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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垫资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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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垫资规定

第1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法定抵押权

近年来,我省的建筑业发展很快,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而且拉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不时以纠纷的发生诉讼到法院。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上述问题的集中反映,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我院自2002年至2004年近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并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我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由民一庭审理。民一庭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3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3.9%,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作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一起,已成为我庭受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牵涉面广,国家行政监管力度强,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审理这类案件,无论在审核认定证据方面,还是在适用法律、执行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的难度。具体分析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下列特点和问题。

一是新收案件数量和趋势的上升性。2002年,民一庭新收案件总数42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9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1.3%;2003年,新收案件总数45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0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2.2%;2004年(不完全统计)新收案件47件,其中新收建设合同纠纷案件13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 27.7%.从上述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收案数、收案率都在逐年增加或上升,而且出现上升较快的趋势。

二是纠纷类型的单一性。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民一庭三年新收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来看,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单独受理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从诉因和诉讼请求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为承包人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纠纷。三年来,民一庭新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32件,其中30件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仅有2件既存在拖欠工程款,又存在质量纠纷。由于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法院,发包人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多数难以成功。因发包人长期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纠纷,甚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农民工的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的多样性、社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也包括公路工程,即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以及道路本身。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既有商品住宅,也有商务酒店工程,又有写字楼和行政办公楼工程;既有道路工程,又有工厂设施,还有机场装修工程;既有农贸市场建设,又有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这些不仅说明合同标的物的多样化,而且说明这些建设工程大多具有社会公共性。

四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复杂性。根据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专业性较强,决定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经调查发现,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主要问题是:第一,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定复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内,发包方的工程师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务变动,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亦多有调整,新到任的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对工程前期情况不熟悉,一旦前任操作不规范,就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还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会给工程价款的结算带来麻烦。第二,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证据的审核认定造成困难。当事人一旦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往往一方申请造价鉴定,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同意,便申请重新鉴定,甚至擅自委托鉴定,两种鉴定结论不一致,而鉴定结论的识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法官和当事人知识又具有局限性,使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第三,停缓建等未完工程、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认定更加复杂。当事人因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该工程往往已停建多年,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已经几次调整,他们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与法官一样,并不是亲历者,他们对事实陈述的详细性、准确性较弱,加之物证、书证证明的局限性,常常只能依靠事后鉴定。由于在此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存在先天不足,就给事实的认定造成很大障碍。三年来

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有5件。

五是法律适用的疑难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既有某些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与其它合同的关联性、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物的社会公共性、以及国家监管的严格性。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仅有勘察、设计、施工三大类,但对其有影响与其有关联的合同却很多,如买卖合同、供水供电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等。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别是承包人,其履行合同就是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要求较强,对市场监管力度较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也涉及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和参照,甚至涉及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无小案,适用法律有疑难,甚至发生错误。三年来,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有10件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占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31.3%.

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根据《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的认识。《解释》第6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主要理由是: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实际履行。《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唯该条(四)的规定与《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似乎有些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处理。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解释》第 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第四,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只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再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价格计价、可调价格计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当事人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常常因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发生纠纷,引起造价鉴定问题。最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重新鉴定。应当严格掌握重新鉴定的四条标准 .

第五,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2003年版。

第2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拖欠 工程款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商自身资金实力不强, 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发育, 导致了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单一, 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这就先天性地造成了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短缺。由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策研究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 必然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向建筑企业转嫁资金短缺的风险, 这就造成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因此, 拓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渠道, 从源头上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 是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长远之策。

一、工程款拖欠的成因分析

1 、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弱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供过于求的现状, 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业主利用这个特点,违规进行标后谈判, 在签订合同时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 甚至签订“阴阳合同”备查, 致使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 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同“陷阱”, 不少企业迫于生存压力, 明知有“陷阱”, 也要签合同。

2 、建筑市场法制不健全, 司法维权艰难虽然相关法律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护,《建筑法》和《合同法》对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 年6月也做出了司法解释。但目前企业寄予的这一最后防线的外部环境和催收手段在现实中并不令人乐观。据调查, 建筑业企业不愿意打官司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许多企业担心打官司, 不但会得罪当事人, 还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映, 影响今后在建筑市场上承接工程业务; 二是要面对较大的经济代价和官司时间冗长的问题, 也因为其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顾虑重重。

3 、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市场经济的本质应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 由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力, 导致“拖欠有理”之风盛行, 相关投资人竞相拖欠, 发包人违约无拘无束, 其后果往往是守信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或回报, 失信者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处治, 相反还得到了不该得到的利益。

4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相关制度缺乏刚性建设领域的行为不规范, 以及所涉及的五花八门相关“行规”, 不少已得到治理整顿, 但为什么恶意拖欠治而不止, 违规操作杜而不绝, 当中存在政府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不够的原因, 相关制度还缺乏刚性、强制性, 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 没有让失信者、违规者, 特别是一些无良业主付出高昂的代价, 这也是为什么“前清后欠”的问题还在持续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及其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当前来说,规模大、资质高的企业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较细致,同时,对发包方的信誉调查也比较重视;其次,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并解决拖欠款问题,而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往往这方面做的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是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业主(或发展商)之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

(2)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2、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款时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对于发包人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区别对待: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到足以抗辩的程度时,例如工程不合格而必须拆除重建时,或者出现结构性而无法居住时,仅仅由于建设方没有提出反诉或者在履行合同阶段没有提出抗辩而支持施工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设方的反驳理由成立。反之,如果工程质量轻微,不足以对抗施工方时,可以不支持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

3、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

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弃守旧的观念,以开放、创新、发展的精神,继续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制裁违背诚信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之规定,依法加大催讨工程款拖欠的力度,严惩拖欠之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主义,减少催讨成本。

4、建立信用体系

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5、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2004 年5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对其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虽然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是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这一规定应用到实际中,做法应该是: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已经结算,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确认,这种做法有力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值得制定政策的各部门借鉴。

三、结束语

拖欠工程款不仅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危害社会。为此,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施工企业作为资金需求量很大的行业,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明显,拖欠工程款问题依然是建设领域的“第一顽症”,清欠工作仍然艰巨,几乎所有的施工企业仍面临着共同的难题:大量的拖欠工程款不仅制约了经营者的进一步发展,破灭了一些初次创业者的创业梦想,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企业与企业间、经营者与经营者间的债务链,债务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瑶窈,吴晓敏. 浅谈拖欠工程款的成因及对策[J]. 当代经济. 2009(21)

[2] 郝生跃,刘玉明.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策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5(05)

第3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长输管道;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272-03

前言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经济形势进一步衰退,国内经济形势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石油、石化管道建设工程中,虽然重视项目工程风险管理,但在政治、经济、自然、社会等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最易被忽视。

长输管道工程作为石油、石化系统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本文对长输管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进行了识别,认为当下面临着四大风险,即资金风险、安全风险、分包风险和索赔风险。如何防范四大法律风险发生,以下逐一阐述笔者的认识和防范措施。

一、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因带资、垫资施工而形成的财务风险。施工企业为了争取签约承揽长输管道工程,不得不垫付动辄百万、千万计的资金,而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带资、垫资施工会给企业造成巨大而复杂的风险群,如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发包人财务状况恶化,有意或无意拖欠工程价款的风险;产业调整、市场变化的带来的风险;垫资过多无力后续施工的违约风险;垫资造成资金困难而不得不采取违规行为的风险等等。

1.带资、垫资条款的有效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确定的垫资施工有效原则,标志着行政干预建筑市场带资施工时代的结束。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就国内而言,既然市场有需,法不禁止,就应当认定有效,国家应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其负面效应,以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就国际而言,带资、垫资施工是建筑行业的国际惯例,例如,国际上通行的“交钥匙工程”中承包商就得垫付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款项,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对由承包商融资垫付工程款工程,在专门条款中设立了一条“承包商融资情况下的范例条款”。这样,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立法观念的改变,带资、垫资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2.防范与管理措施。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了带资、垫资条款,就应按照条款约定履行垫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垫资约定条款受到法律保护,承包商不能因资金困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垫资条件下,要求发包人给予支付进度款。

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充分研究招标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技术、财务和管理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到自身垫资能力、范围和垫资后收益问题;同时也应对业主的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者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要周密考虑中标后业主能否在承包人履行垫资条款义务后,拨付后期资金,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深化中间结算,盯死竣工决算,及时催讨垫付款,若业主不按约拨付或不能按约拨付,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施工企业可进行软垫资,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拒绝直接向业主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硬垫资。

二、安全风险

基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自身特点,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极为严重。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自然因素,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二是人为因素,即设计和施工中结构自身问题。

长输管道工程与其他类型工程相比有着其特有的安全风险。比如川气东送川东北联络线项目,此工程位于四川的山区,石方量大,陡崖陡坎较多,路况较差,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风险。首先运布管环节中,由于单根管材长度12m,自重5~9t,如何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就存在安全风险;再者路况较差也给运输途中带来安全风险;其次爆破作业,由于石方量大,不得不选择爆破作业,整个爆破作业施工全过程都存在着安全风险;最后就是特殊地段、特殊工种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风险。要求在这些地段施工中安装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既要注意自身安全,特别在陡崖陡坎、大型河流开挖穿越处,还要注意其周围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当安全风险发生后,应利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维护权益。这也是不得不思考的重要问题。

1.基于民事法律的风险防范管理。《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5条分别规定了高度危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生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受害人故意主张免责,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施工企业可以自己已尽到法定警示义务,主观无过错主张免责。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应当积极搜集保全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2.最佳防范手段:工程项目保险。施工单位虽可以利用民事法律的免责条款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诉讼迟延和诉讼费高昂是施工单位难以承受。此时,工程项目保险是最佳的风险防范手段。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险种。中国保险公司工程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条款基本上是一致的,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类:(1)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从建筑材料、设备、构件等标的物运到工地开始到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止的整个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发生损失后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2)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从标的物运到工地到安装、试车验收完毕时止的整个安装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切损失;(3)第三者责任险,为一种附加险,其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对工地及邻近地点的第三者所造成的人生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和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由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4)特种危险赔偿,是工程险种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危险所造成的各种物质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的金额是在投保时约定一个总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者多次,赔偿均不能超过这个限额。总限额定为多少,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决定。

3.工程项目保险应注意的问题。(1)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对因战争等社会事件、错误设计、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欲挽回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加强签证管理、做实索赔工作;(2)工程险的免赔额问题,损失资金如果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果超过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目前中国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项目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项目的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三、分包风险

随着施工企业发展步伐的逐渐加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因为人员不足或工期太紧等问题,需要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于是违法分包现象也日渐突出。违法分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会造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社会、企业与劳动者造成重大财产及人身损失,因此增强工程分包管理意义重大。

(一)工程分包的定义与违法分包的界定条件

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合法分包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自行完成;(2)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项目所相应的资质等级;(4)分包人不得将所分包的项目再分包;(5)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不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就可认定为违法分包。

基于以上五个条件,并结合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重要性,我认为界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条件有两个:首先,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果分包单位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则无论总包单位是否完全尽到总承包项目管理义务,均应认定为违法分包;其次,如果分包单位具有资质,则审查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义务是否业已涵盖项目管理层面的广度及深度,如未能完全涵盖,即认定为违法分包。

(二)分包风险的防范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分包风险的防范管理。(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我们的普遍忽视,大多是通过口头沟通来解决问题,结果受到惩罚。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我们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或想提起反诉时无相关证据材料佐以证明。(4)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项目经理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却没有行使,怕与甲方把关系搞僵或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5)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因此在经济交往的相关文书上,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对方合格主体的签名或盖章。

2.随着施工企业的不断发展,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已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1)搞好分包队伍的基础管理工作。第一,我们要建立好分包队伍资源库,尽量丰富其资料;第二,要尽量培养属于自己的分包队伍,提高工程质量;第三,坚持“黑名单”制度,对于那些不诚信或能力不足的分包队伍,坚决将其拉进黑名单。(2)签好合同,保证内容具体条款严谨。分包合同的内容必须具体,尽量不要有遗漏,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全都约定进合同中。(3)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安全有序的进行。例如该变更的合同及时变更,该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及时发出,该签证确认的一定要确认等等。(4)长输管道工程中必须要求分包单位交纳质量保证金,以防分包单位退场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尾留的地方协调和民工工资等问题。

四、索赔风险

“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因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工期或费用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施工单位向业主的施工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施工单位的反索赔。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工程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长输管道工程中也经常会发生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证据保全。施工中可以提出索赔的主要事项有: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使施工人员和设备无法进场;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或供应材料不合格,延误工期;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量,提高工程标准;基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而做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等。

施工单位要在索赔中避免被动,必须做好签证工作,尤其是要搜集好以下资料: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签证、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工作日志、备忘录,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停送电、停送水、道路封闭等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工程索赔的程序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索赔条款是较为薄弱的部分,有关索赔事件、索赔方法、索赔时限及程序的规定都不够明确,特别是索赔程序,没有专门的条款加以规定,只是在引起索赔的有关事项的条款中,分别规定了索赔办法,由此造成索赔条款结构松散、头绪繁多、不便操作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索赔程序,施工单位必须分阶段的准备好相应的索赔文件。发现索赔意向或意识到存在的索赔机会后,承包商必须快速反应,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给工程师(或业主)。意向通知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事先向工程师(或业主)通知索赔意向,这不仅是承包商要取得补偿的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承包商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保持良好的索赔意识的最好办法。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赔要求,也是无效的。

第4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工程结算;垫资;施工合同;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

工程结算: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工程结算的依据: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或协议、清单报价、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图纸、工程索赔费用、各种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执行各省的定额。例如我省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及《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同一工程其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及签证、变更等应采用同一种计价方式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签证、变更等除另行签订合同外,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

工程结算难从宏观方面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1.建设资金“先天不足”和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条件是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建设资金不落实,项目不合规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一旦承建,就会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对于以上情况,一是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二是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种强制性的业主支付担保制度。业主应提供支付担保,只有提供了支付担保的项目才能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全行业建立工程担保企业的自律组织,评价担保企业的资信。

2.施工合同管理薄弱和严格把握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和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工程结算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对投资方和承包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解决工程结算难的根本出路是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将可能预见的将来在工程结算中会出现的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尽可能严密,增强其可操作性。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价格应当重点规避。这就需要约定调价的主材范围名称、价格升降幅度,确定该幅度之内的条件方法;同时还要约定超过约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及其余材料的调价方法,不能简单地概括为“依实结算。”

3.建议完善结算条款的同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的事项

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验收通知和竣工结算文件,并要求发包人或总包人签收上述文件。约定具体的结算结算标准和依据,以作为发生分歧时的处理依据。对有异议部分可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对有争议部分工程可委托第三方审价。作为分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约定如下条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业主(实际)付款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在业主审计结束后再支付。

4.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为了绕过《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阳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解决阴阳合同的措施是通过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具体如下: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和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由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每一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及工程施工过程的所有工程担保。这样既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力度,也落实了工程担保制度,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办理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应加大执法力度进行跟踪管理。

5.拖欠工程款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一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垫资。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第五是善意拖欠工程款。第六是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造成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危害: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按照规范正常运行,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和影响社会的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两个办法:第一是解决历史上的拖欠,凡是拖欠工程款的部门、单位、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没有还清拖欠工程款以前,一律不准开工新的项目,银行也要配合冻结其所有款项,来保证还款;对于有钱的业主方要规定其还钱,没有钱的要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来进行补偿,用两年、三年的时间来逐步清还完毕。第二要防止新的拖欠,就要建立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有关法规,并严格按法规执行;同时要建立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还要加强合同管理和质量管理,防止引起合同纠纷,造成新的拖欠。

6.结束语

以上为本人对工程结算难四大原因的浅薄认识,不妥之处,请同行多多指教。 [科]

【参考文献】

[1]徐大图,王雪青.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2]《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05.1.14.

第5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城市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施过程充满风险。如果风险发生,不仅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也对企业的社会效益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管理发生的可能性,尽量降低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城市建设施工企业应该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城市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类

招投标风险

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标时,首先要考虑是否能进入该市场或承揽该工程可能遭遇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首先要对此作出决策。因为存在有和中介招标信息不对称骗取保证金的风险;存在有业主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风险;还存在因自身的原因,未正确地使用报价策略,出现报价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所引起的风险。

合同风险

建设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是鉴于当前国内工程承包多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单位常常居于对已有利的优势,对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例如合同中只有处罚条款没有奖励条款,对承包商只强调义务,而不提其应有的权利,对于工期延误罚款的条款,在合同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且罚则极严,而对业主因设计图纸延误、因拆迁延误等条款都一带而过。合同是施工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承包商如果在拟订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则势必给企业埋下风险隐患。

资金风险

工程的实施前提条件是资金的保证,任何企业都离不开融资,靠自己的本金去发展或承揽工程是极其有限的,然而,现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尚不成熟,行为不规范问题比较严重。拖欠工程款或垫资工程,实质上是业主把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平等市场行为,大大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财务风险。因此,要加强对垫资款、保证金的回收。同时,还需对垫资方式、使用办法、归还期限、归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以减少垫资风险。对付出的保证金要按形象部位采取递退式返还方式,及时收回资金,降低风险。

工程管理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首先是公司领导层选派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上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组织是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主体,在项目风险管理中,项目经理在认识和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风险时应统观全局抓主要矛盾,化不利为有利,将危机转化为机会。另外,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工程管理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企业管理者必须采用现代化手段来管理工程,才能使企业不断地发展和壮大。

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

企业存在的风险中,质量与安全风险最大,质量与安全是永恒的生命线,能够保证质量,保证安全,就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不仅给伤者及家属带来不幸,也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形象伤害。轻则罚款,通报批评,重则停止市场活动,资质降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材料价格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通货膨胀是难免的,一定幅度的通胀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超过警戒线了,则企业将难以承受,因此,要求企业材料管理人员不断掌握准确的价格信息和可靠的货源,尽量减少因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施工进度风险

在工程施工中,多数人为降低施工成本都希望用最少的时间来完成工程的施工,以获取丰厚的经济利润。然而在城市建设工程的施工中,会有很多因素对施工进度造成有利或有害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工程投资金额带来的风险、施工环境带来的风险、工程行为主体带来的风险、工程施工技术带来的风险,如图1 为城市建设施工进度风险中的故障树。

图1 工程建设施工进度风险中的故障树

2、城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流程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与风险防范对策四个阶段,各阶段及其内容如图2所示。

图2 施工项目风险管理流程示意图

3、城市建设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

风险措施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和风险控制。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策略是指在企业在充分考虑了项目的风险存在着很大的可能性和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的时候,主动放弃项目以回避项目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一种策略。风险回避需要做到:一是在决策时发现某方案高风险,要坚决予以否定;二是通过严格的招标投标程序和严格控制工程分包,降低技术风险;三是将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进行保险等方式降低经济风险。

(二)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策略是企业在项目自行准备基金用来承担风险损失的风险处置方法,但是在实际的城市建设工程中要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

(三)风险转移

通过设置保护性条款,为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履约担保,以及对建筑工程进行投保,这样做的目的是将不可预见的风险变为可预见,可控制的成本或费用,有利于做好投资的控制和核算,在一旦损失发生时可获得足够的补偿。

(四)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策略是指在企业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即将产生的风险采取一定的控制方法,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程度的风险处理方法。将不能回避和转移的风险可能形成的损害,通过降低风险、缩小风险损失或伤害程度、频率及范围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指其风险损害程度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然后制定有效的预控措施,将风险尽可能地化解。

4、城市建设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措施

做好投标前的评估和策划,对某些风险超过自己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大或者存在致命风险的项目,不参与投标,也不参与合资。

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内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文本实现履约。

企业领导应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力度,在项目一开始整个项目风险控制过程中,就应收集和分析与项目风险相关的各种信息,预测未来的风险并提出预警,纳入项目进展报告。

精心组织,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从工程的类别、规模大小、难易程度等方面,精心选择一些专业水平和经验阅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对项目勘测、施工、材料的选择等都要精心选择,还要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要利用工程索赔来降低风险损失。索赔是合同对工程风险的重新界定,没有索赔,合同就不能体现其公正性。工程索赔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在施工阶段,企业管理层应当引起重视。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时进行监督。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跟踪检查,随时掌握每个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展,质量是否存在暇疵,安全是否存在隐患,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降低风险。

结束语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建设大多是投资多、工程规模巨大、建设工期长,城市建设工程也是我国承担风险较大的行业之一,应加强风险管理,对各种风险因素变动的历史数据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其变动规律,进行风险防范,及时对城市建设工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有效地控制风险,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力,黄泽均.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21).

第6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格;动态管理

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通胀因素影响,杭州市建设工程的建材和市场人工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现象。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价格信息,2011年8月份普通螺纹钢价格为5200元/吨,与2010年同期相比上涨约25%;散装水泥为520元/吨,与2010年同期同比上涨约48%;C30泵送商品混凝土为410元/立方米,与2010年同期同比上涨约24%;而2011年2季度人工价格指数为178,比2010年同期上涨约29%。由于此次价格波动涉及的种类多、幅度大、范围广,导致杭州市一大批在建工程,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道路快速路网等重点工程的建设受到重大影响。

1. 要素价格剧烈波动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由于在2008年初国内市场建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后,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价格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一段时间,同时劳务市场用工工资增长较缓慢,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少施工企业抵御价格上涨的风险意识逐渐淡薄,为了争取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招投标时经常采用压价竞标,部分中标合同中基本没有风险系数并且缺少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如何调整的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建材、人工等市场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下十分被动,项目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建安工程实际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

(1)工程成本大幅提升,部分企业亏损加剧。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全面上涨,直接提高了工程造价。据了解,由于材料价格上涨,采用固定合同的施工企业普遍提高成本10~15%,有些企业将面临严重亏损,就杭州市保障性住房来说,其单方造价已比上年同期平均增加近200元,建设成本增加11%左右。大幅攀升的市场价格对饱受工程款拖欠、垫资施工、压价竞争之苦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2)企业资金紧张,拖欠现象加剧。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快,钢材、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普遍要求先付款后供货,加剧了施工单位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一旦中小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势必形成新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拖欠问题,这对于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很大障碍。

(3)延误工期,影响质量。 为规避涨价高峰的风险,一些施工企业有意放慢施工进度或干脆停工,导致工期拖延,出现“半拉子”工程或“马拉松”工程,容易引发个别无良承包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安全。

(4)结算困难,矛盾突出。 市场价格上涨使得工程实际造价大大超过合同造价,施工企业如果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提高造价,甲方由于没有政策依据很难同意追加投资。特别是一些由各区级投资主体和项目代建单位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据我们了解,一些合同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且涨价风险未列入合同条款约定,目前甲乙双方矛盾激烈,协商处于僵持状态。由于无法追加投资,工程进度受到极大影响。

2. 影响原因分析

此次市场价格波动来势凶猛,甲乙双方矛盾集中爆发,其原因经研究分析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1)与采取的合同类型有关联。我市建设市场施工承包合同普遍。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两种,固定价格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施工承发包合同,由于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工程实施中合同价不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可调价格合同的总价是相对固定的,当因通货膨胀等原因影响工程成本时,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总价可随价格的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在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投标的物价计算确定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按约定作相应调整。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项目由于施工企业承担物价波动的风险最大,导致矛盾尤为突出。

(2)合同约定不够规范。我国现行建设领域法规和规章均对施工承发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内容作出过明确规定,建设部颁发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杭州市2009年修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中均规定了合同双方应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等涉及造价的事项作出事先约定,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对风险事项未约定或者约定比较模糊的问题,这也是造成纠纷和矛盾的原因之一。

(3)政府部门现行的价格调整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施工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我市2007年至2008年期间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曾出现过持续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造成较大影响,为此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曾经先后下发了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和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的通知》两个政策性指导文件,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合理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价差结算调整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的,因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价差部分实际上是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的,在市场价格上涨快、施工工期长的情况下对于施工企业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开支,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

第7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企业;经营风险;预防措施

Abstract: Looking at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business risk is increasing, if 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can not be put in place, it is bound to bring great loss to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ypes of this topic firs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operational risk, then discusses some concrete preventive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 enterprise; operation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

环顾当下的建筑市场实际,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如果一个企业缺乏对潜在的损失和风险辨识的能力,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表明,在对经营风险有所辨别的基础结合工程实际采取对应且科学的防范处理措施,在经过科学处理后可以有效地转化和减少风险。笔者在实践中对该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思考,先就该问题谈几点笔者的看法。

一.建筑工程的经营风险种类

1.因低价中标导致的利润风险

环顾目前的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愈发剧烈,低价中标的模式应运而生,从其效果来看,低价中标让施工企业中标的概率大大增加,不过随着而来的也导致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的下降。从工程实践经验来看,特别是近几年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就目前这种建筑环境而言,一个企业如果成本控制的意识不强,缺乏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势必不能彻底走出因低价让利中标而带来的低效囧境,带来企业潜在利润风险的增大。

2.因巨额拖欠款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近几年国内的建筑市场和经济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表现越来越严重。从工程实践经验和相关统计数据可知,尤其是到了年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尤为严重总额,究其原因,主要涉及到下面几个方面:

(1)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供求关系失衡,僧多粥少现象严重,恶意竞争,加上工程结算还存在着故意拖延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催讨工程款的时机上的延误,导致财务风险。

(2)国内,建筑市场法制目前还非常的不健全,致使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处于混乱状态,经营行为在法制监督缺失的状态下,“拖欠有利”的不良风气盛行。

3.施工合同存在不平等性导致的履约风险

正是因为竞争的激烈程度愈发增加,导致甲方在许多的建筑工程项目利用竞争激烈的实际,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施工企业在与其签定的施工合同中存在着较大的平等性。像“垫资施工”普遍成为了投资方降低自身资金成本、将经营风险转嫁转嫁给施工企业并榨取后者利润的做法。

4.项目管理上的粗放不细腻导致的效益风险

从工程实践经验来看,施工企业自身对项目管理的优劣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就目前的管理实际来看,管理薄弱、管理效率低下、机制不合理是较为普遍的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工程成本风险的增大。

5、垫资风险

投资者在不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无论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房地产项目、民营投资项目还是基础设施项目几乎都涉及这种法律、行政规定和市场交易习惯并不明确的行为。不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而确定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因此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说,承接这类工程要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施工企业经营部门以及法纪部门对建设方的全方位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资料的查证。应该对已有复印件的资料要求对方提供原件核对;对要求补充提供的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并复印备存。重要查证以下内容:(1)主体是否一致,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年检。对合作开发的项目更要重视主体。(2)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与方案的差异。(3)总体方案是否已经审批。

6、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是成本目标失控的最关键因素,是项目部工作的重点

材料价格的极不稳定,会给我们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有关资料显示,材料费用一般占工程造价的60%一75%。可以说,材料市场价格是施工企业利润的晴雨表,如果材料价格上涨10%,将会使造价提高6%一7.5%。不幸的是,材料价格不是施工企业能够控制的,特别是几种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的价格上涨的幅度有时候会大大超乎我们预料,在利润微薄的建筑市场中,这样的经济风险对施工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7、工期是施工企业必须密切关注的问题

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建设工期的要求往往很紧迫,加上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意外情况,使得我们施工企业在工期上压力非常大。而业主往往就是抓住了这一点,对逾期违约金的规定非常苛刻,一旦不能如期竣工,施工企业每天都要承担违约金,动不动就罚款伍千/天,有的竟然高达上万元/天。反之,建设单位违约,对其处罚却如隔靴搔痒,不痛不痒,根本起不了对其的约束作用,因而会导致工程进度款的延付、结算时间的拖延,结算款的延付等等,严重影响我们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8、轻视合同风险分析

在签约前我们往往只注重几个大的方面,如取费费率、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等,而忽视了一些看上去比较小的方面如文物保护的费用、办理各类应该由建设单位办理的证件费用等等。这些方面对于一个几千万的工程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如果一旦出现,往往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第8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垫资严重;“赊帐”; “黑包”; 审计结算

本人通过在建筑企业工作20多年,认识到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整体利润率过低,特别是近几年来,普遍存在产值增长、利润下降的问题,究其原因,由于竞争激烈,结构、布局不合理造成的企业间竞相压价、招标价格过低及“黑包”的存在,使建筑行业承受巨大压力,这些包括:资金压力、债务压力、竞争压力、建设单位不诚信、审计不及时等等,就目前项目承包市场的现状分析如下。

1. 资金压力、施工企业垫资严重

一些建设单位利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机会,要求施工企业在承揽项目,签订工程合同时,先决条件是先垫资建设。对这类工程,小企业、资金困难的企业只好望而却步,即使有的施工企业资金还可以解决,勉强承建这类工程,也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为施工企业部分或全额垫资进行工程建设,一方面造成了自身的资金紧张,再无流动资金承包其它工程;另一方面,这类建设单位,往往资金不按时到位,不遵守合同条款,不按工程进度付款,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了工程,却拿不到工程款,使施工企业陷入进去两难的境地,导致资金紧缺,甚至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拨付也没有保证,使企业从工程开始施工就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自身的发展。

2. 债务压力、“赊帐”的材料价格高

当承接到项目后不仅要为工程垫资,同时还要支付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和分包方工程款(有些欠款政府不允许,如:劳务费),就这样形成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款可以,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却不能拖欠供应商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项,这就使施工承包企业负担越来越重,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了解决面临的困境,有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不采用“赊帐”的办法来保证在建筑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正常供应,显而易见“赊帐”的材料价格高于不“赊帐”材料的价格,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债务负担,进一步相成了“三角债”,这种债务的形成,使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施工单位只能向银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业负担,也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 竞争压力、招标价格过低、“黑包”的存在

招标价格过低,或非招标工程投资方故意压低工程造价是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投资方往往要利用竞争激烈的机制,压低施工企业取费级别,以降低取费标准,从中获取利益;有的投资方还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材料(往往是有钱可赚的材料)由投资方自己供应,或由投资方指定供货商,或给出的建筑商品的价格太低,甚至无法抵扣建筑施工成本,这样,施工企业就没有什么利润可赚,利润空间微乎其微或趋于零,一旦建材、人工等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加,甚至出现亏本现象。施工企业明知亏本,为何还要承接这一工程?因为没有工程干,它就要“坐吃山空”,它要维持企业的最基本运作,要养活员工和保养建筑机械设备。不承接工程亏损会更加严重,承接下来就是亏本,还基本可以解决员工的吃饭和建筑机械的保养问题。另外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些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黑包”。“黑包”低价投标承揽工程建设,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安全上,为了降低成本,人员不到位本身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黑包”的存在,直接冲击着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的稳定构成障碍。

4. 招投标压力、中标方式不合理

制订不合理的中标方式,比如刚刚成立的三级企业在没有业绩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和建造师提供优质工程、文民工地业绩,另外业绩加分设置不合理,设立门槛阻止小企业参与投标;有些500万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中标方式采用二选一方式直接指定施工企业,导致小企业不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生存;目前企业资质低,难以跨入招投标门槛,没有业务开展是企业亏损的内在原因。在工程招标中资质等级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资质低的企业,无缘承揽大工程和高标准、高质量工程,只能承包一些小工程,承包的工程小而分散,盈利空间有限。承包工程少,导致生产任务不足,被迫放空施工能力,人员和机械设备搁置,势必造成劳动生产率低,人均创利减少,利润下降,形成了“资质低、中标难、赚钱更难”的局面。

5. 建设单位不诚信、审计结算不及时

拖欠工程款是造成建筑业尤其是小型建筑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另一重要原因。巨额应收账款造成企业现金流量紧张,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有些只能依赖银行借贷,而贷款利息又不断升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成本。而财务成本的增加进一步导致现金匮乏,如此陷入恶性循环。有些建设单位故意拖延工程竣工决算时间,审计工作有失公允,造成施工单位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能收回,资金运转困难。目前建筑市场工程结算极不及时。建设单位往往以种种借口不给及时决算,拖延工程款的支付,有的项目决算甚至长达几年,质保金长期滞押,外欠债务逐步增大。有的建设单位以结算未完为借口,故意通过不同的审计咨询公司几次审计,一拖再拖,恶意拖欠、压低工程款。

6. 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三级总承包施工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相当大,为了在适应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之间的矛盾就成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的重要课题,在建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寻找出路、提高质量标准、在管理上创新、在技术上创新、降低成本,才能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以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使企业在逆境中保存实力,求得生存和发展在上述前提下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建筑企业要着力于提高企业的资质等级,提高企业实力和竞争力。打破“靠天吃饭”的陈旧思想,勇于改革,敢于创新,朝着“大而强,小而专”的方向发展。

(2)加大清欠力度,着力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一是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建立公平、公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互利共赢的信用体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对于无资金保障的项目,拒绝进入建筑市场,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的形成。三是要各建筑企业切实做到“四不揽”,即: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揽;垫资的工程不揽;立项及开工手续不全的工程不揽;对可能出现的拖欠工程款不提供担保的工程不揽,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杜绝新的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第9篇: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合同。合理、规范的工程合同,有利于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平等竞争。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承单位为了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1工程合同明确了工期、质量、规模和范围、价格等内容,是合同双方试试经济活动的依据。1.2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按时,保质保量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合同权益,保障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1.3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双方的行为准则,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任何工程问题和争执首先都要按合同解决。1.4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

2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企业经营运作部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虽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面,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合同流于形式。一旦工程发生纠纷,企业必将承担许多隐形的风险和损失。

2.2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例如,有些承包商在自身不具备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向发包人行贿或者假借其他藕陈报告资质的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投标。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等。

2.3合同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的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制度不执行,改旅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 ,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2.4存在“黑白合同”现象

黑白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中标方除了公开签订了一份合同外,同时签订了一份价款、工期、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公开签订的合同称作”白合同“,需要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并且要在相关的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而私底下签订的合同则成为”黑合同“,只为双方当事人所知,且是实际履行的依据。由于法律规定虚假招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的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是违法的,确定的中标结果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黑合同”也极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损害公共利益。

3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3.1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过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的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提升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3.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存在招投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对招标机构的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3.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尤为重要。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技术的优化,可使工程增加利润3%-5%,合同管理的好,能够使利润增加10%-20%。可见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优化要比技术的优化更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体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严谨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权责应该明确。二要不断扩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承包方式。

3.4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建筑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索赔问题是难免的,因此,必须建立工程索赔管理制度。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的各项条款,积极调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寻找索赔证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