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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面对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指出了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基拙建设和管理是提高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着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三、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措施
1、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执法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措施。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要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职能,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完善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贯彻《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重点,健全完善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机制,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创新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2、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服务职能
道路运输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因此,道路运输管理系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强务理念,创新管理制度,推行阳光化作业,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大力开拓跨省和农村客运班线,建设“三优”、“三化”标准客运汽车站,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道路运输服务。同时围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积极引导货运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设施,建立集仓储、包装、修车、加油、货运、停车食宿为一体的等级货运站,鼓励运输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联合拓展物流配送业务,创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
3,健全高效应急指挥体系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的危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的形成。确保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的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道路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4、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能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实到位。当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多数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货物运输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的不安全隐患不能发现,对执行法律、法规和运输生产过程的监督到不了位,这是当前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人才培训工作,使驾驶员、押运员人人技术熟练、个个职业素质好。比如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应持相应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加强基础建设和管理
论文关键词 行政处罚 移送 监督 刑事 涉嫌犯罪
一、涉罪案件的移送简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不畅,实践中容易脱节,使得我国目前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的犯罪打击不力,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很多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了事。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最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罪案件”)移交上,因为实践中,大部分行政处罚发现的涉罪案件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畴。因此,解决好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的涉罪案件移交问题,是合理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所以本文所称涉罪案件移送,主要是指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所谓涉罪案件移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说明:
一是它体现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对接,是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交接和配合。这是它的本质特征。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并不是平行线,不是绝对独立存在的,双方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需要找到交点的。
二是它的目的是为了打击行政执法过中发现的犯罪行为,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大多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所以涉罪案件移送准备打击的也主要是这些方面的犯罪。
三是它的关键点是执法者查处并且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这是启动移送程序的核心。“涉嫌犯罪”的认定主体是执法者,是他们综合执法收集到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判定的结果。
二、我国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现状和分析
(一)移送主体界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据此,移送的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
200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该规定的移送主体,包括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至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受委托的组织是否具有移送的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和《移送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也没做出具体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等在法律责任条款里一般作如此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实生活中,我国的建设、交通、环保、农业等不少行政部门都是将法律、法规授予自己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进行,如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就是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下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正因为这样现象比较普遍,而法律、法规又没有对受委托组织的移送作相应规定,当受委托组织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案件时往往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该依什么程序处理。因此,受委托组织是否享有移送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位。
(二)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认定困难
行政案件移送与否最核心在于认定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行政处罚法》、《移送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认定“涉嫌犯罪”作出具体规定,立法层面缺乏认定“涉嫌犯罪”的程序和标准、依据。执法者在权限内处理的案件符合什么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涉嫌犯罪”,怎么去认定是“涉嫌犯罪”,现实生活中这些都依赖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
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甚至需要有比较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时代的发展,新型犯罪活动的出现,也客观上增加了对犯罪认定的困难程度。再者,行政执法人员一般注重对行政执法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平日对于犯罪案件的接触和研究有限,而司法机关又不可能介入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程序,这些都给行政执法者认定案件“涉嫌犯罪”制造了不小的困难。另外,在“维稳”的这个大政策背景下,有些执法者为减少麻烦,担心将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会激化社会矛盾或者由此引起群体性事件,往往都以罚代刑,结案了事。还有,从道德素质方面看,个别执法人员面对利益诱惑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容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进而导致他们采取以罚代刑或者不移送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涉罪案件移送环节存在不足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都只是粗略的规定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至于移送的程序,该法未作任何规定。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对接,明确和规范涉罪案件的移送,200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移送规定》。该规定比较详细地对涉罪案件的移送做了规定和阐释。这个规定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失位和制度空白,为两者的顺利对接运转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空间。但是这项规定本身存在的一定的不足,何况截止今日十多年已经过去,社会高速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困难,都对处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总体说来,涉罪案件移送程序衔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处罚均不明确。关于能否在案件移送前或者是案件移送后,法院裁判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和《移送规定》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只能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推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从本条规定我们能看出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罚款处罚是被承认的,并未被禁止。这个时间段包括案件移送前和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过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行政拘留和罚款。而《移送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可以看出该规定是承认了案件移交前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种类还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于案件移送前能否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常模糊甚至出现空白,这样造成了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对接出现的很多问题和漏洞,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对于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和《移送规定》也没有具体说明,相关规定的表述也略显模糊,实践中因为无法可依,出现了很多隐患,使得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难以实现无缝对接。
2.案件移送手续存在争议: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案件移送和受移送机关的具体承办机构,不仅容易造成移送和受移送机关内部机构相互推诿,而且影响案件移送的办理进程和效率,浪费行政资源。
其次,《移送规定》第六条规定: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由于没有统一案件移送相关文书格式和内容,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调查报告、物品清单的制作样板和填写内容上无法达成一致。另外对于“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没有做出相应的界定,也容易让双方产生争议,影响案件的移交和办理,甚至会成为公安机关推脱受理的凭据。
最后,有关涉案物品移交后的强制措施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做明确规定。原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的强制措施诸如扣押、查封等,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有的地方案件移交后,行政机关不再过问;有些地方解除强制措施,但将扣押、查封的财务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不理公当事人;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则要求当事人在场,然后解除强制措施由当事人签收,随机公安机关再介入采取强制措施。总之,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模式处理。
(四)对公权力机关监督、问责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甚至用了一半篇幅来对涉罪案件移交的监督和追责做阐述,但是现实情况中,监督也好、问责也好,往往难以落实。一是行政机关上级、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知情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参与到日常的行政执法和涉罪案件移交中去;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往往缺乏力度,毕竟是同一个系统的上下级,日常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容有利益关联。
三、涉罪案件移送改进措施
应该说从本文前面的论述来看,我国行政处罚涉罪案件的移交还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需要大力的改进和完善。
(一)排除受委托组织的移交主体资格,明确界定移送主体的范围
本人认为,受委托组织不应当享有移送的主体资格。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本身是没有执法权限,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做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因此,它不应当享有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体资格。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为了防止受委托组织滥用权限,侵害委托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同时健全和完善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受委托组织也不应当享有移送的主体资格。
三是一些受委托组织人员力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而且该组织本身的财力、人力不足。它们若享有移送的权限,势必造成很多错案。另一方面,为了规范行政权运行,保护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防止受委托组织报复打击相对人、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委托组织的移送权限也应当受到限制。
因此,本人认为受委托组织不应当享有移送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有案件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委托行政机关,由委托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监督。若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属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再由委托行政机关同相应的司法机关对接处理。
若委托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涉嫌犯罪案件不需要移送,而受委托机关认为属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此时,受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二)完善对“涉嫌犯罪”的认定
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已送,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判断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审慎的完善对“涉嫌犯罪”的认定。
一是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刑事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注重对涉罪案件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涉嫌犯罪”的认定问题,要加以掌握和研究。突破执法人员知识单一化的瓶颈。这样有利于日后对涉罪案件移交的办理。
二是加强同公安、检察院等机关的联系和交流,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同时注重同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的判定出现困难,行政机关难以决策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律师等进行咨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近期开展的执法情况和出现的疑难问题,向公安、检察院等机关进行通报,有条件可以引入律师的参与。
三是完善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和问责机制,减少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行政不作为的可能。加强内部的执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以罚代刑、不按规定调查、移交案件的执法人员要启动追责程序进行处理。
四、案件移送环节的健全
(一)明确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处罚
本人认为,在案件移交前,行政机关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然后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并将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作通报。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宜再进行行政处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加重当事人的义务。最后,如果该案依法进入了审判程序,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应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情况,以防加重对当事人的惩处。
(二)案件手续必须统一、规范
1.本着有利于处理案件的原则,确定办理案件移交的具体对接机构,防止内部推诿,优化行政资源。
2.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调查报告、物品清单的制作样板和填写内容尽量规范和统一,这样减少移交和被移交单位之间的争议。对于“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尽量做较清晰界定,这样会使案件移交手续更加具体、齐全。
3.原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采取的强制措施诸如扣押、查封等,在随着案件移交办理应该合理处理。建议在与公安机关之间办理移交手续时,通知当事人在场,行政机关现场解除强制措施,然后再由公安机关启动新的强制措施。
五、健全监督、问责制度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强化;
中图分类号:U45文献标识码: A
一、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行运输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运政管理机构都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种经费开支都来自于运管费的征收,所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只有运管费和罚款返还。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了运管机构的所有开支范围,并须按比例上缴。然而在运管费的收缴工作方面却存在着许多的实际困难:有些经营业户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存在偷、逃费的现象,再加上地方政府举办各种活动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便会限制运政部门上路稽查;另外由于各地区的政策差异,有些车辆便会在提供更加优惠政策的地区落户;同时每逢国家出台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帮扶政策时,又总是侧重对运管费的减免。以上这些都会给费源本来紧张而又要以费养人的运管部门增加更大的压力。
2.运输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根据《道条》赋予的运政部门职责是对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施管理,行使着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许可、管理、运输安全的监管职权,然而实际上这些管理职权由于体制管理问题却并未能真正履行到位。以我市为例,出租车自取得归口管理后,由隶属交通局主管的部门——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站进行审批,核发营运证及进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运政部门也要对出租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营运手续,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这就造成了要从事出租客车营运,必须在两个管理部门办理两套手续,这无形中给经营者、从业者带来诸多不便,并且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按照《道条》规定,运政部门对核发道路运输证的从业者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但因为日常监管是由城市出租车客运进行管理,因而运政部门就会处于既不能不管,也不能管太多的尴尬境地,职责不清,很容易出现问题,互相推诱。
3.运输管理不科学存在社会矛盾
长期以来,运管工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道路运输市场格局,人为设置障碍,致使跨区域的客货运输不协调、不统一。例如道路运输证年审时间、收罚执行标准上的不统一等,这一切都给道路运输经营者带来极大的不便。特别是运政部门在着装上的不统一,很容易引起运输业户的误解,而曾一度的卸装问题更是给运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同时,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征不难发现,不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异十分明显,长此以往,地区经济差异而带来的社会矛盾会越来越大,而道路运输管理的强化则能够促进人员、物资之间的交往和流通,进一步实现资金流动和转移,从而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除此以外,我国的道路建设和高级公路网的建设也正处于完善阶段,因此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和物资较为集中的地区,运输和交通仍然处于强压之下,交通网络和运输通道不足的压力缓解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加以实现,就此化解了特殊时期、特殊地段的交通运输矛盾。
二、道路运输管理强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的强化
首先,确立和谐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是道路运输管理强化过程中两大指导思想的主体地位,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管理强化工作才能够以社会日益发展而带来的民众需求为出发点,进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其次,笔者个人认为除了巩固积极向上的指导思想以外,管理工作应该以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的提升、服务观念和态度的改变以及管理方式的创新为突破口,全面提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再次,适应当下社会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的构建,也是促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深化的一大有效措施。
2.管理基本原则的强化
首先,坚持加强服务性原则,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强化道路运输管理的服务功能,将公益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做好做实,让道路使用者和道路运输受益者切身感受到运输管理的服务。其次,坚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其三,坚持因地制宜运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符合本地实际、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新格局。其四,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逐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明晰工作权责,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和级别的相对统一,实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机构职责、队伍能力相适应。
三、强化道路运输管理的建议
1.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明确和管理体系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组织在明确部门职能所参照的主要依据,该管理内容应该交由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执行,统一、精简、效能是职能分配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将运政执法机构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结构进行整合,行政管理形成统一管理、统一布局、统一政令的管理形态,进而构建起与当地实际相符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
2.人事管理的规范
机构设置标准的合理化是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强化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人员总量的控制可以对机构编制执行动态管理来加以实现,除了人员数量控制以外,还要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加强,工作岗位的安排管理遵循竞争上岗的基本原则,定期还要进行岗位轮换。日常管理工作还包括:健全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以及考核惩奖机制的严格执行。这些规范化的人事管理是保证道路运输机构工作效率的基础,也是管理强化工作的一大核心内容。
3.管理素质的全面提升
道路运输机构作为一个团体而言,其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直接决定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管理人员思想道德的建设和相关培训的加强是十分必要的。思想道德建设可以以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为突破口,让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对责任意识、政治意识、法纪意识以及群众意识进行同化,组织并建设学习指导小组,进一步巩固道路运输的现代政治思想和现代组织基础。相关管理教育则可以制定周密详尽的季度或年度计划,培训的内容可以是岗前职能明确、管理技能学习、轮岗学习培训等等,有条件的管理单位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培训基地,拓展培训渠道,培训管理部门还要对培训机进行创新改革,以实现管理机构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4.交通运输经费保障工作的加强
道路运输的经费管理可以直接划分到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范畴以内,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加强是保证运输管理费用应用得到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上级或当地政府给予道路运输机构工作任务或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该直接算入政府财政预算,以便于其运输经费得到更为全面的安全保障。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背景下道路运输管理的强化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笔者结合自身多年工作经验,对其管理工作的各项环节和职能作出了如上分析,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遗漏或疏忽,希望各位业内同事能够带着审视的眼光来加以评。笔者坚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一定会有一个更加辉煌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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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金萍,李应国.提高道路运输管理的执行水平初探[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2).
[论文摘要]在中国,铁路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工具,人们越来越离不开铁路。铁路运输有许多优势,比如涵盖面积广,限制条件少,方面快捷,安全可靠。但是铁路运输发展还存在一些缺陷,这就需要法律给予相应的保障。法律对铁路运输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关于铁路运输也已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文章对铁路运输的法律保障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促进中国铁路运输的发展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铁路运输 法律 保障措施
引言
铁路是中国应用最广泛的运输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铁路的数量非常多,遍布各个城市,不管是发达城市还是偏远地区,铁路都可以伸及每个角落。铁路运输有利于加强全国乃至全球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交流和发展。但是铁路运输自身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和隐患,需要法律进行一定的保障。铁路运输的法律保障措施可以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保证其正常的运行。
一、铁路运输的主要优势
铁路运输的涵盖面积因此也相当广阔,只要有铁路的地方就可以送到,方便又简单。火车的集装箱容积非常大,可以运输很多体积较大的物品。而且铁路运输适合长距离,比如北方到南方。但是因为铁路的运输环境不是很好,所以一般只能运送价值比较低的物品。像电子产品甚至珠宝首饰之类价格昂贵又容易损坏的物品,就不适合铁路运输了。
铁路可以运送重量较大的货物,基本上可以承载和运输任何货物。除了航空之外,铁路在所有的运输方式中速度是最快的。而且航班受到天气的影响非常大,只要有雾、下雨或者打雷闪电,能见度不是很高,飞机都不能起飞,所以航空运输虽然速度最快,但限制性比较大。再比如水上运输也受到雾天雨天的影响,经常不能出船。但是铁路运输则不然,它无论天气怎么变化,甚至下暴雪,都可以正常运行。铁路运输的稳定性很高,只不过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而且铁路运输相对于航空或者船运,更加安全和可靠,发生严重铁路事故的几率还是比较小的。
二、铁路运输安全
(一)铁路运输安全的现状
在铁路运输中,每个环节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各个部门协调合作。铁路运输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工作人员、运输环境、设置装备等内部因素,以及自然、人文等外部因素。铁路运输的跨越度比较大,所以存在许多始料未及的因素,以及潜在的安全隐患。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意外情况和异常事件出现的概率也不是完全没有。铁路运输比较开放,而且可以整日整夜地工作,没有时间的限制。
随着快递事业的发展,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比较愿意选择航空或者公路,因为更加方便和快捷。不过铁路在面积、数量和重量较大的情况下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但是铁路运输也需要盈利,所以铁路在这方面面临的竞争对手非常强大。铁路运输行业在强大的竞争压力面前,不得不加快运输的发展步伐,但是铁路运输在这种追求急利的心态下,就难免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缺陷。
(二)铁路运输安全的缺陷
在运输行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铁路运输日益显露出其不足和缺陷。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国家企业,所以政府在铁路运输中显得过于重要,而忽视了企业本身的作用。政府通过外部的调节和控制,来开展铁路运输工作,这样容易使得这个企业失去了生机和活力。近年来,火车相撞甚至脱轨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这些铁路上的安全事故大部分都是由于铁路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所以铁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非常重要。
三、铁路运输的法律保障作用
(一)法律有利于约束铁路运输的相关行为
法律法规可以约束和制约铁路运输机构和其员工的行为,使之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轨道,从而保障铁路运输的顺利正常运行。法律是铁路运输的约束和规范,是一个所有人都必须遵循的标准。铁路运输的参与者,包括政府、企业、乘客和货物托运人等,法律可以为他们提供指导。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清楚而明确地知道自己不能做的内容,也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做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给人们示范什么可以做,也警告人们什么不可以做。所以法律在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保障铁路运动行为合法规范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有利于协调铁路运输的相关活动
铁路网错综复杂,这也代表铁路的社会关系同样交错繁杂。铁路运输包括许多关系,比如政府、机构、企业、员工。乘客、货物托运人等。法律可以调节他们之间的关系,使得权利和义务都得到相应的实现,每个参与者都发挥职能和责任。法律有助于保证关系网中每个主体之间都协调一致,在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对象和范围都非常广泛,法律可以对铁路运输的所有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在出现偏离正常轨道时予以纠正。法律的调节作用使得各个活动都在铁路运输的要求下进行,并且改变错误的行为,维持正确的行为。
四、铁路运输的法律保障分析
(一)铁路运输的刑事司法
国家在铁路运输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并且提出铁路运输方面的危害行为。比如把容易爆炸的物品带上火车,引起非常严重的事故;对铁路和列车的设施进行破坏和损毁,或者窃取和偷盗铁路和列车的任何物资;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杀害他人,或者抢劫财务,都违反了刑事规定。对于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如果由于自身的疏忽,玩忽职守,对重大事故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都会根据情况进行法律的制裁。
(二)铁路运输的民事法律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铁路部门和任何铁路运输参与人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地位也是相同的。如果在铁路运输中出现事故,铁路部门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我们不能把铁路部门当成是老大,在处理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事件时,不对铁路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一些法律案件,在汽车和列车相撞时,只追究汽车司机和列车驾驶员的责任,但是却把铁路部门排除在外。人们利用法律的有效手段,可以追究铁路部门的责任,让铁路部门也不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在如今的许多案件中都有所体现,这也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三)铁路运输的行政执法
法律对于每个主体的职能和责任都有相应的规定,公安部门、税务局等各个国家机关可以据此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铁路部门并不是唯一一个行政执法的主体,还包括很多部门。每个部门对自己的职能和责任都要有清晰的认识,有效地落实行政工作,加强执法的力度。有关部门应该协助铁路部门做好行政工作,杜绝一切违法行为,提高铁路运输的纪律性。
五、铁路运输的法律保障措施
(一)健全铁路运输体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铁路运输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是很完善,对许多行为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每个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大多数法律的内容比较单一,或者浮于文字,无法落到实处。健全铁路运输的法律,建立一套完整而全面的法律制度,必然对铁路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深入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国家需要针对铁路运输的各个主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每个主体有法律可以引导自己的行为,对于铁路运输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让每个部门都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而且不能做什么。
(二)提高铁路运输主体的法律意识
许多人们对于铁路运输的认识不是很科学,而且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所以,他们在遇到重大事故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参与铁路运输活动的个体中,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每个人都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人们就可以在面对铁路运输事故的时候,理性地对待和处理,利用法律来武装自己,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铁路运输部门的执法工作
对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危害系数非常高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这已经是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没有引起什么危害的行为也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如果我们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事情进行处理,而不管那些将要发生的事情,那么危害事件永远不会停止。法律需要加强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不能作为事后诸葛亮。所以,在执法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仅要落实工作,而且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做到严格的执法,对一切危害行为都给以相应的制裁。
(四)保证铁路运输的法律公平
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不管是什么人违反了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就必然会进行追究,而不管这种行为违反法律的程度是大还是小。法律不会放过一切违法的个体和行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论文关键词 植物检疫;工作现状;发展对策
论文摘要 分析丽水市植物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个普查、两个建设、三个检疫、四个加强”的发展对策。
丽水市地处浙江西南山区,下辖9个县(市、区)。全市共建有10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植物检疫站。现有在岗的专职检疫员58人,兼职检疫员235人。各级植物检疫站自1984年正式建站以来,为保障我市的农业生产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经过22年的运作,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原有的工作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植物检疫工作,不断传入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1丽水市植物检疫工作的新情况
我市植物检疫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大部分应检单位由集体转为个体,管理相对人面广量大。由于生产、经营形式的改变,对生产和经营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情况很难摸清;二是应实施检疫的产品数量增加、面积扩大。植物检疫产品由种子、苗木、种用繁殖材料扩大到粮食、蔬菜、水果、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等,检疫任务不断加大;三是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几率成倍增加,加大了植物检疫防疫的工作难度,如何防范有害生物的传播和对有害生物的控制、扑灭,对每一个植物检疫工作者来说都是面临的严峻任务;四是随着交通的发展,高速公路不断增加,国道、省道加宽提速,植物检疫公路检查站的作用减弱,应施检疫的产品漏检、逃检数量增加。
2植物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流通中的检疫问题
一是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成倍增加。如景宁县1998年只有农业“三站”的服务公司和县种子公司等4家单位经营种子,到2006年末有各类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37家,10年来增加了33家;二是近年来兴办的各种货物托运处,都是个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受理货物时基本不履行植物检疫手续;三是农村集贸市场花卉、苗木销售兴旺,一些经营户无产地检疫证书;四是存在检疫的许多盲点,尽管一些地方已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应施检疫的粮食、中药材、饲料、蔬菜、瓜果等产品的经销基本都未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植物检疫工作不仅要搞好科研、生产单位、企业(公司)的种苗基地检疫,而且还要面对庞大的市场。如何加强与相对人之间的联系,进行针对性的检疫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和艰巨的任务。
2.2调运检疫的把关问题
多年来,检疫部门主要依靠铁路、公路、邮政、民航等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并通过公路检查站的设卡来开展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把关。而现在交通运输单位发展迅速,一些部门注重经济利益,淡化了检疫意识,往往以减轻货主负担为由,放松了对货主的法律约束,减化植物检疫手续,从而出现了违章调运现象。另外,随着高速公路的增加和道路设卡检查作用的逐渐减弱,强制性手段少了,增加了把关难度。由于违章调运,丽水市范围内已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已达7种,外来有害生物如加拿大一枝黄花等也相继传入,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2.3执法监督机制和植物检疫体制问题
现在的植物检疫体制分成内检与外检。内检又分为农业和林业二块,因而在具体检疫业务上存在着脱节和扯皮现象,在政策处理上标准不一,给检疫业务的开展带来很多问题。如国外水果近年来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大部分未经植物检疫机关审批和检疫,往往通过外贸联营转口内销。按现在体制,这个问题只涉及到外检,一旦“检疫失控”,国际危险性害虫如地中海实蝇等就会传入。而问题的解决,除了检疫立法外,有赖于建立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机制,变被动检疫为主动检疫。
从当前植物检疫的体制现状来看,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机构设置多样化。我市基层植物检疫站设置有三类:与植保站合署称植保植检站;单独设置为植物检疫站;在农业执法大队增挂植物检疫站牌子。二是专职检疫员调动频繁,力量薄弱。全市10个检疫站有8个基本上只有一个检疫员专门做检疫工作,其他检疫员都兼有其他工作。由于执法大队的建立有一部分非农业专业的人员也进入植物检疫队伍中来,这种状态不利于工作的连续和专业工作的开展。三是检疫员业务水平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面对新的形势和检疫的严峻任务,基层植物检疫员缺乏检疫信息和业务培训,使检疫员的业务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
2.4基层植物检疫站的规范化建设问题
植物检疫是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执法,工作性质决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检疫检验条件,对流通中的植物及植物产品鉴定检疫性有害生物,为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提供依据。而基层植物检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却不容乐观,目前丽水市所辖的9个县(市、区)植物检疫站没有一个检疫实验室。就景宁县植物检疫站来说,正常的调运、产地检疫每年规费收入一般在4~5万元,上缴省、市各10%,财政、物价21%,补助乡镇8%,真正可使用的检疫费只占51%,年约2~3万元。这点规费收入连保证正常的检疫工作都显不足,更无法提高检疫检验条件,使得专职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仍停留在1双手、2只眼睛的原始状态,无法适应严峻的疫情检测需要。
2.5植物疫情的防控问题
近年来,随着柑桔黄龙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播,对我市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尽管各地都建立了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但防控经费严重不足,直接影响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3丽水市植物检疫工作发展对策
针对我市植物检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现阶段检疫工作的对策是充分发挥植物检疫队伍和专职检疫员的专业优势,拓宽植物检疫领域,以种子苗木繁育单位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管理突破口,以强化植物检疫执法作为检疫工作的契入点,重点做好一个普查、两个建设、三个检疫和四个加强,使植物检疫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3.1一个普查
指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疫情普查。通过疫情普查:一是可以摸清疫情发生的底细,有利于制定检疫和防治扑灭计划;二是有利于及时办理对应检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三是可以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按《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正确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四是可以提高专职检疫员的业务水平,并为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课题研究打下基础。疫情普查每年都要进行。对已发生的重大疫情要设立疫情监测点定期检查。每个植检站都要有一套疫情档案及疫情分布图。
3.2两个建设
3.2.1植物检疫机构建设。对检疫机构设施要增加投入,改善条件,基层植物检疫站要创造条件建立植物检疫实验室,并利用植物检疫实验室的平台去适应新形势下的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同时应乘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东风,建立一个真正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独立执法主体。
3.2.2检疫队伍建设。首先是要稳定。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执法水平,省、市、县各级植物检疫站要严把审批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拒之于门外。同时,对现有专职检疫员骨干人员的调动,省、市植物检疫站要插手留住人才,每个植物检疫站至少应有3人以上专门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职检疫员,以稳定植物检疫队伍,保证植物检疫事业的兴旺。其次是要加强提高专职检疫员的业务水平。随着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不断入侵,基层的检疫人员迫切需要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此我们认为,省、市、县要建立培训基金,开展植物检疫系统专职检疫员的培训、考察制度,从而提高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3三个检疫
3.3.1产地检疫要全。对辖区内所有种苗繁殖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双杂”种子还是常规种子、是农作物还是花卉、苗木、中药材、水果都要进行检疫。就是说,凡是作栽植、播种、出售繁殖材料都要经过产地检疫。
3.3.2调运检疫要严。凡是向外调运的种苗,一定要经过严格检疫,确认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能出具调运检疫证书;凡是从外地大批量引进种苗的,调种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植物检疫站申报,植物检疫站要认真核实种苗提供地疫情,确认没有发生疫情,方可出具检疫要求书;对调运进来的种苗一律要进行复检,证明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方可允许种植。
3.3.3市场检疫要勤。对市场上销售植物及植物产品检查要勤。对调入、调出的各类种苗与繁殖材料要仔细检查“调运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要求书”。对“三无”产品,一律按检疫条例处以罚款,并就地销毁。对应施检疫的粮食、中药材、水果、蔬菜、饲料等大宗农产品调入、调出的,也必须具备“调运检疫证书”,对不具备的同样按检疫条例处以罚款。今后的植物检疫工作要形成全国一盘棋,用加强市场检疫和严格执法来维护植物检疫的权威,提高调运签证率,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
3.4四个加强
3.4.1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当前植物疫情传入频繁、为害加重、防控压力加大的实际,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制,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依靠科技,狠抓各项植物检疫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重大植物疫情的扩散、蔓延和危害。
3.4.2加强宣传培训。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一些乡(村)和部门对外来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存在侥幸思想和畏难情绪,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防疫意识淡薄,对加拿大一枝黄花、柑桔黄龙病等疫情的发生、流行、危害认识不清,对防治和清除技术掌握不够,主动参与防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不理解,不支持检疫部门的防除工作,导致错失防除时机,造成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为此,植物检疫部门必须加强植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广泛深入乡村开展“一户一宣传”活动,及时组织乡村干部、种植大户、果园承包户、育苗户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农民群众宣传柑桔黄龙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危害和科学防治知识,引导农民主动配合和自觉参与到防控行动中来,为植物疫情防控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
一年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农业厅的指导下,全市畜牧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及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优质肉猪、肉牛、肉羊和奶水牛四大基地,紧紧抓住生猪市场好、国家扶持力度大和群众养猪积极性高的有利时机,狠抓扶持政策落实、科技推广和行政执法,促进了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2009年畜牧业生产形势回顾
(一)主要成效
——畜牧生产发展态势强劲,存出栏保持快速增长。2009年,全市预计实现肉类总产23.2万吨,畜牧业产值3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8%和10%。生猪存栏216.57万头,肉猪出栏225.38万头、猪肉产量19.07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94%;、 7.4%和11.78%。牛存栏60.08万头,牛出栏14.05万头,牛肉产量1.97万吨,同比分别增长3.75%、8.16%和16.57%;羊存栏40.63万只,羊出栏23.86万只、羊肉产量0.54万吨,存栏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出栏和肉产量同比分别增长10.62%和12.5%。家禽存栏539.62万只、家禽出栏760万只、禽肉产量1.69万吨,禽蛋产量9727.8吨,同比分别增长5.49%、10.8%、8.3%和2.42%。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产业之一。
——产业基础得到夯实,发展后劲增强。2009年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已发展到25家;民营种畜禽场18家,新增12家;规模化养殖场(大户)快速发展到78户;养殖示范村、养殖小区建设稳步发展,示范村165个,标准化规模养猪小区11个,养牛小区9个。XX年-2009年,中央财政投资的1310万元,扶持78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拉动社会投资近6000万元;全市72个乡镇883个行政村动物防疫配备了冷藏设备。随着产业基础的不断夯实,我市畜禽良种繁育体系、防疫冷链体系初步得到了健全,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有了明显增强,为加快全市现代化畜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畜禽养殖模式有创新,现代化畜牧业发展步伐加快。在畜牧部门的协调下,农村信用社通过“找路子、出点子、送票子”支持尹家坝养殖小区以“信用社+养猪协会+农户”养殖模式发展生猪生产取得成功。信贷支持规模养殖新模式得到了省委白恩培书记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腾冲县推行“正大畜禽一条龙”养殖模式,2009年3户养鸡示范户实现销售收入210万元,纯收达12.3万元。按照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的《关于加强与泰国正大集团合作加快全省现代化畜牧业发展意见》的要求,市县(区)畜牧局正在寻求与正大集团更大范围的合作。
——挖掘培育了全国唯一的河流型水牛品种,扩大了**猪的选育,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宝贵的种质资源。2009年,我市加强了与省农大的技术合作,以市种猪场为载体,以遗传资源保种场项目建设为支撑,扩大了**猪的选育。目前该场已选育纯种**猪408头(能繁母猪386头、公猪22头),共九个家系;已向社会提供纯种**猪216头,优质二元杂母猪1217头。同时加强了奶水牛业基地建设,通过选育扩繁及相关试验研究等工作,“槟榔江水牛”于2009年8月25日通过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公告,结束了我国无河流型水牛的历史。目前在腾冲县建立了500头以上的养殖场2个,2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2个,100头以上的养殖示范村6个,水牛奶产量2009年有望突破XX吨。通过挖掘培育全国唯一的河流型水牛“腾冲槟榔江水牛”品种,扩大地方优质猪种“**猪”的选育,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种质资源。
——全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部门服务职能增强。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局积极推进基层兽医体制改革。五县区的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年底前可全部结束,基本建立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持、执法监督三大服务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了畜牧兽医队伍建设,为全方位搞好服务提供了保障。
(二)完成的主要工作
1、抓好疫病防控工作,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一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兽医工作方针,抓好以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的畜禽强制免疫工作,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据统计,全市春秋防期间累计免疫猪瘟1350.58万头、猪蓝耳病293.5万头、猪牛羊口蹄疫免疫472.15万头只、禽流感599.82万只。平均免疫密度达85.85%、71.86%、78.93%、67.29%。二是认真对基层春秋动物防疫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督促检查落实保政办发[2009]64号文件精神,层层签了防疫责任状。三是根据市政府对动物疫情测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分别在五县区建立了周边动物疫情测报网点,适时掌握市外疫情动态,变被动防治为主动防堵。今年获取重大疫情信息四起,收到了提前防范的明显效果。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2009年共完成疫情检测3089份,完成免疫效果检测4144份,完成病原学监测采样送检527份,完成专项病监测采样送检172份。五是配合市人大农环委到五县区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采取综合防制措施,自去年9月以来,已连续15个月全市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抓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管。今年全市共开展畜禽产地检疫149.38万头只羽,检出病畜308头;畜禽屠宰检疫45.67万头只羽,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生猪5225车次、20.51万头,牛1220车次、1.21万头。二是切实加大饲料、兽药安全使用等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今年,全市共组织出动执法人员1184人次,对32个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82个肉类销售市场、72个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检查,共检查兽药、饲料经营户562户,整顿市场297个次。三是组织开展了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2009年共完成兽药质量抽检120批,检验120批,合格66批,合格率为55%;完成饲料产品抽样送检80批,检测120批(含德宏州送检40批);对23户养殖大户、重点户使用的饲料进行库房内抽取饲料样品,进行违禁药物抽样送检30批;动物性饲料产品抽检5批;饲料标签抽查109个,猪尿中盐酸克伦特罗及莱克多巴胺检测200份,圆满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四是及时开展生鲜牛奶生产、鲜奶收购加工、饲料生产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按照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的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反应,全力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面达到100%,取得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保证了全市生鲜牛奶和奶制品的安全,保障了牛奶市场的平稳供应和奶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五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今年全市共查处各类畜产品流通经营违法案件52起,罚款123738元。通过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对畜禽贩运户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保障了畜产品交易顺畅流通。
3、抓其它工作,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一是积极协助省农业厅、省奶协会在腾冲召开“云南奶水牛发展战略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我市向大会提供交流论文5篇,展现了中国唯一的河流型水牛资源;协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在腾冲召开“槟榔江水牛现场审定会议”。6月14日腾冲槟榔江水牛遗传资源顺利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的初审,7月11日正式通过国家审定。二是围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这一主题,在系统内认真组织开展了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认真贯彻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三是以推进机关“三力”建设为切入点,严格建立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四项制度”;使机关作风有了明显好转。四是认真抓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献爱心活动。今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后,局党组及时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解囊相助,踊跃捐款,全局系统共筹得救灾款和特殊党费63392元,为灾区的灾后重建尽了一份力。11月份又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及时将2050元善款送到扶贫点的贫困户手中。
4、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了全市畜牧业发展。一是落实兑现能繁母猪补贴强农惠农政策。2009年能繁母猪补贴(按100元/头的标准)已下达各县区,可望在11月底以前兑现结束。二是XX年年完成母猪保险19.55万头,参保率达90%以上,2009年度的母猪保险工作正在有序的开展中。三是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指导施甸县按照省厅的要求,组织实施了160万元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四是落实了腾冲、昌宁两县奶水牛良种补贴项目。五是落实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扶持政策,XX年—2009年度投入1310万元。通过落实兑现中央、省、市等一系列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强农惠农政策,促进了山区畜牧业的发展。
5、抓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推进了全市畜牧产业化进程。截至11月底共争取到中央、省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3402.32万元。其中:①省级畜禽商品基地、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项目资金215万元。②2009年施甸县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生猪产业项目资金300万元;③2009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510万元,目前实施方案已批复;④2009—2009年中央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50万元;⑤中央财政扶持低温冰雪灾害恢复畜牧业生产资金100万元; ⑥省级动物疫病防治、畜产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91万元;⑦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195.32万元;⑧中央省市2009年度能繁母猪补贴1741万元。通过上述畜牧兽医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与国际小母牛组织、正大集团等的合作,有力地推进了畜牧产业化进程。
6、抓好畜牧科技术推广,提高了畜牧科技含量。为规范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选址、规划、猪舍建设、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污物处理等建设标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并下发了《**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科技帮扶”工程的实施,采取结对帮扶、驻点指导等形式,重点开展了以生猪标准化养殖、奶牛科学饲养、饲草饲料开发利用、牛的冻精改良、猪的人工授精等畜牧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提高了畜牧科技含量和养殖效益。据统计,2009年全市共引进推广良种猪21545头(其中:良种母猪20925头,良种公猪620头); 开展牛冻精改良30681窝(其中:黄牛改良10527窝、水牛改良19344窝、奶牛810窝);开展生猪改良43.56万窝,其中人工授精改良28.3万窝;完成农田种草11.08万亩;推广青贮饲料49.72万吨,氨化饲料11.66万吨;辖区饲料企业生产配合饲料7500吨,推广配合饲料18.52万吨;派出科技人员200名,重点挂钩帮扶30个新建科学养畜示范村,500户养畜专业户,20户龙头企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