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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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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验收报告

第1篇: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范文

合同编号:——————————

国家测绘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

定作人(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签订地点: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标准

级别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序号项目名称工作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

预算工程总价款:

3、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总额。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3、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进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职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5、答应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答应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5、未经甲方答应,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序号测绘项目完成时间备注

全部成果应于年月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视检验站裁决。其用度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着作权回属的约定: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并预支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人民币元。

2、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

3、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

4、乙方自工程完工之日起日内,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审定后,做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应根据工程结算结果向乙方全部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1、自测绘工程费全部结清之日起日内,乙方根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向甲方交付全部测绘成果。(见下表)序号成果名称规格数量备注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份。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份数,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每份工本费元。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进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30%,人民币元;乙方已进进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均匀工日产值(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4、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人民币元,并回还甲方预支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天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正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分歧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天,到年月日完成,并向甲方提供测绘成果。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赔偿损失。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预算工程费30%(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分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承揽人名称(盖章)

定作人住所:承揽人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E-mail: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2篇: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范文

关键词:测绘成果检验;系统设计;信息管理

引言:传统项目管理办法存在着信息采集与管理不规范、问题追溯不易、过程控制有法不依、效率低下、决策与分析信息不全等缺点。随着我站检验项目的逐年增加,项目负责人交换更替也日益频繁,项目验收的人员、设备、验收合同、验收报告等环节的合理安排和有序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而实现完整全面的项目管理的基础是有效地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

测绘成果检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依据我站项目检验与项目管理的特点,以系统工程学、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以高度专业化、科学化的手段,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合同、设备、财务、安全等检验全过程实行动态、量化管理和有效控制。

一、系统总体设计

1、系统功能结构图

本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对项目验收管理、客户管理、成员管理及相关查询。其主要功能包括:

1.1、成员用户管理

提供对系统成员用户的新增、查询、删除、修改功能。

1.2、角色管理

提供对角色的增、删、改、查管理及角色成员的管理。

1.3、权限管理

提供系统模块菜单信息的管理、控制,角色权限的配置。

1.4、客户管理

提供系统客户的新增、查询、删除、修改功能。

1.5、项目验收单入库

提供项目验收单的新增入库功能。

1.6、项目验收单查询

通过条件组合实现项目验收单查询功能,查询出指定条目以便后续操作。

1.7、检验报告出具

提供检验报告的出具功能。

1.8、项目验收单修改

此功能依赖项目验收单查询功能。

二、系统实现

1、开发环境

硬件配置:

CPU :Intel Core(TM)i3-2350M 2.30GHz

内存: 2G

显示器:14寸

硬盘空间:400G 以上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dows7

开发工具:Visual Studio 2012

数据库:Access 2010

开发平台:.NET Framework 2.0

2、三层架构介绍

在软件体系架构设计中,分层式结构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结构。微软推荐的分层式结构一般分为三层,从下至上分别为:数据访问层、业务逻辑层(又或称为领域层)、表示层。

三层结构原理:

3个层次中,系统主要功能和业务逻辑都在业务逻辑层进行处理。

所谓三层体系结构,是在客户端与数据库之间加入了一个“中间层”,也叫组件层。这里所说的三层体系,不是指物理上的三层,不是简单地放置三台机器就是三层体系结构,也不仅仅有B/S应用才是三层体系结构,三层是指逻辑上的三层,即使这三个层放置到一台机器上。

三层体系的应用程序将业务规则、数据访问、合法性校验等工作放到了中间层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客户端不直接与数据库进行交互,而是通过COM/DCOM通讯与中间层建立连接,再经由中间层与数据库进行交互。

3、业务逻辑层

业务逻辑层在体系架构中的位置很关键,它处于数据访问层与表示层中间,起到了数据交换中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层是一种弱耦合结构,层与层之间的依赖是向下的,底层对于上层而言是“无知”的,改变上层的设计对于其调用的底层而言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在分层设计时,遵循了面向接口设计的思想,那么这种向下的依赖也应该是一种弱依赖关系。因而在不改变接口定义的前提下,理想的分层式架构,应该是一个支持可抽取、可替换的“抽屉”式架构。正因为如此,业务逻辑层的设计对于一个支持可扩展的架构尤为关键,因为它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对于数据访问层而言,它是调用者;对于表示层而言,它却是被调用者。依赖与被依赖的关系都纠结在业务逻辑层上,如何实现依赖关系的解耦,则是除了实现业务逻辑之外留给设计师的任务。

4、数据层

数据访问层:有时候也称为是持久层,其功能主要是负责数据库的访问,可以访问数据库系统、二进制文件、文本文档或是XML文档。

简单的说法就是实现对数据表的Select,Insert,Update,Delete的操作。如果要加入ORM的元素,那么就会包括对象和数据表之间的mapping,以及对象实体的持久化。

三、系统测试

1、软件测试方法

软件测试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软件测试是为了发现程序中的错误而执行程序的过程;好的测试方案是极可能发现迄今为止尚未发现的错误的测试方案;成功的测试是发现了至今为止尚未发现的错误的测试。软件测试是根据软件开发各阶段的规格说明和程序的内部结构而精心设计出一批测试用例,并利用测试用例来运行程序,以发现程序错误的过程。

测试任何产品都有两种方法:

黑盒测试:黑盒测试时完全不考虑程序内部的结构和处理过程,只按照规格说明书的规定来检查程序是否符合它的功能要求。黑盒测试是在程序接口进行的测试,又称为功能测试。

白盒测试:白盒测试时将程序看作是一个透明的盒子,也就是说测试人员完全了解程序的内部结构和处理过程。所以测试时按照程序内部的逻辑测试程序、检验程序中的每条通路是否都能按预定的要求正确工作。白盒测试又称为结构测试。

从是否执行程序的角度分为静态测试和动态测试。从软件开发的过程按阶段划分有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确认测试和系统测试验收测试。测试过程按4个步骤进行,即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确认测试和系统测试及发版测试。

不论采用何种测试方法,只要对每一种可能的情况都进行测试,就可以得到完全正确的程序。包含所有可能情况的测试成为穷尽测试。但对于实际程序而然,穷尽测试是不可能的。

2、模块测试

模块测试是针对概要设计中的一个一个模块来进行测试的,他的重点就是测module与module之间的关系。Module Testing 属于 Integration Testing(集成测试)的范围,测试内容是被集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模块测试的目的是保证每个模块作为一个单元能正确运行,所以模块测试通常又被称为单元测试。在这个测试步骤中所发现的往往是编码和详细设计的错误。在设计得好的软件系统中,每个模块完成一个清晰定义的子功能,而且这个子功能和同其他模块的功能之间没有相互依赖关系。因此,可以把每个模块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来测试,而且通常比较容易设计检验模块正确性的测试方案。模块测试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模块作为一个单元能正确运行。

3、测试内容

用户登录测试:检查干扰码是否能生成,密码输入框是否有做遮蔽处理,sql注入测试,输入正确用户名密码及干扰码后是否能正常登录。

权限管理测试:测试加载权限树功能是否起作用,受控页面载入是否有遗漏,权限配置是否能保存及生效。

其他功能页面:检查是否能按表单要求进行数据的增、删、改、查操作。

4 测试结果

经过对各个模块的功能测试,已经实现了各个功能,达到了任务书中的各种要求,软件功能完整,错误处理正确,且能正确提示错误种类。用户能流畅的使用程序中的各项服务,系统运行正常。

四、结束语

测绘成果检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测绘成果检验项目信息为基础建立的管理系统,是管理测绘成果检验项目业务的重要方法、手段、技术和操作过程的集合。本系统有以下特点:系统中模块划分明确,模块功能设计有较强的针对性。系统操作界面简单,灵活性好、响应时间短,系统安全性高,运行稳定。设计完全符合软件工程中的各个阶段的要求,模块间具有高内聚,低耦合的良好性能。

参考文献:

[1] 刘明皓;袁正午;;GIS学科与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对策[J];计算机教育;2006年10期 .

第3篇: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范文

[关键词]房屋分割 合并测绘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030-01

一、房屋分割与合并的种类

房屋继承时的分家析产;旧房屋的改造,旧房屋或烂尾楼的总体维护状况并没有改变,但是房屋的内部格局发生变化;因标的物总价值大于偿还或赔偿额度,法院对整栋房屋中的部分进行查封或判决;因抵押物总价值大于贷款额度,抵押人要求对整栋房屋中的部分抵押;因销售的需要,在房屋的销售过程中将面积较大的房屋拆分成若干小房屋进行销售;因房屋的原结构不能满足消防、卫生、防疫等城市建设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故对房屋进行拆分;其他因素:上述各种原因产生了对房屋分割与合并的需求。而为了繁荣房地产市场,为了促进城市的建设,为了推进司法等部门关于房产的工作,房屋的分割和合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提倡和推进,对房屋进行改造并重新分割,既节约了房屋启动成本,又实现了房屋的使用价值,所以某些情况下房屋的分割与合并会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二、房屋分割与合并测绘存在的问题

(一)房屋成“套”问题

房产测绘的基础测绘单元是“套”,房屋在分割过程中也要按“套”分割,在测绘过程中,如果要出具准确的测绘报告,要考虑到许多相关因素,房屋的用途及功能就与房屋测算面积紧密相连。如果一套住宅房屋分割成两套房屋,必须达到两套房屋的设计条件,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室内给水排水系统,设置燃气表、电度表,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满足房屋成“套”的设计要求。由于房产测绘部门不是房屋的检查验收部门,暂不考虑房屋是否满足相应的功能,但要按“套”出具测绘成果,就不能无视“套”的内涵。目前房屋的竣工验收部门一般出具整栋房屋的验收报告,对房屋的套数没有明确规定,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仅要求整栋房屋的竣工验收手续及房屋的测绘资料,那么每套房屋的设定无形中成为房产测绘部门隐形工作。

(二)房屋的公用面积分摊问题

房屋的公用面积分摊是房产测绘工作主要内容之一,《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的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为,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由此,在进行房产测绘时,测绘部门首先要求提交产权各方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并按文件和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新建房屋的测绘工作中,此类情况一般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交共用部位与功能的使用说明和共用面积的分摊方案,房产测绘部门在其不违背国家和各地房产测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此进行,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与购房人按此共用部位和功能的使用说明签订购房合同。但是在房屋的分割与合并工作中,对共用面积分摊的操作就比较繁琐。如果该栋房屋为一个产权单位,则可要求产权单位出具其房屋分割与合并后房屋的各部位使用功能,拟定分割后的共用面积分摊方案,房产测绘部门按新建房屋进行测绘。但是如果要求测绘的房屋所在栋有若干产权单位,而要求分割的房屋仅是其中一个产权单位,该栋房屋是否有产权各方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情况无从调查,若已在房屋登记部门备案或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则可查阅。但是目前为止,各地房产登记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鲜有对此进行管理,在不了解以往登记的相关情况下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测算就容易出现了问题。

第4篇: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范文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从开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第5篇: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范文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