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是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性、普适性、抽象性是其确立的形式标准,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确立的实质标准;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则是其确立的基本方法。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通常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包括权力有限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后者则是指比例适度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要实现对于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宏观调控权 [1]的法律控制,关键在于确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只有确立了这一公理性原则,才能够进一步确立相关的政策性原则,进而通过这些原则“有效地克服法律规则之局限性”,最终将宏观调控权置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实现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
一、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概述
在现代汉语中,原则的涵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 [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的涵义是:(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份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份。 [3]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则指出:“有些学者把原则和规则划分开。原则是高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为不同的意义使用’原则’这词。’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 [4]
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也可以说是一种高级规则,是制造其它规则的规则,亦即贯穿于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对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一般来说,根据产生的基础不同,这一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它普遍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普遍适用于这些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后者则是指,由“法律的主观性”所决定的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其仅仅适用于某一种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并且仅仅适用于这一类型国家的某一发展阶段。
一般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原则,应当仅指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 [6]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无疑比政策性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样,只要社会经济条件有所变化,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7]更为重要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同时也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则的根据,后者是不能与前者相冲突的。
当然,根据覆盖面的不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前者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分支”,仅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是对该部份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后者则可谓之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的神经中枢”,是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对所有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显而易见,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与公理性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前者仅仅贯穿于某一部份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之中,而后者则既贯穿于前者之中,又贯穿于所有宏观调控权控制法律规则之中。
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之中,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功能是殊为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对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规则的良性发展起到指导作用——使这些法律规则保持基本稳定和协调统一;还能够“补充这些法律规则不可能巨细无遗之不足”,直接发挥控制宏观调控权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体系缺乏这些公理性原则的“统领”,那么不仅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则必然会出现“杂乱无序”的情况,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则而导致的宏观调控权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状态的出现。质言之,只有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统领”之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其整体的控权功能。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它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亦即它不具有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后果归结的逻辑结构,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具体的义务,操作性不强。此外,在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规则体系之中,这一公理性原则虽然是一种“统领”各种法律规则的“实践纲领”,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会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观调控法学领域之中,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控权问题,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观经济学领域,旨在解决宏观调控中的效率问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性”。虽然在宏观调控法学研究领域,探究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必须了解宏观经济学领域中宏观调控公理性原则,但是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学科领域,是不能够等同的。其次,在宏观调控法学领域,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不仅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法律控制,还包括对于宏观调控权设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观调控权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而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公理性原则,仅仅是一种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体原则——贯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规则之中,对某一部份的法律规则之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和补充意义的“基础性法律准则”。
另外,本人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8]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却存在着共通之处。因为,如果仅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没有价值取向的事实说明,那么宏观调控法可谓既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同时也是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学的语境之中,亦即在法学家看来,宏观调控法并非是维护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其仅仅只是一种控制宏观调控权(力)之法。当然,如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那么也可以认为,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则,大致相当于宏观调控法的公理性原则。
二、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
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9]一样,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则的确立,也是宏观调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确立这一公理性原则,首先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公理性原则的确立标准。因为,如果确立标准不明确,那么确立过程就存在“随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结果,亦即所确立的原则,与“科学性”大相疏离。当然,除了要把握确立标准之外,正确地把握确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进步,社会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关注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宏观调控。因此,本次研究从我国房地产的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特征角度进行收入进行分析,在掌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探讨与研究,促进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促进房地产行业的长足进步。
关键词:
经济法;视域;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透析
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规定下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行为我国房地产工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众多特点,根据其工作的性质进行判断不难发现,宏观调控的制度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体系框架下实现对经济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之下进行相关工作的运作,所有的运作权利和职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执行的。
(二)遵守市场监管法则基础下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还需要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服从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则规范条件下进行制度的运作和执行。社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识到市场运营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够通过良好的宏观调控制度在遵循市场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维护我国房地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观调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还涉及到房地产开发时设计的土地资源维护工作内容。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资源工作不单单涉及到环境的因素,还存在财政、税务等众多内容。
(四)房价调控政策不能脱离经济法原则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房价调控工作内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监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够脱离实际的经济法规则和内容,需要进行相关工作的宏观调控,具体工作设计到对实际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有偿的服务,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下进行调节与完善,进而实现对制度的调整。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章制度
(一)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坚持合法性本质原则需求从整体角度进行观察,我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为约束,需要在经济法的基础下进行相关工作的执行,要求在规章制度监督的条件下完成众多的工作内容。只有完善相关的工作职能和效果,才能够合理的进行市场行为的推进和拓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在经济决策和法律规制紧密联系下执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经济法规和秩序下进行,只有将决策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则进行融合,才能够保证相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需求,也实现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此实现国家权力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与完善。构建宏观的职能体系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进而实现政府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脱离经济法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会导致行政专权一旦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工作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实际的经济法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偏差和缺失,导致社会体系发展的单一性和不规则形。行政专权的局面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在不符合经济法范畴的管理制度监督下影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制度的缺失。
三、经济法视域下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对策
(一)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监督体系,对于完善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非凡的意义,是改革开放政策不断进步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关注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的基本需求而进行调整的重要工作内容。关注到国家发展的基本情况,以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对房地产工作体系的进一步巩固,以此实现对经济视域下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发展。
(二)体现经济法利益观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经济法的利益观念完善,也体现出经济法视野发展下的社会需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响力。
(三)以制度创新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效革新房地产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宏观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全面的制度监督是完善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在重要措施和发展对策。体现出宏观调控对于我国国民经济权益上的保护,才能够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标。
(四)以科学的市场调节手段实现最大程度的公众利益以科学的方式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才是满足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的关键。房地产行业在运营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的问题,采取宏观调控的制度能够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保护社会民众经济利益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通过了解和掌握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并具体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内容,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工作细节的基础上,积极的与我国经济法律和法规进行配合,以此实现经济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邱格磊.我国房地产临时性调控政策的经济法反思———以“限购令”为视角[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2,02:72-79.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作用的认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峻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恢复中央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关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作用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如果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与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与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与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安排,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安排,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与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安排,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与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峻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关于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凯恩斯主义关于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与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如果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认识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如果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关于长期经济增长要依赖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是以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行为和形成理性预期从而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为基础的。针对经济总量非均衡的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那么,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应释放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还需要相应有效的市场传导条件或机制。在中国,由于市场结构并不完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管制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条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已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宏观调控;问题;建议
一、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经济体制有着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尽管目前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区别,宏观调控在这两种政治体制下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顺畅,经济总体目标能否达到,宏观调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形态下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值得研究。
市场经济从产生到现在都是在国家干预下运行的。自16世纪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任何国家的实践模式都是在国家干预中进行,市场经济的运行不可能超出政府的控制。历史上各国先后实行过的重商主义政策、自由放任政策、凯恩斯主义政策以及后凯恩斯主义政策,都是政府主张实行国家干预的结果,区别只在于干预的方式和干预的力度而已。市场经济运行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国家的操持,即使在崇尚自由放任的鼎盛阶段,主流经济学家也没有绝对排除国家必要的直接干预。斯密认为君主需要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并且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同样穆勒也肯定了必要的国家干预,他认为国家干预是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弗里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不能排除政府的需要,市场经济如足球场,竞争的微观主体是足球队般的企业,宏观调控者是足球裁判般的国家政府。市场经济运行的态势优劣和成效高下,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艺术有直接关系。
国家除了提供宏观调控,同时还在中观层面的产业和地区层次发挥着重要影响。产业政策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项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主动干预产业经济活动的各种政策的集合。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以及各产业部门内部的构成。产业结构合理的调整能够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人口地区结构是指生产要素在各地区之间的合理配置,重点分析一个地区三大产业在地区GDP中的比重,以及进出口金额的比例。
二、现实的经济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中国经济受世界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的严重冲击,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中的又一次机遇和挑战,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政府将宏观调控政策迅速调整为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随后相机推出以四万亿投资来刺激经济复苏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等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应用使中国经济率先扭转困局,走上复苏之路。
不可否认,本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动摇了支撑中国经济的外部基础,显现了中国经济的痼疾。中国经济的增长一直以来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这两个利器,经济危机对中国的出口产生很大冲击,使得出口急剧下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变慢。目前,只有以本次经济危机为契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中国经济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按照主流经济学的思想,结合目前的经济状况,现行中国经济的运行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经济结构调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作用弱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依赖政府一家作出,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后,资源配置主要交由市场完成,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依照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一步的市场化在更大程度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必然带来边际效率的弱化。
其次,国际贸易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逐渐减弱。中国曾经高达60%以上的外贸依存度是不符合发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的。在世界共同面临困境时仍然以出口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核心动力和主要源泉显然是靠不住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将使得国际贸易明显削弱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最后,人口老龄化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威胁越来越大。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曾毅在1994出版的专著《中国人口发展态势与对策探讨》中就指出“中国将是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老年人口的数量正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2000-2030年将是高速老龄化时期。2030-2050年将是高水平人口老化阶段,到2050年,全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将为3.3亿-4.7亿,是现在的5倍,其比例将在23%-27%。此外,高龄老人增长迅速,1997年我国8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比例为8.8%,2050年将增加到20%左右。”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将大幅提升国民储蓄水平并直接弱化劳动力低廉这个传统比较优势。
三、当前宏观调控的原则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调整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将其明确为保经济增长和保发展方式转变两个目标。为了保证这个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第一,要坚持调控目标长短相结合的原则。世界经济危机的深化对中国经济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出现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复苏的因素,这些变化对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应该是有利的,同时外需不足,又使宏观经济面临严重下行的风险,因此,国家宏观调控的必然有所调整,保增长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目前最重要的调控目标。中国正在着力推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中长期看,这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但从短期看,这些转变也会给保经济增长带来一些压力,因此,宏观经济政策不仅要对长期发展有利,还对短期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的政策措施。根据目前的形势,宏观调控必然采用不对称发展原则,从区域角度看,中西部地区应该是发展重点;从产业角度看,所有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产业都应该是发展重点。
第二,要坚持调控过程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近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迅速,宏观调控政策要保持相当高的灵活性,以使得政策和经济现实保持一致;同时,重大政策的执行还要保持稳定性,要防止重大政策的大起大落。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或是缺乏必要的稳定性,都会使得政府的经济刺激方案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要坚持调控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领域的作用不容忽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近年来,政府集权化的提高使得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但仅凭中央政府显然是不够的,还得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能动性。中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中央政府很难作出能适应各个地区的通行的有效调控方案,地方政府可以在自身权力和财力允许的限度内努力促进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并在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企业尽量多的支持。具体说来,地方政府能作出的调控主要涉及地方性扶持政策、地方性税收减免和地方性补贴政策等,这些政策的综合运用能有效辅助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保证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四、完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当前,国内外经济的迅速变动使得中国宏观调控面临许多新形势。结合以上对中国宏观调控的现状分析,想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国内创新能力,是完成产业结构高级化的重要前提。为此,应该继续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新型产业的创新能力;同时还应该继续坚持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大科技领域的投资,增强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扩大中产阶级。中产阶级是社会的主力军,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应该成为拉动内需的消费主力军。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分配过程中更好的体现积极扩大中产阶级比重的思路。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快中小城镇建设规模和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中产阶级的两大法宝。城镇化是未来主导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可以引爆巨大的消费需求,对内需能产生很大的拉动作用;中小企业在这次危机中受伤最大,受惠最小,中小企业是培育中产阶级的重要土壤,中小企业如果得不到发展,中产阶级比重就很难提高。
第三,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从经济发展进程来看,保障中国经济进入次高速增长目标必须要得到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中国积极推进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本身就需要有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是现阶段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经济危机时期政府职能的转变成本远小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政府应该充分把握本次机遇,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机遇,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目前,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保障民生、改善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够。公共财政体制重点在于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完善财政支出领域集权和分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从税种上进行规范,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同时赋予居民对地方政府预算更大的投票权,以地方居民满意度为标准,加强地方政府竞争,促进公共财政的完善。
第四,加强宏观调控中法律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从行政规范式调控方式逐步转变为以法律规范的调控方式。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定中国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特别是要加强新兴产业和知识经济领域的立法活动,保证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在法律规范内进行。
第五,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效能。宏观调控效能发挥的程度与多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提高宏观调控效能,首先要强化预警机制,采用各领域、各学科先进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作出事前的准确判断,实现宏观从被动式调控向主动式调控转变;其次要强化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宏观统筹,构建完备的信息支撑体系,使宏观调控信息传送准确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最后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政策的实施过程,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宏观调控的正确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周晓莉.我国政府面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战略举措[J].现代经济,2009(3).
2、梁炜,任保平.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评价及现阶段的特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4).
3、郑超愚.中国经济复苏与反危机的凯恩斯主义政策[J].新金融,2009(5).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
中图分类号:F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03-01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干预机制的要求
理论上,市场经济是以交易自由化为要旨,倡导供求关系以市场自动调节为准,即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虽然商品市场会出现暂时的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但是市场利用价格等调节机制最终会达到结构均衡。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它制定了利于国计民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运用,是一个全新的尝试,由于过去的市场经济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的,因此,这一尝试需要摸索着前进。微观规制的作用在这里就凸现出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足,那么就需要针对具体市场行为主体进行调控的机制。只有具体行为主体处于良好的运行当中,才能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打下基础。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加需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一)宏观调控的有效开展
1.作为政府用来调节市场行为的主要方式,在运用宏观调控时要注意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结合。行政手段的特点是具有权威性和执行性,因此调控的效果很好,但是只能在短时期内使用,并且在运用时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否则就会造成市场的结构失衡。经济手段是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手段,尊重市场机制的成分很大,利于市场自身发展的程度较高。法律手段是三种手段中最强硬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满足市场经济“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要求,还要维持“政府调节资源”的实际,这一手段的运用是必须的,但不是最好的。只有将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而高效地运行。
2.宏观调控要“与时俱进”。面对当前中国市场全新的特点,宏观调控要“与时俱进”。国际国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宏观调控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仅要提高调控的频率,拓宽调控的范围,还有加大调控力度。频率上,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的运用频率,还有及时地优化信贷结构,为保持经济平稳有效地增长提供良好的支持;范围上,由于经济危机的国际化传导,我们要增强对出口相关政策的调整,还要加强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上,大规模地增加政府支出和实施减税,是重要的调控方法[1]。
(二)微观规制的合理运用
1.将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结合起来。经济性规制主要是规制具体的某一行业,社会性规制从社会整体范围上出发,面向全社会的企业和消费者。经济性规制以保证经济有效率地运行为目标,而社会性规制是要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性规制是社会性规制的基础,做好了每一行业的企业行为约束,就利于社会整体性的规制;同时,社会性规制搞好了,为经济性规制打下了坚实的后盾[2]。
2.进一步改善微观规制。这里的“改善”,包括规制的范围、力度以及方法。目前,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比如,以前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要设立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而现在有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政府必须设立反垄断的专门组织和机构[3]。
(三)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
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各有特点,一个“大处着手”,一个“小处着墨”。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代表国家,整个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是不现实的,还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政府的干预,要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手抓”,且“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因为市场是由很多具体的经济主体组成的,对于市场的干预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对具体经济主体的约束,即微观规制;另一方面,微观领域的市场规制并不能适应主体构成的市场,市场结构、就业、收支平衡等总量问题,需要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一体”的“两翼”,保证了“两翼”的“完好无损”,才能使整体“翱翔”,即保证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喻新安.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特点[J].企业活力,2009,(3).
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