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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我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经济工作重心,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审计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把审计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市审计工作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普法工作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法制意识以及依法决策、依法审计的水平和能力,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切实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2.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会计法》、《预算法》、《税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判断问题的能力;深入学习《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
3.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金审二期工程”视频会商系统的作用,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举办的审计法律法规视频培训班或自主组织相关培训,对全体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开展新颁布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4.做好法制宣传日宣传工作和普法考试工作。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以《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向全社会宣传审计法律法规,使全社会了解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按照法制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好“六五”普法的学习和考试工作。
5.结合实际,积极运用报章、网站、电视等宣传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和审计工作及其成效进行宣传,以增进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1.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和修订各项审计业务制度,抓好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督办落实。不断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严格依法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增加审计执法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积极推进审计执法责任制。合理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目标,执法标准,执法 程序,提高审计工作人员依法执审、规范执审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审计管理机制。
1.建立科学的审计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审计、依法管理,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改进和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2.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本年度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计执法行为,着力对审计执法行为中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自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不断提高我市的审计执法水平。
(四)合理安排审计项目,促进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要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重点安排民生资金审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审计等,要将完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机制内容贯穿于各项审计中,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增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监督,促进提升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此为切入点,提高全市审计工作质量水平。
(五)积极开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对涉及到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时,要按规定上网公开运行,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水平。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上下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认真学习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意识,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高度重视,依法办事,扎实推进全市审计机关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各部门要按照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始终把普法和依法行政作为部门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各自肩负的工作任务,将普法和依法行政贯穿于日常各项工作之中,努力促进审计机关的政治文明建设。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 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 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 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第二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是用于正常的城市建设、维护、城市防洪的专项资金,保证城市建设、维护和防洪的专项资金需求。
第三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负责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来源
(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防洪保安资金;
(四)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五)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部分;
(六)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
(七)土地出让金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八)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九)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十)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十一)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和维护的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区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分解落实计划将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区财政“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
区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维护任务和城市防洪年度配套任务,确定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规模,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达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融资计划,拟定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额度和分解落实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用途:
(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费用;
(二)城市防洪工程配套;
(三)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四)政府性城建负债的还本付息;
(五)对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或项目资金补助;
(六)其它经区政府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根据具体用途提交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把关,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区长、区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区“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专户专项拨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投融资工作的配合和监管,对投融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对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使用要落实“专人、专户、专帐”,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城市发展和维护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关键词】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
低密度住宅不仅仅是容积率的问题,更多的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让住宅为人服务。目前很多楼盘都打着低密度住宅来进行销售,很多开发商都模糊了低密度住宅的实际含义,本文首先介绍下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一、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低密度住宅从专业上来说,主要是在容积率的问题,是相对于城区容积率较高的高层建筑来说的。目前对于多少容积率被称为是低密度住宅目前尚且没有定论。一般业界内认为,在大型的城市,比如说北京、上海等城市,容积率在1.5以下,限高位18米的建筑,都属于低密度住宅。业界的权威人士指出,低层住宅和郊区住宅不等同于低密度住宅。某些地区的住宅通风条件很差,环境也很差,这样的建筑根本就称不上为低密度住宅。低密度住宅在容积率较低的前提下,还需要做到科学合理,需要考虑环境空间尺度、家庭生活私密性、抗震防火能力及其绿化和美化的要求等等各种因素。
二、低密度住宅的种类及概述
目前低密度住宅主要有三种种类,一种是独院式住宅,一种是并联式住宅,另外的一种是联排式住宅。目前的大体上主要有这三种。以下对这三种住宅进行大体的简单的概述。
(一)独院式住宅
独院式住宅是指一个住宅不与其他的建筑相连,是独立建造的,并且有独立的院子。一般独院式住宅环境都是比较好,绿化比较好,噪音污染比较少。在朝向和通风上也比其他形式的住宅都要好很多。独院式住宅一般在国外使用的较多,尤其是国外的郊区,大部分都是独院式住宅。在我国,独院式住宅的使用相对来说较少,除非是一些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住宅。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对于这一类房屋建造的较少,这也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二)并联式住宅
并联式住宅是指两户在住宅平面上并联组合,两户形成了一个建筑,对于每一户而言,都有三个面朝外。并联式住宅目前在中国的一些新开发的乡镇上使用较多。另外在别墅中,并联式住宅使用的也较多。并联式住宅一般都有独立小院,这样的住宅具有非常强的居住氛围,很多购房者比较青睐此种住宅。并联式住宅相比起独院式住宅虽然干扰性稍微多一些,但是相比起其他的住宅模式,干扰性和环境都是非常理想的。
(三)联排式住宅
联排式住宅是指多户居民拼连在一起,在总体上形成一个建筑。这样的住宅通常是南北通透的,每户基本上都有朝阳的面也有朝北的面,这样的住宅的优点是可以很好的节省用地和基础服务设施。一般联排式住宅一层是可以存在小院的,而从二层开始,是没有小院的。联排式住宅通风也还可以,环境相比起高层住宅也是不错的。
三、低密度住宅每一类的六分法设计布局
国内低密度住宅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一般表现为面宽较窄,进深相对较长。开发商为了实现在有限的基地内容纳更多的住户而产生的这种低密度住宅的中国特色的设计布局。由于我国跨的纬度比较大,气候也不尽相同,在房屋的朝向和采光等等各种要求上都不一样,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也是不同的。所以以下的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主要是从中国华东地区的地域特点来进行分析。
(一)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独院式住宅四面都是空置的,这样的住宅平面组合较为灵活。从住宅的内部来说,内部具有很好的通风和采光。独院式住宅的六分法一般是按照一个顺序平均划分成六个区域。一般是前面有两个区域,我们设置为A和B区域,其中A在东面,B在西面。中间两个区域,我们划分为C和D区域,C在东面,D在西面,最后的位置划分为E和F区域,E在东面,F在西面。划分好了之后,需要对每个区域进行综合优势的分析。A区域,朝向为南面,优势为自然采光度高,通风度高,所以A区在设计布局上可以布置客厅或者是整个住宅的主卧。B区域的朝向也是南面,但是因为是朝西的,所以在夏天西晒会比较严重,这个区域虽然也可以布置成为客厅或者是卧室,但是最好在花园中种植高大落叶乔木的方式来避免夏季西晒的问题。C区域是朝向东面,自然采光、通风也都不错。所以在C区域可以布置成餐厅或者是书房或者是次卧都是不错的选择。D区域也是朝西的方式,西晒也是比较严重的,但是从采光上来说比较不错,在设计布置上可以布置成洗手间或者是储藏室之类的。E区域也是朝向东面的,而且还朝向背面,所以这个区域冬天会较冷,而且这个区域在整个布局是处于最后,这样的位置一般可以布置成卫生间或者是工人房间等等。F区域主要是朝向西面和背面,夏季有西晒,这个区域可以布置成车库,或者是卫生间之类。
(二)并联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并联式住宅一般是由两户组成的。一般分成A和B户。我们就A户进行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分析。A户主要是西面的这一户。朝向主要有南面、西面和北面。六分法的话,会分成东面三个区,分别依次为A、B、C区域,西面也是三个区,分别依次为D、E、F三个区域。在并排式的住宅中,两户一户是在西面一户是在东面,东面区域的住宅要明显优于西面区域的住宅。虽然两个户型都朝向南面,但是西面的在夏季会有明显的西晒,所以在总的评分上会稍微落后一些。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也会优先考虑东面的房屋。而且在并联式的住宅中,每个户型都会有一个区域是四面都不透光的,这个区域一般开发商在建筑时候会将此区域作为电梯或者是楼梯,或者在用户家里,会当做储藏室来用。A区域、D区域朝向南,通风和采光都不错,一般这个区域都会被当做客厅或者是主卧。其他的几个区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的朝向基本上类似于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次卧和卫生间。一般朝向北面的都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或者是厨房。
(三)联排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联排式的住宅一般都是比较长,大部分都是横向的联排式,便于采光。联排式住宅一般在两头的住宅采光和通风比较不错,尤其是东边的户型,一般是首选的户型,也是开发商售价最高的户型。在中间的这一户,采光通风都会较差。我们就中间的这户进行六分法并简单说一下中间户型的设计布局。
中间的户型有两面都是没有采光的,只有南面和背面可以采光通风。在房屋结构上是比较差的。一般这样的户型朝向南面的都被用作起居室或者是主卧。其他的不采光的两面会被用作储藏室或者是卫生间,朝向北的这面会被用作次卧、或者是厨房餐厅。但是联排式住宅也是有自己的好处,相比起高层的住宅来说,联排式住宅的通透性很好,南北通透,也有一面朝南采光。在低密度住宅中,联排式住宅的数量是最大的,需求量也是最大的。
四、结语
低密度住宅的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在平面布局上为设计师提供了非常好的帮助。低密度住宅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而且在采光、通风、朝向等等因素上都是比较不错的。六分法的布局对于高层建筑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联排式住宅的六分法布局设计对于高层住宅的参考意义是最大的。某些高层住宅实际上也是联排式住宅的高层上的发展。本文对于六分法的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设计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海荣,刘新民. 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研究[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12).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
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完善;风险控制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为中小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件的爆发,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突破瓶颈?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主要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求出根除症结的良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1.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1.1.2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这些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而“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2.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监管缺位
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做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如此,便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1.2.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
2 改进措施
2.1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2.1.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1.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2.2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2.2.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确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这对于长期监管缺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同样重要。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自律组织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2.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党亚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机理分析,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月,第26卷第4期;
关键词:智能化 建筑设计
中图分类号:B845.63文章标识码:A
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由于该建筑的特殊性,因此一般灯光营造的环境和单调的灯光效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需能体现该建筑的高品位及自身形象。同时要求无论什么时候工作人员进入建筑内,都应该感觉到灯光效果带来的舒适和庄重的环境。通常公共建筑具有以下特点:照明灯具除了开关控制外,还要求具备大量的调光设备;控制的区域相对集中,多是建筑的功用部位(如大厅、餐厅、大小会议室等);要求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简单;照明光源多以热辐射、LED光源为主,兼有少量的气体放电光源。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正是一个集多种照明控制方式、现代化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于一身的控制系统。其目标是更能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它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为建筑照明提供多种的艺术效果,而且使灯具控制和维护变得更为简单。如采用分布智能照明控制,由调光模块、场景切换控制面板、液晶显示触摸屏、智能探头、编程插口、时钟管理等部件组成,将以上各种基本独立控制功能的模块用一根五类四对屏蔽数据通信总线将它们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照明控制网络。这种系统具有可靠性高、安装布线容易、可扩充、面板可编程等优点。
1.1 大厅:考虑到这是工作人员进入此建筑的必经之路,因此其灯具的选用和灯光的布置不只为了大堂照明的需要,更是考虑到照明的气氛及照明与建筑装潢的协调。所以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大堂应该最大限度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端庄的光环境。整个大堂的灯光由控制系统自动管理,系统根据大堂运行时间自动调整灯光效果。同时建筑内工作人员可在现场进行手动编辑,非常方便的设定或修改。
1.2 会议室:这是该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各照明回路进行调光控制,达到在进行不同的会议时都能有适合的灯光效果。还可以和投影仪设备相连,当需要播放投影时,其灯光能自动缓慢的调暗,关掉投影以后,灯光又会自动柔和的调亮到合适的效果。
1.3 餐厅:厅中通过可调光控制器,预设了多种灯光场景,用来适应不同场合的灯光效果需要。工作人员通过可编程控制面板,调用所需的某一灯光场景。使用餐人员舒适的用餐。
1.4 客房:首先设置接电控制箱。工作人员进入客房后插卡取电,房内廊灯(门厅灯)自动点亮,卧室床头壁灯由灭逐渐变亮到30%亮度,所有空调风机有墙上三速开关直接控制,此后客房灯光才可以通过其就近墙上开关进行操作。客人拔卡离开房间后,延时10S,系统关闭所有受控设备(包括全部室内、卫生间照明、电视、床头台灯等),但不影响计算机、传真机、卫生间剃须插座的电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该公共建筑为为一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在一楼设置消防控制室,设置有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柜、消防事故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及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在消防泵房、变电所、冷冻机房等值班机房设置固定式消防通信分机,在各层每段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栓按钮和消防电话插孔。
系统采用总线制方式,依消防规范在建筑内各层的不同位置安装了感烟(温)探测器,在客房内设置的智能感烟探测器,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以人为本的原则。[1]选择了在火警时,声、光同时显示的探测器,在厨房的灶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在走道、大厅、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内设置广播扬声器,每个扬声器的功率大于3W,平时利用消防广播作为播放重要通知和背景音乐,在火灾状态下,由消防控制室强切作为事故广播。
3 综合布线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作为智能系统集成的基础,在规划上必须考虑全局,整体规划。新建的系统既要满足目前的需要,又要具备可扩展、可升级的能力。在构建此建筑综合布线时,必须考虑将来的发展,在系统关键的设备配置中留有适当的余量。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传输的要求。综合布线系统是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应满足本工程近期的实际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要。综合布线系统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该项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六类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星型结构进行设计;系统分为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子系统、管理间子系统、垂直主干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
3.1 工作区子系统:工作区信息点分为数据点,光纤至桌面点。数据点、语音点全部采用六类非屏蔽模块。各不同模块、插座采用不同颜色、标记区分;
3.2 水平子系统:水平线缆采用六类非屏蔽线缆;
3.4 垂直主干子系统:机房至各管理区数据主干采用一根室内六芯多模光纤+1根六类线;至管理区语音主干采用3类大对数电缆;
4.5 设备间子系统:设备间设于三层管井。
4 安全防范系统
由于此公共建筑的特殊性,本项目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越系统,呼叫系统、门禁系统(含智能一卡通系统),各个子系统既可独立运行,又可统一协调管理,形成一个多功能、全方位、立体化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功能强大的技术防范体系。以满足现代化建筑对安全防范的所有要求,配合保安人员的管理,可实现人防与技防的统一与协调。该安全防范系统各个子项的高度集成是此项目主要特点。
4.1 视频监控系统
4.1.1 摄像机选择与布置:[2]枪式摄像机全部选用日夜型宽动态彩色摄像机,彩色模式下水平分辨率480线,镜头根据监视的范围选择不同焦距的镜头;主要布置于一层谈话区通道(加配拾音器,实现音视频同步录像)、半球摄像机全部采用彩色半球摄像机,水平分辨率480线,镜头为内置,布置屋顶、大厅入口等处。利于大范围巡视或突出重点监视目标;
4.1.2 显示系统:监控室电视墙由8台42寸液晶电视组成,指挥中心电视墙由12台25寸逐行监视器和1台100寸背投幕组成,用于轮巡显示各监视画面以及固定显示部分重点监控画面;
4.1.3 主控系统:系统主机采用全矩阵系统,所有视频信号可手动及自动编程切换,实现自动程序控制。操作台上配置一台电脑用于查询、回放监控录像资料。可根据需要在主管领导办公室安装分控。
4.1.4 录像系统:采用数字录像技术,共配置16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6台、4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1台。保证回放的图像质量达到5级损伤制;
4.2 周边防越系统
4.2.1 前端设备:前端设备由红外线探测器组成,主要用于防止非法人员的侵入;
4.2.2 中心控制设备:报警主机选用总线制传输的多防区报警控制主机,控制主机的防区采用扩充式防区设计;
4.3 呼叫系统
该系统专用于谈话室,实现谈话室与监控室或警卫室的半双工通话;监控中心可单方面提醒置留室内人员注意事项。
5 多功能会议系统
本系统主要针对大会议室:系统主要功能如下所示:
5.1 会议室的扩音功能,保证整个会场内有足够的声压级、足够的语音清晰度、尽量小的声场不均匀度、无啸叫现象;
5.2 会议时的多媒体显示功能,通过大屏幕投影系统将各类数据、表格等多媒体信息表现给与会者;
根据以上的功能要求,这里需要建设如下三个子系统:
5.5.1 音频扩声系统:满足《厅堂扩声系统特性指标》一级语言扩声要求;采用主扩+辅助扩声的方式;周边采用8进20出数字媒体矩阵,该矩阵编程方便,可以为本会议室量身编程,提供两种模式的音频处理方案(会议扩声、演艺扩声),调音师可根据会议要求,方便地进行选择;功放功率配置按1:15。
5.5.2 数字会议系统:采用手拉手会议话筒,主席机和代表机均具有发言、听发言、及请求发言的功能,但主席机拥有话筒优先按钮,按下按钮时可以长期或暂时关闭所有正在使用中的代表机。一共采用5只数字会议话筒。
5.5.3 视频系统:由于需要满足与上级部门远程视频要求且预留向下延伸功能,因此这里在会场的主席台前、侧、后各布置一个快球;加配硬盘录像机,一方面能对本会场的会议进行录制,另一方面能录制整个电视电话会议进程;在投影显示上,考虑到本会场的建筑面积,采用一块120寸投影幕+5200ASNI投影机,保证图像清晰明亮。
6 智能一卡通系统
智能一卡通系统的目标是为了建立一套支持现代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管理信息体统。所以其一卡通系统必须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及非接触式IC卡技术,并建立在大楼局域网之上,才能为大楼各项管理功能提供现代化手段,提高大楼的管理质量和水平。
7 结束语
几年来,由于工作需要,本人作为建设方工程管理代表,圆满完成了多个地块建设的设备安装建设管理工作任务,深深感到作为业主,必须在开发前期做好智能化系统规划,只有规划科学合理了,智能化大厦系统功能实现起来都比较合理、实用,并且可以节约一定的资金投入。另外,如若没有规划或规划得不太合理的智能化大厦在建设中,感到有些分系统或子系统不是配置不合理,就是与整体不协调,资金投入也大,总感到是为了做工程而工程,而不是在建造“智能化大楼”这个人们想象中先进的建筑。
参考文献:
集体协商是工人代表组织与用人单位或其代表组织进行自愿协商谈判,以确定工资等就业条件的过程。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作为集体协商制度的主体一方,其对集体协商的认知及参与态度,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建立与有效运行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于企业管理方担心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将致使权利分享、利益分割、成本增加、责任加大。这种思想意识的本质反映了雇主方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认可程度,从而决定其对劳权与产权关系处理模式的不同选择。推进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关键还在于增强雇主对集体协商意义的认识。相比较国家行政干预的刚性,人性化管理方式或企业社会责任的单边性,集体协商制度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为劳资双方利益自主博弈的市场机制,也是一种最能立足于企业实际运营状况而兼顾双方利益的灵活的市场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利主体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诉求也逐渐从单纯对法律规定权益的保障,更多地转向对经济社会成果的共享上来,而当这些愿望遭遇到管理权独大的劳动关系格局时,劳资冲突便不可避免。近年来,企业劳资矛盾凸显,工人自发集体行动频发,已经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化建设将分散无序的劳资冲突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
二、依法承认和尊重工会的集体协商代表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被高度整合到企业管理机构中,党政工三方共同分担企业管理职责,工会在担负着企业部分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企业管理团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格局在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高度一体化的年代是可理解的,但在市场利益分化的前提下则难以形成对工人利益的有效代表和表达,难以担当其作为集体协商制度中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角色。从而使集体协商制度本身也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功能。
建立合法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工会的独立性及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法定地位。雇主不应介入工会内部事务,不干预工人自利。用人单位不应阻碍工人组织和参加工会,依法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他便利;不绕开代表性工会组织与少数工人谈判以试图降低所承诺的劳动标准;尊重工人一方的谈判代表,以平等的地位与之谈判;不通过打击报复或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工会干部及工人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务履行;保障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定权益,依法保障其作为工人代表参与集体协商,履行代表职责的法律地位和法制环境;尊重发挥协商代表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三、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集体协商制度的正常运行
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主及雇主组织在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义务作了必要的规范,特别要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以保障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运行。
1.响应谈判义务。在一般意义上,雇主不得拒绝工会启动集体协商的要约。对工会或职工提出的要约,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响应,并及时协商约定议题、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拿出谈判方案。
由于我国实行单—工会制度,对工会代表权及集体合同的生效认可遵循多数原则,对少数职工的要求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和聆听,依法协调其合理的利益诉求。
2.信息披露义务。即向对方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全面的信息,不通过隐匿、歪曲信息等方式故意误导对方,或使对方产生错误的判断。劳动关系的结构具有天然的不对称特征,资方掌握着劳动条件及经营状况、市场状况等集体协商所需的基本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缺失或不真实都将为劳工组织参加集体协商带来不利影响。雇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保证集体协商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
3.诚意谈判义务。劳资双方都负有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诚意谈判义务,而由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相对有利位置,用人单位遵守诚意谈判原则对保证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显得更为重要。雇主诚意谈判义务涉及:对谈判事项所做的充分准备;对谈判方案的提出;对有足够代表资格的谈判者的派出;对必要和充分的企业信息的提供;对集体合同文本制作以及签字审议审查等各项程序的依法及时完成等。诚意谈判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采取表面谈判、虚假让步、拖延谈判、强加条件等可能导致谈判破裂或严重损害劳工权益的行为。
集体协商不只是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更多的是一个劳资双方为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共商共议、沟通了解、增进共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战略平台。用人单位需要从劳资各方利益此消彼长、相互竞争的工资成本理念,逐步转变到以更高的工资标准激励员工、凝聚意志的薪酬激励体系上来。通过集体协商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生活诉求,全面设计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将企业发展目标更多地定位于人的全面发展与企业持续发展的协调,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由低成本竞争模式向以优秀人力资本作为核心竞争力的模式转变。
4.合作和平义务。尽管工人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与集体协商权、集体行动权不可分,并且在很多时候工人往往通过自发的集体行动来启动集体协商,但历史地看,集体协商制度恰恰是将自发的集体行动拉回到常规的、制度化的谈判进程中来的制度措施,并以此成为工业社会产业和平的保证。唯有正常的集体协商权利被保证和规范,自发无序的集体行动才能得到遏制。集体协商过程中的和平义务是劳资双方的基本义务规范,根据和平义务原则,劳资双方都应当谨慎使用争议手段,尽量减少对抗性,维持基本的信任关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需要通过及时响应谈判、诚意参加谈判、保护谈判代表等行为努力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恪守和平义务,坚持合作原则,不轻易诉诸产业冲突行动,不以闭厂、迁厂、撤资等相威胁。
四、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各项条款
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应切实履行集体合同的法律义务,落实集体合同各项安排。我国现实的劳动关系体系要求集体合同对企业的所有员工都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应遵守集体合同利益不可抛弃原则,员工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不通过集体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工形式来降低用工标准,不与少数员工在集体合同以外另行约定较低的劳动标准。以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标准为基准,根据岗位职位制订劳动合同书,保证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效力。
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借助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平台,细化落实集体合同的指标要求;与工会组织一起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检查发现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的不足;适时评估集体合同的效力并共同协商做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中不应采取单方面变更合同等不诚意履行的行为,而应及时主动地与工会组织沟通协调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需要调整的事项依约定程度及时组织协商。
五、加强雇主组织建设,提升集体协商的广度和深度
在劳动关系格局迅速变化的大背景下,雇主组织的不健全已经成为一个影响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现实问题。雇主组织不健全,使得集体协商主体缺位,制度难以构建。更因为雇主组织代表性不足,使得很多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产业关系政策,因为缺少雇主的有效参与而影响其适用效力。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关系调整过于倚重行政手段,包括赋予工会组织各种行政资源,使其承担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渠道的角色。作为劳动关系协调主要制度工具的集体协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重视,雇主组织不健全,现有组织代表性不强,作为集体协商代表组织的功能存在局限性,进入集体协商的角色定位有待调整:更有企业在行业区域层面上以不健全组织、不形成代表机制的方式,阻碍了行业区域集体协商的推动。
为此,要加强雇主组织建设,及时响应工会在不同层级上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完善行业及区域雇主组织建设,增强行业区域雇主组织的代表性,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上推动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同时还应加强雇主及雇主组织的集体协商能力建设,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开展集体协商,增强利用集体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区域行业,雇主或雇主组织可以主动与地方工会协调,主动协商要约,及时就行业区域集体协商的事项与基层企业沟通协调,努力促进不同层级集体协商之间的协调,形成行业区域总体约定与企业层级详细约定、总体指标与具体指标的有机衔接。
六、建立多层次的争议预防和处理系统
尽管因履行个别劳动关系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法定的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但争议在组织内部的解决应至少使得劳资双方的争议可以在不外部化的前提下得到尽可能公正合理的解决。为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争议内部处理系统,力求通过直接对话沟通、保密的申诉体系、员工投诉处理系统等多层次的劳动争议预防处理系统,及时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员工不满申诉机制,对在集体合同履行及劳动关系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为劳动者提供公正有效的申诉途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的设计上,还可以与企业工会及地方工会组织展开全面合作,借助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代表地位和组织优势,发挥其在劳资冲突中的沟通协调作用,将劳资冲突引入制度化管理的规范。
对于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尊重劳工的各项法定权益,不轻易采取剥夺劳工就业权,或使用公共资源介入争议等措施;另一方面,应当积极通过三方机制的平台,对劳资双方谈判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主动通过三方机制加以协调,充分利用三方机制平台表达雇主利益,促进劳动关系朝着劳资各方利益协调互利共赢的方向发展。
中国的劳动关系体制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集体劳动关系的构建既有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用人单位需要充分认识到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后,管理专制模式对劳动关系和谐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从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尊重劳工权利,并通过制度手段保障劳工权利的实现,真正实现劳资利益的共建与共享。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分析;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107 ― 03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的专门性活动。〔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之一。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最高检为适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需要,相继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6年)、《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指导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的文件,以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了加强本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和意见,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为适时地了解社区矫正的情况,要求检察人员每周至少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并经常深入到各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街道办、公益劳动场所进行巡视检察。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为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访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教育改造诉求等进行全面调研,抓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社区矫正的全程动态监督,创新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探索通过“学习+分享+自省”的方式,开展法制教育,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引导服刑人员悔过自新,感恩社会,重新做人。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定期与司法局就社区矫正人员名单进行相互核对,以确保矫正人员及时纳入监督范围。同时,该院还通过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畅通信息渠道。宁夏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成立了专门机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于2015年3月底全市引进社区矫正检察管理系统,实现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信息技术化管理,同时在实践中推行创设了社区矫正检察“1237”工作模式①。这些有益的实践探索与尝试不仅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丰富了检察监督实践活动,而且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根据的实践观,实践不仅是认识的来源和基础,而且是认识的真理性和客观性的标准。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经过近些年的实践,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机构人员不健全,影响了监督的有效开展
专门健全的机构,充分专业的人员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规范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目前,全国大多数地方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是基层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无监所检察部门的基层检察院由公诉科负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相比监禁刑检察,检察人员对于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检察明显经验不足、重视不够。而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本身就面临案多人少的的矛盾,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人员逐年增加,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客观上更加剧了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与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繁重的矛盾。因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处于两难境地,想做无力去做,不做职责又不允许。尽管近些年有些地方的检察院尝试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并配备专门人员,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但这只是部分地区的尝试,在全国并没有形成规模。相对于复杂专业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依然面临检察人员人手短缺、专业素养不高、监督的主动性不高等问题。由此,机构人员问题直接制约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
(二)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制约了监督的及时同步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从决定到解除矫正的全过程都有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性条件是知晓、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主体的社区矫正执法过程及所有与此有关的信息。从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规定和检察实践看,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监管教育、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的信息获取途径有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接到申诉、检举和控告。事实上,实地考察和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均需花费很长时间,所以对矫正对象是否报到、矫正过程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错过了监管的最好时机。而与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谈话在实践中也因为工作开展不广泛等原因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由此,前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不仅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且发现的问题只是少量,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掌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落实情况。检察实践中,被监督对象提供和接到申诉、检举、控告是获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该途径较为被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监督对象的主动配合和矫正人员等自身的法律意识。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监督信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则成为无源之水,监督的预防、纠正和控制功能也将无从谈起。综上,检察监督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已经成为严重制约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监督方式手段不有力,消弱了监督的实践力度
权力需要具体的行为才能体现出来,法律监督权要通过法律监督机关的具体监督行为,才能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2〕立法所设定的监督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监督行为的实际效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立法所规定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被监督单位均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执行力,其监督行为能否被采纳或者接受完全取决于被监督单位的配合,因此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在实践中的效果被弱化甚至虚化。从法理角度讲,法律监督行为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必须明确被监督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256条仅仅规定,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至于“重新核查”后如何处理,是否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被监督者对监督意见不予理睬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实践中,被监督机关抵触甚至对监督意见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成效大打折扣。法律监督意见得不到被监督者的接受,法律监督人员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积极性也渐渐地淡化,进一步影响了法律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行。正是由于立法所设定的监督手段的有限性和刚性不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效受到严重影响。
三、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和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既是实现社区矫正价值法律监督目标的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
(一)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专门机构人员建设
在现有人手和编制有限的情况下,要保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和规范化,笔者认为有以下途径:首先,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综观国外非监禁刑监督制度,虽然各国赋予非监禁刑执行监督权的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但均重视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专业程度很强。结合我国部分地方的尝试,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已成为学界共识。当然,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绝非一步到位。其次,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养。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仅要求检察人员熟悉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基本精神,还要求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等。因此,要重视和加强对社区矫正专业检察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升。一方面通过业务培训、技能比赛、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社区矫正检察能力;另一方面,应以考评督促和激励检察人员自我提升。考评具有引导和导向的功能,以检察人员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业绩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不仅能激励检察人员主动学习、努力工作,而且能督促检察人员不断提升自我。再次,调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和优势之一就是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矫正对象生活在社区里,因此充分发动社区群众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既是检察工作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也是解决人手不足的有效路径。具体的做法可以是随时走访社区居民,也可以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专门的参与矫正对象考核的平台。〔3〕
(二)加强协作,构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
基于上述获取矫正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笔者认为除应尽可能地完善现有信息渠道,如检察机关应坚持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检察相结合,健全社区矫正检察人员与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谈话制度,注重从谈话中发现司法行政机关等在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信息和线索。更为重要的是,依托科技手段,加强与被监督机关的协作配合。我们认为,监督关系与协作关系并存,监督并不排斥合作,要在合作中实现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察制度就是合作的体现,既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查纠了违法情况,也充分显示了合作的合力和双赢。近些年,各地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实现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检察专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联网,极大地提升了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水平和能力。同样,应构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应联合公、法、司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社区矫正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违法信息,预防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单位执法活动的同步动态监督,促进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三)刚柔并济,完善违法纠正机制
鉴于社区矫正检察方式手段缺乏刚性,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应从立法上完善社区矫正的违法纠正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刚性效力。例如有学者认为首先应从名称上将“纠正通知书”改为“纠正决定书”,强化检察监督的强制性。〔4〕还有学者提出应赋予检察监督法律文书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应当包括纠正期限和回复制度。即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监督文书应在限期内整改并予以通报回复的制度。〔5〕对于改变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名称的建议,笔者并不赞同。从法律监督权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是对被监督对象应当如何行为或者不应当如何行为所作的一种提示,是一种督促权而非决定权,因此将“纠正通知书”改为“纠正决定书”违背了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而关于赋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观点,笔者认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立案监督等有类似的规定②,而且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建议强制反馈制度,如福州、厦门等市检察院。〔6〕
事实上,社区矫正违法纠正机制的完善绝非一朝一夕能见效,在法律监督制度设计与监督机制保持目前状况不变的前提下,要突出和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效,当务之急主要是改变以往的工作思路,刚柔并济,强调柔性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要在充分尊重被监督者的基础上,采取协商式的、建议性的监督,以“提醒”的方式引发被监督者的自觉行为。这既符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实际情况,也与检察机关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方式纠正矫正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现实相契合。〔7〕
〔参 考 文 献〕
〔1〕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1,(09).
〔2〕向泽远等.法律监督与刑事诉讼救济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08).
〔3〕王喜平,王潇.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之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4〕朱立恒.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J〕.法学评论,2010,(01).
〔5〕周国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J〕.学海,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