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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精神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我市“着力六个突破,力争四年翻番”经济工作重心,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审计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审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把审计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市审计工作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普法工作环境。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法制意识以及依法决策、依法审计的水平和能力,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切实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2.深入学习宣传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会计法》、《预算法》、《税法》、《公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判断问题的能力;深入学习《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能力。
3.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充分发挥“金审二期工程”视频会商系统的作用,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举办的审计法律法规视频培训班或自主组织相关培训,对全体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开展新颁布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
4.做好法制宣传日宣传工作和普法考试工作。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以《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向全社会宣传审计法律法规,使全社会了解审计,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按照法制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好“六五”普法的学习和考试工作。
5.结合实际,积极运用报章、网站、电视等宣传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和审计工作及其成效进行宣传,以增进全社会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
1.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和修订各项审计业务制度,抓好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督办落实。不断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严格依法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增加审计执法透明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2.积极推进审计执法责任制。合理确定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目标,执法标准,执法 程序,提高审计工作人员依法执审、规范执审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审计管理,建立健全审计管理机制。
1.建立科学的审计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审计、依法管理,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改进和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2.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业务部门本年度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严格审计执法行为,着力对审计执法行为中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自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不断提高我市的审计执法水平。
(四)合理安排审计项目,促进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要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中心,重点安排民生资金审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资金审计等,要将完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机制内容贯穿于各项审计中,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增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的监督,促进提升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此为切入点,提高全市审计工作质量水平。
(五)积极开展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对涉及到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时,要按规定上网公开运行,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水平。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上下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认真学习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责任意识,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高度重视,依法办事,扎实推进全市审计机关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各部门要按照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始终把普法和依法行政作为部门工作的基本准则,根据各自肩负的工作任务,将普法和依法行政贯穿于日常各项工作之中,努力促进审计机关的政治文明建设。
【关键词】虚拟经济 信用制度 信用经济
一、虚拟经济与信用制度的关系
1.信用制度是虚拟经济运行的基础
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以信用制度的发展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的发展创造了虚拟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虚拟经济的运行领域就是资本市场。其实,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结构组成和运行机制原理相同。在资本市场中,市场的主体是资本持有者和资本需求者,交易的对象是资本,那么交易媒介是什么呢?在商品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媒介是货币,而在资本市场上,这个媒介应当是信用。只有有了信用这个媒介,它才能够真正运转起来。
2.虚拟经济在信用扩张中产生和演变,虚拟经济的产生是信用膨胀的结果
商品交易产生了信用关系,当以物易物的交易进化到以实物―货币―实物为主要运行方式的早期商品经济阶段,商品的赊销和货币的借贷行为便逐渐普遍化,信用关系就成了商品交换行为的常见伴生物。货币作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那时货币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通量的价值乘以流通速度于实物的价值是完全相等的。这便是“完全实体经济”。随着经济发展,货币在以货币―实物(服务)―货币为主要运行方式的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过程。货币的信用化表现为自身完全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纸币或票据)取代了自身具有价值的金属货币,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但在金本位制中,不足值金属币和有含金量的信用券以足够黄金储备为担保的,经济运行中的货币流量依旧受到实体经济的严格限制而与实物流量保持一致。在信用参与下,货币具备了支付手段的职能,开始了单方面的转移。信用产生后,无价值货币符号为脱离于实物流量的虚拟经济的扩张提供了可能。
3.信用滞后对虚拟经济发展产生制约
我国当前虚拟资本还不发达,信用制度的滞后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1)信用恶化引发信用过度膨胀,信用的过度膨胀导致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加剧银行企业的困境,甚至使经济衰退。首先由于企业信用低劣,造成银行贷款质量低下,存在大量呆账、坏账,银行大量资金无法按时收回,资金周转速度滞缓,相应加剧资金的需求,诱使银行寻求高利率以获得更高的收益。高利率促使银行扩大信贷,从而放松对信贷质量的审查和可行性研究,贷款抵押品手段也非常软弱,许多贷款以被高估的股票和房地产作抵押,实体经济由于无法承受过高的银行利率而使其正常资金需求受到极大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扩张是产生泡沫经济的重要原因。当泡沫经济迸裂时,又沿着相反的方向互动。当广大民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失去信心,便会发生挤提,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危机。抗风险能力减弱,引发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致使经济衰退。
(2)虚拟经济的重要载体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信用环境不佳的制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最大的薄弱环节是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市场小得微不足道,市政债券市场还是空白。然而,社会的信用环境破坏使债券发行者不能取信于市场的投资者,债券市场更加难以发展壮大。我国的基金产业也因没有完善信用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体系难以成功发展。
(3)信用制度的空白与虚拟经济发展的动荡。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是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因此,没有现代完善的信用制度,虚拟经济的发展更加脆弱。尤其在我国,完善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在没有完善信用制度的保障的条件下,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膨胀,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市场动荡不仅会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作用,严重时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当金融市场积累了大量泡沫时,其动荡会导致对整个经济的灾难性后果,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4.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而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紧密结合。在现代经济中,商业、银行、企业、国家信用的发展为虚拟经济提供了不断增长的货币支持,并为虚拟经济的多倍膨胀提供了可能。纸币、电子货币等作为信用货币,本身就是“虚拟”的;商业信用是生产资本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延期付款形式或预付货款等形式形成的借贷关系。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银行以一定自有资金为信用保证,通过自己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银行网络间非现金划拨结算等基本业务使货币大大虚拟化、扩大化。在纯粹信用货币本位制下,货币发行量更容易为中央银行所控制,成为政策性的外生变量,国家通过货币政策通过实施通货管理来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货币的过量发行更为可能。货币脱离了经济运动中实物流量的限制,甚至突破了国家发行纸币数量。这正是虚拟经济实现虚拟增长的货币制度前提。随着资本市场和信用的高度发展,大量的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短期流动资产如国库券、人寿保单、承兑票据等也被人们接受参与流通,成为更广义的货币。由于整个信用体系的高度发展和相互渗透,货币开始演变为一种代表一定价值、变现力较强的资产,而这种资产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它只是代表可以取得收入流量的权益凭证,日益无形化、虚拟化。货币范围的日益扩大,使这些票证的发行者已参与到货币发行与创造过程中来,此时,银行、国家已丧失了货币数量决定的垄断权。加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将信用资源充分利用。金融衍生品通过保证金资金杠杆将投资多倍放大,信用作为买卖中介的牟取价差者有抵御买卖期间市场风险的能力充分利用。投机交易额的巨大虚拟膨胀使得其所产生的虚拟经济远远超越了实体经济的规模,这就形成了“虚拟经济”,而且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虚拟经济的发展使信用更加扩大,资产价格进一步上升。信用扩大、资产价格上升使实体经济的融资尤其是抵押贷款融资或直接融资更为方便,这将为实体经济尤其是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领域提供较好的资金支持,从而促其发展。虚拟经济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经济中虚拟经济发展使金融市场成为世界经济中最活跃和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个重要领域。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会极大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但若虚拟经济发展规模过大,完全脱离实物经济而极度膨胀的时候,引发泡沫经济,造成经济衰退。
二、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制度
1.营造信用制度的软环境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和监督者,在信用制度的建立中,自然而然要承担起培养国人信用意识、制定法律规则、监督市场行为和培养相关人才的职责,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一是尽早制定、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信用体制构建总体框架。由于当前这方面经验上的欠缺,可以先用条例、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二是加速培养诚信文化。在美国和欧洲,信用体系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诚信作为道德诉求也贯穿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有信用畅通无阻,无信用寸步难行”的信用价值观已经深入每个人的生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有形的制度建设与无形的制度安排不可偏废。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法规、程序等有形制度,而且也要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等无形制度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影响。三是要研究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市场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体系。四是要大力培养相关人才,使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更加科学、规范。
2.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诚信的基础是产权
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当产权不清晰或保护不充分时,人们则可能选择做出利己损人的经济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出现必然导致诚信成本的上升。因此,必须加快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力量应当是市场。要通过构筑多元化产权格局与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培育更广泛的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力量,通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来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从而促进信用建设。
3.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如果把信用体系比做一条链的话,那么信用评级制度就是这条链的最后一环
这最后一环应由谁来建立呢?笔者认为应当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市场去选择。有人曾经建议让政府成为信用评级的主体,笔者认为有以下弊端:(1)政府和市场相比的低效率性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2)政府作为主体容易产生寻租和腐败行为。(3)政府对市场信息有迟钝性和滞后性。信用评级体制并非政府或某位经济学家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或条例,它会随着市场发展状况、消费者消费能力等一系列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可以说,它是在资本市场中由信用需求双方决定的,并非一成不变。可以肯定,美国现今的信用评级制度较20世纪80年代肯定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并非无事可做,它要做的就是为信用评级市场制定进入门槛、行为规范,保障这个新兴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
4.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政府管制功能的延伸,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可以实现官方与民间优势互补。行业协会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和“行业标准”,在维护本行业内各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起到规范、控制和约束行业信用的重要作用。同时,行业自律管理还具有低成本管理、管理专业性强和管理具有时空优势的特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与行业协会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欠发达国家之所以信用缺失,则与行业协会不发达有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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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是国际上侧重研究“产权”与“制度”的经济学分支,其理论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与应用,是当前建设农村法律制度工作中的重要理论参考。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与“制度”理论,并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并针对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给出适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关键词】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
低密度住宅不仅仅是容积率的问题,更多的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让住宅为人服务。目前很多楼盘都打着低密度住宅来进行销售,很多开发商都模糊了低密度住宅的实际含义,本文首先介绍下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一、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低密度住宅从专业上来说,主要是在容积率的问题,是相对于城区容积率较高的高层建筑来说的。目前对于多少容积率被称为是低密度住宅目前尚且没有定论。一般业界内认为,在大型的城市,比如说北京、上海等城市,容积率在1.5以下,限高位18米的建筑,都属于低密度住宅。业界的权威人士指出,低层住宅和郊区住宅不等同于低密度住宅。某些地区的住宅通风条件很差,环境也很差,这样的建筑根本就称不上为低密度住宅。低密度住宅在容积率较低的前提下,还需要做到科学合理,需要考虑环境空间尺度、家庭生活私密性、抗震防火能力及其绿化和美化的要求等等各种因素。
二、低密度住宅的种类及概述
目前低密度住宅主要有三种种类,一种是独院式住宅,一种是并联式住宅,另外的一种是联排式住宅。目前的大体上主要有这三种。以下对这三种住宅进行大体的简单的概述。
(一)独院式住宅
独院式住宅是指一个住宅不与其他的建筑相连,是独立建造的,并且有独立的院子。一般独院式住宅环境都是比较好,绿化比较好,噪音污染比较少。在朝向和通风上也比其他形式的住宅都要好很多。独院式住宅一般在国外使用的较多,尤其是国外的郊区,大部分都是独院式住宅。在我国,独院式住宅的使用相对来说较少,除非是一些供给特定对象使用的住宅。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对于这一类房屋建造的较少,这也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二)并联式住宅
并联式住宅是指两户在住宅平面上并联组合,两户形成了一个建筑,对于每一户而言,都有三个面朝外。并联式住宅目前在中国的一些新开发的乡镇上使用较多。另外在别墅中,并联式住宅使用的也较多。并联式住宅一般都有独立小院,这样的住宅具有非常强的居住氛围,很多购房者比较青睐此种住宅。并联式住宅相比起独院式住宅虽然干扰性稍微多一些,但是相比起其他的住宅模式,干扰性和环境都是非常理想的。
(三)联排式住宅
联排式住宅是指多户居民拼连在一起,在总体上形成一个建筑。这样的住宅通常是南北通透的,每户基本上都有朝阳的面也有朝北的面,这样的住宅的优点是可以很好的节省用地和基础服务设施。一般联排式住宅一层是可以存在小院的,而从二层开始,是没有小院的。联排式住宅通风也还可以,环境相比起高层住宅也是不错的。
三、低密度住宅每一类的六分法设计布局
国内低密度住宅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一般表现为面宽较窄,进深相对较长。开发商为了实现在有限的基地内容纳更多的住户而产生的这种低密度住宅的中国特色的设计布局。由于我国跨的纬度比较大,气候也不尽相同,在房屋的朝向和采光等等各种要求上都不一样,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也是不同的。所以以下的六分法的设计布局主要是从中国华东地区的地域特点来进行分析。
(一)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独院式住宅四面都是空置的,这样的住宅平面组合较为灵活。从住宅的内部来说,内部具有很好的通风和采光。独院式住宅的六分法一般是按照一个顺序平均划分成六个区域。一般是前面有两个区域,我们设置为A和B区域,其中A在东面,B在西面。中间两个区域,我们划分为C和D区域,C在东面,D在西面,最后的位置划分为E和F区域,E在东面,F在西面。划分好了之后,需要对每个区域进行综合优势的分析。A区域,朝向为南面,优势为自然采光度高,通风度高,所以A区在设计布局上可以布置客厅或者是整个住宅的主卧。B区域的朝向也是南面,但是因为是朝西的,所以在夏天西晒会比较严重,这个区域虽然也可以布置成为客厅或者是卧室,但是最好在花园中种植高大落叶乔木的方式来避免夏季西晒的问题。C区域是朝向东面,自然采光、通风也都不错。所以在C区域可以布置成餐厅或者是书房或者是次卧都是不错的选择。D区域也是朝西的方式,西晒也是比较严重的,但是从采光上来说比较不错,在设计布置上可以布置成洗手间或者是储藏室之类的。E区域也是朝向东面的,而且还朝向背面,所以这个区域冬天会较冷,而且这个区域在整个布局是处于最后,这样的位置一般可以布置成卫生间或者是工人房间等等。F区域主要是朝向西面和背面,夏季有西晒,这个区域可以布置成车库,或者是卫生间之类。
(二)并联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并联式住宅一般是由两户组成的。一般分成A和B户。我们就A户进行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分析。A户主要是西面的这一户。朝向主要有南面、西面和北面。六分法的话,会分成东面三个区,分别依次为A、B、C区域,西面也是三个区,分别依次为D、E、F三个区域。在并排式的住宅中,两户一户是在西面一户是在东面,东面区域的住宅要明显优于西面区域的住宅。虽然两个户型都朝向南面,但是西面的在夏季会有明显的西晒,所以在总的评分上会稍微落后一些。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也会优先考虑东面的房屋。而且在并联式的住宅中,每个户型都会有一个区域是四面都不透光的,这个区域一般开发商在建筑时候会将此区域作为电梯或者是楼梯,或者在用户家里,会当做储藏室来用。A区域、D区域朝向南,通风和采光都不错,一般这个区域都会被当做客厅或者是主卧。其他的几个区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的朝向基本上类似于独院式住宅的设计布局,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次卧和卫生间。一般朝向北面的都会被设计成为餐厅或者是厨房。
(三)联排式住宅的设计布局
联排式的住宅一般都是比较长,大部分都是横向的联排式,便于采光。联排式住宅一般在两头的住宅采光和通风比较不错,尤其是东边的户型,一般是首选的户型,也是开发商售价最高的户型。在中间的这一户,采光通风都会较差。我们就中间的这户进行六分法并简单说一下中间户型的设计布局。
中间的户型有两面都是没有采光的,只有南面和背面可以采光通风。在房屋结构上是比较差的。一般这样的户型朝向南面的都被用作起居室或者是主卧。其他的不采光的两面会被用作储藏室或者是卫生间,朝向北的这面会被用作次卧、或者是厨房餐厅。但是联排式住宅也是有自己的好处,相比起高层的住宅来说,联排式住宅的通透性很好,南北通透,也有一面朝南采光。在低密度住宅中,联排式住宅的数量是最大的,需求量也是最大的。
四、结语
低密度住宅的六分法的布局设计,在平面布局上为设计师提供了非常好的帮助。低密度住宅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而且在采光、通风、朝向等等因素上都是比较不错的。六分法的布局对于高层建筑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联排式住宅的六分法布局设计对于高层住宅的参考意义是最大的。某些高层住宅实际上也是联排式住宅的高层上的发展。本文对于六分法的阐述,希望能给广大的设计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海荣,刘新民. 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设计布局研究[J]. 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12).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 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 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
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完善;风险控制
近年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在为中小企业增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着多家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案件的爆发,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突破瓶颈?笔者希望通过下文的分析与阐述,主要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寻求出根除症结的良方。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制度现状及问题
1.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及风险
1.1.1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决策整个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从业人员的素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其直接影响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实际执行,这也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实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仅要求一般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融资担保业务从业经验,熟悉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难以满足风险管理具体运作实务中对会计、审计业务、金融、法律等知识的复合要求。
1.1.2再担保公司的利益保护和功能实现问题
再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可以说是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进步。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功能划分为四项基本功能:“增信、分险、规范、引领”。再担保公司的前两项功能非常容易实现,因为这些对于任何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担保公司的风险在于,再担保双方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非常容易诱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地防范国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诸多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端。同时,针对行业特征建立风险预防、处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积极防范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对于再担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过适度的补偿来为担保机构分散风险,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进担保机构的自我约束完善,还要避免单纯地成为担保机构转移风险的对象,就必须设定科学的再担保准入条件并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和授信评审。
而“规范、引领”的功能实现,则有赖于再担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担保公司绝对是后起之秀,论起资格辈分就远远落在了众多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义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问题
1.2.1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监管缺位
在京设立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8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满足本市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京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给北京市辖区以外的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金总额的60%。剩余资本金应满足本市相关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形式、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拨付资金做出了限制,但对于资本金来源未作出应有的规范,如,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如此,便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日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
1.2.2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信息透明度
《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信管理部门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此规定显然旨在弥补银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与银行业相比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极为混乱和朦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未确定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即缺少可以进行横向、纵向比对的指标;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无论是同业间还是银担之间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业的风险,降低银行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但按照什么规定,以什么样的频率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却没有进一步阐明。
2 改进措施
2.1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经营
2.1.1加强资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拨备
如前文所述,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曾经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硬伤,阻碍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强化资本、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给予充足拨备,即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在其业务发展中的约束功能和调节作用。要做到上述三点,首先,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进行过多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更不能涉足高风险行业,而应该通过不断发展主营业务增加收益。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其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其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发展规模要有所控制,设定合理的放大倍数。当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通过扩充资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数来保障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最后,在财务制度建设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三种准备金。做到上述三点,融资性担保公司既能健康扩大规模,又能保证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进而加强其风险抵御能力。
2.1.2促进再担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实现
在当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极不平衡,融资性担保公司良莠不齐的状态下,其实非常需要再担保公司切实发挥“规范、引领”的功能。笔者认为,再担保公司要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引领,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与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有着“荣辱与共”的关系。再担保公司首先需要从对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规范做起,进而帮助其恢复应有的市场份额,驱散融资性担保行业“国进民退”的阴霾。只有这样,随着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地位的恢复,再担保公司的地位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即为其实现对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引领”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只有当再担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回归到适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才可能在再担保公司的规范和引领下健康发展。
2.2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2.2.1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暂行办法》第七条确立了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这对于长期监管缺位的融资性担保行业无疑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笔者认为,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同样重要。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直接监管的补充与延伸,自律组织在监督和保护行业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从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层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约束,故而作用空间更广阔、更能发挥效力。
2.2.2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确定;一般从业人员除参照上述规定外,还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确定具体的任职资格,尤其是风险控制部的从业人员,更要具备风险控制所必需的业务素质。这样的人才是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继续教育制度培养和筛选出来的,类似的制度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
从人员准入开始把关,不仅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识别、处置风险能力的加强,更是监管前置的体现。从根源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远远要胜于风险发生后的补救。
3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建设,使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令融资性担保行业平衡发展;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使中小企业的成长迎来明媚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党亚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机理分析,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2月,第26卷第4期;
关键词:智能化 建筑设计
中图分类号:B845.63文章标识码:A
1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由于该建筑的特殊性,因此一般灯光营造的环境和单调的灯光效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需能体现该建筑的高品位及自身形象。同时要求无论什么时候工作人员进入建筑内,都应该感觉到灯光效果带来的舒适和庄重的环境。通常公共建筑具有以下特点:照明灯具除了开关控制外,还要求具备大量的调光设备;控制的区域相对集中,多是建筑的功用部位(如大厅、餐厅、大小会议室等);要求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简单;照明光源多以热辐射、LED光源为主,兼有少量的气体放电光源。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正是一个集多种照明控制方式、现代化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于一身的控制系统。其目标是更能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它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为建筑照明提供多种的艺术效果,而且使灯具控制和维护变得更为简单。如采用分布智能照明控制,由调光模块、场景切换控制面板、液晶显示触摸屏、智能探头、编程插口、时钟管理等部件组成,将以上各种基本独立控制功能的模块用一根五类四对屏蔽数据通信总线将它们连接起来组成一个照明控制网络。这种系统具有可靠性高、安装布线容易、可扩充、面板可编程等优点。
1.1 大厅:考虑到这是工作人员进入此建筑的必经之路,因此其灯具的选用和灯光的布置不只为了大堂照明的需要,更是考虑到照明的气氛及照明与建筑装潢的协调。所以作为一个公共建筑的大堂应该最大限度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端庄的光环境。整个大堂的灯光由控制系统自动管理,系统根据大堂运行时间自动调整灯光效果。同时建筑内工作人员可在现场进行手动编辑,非常方便的设定或修改。
1.2 会议室:这是该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各照明回路进行调光控制,达到在进行不同的会议时都能有适合的灯光效果。还可以和投影仪设备相连,当需要播放投影时,其灯光能自动缓慢的调暗,关掉投影以后,灯光又会自动柔和的调亮到合适的效果。
1.3 餐厅:厅中通过可调光控制器,预设了多种灯光场景,用来适应不同场合的灯光效果需要。工作人员通过可编程控制面板,调用所需的某一灯光场景。使用餐人员舒适的用餐。
1.4 客房:首先设置接电控制箱。工作人员进入客房后插卡取电,房内廊灯(门厅灯)自动点亮,卧室床头壁灯由灭逐渐变亮到30%亮度,所有空调风机有墙上三速开关直接控制,此后客房灯光才可以通过其就近墙上开关进行操作。客人拔卡离开房间后,延时10S,系统关闭所有受控设备(包括全部室内、卫生间照明、电视、床头台灯等),但不影响计算机、传真机、卫生间剃须插座的电源。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该公共建筑为为一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在一楼设置消防控制室,设置有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柜、消防事故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及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在消防泵房、变电所、冷冻机房等值班机房设置固定式消防通信分机,在各层每段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栓按钮和消防电话插孔。
系统采用总线制方式,依消防规范在建筑内各层的不同位置安装了感烟(温)探测器,在客房内设置的智能感烟探测器,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了以人为本的原则。[1]选择了在火警时,声、光同时显示的探测器,在厨房的灶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在走道、大厅、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内设置广播扬声器,每个扬声器的功率大于3W,平时利用消防广播作为播放重要通知和背景音乐,在火灾状态下,由消防控制室强切作为事故广播。
3 综合布线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作为智能系统集成的基础,在规划上必须考虑全局,整体规划。新建的系统既要满足目前的需要,又要具备可扩展、可升级的能力。在构建此建筑综合布线时,必须考虑将来的发展,在系统关键的设备配置中留有适当的余量。
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应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业务信息传输的要求。综合布线系统是信息通信网络的基础传输通道,应满足本工程近期的实际使用和中远期发展的需要。综合布线系统应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该项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六类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星型结构进行设计;系统分为工作区子系统、水平子系统、管理间子系统、垂直主干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
3.1 工作区子系统:工作区信息点分为数据点,光纤至桌面点。数据点、语音点全部采用六类非屏蔽模块。各不同模块、插座采用不同颜色、标记区分;
3.2 水平子系统:水平线缆采用六类非屏蔽线缆;
3.4 垂直主干子系统:机房至各管理区数据主干采用一根室内六芯多模光纤+1根六类线;至管理区语音主干采用3类大对数电缆;
4.5 设备间子系统:设备间设于三层管井。
4 安全防范系统
由于此公共建筑的特殊性,本项目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越系统,呼叫系统、门禁系统(含智能一卡通系统),各个子系统既可独立运行,又可统一协调管理,形成一个多功能、全方位、立体化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从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功能强大的技术防范体系。以满足现代化建筑对安全防范的所有要求,配合保安人员的管理,可实现人防与技防的统一与协调。该安全防范系统各个子项的高度集成是此项目主要特点。
4.1 视频监控系统
4.1.1 摄像机选择与布置:[2]枪式摄像机全部选用日夜型宽动态彩色摄像机,彩色模式下水平分辨率480线,镜头根据监视的范围选择不同焦距的镜头;主要布置于一层谈话区通道(加配拾音器,实现音视频同步录像)、半球摄像机全部采用彩色半球摄像机,水平分辨率480线,镜头为内置,布置屋顶、大厅入口等处。利于大范围巡视或突出重点监视目标;
4.1.2 显示系统:监控室电视墙由8台42寸液晶电视组成,指挥中心电视墙由12台25寸逐行监视器和1台100寸背投幕组成,用于轮巡显示各监视画面以及固定显示部分重点监控画面;
4.1.3 主控系统:系统主机采用全矩阵系统,所有视频信号可手动及自动编程切换,实现自动程序控制。操作台上配置一台电脑用于查询、回放监控录像资料。可根据需要在主管领导办公室安装分控。
4.1.4 录像系统:采用数字录像技术,共配置16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6台、4路嵌入式硬盘录像机1台。保证回放的图像质量达到5级损伤制;
4.2 周边防越系统
4.2.1 前端设备:前端设备由红外线探测器组成,主要用于防止非法人员的侵入;
4.2.2 中心控制设备:报警主机选用总线制传输的多防区报警控制主机,控制主机的防区采用扩充式防区设计;
4.3 呼叫系统
该系统专用于谈话室,实现谈话室与监控室或警卫室的半双工通话;监控中心可单方面提醒置留室内人员注意事项。
5 多功能会议系统
本系统主要针对大会议室:系统主要功能如下所示:
5.1 会议室的扩音功能,保证整个会场内有足够的声压级、足够的语音清晰度、尽量小的声场不均匀度、无啸叫现象;
5.2 会议时的多媒体显示功能,通过大屏幕投影系统将各类数据、表格等多媒体信息表现给与会者;
根据以上的功能要求,这里需要建设如下三个子系统:
5.5.1 音频扩声系统:满足《厅堂扩声系统特性指标》一级语言扩声要求;采用主扩+辅助扩声的方式;周边采用8进20出数字媒体矩阵,该矩阵编程方便,可以为本会议室量身编程,提供两种模式的音频处理方案(会议扩声、演艺扩声),调音师可根据会议要求,方便地进行选择;功放功率配置按1:15。
5.5.2 数字会议系统:采用手拉手会议话筒,主席机和代表机均具有发言、听发言、及请求发言的功能,但主席机拥有话筒优先按钮,按下按钮时可以长期或暂时关闭所有正在使用中的代表机。一共采用5只数字会议话筒。
5.5.3 视频系统:由于需要满足与上级部门远程视频要求且预留向下延伸功能,因此这里在会场的主席台前、侧、后各布置一个快球;加配硬盘录像机,一方面能对本会场的会议进行录制,另一方面能录制整个电视电话会议进程;在投影显示上,考虑到本会场的建筑面积,采用一块120寸投影幕+5200ASNI投影机,保证图像清晰明亮。
6 智能一卡通系统
智能一卡通系统的目标是为了建立一套支持现代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管理信息体统。所以其一卡通系统必须运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及非接触式IC卡技术,并建立在大楼局域网之上,才能为大楼各项管理功能提供现代化手段,提高大楼的管理质量和水平。
7 结束语
几年来,由于工作需要,本人作为建设方工程管理代表,圆满完成了多个地块建设的设备安装建设管理工作任务,深深感到作为业主,必须在开发前期做好智能化系统规划,只有规划科学合理了,智能化大厦系统功能实现起来都比较合理、实用,并且可以节约一定的资金投入。另外,如若没有规划或规划得不太合理的智能化大厦在建设中,感到有些分系统或子系统不是配置不合理,就是与整体不协调,资金投入也大,总感到是为了做工程而工程,而不是在建造“智能化大楼”这个人们想象中先进的建筑。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土地产权;规划;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70-03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此背景下,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199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在我国虽然只开展了不到10年时间,但已展示出巨大的综合效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原则,缺少具体的法律制度,因而影响了土地整理的法制化运作。当前,我国土地整理法律建设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问题。土地产权问题是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土地产权变化是土地整理过程中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涉及到田块重整、村庄合并等诸多权属重划。集体所有权按其本来含义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和程序,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找到体现所有权的载体。另一方面,土地分包到户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二者之间隶属界限不清,各种权利的内核及主体缺乏法律规范,无法体现市场法则。要么集体动辄以土地所有者名义侵犯农民权益;要么是农民把土地视为己有,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利益得不到相应保障。
实践表明,产权制度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土地高效利用乃至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对我们当前所进行的土地整理,亦形成了其发展的“瓶颈”。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土地高效、集约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我国农户承包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好坏、远近搭配,结果造成耕地过于零散,农民经营过于分散。据典型调查,目前我国每个农户平均经营8.35亩耕地,平均分成9.7块。这种狭小的土地经营规模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农业机械化无法应用,同时,也使得农事活动的“外部效应”变得更为突出和明显,亦即一户的农事活动很容易给另一户的农业生产带来有利或不利影响,阻碍了土地整理目标的实现。
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权力化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片面地强调土地整理的义务性,难免会出现以行政权替代土地所有权、强行开展土地整理、漠视农民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后果。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机制是封闭的,所以还必须通过授权性规范的激励机制,建立土地整理的利益驱动机制,以有效促进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整理中的产权问题可以注重从以下几点人手:一是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现状,依法确认不同地块的所有权主体,加快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为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发挥村民管理本村事务的民利。参加地块调整的村或村民小组的代表应当真正代表集体意志,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应当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三是按照“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权利与义务应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农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建议国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法,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予物权的确认。在农地使用权获得法律上的物权地位以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可以存在,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承包者之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土地整理规划不科学问题。高质量的规划设计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依据。包括土地整理在内的土地利用关系由土地规划法加以协调和指引,早已成为国际通例。按规划法的职能,一方面,土地规划法对土地整理的发展作出预测引导,引导土地利用人的行为进而提高其参与主动性;另一方面,按规划法的强制效力,土地整理要服从规划的要求,要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土地整理所及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国土资源部在2000年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2003年颁布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土地整理规划作为总体利用规划的专项内容。然而,从各地土地整理的现状来看,土地整理规划往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脱节。具体表现在:许多土地整理规划没有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对于整理区域是口头确定或图纸上随意划定,单纯从其潜力为出发点,不顾其经济可行性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都拟定了林地、牧草地、水域改良的指标,但土地整理很少涉及林地、牧草地、水域等;县、乡两级的土地整理实施规划较为粗糙,有关部门欠缺相关的监督制度,致使规划难以实施或缺乏操作性,与其整理目标相违背。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土地规划没有被上升为法律,仅仅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进行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同时,土地规划包容在《土地管理法》中而没有单独立法,其优先效力无从谈起。二是规划的法律调控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然而,实践中违反规划、突破规划和随意修改规划的问题频繁出现。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管理失控,同时也与土地规划本身缺乏科学性有关。特别是作为土地规划基础的乡(镇)级土地规划有待完善。三是规划的产生缺乏民主性。我国《土地管理法》通过行政部门的规划权限将规划制定限制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行为。在国外,公众参与、咨询与听证制度等公开、民主的规划决策程序早已成为国际惯例。作为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土地整理规划,不仅涉及各种自然和社会等物质因素,而且涉及到各种不同专项规范部门间的协调和公众对规划的认同,因此,它的产生过程应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程序。
完善土地整理规划的措施有:提升规划法的法律地位,加快规划立法;建立规划制定的民主、公开程序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招投标选择信誉好、业务水平高的规划设计机构进行规划设计;选择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小组,引入专家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方案论证水平。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等课题研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江苏省大部分地方编制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先后进行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标准》等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指导了全省土地整理工作的实践。
第三,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协调问题。目前我国土地整理整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最主要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即使谈到生态环境保护大多也只是在田间道路两旁人工营造防护林,土地整理的生态绩效评价缺乏一套完整可行的评价体系,由此导致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存在诸多矛盾。任何违反生态规律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行动,最终都将受到它的惩罚。20世纪50年代的结果,即是一次严重的教训,这是土地整理所必须认真对待的。与之相对照的是,一些国家在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方面取得的成绩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德国的乡村,风景如画,这得益于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土地整理制度。德国的土地整理主要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土地整理法》。依据这部法规,土地整理不仅着眼于有效整合零碎、不规则地块,同时也考虑到景观生态的要求。
我国土地整理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因:一是现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着眼于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的质量、改善生产条件以及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对于土地整理的生态保护这一要求考虑甚少。二是我们国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学科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将土地整理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进行研究的很少,特别是缺少对土地生态系统进行定量评价模型的研究。三是在法律体系上,有关生态保护与土地整理在制度设计和规范上无法相互衔接。《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但这种粗线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则指引。《土地管理法》虽然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但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生态保护要求并未在具体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和强化。例如,生态环境指标没有纳入土地整理规范之中;土地整理过程没有依法介入生态环境相容性评价;对土地整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相应的恢复和经济补偿责任;没有提供社会公众从生态环境的公法角度监督土地整理行为的制度机制。
要解决土地整理中的生态问题,必须要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作保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来引导土地整理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这一战略和模式由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提交联合国大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著名报告中首先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着土地整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完善,如强化生态指标在土地整理规划中的法律效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确立经济责任制度等。
加强医院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现阶段医院需重点建设的一项工程。医院会计控制制度与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实际工作效率,以及医院的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之所以建立会计内部控制主要是单位为了将会计信息效率进一步提高,确保自身的资产具有安全完整性,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贯彻落实等而制定的权责明确、有效控制、动态改进的一个管理全过程。财政部门对1998年11月与卫生部门共同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整体修改,2010年12月31日制定了新的《医院会计制度》,这项新的制度于2011年的1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行,使得医院会计核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其在不同程度上也使得医院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越来越完善,促进了其的良好发展,大大降低了传统的人为管理工作量。笔者首先对旧医院的会计制度核算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与缺陷进行了论述,着重阐述了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怎样才能促进内部控制建设更加的健全完善与持续良好的发展。
一、旧医院会计制度核算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科研项目拨款管理存在的缺陷
旧医院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科研项目的实际拨款,使得各个医院在账务处理上都存在着不同,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有的医院在收到用于科研项目拨款专用资金时,对其明细科目进行了单独核算,这样一来,导致了医院资产负债表中的净值产数额大幅度的上升。
其次,有的医院在收到科研项目拨款之后,根据相关明细要求将其转入到其他的应付款科目之中,致使制定的资产负债表存在着很大的虚假性,无故的提升了资产负债率,从而导致财务分析指标不具准确性,那么这样,决策者就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医院的发展进行良好的调整与控制。
另外,还有的医院在收到科研项目拨款之后,将其归纳到其他科研项目中进行核算,这样将直接的对医院当期的损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实际收入和结余与账簿上记录的完全不符。
由于财政部门拨款给科研项目的费用在管理上比较混乱,经常无法核实科研项目实际使用费用数额,与其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失去了实效性,难以将医院的科研水平充分的提高。
(二)医院药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存在的问题
根据旧医院会计制度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院药品的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五以内,医院药品在核算过程中应按照零售价进行计算,药品的实际购买价格与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价为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另外,医院自行研制出的药品也应按照成本价格与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为药品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医院自行研制的药品所形成的差价数额通常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销售过程中,不同程度上降低药品之间进价与售价以及增加药品价格支出费用,每个月度进行核对时,药品的进价与售价的差额数通常要大于百分之十五,为了能与制度相一致,那么,就需要在会计核算中采取灵活的手段将这一比率进行充分的调整与有效的控制,其通常都会在每月的药品销售凭证处理阶段采取调整,将进价与售价差额的借方金额进一步提高,以此降低医院当期的药品支出费用,这样一来,药品的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率就会降低。这就是旧制度下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处,根本没有真正的将药品进价与售价差额以及药品的费用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导致财务报表中关于药品的收入与支出等数据失去了真实性。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的核算在会计内部控制中具有的优势
(一)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拨款的管理力度
医院是一项以医、教、研为一体的综合体,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类的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力度,因此,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添了关于医院科研项目收入与支出、教学项目收入与支出的明细科目,以此进行充分的核算,其完全脱离了由财政部门拨款核算的方法,将医、教、研这三种不同的类型进行了分类核算,可以看出,在新的会计制度中对该项收支情况越来越重视,这样就会使得各个医院的内部控制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并且还通过新制定的“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科目创新了会计核算,从而大大提高了新医院会计制度在内部控制中具有的关键性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以此消除进价与售价的差额率
新医院会计制度根据现阶段的医院卫生体制改革,果断将药品进价与售价差额这一项科目弃之,明确规定药品的实际入账价值与销售金额之间应保持一致,在会计核算的角度上如实的反映药品的成本费用,严厉禁止自行研制的药品出现非正常的利润现象。这一制度的实施,从而有效的对药品的购入、自行研制药品、销售的全过程进行了良好的监督与控制,客观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另外,通过执行新医院会计制度,医院的各项财务报表也能够将药品的实际价值与销售费用支出情况充分的反映出来,而医务人员与药工人员的劳动价值主要在新增加的“药事服务费”科目的基础上进行核算,有效的解决了传统会计核算的不合理调整,从而使得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形成了良好的结合。
(三)利用计提医疗风险基金,降低医疗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力度
新医院会计制度明确的规定:医疗风险基金主要指的是从医疗费用支出中计算与提取,用作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和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费用。医院总共计算与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能超出医院该年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
新医院会计制度从科目设置的角度上有效的处理了核算过程中在两个费用支出中选择的难题,也就是说,在专用基金下制定“医疗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以此对其进行单独计算;在计算与提取过程中,增加“医疗业务成本”降低“专用基金——医疗风险基金”发生赔偿时抵消“医疗风险基金”并降低银行存款。这样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与稳健性原则完全一致,不仅减少了风险的发生,同时也降低了由风险而造成的严重损害程度,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也使得医院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较以往更加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