山区副区长吴会杰在房山区城管大队2010年年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和推进数字化城管新模式,让城市管理向更精更高更好的水平迈进,房山区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将通过整合全区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的技术、人才、网络、设备等软硬件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办公,将区内的公共设施、区容环境、园林绿化、户外广告、违章建筑等全部纳入管理对象,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一)有效推行数字执法系统
目前,房山区城管正准备将数字城管系统运用到执法系统中,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实现审批、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和移动式办公,提高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处置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房山区即将建立的数字执法系统应实现以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