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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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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

第1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执法;改革

Abstract: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our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I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law, it should be a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and to promote theoretical system from a mandatory subject of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to the core of the mo

1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4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指一种在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公民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与传统管制型政府体现了截然不同的行政理念、行政哲学、行政体制。其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1.1 治理格局方面

传统管制型政府体现的是人治格局,行政主体总是依据主观想当然地解决和处理问题,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身意志,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而现代服务型政府首先是崇尚法治的政府,不但要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通过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民权利。

1.2 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

传统管制型政府的行政主体大多具有“官重民轻、官显民微、官尊民卑”的心态,国家行政权力实际上演变成一种控制社会的权力,政府的行政权力涉及领域较广,深入层面较深。而现代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权利为根本,行政机构是为人民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机构,不可逆转地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公民本位回归。

1.3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方面

与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相适应,传统管制型政府以国家公权力为本,政府行政机关管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而公民权利却相对被压缩甚至没有。相反,现代服务型政府坚持以公民权利为根本,强调以人为本,政府只是为公民提供服务的机构。因此,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切实保护和充分实现公民权利进行的。

2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是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重点在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体制结构、理顺内外部关系、提高工作能效,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监管市场、调节经济、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第一位,尽最大的努力为公民提供最优质、方便、高效、快捷的公共服务。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几点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思路:

2.1 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此乃建设服务型政府之关键。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深化机构改革,从而使政府组织机构朝着科学、高效、合理的方向发展。

2.2 重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要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录用制度,从根本上净化公务员队伍;对已经录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从业务上不断培养公务员各方面能力。

2.3 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错位”、“缺位”“越位”问题。政府要做到只做自己该做的,不去“错位”“缺位”做不该做的或不做该做的,只管自己该管的,不去“越位”管不该管的,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

2.4 推广“阳光”政务,实现“一站式”办公

为了更加方便公民,提高服务效率,行政办公的方式也应该信息化,运用更先进的办公系统。已经改革的行政审批制度证明,建立行政审批大厅是对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和扬弃,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目标的重要途径,在形式上改变了行政执法的原有格局。

2.5 进行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加快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

3 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3.1 转变行政执法理念

历史上的中国是行政权力最大化、行政权力可以支配一切的社会状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本位思想和特权意识根深蒂固。在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处罚过程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做法已经成为正常程序。所以,我们要想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依法治国,就要通过市场的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伟大工程,要完全改变和彻底去除行政法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进而转变并牢固树立服务于民的全新观念。为此,各行政执法机构就要进行长期、艰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而且,要进一步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不但从领导方面,更要从制度方面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督促、监察甚至制裁的力度。利用可依据的制度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种种特权行为,也同样利用制度规范和制裁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才能有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

3.2 改革行政执法体系

根据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要求,笔者认为行政法执法体系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两个基本思路:

首先,继续深化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实现两个分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推动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到目前为止,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机构臃肿不堪、职责混乱不清、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还是相当严重;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执法体制中同时还存在着政策制定职能同监督处罚职能不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不分等严重制度缺陷。想要完全改变这种现状必须继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并明确政府部门之间、内部上下级之间、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切实实现两个分开,即分开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第2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1 转变执法理念,在全员中倡导“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的服务思想

随着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往的硬性执法、机械执法、以罚代管、以法说法等传统观念和做法,已完全不能适应“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宗旨,为创新卫生监督新的模式,全面实现从“管制型”、“管理型”到“服务型”的卫生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我们在全员中倡导了“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的服务思想,通过“说理”与“指导”两个重要手段,在卫生监督全过程开展“执法中说理、说理中指导、指导中服务、服务中监督”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卫生监督执法效能,进一步营造更加宽松、有序、和谐的卫生监督执法软环境。通过开展“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活动,一是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监督员服务水平与执法能力,在日常工作中,以服务和指导为主,使服务重于监督,指导先于执法。二是不断提高行政相对人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满意度,消除卫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努力实现“三个认可”,即政府认可、群众认可、行政相对人认可;三是通过“说理”与“指导”,让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认识与理解,能主动支持配合卫生监督工作,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从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效果以及工作质量。

2 创新监督方法,在工作中探索“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的服务模式

在创新卫生监督工作服务模式中,我们从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卫生监督执法类别、对象、内容以及工作要求,有效运用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服务市场、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等各个专业,在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处罚各阶段,开展说理、指导、服务、监督相融合的活动。

2.1 在卫生行政许可阶段,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时,首先明确告知许可注意事项、许可工作程序、许可途径等;二是细心指导其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认真审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三是在现场审核中,从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现场实际情况出发,依据相应的法规标准,通过“说理”的形式出具必要的卫生监督文书,提出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整改措施,让申请人充分了解申请事项存在的问题、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后达到的效果。

2.2 在日常监督管理阶段,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时,运用“说理”的方法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文书,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并现场指导整改;存在问题涉及日常卫生管理环节的,向其介绍同行业管理成功的经验,协助制订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帮助提高管理的水平。同时,还应结合行业特点、监管关键环节等,以卫生知识培训、现场交流、卫生监督信息、发放卫生知识宣传手册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活动,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效预防各类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对整改有困难,问题又较严重的单位,采用约谈形式,指导督促整改。 转贴于 2.3 在卫生行政处罚阶段。卫生监督执法不但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更要让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发生原因、产生的后果等,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充分运用约谈、告诫、指导等说理式文书,对行政相对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等有关知识内容的说理,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成因、影响后果以及处罚的目的、意义,并从现场实际情况出发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指导其改正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行为、管理方法、布局设置等,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控制危害影响。

3 深入开展活动,在社会上树立“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的服务品牌

3.1 2011 年开展的“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活动紧紧围绕了“卫生行政执法服务年”这个主题,我们编印了“便民惠民新十条”和“卫生行政执法服务指导手册”,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卫生监督执法中认真贯彻落实约谈告诫制度,在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服务市场、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等各个专业,在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处罚各阶段,广泛开展了说理、指导、服务、监督相融合的活动,受到了广大的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的好评。

3.2 在开展“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活动中,许可受理科和卫生行政服务窗口进行了许可服务的流程创新,更方便了行政相对人。现场科室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做到跑得勤、说得多、多指导、多服务,有的办个新证要去跑四、五次,但大家也没怨言。通过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在公共场所、放射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等专业上,创建了“说理指导式卫生执法”示范模式;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创建了“说理指导式卫生行政许可服务”的窗口。

第3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行政管理置于法律的调整与支配下,切实保证行政活动能够依照法律进行,从而使行政行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行政法制化主要体现在法制意识的培养、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等方面。法制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观念,是和人权保护的坚实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的法制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因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维护政府形象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各种权益。依法行政不仅是一种政治理念,更是一种政治道德和社会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落实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1、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滞后当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律化、规范化,许多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仍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了很大的质疑。这些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由于执法体制不畅、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带来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等许多执法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涉及的监管部门有十几个,结果是大家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这种重复执法不仅带来了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集中体现在城市管理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与执法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行政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管理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缺少长效管理机制,执法部门热衷于专项执法、运动式执法,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少整体考虑和长远规划,缺少长效管理机制,以致于群众满意度低、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几点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内容,法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更体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养等方面。因此,推进依法行政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实中许多执法者将法律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执法手段简单粗暴,在民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应树立服务意识、理性执法意识,将执法作为增进民众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手段。执法观念决定着行政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因此,执法者应树立行政服务、民主参与、平等互动的执法理念,自觉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提高执法的能动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4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第5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XX依法治市工作正在实践的“跨越式”发展

1·指导思想由“单一型”向“系统化”的跨越

突破仅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基本环节思考工作的单一思路,从坚持本质着眼,在执政为民、创建服务型政府上明确方向,完善“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建设指导原则

2·工作要求由“抽象型”向“具体化”的跨越

突破仅就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法律普及、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一般性要求,从城市特点出发,在“安全、诚信、秩序”三方面明确目标,完善城市法治工作的整体评价标准体系

3·运作方式由“活动型”向“理性化”的跨越

突破仅举办各种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活动为基本载体的运作方式,从总揽全局角度,在加强依法治市的实际运作方面明确范围,完善“坚持党的领导,完善社会条件,把握基本环节”的具体措施

4·执法行为由“权力型”向“责任化”的跨越

突破仅强调创造执法环境、有利严格执法、维护执法权威的偏面观念,从纠正失范入手,在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上明确责任,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执法机制

5·指导手段由“传统型”向“现代化”的跨越

突破仅满足于开会发动、抓点试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传统方法,从科技运用创新,在现代网络媒体建设和使用方面明确抓手,完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的工作手段

二、关于2003年工作打算

(一)整体工作思路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要求,以在全省率先建立文明法治城市为着眼点,按照“安全、诚信、有序”的评价标准,制订实施《XX市2001—2005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市法治化的进程。

(二)重点工作安排

1·在党政机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中大力推行意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提高其政治、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工作能力。

2·大力推进城市社区依法治理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能力。

3·大力推进企业依法治理,熟悉、掌握和运用包括世贸组织规则在内的世界经济通行规则,提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4·组织关于建立本市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预警机制的实务性研究,提高相关行业和企业参与解决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有关贸易争端的应对能力。

5·完成《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评审,增强理性指导依法治市运作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治市日常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能力。版权所有

(三)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1·在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确立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着重抓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解决“执法扰民”的问题;司法工作着重抓好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的改善,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

2·召开城市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研讨会,推广白下区撤销街道办事处、构建新型城市管理模式的社区试点和鼓楼、玄武创建文明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经验;在江宁区召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会议,推进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的全面展开。

3·推广秦淮区建立和实行“企业法治建设联席会”制度的经验;推广玄武区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的经验;在市供电公司开展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为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第6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一、查摆的主要问题

我们本着开门征求意见、开门欢迎监督、开门接受评议的态度和决心,认真对照"十查十看"的要求,开辟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共发放问卷调查表60份,走访市场主体70家,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6条,查摆剖析单位存在问题3条、个人问题2条。经整理归纳、查摆剖析,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个人对上级工作部署落实不积极、不坚决、打折扣;办事拖拉、拖延不办及延误办理;有的存在简单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空对空不落实的问题;有的存在着午餐陪客饮酒,少数执法人员不注重执法形象,存在着酒后执法等问题。

(二)是作风不实、纪律松弛的问题。少数干部职工工作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有的工作得过且过混日子,存在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聊天嬉闹、聊天玩游戏等问题;有的当传声简、复印机,搞上下一般粗;有的贪图享受、情趣低下,参与"带彩"娱乐和抹牌赌博。

(三)是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有的以管理者自居,粗暴管理、野蛮执法、耍威风、搞特权;有的办案不讲程序,越权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执法程序办案,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和弄虚作假、伪造案卷;有的收费不讲标准,违反收费标准、禁令和财务纪律自立项目收费、搭车超标准收费、随意降低标准收费;有的疏于管理、,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违法不究的问题。

(四)是的问题。有的一有说情心就软,收费标准好商量,罚款数额拦腰砍,接受管理对象的吃请和礼品、礼金;有的以吃、以物、以接受服务抵收规费,利用手中权利在管理对象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的收费办案装糊涂,打点埋伏捞好处,收"人情费",发"人情照",办"人情案"。

(五)是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服务群众、服务主体、服务发展意识淡薄,存在本位思想,考虑本单位利益多一点,考虑全局利益少一点;有的服务承诺不落实,存在办事推诿拖拉、踢皮球的问题;有的服务态度差,存在"生、冷、硬、横"和"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理念偏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执法的出发点不是把执法为民、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工商事业放在首位,而是本团体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利益偏好思想的冲击,使监管执法有意无意之中成为获取局部经济利益的手段与陪衬。执法理念偏差,必然带来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工商执行力打折扣等问题。

(二)是忧患意识不强。当前,取消工商收费已进入"拐点年",工商部门正处于执法理念从收费型向监管服务型转变,执法手段从传统落后向现代科技转变,执法领域从有型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的转型期。因此,无论是出于未来的发展,还是着力于打破现实的管理困境、缓解经济收入上的压力的需要,都要求我们振奋起精神,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加大执法力度,拓展监管领域,尽快实现工商执法理念、监管方式方法的转变。

(三)是人员素质偏低。垂直管理以来,工商部门人员结构日益老化,人员推陈出新缓慢,知识更新步伐不快,加上把工作的精力主要放在收费上,导致干部职工对法律、法规、新知识的学习积极性不高。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成为制约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在更高层次上展开的瓶颈性因素。

(四)是自身监督乏力。制度的落实不力,缺乏持之以恒和长效监督,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在外部监督上,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导致外部监督时常流于形式。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的方向

(一)整改措施:

(1)是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围绕工商执行力建设,严格对照工商禁令开展对照检查,从严追究违禁行为,促进禁令的落实。按照"责任明确,目标量化,分层负责,考评到人,奖惩严格"的原则,制定纪律,进一步激发工作活力。确保系统上下政令畅通。

(2)是针对作风不实、纪律松弛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分局每周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大事报告制度等,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大力开展典型教育,深入学习"江涛精神",总结和推广身边的典型,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全员敬业爱岗、团结拼搏、求真务实、争创一流的工作精神。加强队伍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监督,促进勤政高效、廉洁自律。

(3)是针对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的问题。按照"对内管住,对外管好"的原则,进一步学习和落实《规范执法办案说情处理程序暂行办法》、《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监督评议制、责任追究制"三制",从严规范干部行政执法行为。广泛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及时整改和纠正群众反映的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

(4)是针对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强化"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促进党风廉政制度落实。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的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把群众关注的"证、照、案、费"等问题全部置于社会监督。

(5)是针对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不断加强干部职工权力观教育和宗旨教育,增强全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省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服务举措,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切实加强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行力水平和服务发展本领。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评价机制,开展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等工作。

(二)整改方法

第7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自由是一个令人激动不已的词语,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不管是贫穷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是人们所普遍追求的价值,它的基本含义是取消了外部和内部对自由的限制和强制后所达到的一种状态。它包括作为有理性的人具有的一种通过思索、思考、表达而获得的思想自由,作为公民的个体必须享有政治权利、谋求政治利益、表达政治主张的政治自由,可以自由地追求经济物质利益的经济自由,可以依照个人的秉性、爱好、潜能与兴趣来自由发展自己的个人发展自由。

自由作为法的最本质价值,在受到普遍追求与保障的同时,必须受到法的限制,但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作为主管道路交通秩序与人民出行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人民交通警察,为了使用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去实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目的,实现社会秩序之道路秩序的维持,就必然需对相关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自由权利做出某些限制,就必然产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公权力与交通参与者之私权利的冲突,当然根据法律精神,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并不在于单纯限制私权利本身,而在于实现私权利和保障私权利,实现在法律秩序中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有效享有和扩大。但依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具有公定力和优先性特征,在没有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违法或无效前,其拥有推定合法有效的垄断性,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遵守执行,这些特征就决定了我们的执法体制和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必然会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产生弹性的影响。在我们的执政党明确提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的前提下,如何适当地限制自由以达到保障自由、扩大自由的目的就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这就涉及到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对自由的限制是正当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以下三个原则:一、无伤害无干预原则。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和社会利益,那么社会就没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伤害,那么社会有权利对他进行干预。比如对车身不洁行为我们就没有依据和必要进行干预、处罚。二、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必要为原则。其一、对自由的各种限制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该是必要的。如果对自由的限制是可有可无的,就没有必要去限制自由。在这种不必要情况下对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只能是对自由的轻视和否定,是对自由的专制和专横,其二、对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如果法对自由的限制程度超出了必要的程度,也必然是对自由的禁锢,本意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的限制就会畸变为对自由的扼杀和叛离。其三、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该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行政执法的高效益也是我们追求的价值之一,而且在现代法治政府中更显突出,应该努力做到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三、要以法律为准绳。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的限制就是违法的、无效的。以上原则之外我们还应该明确认识权力运用之目的合法性与权力运用之手段适当性理论,不能为了追求合法的某一行政目的而任意地采取一些过激的超出必要性的执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威胁等伤害力较大的手段,将人民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损害人民的利益,伤害人民的感情,破坏政府的形象,这集中体现在公务化暴力现象中,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人民群众并不与我们的政府直接“打交道”,国家的管理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展开,因此对执法人员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判断。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恶化已减弱的政府执法形象,而且往往触及我们的执政根基。一般认为其原因是:一、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集团利益保护主义;但其深层次的根源却是我们的个别政府、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的浅入浅出,没有正确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没有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执政模式的转变,是我们的执法人员权力单向支配意识的体现,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自己的被管理者、被支配者,由此就极易导致权力欲望的膨胀,从而引发权力的滥用、暴力执法。

为了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从制度上把任意执法行为非法化,引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使我们的执法人员来一次彻底的理念大革命,进一步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不仅是熟悉应知应会的法律规定,而且要狠抓对法治理论的学习理解,树立正义首位、价值衡量、手段适当性等法理原则,使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正确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执法为民”、“以人为本”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从思想上堵住暴力执法、任意执法的根源,真正实现执政理念的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出坚实而关键的一步。

第8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在客观上形成了收费总额与拨付经费挂钩,这种内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及部门利益驱动,使工商部门在收费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乱收费。这种例子在实际中并不鲜见,比如:任意夸大收费范围和项目;为了私利收取广告整顿费、赞助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企业名称查询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协会会员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国家规定,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营业额乘以费率计算。由于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没有建立财务帐册,营业额难以确定,因此工商部门在实际征收两项管理费时,往往是按工商部门估算的定额数收取。这种估算没有准确的概念界定,随意性较大。从调查的情况看,工商部门的管理费率大大低于税务部门税率,但收费总额却大大高于税收总额,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工商管理收费负担重。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作为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如何服务好民营企业,以保证他们更快更好的发展就值得思考了。这些不仅需要国家的支持,同时更离不开系统人员的思想认识。他们需要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主动服务民营企业,为他们提供指导,提升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营造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氛围。从而不断的强化市场的公平、竞争、准入、秩序与交易环境,提高市场服务与监管的能力,以“服务企业”为己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生存空间。站在政府的高度,努力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提供帮助,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最终使我国经济发展又上一个台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执法职能时应该做好对自身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观念,要将行政管理工作与党和人民的事业相结合,把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的变化来转变自己的工作方式,要把企业的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将正确的执法理念与工作创新相结合,不断增强行政管理意识;二是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求执法人员要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准,要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执法,杜绝随意执法和执法权的滥用,要对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行为进行调整,使之与当前的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创建相结合。总的来说,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将企业的发展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不断加大自身道德水准、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将新时期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做到位。

三、完善对策

第9篇: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监管者,与其监管对象是一对矛盾体,究其矛盾产生和转化的过程来分析,可以划分为一般矛盾和特殊矛盾。一般矛盾,是指工商机关和监管对象这两个特定身份所自然存在的对立面。这个矛盾实际上反映了依法行政的社会要求与规避法律的社会行为之间的深层次矛盾。从总体上看,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规避法律、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大量存在。这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必然与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形成冲突。特殊矛盾,是指工商机关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因为自身工作不规范等原因引发的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一般矛盾与特殊矛盾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矛盾具有普遍性,主要由监管对象的主观因素造成:而特殊矛盾具有局部性,主要由监管机关的行为造成。特殊矛盾的发生,往往会加剧一般矛盾,加深监管对象对监管机关的情绪对立。

事实上,工商机关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还交集着当今社会环境下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之间的矛盾因素。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从总体上、目的上是一致的、相互促进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相互影响,甚至在局部产生一些矛盾。依法行政,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则必然要求冲破一切不合理的体制和制度束缚,最大限度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改革的“变”与法治的“定”之间,在发展的活力与法治的秩序之间,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从当今整个社会环境来看。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抓改革、求发展的愿望十分迫切,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社会上总有一种声音,希望监管部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对市场主体的一些突破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宽容”。有时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不仅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反而会遭受误解和责难,甚至会被扣上思想不够解放、破坏发展环境的帽子。这样的社会环境使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更加突出,也使监管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和压力。

应当看到,监管机关和监管对象虽有矛盾,但这不是对抗性矛盾,即使发生市场违法行为也是非对抗性矛盾。和谐的构建就是要化解矛盾,实现矛盾体的协调,避免非对抗性矛盾变成对抗性矛盾。根据对监管过程的矛盾分析,工商机关要把和谐监管的基本目标定位在避免特殊矛盾和化解一般矛盾上。首先要坚决避免特殊矛盾;也就是要避免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因为自身工作失当、失范、失误等原因引发与监管对象的矛盾冲突:其次要积极化解一般矛盾:努力消除管理对象的对立、抵触和排斥心理,从而让监管对象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工商执法,而且在情感层面上尊重并信赖工商执法。

和谐监管最终是要达到监管功能与监管效果相统一。监管功能的实现,主要是指按照法定的规则与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发挥监管作用,将市场秩序规范好、维护好:而监管效果的实现,主要是指监管与被管理的矛盾达到有效化解,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建立起和谐关系,监管形象得到社会认同。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我们要防止在和谐监管的认识和实践上出现片面性,既不能为了追求和谐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迁就一些人的不合法要求,照顾一些人的不合法利益:也不能在监管工作中不顾和谐,造成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的紧张和对立。

工商机关的监管活动,本质上是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按照上文所作的监管矛盾分析,要避免监管中的特殊矛盾,就是要切实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由于工商机关市场监管的行政权力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能否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关系到市场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果滥用行政权力,违法或不当行政,必然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和谐监管的基础。实际上,监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是当前影响和谐监管、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问题所在,因此,推进和谐监管,必须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作为和谐监管的一条底线和原则。

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性,还取决于行政权力的双刃剑、双重性这一特点。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的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被违法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相对行政相对人处于“强者”地位,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理论上,行政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其本意是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其主体在本质上应该是非人格化的。但事实上,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又必须靠有意识、有个人利益取向的特定人来行使,因而又有一种本能的人格化倾向。这种人格化倾向使行政权力往往成为容易被违法滥用的主要根源。

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理念与和谐监管是根本一致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职权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属于自由裁量权活动领域的行政事务和行政行为。也要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符合客观、公平、正义等道德理念。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应当实现的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

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做到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保持相对稳定;(6)权责统一: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所有这些原则和要求,无不蕴含和体现着和谐的理念和要求。所以。和谐监管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就在于恪守法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循立法目的,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律允许的方式积极监管,切实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

当前,基层工商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和谐管理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从重法轻理向法理并重转变。既要确立法律权威意识,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以法律为行使职权的惟一依据和作出行政决定的惟一准则;又要注重合理行政,实现法律实施的正当意义。所谓正当,其一是不罚及无辜,其二是所罚与所错成等比例:其三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其四是罚当其时。要切实避免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处罚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法律的公平和统一。要将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避免执法趋利化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防止监管执法人员、徇情枉法,保持监管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是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从重实体向实体程序并重转变。行政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防范执法的随意与恣意,在于保障公民法律平等权以及应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疏通和化解不同意见,消化和吸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同时,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也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监督手段。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我们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的法律价值,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法。三是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责任是法律的生命。法律规定某一国家机关享有某项职权,就同时意味着它应尽某项职责。职权和职责这两个方面,职责是主要的。但在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如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行使执法权力、强调公民法律责任而忽视承担执法责任: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少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这些现象必须坚决加以克服和纠正。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以责任制约权力,从权力本位走向责任本位,切实明确职权行使的责任范围,全面强化执法责任,严禁失职、渎职,杜绝或,从而实现和谐监管。

如果说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主要是防止和避免因为监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特殊矛盾的话,那么,我们在化解因为监管对象的对立情绪而产生的一般矛盾的过程中,还需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法和措施。监管具有强制性,这是“刚”的一面。在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矛盾对立性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而忽视对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的运用,有时非但达不到监管效果,反而会使监管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在不影响监管效果前提下,我们要尽可能多地运用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表现出市场监管“柔”的一面,使监管矛盾的对立性质缓和以至转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利于刚性监管的贯彻落实。古人云:和者,不刚不柔也。和谐本身就体现出刚性与柔性的完美结合。和谐监管理念,为我们采取刚柔并济的方法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基层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往往习惯于运用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而不善于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这一方面反映出我们在监管方法和能力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了我们的监管理念与现代行政理念还存在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以“审批”和“管制”为主导的高度集中全面控制的政府管理模式。这一行政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方面,强调行政的权威性和权力性。在行政管理领域,强调指挥的权威性,强调民众对政府的服从关系,强调行政权力凌驾于一切权利之上。行政机关处于主导者、管理者、支配者的优越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从属者、被管理者和被支配者的地位。另一方面,强调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相对人必须服从不得拒绝。行政主体有权以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内容的落实。因此,在我们的行政管理人员头脑当中,“行政管制”理念根深蒂固,总是简单地将行政管理对象当成管制对象,当作一种对立面来进行管理,形成单纯的“命令――服从”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这种单调、僵硬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紧张,造成行政效能的低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理念正在发生新的变革,确立现代行政理念对我们创新监管理念,推行和谐监管、柔性监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确立公共行政理念。行政权力具有公共性质、公共性能,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运作需要公共支持,缺乏民众的公共信任难以推行有效行政。公共行政理念自然意味着要摒弃特权观念,防止滥用公共权威和公共资源,避免和消除行政私化倾向。公共行政理念还衍生出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原则。二是确立平衡行政理念。行政是国家权力运作生成特殊社会关系的过程。这类特殊社会关系可以抽象和简化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平衡行政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