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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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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1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管理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工程监理不仅要对施工质量实行监理, 而且还要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理。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很多, 主要是基础工程的土石方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及机械设施等。应对这些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采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并实行重点监控,方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1 安全监督管理执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③建设部第13 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④国务院393 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⑤建设部: 建建[1998]164 号: 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⑥建设部: 建建[2000]230 号: 关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

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布

⑨伍锦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技术,《广东科技》2006年02期

2 监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 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和重点, 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并对各项目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1 项目总监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①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②项目总监作为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编写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签署意见。

③负责组织每半月一次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④负责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安全检查情况。

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①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题方案中本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②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题技术方案中的安全技术和要求写批复意见。

③参加现场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讨论。

④参加每半月一次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⑤施工过程中, 结合监理巡检和旁站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现象, 使用废弃施工工艺、淘汰材料、机具并及时提出、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的进程必须监督、旁站及事后检查, 签署整改通知单。

2.3 监理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职责

①监理员应在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下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巡视检查, 并做好相关记录。

②在现场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并向项目总监代表或专业工程师汇报。

③参加由项目总监或总监理代表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及安全技术标准的学习。

3 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3.1 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检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④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⑥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制定情况。

3.2 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工作时, 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施工工序进行检验、检查。根据检验、检查结果, 决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中使用和决定能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 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形成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 应以下达整改指令书的形式, 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监理工程师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检查施工要求, 监理机构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监理机构下达停工指令后, 施工单位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在监理过程中, 采取的具体措施有:

①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程序, 建立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管理机构和落实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对施工方案需设计计算的部分应建立审核制度和安全技术资料归档制度。

②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方案与体系及事故处理程序, 并督促其实施。

③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检查, 监理发现有安全隐患(问题) 时, 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发出暂停工令同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可能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应向主管部门汇报。

④要求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 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 、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 的安、拆、建筑物(或构筑物) 拆除以及结构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 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 监理在实施中加强监督。

⑤要求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 技术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

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施工队长、工长应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进行作业的安全交底; 班组长每天应向班组进行施工作业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验收确认制度。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 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外购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 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⑦处理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 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即: 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施工人员不受教育不放过, 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2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政办发〔201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分析本县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和管理乡(镇)交通质监人员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出具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鉴定。对质量争议依据权限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协助交通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项目的行政村必须配备2名以上群众义务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养生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开始到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造价审查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公路造价争议进行仲裁。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交基建〔〕号文件要求进行评标,3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县道、中桥、隧道及以上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乡道、村道、站房、小桥、安保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监理组进行监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建设各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设项目法人为项目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备项目建设工程师。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县道、乡道、中桥、隧道、站房及以上项目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村道、小桥、涵洞、安保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设计,设计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服务,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县到乡镇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专项资质及其以上资质;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编制包含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责任人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振捣、整平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县交通局组织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质监单位审核;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报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建立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项目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执行《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一)未报监的项目,不得组织质量检测。

(二)未通过质量检测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评比,并从县以奖代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过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接受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

(八)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测单位路基、桥涵结构物、防护排水、路面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鉴定。

(九)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管养接收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签发验收鉴定(评价)书。

第九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路面施工前,相关单位必须对路基工程进行验收,重点检测路基宽度、弯沉和平整度。以上指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后,才能进行路面施工。

第二十九条水泥、沥青路面施工必须保证原材料质量(水泥路面使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合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重点控制好原材料计量、砼拌合、振捣(或压实)、平整、养生等关键工序施工,保证面板宽度、厚度及平整度。水泥路面应及时切缝、灌缝,加强缩缝、胀缝施工质量控制;沥青路面应加强温度、运输、摊铺的施工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桥涵结构物工程须加强原材料和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采用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第三十一条加强桥涵结构物养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价体系,严禁超载运行,确保桥涵结构物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危旧桥梁改造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称平衡卸载与加载,加强梁(拱)的位移、变形监测。桥梁改造后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达到荷载等级要求。

第三十三条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好石料,砂浆拌制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加强砌体养生。

第十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

(一)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五)交通建设相关单位要定期开展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章建设资金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分国省补助和地方自筹两部分。国省补助资金按上级补助标准和建设里程、地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按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制订的办法执行。地方自筹资金由所在乡、镇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筹资金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全额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在每月28日前将截至本月25日的工程质量及相关情况报送至县交通局和质监机构。

第三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民用;住宅;工程;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快又稳,民用工程建设规模也逐年扩大,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进而使民用建设工程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民用建设工程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出现在民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工程事故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重视起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民用住宅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民用住宅工程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

民用住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民用住宅工程建设的数量多、覆盖面广,施工企业的规模大小也参差不齐。一些施工企业的领导者,片面注重施工进度和企业的利润,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也没有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监管,特别是在抢工期、赶进度的时候,更容易造成安全管理方面的松懈,这就给民用住宅建筑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施工人员的安全也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极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许多地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虽已形成,但监督队伍的人员组成不合理,专业不配套、不对口,监督人员没有施工经验,专业技术素质低,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问题还是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高,很难引进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加入到安全管理的队伍中。同时,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检测设备,许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也造成了整个管理队伍无法正常地运作。

(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目前,民用住宅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多半还停留在经验管理的阶段,缺乏科学化的管理理念,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许多安全问题都是在出现事故之后才想到去解决的,往往造成重大的损失。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这就使安全管理成了“亡羊补牢”,并没有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和作用。

二、加强民用住宅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议

(一)领导者应该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民用住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离不开领导者的高度重视,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问题,提高责任意识,才有可能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该定期组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安全施工的意识,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违背安全施工要求的行为要严查严办,坚决杜绝,要让企业上下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时刻把安全施工放在首位。

(二)加强民用住宅工程的安全管理投资,注意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民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投资,因为它也是具有成本的。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资所产生的直接效益主要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经常会比直接用于市场与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对企业的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政、生产环节、市场、设计与责任、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与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能够树立起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和归属感。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

民用住宅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要积极更新观念,改革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从上到下,逐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可以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根据自身的施工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细化的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领导者要把宏观监控和微观监察结合起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预控监督,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结语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民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不能缺少的政策及施工方式,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民用住宅工程的安全施工与质量保障应该是我们长期关注的重要工作,不可以有一丝一毫的松懈。无论是作为施工企业的管理者还是主管施工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都应该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积极改革和提高,从细节抓起,培养高水平的安全管理监督团队,切实抓好民用住宅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这才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所在。

参考文献:

[1]迟晶华.论多层民用住宅施工质量控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2).

[2]张志兵.浅谈民用住宅建筑设计的发展趋势[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6).

[3]卢永福.民用住宅建筑施工顺序及预应力施工技术分析[J].现代装饰(理论),2011(05).

第4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121-01

1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

工程质量是工程判断按照有关规范,安全,美观实用工程价值要素的综合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技术管理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技术管理工作,它是由国家政府委托,主要代表政府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是政府监管职能的扩展领域的项目质量管理,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工程质量的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工程建设目前存在的建设环境、主体、建设质量、等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更多的研究研究和实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特点,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2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的现状

2.1 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

在建筑工程安全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主要是建筑环境的复杂性。建筑环境一般包括:地下,表面上看,和高级操作,等。施工人员和设备,另一方面,也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这一次却没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使位错的实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空置、泄漏等问题。这是工程建设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障碍[1]。

2.2 监督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不完善

同其他的建筑队伍一样,在工程施工队伍,经常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文化程度不一、风俗习惯不一致的工人。他们可能有一些控制施工技术的一部分,可能仅仅只是劳动工人,不能对施工过程和质量保证。不一致和团队人员的特点,也会导致的集体发展团队工作的沟通和协调,这种疾病可以使现代安全生产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足够的重视,安全概念也很薄弱。

2.3 监督技术管理手段较落后

施工质量对施工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施工的质量,首先是造成工程损失,另一方面,建筑和建筑建造者的生命安全,安全是一种威胁,所以施工质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引起足够的重视[2]。

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建议

3.1 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所有工程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并在完成设计之后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质量计划目标、安全管理规则,实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出台《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细则》、《分户验收实施指南》、《工作管理手册》等工作制度。

3.2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工作标准

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方面,首先,应该明晰市政施工工程安全责任制,根据每一个项目和工程的特点、性质和规模,确立工程责任的大小和种类。其次,应该成立一个特别的安全管理小组或安全管理员。在安全责任的设定、提醒和实施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从管理员的角度,对市政施工队的每一个小组成员进行建档建册管理、加强安全防卫的部署,对安全设置事项和任务进行直接管理特别要注意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制,要从管理者的角度控制其对承担的工程安全施工的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要建立工程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和监察。对工程安全施工的规范和进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工程的安全实施。在这一点上,可以建立个人得分制度,与个人或小组绩效挂钩,便于安全管理的制度制定和实施。最后,设立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3]。

3.3 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手段

在施工的安全管理中,现场的安全控制可以防止现场危险事件的发生。应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加以重点加强。现场安全一般包括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安全、人员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而安全管理的部门可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设定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检查和治疗部门,在人员发生危险或身体不适时进行及时地救助和救援,另一方面,可以尝试设立建筑施工环境的监测和处理部门,在建筑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或出现危险环境时,能够及时检测和处理。同时,环境管理部门要对施工环境的水文、地理、尘土、噪音等环境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3.4 严格要求施工团队的技术水平

一项工程的顺利开展,安全收工,都离不开每一位施工工人的努力和付出,可以说施工技术的好与坏直接决定整个工程的质量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筑工程的管理者就务必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只有技术熟练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才不会出现手忙脚乱,才不会因为掌握不好工程的内容而导致错误施工,最后因为一些技术性问题出现建材掉落现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避免因为技术不过关造成的安全问题,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每一位入选的施工工人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真实的保证施工团队工人的工作质量,严格的把控技术过程,也是为了避免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3.5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培养,并在工程内部制定奖罚制度,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就对其进行单独的安全思想培训,相关的负责人在监督施工过程的同时更要注重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把建筑责任一对一的划分给个人,做到专人专职,对建筑过程中安全意识高的工人进行奖励,目的就是让每一位员工都提高安全意识,时刻记在心里。安全是一切行为活动的根本基础,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就什么追求都实现不了,建筑行业的事故问题频繁发生,这背后都有着多少个家庭的悲痛记忆。因此,建筑行业必须要加强对工人安全意识的培养,这是对我国建筑行业的负责,更是对生命的负责,生命是人世间最可贵的,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非常宝贵,为了避免建筑行业安全问题的发生,就要提高施工工人的安全意识[4]。

3.6 加大信息化推广力度

信息化推广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监督机构层面和企业层面。监督机构层面,市站要充分发挥带头、引领和标杆作用,率先进行信息化技术研发、应用,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信息系统,建立符合烟台发展实际的信息系统,条件成熟时在全市推广。各县市区站也应进行积极探索,主动了解、应用信息化技术,与市站建立上下互动、协调的工作机制。在企业层面,各质量监督机构和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下发信息化推广文件,把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作为行业硬性标准来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为了加大推广力度,市站可牵头组织召开全市层面的信息化技术观摩会、宣贯会、培训会,提升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意识和技术水平。

4 结语

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建筑工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最基本的保障。只有监督管理的责人对施工团队进行约束和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的实施下去,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才能避免建筑行业出现安全问题阻碍建筑行业的发展,切实有效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才能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覃小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6(40):134-135.

[2]施春龙.浅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技术管理现状与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6(43):136-137.

第5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2013年7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中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3个层面的责任缺失。

企业 主体责任缺失

《调查报告》指出,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这一区域发生物理爆炸,致使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无视员工生命。

在建设企业厂房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企业主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以及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安全出口锁闭,致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企业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以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车间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也没有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监管部门 监管责任缺失

根据《调查报告》披露的情况,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还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缺失。

公安消防部门

事故企业所属的米沙子镇派出所,未能认真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发现宝源丰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后,未将其作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且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不力,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尤其是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会同德惠市消防大队进行认真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米沙子镇派出所还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前提下,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建设单位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的问题;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未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认真查处。

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能发现和纠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建设项目,作为备案抽查项目、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指导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失职问题失察。

长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存在的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吉林省公安厅对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失察。

建设部门

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进行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德惠市住建局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监督把关不严,导致该项目出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的问题;对下属的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失察。

安全监管部门

米沙子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日常监管随意,检查记录残缺不全;对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公司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认真督促企业和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且发现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

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地方政府 监管职责不落实

《调查报告》指出,这起事故还暴露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重经济增速、重财政收入、重招商引资,对宝源丰公司建设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要“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委任的镇安监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以及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甚至自身违法违规行政,致使宝源丰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认真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没有发现和监控该镇存在的多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严肃、不彻底,检查安排随意,没有计划、没有记录,发现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和回访,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德惠市人民政府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片面地强调为招商引资项目“多开绿灯、特事特办”,忽视安全生产。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督促企业、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工作不得力。2012年以来,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冬春防火百日会战,以及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中,市政府只是作了安排部署,没有对层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和解决宝源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宝源丰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工程建设审批权下放给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后,未能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应的安全和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基层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

长春市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未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监督指导长春市属有关部门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第6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一、我县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l、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差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起步较建筑业晚,从规范性的管理上要落后建筑业,加上市政公用工程最初的建设项目多以道路为主,涉及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相对较少,使得长期以来在工程现场形成了重质量、重生产、轻安全的情况。纵观近年来的检查和监管情况来看,市政公用施工企业各级施工人员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安全标准存在明显不熟悉、不了解的现象,甚至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这也直接导致了现场安全管理不够深入,安全检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得安全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或制止,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施工企业在机构设置上也比较薄弱。随着企业安全资质年检工作的规范,许多企业已经设置了安全管理部门。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历史和观念的原因,仍然从“节约成本”出发,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上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是没有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资金保证和人力物力支持,使得安全管理部门形同摆设,其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

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低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市政公用施工队伍为获得承包任务,恶意竞争,低价中标后又分包、层层转包情况较多。施工队伍不稳定,经常临时性招收民工,使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持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得不到落实。从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来看,由于没有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基本的技能培训,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的不具备直接造成了民工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或是“铤而走险”。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开展以来,我县市政公用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死亡者都是施工队伍中的外来民工

2、施工企业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意识淡薄说到底就是安全管理意识的缺乏。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一样,都离不开对“人、机、料、法、环、测”的综合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缺乏控制,都可能致使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而我认为,施工单位对上述六个环节的管理之所以存在较多问题,安全管理意识的匮乏是关键所在:

(1)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员的没置是对工地现场安全管理的一种保证。一些工程项目安全员多是临时上岗,既不具备上岗证,也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技能知识,所凭惜的仅仅是以往的现场施工管理经验,无法做到及时发现、汇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系统性培养的考虑,忽视上岗培训的重要性。企业对外聘民工更是招之即来,来之即用,无从谈起持证上岗和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2)机械设备、车辆管理不善,违规使用。市政公用工程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沥青摊铺机、桩机、汽车吊、自制的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较多,很多情况下不符合管理规定即进行操作,比如挖掘机,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租借形式,司机不具备上岗证,违规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挖掘机既用于挖掘,也用于吊装运送材料,对安全影响很大。车辆超载装运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不仅对便道损害大,对交通安全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上,施工单位未对进场机械进行安全综合性能验收,更有甚者,为了节省成本,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已经淘汰报废的机械在现场超负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超负载运输,直接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3)材料管理紊乱。没有建立有效的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以及安全材料台帐是不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2003年2月18日杭州市滨江区UT斯达康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发生的支模架坍塌事件,在暴露出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同时.也引发了钢管扣件等安全设施构件的管理问题。对结构性的安全设施及辅助构配件缺乏程序化管理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源之一。

(4)不按规定实施程序。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在有关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未到位的情况下先开工的情况较为常见。监理单位对安全前置条件的核验存在忽视或是事后追补的情况。同时,一些大型专项方案的编审批也不规范,或者未按既有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先斩后奏。个别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方为赶工期.强行规定某种不可靠的“方案”要施工企业予以实施的情况也有发生,既干涉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又漠视了安全专项方案的重要性。而施工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坚持原则,硬着头皮施工.给现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5)随着文明施工和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的开展,施工企业对此给予了较高重视,但一些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更多地定位在搭设几间漂亮的活动房和沿路设置两排彩钢板围护,而对文明施工的目的、便民、利民和不扰民的意识不够。另外,隧道施工粉尘作业的管理措施往往未严格依据方案进行。“人、机、料、法、环、测”综合安全管理意识构成了安全管理的基础,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责任制签订不重视,存在漏签、代现象,没有做到明确公司、项目部、班组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予以实施,特别是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以及分包方安全责任制建立的管理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实施过程中更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安全责任制内容缺少必要的考核落实,未真正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4、文明施工水平低

目前,施工现场敞开式施工,场内脏、乱、差,施工便道坑洼不平影响通行以及造成的扬尘污染.污水横流已经成为了市民对市政公用工地产生投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一些工地内工棚简陋、住宿条件恶劣对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在这方面,施工企业更多的是推卸责任,不从根本上找原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以来,形成了文明施工缺乏手段、管理水平低下的局面。

二、当前加强我县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对策

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l、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国务院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可以建立单位工程的施工动态信息网,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分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方面,可以参考交警的管理办法,监管人员依据《条例》等有关条款直接进行现场罚单的开具、施工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办理处罚程序是个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规范施工企业管理.也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的有效手段。

2、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

3、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监管机构必须认清建设各方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对条例中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分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避免安全管理过程的失控。前述的行政处罚必须将建设单位纳入在内。

4、抓好安全专业队伍的培养

要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培养各级安全管理人才,同时,将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安全交底合理结合,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关,彻底消除施工企业随意使用民工的不良现象,提高市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建立常设的民工学校和设置师资队伍是必须考虑的一项工作。

5、规范现场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

第7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工作目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在文明施工方面努力形成扬尘控制长效管理机制,提升人民群众对建设文明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重点

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主要包括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高支模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脚手架工程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安全培训管理情况。重点是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持证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情况。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施工企业对新进、转岗工人进行“三级”教育情况。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日)

(1)春季复工:复工前,项目部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在建项目现场的深基坑、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施工现场消防、从业人员居住、饮食卫生和临时设施的安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及周边办公、生活区域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3)重大节日:施工企业有无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是否健立应急值守机制,有无应急物资设备保障和应急抢险队伍;强雨、台风、寒潮、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下的是否有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节日期间仍进行生产的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到岗带班制度。

5.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情况。施工单位是否严格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制定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在建项目现场的围挡、道路硬化、沙石堆放、出入口等是否按照扬尘防治措施的要求严格进行落实。绿色施工创建项目的专项方案的编制,推广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情况。

6.监督管理情况。办理安监许可的项目是否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在建项目是否纳入“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录入《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以“全员教育,全面排查,严格责任”为主题,全面开展“2014春风行动”。整治的重点是复工前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第二季度(4月-6月):深基坑和高支模整治

深基坑整治内容是建筑工程土方开挖阶段的深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整治的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放坡、边坡支护、基坑边沿临时设施距离及物料堆放等。

高支模整治内容是模板支撑工程。模板工程包括直接接触混凝土的面板及支撑面板的支撑体系。整治的重点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方案、支撑体系的基础、支撑体系所用材料材质及搭设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等。

第三季度(7月-9月):建筑起重机械和脚手架整治

建筑起重机械整治内容是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整治的重点是建筑起重设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安装顶升、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脚手架整治内容是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整治的重点是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吊篮使用等。

第四季度(10月-12月):施工消防整治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辖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要结合企业和工程特点深化完善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和施工环节。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网络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不同施工阶段、施工环节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整治和对坍塌、火灾等施工现场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停工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第8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集中推进的时期,建设任务重、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

保障性住房、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要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1.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住房、农民集聚区工程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单位,县城建城管局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的基础上,满足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等要求,并按规定统一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或甩项,如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淳政办发[2008]104号)规定,并应征得发改、财政和审计等单位同意,重要设计变更必须送原图审机构复核通过。所有保障性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创建县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三、明确职责,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县城建城管局及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全县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监督单位,承担着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牵头监督管理职能,要加强重点监控,强化监督检测,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转移集聚区建设的质量安全。要强化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防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要严格落实分户检验制度,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的分户检验核查应增加随机抽检率,对分户检验核查不合格工程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及时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1.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规范建设招投标行为,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项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工程,严格监督合同履行到位,保证工程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预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对法人或项目经理未出席开标会议以及未出示相关证件原件的,该企业投标书无效,并对中标单位的该项目部全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押证管理。建设单位在签订代建、施工、监理合同时,必须明确各管理岗位具体人员及在岗天数要求,并在建设过程中加强考勤管理;切实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转包分包、人员到岗到位、工程进度、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对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在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月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应信息报城建城管局。由于建设单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淳安县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关,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带班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质量安全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告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重点针对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及提升起重设备等事项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需要配备足额的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切实强化现场监理,在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全程旁站监理,确保监理工作满足现场监管需要。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转分包行为、人员到岗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理人员应每日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巡查,每周组织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责令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及城建城管局。

4.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房屋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采光、隔声、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强化建筑节能设计,按规定统一设计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5.工程检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事项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机构应当将发现的异常检测数据及时上报委托方和委托地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6.建材质量监管单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信局等部门要加强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监督,要严格落实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的养护时间要求,杜绝未到保养期的产品出厂,产品的强度及壁厚等技术指标必须满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工程施工中必须使用合格钢筋,严禁使用瘦身钢筋;除交通条件不允许情况外,对政府部门为主体建设的保障性和农民集聚区住房项目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并应按规定留置试块,规范养护、监测,确保强度达到设计标准。

7.农民自建住宅主体单位。对农民集聚区内统一规划、分户实施的住宅工程,各乡镇要加强质量安全巡查,规范施工行为,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监管;同时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建房科普知识教育和普法活动,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逐步引导农户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和管理。县城建城管局要强化农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积极开展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提高农民自建住宅工程建设整体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调整充实工程管理人员力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集聚区工程质量安全。

1.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工程的全面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县城建城管局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每月对各建设单位标后监管、合同履约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不上报检查情况的予以通报。

第9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为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设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省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要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检查抽查,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认真落实恢复重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含开发企业,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需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设计。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过程控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环节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要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强化建筑材料进厂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努力提高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恢复重建要高度重视抗震加固鉴定工作,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应急评估结论可修复和加固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修复和加固措施。

恢复重建工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要符合节能、抗震、自然通风、公共卫生等要求,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和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与设计、科研单位联合,狠抓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技术水平。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恢复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

对于震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复工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受损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受损严重的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六、组织好《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