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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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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

第1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2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一、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建立完善防疫体系,加大畜禽强制免疫,坚持秋季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全年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1、春秋防强制动物免疫期间,我们将做好疫苗贮藏、发放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疫苗、器械等各项防疫物资到位。并制定方案,站里技术人员由负责。按“常年免疫、集中免疫、申报免疫和巡查免疫”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另加强动物基础免疫工作,防疫员协同深入第一线,同时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要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畜禽强制免疫。

2、建立规范的防疫档案资料。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上,规范建立符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要求的档案资料,以构建完整体系。

3、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引导养殖企业积极投保,探索建立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对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记录、汇报等进行规范操作。

4、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严格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实施电子出证和规范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台账,控制检疫出证率。要求所有持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依法饲养、符合检疫出证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养殖标准,建立安全生产体系

积极引导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畜禽产品竞争力。按照发展高效、生态、环保型畜牧业的要求,积极引导养殖户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引导其转变养殖观念,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进一步推广生态养殖模式,解决畜禽养殖环节的环境污染问题。继续做好养殖环节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深入开展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劣、违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保证养殖环节投入品安全。

第3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S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140-1

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升,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肉类、奶制品、蛋类等高蛋白食品的需求量逐渐提高,从而促进了城郊居民以及乡村农民畜禽养殖业的健康高速发展。人们在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对农村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极大的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抓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建设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区县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畜禽养殖业现状

据2008年统计,吉林省牛存栏722万头,其中肉牛695万头,每头日粪便产生量是13kg。奶牛27万头,每头日产生粪便量是25kg,总产粪量是3550万吨/年。鸡、鸭、鹅类共存栏21550万只,每只日产生粪便量分别是肉鸡0.15kg,蛋鸡0.12kg,鸭、鹅类是0.15kg,禽粪量为1065万吨/年。猪存栏1550万头,每头日产生粪便量是1.35kg,产生猪粪760万吨/年。羊存栏数是520万只,每只日产生粪便量是0.45kg,产生羊粪85万吨/年。这样每年共产生畜禽粪便5460万吨。全省畜牧业每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约65万吨,是全省农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数据统计显示,吉林省畜禽养殖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其中现代化、规模化、系统化的养殖场养殖的畜禽数量约占全省畜禽总量的63%,非规模化养殖的占全省畜禽总量的近36%;现代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每年会产生畜禽类粪便2800万吨左右,大多数粪便能够进行适当处理,充分循环利用,其中72%的畜禽类粪便经过处理后可做农家肥,大约3%的畜禽类粪便排入沼气池进行发酵,剩余残渣及未能及时处理的粪便在养殖场周围露天堆放;而非现代化、规模化的养殖普遍出现于农民家中的庭院养殖,利用率极低,环境污染境况也最为严重,除极少数的畜禽类粪便用于制造沼气和人工堆肥外,绝大多数畜禽类粪便在没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任意堆放,在雨水季节随着雨水排入河流,给水体造成了较大的污染。

2 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2.1 对空气污染严重

畜禽的粪便经过长时间的露天堆积和暴晒,会将其自有气味及分解产物所产生的气体排入大气层,从而使养殖区周边的空气成分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再加上空气自净能力有限,其产生的气体长时间在周边地区流通,必将给周边的人类和动物造成较大的危害。畜禽的粪便在长时间的堆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在厌氧条件下,畜禽类粪便会在某些微生物的作用下,碳水化合物分解为甲烷、有机酸等带酸臭味的气体;蛋白质和脂类会分解为氨、硫化氢和粪臭素等具有恶臭气味的含氮化合物。这些气体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影响畜禽的生产性能,降低其生产力水平。

2.2 对水体的严重危害

畜禽粪便污染水体的类型主要有富营养化、有机物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类。富营养化污染是由于畜禽粪便排入水体后,水生植物的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高,从而引起的水质污染现象,轻则造成杂草丛生,重则堵塞河道,影响防洪和排涝工程建设。有机物污染是指由于畜禽的粪便中有机物含量很高,在排入水体后,会消耗水中大量的溶解氧,造成水体发黑、缺氧,同时给水生动植物的生存带来严重的威胁。生物性污染是指畜禽粪便自身携带着许多病原微生物元素,这些元素经过流动会渗透到地表水和地下水,并造成严重污染。

2.3 对土壤的危害

畜禽粪便进入土壤后,会将其分解产物和自身的污染物质带进土壤,当粪便浓度过高时,土壤的自身自净能力不足以对抗粪便有害物质时,土壤的组成成分会发生较大程度的改变,土壤的性状也会随之变更。当畜禽排泄的粪便长期堆积,周边土地将出现严重的富营养性状,严重影响周边农作物的收成。

2.4 对人体的危害及对畜禽业发展的影响

畜禽的粪便及分解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并能够滋生大量的蚊蝇,从而造成周边环境病菌和寄生虫的大量繁殖,严重时可导致传染病的恶性蔓延。

3 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成因

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3.1 没有足够的防治意识。

当今广大农村养殖户单方面只顾及养殖的产值和效率,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深刻意识到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会对人们的居住环境造成多么严重的影响。

3.2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在,国家环保部虽对畜禽养殖场粪便的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些较为合理的要求,但其一部分条款都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能作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依据。

3.3 基础防治设施不配套

基于我国养殖业的特殊情况,畜禽养殖没能实行一定标准的准入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都没能进行合理的规划,严重缺乏粪便处理设施,不仅不能循环高效利用,而且严重污染当地的环境。

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对策

4.1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污染防治规划

逐步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情况调查、监测工作,根据现有污染形势,制定出未来的防治规划,并在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赋予其强制性和权威性。

4.2 着力发展生态养殖业

根据各地区各养殖区域的特点,采用目前实用而流行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畜禽粪便处理方式。对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采取固液分离、脱水干燥、循环利用的处理方式,在此过程中,对不同的粪便根据相应特点采用不同的资源化处理,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畜禽养殖发展模式。

4.3 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第4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5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不但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动物防疫工作精神,严格执行“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与职责,制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机制,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积极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的控制、扑灭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

(一)加强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质量

动物疫病免疫是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环节。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工作,切实做到“六不漏”,即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确保防疫密度和质量。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并统筹兼顾鸡新城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工作。二是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存栏(笼)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和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家畜耳标一畜一标,佩带率要达到100%;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档案一村一册,由镇(乡、街道)保存;规模养殖场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户建立并保存。

(二)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确保肉食品安全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是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开展、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安全、实现“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措施。各镇(乡、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程,认真抓好产地、屠宰、进出境检疫工作。

1、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产地检疫工作,同时做好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督、补检、重检工作,确保规模动物饲养场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率达到100%。产地检疫数将作为规模动物饲养场畜禽出栏(笼)数的重要依据。

2、建立动物调运报检制度。凡跨省、市、县引进畜禽时,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制度,调入前要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批准,办理动物准调证,并报当地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调入后3日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经批准引进的,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程序,落实隔离观察、消毒灭源、及时补免等措施,防止带入疫情。

3、切实做好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员必须按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宰前临床检查和宰后检疫检验的规范程序,确保屠宰动物的健康无疫。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合动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确保屠宰动物的检疫率、持证率、耳标回收率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规范动物检疫收费标准。检疫必须严格使用国家法定的检疫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或检疫后不出据合法检疫票据等违法行为;检疫收费标准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赣财综字[1993]第60号文件制定的《关于规范全县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饶县动监[2008]0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标准,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强对运输、加工、销售、仓储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检疫工作。

(三)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控疫情动态

各镇(乡、街道)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重点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实行常年补免,确保免疫质量,提高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四)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确保畜禽安全生产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人员、动物饲养场、定点屠宰场及动物产品加工、仓贮、经营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前的15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作废。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擅自从事动物生产和加工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将作为从事动物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获取补助和享受其它国家及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五)加强对规模动物饲养场的监督管理

根据我县当前畜牧业的发展情况,县境内凡是饲养生猪存栏3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50头以上、禽类存笼1000羽以上或达到一定规模的综合养殖场列为规模动物饲养场。规模动物饲养场必须达到以下防疫条件:一是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大于1000米;二是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是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是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兴办规模动物饲养场应先报当地村委会和镇(乡、街道)政府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须经县规划、城管和环保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镇(乡、街道)要对规模动物饲养场进行重点管理,以“包干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技术指导,规范免疫注射程序、畜禽标识佩带和建立养殖档案,督促实行定期消毒灭源和死亡畜禽规范处置等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同时做好辖区内养殖大户的登记造册,及时准确地掌握畜禽养殖状况,每季度以报表形式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规模动物饲养场情况。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要及时调整充实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防疫工作落实到行政村和规模动物养殖场(户),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动物防疫体系,各镇(乡、街道)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5号文)和《关于成立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的通知》(饶县编发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级畜牧兽医站建设,落实办公地点,解决办公设备,确保畜牧兽医站人员、设施和工作经费的到位;要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防疫员,保障工作经费,经批准使用的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防疫意识,为推动防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防疫工作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县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各种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员业务培训,提高防疫员素质,保证防疫质量。

(四)健全制度,责任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1、镇(乡、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进行登记造册、疫苗发放等管理职责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按规定程序上报或其它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疫情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该镇(乡、街道)承担。

2、动物防检员无故不开展检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动物检疫员证》,取消检疫资格;聘用干部将根据相关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村级防疫员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将予以解聘。

第6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食品方面主要体现在动物性食品占食品的比重提高和动物性食品无污染、无残留、无公害等方面。当前消费无公害、绿色及有机食品成为时尚。国家鼓励发展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养殖大户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目前全国有存栏牛(肉牛、奶牛)11.6亿头,羊6.8亿只,蛋鸡和肉鸡150亿只。生猪和肉牛存栏中。农户、小规模、分散养殖占2/3。肉羊的家庭式、小规模、分散式养殖占60%,奶牛和蛋鸡占40%。我国在养殖业方面,家庭式、小规模、分散的方式将长期占有较大的比例。加强农村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应引起高度重视,只有从源头治理人手,采取综合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

1 动物性食品安全影响因素

(1)主观因素是生产者、经营者的趋利性。如使用禁用药品促畜禽生长和治疗动物疫病,霉变饲料饲养牲畜,运输畜禽使用镇静剂,泔水不按规定消毒就利用等:非主观因素是生产者、经营者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如利用含有农药残的饲料,没有执行休药期规定,在受污染的地方饲养动物(水源污染和饲料污染)等。

(2)从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因素分为有机因素、无机因素,有机因素包括致病菌的存在、有机农药残留、生物毒素残留等;无机因素包括重金属残留、无机农药残留、工业污染等。

(3)从来源上看:饮水、兽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疾病、环境污染、农药污染、工艺设计不合理、加工及运输销售过程等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4)从重视程度来看,对能造成急性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各级都很重视。如2006年9月。上海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300多人中毒,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年年底,非法使用化学染料苏丹红而引发了“红心鸭蛋”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对积累性的慢性中毒的危害重视不够,研究较少。

(5)从动物性食品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来说,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动物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和有机食品生产标准。标准的普及仍面临很多问题。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户分散经营,管理难度大。山区人口密度为130人/km2,平原地区200人/km2。根据全省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精神,600-900人安排1名防疫员,每个人要管理5-7km2。出栏猪牛羊1000头(只)以上。1个乡镇3万-6万人,每个乡镇现只有2名检疫人员。由于实行了检疫申报制度,依法规产地检疫应临栏检疫,但目前部分村还没有通公路,乡镇也没有配备基本的交通工具,做到临栏检疫是极困难的。

(2)兽药、饲料添加剂管理难。现每个县配备了1名兽药管理员。农村户均养猪一般1-10头,由于药价及治疗费用随物价不断提高。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后,强化了动物防疫工作,但对治疗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兽药质量不稳定,为保证治疗效果,普遍存在超量用药或人药兽用;二是没有休药期意识,特别是对能出栏(笼)的畜禽,如打一针治不好,就立即出售,规避风险;三是农民自己治疗现象普遍存在,缺少必要的诊治技术,滥用抗生素等,不能做到因病施药;四是为了追求快生长和高效益,配合饲料逐步普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混乱。只要生长快,不管药物生产厂家及药物组成,随便加大使用量,且没有休药期意识;五是兽药饲料销售商,为增加销售量、增加收入。误导农民。

(3)管理手段。现保障畜产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二是推广可溯源标识制度,大户要建立生产档案;三是组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的认证:四是对兽药经营户实行许可证制度;五是建立无规定疫病区。这些手段对大中城市的管理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溯源制度落实不到位,认证面窄,管理不严,无规定疫病区现主要是试点。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目前仍较为突出。

(4)宣传工作不深入。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检疫申报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布了禁用的兽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录,还制订了一系列标准。较为系统的有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标准,绿色畜产品认证标准,有机畜产品的认证标准等。虽然法规具有强制性,标准也有强制性的,但在具体实施中,操作难度很大。如现在依据《畜牧法》,实行了可溯源的动物标识制度,一般农户建立免疫档案,大户要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但由于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配套设备没有普及,地域差异大、畜禽流动范围大等原因,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

(5)检测手段不全。州、县一级现没有药物及微生物的检测能力,检疫也仅凭外观与经验,测一测体温,看看淋巴结等基本手段。无能力测定药残(包括定性与定量),畜禽生产原料及畜禽产品定期抽样机制也没有。无公害畜产品主要是建立在企业或单位自律的基础上的。

(6)经费不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从中央到地方都很重视,也曝光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特别是大中城市,投入很大,从人员、设施设备、工作经费都有保障,但在农村存在投入严重不足、工作抓不实等问题。

3 主要控制措施

农村养殖业分散经营,畜产品的销售主要依赖中间组织,环节多,可控性差,而交通、通讯条件逐年改善,更增加了工作难度,在人力、物力、设施设备受限的情况下,要从组织上及制度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依法管理。重点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树立依法生产、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风气。还要宣传重大动物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宣传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注重食品安全的危害性,宣传动物性食品全生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先进事迹;要发动群众敢于曝光大案要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如网络、电视、办讲座、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传单、张贴法规、流动车宣传;采用动画、农民参与,结合当地实情组织宣传队伍。宣传还要从中小学生人手,建立长效机制,全民共建食品安全生产体系,禁用药品、禁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清单要张贴在饲料生产、经营户显眼位置,张贴在养殖大户、小区及养殖场的显要位置,作为经营场地必要条件之一。

(2)加强培训,实行准入制。要对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大户、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畜牧兽医工作者分别 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的才准许从业。提高其依法经营意识,要知法、懂法,使之成为宣传法规义务员。

(3)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建议州、县动物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属实有奖、逢举必查、查必有果、结果公示,保护举报人的机制。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管理。

(4)增强畜禽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国家在规模养殖方面采取的政策是:政府引导、积极扶持、规范建设、强化管理,来逐步加快我国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的建设步伐。要鼓励、扶持养殖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规模场的发展。降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与管理成本,支持养殖合作组织的发展。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T厂参与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产品的认证。给予财政支持。从生产源头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要建立优质农产品优质优价机制,设置市场准入机制。将项目建设与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机结合。

(5)加强饲料原料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农药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管理,饲料生产要按无公害标准生产,严格执行休药期。二是推广无公害生产方式;三是禁止利用未达标排放工业污水用于农业灌溉,禁止用工业污染土地种植饲料作物;四是加强饲料仓贮管理,禁止用剧毒农药杀虫、灭鼠,注意通风降温,防饲料发霉变质;五是建立污染区监控机制,对污染区饲料生产实行监控,定期抽测,发现农药残超标,立即禁止用于饲料。

第7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摘要 农业生产是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本文介绍了丹麦在治理农业生产水污染方面的经验措施,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精细化管理与监管政策、严格的化肥施用账户制度和粪肥配额制、自愿的粪肥交易制、多主体的公共参与机制,并借鉴丹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从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水污染综合防治法律法规,以严格的监管政策和组合措施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加强农业水污染技术创新和引导公众尤其是农民积极参与等方面提出我国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生产水污染:综合防治;施肥账户;粪肥交易:公众参与:丹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地表及地下水硝酸盐浓度日益增加,高浓度的地下水氮含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饮水安全,其中来自农业生产领域的硝酸盐渗入是欧盟水域氮负荷的主要来源。为减少由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硝酸盐对水体的污染并预防污染形势的继续恶化,欧盟相继出台了《硝酸盐指令》和《水框架指令》。这些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的硝酸盐脆弱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来控制动物粪肥特别是无机肥料的施用,以消除农业生产领域硝酸盐带来的威胁。丹麦作为全球主要的农业生产集约国和重要的农畜产品出口国之一,过度的农药化肥使用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导致了大量的氮流失到土壤、水和空气中,带来了较大的环境治理压力。在欧盟《硝酸盐指令》和《水框架指令》的引导下,丹麦采取了一系列减少农业生产水污染的相关政策,并取得了可观的效果。过去30年中,丹麦农业生产平均氮负荷已由170千克/(公顷·年)下降到100千克/(公顷·年),农业生产氮利用效率由20%~30%增加到40%~50%,流失到水体中的农业氮显著减少。丹麦在农业生产水污染综合防治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可为我国制定农业生产水污染管理政策,引导农业转变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丹麦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政策逐步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农业生产氮负荷流失到水体环境带来的富营养化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到丹麦湖泊和近海水域的生态水环境,为解决这一问题,丹麦政府于1987年实施了《水环境行动方案I》。该方案规定,到1993年时,氮磷总排放减少目标分别为50%和80%,其中农业氮负荷的减少是主要减排目标。为实现预期目标,该方案要求每个农户建立一个最低9个月储存容量的粪便池,有义务种植至少65%农场面积的冬季作物,并根据所种作物情况安排化肥施用计划。该政策实施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作物春天生长时对动物粪肥的利用率,确保作物生长对剩余氮的充分吸收,从而减少土壤氮的流失。 《水环境行动方案I》最初希望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来实现氮排放减少目标,然而,该政策并未对施肥数量和结构进行硬性约束,实施后未达到预期效果。鉴于此,丹麦政府于1991年开始又实施了《农业可持续计划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化肥和粪肥的实际用量限制,即氮配额制。方案严格规定了农作物氮施用标准和有机肥的施用比例,并要求农民向农业部注册提交化肥施用账户,未按规定要求施肥的农户将处以征税处罚。到1995年,氮流失减排目标就完成了预期的一半。此后,丹麦政府于1998年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水环境行动方案Ⅱ》,该方案进一步规定了氮肥的施用标准,实施效果显著。方案实施监测结果显示,在维持畜产品和农作物产量增加的情况下,丹麦农场粪肥得到了有效利用,矿物质肥料施用量减半。为了达到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栖息地指令》标准,丹麦政府于2004年又实施了《水环境行动方案Ⅲ》。该方案要求到2015年,农业氮排放必须在原来基础上再减少13%,农业磷排放必须减半。此后,为了进一步解决农业生产氮排放带来的水体污染问题,丹麦政府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实施了《绿色增长方案》和针对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流域管理计划RBMPs》。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实施效果的不断提升,丹麦已成为欧盟乃至全球农业水污染控制效果最佳的国家之一。

覆盖全面的精细化管理与监管政策

为了有效治理农业生产水污染,丹麦政府从农业投入品源头抓起,实施了覆盖全面的精细化管理与监管政策,主要集中在畜禽养殖粪肥管理、农用化学品生产使用管理等多个方面。规定农场主畜禽饲养数量必须根据其拥有的土地量来确定,每个农场饲养的家畜量不得超过500个单位。一旦农场牲畜数量达到250个单位,监管部门就会对农场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农场是否应该继续扩大规模。政府每年随机抽取养殖场地深井水样进行粪便污染检测,若发现养殖场畜禽粪便管理违反要求甚至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将交由环保部门对其污染事故进行相应处罚。为了减少畜禽粪便造成的水污染,丹麦政府对畜禽粪便管理做了严格规定。比如,粪肥施用在裸露耕地上,则必须在施用12小时内对其进行犁耕人土处理。为了防止粪肥污染地表和地下水,丹麦政府还规定畜禽粪肥必须发酵处理后才能施入农田,而且在被积雪覆盖的土地上不能施用畜禽粪便。其次,丹麦政府对农药化肥的投入使用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所有生产的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环保署批准后方可全面投入市场。政府对农药化肥施用的种类、时间及数量有严格的规定,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各种农药化肥的使用趋势,并对使用后可能造成的水体污染进行监测。此外,丹麦环保局已全面禁用对地下水危害较大的200多种农药化学物质,并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近10年来农药化肥使用减少后的农业集约区水域整体质量。除了对农业生产投入品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政策,丹麦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流域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设置专门监测机构严密监测农业生产活动集约区地下水质,并实时把监测水质报告在网络上,以供公众监督。

严格的化肥施用账户制度和粪肥配额制

在丹麦,一系列水环境行动方案的实施是为了实现最初的农业生产氮排放减半的目标。自1991年起,丹麦政府要求所有农民向农业部提供一个包含种植模式、耕种面积、无机化肥使用、有机肥使用及饲养家畜数量的化肥账户,依据该化肥账户,政府可以掌控农民粪肥氮的施用比例及标准。这项依靠科研机构、农民和农民协会的力量共同合作建立的化肥账户制度,在农民作物施肥与粪肥管理决策,以及政府监管农业水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减少了无机化肥的施用量,缓解了农业氮对水体的污染。注册化肥账户的农场要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在农业生产活动进行之前就要制定化肥施用计划并计算出农场所需要的总氮配额;在生产活动结束后,农场要对化肥的实际施用情况进行归档。此外,丹麦还实施了与农场耕作面积挂钩的粪肥配额制,即粪肥施用的和谐规则。和谐规则要求农民允许施用的最大粪肥量是1.7LU/(公顷·年)(LU代表丹麦家畜单位,1个LU相当于100千克粪肥氮),如果农户90%以上的耕地施用粪肥且所种农作物氮排放潜力较小,这种情况下允许施用的最大粪肥量是2.3LU/(公顷·年)。该规则要求所有农户必须统一遵守而不考虑生产环境、社会经济及地区差异,迫使畜禽养殖大户采取租用土地或者与耕作农户达成粪肥利用协议等方式达到粪肥排放标准。

自愿选择粪肥交易合作伙伴

随着丹麦畜禽养殖的规模扩张和结构转变,对养殖户来说要达到耕作面积与粪肥产生的平衡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尤其在养殖集约地区可用土地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这种平衡标准的实现更加困难。因此,许多养殖户开始寻求与其他种植户的合作,出售多余的粪肥。目前,这种粪肥交易伙伴关系在丹麦非常普遍,大约80%的有机农场已经与养殖户达成协议购买粪肥,约70%的有机奶牛场参与到合作伙伴关系中并出售多余的粪肥。在自愿选择合作伙伴的前提下,丹麦政府允许有机农场购买的最大粪肥量是70千克/公顷。为了追踪农户化肥账户信息,丹麦政府要求农户买进或卖出粪肥时必须提交粪肥卖出者或买进者的数量信息和粪肥种类。为确保所有化肥和粪肥的施用信息记录准确,丹麦农业部需要反复核对农户粪肥交易信息。另外,化肥施用账户信息显示约89%的粪肥出售者(养殖户)会选取和他们具有诸如邻居、朋友等社会关系的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一般存在于相距较近的地域空间内,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粪肥交易成本。数据显示,养殖农场和施肥场地之间的最大距离一般不超过5千米,只有极少数运输距离超过了10千米。由于粪肥交易合作伙伴关系大都是基于农户的社会关系网络建立起来的,因此,农户一般不会把粪肥的售价及成本负担当成一种纯经济行为,大多数合作伙伴选取了成本公摊的交易方式,“互惠”和“利他”等行为广泛存在。

多主体的公众参与机制

丹麦政府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在农业生产水污染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发展成熟的农民合作社除了履行接收社员全部农产品并集中加工出售的义务外,还负责监督和约束农民的行为,协助政府监督农户对畜禽粪便的管理及农药化肥的使用,促使农民严格按照政府法规要求开展农业生产活动;若违反规定,则取消其享受欧盟及丹麦农业补贴的资格。此外,丹麦在全国设置了数量众多的农业咨询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于全国40000多个农场。平均每18位农民就配有一名专业农业咨询服务专家,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农药化肥的施用咨询服务,使得新技术及新农药和新化肥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周期大大缩短,有的甚至不到一年时间,在确保农业增产增收的同时兼顾环保目标。此外,丹麦政府还非常注重有机农业的普及和推广。与传统农业相比,有机农业的特点就是完全不施用农药化肥,这意味着有机农业面积的扩大可大大减少无机农用化学品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政府主要通过创造市场需求而不是直接补贴农户的方式来刺激农户发展有机农业。比如,政府首先把学校、敬老院、医院等公共机构食堂纳入“有机食堂”的范畴,确保这些公共食堂的食材均为有机食品,通过市场开拓来保障农户从事有机农业的合理收益。丹麦政府认为,农户是农业生产水污染控制的主要参与者,高素质的农民与农业水污染综合防治有直接关系。全国总计有25所农业科研院校负责招收和培训农民,经过两年的学习和实习后,受训农民才可能获得“绿色证书”。只有持有“绿色证书”的农民才有资格购买面积大于30公顷的农场,且证书不得馈赠或转让。此外,持有“绿色证书”的农民还要定期接受农民合作社的继续培训教育,包括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施肥污染控制等复杂技术的应用。

我国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及农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和3倍,但农药化肥的有效利用率却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其中,氮肥的有效利用率仅为30%~35%,磷肥仅为10%~20%,钾肥仅为35%~50%。大量的化肥通过各种途径,如径流、淋溶、反硝化、吸附和侵蚀等流入水体,导致水体丧失应有功能。同样,由于农药施药机械、施药技术和施药观念落后,乱用、滥用农药现象严重,农药利用率仅30%,大量农药残留造成农耕区地表水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除种植业外,畜禽养殖污染也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来源。环境保护部的最新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达到1148万吨/年和65万吨/年,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5%和25%,分别为工业源排放量的3.23倍和2.3倍。全国有24个省份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到本地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0%以上。当前,农业已超过工业成为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农业造成的水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途径尚未根本切断,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程度仍在不断加重。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生产水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缺乏对农业生产水污染的单独立法,现行法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涉及到了农业非点源污染问题,但并没有对农药、化肥的施用量作出严格明细的规定,更未对畜禽养殖粪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是长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的现状还比较严重,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污染环境监管政策与监管手段严重滞后,奖惩结合型监管机制不到位,监管机构不健全。再者,当前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现状数据掌握不足,还未建立覆盖全面的畜禽养殖规模和粪便管理及农药化肥的施用量数据库,以至于对农业生产水污染环评数据难以获取,制约了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虽热相关科研机构在一些重要河流、湖泊展开了农业生产水污染的科学研究,但缺乏公众的普遍参与。与农民联系密切的合作社发展不规范,功能发挥不足,缺乏对农户施肥施药的科学引导及监督约束。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关于农业生产科学引导和激励措施不够,专业化的农业咨询服务专家配备不足,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体制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最后,农民尚未广泛参与到水污染防治工作,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缺乏对农户尤其是种养殖大户关于农业生产水污染问题的教育和培训,对于环保型的有机绿色农业种植户缺乏激励措施和市场引导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农民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2015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中远期防治目标和行动纲领,农业水污染综合防治首次上升为国家战略。

政策启示

借鉴丹麦关于农业生产水污染综合防治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农业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

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水污染综合防治法律法规

我国可借鉴丹麦政府关于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法规经验,建立专门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体系,对农业生产各个层面作出具体要求,地方政府应在相关法规指导下制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法规中应当明确种养殖户关于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和畜禽粪便的施用标准,选取部分种养殖大户作为试点,采用层层推进的方式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此外,法规中应明确各级政府尤其是具体职能部门在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中的责任权利,明确农业生产水污染奖惩机制,对于不按法规要求管理畜禽粪便和施用化肥农药的农户给予罚款或取消农业补贴资格的处罚,对于按规定标准生产的农户给予经济激励。

以严格的监管政策和组合措施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借鉴丹麦政府监管经验,首先对农药化肥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管,从源头防治农业生产水污染。所有生产的农药须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地表地下水质危害较大的农药化肥,环保部门可全面禁止其生产和投入市场。其次,在农业水污染严重流域和畜禽养殖集中水域,逐步建立完善的地下水质监测系统,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农业生产活动集中区域水质,并及时向公众监测报告。第三,逐步建立全面的畜禽养殖规模和粪便管理及农药化肥的施用量数据库,实施严格的化肥施用账户制度和粪肥配额制,便于地方政府及时监测和追踪种养殖户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及粪肥管理情况。要充分发挥与农民联系密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引导作用,既降低监管成本,又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引导公众尤其是农民积极参与

第8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一、兽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防控动物疫情新形势需要: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近年来我国对动物疫情实行了解密,国内外重大动物疫病又时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甚至出现全球蔓延的趋势,我国也先后发生较大规模的禽流感、猪蓝耳病疫情,对局部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0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兽医体制改革的文件。

2、现代养殖业发展新形势需要:

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技密集、装备现代、生产标准的现代养殖业,是当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发展现代养殖业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转变兽医工作重心,由简单的保障畜禽健康向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过渡;拓展养殖服务领域和养殖业产业链条,促进养殖业向产前、产后两头延伸,提高为新农村建设、生态环保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提升防检监管理能力以及养殖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把握科学防控动物疫病主动性,提升高养殖产品竞争力和公众信任度。为此,急需推进兽医体制改革,转变传统工作机制和方式,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养殖业经济运行的水平,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和防疫体系建设,确保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一条龙全面可追溯管理。

3、我区养殖产业化发展新形势需要:

我区养殖量大,全区载畜禽量3000万头只,居全市前列;以奶牛、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鹌鹑等为主导,养殖品种丰富;奶业优势地位明显,稳居全国奶业发展综合实力二十强县(市)行列;标准化生产模式效果突出,建成各类养殖小区200余个;全区近年养殖产值在29亿元左右,占全区大农业总产值的50%。养殖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加之地处津京冀之间重要交通枢纽位置,动物及产品流通量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相对就更重。对此,区委、区政府多年来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支持。我区也率先探索推行了区乡村三级防疫体系和六大防疫机制,并取得明显效果,全区动物疫情稳定,推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梳理总结近年成功发展养殖业和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成功经验,我们深切认识到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特别是解决好村级防疫经费和人员确立已迫在眉睫。

二、兽医体制改革主要举措

1、充分调研分析,谨慎决策,以构建村级防疫员体系为重点进行兽医体制改革

我区有29个乡镇(原为34个乡镇),741个行政村(全部为有畜禽村),区畜牧水产局作为全区养殖行政主管部门,是赋予行政职能的全额事业单位,现全局人员700余人。局下属区级兽医站、区级水产站、区级动检站,为全额事业单位;另局下属34个乡镇兽医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上面提到,我区近年努力构建区乡村三级防疫体系和六大防疫机制,也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村级防疫人员相对松散,防疫经费无保障。我区原来的三级防疫体系中的村级防疫人员多数为紧急防控期间由各村抽调的人员临时担任,一般为村主任兼职,赋予协助乡镇站开展防疫工作、监督疫情发生和上报疫情动态等职责,但不发放工作经费。所以,实际上村级防疫工作由乡镇兽医站具体实施,其主管部门为区畜牧水产局,而村级防疫员起到协助作用,其主管部门为乡镇政府,这样就存在职责和任务脱节的问题,管理关系不明确。

对此,笔者分析认为:我区原有的区级防疫体系和人员比较稳定,管理关系明确,技术力量较强,此次兽医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突出防检疫执法和疫情管理职能,把重头戏放在乡镇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体系的构建上,着力解决人员设置、经费来源、职责设定和管理培训等问题,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搞好衔接、稳定发展、规范工作”的原则,整合乡镇站资源,达到区乡村三级的紧密垂直管理。

2、原乡镇兽医站人员唱主角,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资金捆绑使用,确保村级防疫队伍质量。

对于村级防疫队伍人员来源:考虑到我区原乡镇兽医人员数量较大,又有多年防疫工作实践经验,所以可以采取在现有“武清区畜牧水产局”乡镇兽医人员中过渡的办法,由原乡镇兽医站人员唱主角,接受乡镇兽医站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村级动物防疫员人员配置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据各站人员数量、辖区养殖数量、品种和养殖方式等不同,科学综合测算,合理灵活变动。这样做,一是稳定原局内人员队伍,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确保改革前后防疫工作不脱节;二是确保村级防疫员队伍技术水平,便于主管部门管理和培训,防疫网络比较紧密。

对于村级防疫经费的使用,笔者认为村级防疫经费和其它防疫经费捆绑使用,统一接受原兽医站的调拨。

对于村级防疫员的职责,笔者认为一是由于村级防疫员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志加挂、免疫

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主体力量,所以村级防疫员主要任务是对所辖村动物的强制免疫、疫情报告、监督病死动物的处理、协助产地检疫的报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二是由于我区村级防疫员由乡镇兽医站人员产生,所以还要接受所在站的具体工作分工。3、加强区、乡、村三级防疫工作垂直管理,构建新兽医体制下的防疫机制,进一步规范防疫工作。

一是政府支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我区政府对防疫工作一直高度重视,近年防疫经费逐年增长。兽医体制改革后,区财政仍需每年足额划拨专项防疫经费,并应新增村级防疫员经费项目。

二是垂直管理,建立防疫督察机制。我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乡村逐级垂直管理,明确职责,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和百分考核制度,逐级制定完善新兽医体制的配套制度。同时,逐级成立督察组,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有督察的工作模式,确保防疫工作扎实、有序、高效进行。

三是科学防疫,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我区建立村级防疫员队伍的目的,就是要培养一支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疫队伍,为此要把提高村级防疫业务素质能力纳入了全区动物防疫人员整体培训计划,并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特别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9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依据范文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 发展形势 新举措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6-0269-01

1 丽江市古城区现状

丽江市古城区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为丽江市政府所在地,地处高原向云贵高原过渡横断山脉,区域内海拔高差大,形成了典型示范的立体气候,生物资源丰富多样,生态环境良好。区政府所在地海拔2400米,年平均气温12.6℃,年降水950mm,雨量充沛、气候宜人。古城区幅员面积1255.4平方公里,下辖2镇、2乡和7办事处,共53个村(居)委会。近年来,该地区的畜牧业发展向专业和规模化发展,为地区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作用。畜禽养殖户达1万多户,年屠宰检疫生猪 20多万头。同时,还成立了动物集贸市场和交易市场,增加了市场活力。为了使地区动物卫生监满足基本条件,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通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从而为动物卫生保护提供有利保障。

2 新常态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形势

2.1 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十分关注的问题,在瘦肉精和加工病死猪等事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党的十将动物卫生保护作为主要的课题,尤其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外疫跨境传播的速度较快,因而动物的疫情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地区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动物卫生保护工作的难度加大,因而动监所工作的开展有着阻碍。

2.2 动物产品质量要求提升

在畜牧业迅速的发展的背景下,动物产品的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有所提升。同时,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注水肉和瘦肉精等事件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存在的各种事件,使得广大消费者对动物产品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2.3 责任追究制度需更加完善

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力度明显增强,为了有效促进动物卫生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应当确保责任追究制度需更加完善,进而有利于动监所工作的开展。农业部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从严治理,并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从而发挥责任追究制度的约束作用。

3 新常态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新举措

3.1 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动物检疫监督基础工作,在《动物防疫法》的指导下,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动监所严格按照产地检疫流程,对生猪和牛等动物进行检疫,而且兽医对动物检疫完成后,检查出不符合标准的动物不能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由于农业部出台了牛、羊、生猪和家禽的屠宰检疫规程,检疫人员根据屠宰检疫规程对进入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尤其是采取全程检验的方法,如果发现不合格的动物产品,需要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最终保证向市场流通的动物产品都符合规范。

3.2 开展畜禽屠宰执法工作

为了实现对动物卫生的有效保护,我国于2013年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纳入到农业部管理范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畜禽屠宰执法的工作,因而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了一项艰巨的任务。在完善的屠宰管理体制作用下,相关人员结合古城区的动物屠宰具体情况,对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展开工作。另外,拓宽相关的屠宰监管范围。

3.3 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在养殖过程中,饲料和兽药等的投入都将影响到动物产品质量,所以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对完善监管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兽药进行严格检查,对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在检查饲料时,要认真检查原料的使用和药物情况等,确保动物卫生监管环节符合规范。丽江市古城区动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为了解决养殖监管问题,管理人员定期对养殖场的饲料、兽药使用状况和防疫工作加以检查,并加大对生猪养殖场中“瘦肉精”进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

4 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创新的新举措

4.1 对动物卫生进行全面监管

在新常态下,为了促进丽江市古城区养殖业的良好发展,丽江市古城区动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卫生进行全面监管,进而保证食品安全,为广泛群众提供安全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创新监管工作过程中,需要从当前社会形式出发,对监管工作予以创新,进而为动物卫生监管责任的落实奠定良好基础,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那么,在对养殖业屠宰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时,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进而提升监管工作的高效性。

此外,当地构建动物检疫电子追溯系统,检疫识读系统和电子出证系统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动物防疫员在开展工作期间,在对畜禽加以免疫时,将防疫资料和标识号等录入系统中,免疫信息建成档案,从而全面掌握畜禽的防疫信息,为动物卫生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依据。

4.2 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体系

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管期间,为了发挥工作的作用,动物卫生监管所应当认真落实其职责,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为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在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下开展动物卫生监管各项工作,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需要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然后在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的作用下,促进动物卫生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该指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进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水平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