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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兴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与不足。从央行宏观调控行为我们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行为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完全独立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而孤立存在,但经济法的整体主义视角,又使经济法行为必然能够超然于具体的或单个的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从而表现出其独有的价值魅力。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是通过增强技术,使经济主体免予遭受市场盲目性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影响,这一点,要从市场的完善,改革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加快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转变。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控制效果更为复杂,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和控制的大小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
【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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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合同;民商合同;经济行政合同
一、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合同是实现私权利主体的个体利益,通过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发行为。行政合同目的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一方面是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合同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的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体现管理的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的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的不同之处在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实施,不必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合同从内容上分类,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合同、人事聘用合同、计划生育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下面将运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二、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经济行政合同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的自发调节,缺少政府的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的传世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他的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市场自发调节,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不可动摇。在纯粹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市场调节之手被大大削弱甚至被砍掉,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无论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没有双方的合意,是纯粹的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的市场经济取代。政府干预、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合同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合同内涵
经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不同点,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点同样适用于经济行政合同。只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合同。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干预(规制)和调节之法,既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介入,又包括政府对微观经济的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对应的是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通过市场规制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创造充分、公平、适度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的经济行政管理,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可能出现双方的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合同。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要条件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引导,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变化经济参数如税率、利率等,诱导微观主体,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的,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要求微观市场主体的同意。经济行政合同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通过以上分析,对经济行政合同界定如下:政府为了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该合同体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经济行政合同的种类
经济行政合同具体包括哪些,现在还没有定论,现将比较典型的经济行政合同加以分析,进一步证明经济行政合同的内涵。
(一)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或者采购人委托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是预算收入,是纳税人的钱,一般买卖合同资金是私部门资金,是买受人支配的资金,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目的一方面是满足政府需求,另一方面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一般买卖合同是实现私人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从财政学角度考察,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买性支出,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要求双方合意。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通过变化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完成的。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但实质是为了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履行调控职能运用的合同,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二)再贴现合同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是一种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融通过程。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的协议,包括再贴现对象、再贴现率、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贴现合同。贴现合同的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自然人,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合同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合
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是筹集资金,实际上是民间的资源配置。再贴现合同目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通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应量和资金流向,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合同不是中央银行的单方意愿,中央银行是被动的,要有商业银行的申请才可以,是双方的合意,不具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通过一系列再贴现合同完成,再贴现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三)公开市场业务合同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的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公开市场业务合同一方必须是中央银行,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资本市场上普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开市场业务合同目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一般的证券买卖合同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就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可能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通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合同实现,公开市场业务合同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形式,属于经济行政合同。
【参考文献】
[1]柯梅森.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答: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朱宏任认为,钢铁、水泥、电解铝的投资背后确实有着市场需求的动因,汽车生产、房地产的建设都给三个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煤电油运的紧缺造成的瓶颈制约问题越来越严重,钢铁、水泥、电解铝的投资过热与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已不相协调,国家必须坚决果断地对其进行调整。
虽然有着市场的巨大需求,但这三个行业的新增投资有相当一部分是盲目的、低起点的和污染严重的。即使企业的投资完全是自有资金,盈亏也是自负,但国家从调整行业结构、保护环境两方面考虑,对这三个行业的发展采取控制措施也是完全必要的。
问题二:
就在国家查处江苏铁本项目前后,澳大利亚钢铁巨头博思格公司投资2.05亿美元的苏州钢铁金属镀层与彩涂钢板生产线举行了奠基仪式。宝钢董事长谢企华也表示,计划在2010年前斥资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将产量从今年预期的2000万吨扩大到3000万吨。类似的事例是否表明,此轮宏观调控是针对民营经济的“民企杀手”?
答:铁本之痛,并不在民营性质,而在于其违规,在项目立项通过国家审批之前就已经开工建设。违规上项目,民企国企都有,这种做法在调控之前对一些企业是家常便饭。调控不仅使一些民企受损,一些国企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某大型国有企业一个金额上百亿元的违规在建项目也被勒令停缓建,这说明调控是对项目不对主体。
问题三:
调控造成部分企业停工或下马,其实这些企业一两年内就能建好。调控是否会导致好项目变成不良资产,弊大于利?
答:部分项目受损不能否定调控整体上的良好效果。
按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说法,“宏观调控总是要有成本,这其中可能会涉及一部分人和企业的眼前利益,但为了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利益,不得不有所放弃。如果不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控制,就很可能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工业之间的自我封闭式循环在一定的时候出现断裂。到那时候再被迫调控,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会更大。”
另外,对停工和下马的企业还得具体分析,除少数企业属于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受到调控影响外,多数企业是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投资热中盲目上马的,这些企业建成投产会导致重复建设,扰乱行业秩序,所以,一些企业的停工、下马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
问题四:
此次宏观调控,是不是“板子”打企业打得太重,而打地方政府打得太轻了?
答:弄清这个问题的前提,即企业和地方政府该不该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应比回答这个问题本身更有价值。
毫无疑问,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肯定是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论是民企、国企还是外企。至于地方政府,回答是既应该也不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不是市场中的利益主体,而应当是市场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督者。具体到宏观调控,中央政府应当是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应当是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者,不应该是宏观调控的对象。
但在现实中,地方政府不仅有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也左右了企业在市场中追求利益的行为模式。这种做法,不仅给未来经济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而且也很容易因不规范操作,如违法拆迁等行为产生威胁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宏观调控的“板子”还必须打向地方政府。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程相比,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改革等比较滞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为宏观调控对象,也只是暂时现象。
上述问题弄清楚了,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此次宏观调控“已见成效”,是在地方政府尚是调控对象的前提下,应是战术胜利。我们更期待着,地方政府不再是宏观调控的对象,因为那将是战略胜利。
问题五:
宏观调控中采取大力度的行政手段,是否合理,是否必要?
答:此次宏观调控的特点,初期是以市场手段为主,如央行通过控制房贷规模、抑制过度投资、提高准备金率等。但后期的确采用了力度较大的行政手段。为什么这样?主要原因是市场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很多企业只考虑订单问题,以为自己“不热”,没有考虑煤电油运等基础设施的制约,这些制约问题不解决,再好的订单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再者,相当一部分项目是地方政府、基层银行大力“支持”的项目,其出发点就不是市场导向,用纯市场手段调控自然效果不彰。所以,采取更加严厉的行政手段,是对付过热投资中的“行政导向”,迫不得已而为之,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很有必要。
问题六:
此次调控通过控制信贷和土地,限制了生产企业的再生产能力,导致生产资料供给大幅度减少,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会否最终带来通货膨胀的压力?
答:实际上,由于宏观调控的作用,二季度货币、信贷的供应已经明显低于一季度的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也在下降,这将减轻上游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郑京平这样说。
问题七:
宏观调控既然已经初见成效,居民消费的价格为什么还在涨?
答: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认为,物价涨幅在继续扩大,但绝对水平已出现下降趋势。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去年10月份开始出现较快上升势头,今年一季度同比上涨2.8%,4月份上涨3.8%,5月上涨4.4%,表面上看,消费物价同比增速呈加快之势。但从环比上升幅度看,2至4月份分别为-0.2%、0.3%和0.5%,增速和去年底的1%左右相比明显减慢,5月份,消费物价总水平比4月份下降0.1%。全国生产资料价格总水平5月份环比回落1.4%,出现了持续7个月快速上涨后的首次回落,钢材价格下降尤为明显。从生产资料和消费价格看,物价的绝对水平开始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
祝宝良认为,今年物价的峰值将出现在年中,六七月份的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有可能接近5%,只要政府不出台大的调价措施,下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完全可能回落至3%以内,物价的持续上涨已成强弩之末。
问题八:
收缩信贷会否使众多生产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进行生产获得盈利,从而无力偿还信贷,导致金融机构呆、坏帐增多,面临金融危机的风险?
答:目前收缩信贷确实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呆账增加,但这只是少量的、有限的,是宏观调控的成本。假设央行不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各商业银行收缩信贷,那么部分限制行业的企业当前资金链不会断裂,但在半年之后或者一年之后,整个经济出现过热,物价大幅波动,导致通货膨胀,整个经济陷入低谷,到那个时候,呆账和坏账一下子暴露出来恐怕要大得多。
问题九:
这次宏观调控前,投资只是局部过热,“三农”、交通、能源等诸多领域还需要加大投资力度,宏观调控是否打压了这些领域的投资力度?
答:并非如此,这次宏观调控做到了抑扬并举、有保有压。
首先,这一轮宏观调控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区、行业和领域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不同调控政策措施,该控制的坚决控制,该支持的大力支持,作到了不搞“一刀切”。
即便是对钢铁、水泥等过度投资的行业,此次调控也没有搞“一刀切”,抑制的是那些生产能力过剩、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对那些市场供不应求、技术含量高、环保设施好、能够推动产品结构升级的产品,不但不控制而且大力支持。在调控期间,国家批准了上海宝钢、湖北武钢和山西太原新上的优质钢铁项目,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前景看好的民营企业也新上了一批项目。
问题十:
就在国家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时,房地产业却成了一个例外。虽然房地产投资增幅开始回落,但房地产价格上涨势头依然强劲。在目前宏观调控的经济背景下,为什么房地产价格还在持续快速上涨呢?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调控模式
1.世界各国政府的经济调控模式
1.1美国的经济调控模式美国政府主要是以制定框架为主,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交税、质量必须达标。除贩毒之类不允许生产的,其他商品允许自由生产,消费者可以自由买卖。这样供给和需求自发达到一个平衡,美国政府通过货币政策(制约企业生产中能够取得的贷款,通过贷款的限制来限制生产规模的扩大)、财政政策(国家财政投资,一个大工程,带动多少就业)来调节经济过冷或者过热。
1.2日本的经济调控模式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日本的宏观调控法别具特色,可以说日本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较为彻底、成功的一个范例。
日本政府首先是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日本经济体制的重要特点是政府一直重视和强调对经济的管理、干预。当代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独树一帜,这种模式的形成既与日本从明治维新以来所逐步建立的具有东亚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历史的联系,又是战后日本学习欧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经验,并将其同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结果。正是这种历史导致日本的经济虽为市场经济,但有着远比欧美各国更广泛、更深入和更有成效的国家参与和干预。欧美型的市场经济模式首先是市场制度自身的运动,政府干预只限于对市场制度自身运动的缺陷进行补充。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则不只限于此,这是由日本特殊的国情及其市场经济形成和建立时期所处的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二战之后的日本经济要在战争的废墟上重建,同时要尽快赶超欧美经济水平,世界经济发展的压力和日本自身的国情都不容许它走英美模式发展的漫长道路。为实现超常的发展速度,日本选择了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将过去那种政府与垄断资本的密切关系来了个变种,演变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强有力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关系。日本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积极主动而强烈地干预经济。这种干预不等于直接管制和行政强制,政府的计划是导向性的,主要通过产业政策有目标、有步骤地引导资源配置过程,推动经济发展。其次,计划法和产业政策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日本的计划法,历来计划与法律,看起来毫无缘分,但两者间尚潜在着一种本质性的内在联系,同时在历史性的发展过程中,计划在法律上的意义也更加明显起来。经济计划被直接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赋予法律意义,或者以法律规范计划,还是二次战后的事。西方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后,其计划与法律的关系就开始日益密切起来。它们往往根据国家计划制定经济政策,又根据经济政策制定有关法律。经济计划在日本的宏观调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2.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调控模式的转变我国与其他国家总体调节经济的方式没有大的区别,区别只在于我国拥有很多国家控股的企业(尤其是命脉行业企业如电力、公路铁路等),虽然他们垄断效率低下,但是非常安全和听话,不用担心被别的国家收购做坏事,并且国家让他们提价就提价,让降价就降价。其他的和美国一样。我国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和健全的宏观调控法,必须选择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借鉴对象。现实的紧迫性决定了中国不能走欧美国家那种漫长的自然发展的道路;国家对经济干预性强的传统也与欧美国家的现实存在很大差异。比较而言,日本经验更为切实可行:一方面,日本具有在较短时期内建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战后日本在恢复经济后的几年内就建立了系统的宏观调控法,经过十九年就使这一法律制度达到比较完备的程度,促进和保障了日本的市场经济得以按自身规律有序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日本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用较强,并且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作用也较小。两方面都与中国目前的现实接近,更富有借鉴意义。因此,研究日本如何使宏观调控法正确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宏观调控法又是如何正确科学地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情况,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不无裨益。
2.1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模式有效运行的条件之一就是解决它将对“什么”发挥作用,即宏观调控的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即由计划经济时以对微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转变为以对宏观经济为中心的调控。
2.1.1我国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恰当性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原来计划经济时期那种完全抛弃市场的作用,政府垄断性的调控,而是市场和政府职责合理分工,二者职能互补。市场和政府都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凡是市场配置资源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效率、竞争力、活力等市场都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凡是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应充分行使其职能。
2.1.2政府经济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人们遵循其规律就会成功。否则,就会遭到惩罚。掌握经济规律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对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点已为中外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完全忽视市场的作用,一味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所不包,其结果使我国国民经济几乎崩溃。以来,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们逐步突破计划经济的樊篱,实行市场经济,转换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二者协调作用,使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功,世人瞩目。
2.2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所谓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实施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强制,即政府依靠法定的强制力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行为,如行政命令等;二是奖酬,即政府通过给予各种经济主体(公司、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使其自觉接受政府的调控,进而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产业政策和部分财政及金融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不是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而是政策本身所含有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自觉贯彻执行政府的这些政策,即接受奖酬;三是舆论,即政府通过舆论宣传作用把其意图施加于经济主体实现经济职能的行为,如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的各种精神奖励等。这些精神奖励(舆论)只是一种荣誉的称谓同样不具有强制性,它们的实施同样靠经济主体的自觉接受。由于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计划经济时期单一性的强制向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兼顾强制的转变。这种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转变具有以下特点:
2.2.1政府强制的弱化。就是指政府依靠强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程度弱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运用指令性计划这一行政命令调控经济活动的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农业生产在1985年就已全部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在农产品方面,1984年国家收购和调拨的商品只有粮食、棉花和某种中药材等10种;工业生产中,政府实行指令性管理的产品已由1980年的120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减少到1994年的33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仅占5%,在农业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占12%,在工业企业销售的生产资料总额中占18%.以上表明,政府的强制在数量、范围等方面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另外,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效力的强弱大大受市场的制约,因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规律为准绳,一切行为均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为了利益可以置政府强制——行政命令而不顾,最近一段时期,各种走私活动的猖獗以及其他各种“有禁不止”现象的存在都是政府强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失灵的佐证。
2.2.2利益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种宏观调控行为所含利益在多大程度上被经济主体吸收。如果利益所产生的诱因足以吸引经济主体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这表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产生了效力。反之,其无效或效力弱化。就强制而言,虽然,可以凭借自己法定的强制力迫使经济主体服从,如企业接受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但是,如果强制——指令性计划不能使企业因认真贯彻执行指令性计划而得到满意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况。强制因经济主体按市场规律,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效力减弱。就奖酬性和舆论而言,因自身没有强制力,经济主体是否接受这一行为完全取决是否有利可图,这就决定了利益是奖酬行为的重中之重。目前,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是投资大、效益低,一般经济主体不愿投资建设。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实施了诸如优惠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奖酬,通过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使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得到保证,吸引它们投资建设,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突破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开展一系列精神文明活动,授予一些经济主体诸如“双文明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的称号。通过实施这些舆论,使经济主体意识到荣获这些荣誉称号对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开拓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精神文明活动。经济主体参与这一活动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舆论的过程,也就是舆论发生效力的过程。
2.2.3市场交换是实施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方式。如前所述,利益是经济主体是否接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前提,而通过什么方式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主体之间连接起来,也就是说以什么为中介把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被经济主体吸收进而实现其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中介只能是市场交换。政府用宏观调控行为所含的利益与经济主体的服从相交换,进而达到交换双方的目的,即政府由于付出一定利益而换取了经济主体的服从,使宏观调控行为发生效力;经济主体则因服从宏观调控行为而换取了利益,达到了作为一个经济人的目的。由此可见,即便是强制,如果不把其实现效力的方式建立在与经济主体进行交换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强制的效力,在一定程度就会因经济主体无利可图而消极服从、弱化或化为乌有。如前所述,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有禁不止”现象就是政府强制失灵的突出表现。对于奖酬和舆论,其效力是否实现或效力的强弱则完全取决于它们所含利益与经济主体服从二者之间市场交换是否成功成交换效果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奖酬),吸引了大量外资,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这是由奖酬所含利益与外商之间成功进行交换的结果。也是政府奖酬成功案例之一。而最近一段时期,有些政府部门开展的乱评比活动(舆论),各种荣誉称号多于牛毛,遭到了企业的抵制。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评比活动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谋取利益,导致这种舆论行为不含经济主体所需利益因素,无法与企业进行交换。这也是政府舆论失败的案例之一。
2.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转变所谓政府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与经济主体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关系一经形成便具有长期稳定性。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行为的关系是二者互为前提,宏观调控行为必然导致一定的宏观调控关系;稳定的宏观调控关系又产生相应的宏观调控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行为实现其经济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则采取以奖酬和舆论为主,强制为辅来实现其经济职能。因此,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相应也发生了明显转变:即由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向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转变。这种宏观调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2.3.1政府工作人员必须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工作人员凭借行政命令等强制推行政令,实现经济职能。同时,企业处于政府的从属地位,政府与经济主体(企业)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样,无论工作人员诸如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态度蛮横等官僚作风多么严重,经济主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可以说,计划经济时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宏观调控关系是产生官僚作风的温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不再以强制为主,而是以奖酬性和舆论性为主,这就使政府工作人员失去象计划经济那样所凭借的法定强制力这一有效手段来推行政务。换言之,政府工作人员推行政务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弱化。另外,政府与经济主体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这表明经济主体与政府处于平等地位,它们不再是政府的从属物,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经济主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一定自,政府不能随意干涉其生产经营活动。为此,这就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克服官僚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2.3.2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是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政府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表现尤其突出。因此,这就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改革,“国家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则“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不能不受所有者的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这样,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与政府地位平等。因此,只有经济主体成为真正的享有充分自的市场主体,才能建立真正的服务和被服务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
3.对我国的经济有怎样的影响
3.1行政手段强制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化”也将带来诸多问题首先,尽管避免了直接的财政风险,但风险并没有消失,只是分散到了商业银行和相关债务人的手中,未来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有可能急剧上升。其次,由于货币政策在为财政政策服务,这将银行资金更多引向了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现象将更加严重。尽管今年以来,新增贷款已经达到了以往全年的5万多亿的水平,但据工信部部长李毅中透露,中小企业贷款增加额只占不到5%。最后,由于商业银行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有可能会产生虚增贷款从而让货币供应量虚增的行为,这将误导宏观调控。比如票据贴现业务,就既可以让新增贷款虚增,又可以通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让存款虚增。而且,如果贷款过多流向了虚拟经济也将带来衰退下的资产泡沫,这将伤害实体经济的复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经济从衰退到复苏需要政府开源节流真正刺激经济,而不是把风险转嫁给银行、企业和公众。目前中国经济唯一值得欣喜的指标就是货币供应量,可是货币供应量增加的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的增加,银行创造了货币并没有创造财富,而终究有人会为此付出代价。
3.2行政手段营造氛围和趋势导致股市、房市顾此失彼自年初起,股票市场一反2008年疲软的态势走出了一轮强劲的反弹行情。原本反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力度与金融危机下企业的苦难现状格格不入。此轮行情被称为“政治行情”,如果说宏观调控模式上来看,不但没改变以往立竿见影式的政策刺激,甚至用行政的力量去影响市场。例如地方政府的政策救房市,银行放贷款对股市注入强心针,这些对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或者消极的,但是一定是深远的影响。导致市场平衡被打破,市场规律被违反等。
【参考文献】
1、张璐《开放导报》2008年第4期
2、《中国经济新思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0-01
原题题目是:
阅读漫画《无奈》,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发改委多次宣布降低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这说明( )
A.商品价格由国家和企业共同决定
B.国家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C.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是使用行政手段的前提
D.国家宏观调控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
参考答案是C选项,这次的考试结果是98%的学生选择了B选项,老师们也对这两个选项有争议。组里有四位老师,有两位倾向于选B选项,有两位倾向于选C选项。让我们再整理这道题目的思路。
做漫画题目的要求是一定要把漫画的本意分析透彻,如何“看懂”漫画呢?
一、看漫画的标题
标题是漫画的“眼睛”,这个眼睛反映漫画的“心灵”――往往提示了漫画的内容或画旨。这幅漫画的标题是《无奈》,谁“无奈”?是漫画中的老人,病人,为什么“无奈”?因为高额的医疗费。
二、结合漫画的形象思考寓意
漫画是一种艺术手法,它是通过直观形象反映道理的。因此,分析漫画的形象是理解漫画的另一个关键点。《无奈》漫画中,有一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病人。他正无奈地举着自己的“零钱”,却被“巨额医疗费”挡了回来。
三、透视夸张手法了解漫画意图
漫画是夸张的艺术,它故意将生活中的现象变形,达到既出人意料又在情理中的效果。因此,解读漫画也要分析其夸张的手法。漫画《无奈》中巨大的“手”与病人、老人瘦弱的身体形成鲜明的对比;强有力的“手”与老人无奈、可怜的表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正反映了老百姓常说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
四、联系漫画中的文字说明理解漫画
有些漫画的内容,作者无法用图画的语言表达,只能借助文字语言。若是带有文字的漫画,则要对漫画中的文字进行解读,明了漫画作者想借助这些文字进行解读,明了漫画作者想借助这些文字向读者传达怎样的信息,文字和漫画有怎样的关系。漫画《无奈》中“巨额医疗费”一句话,点名了这幅漫画的主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普通老百姓无力支付,这已经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基本生活,正是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的体现。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正是这一漫画题要考的知识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三大调节机制――价格、供求和竞争,更准确、灵活、灵敏地实现资源有效、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调节有其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市场经济的这些局限性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经济的波动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这就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五、联系生活实际理解漫画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