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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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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1篇: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的决策为指导,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优化管理方式,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执法行为与执法责任相统一,明确内部机构的执法职责和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处理“统”与“分”及归口管理的关系,形成执法合力。建立考核和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责权明晰,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执法依据

(一)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水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城市供水条例》

8、《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9、《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10、《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水行政规章及文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8、《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0、《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2、《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

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18《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2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四)地方水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6、《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7、《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8、《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0、《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11、《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

12、《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1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三、执法机构及责任人

局长负责所有水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承担责任。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科室都应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执法任务,并负相关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执法任务,按照各科室职能进行分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局水政水资源科

水政水资源科为水利局综合法制工作机构,是归口管理水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县间的水事纠纷。水政具体负责执行《水行

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宁革。水资源具体负责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责任人:黄绍北。

2、局水政监察支队

具体负责执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都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等。责任人:陈绪修。

3、局计划财务科

具体负责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办法》、《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责任人:熊诞宁。

4、局水利建设与管理科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责任人:张化雨。

5、局农村水利科

具体负责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协助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责任人:戚方亮。

6、局水土保持站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等。

责任人:冷珍吾。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

责任人:邓习珠。

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业的贯彻执行,并接受有关执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以一个内设机构为主,相关内设机构为辅,共同配合进行执法。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1、错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案件。

2、错案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①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

③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而予以撤销或者纠正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确认违法的。

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①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②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滥施处罚的;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⑤违反法定的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处罚程序的;

⑥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⑧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导致错案的。

5、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①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构共同执法造成的错案,按主次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由有过错的责任人承担;两人以上均有过错的,按其责任大小分担;

③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错案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④经过审批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l)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或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审核人、审批人也应负相应责任;

(2)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审批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责任;

(3)由于批准人的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责任人;

(4)案件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过错造成错案的,均为责任人,各自承担其过错责任。

⑤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主张错误意见的人为次要责任人,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而未提请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错案,批准决定人为责任人。

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⑦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发生的,用人失职者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⑧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损害当事人利益或影响恶劣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⑨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作出该决定的行为人为责任人。

6、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按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①、限期改正;

②、

通报批评;③、取销当年度评先资格;

④、给予行政处分;

⑤、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⑥、停止上岗执法或者取销其执法资格;

⑦、其他责任形式。

7、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其责任:

①、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

②、错案发生后,能主动承担过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损失的;

③、确因经办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④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⑤错误的裁决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将行政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个人,承担执法任务的个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负责。

2、对各岗位和个人的执法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及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考核,并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评议由各科室进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对岗位和个人的评议考核,一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一次警告,并限其改正。两次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将其调离执法岗位。两年内不得再在执法岗位上工作。两年后需重新回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及考核。

六、措施要求

1、召开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认真学习依法治国方略和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决定,明确建立执法责任制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奠定思想基础。

2、分解、细化执法内容,明确每个部门及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3、将执法责任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明确奖惩;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有利于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各项保障措施。

第2篇: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前言

2017年对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年,也是积极推进水利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的关键之年。水利工作者深入学习了的系列讲话并把讲话精神落实到的水利工作岗位中。同时,2017年是自治区成立70周年的喜庆之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水利工作安排的井井有条,例如:加快构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着力补齐农牧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强化水土资源节约保护,继续深化重点领域水利改革,深入推进依法治水科技兴水。这些工作重点是对水利工作的大力支持,然而切合实际的水利工程想要完成既定目标,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展开讨论,针对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旨在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2水利工程的验收制度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水利行业第一部针对验收工作的具体管理规章。此后,于2008年3月3日又了修订后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自2008年6月3月实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3验收存在的若干问题

(1)部分工程前期工作周期短,设计深度不够,精度低,给后续的质量验收工作增加了难度。(2)验收中存在检测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针对同一检测项目存在不同检测技术和评定标准,且使用的一部分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在施工过程中抽检项目单一、数量少,代表性差。(3)验收中存在各参建单位相互“包庇护短”的现象,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时,利用违纪违法手段完成项目所要求的阶段性验收,留下质量隐患。(4)验收中的施工项目未按照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且无变更手续。(5)验收中发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资料不规范,不按要求归档,查阅难度大。(6)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一些工程施工没有考虑一定的外界条件(如混凝土工程施工的外界温度条件),导致出现施工过程中质量失控的现象,影响工程质量和验收进程。(7)在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上怠慢消极,没有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影响验收。

4验收工作的意见建议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水利建设带来了新的血液和机遇,同时也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和挑战。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市场化程度增高,机制尚未健全,导致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措施加以引导,保证水利工程验收工作顺利进行。4.1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工作。(1)健全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了监督工作的有利开展,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立专职队伍(尤其是旗县一级),其机构数量、专业结构、人员规模和要求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2)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强化对重点工程和薄弱环节的监督,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3)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特点的研究,提出适合民生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模式。4.2把质量检测工作放在突出位置。(1)加强质量检测将是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的进一步强化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质量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应该用检测数据说话,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2)规范质量检测方式[4],积极进行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3)大量依靠检测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工程质量提供客观、有力的数据支撑。(4)加强事中质量控制,鼓励质量监督机构在不通知参建各单位的情况下,组织质量检测单位对工地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突击检测。

5结语

在我国流传这这样一句话: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严格遵守水利行业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进行施工技术的检查和把关,保证工程质量,实现优质工程目标,对于新形势下促进自治区水利事业健康蓬勃的发展意义重大。

作者:郑佳伟 单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参考文献

[1]陆春华,刘金生,张伟.水利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水利技术监督,2017,2:24-27

[2]信佰伶.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内蒙古水利,2014,4: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