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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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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第1篇:清算公告范文

1、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

2、公司登记情况;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4、公司财产状况;

5、公司财产构成状况;

6、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法律依据】

第2篇:清算公告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

高速公路施工建设企业的预算分析一直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施工预算分析最为直接的管理体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良好实施对于高速公路施工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笔者就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意义

所谓的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就是指为了实现企业投资预期的目标,在已经拟定好的设计、规划方案条件下,对工程项目预算及其变动系统的活动进行预测、确定、计算和监控。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这一含义既涵盖了企业宏观层次上的投资费用管理又涵盖了企业微观的项目投资费用管理。这其中,既包括对公路项目施工工程项目预算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的管理,也包括对项目施工工程项目预算确定与编制、从业工作人员资格监督与管理以及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中,项目工程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工程量也已经十分具体化,并且完成了项目施工招标以及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中,工程项目预算分析已经成为了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成为了企业内部项目工程合同价格控制下依法得到合理利润,进而开展的管理活动,还是企业施工管理的核心。

二、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

项目工程施工阶段预算分析、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工程阶段管理这三部分是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笔者认为,企业项目施工工程项目预算分析实施的关键就是加快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的工程项目预算分析,想要加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的工程项目预算分析,就要求我们加强施工阶段机械设备控制、材料控制以及施工前优化设计等等多方面控制来对项目工程项目预算分析进行很好的实施。

(一)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之提高项目施工设计规划质量

所谓的项目施工设计规划就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于材料、应用设备等的实现估计,通过对项目施工进度进行预计,企业对设备的进场时间、进场地点以及材料进行合理的安排。减少由于设备的过早进场以及材料的过多堆积引起的资金占用问题的出现。企业在进行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时,应该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进行预测,根据其预测来对施工过程中材料需求进行确定,并且根据所确定了的需求的实践进行材料进场管理,通过对需求时间的确定和管理,减少资金的占用,对项目工程贷款费用增加以及资金紧张进行杜绝。此外,企业还应该对养护设备等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工程具体的进度情况来进行设备的租赁工作,从而减少设备租赁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项目施工的成本,进而,促进了项目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良好实施。

(二)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之加强养护材料的管理

养护材料的管理一直在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养护材料的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重中之重,养护材料资金占用率一般情况下达到了整个项目工程的百分之七十。企业还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的招标进行采购,因为招标采购一方面可以很有效的降低项目养护材料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很好的减少企业职务贿赂情况的出现,从根本上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的工程项目预算分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之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日常养护工程项目预算分析体制,首先要通过项目经理这一重要的第一责任人以及企业的各个管理层面、施工班组使每个人都参与到其中去,构建这样一个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网络系统,这一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直接担负着一定的分析内容。因此,不管是项目经理、现场管理员还是项目技术负责人,都必须要将项目工程项目预算分析的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3篇:清算公告范文

关键词:聚羧酸高效减水剂 应用青岛海湾大桥

1、引言

青岛海湾大桥是国家高速公路网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的起点段,是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公路网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岛市规划的胶州湾东西两岸跨海通道“一路、一桥、一隧”中的“一桥”。大桥建成通车后,将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东西跨海交通联系,促进青岛市经济战略西移,解决黄岛前湾港外贸集装箱的疏运,大大缓解青岛胶州湾高速公路日趋饱和的交通压力,对发挥青岛市在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对加快胶州半岛城市群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青岛海湾大桥是我国在北方寒冷冰冻海域第一座特大型桥梁集群工程,工程概算90.4亿元。青岛海湾大桥第十合同段位于青岛市黄岛岸侧,起迄点桩号为:K30+650.00~K33+200.00。主要工程内容有373#~424#墩的下部结构、373#~424#墩的上部结构及桥面系工程(中央分隔带护栏、支座和泄水孔等)。其中下部构造采用花瓶式墩身、方形分离式承台,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共有桩径为150cm 的钻孔灌注桩416根,全部为海工高性能混凝土。

3、作为百年寿命的北方第一跨海大桥的青岛海湾大桥所用的混凝土全部为掺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的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的设计步骤如下:

3.1青岛海湾大桥工程所用原材料

(1)水泥:山东淄博山铝水泥厂生产的P.I52.5水泥。品质指标如下:

(2)砂子:莱西大沽河砂。品质指标如下:

(3)碎石:沂水碎石厂生产的5-20mm碎石。品质指标如下

(4)所用的聚羧酸高效减水剂主要有:淄博华伟银凯的N0F-AS、山东建科院的NC-J、江苏博特的JM-PCA、天津西卡的3301CB-A,几个厂家的聚羧酸减水剂的比较如下:

(5)矿渣粉: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S75级矿渣粉。品质指标如下:

密度g/cm3 比表面积m2/kg 活性指数% 流动度比% 含水量% 烧失量% MgO含量% 碱含量%

7d 28d

2.6 386 93 119 108 0.4 2.1 11.0 0.9

(6)粉煤灰:山东杰祥粉煤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粉煤灰。品质指标如下:

细度%0.045mm筛 需水比% SO3% 密度g/cm3 f-CaO% 碱含量% 氯离子含量%

6.8 84 0.5 2.2 1.88 1.68 0.03

(7)拌合水:青岛地区的饮用水。品质指标如下:

PH C1-mg/l SO42-mg/l 不溶物mg/l 可溶物mg/l 碱含量mg/l

6.8 118 68 636 96 68

符合规范《混凝土拌合水》JGJ63-2006的要求。

3.2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C40承台混凝土坍落度要求为180-200mm,28天电通量低于1000库伦。水胶比为0.32.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测定砂、石混合料的孔隙率,试验结果见下表

砂率%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振实密度 1950 1953 1972 1975 1988 1998 1984 1980 1928 1965 1960

表观密度 2639 2636 2635 2631 2640 2637 2638 2637 2641 2637 2634

孔隙率% 26.1 25.9 25.2 24.9 24.7 24.6 24.8 24.9 25.1 25.5 25.4

从上表中数据可知:当砂率为41%时,砂、石混合料的孔隙率最小为24.6%.取浆体的富裕量为9%,则浆体体积为9%+24.6%=33.6%,即:1m3的混凝土中有浆体336L.

水胶比为0.32,掺入矿渣粉为35%、粉煤灰为15%,则:

胶凝材料用量= 1 =1.467

浆体体积0.5+ 0.3+0.2 +0.32

3.152.6 2.2

即:1L浆体有胶凝材料.467kg,

所以,1m3混凝土中有胶凝材料B=1.467*336=493kg

水泥用量C=246kg;粉煤灰用量F=74kg;矿渣粉用量K=173kg;用水量W=493*0.32=158kg

集料的总用量S+G=(1000-336)*2.637=1751kg

取砂率为41%,则砂用量S=1751*41%=718kg

碎石用量G=1751*(1-41%)=1033kg

水泥C 矿渣粉K 粉煤灰F 用水量W 砂子用量S 碎石用量G 减水剂

246 173 74 158 718 1033 3.94

按比配合比试拌,混凝土拌合物初始坍落度200mm,1h后坍落度190mm,容重2385kg/m3,制作试件2组,R7为48.3N/mm2,R28为68.9N/mm2,电通量28d为678C.满足设计要求。

4、聚羧酸高效减水剂虽然被认为是目前品质最好的混凝土减水剂,但在工程使用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

4.1使用聚羧酸高效减水剂拌出的混凝土的状态、和易性、流动性等与材料的用量有很大的关系。下表是我们以不同的水泥用量所作的试验,从试验结果可以明显看出这个问题。

基准水泥kg 330 360 380 420

减水率% 18 25 29 34

同是C30的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单方多10-20kg,拌合物的和易性将会发生很大改变,和易不好的混凝土会变的很好,难怪我们常发现一些外加剂厂家送样时,要求我们用泵送剂的标准去检验,不用减水剂的标准去检验,因为减水剂标准规定基准水泥用量是330±5kg/m3,泵送剂标准规定基准水泥用量为390±10kg/m3。

4.2聚羧酸高效减水剂对用水量十分敏感,也就是说,聚羧酸高效减水剂拌出的混凝土状态与砂、石含水率有很大关系。

在本项目试拌C40承台配合时,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利用风干砂、拌制出状态令人满意的混凝土,而时值深秋季节,海上空气潮湿,再用准备好的砂子试拌,拌合物却出现露石堆起、泌水扒底现象,众人分析不得其解,于是建议将砂子烘一下,用烘干的砂子再拌,结果状态非常理想,事实说明,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用水量敏感,单方用水量增加2-3kg,状态就发生很大的变化。

4.3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的减水率大小,与砂子的超粒径含量有关,不同的骨料,不同的砂率会使聚羧酸高效减水剂出现不同的塑化效果。砂子过筛不过筛,拌出的混凝土拌合物状态有很大的差别。在第四驻地办验证五合同的桩基配合比时,起初砂未过筛,拌出的混凝土与后来过筛后的砂拌制的混凝土流动性状态相差很大,后者的坍落度远远大于前者的坍落度。

4.4掺合料的掺量使聚羧酸高效减水剂表现出优于萘系减水剂的效果。

4.5在胶凝材料用量相同的情况下,随着减水剂掺量的增大,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的减水率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现象。

综上所述,聚羧酸外加剂在使用时,应该注意聚羧酸减水剂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异常情况:

(1)在混凝土拌合物拌制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拌合物异常黏稠、干涩的现象;稍一加水又会出现泌水严重的现象。

(2)不同的试验条件下,聚羧酸减水剂表现出不同的减水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胶凝材料用量不同,减水率不同。

②不同的骨料级配、不同的砂率使聚羧酸减水剂表现出不同的塑化效果。

③用手工拌合的拌合物测得的减水率比机械拌合的拌合物测得的减水率低1%~4%。

④大掺量的掺和料使聚羧酸减水剂表现出优于萘系减水剂的效果。

(3)减水剂的掺量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减水剂的减水效果。

(4)在胶凝材料用量相同的情况下,随着减水剂掺量的不断增大,聚羧酸减水剂的减水率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现象。

(5)用聚羧酸减水剂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对用水量相对较敏感。用水量稍微增加,将使混凝土拌合物状态发生变化:露石堆起、泌水、扒底或发散和干涩现象时常发生。试验表明:一方混凝土中的用水量只要增加1~3kg,良好的混凝土状态将出现严重的泌水现象。

5、结束语:

第4篇:清算公告范文

关键词:乳酸菌 生物多样性 多位点序列分型技术 发酵剂 代谢工程 新产品

2013 Annual Performance Report on the Study of Characteristic Resources of Lactic Acid Bacteria and Its Technology of Starter Culture and Metabolic Engineering

Menghe Bilige1 Kong Jian2 Liu Wenjun1 Wang Jicheng1

(1.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2.Shando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research was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heduled task. Many aspect of scheduled task have been completed. And the detailed information was respectively described as follows: 290 samples were collected from different regions of Russia, Xinjiang and Tibet of China. 1 534 strains of LAB were isolated and identified from these samples. The number of LAB increased to 4 924 in the LABCC, These stains included eight genera and 65 species and subspecies. Multi-locus sequence typing (MLST) studies were completed concerning 1 726 strains including Lactobacillus (Lb.) helveticus and L. fermentium etc. The study was carried out based on 12 housekeeping genes of LAB. An MLST technique of Lactobacillus was optimized; new typing method was improved. MLST database of 8 species of LAB were constructed. Identification of 7 key functional genes of flavor compounds formation of S. thermophilus, and 5 key enzyme genes of diacetyl production. q-PCR of functional genes of flavor production of 30 S. thermophilus was conducted. The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performed for key functional gene expression and the content of lactic acid, formic acid, diacetyl, and acetaldehyde during the fermentation and ripening time periods. 19 L. bulgaricus and 15 S. thermophilus were screened out used for fermented milk production. Among which ND02 and ND03 were the most excellent stains with good indicators. High-density culture, freeze-drying technology and direct-to-vat yoghurt culture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starter culture stains of ND02 and ND03, in which ferment viable count of starter culture reached 1.83×1 011 CFU/g, and the freeze-dried rate was improved to 84.3%. 4 kinds of products such as active probiotic soybean beverage, fermented milk and compound strains preparation was developed based on the strains of ND02, ND03 and probiotics strains L. casei zhang, L. plantarum P-8, and B. lactis V9. Complete genome sequencing of Lactococcus klds4 and comparative genomics analysis was developed. Metabolic regulation of a L. plantarum and L. brevis was finished under anaerobic and aerobic conditions. A new ways of metabolism and transformation was confirmed by the aerobic metabolism of L. brevis. It was shown pyruvate dehydrogenase plays a key role for self-activation of catalases for L. plantarum on cell survival under aerobic conditions.

第5篇:清算公告范文

关键词:银行卡;资金清算;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的发卡数量增长迅速,银行卡已经成为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截至2016年末,国内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到61.25亿张,人均持有银行卡数量4.47张。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1154.74亿笔,金额达740.95万亿元。随着银行卡交易规模和交易金额的不断增长,银行卡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税额以及发票开具中的一些操作具体问题均需统一和明确。特别是全面“营改增”后,商户可以对金融机构收取刷卡手续费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而应由哪一家金融机构向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收单机构三方金融机构之间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为了进一步明确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增值税的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指出,对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中的增值税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增值税发票及销售额的规定如表1所示。根据表1可以看出,清算机构依据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发卡行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收单机构依据从清算机构取得的金额为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发卡机构依据从清算机构取得的网络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下面将结合实例来说明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一、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相关概念及流程梳理

发卡机构是指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收单机构是指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收取服务费。清算机构是指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中国银联。环节①:消费者刷卡后,发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除商品款;环节②:发卡机构扣减应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清算机构,并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环节③:清算机构扣减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收单机构;环节④:收单机构扣减应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做出了规定,此规定是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确定增值税税额的依据。第一,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45%,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第二,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第三,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第四,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的增值税处理示例

假设消费者李女士持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从华茂商场购买电视机一台,通过POS机刷卡支付10000元。该商户刷卡终端设备的安装单位是银联商务。本例中:发卡行服务费费率0.35%;银行卡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率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收单机构服务费率0.6%。发卡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清算机构为中国银联,收单机构为银联商务。

(一)资金流环节

①:李女士刷卡后,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从其账户中扣除商品款10000元;环节②: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扣减应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35元(10000×0.35%)后将余额9965元转入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并向清算机构中国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3.25元(10000×0.0325%),合计共转入中国银联9968.25元(9965+3.25);环节③:清算机构中国银联扣减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3.25元(10000×0.0325%)后,将剩余款项9961.75元(9968.25-3.25×2)转入收单机构银联商务;环节④:收单机构银联商务扣减应收取的收单服务费60元(10000×0.6%)后,将剩余款项9901.75元(9961.75-60)转入商户华茂商场。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及增值税税额

1.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以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35元向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元,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收到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开具的网络服务费3.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25元,以此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发卡机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35÷(1+6%)×6%=1.98(元)发卡机构进项税额=3.25÷(1+6%)×6%=0.18(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98-0.18=1.80(元)2.清算机构。清算机构中国银联以向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收取的网络服务费3.25元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25元,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清算机构中国银联以向收单机构银联商务收取的网络服务费3.25元和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35元为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25元,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清算机构中国银联收到发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开具的发卡服务费3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元,以此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清算机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3.25÷(1+6%)×6%+38.25÷(1+6%)×6%=0.18+2.17=2.35(元)清算机构进项税额=35÷(1+6%)×6%=1.98(元)应纳增值税税额=2.35-1.98=0.37(元)3.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银联商务以向商户华茂商场收取的收单服务费60元和从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38.25元为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25元,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单机构银联商务收到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开具的价税合计38.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收单机构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98.25÷(1+6%)×6%=5.56(元)收单机构进项税额=38.25÷(1+6%)×6%=2.17(元)应纳增值税税额=5.56-2.17=3.39(元)4.商户。商户华茂商场以向消费者收取的商品价款10000元向李女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0元,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商户华茂商场收到收单机构银联商务开具的价税合计98.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依据。商户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0000÷(1+17%)×17%=1452.99(元)商户进项税额=98.25÷(1+6%)×6%=5.56(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452.99-5.56=1447.43(元)(未考虑商户在商品采购环节的进项税)本例中以上各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情况如图3所示。

四、问题探讨

公告的,解决了困扰银行卡行业很久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以明确的财税法规促进了银行卡产业的规范发展,同时也对涉税各方的资金管理、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告政策落地后,以下问题仍需政府部门及实务界深入研究并解决。

(一)清算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尚未完整

增值税发票是我国现行税制下,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必然产物。公告尚未明确跨境用卡的增值税税额抵扣问题。对于跨境用卡可能产生的境外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仍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清算机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税收优惠如何界定也需一步明确。此外,按现行规定,目前我国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财税[2016]46文中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当这些金融机构作为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时,其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其让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会产生发票获得方“高征低扣”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制定相关细则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是公告相关政策后续执行中研究的重点。

(二)涉税方财务比较分析

复杂程度将加大除发卡机构外,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均包含了资金流上游方的服务费收入。以图3收单机构为例,从资金流和增值税发票的角度看,收单机构支付38.25元(网络服务服务费3.25与上游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35元之和)给清算机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同时收取商户98.25元(网络服务服务费3.25、上游发卡机构发卡行服务费35元与收单位服务费60元之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单机构的资金净流入、净收入没有发生变化,仍为收单服务费60元;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也没有变化,仍为收单服务费对应的增值税税额3.39元。但是相应的成本费用(含税)包括了上游发卡机构服务费35元,销售收入(含税)包括了上游网络服务费3.25元和上游发卡机构服务费35元,有较大幅度增加。这一变化将会对清算机构、收单机构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财务比较分析带来一定影响,加大了对比分析的复杂程度。

(三)税务机关税收监管难度仍然很大

公告解决了全面“营改增”以来银行卡业务增值税政策执行难以规范的难题。公告以POS业务举例,并未明确ATM业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等情况下的增值税处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同解读。特别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二维码支付、第三方支付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早已成为实质上的间接清算机构。但是,无论是二维码还是第三方支付,其管理方式和管理标准的博弈仍在进行中。考虑到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本就具有参与方多、资金流转复杂的特点,综合来看,公告后,税务机关税收监管难度仍然很大。

(四)涉税各方需提高管理水平

公告规范了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制度,对涉税各方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清算频率高,为了准确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进项税额抵扣,涉税各方需要在财务核算、发票管理方面投入更大的成本。参与方中管理不规范、不能满足增值税开票要求的必须提高管理水平,规范业务操作,否则就会在金融业当前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特别是针对目前存在的收单市场大小机构混战、管理无序、恶意低价情形,公告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收单市场的有序竞争格局,倒逼其逐渐规范管理,从而促进整个行业向规范有序方向发展。当前是金融创新的时代,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要求涉税各方要认真学习新法规、新制度,规范发票开具、进项抵扣工作,做好相应系统的开发和优化,确保公告政策的严格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S].发改价格[2016]557号.

[3]张晓敏.国税2017年11号公告促进银行卡产业规范纳税[J].金卡生活,2017,(6):56-57.

第6篇:清算公告范文

关键词:公司清算;自愿清算;强制清算

中图分类号:DF4.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116-02

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和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探讨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清算制度,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经济秩序。

一、自愿清算

(一)清算主体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确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尤为重要。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是基本的清算主体,同时,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亦属其中。据此,根据公司的种类,公司清算主体可作如下设置: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如无股东名册可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然后认定其为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为各个投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选定不成的,可认定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在实践中,为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及清算结果的公平、公正,依据清算的不同环节,清算主体可作如下划分:

1.组织清算的责任主体。其在公司解散后,承担清算的组织责任,如不依法组织清算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清算不能时,应依法申请有强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强制清算。

2.清算的实施主体。即清算组织,亦称清算人,是被组织进行清算的人的集合,简单的清算也可为单个人。

3.清算监督主体。即股东与债权人,他们与清算的结果有民事上的利害关系,认为清算事务侵犯自己合法权利时,有权提出异议直至提讼。

(二)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业务的范围内,其权利义务有如公司的董事,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民法上的委托关系,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清算人在执行清算过程中,其职权主要包括七项: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能就分配剩余的财产受偿;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具体设定、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和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公司在清算时,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予以通知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对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载体上予以公告,要求其申报债权,并决定超期申报债权的认定机制。为了遏制公司恶意对能通知到的债权不通知而公告意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设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借鉴破产清算中的做法。对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一般应设定为公司义务,并在财产中优先支配,但是在法院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可责令由公司清算主体承担公司的清算费用。关于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可借鉴《破产法》的规定,即应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职工工资、福利,国家税收、公司普通债权,如有担保债权,则担保债权在普通债权前受偿。

二、强制清算

(一)强制清算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强制清算的种类包括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而组织的强制清算,和主管机关在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组织的强制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是股东会议解散。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范围比较窄。现实中,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而又不解散的现象比较突出。那么,出现哪几种情形而公司又不解散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呢?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几类情形出现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三是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6个月的;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七是裁判解散。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裁判解散的规定,但从现实来看,有必要设立裁判解散制度。一般来说,当公司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或者公司财产管理和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的存续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法院可根据股东的申请,裁定解散公司。应当说,股东之间出现僵局,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时,裁判解散不失为一种救济渠道。至于因自愿发生障碍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清算,笔者以为,可参照我国台湾的特别清算制度,法院可以依股东或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特别清算制度规定的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自愿清算发生障碍一般表现为公司财产关系复杂,或账簿混乱,导致清算难以进行,此时法院可依申请强制清算。另外,台湾特别清算制度还将有债务超过公司资产之嫌的列为特别清算的原因,此点可值得我们借鉴。当自愿清算中公司的负债有虚假、或对公司资产有意低估等嫌疑情况时,规定债权人只要有合理的怀疑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此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二)强制清算的程序和范围

清算组清算程序可参照自愿清算的规定,第一是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第二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是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第四是分配剩余财产;第五是清算完结。至于公司清算的范围,是对公司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公司的出资不仅涉及公司存续时公司股东的权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终止时,其将直接影响公司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债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并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核验完公司的出资后,重点应当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并分析债权债务的性质、清偿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据。对这些事项的清算,一是要清偿公司的债权,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债务,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职工,并为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提供合理的依据。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1)接管公司财产;(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第7篇:清算公告范文

公司申请破产或解散的,清算组应当通过查账的方式对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购货、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和合同义务等。清算组应当对这些债务进行确认和登记工作。即在清理财产的过程中,清算组应当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收回,对企业的债务进行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清算公告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保护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其主管部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主管部门(单位)承担的相应职责由承接部门(单位)负责。

第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二章 清 算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自其被撤销、解散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工作。

市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算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条 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

根据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土地管理、银行、法院和社会中介机构中用公函指定。

第十条 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商市财政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清算组织出具清算报告之日止,清算期限不得超出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组织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第十二条 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织。制定清算议事规则,指定清算组织负责人,代表事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制定清算方案,主要包括清算内容、程序、时限等,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确认。

(三)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济南市机构编制网等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四)开展审计、评估工作。事业单位提出清算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清查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收、清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主要工作包括: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代表事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拟定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算的原因、期限、法律依据;

2.清算组织的组成情况;

3.清算的过程;

4.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5.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6.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公告和通知,债权和债务人登记名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情况,有关公证、诉讼等司法文书;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报告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部门(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清算报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确认批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二)主管部门(单位)确认的清算方案;

(三)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的清算报告及意见;

(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

(五)事业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合并或转制为其他类型法人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可以适当简化清算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债权人同意,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原有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转制后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享受财政支持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清算工作经费由清算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注 销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清算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市财政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于20个工作日内在济南市机构编制网等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注销登记公告,并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情况书面通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事业单位印章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

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事业单位原名称印章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上交印章并办理封存手续,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封存。封存期限自事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交同级公安部门销毁。

事业单位在封存期限内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注销文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和享受财政支持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清算的,市财政部门对其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受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事业单位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通过送交、网络传输方式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注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9篇:清算公告范文

(一)成立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帐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