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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目标管理:
1、景区重大安全事故率不得超过1/100000;
2、一般安全事故率不得超过4/100000。
二、服务质量管理目标
1、严重投诉率不得超过2/100000;
2、一般投诉(有效投诉)率不得超过3/100000;
3、诚信服务、文明服务及景区形象较上年有明显提高。
三、树立安全是旅游生命线的观念。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上报总经理。
四、加大内部管理力度,洞察各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五、与营销导游部联合,每年2次对区内外旅行社进行回访,并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上报总经理。与各经营部门每月进行至少300份的游客问卷调查,仔细征求游客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
六、及时解决游客投诉,在游客集中的地方公示投诉电话,质管员在接到游客投诉或员工投诉电话后,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在维护游客和公司利益的前提条件下,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总经理。
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本年度在“五一”黄金周之前完成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修改。
八、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本年度应进行一次内部质量审核,一次管理评审。
九、设立游客意见箱二处(持待部上大门一处,码头一处),设立员工内部投诉箱一处(设接等室门前)每天开箱一次将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并将相关信息报总经理。
十、在全年管理工作中推陈出新,提出1-2条开拓创新的工作思路或合理化建议。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1、本年度全面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奖励部门现金元,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元。
2、本年度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第一名奖励部门现金元。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元;本年度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第二名奖励部门现金元。奖励部门负责人现金元。
二、处罚
1、全年未完成责任目标视情况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元处罚。
2、全年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倒数第一名,部门员工年终奖下浮,部门负责人年终奖下浮;全年部门考核综合考评为倒数第二名,部门员工年终奖下浮,部门负责人年终奖下浮。
公司(公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机构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和我市一系列工作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2012年的总体工作安排,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狠抓工作落实,奋力争先创优,积极创建高绩效机关,努力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
1、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的总要求,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高绩效机关建设。
2、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严格标准,公正定论。
4、因事制宜,各有侧重,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坚持日常业务和专项工作考核、奖惩相结合,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考核范围和对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劳动保障所(以下统称各单位);全系统工作人员(技校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由技校单独制定)。
四、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职能工作、日常专项工作、民主评议、工作创新、约束五项。年终综合考核按业务职能工作目标占60%、专项工作目标占20%、民主评议占20%的比例计算,工作创新、约束按实际所得奖扣分数计入总分。
1、业务职能目标考核
主要依据市和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局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和各单位的本职业务工作,对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设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年终考核按60%计入总分。(详见附件2)
2、日常专项工作目标考核
基层党建、反腐倡廉建设、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创建等13项内容列入对全局各单位、科室(所)的考核,设定基本分值为100分,年终考核按20%计入总分;创城、计划生育、老干部和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只列入对部分单位(科室)的考核,无分值。(详见附件4)
3、民主评议
年终组织系统全体职工(技校除外)为每个工作人员评议打分。评议票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类,分别得20分、16分、12分、8分,按得票情况加权计分,并计入年终考核总分。
3、工作创新奖励
考核各单位2012年度表彰奖励、经验推广、领导批示、信息新闻宣传四个方面,按照实际得分计入年终考核总分。(详见附件5)
4、约束
(1)凡在廉洁从政、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应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等方面,每被上级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在年终考核总分中(下同)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2分,因通报导致我局在综合考核中被上级扣分的,直接责任人加扣所扣分数的10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科长)加扣所扣分数的5倍,局分管领导加扣所扣分数的2倍;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局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2)凡本单位干部职工被举报投诉的,一次扣1分;违纪违规的,或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或被局党委或被市级及以上部门处分通报、处理的,在年终综合考核中扣本人5分,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同时,扣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含科长)2分。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五、考核对象及分数确定
局考核领导小组对转移办、技校、四个保办和局属科室、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转移办、技校、四个保办所属科室由各单位进行考核,各单位、各科室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细则报局党委备案。各单位、各科室工作人员由各科室负责考核(单位、科室人员的人均考核得分不得高于考核领导小组对单位、科室考核得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复核确定。年终考核得分最高者为100分,超过100分按得分最高者同比进行浓缩。
六、奖励
(一)、根据综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二、三档单位,其中转移办、技工学校和四个保险办为A类单位,设一档二名,二档二名,三档二名;局机关科室和9处劳动保障所为B类单位,设一档五名,二档八名,三档二名。获得A类一档单位的,由局党委授予“2012年度先进单位”称号;获得B类一档单位的,由局党委授予“先进科室(所)”或“党员示范岗”称号;A类单位被考核为一档的,内设科室按30%的比例评选优秀科室或党员示范岗、先进个人,被考核为二、三档的,内设科室按20%、15%的比例评选优秀科室或党员示范岗、先进个人,由局党委授予相应称号。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考核奖励在编干部的各档奖金标准,在不突破市确定奖金数额的前提下,工作人的奖金发放:按市委市政府年终考核核定的奖金总额÷全局工作人员总权数×年终考核所得分数计发;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发放:按市委市政府核定的个人奖金标准×(分管单位的加权平均分-约束项扣分)+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单项奖金(减去奖励有功人员部分)发放;局属单位负责人(含技校校长、转移办副主任、局长助理)的奖金发放:按市委市政府核定的个人奖金标准×考核浓缩得分发放(以最高得分者为浓缩系数进行浓缩);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不含技校副校长)和退居二线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核定的标准发放。各保办副职按所分管科室负责人的110%发放;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人员)按本科室人均奖金数115%、副职按110%发放。争先创优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加分并奖励的,奖金的30%用于奖励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有功人员,该项奖金的分配由分管领导和有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年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由局党委根据各单位在编人数和不同档次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先进名额,具体名单由各单位提报。
七、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局成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2、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内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工作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标准按《××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和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考核单位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负责人审核评价。本文中考核单位一般指市局各处室、分局,也适用于分局所属科室、工商所。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一岗一要求。各考核单位对公务员定岗定责。围绕市局考核制度的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切合公务员岗位实际的考核指标体系。认真抓好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每月工作记实。有条件的分局、工商所应使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软件,试行网上考评。
_.一月一讲评。月底前,各考核单位要结合市局“网上局务会”的要求,在综合本单位公务员工作月记的基础上,召开月度例会,由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讲评。
_、一季一考核。季度末,各考核单位在月度讲评的基础上,进行季度考核,主管负责人作出季度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分“好、较好、一般、差”四种。其中“好”的评价最多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根据上级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核单位对本单位公务员的岗位要求、月度讲评、季度考核情况应做好书面登记,重点登记相应的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奖励等情况,以及季度考核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_.个人自评。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衡量平时考核结果,提出自评等次意见。
_.考核单位内部交流、互评、推优。考核单位召开内部会议,组织全体干部交流、互评、推优。在此基础上,主管负责人结合平时考核结果,并征求监察室等部门的意见,提出本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以及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建议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应在平时考核成绩突出、季度考核获“好”的评价较多的人员中产生。存在《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的情况,即使情节较轻,一般也不得列入优秀等次候选者名单。优秀等次候选者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__%以内。考核单位人数较少,按__%比例计算不足_名的,可以报_名。
_.述职述廉和工作展示。分不同职务层次进行:
处室、分局主管负责人在市局机关大会述职述廉;
处室、分局副职在市局政务网述职述廉,展示业绩;
处室、分局副职以下干部优秀等次候选者在市局政务网展示个人工作业绩。
_.民主测评。召开有市局机关全体干部、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市局机关大会,组织开展对市局处室、分局正副职、机关全体公务员和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与述职述廉等相关工作同时进行。
分局及越城分局下属工商所召开本单位全体干部会议,组织开展相应的民主测评。
《年度考核测评表》。
民主测评结果参照*组[____]__号通知的有关方法进行量化计分,具体如下:得分=[“好”票数×_+“较好”票数×_+“一般”票数×_._+“差”票数×(-_._)]×__÷总有效票数。
对分局副科(所)长以上干部的民主测评,按市局机关大会和分局及工商所干部大会民主测评结果进行复合计分,其中市局机关大会民主测评计分占__%。
民主测评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分别反馈给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逐一向本单位干部反馈。
对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处室、分局正副职和副职以下(不含副职,下同)干部,对照《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查有实据的,由考核委员会责成所在考核单位提出意见,将其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连续两年民主测评得分最后的,要谈话提醒或调整岗位。
_.主管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依据考核委员会反馈的本单位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__%。
_.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等次。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中的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但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的民主测评得分居后三位的除外。
考核单位副职的优秀等次人员在民主测评得分较高的副职人员中产生,由考核委员会按不多于考核单位副职总人数的__%审定。同一考核单位的副职中,一般最多确定_名为优秀等次。
考核单位副职以下干部的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副职以下干部总人数的__%左右。在市局____年度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分配的限额(其中包含副职优秀等次人员,包含两个处室共享优秀等次名额)以内,按民主测评计分从高分到低分择定优秀等次名单。同一考核单位副职及以下干部中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低于考核单位人数的__%。
考核委员会同时审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名单。
_.公示优秀等次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要将考核事实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委员会。
市局设立考核委员会,由局领导,机关党委、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各考核单位提名,经民主推选产生,以得票高的当选。____年当选名单如下:××、××、××、××、××、××。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单位主管负责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六、市局监察室全程参与和监督公务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时反馈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有效投诉等信息,对优秀等次候选人的推荐提出意见。
1.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界定不够清晰,责任人的责、权、利划分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门间遇到事情互相推诿的现象发生;
2.具体实施:完善学校的组织架构,确定和区分每个职能部门的权责,争取做到组织架构的科学适用,保证学校的运营在既有的组织架构中运行,根据组织架构做好定岗、定编、岗位职责说明书等工作。
二、人员招聘与配置工作计划
1.结合学校目前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开发招聘渠道,以网络招聘、BOSS直聘为主,适当考虑校园招聘;
2.具体实施:
(1)2021年联系与美术相关学校,开展校园宣讲及参加校园招聘会;
(2)根据各部门招聘需求和网络招聘效果随时招聘信息;
(3)招聘前做好准备工作,与用人部门沟通,了解特定需求,招聘职位描述与任职要求的撰写、校园招聘时与企划部提前制作宣传(招聘)展架;
(4)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现有的招聘、面试、入职流程执行工作。
三、员工培训与开发计划
1.员工培训与开发是学校长期发展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有利于提升员工凝聚力,通过对员工的培训与开发,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有效改善员工工作效率;
2.具体实施:
(1)根据各部门负责人需求选择线上培训机构进行员工培训;
(2)员工外出参加培训;
(3)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员工专业技能培训;
(4)以老带新形式培训;
(5)组织员工自我学习与进修;
(6)新员工入职培训等;
(7)完善学校培训管理制度及具体培训计划,审批后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四、薪酬和福利工作计划
1.本着“对内体现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员工激励工作,更好的挖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稳定性及对学校的忠诚度、荣誉感;
2.具体实施:
(1)了解学校近三年以来学校薪酬待遇;
(2)进一步调研同行业的大概薪酬待遇;
(3)学校薪酬水平达到行业中等偏上水平,保持薪酬的竞争性,以利于学校招聘优秀人才,给学校创造持续的利润;
(4)(1)、(2)了解清楚后结合各部门负责人意见,制定符合学校的薪酬管理制度;
(5)结合学校的经营情况逐步调整现行员工福利项目。例如:员工生日、员工体检、员工节假日福利、员工团建等;
(6)结合学校各部门领导意见制定员工晋升管理制度。
五、绩效管理与实施计划
1.为了有效激励员工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工作品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持续不断地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培养员工工作的计划性和责任心,及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调整改善;
2、具体实施计划:
(1)绩效考核工作牵涉到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负责人提前调研员工对绩效考核的反响,结合各部门工作情况设定,在绩效考核设定后从正面引导员工用积极的心态对待绩效考核,以期达到通过绩效考核改善工作、校正目标的目的;
(2)根据学校发展目标,设立学校各部门各个岗位的KPI、CPI指标;
(3)人力资源部11月起按照学校《积分管理制度》检查各部门,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积分制度执行;
(4)绩效管理在操作过程中注意纵向与横向的沟通,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建立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最近先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并有效落实全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真正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诚信守法,有效提高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自*年起,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制度,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单位作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书面承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切实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定职责和义务全面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和责任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各镇、开发区、街道设立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园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接受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三)?各村(社区)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安监办),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在本村(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委会的指导。
具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镇、开发区、街道和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在分管(联系)部门和行业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以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区政府各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镇、开发区、街道应根据区政府的方式相应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滨湖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锡滨政发[*]21号)规定的职责、责任,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镇、开发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按季向区政府及分管区领导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报告。年终时,应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接受上级政府和领导的考核。
四、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373号)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级、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为便于集中统一监管,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监督管理原?则:
(一)?已经?完成改制或转制的原?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资产已经?全部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挂靠在各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子公司,或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投资所组建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合资公司,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由其子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仍由设立该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与其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分公司不在同一镇、开发区、街道范围内的,其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外设立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或单元),其安全生产管理仍由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二)?区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未转改制或尚未完成转改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租用集体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挂靠在资产经?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仍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三)?区政府组建的各类投资性公司(集团),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区级层面进行管理,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原?则处理。
(四)?除已明确由市管理或代管的驻锡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外,无明确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市属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直接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单位暂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是否下放另定)。
(五)?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的统计口径与考核,与属地管理的原?则相一致,即列入事故单位所在地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统计并纳入考核。
五、具体要求
(一)?从*年起,区政府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和控制指标,向纳入区考核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有效落实。
(三)?各单位、各部门将纳入本级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向区安监局备案,原?则上不得将实行属地管理后接收的单位逐级下放到村、社区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镇、开发区、街道政府的领导,依法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按照2012年施行的《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要求,为强化我区污染减排工作,通过加强过程控制,来确保减排结果。结合我区减排工作实际,决定实施污染减排工作会商调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调度主要内容
(一)污染减排年度专项计划制定情况。
(二)污染减排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三)减排项目运行监管情况。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情况。
(五)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包括污染减排监测监察系数测算情况)。
(六)污染减排年度计划考核情况。
二、会商调度参加单位及职责
污染减排会商调度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区环保分局减排分管领导及减排业务科室,区发改局、工经局、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减排工作分管领导,高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北部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参加,如有必要其他部门参加可临时增加。
区环保分局对区的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对区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染源减排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区工经局负责实施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减排工作。
区农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渔业水产等农业污染源减排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减排工作。
高桥污水处理厂、北部污水处理厂保证各厂正常运行,完成年度减排目标。
三、会商调度组织形式
会商调度不定期调度和季度会商调度的形式。
区环保分局根据减排工作需要对各单位减排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调度。
季度会商调度会议于每季度末月25日召开,区环保分局减排分管领导及减排业务科室,区发改局、工经局、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减排工作分管领导,高桥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北部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参加,如有必要其他部门参加可临时增加。
四、会商调度会议具体要求
(一)重点减排项目进展情况会商。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二)重点减排项目监管情况会商。环保分局介绍现场监管情况、存在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意见。
(三)污染物新增量控制情况会商。环保分局就区内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新建项目审批、开工、建成投运情况及总量置换情况提出意见讨论。
(四)减排计划会商。环保分局提供年度或阶段性减排工作计划。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水利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工作,提高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质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组织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三条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按照国家和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被评审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独立性、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技术能力范围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结论。
第四条评审办公室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组织评审小组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第五条现场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计量认证评审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问、听取、观察、检查、考试等方法,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评定、审核,判定其质量管理水平、检测能力和能否保证出具公正、科学、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第二章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均依次进行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评审小组内部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七条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内容包括:被评审质检机构汇报各项准备工作;评审小组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评审人员分工、布置评审任务、说明评审注意事项。
(一)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
参加预备会议的人员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若有的话),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负责人及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和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可扩大至质检机构的检测室(试验室)主任。
(二)现场评审工作计划的制定
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包括:现场评审考核要点、现场操作考核计划(包括考核项目和参数)、理论考试计划(包括考试人员)、座谈考核计划、评审进度等。
(三)评审小组分工
评审小组通常分为硬件组和软件组,分别开展评审活动。评审小组组长应向评审员讲明本次现场评审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每个评审员承担的任务,现场评审记录表格的填写要求等。
第八条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组织签到,记录会议内容。会议内容经评审小组核定后保存。
(一)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
1.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若有的话);
2.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
3.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负责人或代表。
(二)首次会议议程
1.评审小组组长宣布首次会议正式开始;
2.评审办公室派员或授权评审小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评审目的、范围、评审依据、评审日程安排和评审小组分工情况等;
4.评审小组组长对评审小组成员提出要求,通过听、看、问、查、考等方式做好评审工作,强调实事求是的评审原则,做到认真、准确、客观、公正。同时宣布评审小组保守被评审质检机构机密的承诺;
5.评审小组组长对被评审质检机构提出要求,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评审小组工作;
6.被评审质检机构有关负责人讲话,并介绍出席首次会议的主要负责人;
7.被评审机构需准备一份关于评审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复查换证的应包括获证5年来的工作总结,应在首次会议上宣读;
8.评审小组组长宣布被评审质检机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参加现场考核的检测人员和实验室名单、参加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参加座谈考核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考察实验室
首次会议后,评审小组要全面考察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包括办公室、检测室(试验室)、样品室、档案资料室、仪器仪表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或场所。同时听取被评审质检机构各部门的简单介绍。必要时可向被评审质检机构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硬件和软件评审
(一)分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审阅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有关管理体系、工作程序、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法、环境与设施、样品处置、质量控制和验证活动以及质量记录、技术记录、报告或证书等所有信息,将发现的客观事实及其证据对照评审标准要求和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所描述的质量体系及操作程序进行评价,确定不符合项或不合格项。评审小组在现场评审搜集信息时应做到全面、客观、有效。
1.硬件组重点评审“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主持现场操作考核,包括现场操作考核过程、样品的处置与管理情况,以及组织测试能力范围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的考核。
2.软件组重点评审“组织和管理”、“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人员”、“样品管理”、“记录”、“抱怨”等要素;主持理论考试,考核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抽查培训和技术档案资料以及测试数据的记录、整理和计算,检查参加能力验证情况。
3.硬件组和软件组的评审工作应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在评审要素中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技术能力方面的,例如对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考核,宜由硬件组和软件组联合进行。
(二)网点认证
若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评审小组应对其分中心进行考察和评审。对一个分中心的评审时间一般为半天或一天,分硬件组和软件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分中心负责人的汇报,并同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三)现场操作考核
对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都必须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1.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由硬件组下达。参加现场操作考核的检测人员必须在领取考核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现场操作考核,向硬件组提交检测报告和完整的原始记录。
2.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包括人员比对试验、仪器比对或方法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在现场操作考核过程中,评审员应对参加考核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操作、数据记录、报告编写等进行全面考核。
3.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的选择应注意既要有足够的代表性,又要有一定的难度、且能覆盖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计量认证项目(参数)的类别范围和主要的仪器设备。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的数量应不少于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认证项目(参数)总数的15%。
4.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在现场评审前可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现场考核项目(参数)的建议,由评审小组确定考核项目(参数)。经评审小组确定后的考核项目(参数)不得变更或减少。
5.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的,现场操作考核中必须含有网点人员,现场操作考核可集中进行,也可以在经评审小组确定的分中心分别进行,但均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6.现场操作考核的水质参数考核样品(盲样),由评审办公室按评审小组确定的考核项目(参数)提供两套,其中一套为备用考核样。被评审质检机构提交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后,由硬件组将现场操作考核结果立即传报评审办公室,经评定后再将评定结果反馈评审小组。
7.经现场操作考核,不合格项目(参数)占考核项目(参数)总数20%以下的,允许补考或启用备用考核样重新考核;若不合格项目(参数)占20%以上的或补考结果仍不合格的,对这些项目(参数)的评审申请应不予通过,不列入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能力范围。待被评审质检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并证明具备条件后,再予以扩项认证。
(四)理论考试
对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都应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理论考试。
1.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计量法规、计量基础知识、计量认证的基本知识、数据处理、专业基础理论等。试题由评审办公室从《水利系统实验室计量认证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2.理论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理论考试由软件组主持。
3.参加理论考试的人数应占检测人员总数的20%以上,但不得少于4人,也不得超过40人。参加理论考试人员必须从各类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中抽选。被评审质检机构为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都必须有检测人员参加理论考试。
4.若有20%参加理论考试的人员成绩不及格,被评审质检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重新组织考试。
5.在不影响评审工作进度的前提下,部分检测人员可分别参加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五)座谈考核
1.座谈考核主要是对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有《计量法》基本知识、质检机构组织及管理情况、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认识、对自己的职责是否清楚、以及对质量手册有关内容的熟悉程度等。座谈考核中,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不得代替其他被考核人员回答评审小组的提问。
2.座谈考核是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小组成员、被评审质检机构的领导成员、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办公室主任、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负责人、检测室(试验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检测人员。
(六)对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考核
1.评审小组必须对所有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2.对授权签字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①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②是否具备相应职责权利;
③是否熟悉或掌握检测技术及实验室管理程序;
④是否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
⑤是否具备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⑥是否熟悉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⑦是否熟悉评审标准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3.授权签字人经考核合格者,应明确写进评审报告。
4.对授权签字人考核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对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成员的座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在现场评审和考核中,每位评审员应认真填写“评审记事本”。当基本完成质量体系要素的评审和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后,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组织一次内部交流会,将硬件组和软件组每个成员现场观察到的结果及客观证据进行逐一讨论,并形成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的初稿。评审小组的内部交流会,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
(一)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评审小组将评审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沟通,取得共识;对未达成共识的可采取必要的补充评审,以便最终达成共识。
(二)根据与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的结果,评审小组完善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
(三)如果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也可以对评审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并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反映。
第十三条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时间一般控制在60分钟以内。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由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组织签到、记录并保存。
(一)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
1.评审小组全体成员;
2.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全体人员;
3.网点认证的各分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末次会议议程
1.评审小组组长代表评审小组向被评审质检机构通报评审情况,并宣读评审小组评审结论和整改意见;
2.被评审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表态;
3.作为会议主持人,评审小组组长可邀请被评审质检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讲话;
4.评审小组组长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第三章监督评审
第十四条监督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实施整改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二)通过对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进行检查,评价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有效、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公正、准确、科学。
(三)对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以来,检测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对检测标准变更后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予以取消或加限制条件。
(四)检查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评审程序
监督评审程序是:首次会议考察实验室硬件和软件评审评审小组汇总情况与被评审质检机构负责人沟通末次会议。
第十六条监督评审方式
(一)监督评审方式与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基本一致,但评审工作量要控制不超过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
(二)监督评审原则上不进行理论考试和座谈考核。
第十七条监督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被评审质检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组长审查,签字确认后上报评审办公室。
(二)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质检机构有严重问题,评审小组应报评审办公室核实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暂停被评审质检机构的检测资格,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暂停期为6个月,到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质检机构丧失公正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用户损失及社会影响的,监督评审结果定为不合格,由评审办公室报国家主管部门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扩项评审
第十八条扩项评审主要内容:是对获证质检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新申请检测项目(包括增加新的检测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现场操作考核的重点是对新申请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环境条件、人员操作水平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扩项评审程序与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程序基本相同,但有些环节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条被评审质检机构申请扩项认证项目(参数)总数不足10个的,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参数)应不少于1个,超过10个的,应不少于总数的15%。
第五章整改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评审小组在现场评审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被评审质检机构在5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如需到现场复查的,由评审小组组长或委托评审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整改完成后,被评审质检机构应将书面的整改报告交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六章附则
为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年”活动,继续深化山水城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山水城发展环境,根据市、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山水城实际,现就开展作风效能建设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提高人民满意度为落脚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升行政效率,切实树立机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勤政、高效、为民、廉洁的优良形象。
二、组织领导
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在山水城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作风效能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及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明确分工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考核对象
山水城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社区,各直属单位。
四、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五、考核内容
山水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核以山水城《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补充规定》的要求为考核内容。
六、考核办法
山水城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由山水城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
1、日常考评。由日常考勤与不定期的明查暗访组成。考勤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上下班考勤,对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及原因进行标明,每月报部门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局汇总。机关工作人员坚持记周志,做到每日工作有记录,每周工作有回顾,并由部门负责人考评签字。作风和效能建设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抓好整改,检查结果报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2、年终考评。以《山水城(雪浪街道)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百分考核》(内容见《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考核依据,年终发放《山水城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测评表》,测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部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交人力资源局汇总。
3、各社区、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作为衡量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并直接与年终奖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