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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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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

第1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财务作用 财务风险 对策建议

在资本市场中有无数的经济行为,但毫无疑问,企业合并是当前企业形成规模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十九世纪末以来,由于技术、经济、金融、教育等方面的先进性,西方国家已经先后产生了五次企业合并浪潮。而我国由于历史、经济、地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企业合并起步较晚,1993年我国第一次出现上市公司合并现象。从1993年至今,企业合并的历史已有二十多年之久,这一经济行为伴随着2008年全球化金融危机的出现愈演愈烈。但企业合并是把双刃剑,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一系列的财务问题,最终导致企业合并的失败,因此需要深入分析这一过程中财务的作用,认识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并从中寻找相应的对策建议,为进行有效的企业合并提供指导。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动机

1、企业合并的定义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重新组合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最终形成一个统一体进行对外交易的过程。

2、企业合并的动机

企业合并作为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经济行为已成为国内诸多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但各大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机各不相同,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以达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缩减成本、获得较高经济利润的目的;第二,企业合并可以促进不同企业之间资源的有效互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第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被合并企业的生产要素,从而避免自身投资过程中的诸多耗费。

二、企业合并中财务的作用

1、企业合并中价值评估的前提条件

企业合并前,应对被合并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包括资产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财务分析可以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利用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从而衡量企业在过去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失、利弊,并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进行预测,进而帮助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做出正确的决定。综上可知,财务分析不仅能够描述企业过去的发展状况,而且能够对未来的发展作出预测,是企业合并中进行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

2、企业合并后进行重组的基础

企业合并具有形成规模效应、优化资源配置的优点,但合并后的企业能否长远发展取决于企业合并后是否将人力资源、生产资源等生产要素有序重组,企业内部资源重组是企业合并的关键阶段,决定企业合并的成功与否。全面的财务分析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资产识别、人员规划、要素合理安置等,从而防范资产整合过程中产生的因生产要素分配不合理而产生的风险。因此财务分析在企业合并中实现资产重组、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这一目的中发挥重要作用。

3、财务表现是企业合并的最终目标

企业是一种盈利组织,其存在的目标是获得利润,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增长,即在财务上具有良好表现。企业合并是通过利用其他企业的生产要素扩大自身生产规模的过程,但企业合并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超额利润。财务状况是衡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企业进行战略制定、文化建设、引进人才、技术提高等一系列活动,都是为获得利润服务,财务表现的优良状况是衡量企业合并是否成功的标准。

4、财务整合是被合并企业管理整合的保障

财务整合是企业合并的重要条件,只有财务整合成功,合并企业才能对被合并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被合并企业在过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是决定企业合并是否成功的关键原因。根据企业双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整合,被合并方以合并方过去财务运营的组织结构为依据设立相似的财务形式,双方进行财务整合,形成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如果该企业面临资金管理不善、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都需要通过财务整合来解决。因此财务整合是被合并企业管理整合的保障。

三、企业合并中的财务风险

企业合并有利于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企业合并过程中在资源重组时往往会产生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的产生可能会使企业无法达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降低企业营运风险的目的,因此有效识别和规避财务风险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和营运风险,保证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1、价值评估的不准确性

在确定企业合并的目标之后,要对被合并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包括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评估,合理估算被合并企业的价值作为交易的底价,这是企业合并成功的基础条件。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并不是处于完全透明的交易状态中,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降低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而价值评估的不准确会导致决策者无法做出最适合的决策,最终影响企业合并后的和谐发展。

2、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下降

企业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利用企业自身的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偿债能力决定了企业的生存时间的长短,而短期偿债能力主要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变现的能力。企业进行合并时不仅需要收购被合并方企业的资产,还需要承担被合并企业的债务,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企业的流动资产的减少,使得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降低,而偿债能力直接决定企业是否能及时有效地抵御风险,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及时处理相关风险,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3、企业融资存在风险

企业在进行合并时需要大量的流动资产,企业获得流动资产的方式主要是企业融资,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风险,其一是融资渠道的风险,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双方各有利弊,负债融资的速度较快、能够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但融资的数额有限且融资的风险大;权益融资能够帮助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基础、融资风险小但融资的成本较大、不利于稳定企业的控制权,因此综合考虑两种方式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至关重要。其二是资产支付方式的风险,在资产支付过程中,渠道方式的不同会造成不同的支付风险。

4、企业合并后资金整合风险

资金整合是指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目标的相似性、投向的一致性将不同来源的资金进行重新分配组合的过程。企业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重新组合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要素的重新优化组合,最终形成一个统一体进行对外交易的过程。企业合并后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将双方或多方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融通,松散的资金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因此与企业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系统,将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寻求适合合并企业长远发展的财务管理方式。

四、应对企业合并中财务风险的对策建议

1、财务部门要精确地价值评估模型

企业合并之初,财务部门要进行价值评估,包括企业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多方面的评估,由于合并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会带来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造成评估的偏差,并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企业的合并和以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选择精确的价值评估模型可以准确确定目标企业的实际价值,从而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2、财务部门合理安排企业的融资支付方式,降低风险

融资渠道和支付方式的风险会导致企业偿债能力的降低,进而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降低融资风险。其一,优化企业融资渠道,合理利用好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两种方式;其二,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方式,在常用的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中谨慎选择,并严格把控支付过程,确保安全性;其三是加强企业营运资金的管理,降低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流动风险。

3、促进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工具的多样化的发展

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兼并主要是利用金融工具通过贸易往来的方式进行资产、权益的收购,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促进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发展,可以使得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可供选择的方式更多,方式选择也更具有灵活性,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企业合并的成功率,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风险。

4、发挥财务分析的作用,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值

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资产、债券、权益等财务问题的处理,这一过程包括一系列的资本投资活动,因此财务分析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务分析是指财务部门以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采用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分析方法,进行一系列资产核算的过程,主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研究,从而为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以及债权人的企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充分利用财务分析的作用是避免财务风险的有效措施。

5、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财务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运营的根本保证,是确保企业财务活动中各个要素有效作用的关键,更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根据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合并企业的财务运营状况为依据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承担企业的资金筹集、分配、利用等责任,是保证整个企业顺利运行的根本。被合并企业应根据合并企业内部的财务组织结构设立类似的组织形式,进而在重组公司确定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从而进行重组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合并公司的和谐发展。

五、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内容的经济行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程度的加深,企业合并已成为经济市场中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市场地位的必要选择。不可否认的是在企业合并中,由于合并方式的选择、合并问题的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引发不同的财务风险,因此正确认识财务在企业合并中的作用,对于规避财务风险十分重要,本文从财务在企业合并中的作用出发,分析企业合并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第2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一)定义与范围比较

IFRS3中的企业合并是指将各单独的主体或企业集合成一个报告主体,IFRS3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由单独的主体或企业集合而形成一个合营的企业合并;(2)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企业的企业合并;(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4)单独的主体或仅根据合约而未获取所有者权益的业务联合而形成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例如,单独的主体仅根据合约集合在―起而形成一个双重上市公司的合并)。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的企业合并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一点与IFRS3的区别非常明显。由于我国目前仍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企业都在国资委的同一控制之下,我国大量存在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相对于IFRS3,我国的企业合并不仅包括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且还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另外,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不涉及的企业合并包括:(1)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可见我国企业合并准则适用范围比IFRS3要广,IFRS3不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主体的企业合并并没有被排除在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之外。

(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如前文所述,IFRS3规定所有企业合并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且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其应用步骤主要为:(1)认定购买方;(2)计量企业合并的成本;(3)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取得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上。此外还有关于分阶段完成的企业合并、披露以及过渡性规定与生效日期等内容。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则针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而这种方法在IFRS3中已经被取消;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1.购买方/合并方的认定

IFRS3对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FRS3指出,几乎所有企业合并都导致一个主体(即购买方)获得一个或多个其他企业(即被购方)的控制权。在实务中,有时难以认定购买方,但若存在下列迹象,则仍可表明购买方的存在:(1)若一个参与合并主体的公允价值大大超过另一参与合并主体的公允价值,则公允价值较大的主体可能是购买方;(2)若企业合并通过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换取有表决权的普通权益工具来实现,则放弃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主体可能是购买方;(3)若企业合并使得一个参与合并主体的管理层能够控制合并后主体管理团队的选择,则处于控制地位的主体是购买方。此外,IFRS3还对通过权益交换以及发行权益工具等而实现的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认定进行了规范。

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应的便有合并方和购买方的认定。但是,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过于简单,只是提到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此外便没有更多关于如何识别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详细规定。我们知道,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方相对容易确认,但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购买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较难辨认,需要准则做出相应规定。其实,在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具体规定了如何识别购买方,有关的规定与IFRS3相似。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假设我国大多数合并都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如何识别购买方未给出详细的认定规定。

2.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

IFRS3规定,购买方应以下列的总计数来计量企业合并成本:(1)购买方在交易日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2)任何可直接归属于企业合并的成本。此外,筹备与发行金融负债的成本以及发行权益证券的成本不应包括在企业合并的成本中,前者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的规定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当中,后者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的规定减少权益发行所得价款。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这方面仍然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进行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则按以下规定确认:(1)通过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见,IFRS3与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大体趋于一致。但是,在企业合并成本当中,与合并相关的费用处理两个准则之间仍存在差异。IFRS3认为,企业合并中支付给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而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购买部门的运营成本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所核算的特定合并的成本,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我国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与IFRS3的区别在于没有将IFRS3认为应当计为费用的行政管理费用剔除出企业合并成本。同时,我国企业合并准则还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费用处理: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和法律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因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敌舰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3.在购买日分配合并成本的规定

IFRS3详细规定了在购买日如何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取得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之上,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也大致相同。

二、IFRS3以及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IFRS3的发展趋势

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2005年6月关于修订IFRS3的征求意见稿,评论截止日为2005年10月28日,之后又经过多次会议的讨论,最终于2008年1月10日了IFRS3(修订版),并对自200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与IFRS3相比,该修订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成本

发行债务或权益工具的成本应遵循IAS39进行核算。与购买相关的所有其他成本均必须确认为费用,包括就被购方承担的部分购买成本而向其支付的补偿金额。

2.或有对价

如果或有对价的金额因购买后的事件(如,盈利目标的达成)而发生变动,对价变动的核算将取决于额外的对价是权益工具还是已支付或待交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如果是权益工具,则原金额无需重新计量;如果额外的对价是已支付或待交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则变动金额应计入损益。如果对价金额的变动是由有关对价金额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新信息所致(而不是由于购买后的事件),则必须予以追溯重述。

3.商誉和不具控制权的权益

IFRS3(修订版)新增了一项选择,允许主体确认被购主体100%的商誉,而非仅仅其部分的商誉,而商誉金额的增加同时导致不具控制权的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新名称)享有的被购主体净资产的增加。这被称为“全额商誉法”。此类不具控制权的权益应作为合并权益的一部分报告。可针对个别不同的交易应用“全额商誉”的选择。

4.分步购买

在获得控制权之前,投资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企业中的权益》(IAS31)或IAS39核算。在获得控制权之日,应对被购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商誉)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可采用计量全额商誉的选择或仅计量被购方商誉的份额)。由此产生的对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任何调整应计入损益。因此取得控制权导致重新计量。

5.对在子公司投资的部分处置

若对在子公司的投资进行部分处置后仍能保留控制权的,应作为与所有者进行的权益交易核算,且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不予确认。若进行这种部分处置后会导致控制权的丧失,则应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公允价值与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作为处置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此后,对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应参照IAS28、IAS31或IAS39进行适当的处理。

6.在取得控制权后对子公司作额外投资

这应作为与所有者进行的权益交易核算(与购入库存股交易类似),不用重新计量商誉。

7.范围变更

IFRS3(修订版)适用于共同主体合并以及不存在对价的合并(双重上市股份),而原IFRS3并不涵盖此类合并。IFRS 3(修订版)仍然不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主体的合并。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2007年12月将一项有关同一控制交易的单独议程项目添加至其议程。

实际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了类似的准则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企业合并(修订版)》(SFAS141)。IFRS3的修订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 GAAP)在企业合并会计方面实现了趋同,而且随着美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参与,这种趋同的趋势估计仍将延续下去。由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方针,因此这对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也将带来较大影响。可以预见,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不久的将来也将面临修改。

(二)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制定在积极与国际趋同的同时,也保持了中国的特色。它与IFRS3的主要区别集中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使用上。在企业合并的实务中,最早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是由于该方法会给盈余管理提供较大的空间,所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最近颁布的准则中都取消了这个方法。近年来理论界又提出了一种新起点法(Fresh-Start Method),是当合并双方没有一个继续存在,而从合并中产生一个新的主体是所采用的方法,一般适用于公司改组。目前我国仍存在权益结合法,是为了解决我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难以取得公允价值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问题,但相信随着今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国际会计研究的发展(例如前文提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于2007年12月将一项有关同一控制交易的单独议程项目添加至其议程),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在这方面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走向趋同。另外,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当中还存在一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详细规定但在我国准则中未提及和细化的内容,这些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反向购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这一类操作越来越多,如果我国企业合并准则能尽早对这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相信会给很多相关企业带来福音。同样需要细化规定的还有“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等问题。总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借鉴以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汪祥耀,骆铭民等.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于晓镭,徐兴恩主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Z].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省略.

第3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商誉 新会计准则 变化会计处理 影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商誉在资产的比例与重要性日益提高,商誉作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源,在企业全部资产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我国新制定的会计准则可以看出,准则中关于商誉问题的规定,一方面努力向国际趋同;另一方面,也结合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制订了合理的实践方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定义的商誉概念及其构成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商誉会计作为会计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会计准则中定义的商誉概念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关于商誉的构成要素,会计学界存在很多观点,对商誉构成要素的研究是不断发展的,对其进行细分,成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商誉构成要素主要有:杰出的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制度;融洽的公共关系;优秀的资信级别;良好的社会形象。广义商誉构成要素主要有:优越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专营专卖特权。

细分思路的延续,便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其中一种代表观点认为:商誉最本质的构成要素是企业杰出的管理人才,用这一命题对上述会计界就商誉性质最有影响三种观点都可以进行解释。首先,对企业的好感价值的实质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好感,他们经营管理水平高、诚实信用、不欺骗客户、不投机倒把、合法经营、诚信待客等等;其次,企业的超额盈利能力是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经营所致,科学合理的管理与良好的业绩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企业未入账的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项,人力资源没有入账。

在影响商誉形成的众多因素中,有些因素属于所谓的自然因素,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等,有些属于所谓的特权因素,如专有技术、专营专卖权等,这些因素是可以资本化和已经资本化了的。并且,如果企业决策失误、管理不当,很可能会冲销掉这些因素有利的影响,除此之外的企业形象、公共关系、职工素质和科学的管理模式等因素都是建立在企业家精神和职业经理管理才能基础上。商誉的构成并不是多种有利因素集合的结果,而是企业管理当局在最大限度上整合了企业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人力资产,从而使紧密结合的各项资产的总价值得到了提升,表现为企业价值和利润较之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高。

二、新会计准则中对商誉会计处理的新变化

1、商誉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又具体区分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并对涉及商誉会计问题做出说明: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人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在新准则中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而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要素,且其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如果为吸收合并,可确认为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如果为控股合并,则确认为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

2、商誉后续计量的变化

商誉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商誉是否应予以摊销,二是商誉是否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在新准则中,我国的商誉会计处理与国际准则是基本一致的。

关于商誉的后续计量,在旧会计准则下,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之中,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就是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从而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发生减值的,则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商誉会计新变化的影响

1、商誉会计新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就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分别适用于权益法或购买法,并就商誉的处理做出规定。购买法下。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值的,其差额可计人当期损益(利润上升);以往对合并价差是逐年摊销的,新准则下商誉不进行摊销,而是予以减值测试,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幅度大小将依靠主观判断,增加了企业的主观性。因企业重组而有大量企业合并所形成商誉的企业,在期末测试时,若连带资产质优商誉减值会较小,将会出现对当期利润的积极影响,也就是,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时,当期利润将增加;反之则当期利润将减少。

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的确认计量取决于合并成本(主要以付出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尤其是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波动将反映在商誉的减值中,这使得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净利润的波动性。

2、商誉会计新变化对投资的影响

新准则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一次重大变革,其在上市公司率先执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大而且深远。投资者在投资时也应注意。新会计准则的施行,首先会使上市公司业绩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进而引起资本市场资金流向的变动。但就长期而言,由于新准则比旧准则在理论上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从总体上提升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上市公司业绩的含金量,为

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的首次执行年,投资者在解读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时,应结合经营业务对其利润增减加以分析判断。虽然实施过程中会引起资产、权益、利润的改变,但是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经营业绩,所以既需要投资者认真分析数据,更需要多方监督,使新准则的实施更加规范完善,以便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商誉会计的综合分析

新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保证了与国际的统一,同时又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1、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的有关处理进一步与国际趋同

2006年会计准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做法。新会计准则下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美国2001年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商誉和无形资产》中的规定类似,不再要求对商誉进行摊销,而代之以定期减值损失处理。其合理性体现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的减值测试可以较好地反映商誉的实际情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现存商誉价值和企业资产价值的真实信息;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可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进行利润操控。

2、新准则下商誉的处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在与国际趋同的同时,新准则下的商誉会计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在涉及合并会计问题时区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区分不同的合并类型进行账务处理,不仅照顾了这一类企业合并的实际,同时也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合并的实质。此外。由于商誉不再采用直线法摊销,无论是何种方式的企业合并,购并方或投资方所支付的合并溢价都不会因商誉的巨额摊销,减少以后的业绩。另外,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仅当企业合并时以合并成本与享有的被购买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外购商誉并进行表内单独列示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也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情的处理方法。

第4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合并商誉;国际会计准则;自创商誉

1.引言

商誉,可以分为自创商誉和合并商誉。自创商誉由于其具有难以计量的特点,无论是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惯例来看,还是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来看,都不予以确认自创商誉。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会计国际协调的呼声愈加高涨,在完善合并会计的同时,十分有必要对商誉会计进行改革与完善。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对于商誉的处理问题作了重大调整,充分与国际接轨(当然也保持了一定的中国特色),对于商誉作了明确规定,但有关商誉的讨论却远远没有结束,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探讨,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商誉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以期在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特点,为我国制定商誉会计准则做准备。

2.我国与国际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2.1 具体比较

2.1.1 初始确认

IASB认为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要在效益大于成本以及重要性这两个前提下符合四个基本的确认标准:(1)可定义性;(2)可计量性;(3)相关性;(4)可靠性。对于合并商誉,由于其外购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并且可以计量,对投资者的决策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用合并价格与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计量出来的外购商誉基本上是可靠的。IFRS3第51段规定,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应以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确认为一项资产。

在我国,财政部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但是并未对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作出相关规定。

2.1.2 初始计量

IASB规定可以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合并法来处理合并。虽然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任意一个条件的,必须采用购买法,并确认合并商誉。

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见我国对外购商誉的计量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出于对我国特殊国情的考虑,没有对权益结合法的条件进行限制。

2.1.3 后续计量。

IFRS3第54段规定,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不得摊销。购买方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每年对合并商誉进行测试,若有事项或环境的变化显示合并商誉可能减值,则应更频繁的进行测试。

我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比较我国与IASB的规定可以看出,后续计量方面基本是一致的,都比较宽泛,只规定了测试时点的最低限度为每年年末。

2.1.4 信息披露。

IFRS3对于披露没有提出具体的信息,而是提出了如下三个目标:(1)要使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当期,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实现的企业合并的性质与财务影响。(2)要使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当期确认的、与当期或前期实现的企业合并相关的利得、损失、差错更正和其他调整的财务影响。(3)要使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当期商誉账面金额的变动。实际上是一种目标导向的披露,没有就披露的形式和条目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准则以条目的形式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该披露的信息,并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应该披露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第三十条规定:(1)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一是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二是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2)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2.2 相同之处和特殊之处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有许多相似的地方。首先,在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方面,都只确认合并商誉,对自创商誉都不予以确认;其次,在合并商誉的初始计量方法上都采用母公司法对合并商誉进行初始计量;再次,在合并商誉的计量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后,在合并商誉后续计量方面,都由系统摊销法转变为减值测试法。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商誉会计准则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首先,在减值测试时间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定期(在会计期末)根据有关迹象核查减值,对商誉特别明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但是每年的测试时间可以在任一时间进行,如果每年测试日期一致,可在会计年度的任何时间进行,不同的报告单元可以使用不同的计量日,不同的企业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行。

其次,在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上,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已经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则允许转回以前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但商誉的转回必须满足:(1)减值的损失是由于例外性质的特定事件造成的,这类事件预计不会发生;(2)随后发生的事件抵消了特定事件的影响。我国准则明确规定,已经确认的各类资产减值损失均不得转回,这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如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计提损失调节利润、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有待提高,即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规定的,这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再次,与国际准则比较,我国会计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我国会计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而国际准则的现金产出单元更详细的规定了减值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结合商誉特点对商誉减值测试和处理做出规定,由于商誉并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而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当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已发生减值时,必须确定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在我国,鉴于商誉的特征是既不能单独存在又不能单独计算价值,因而商誉更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所以我国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判断和确认;

最后,在商誉的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关于商誉的披露规定比较详细,要求将商誉确定过程中估计的依据披露出来,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没有详细的列出披露的具体内容,而是对披露的目标进行了规范。

3.对我国商誉会计准则规定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商誉的规定日渐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本文对此提出提出几点建议。

3.1 合并商誉定义方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对合并商誉作出明确定义,而只是将合并商誉的计量方法作为对其的确认,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层次性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应该是定义决定计量,而不能直接将计量作为定义。

3.2 初始确认与计量方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其金额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由此可以看出,商誉的计量金额同商誉所代表的含义是不一致的。该差额确认的商誉应该包括合并商誉以及被购买方由于合并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其中的合并商誉才是由于合并而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而显性化的自创商誉在合并以前已经存在,只是由于收到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标准的制约使之无法被确认,因此,本文认为,在吸收合并方式下,总公司合并前后预期实现经济利益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合并商誉,剩下的那一部分商誉应当确认为外购商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企业合并后母子公司整体产生的预期经济利益同合并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分别预期产生的经济利益之和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超出合并商誉的部分,应当视为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不予确认。

3.3 后续计量方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状况,以及资本评估市场的不健全,这就使得商誉的计量难度加大。如果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无疑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一些企业不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大企业而言,应该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同时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在该年度内出现减值迹象的任何时间内进行测试。这主要是由于大企业的商誉金额比较大,并且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很强,往往会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对于小企业而言,没必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可以定期对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进行检查,在必要时进行减值测试,这样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4 准则制定方面

我国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的规定主要分布于企业合并与减值测试两章中,缺乏统一的准则来指导和规范。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商誉理论的研究,制定专门的商誉会计准则,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

参考文献

[1]李旭.合并商誉界定的国际比较及思考[J].商业会计,2007(06).

[2]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商誉的内涵及确认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11(01).

[3]李玉菊,张秋生,谢纪刚.商誉会计的困惑、思考与展望――商誉会计专题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J].会计研究,2010(08).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5]梁月.基于新会计准则的合并商誉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第5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合并报表; 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合并财务报表一直是世界各国会计学界所普遍认同的财务会计四大难题之一,其编制问题极其复杂,合并会计报表就成了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合并会计报表能对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在综合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方面起重要的作用,为投资者决策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一、我国企业合并报表的现状

就我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而一直以来,如何进行正确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也成为我国企业集团在会计核算处理业务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与难点之一。由国家财政部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大历史突破,与以往的会计标准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新会计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方面存却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明显的是在提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实用性的要求上,与实际企业中个别会计报表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具体国情及会计环境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中存在一定的差异,跟国际惯例相比较,合并会计报表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目前来看,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在其理论、方法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与改进。这对于更好地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合并报表编制中所遇到的问题

(一)合并范围不明确问题

在当前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下,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面,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1.复杂持股合并的问题。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投资单位,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它对间接拥有比例的计算方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对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由于不同财会人员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结论不相同,从而导致最终形成的合并财务信息也不同。

2.暂时性控制的问题。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应该以控制为基础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尚未详细具体说明。由于有关时间的规定不清晰、操作性较弱,这就给上市公司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它们常常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而将某些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

3.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问题。新准则强调应当以控制为标准对合并范围加以确定,且列出了母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几种情形,但是它并未给出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

(二)信息揭示真实性不高

1.受传统会计理论模式的理论方法等的制约,个别会计所揭示的部分信息难免有些失真,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都是由这些个别的会计信息整合而成的,所以合并会计报表所揭示的信息也会直接受其影响,导致真实性不高。

2.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除了包含纳入合并范围的个别会计报表,即子公司报表外,还包含母公司本部的报表编制与纳入,但是受子母公司环境等差异的影响,会计计入的政策和方法也各有差异,所以同一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受会计计量和处理方法差异的影响,信息的真实性也很受影响。

(三)企业采用的不同会计政策

尽管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要求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必须与母公司统一,若存在不一致时子公司就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要实现这一点还有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一般处在不同行业,之前可能都执行着各自行业的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不可能要求其子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并且在不统一时如果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做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可能使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

(四)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当前我国合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两种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用范围,具体的方法选用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及其所产生的企业形式来决定。同时也因为缺乏相关的规定,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比如有部分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虚报经营成果,粉饰财务状况的情况,使得会计信息的失真;比如受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没有区别收购企业的收购日止的盈余和收购日后的盈余的影响,采用合并报表编制的购买法时,就可以将子公司的全部盈余用来抵减母公司长期投资项目,重复了会计计入和影响了企业的商誉。

三、解决我国企业合并报表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确定合并范围

要使合并会计报表能够更加准确、真实地反映出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首先就必须要合理确定合并范围,这是一个前提,尽量避免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或子公司未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因此,可以按照“控制”标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合并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在确定控制权时,关键是要看投资企业所拥有的表决权,而并非是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权益性资本。同时,我国企业集团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合并范围时,还应考虑“实质重于形式”这一重要原则与基本前提,特别是在实质上的控制权与形式上的持股比例这二者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考虑其实质上拥有的控制权,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财务决策和获利的权利,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是否该纳入合并范围。

(二)坚持统一性原则与重要性原则

1.坚持统一性主要指统一子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整合在同一条件下编制的合并报表,同时也包括实行统一会计结算的时间和日期,否则,没有统一性的会计报表,必然会存在数据的失真和真正的考核效果。2.坚持重要性原则,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要根据项目或者考核对象的重要性进行筛选和取舍,借此简化会计报表,突出核心信息。

(三)统一会计政策问题

统一会计政策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编制便于比较分析企业运营状况的合并会计报表一项基本前提。但是现实中,受行业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会计的统一政策在实现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可比性与可靠性的两难会计信息选择。尤其是当二者发生冲突,会计的可靠性要求必须得到最大满足,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与真实。因此,子母公司的统一政策会就客观实体的需要做出改动,比如,为保证会计的可靠性,可以在原则上调整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政策,或者依照统一标准不计入母公司整体合并报表中或者单独作为母公司整体合并报表部分做评核。当然可比性的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涉及到企业集团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就要求做出规定的可比性,类似的会计政策允许为满足可比性要求而在编制的合并报表中不被纳入或者单独披露,又或者允许纳入但是不允许做出调整等等。

(四)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的改进

我国企业合并大多采用企业重组形式完成,缺少企业扩张、收买、交易等过程,受其成因的影响,缺乏公允市价,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与资本市场高度发展不一致,因此权益结合法的采用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但是当前情况下,权益结合法的会计编制方法过于简单,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和企业现状,因此由权益法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得到完善和添加,变简单权益法为复杂的权益法,主要围绕两个核心展开:一是围绕母公司合并后公司业务是否实现损益或达到推定损益;二是核算子母公司的投资成本,尤其是账面净资产价值的差额。借此来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及其分享净收益的情况,完整分析子母公司的核心运营情况。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并购活动将日益频繁且更加规范,合并会计报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合并会计报表的工作,使合并会计报表能够能更好地满足企业相关利益者决策的需要,有力地保证我国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希圣.企业财务报表[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 黄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7).

[3] 陈曾帅.合并会计报表编制中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研究,2007(1).

第6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 外购商誉 会计处理 减值测试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商誉的界定

商誉的定义大致有如下观点:(1)商誉是指能企业在未来经营期间能够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市场价值,该定义认为商誉可以通过超利润的现值来衡量,但可靠性、可计量性、准确性较差;(2)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该定义偏重于资本化价值,认为商誉可以通过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来计量,但无容置疑,模糊性太强;(3)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该定义的商誉也叫外购商誉,能够准确的计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关于商誉也介绍了三个论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这三个论点称作商誉的“三元论”。

笔者更偏重于外购商誉,认为: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

(一)合并商誉的确认。

一方面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价款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可见在这种合并方式下是不确认合并商誉的。 另一方面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问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采用的是购买法,即实施合并的企业以现金或其它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支付代价,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而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购买法下,实施合并的企业在合并日,将购买的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

(二)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可知: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0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三、商誉减值的新想法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以商誉为代表的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成为企业会计处理的顽疾,需要从方法上和可操作性角度重新审视。从会计准则规定看,商誉的减值是最复杂的会计处理之一。从近年年报披露情况看,期末商誉有余额的公司均披露了本期减值测试的情况,但单项商誉计提减值的金额或者是零或者是全额。从商誉减值的结果推断,即使存在减值迹象,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并未在实务中得到广泛应用,需进一步研究现行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另外,在对各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部分公司商誉减值发生时间与商誉确认时间非常接近。通常情况下,由于商誉产生于不公平交易中,并且包含在合并成本内,在相应的企业合并发生时,购买方能够预计该差额今后将从合并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中逐步得到补偿。然而,个别上市公司在合并事项完成后不久,甚至就在产生商誉的合并交易发生的当年,就对相关商誉计提了全部或部分减值。如被合并方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此类减值计提与之前的合并目的似乎相悖。所以,商誉的减值,应当从管理层进行规范,要求严格遵守新会计准则,从时间上和金额上进行准确的衡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商誉的减值测试。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郑州校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周晓苏,黄殿英.合并商誉的本质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当代财经,2008.

[3]王希.反向并购中合并商誉的初始计量研究.硕士论文,2012.

第7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权益分配

1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现状

1.1我国企业合并理论定位不明确

作为财务会计三大难题之一,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最近几年经历了重大变化。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极大地促进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然而,从暂行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理论定位不是十分清晰,既不是所有者观,也非主体观,更非纯粹的母公司观;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的表述方面,暂行规定采用的是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主张合并会计报表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的;从报表要素的合并方法上看,暂行规定综合体现了主体观和所有者观的合并理念,对于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要求采用完全比例合并法,而对于共同控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则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在计价基础方面,暂行规定认同了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即采用双重计价基础,在计算合并价差(其中包括股权购买价格中所蕴涵的商誉以及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时,对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只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推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对于少数股东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仍维持历史成本基础;在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认定方面,暂行规定采纳了母公司观那种回避矛盾的做法,将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在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在抵消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末实现损益方面,暂行规定则完全秉承了主体观的做法,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或平流交易,均100%予以抵消;在收益确定方面,暂行规定强调反映母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净收益,将少数股东损益视为一项费用,作为合并净利润的一个扣减项目,与母公司观的合并理念如出一辙。可见,暂行规定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其理论定位有待进一步完善。

1.2企业合并方法无明确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方法尚无明确规定,此外,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商誉及购买成本在《暂行规定》中也未体现。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差异,因此,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对此,我国《暂行规定》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一定要明确应采取那种合并方法。

1.3企业合并范围界定不清晰

1.3.1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及其标准

(1)数量标准。按照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来确定,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为标志。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间接控股,即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2)质量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以能控制子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为标志。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1.3.2我国对合并标准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从内容看,我国关于合并标准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并无本质区别,但在具体运用中,却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原因在于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质量标准又强调数量标准。但这种作法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将数量标准与质量标准混为一谈,具体表现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

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在确认A公司对C公司的控股数量时,做法为25%+30%=55%,即A公司合计拥有C公司5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将C公司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而国际惯例做法是70%×30%+25%=46%,不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从以上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A公司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同时强调A公司对C公司的实质影响),但是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问题在于间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是采用加法还是乘法则未予说明。我国侧重对企业实质控制的质量标准,但却以一种数量标准表现出来,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跨国公司的合并问题在我国《暂行规定》中并未对国外子公司进行明确划分。2制定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建议

2.1合并理论应以主体观为主

如前所述,目前可供选择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主要包括所有者观、主体观和母公司现。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观和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选择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时,应当以主体观为主。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上看,主体现成为合并会计报表主流理论已是大势所趋。美国FASB近年来在这方面的立场尤其明显。

(2)从我国信息需求的角度看,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信息需求的,决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或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主体观所倡导的开放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即合并会计报表是为企业集团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显然与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其他合并观念所阐述的合并报表编制目的则过于封闭。

(3)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性质认定看,主体观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主体观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地,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2.2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并用

权益集合法是在多数西方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被认可的合并报表会计方法。只是在这些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都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远不如在美国流行。归纳起来,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之争的关键在于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巨大资产增值与商誉,及其对合并后合并损益和一些财务比率所带来的影响。我国《暂行规定》未指明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方法,但实际上采用的是购买法,而没有涉及到权益集合法的内容。随着换股合并事件的涌现,合并方式的创新,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我国近几年企业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案中可以看出,权益联合性质的并购已时有出现。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之间采用换股方式进行的并购就属于权益联合性质的并购。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10家上市公司陆续采用换股方式合并了另外10家非上市公司,从其模拟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看,10家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权益集合法。尽管美国取消权益集合法,但笔者以为,我国目前尚不宜立即取消权益集合法。股权联合能够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以股权支付的形式实现快速扩张,有助于行业巨人的产生及大型企业集团的建立,尤其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浓厚的环境下更是如此。

权益集合法在我国的存在仍有其合理的一面,并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

2.3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应以质量标准为主、数量标准为辅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了《暂行规定》,1995年7月印发了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我国的暂行规定要求“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基本采纳了IASNo.27的控制定义,对FASB提出的更为具体和清晰的“非共享的决策能力”尚未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关于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原则方面,我国参照了IASNo.27的相关内容,均以多数股权作为判别标准。显然,FASB关于有效控制下的四种可辩驳的推定,对我国更广义地理解“控制”是很有借鉴和参考作用的。

同样地,我国暂行规定也指出了不必进行合并的情况: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我国制订合并报表的具体准则还应当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研究,IASB和FASB的新动态要及时了解和借鉴,至少在目前应详细研究以下两点:第一,FASB提出的需要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合并范围;第二,IASB提出的合并特定目的实体的规范,便于对某些特定的业务做出规定。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应当以质量标准为主,强调实质控制,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权益分配

1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现状

1.1我国企业合并理论定位不明确

作为财务会计三大难题之一,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最近几年经历了重大变化。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极大地促进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与实务的发展。然而,从暂行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理论定位不是十分清晰,既不是所有者观,也非主体观,更非纯粹的母公司观;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的表述方面,暂行规定采用的是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主张合并会计报表是为母公司的股东编制的;从报表要素的合并方法上看,暂行规定综合体现了主体观和所有者观的合并理念,对于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要求采用完全比例合并法,而对于共同控制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则要求采用比例合并法;在计价基础方面,暂行规定认同了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即采用双重计价基础,在计算合并价差(其中包括股权购买价格中所蕴涵的商誉以及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时,对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只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推算并确认公允价值,对于少数股东拥有的那部分净资产,仍维持历史成本基础;在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认定方面,暂行规定采纳了母公司观那种回避矛盾的做法,将少数股东权益单独列示在负债与股东权益之间;在抵消集团内公司间交易末实现损益方面,暂行规定则完全秉承了主体观的做法,不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或平流交易,均100%予以抵消;在收益确定方面,暂行规定强调反映母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净收益,将少数股东损益视为一项费用,作为合并净利润的一个扣减项目,与母公司观的合并理念如出一辙。可见,暂行规定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其理论定位有待进一步完善。

1.2企业合并方法无明确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方法尚无明确规定,此外,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商誉及购买成本在《暂行规定》中也未体现。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差异,因此,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对此,我国《暂行规定》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制定企业合并准则时一定要明确应采取那种合并方法。

1.3企业合并范围界定不清晰

1.3.1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及其标准

(1)数量标准。按照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来确定,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为标志。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间接控股,即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2)质量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以能控制子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为标志。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1.3.2我国对合并标准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从内容看,我国关于合并标准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并无本质区别,但在具体运用中,却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原因在于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质量标准又强调数量标准。但这种作法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将数量标准与质量标准混为一谈,具体表现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

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在确认A公司对C公司的控股数量时,做法为25%+30%=55%,即A公司合计拥有C公司5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将C公司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而国际惯例做法是70%×30%+25%=46%,不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从以上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A公司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同时强调A公司对C公司的实质影响),但是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问题在于间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是采用加法还是乘法则未予说明。我国侧重对企业实质控制的质量标准,但却以一种数量标准表现出来,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跨国公司的合并问题在我国《暂行规定》中并未对国外子公司进行明确划分。2制定我国企业合并准则的建议

2.1合并理论应以主体观为主

如前所述,目前可供选择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主要包括所有者观、主体观和母公司现。从整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观和所有者观。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选择合并会计报表理论时,应当以主体观为主。主要理由如下:

(1)从国际上看,主体现成为合并会计报表主流理论已是大势所趋。美国FASB近年来在这方面的立场尤其明显。

(2)从我国信息需求的角度看,对合并会计报表产生信息需求的,决不仅仅是母公司的股东。合并会计报表对企业或债权人的决策也是相关的。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主体观所倡导的开放型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目的(即合并会计报表是为企业集团的所有资源提供者编制的)显然与我国会计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其他合并观念所阐述的合并报表编制目的则过于封闭。

(3)从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性质认定看,主体观的立场与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在主体观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对合并主体而言,少数股东权益并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地,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一项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相比之下,所有者观和母公司观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容的。

2.2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并用

权益集合法是在多数西方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被认可的合并报表会计方法。只是在这些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都存在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远不如在美国流行。归纳起来,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之争的关键在于购买法下所产生的巨大资产增值与商誉,及其对合并后合并损益和一些财务比率所带来的影响。我国《暂行规定》未指明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本方法,但实际上采用的是购买法,而没有涉及到权益集合法的内容。随着换股合并事件的涌现,合并方式的创新,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我国近几年企业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并购案中可以看出,权益联合性质的并购已时有出现。1998年10月,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之间采用换股方式进行的并购就属于权益联合性质的并购。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10家上市公司陆续采用换股方式合并了另外10家非上市公司,从其模拟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看,10家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权益集合法。尽管美国取消权益集合法,但笔者以为,我国目前尚不宜立即取消权益集合法。股权联合能够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以股权支付的形式实现快速扩张,有助于行业巨人的产生及大型企业集团的建立,尤其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浓厚的环境下更是如此。

权益集合法在我国的存在仍有其合理的一面,并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

2.3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应以质量标准为主、数量标准为辅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2月了《暂行规定》,1995年7月印发了具体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我国的暂行规定要求“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基本采纳了IASNo.27的控制定义,对FASB提出的更为具体和清晰的“非共享的决策能力”尚未予以足够的注意。

在关于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原则方面,我国参照了IASNo.27的相关内容,均以多数股权作为判别标准。显然,FASB关于有效控制下的四种可辩驳的推定,对我国更广义地理解“控制”是很有借鉴和参考作用的。

同样地,我国暂行规定也指出了不必进行合并的情况: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我国制订合并报表的具体准则还应当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研究,IASB和FASB的新动态要及时了解和借鉴,至少在目前应详细研究以下两点:第一,FASB提出的需要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进行重新认定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合并范围;第二,IASB提出的合并特定目的实体的规范,便于对某些特定的业务做出规定。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应当以质量标准为主,强调实质控制,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参考文献

第9篇:企业合并及其财务问题研究范文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一、企业合并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概念

根据新会计准则,把企业合并定义为如下: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相关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根据现行的准则,企业合并可以分为三类: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为将两家或者以上的企业合并成单独一家企业,只以一家企业的名称继续经营,其它企业取消经营资格,新设合并是合并组建一家新的公司经营,其它所有企业取消经营资格,控股合并是两家企业相互拥有资产控制权,都能够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合并。

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合并体系中,明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类: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与企业购买商品类似,购买法本质上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行为,只不过购买的对象是企业的净资产而不是某类商品,有如下特点:合并双方以公允价值计算所付出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因为以公允价值计算,考虑产生的商誉,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转入合并企业中;与购买法不同,权益结合法不是购买资产,而是合并双方通过交换企业股权形成两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联合,涉及合并的两家企业都继续存在,权益结合法的特点如下:新合并企业保留参与合并企业的损益和留存收益,以账面价值计算资产和负债,不形成商誉。

二、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现状

可以把2006年出台、2007年正式实行的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作为分界线,将我国企业合并处理方法分为两个阶段,新会计准则出台前第一个阶段,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为第二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即新会计准则出台以前,没有对企业合并需要使用的方法进行规定,对于企业合并的方法处于探索期,在第二阶段,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明确规定了我国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根据控制权的不同,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类: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权益法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法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表明我国对企业合并所采用的引导和监管上了新台阶,促进了我国会计处理方法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上,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孰优孰劣出现了分歧,国外一些国家逐渐淘汰了权益结合法,也有学者呼吁我国放弃使用权益结合法,而我认为不应该直接放弃权益结合法,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完善企业并购中所存在的问题,因为我国的经济环境有自己的特点,原因有一下两个:首先,我国资本市场与还不成熟,信息传导机制不完善,不适合使用购买法,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资本市场以及资产评估市场都较为落后,所以我国市场所呈现的公允价值不准确,这就制约了购买法的使用,甚至会让购买法走向另一个极端。其次,权益结合法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因为权益结合法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对资本市场的成熟要求不高,符合我国配套设施的发展。所以基于我国目前具体国情,两种方法并行比较合适。

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接下来比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结果上的不同: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若在企业合并中使用购买法,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结合法的计量基础是账面价值,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价格会上升,就会导致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从而使得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价值小于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对于现金流量表,若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就会产生现金流,进而现金流量表就会受到影响,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分别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而权益法下的企业合并只是所有者权益的相互控制,不涉及现金的流入和流出。运用购买法处理企业利润,被合并方只能将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并入到收益中,而且还会由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产生商誉,这样就影响利润表,权益结合法可以合并整个年度的净利润和在合并过程中并不会不产生商誉,所以两种处理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其次,对所得税影响不同。因为通过使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法就转变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部分就被计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的可摊销性就减少了应纳税额,而与购买法不同权益结合法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这样就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不能延期摊销就会增加企业当期的纳税负担。

最后,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也不同。我们分析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二者的不同仍是因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不同所引起的。因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这就使得在采用购买法计算资产时,这就使得合并后的资产负债率不同于合并之前的,因为权益结合法合并前后使用的都是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率保持不变,同样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化使得购买法下计算的流动比率不同于权益合并法下计算的流动比率,总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采用的计量方式的不同,会使很多财务指标产生不一致。

四、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分析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时都会通过不同途径操纵利润。

购买法操纵利润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调整合并成本和商誉减值测试。购买的成本是现金及其等价物,必定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就形成当期收益,所以合并者可以人为调控公允价值进而控制当期收益,也就可以操纵利润。同时,当合并成本高于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就会产生商誉,商誉在会计期末时一定要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就可以通过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当合并成本小于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时,差额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也可以通过对公允价值的改变来操纵利润。

权益结合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操纵利润:调整合并时间和出售资产。通过权益结合法,合并双方整个年度实现的损益都要计入合并利润表中,这样就会对集团企业美化利润表提供了可能。权益结合法下还可以通过出售资产操作利润,因为都是以账面价值计量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则不能反映到账面中,所以在合并完成后可以通过出售合并而来的资产,实现营业收入的变化。

五、完善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1.加大对权益结合法的监管

虽然在2006年我国首次规定了权益结合法,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监管上都没有对权益结合进行详细的规定,在没有合适的监管下,企业滥用权益结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细则,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制定一套适合我国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于通过合并美化集团企业利润的行为,规定在合并报表中必须有个别报表的利润,对于利用出售合并资产操作利润的行为,约定合并的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卖出,过了禁售期后才可出售。

2.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

企业合并中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来自公允价值的失真,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大,而公允价值的失真是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完善,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虽然我国建立了股票市场,但是股票市场的投机氛围浓厚,庄家操盘行为屡禁不止,往往导致企业的价格偏离价值,这样就为企业合并者“合法”利用公允价值提供了可能。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还需从根本入手,建立规范合格的机制,制定合适制度,营造投资氛围,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为建立准确的公允价值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陈洁.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