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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职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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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1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1.     坚持校医院党委及行政的集体领导,开展领导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凝聚人心促进医院改革发展,倡导和谐展示医院仁爱理念”为工作宗旨,弘扬和发展医院文化建设。

2.     根据学校文化宣传规章制度及校医院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文化宣传工作的整体方案,明确阶段任务,分步实施到位,年终进行总结。定期召开文化办公室工作协调会议,总结汇报各个宣传项目实施情况,研究下一步文化宣传工作。

3.     校医院文化建设办公室兼职干事对所分管的工作和宣传稿件的书写等部分内容要认真策划并组织实施,宣传稿件由主任负责修改后交由医院相关领导审核,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程序审核。

第2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8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管〔2007〕115号),组织开展了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是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攻坚之年,省人民政府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列为重点督查的20项重要工作之一,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使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颁发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及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特别是危库、险库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采选业项目、备案独立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项目时,须将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尾矿库的审批意见作为项目核准的必要条件;备案项目时,在备案证上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在取得备案证后,须按照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尾矿库审批意见,方能开工建设的内容。按照职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区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

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尾矿库运行管理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实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尾矿库产业政策,对于含有尾矿库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准入条件进行核准或备案;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临时用地的审批及其监督,并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尾矿库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在矿业秩序整顿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过程中,检查一矿多开、大矿小开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矿山和没有经过建设用地审批的尾矿库。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管。负责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进行审查验收,颁发尾矿库排污许可证;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排污检查,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地区及企业尾矿库超标排污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对直接排放尾矿、废水或超标排污的选矿厂、尾矿库责令限期治理或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尾矿库《营业执照》的管理,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照经营和证照过期的尾矿库及没有矿山的选矿厂进行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尾矿库依法处理。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环保等条件的尾矿库,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

实行部门分片包干负责制,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落实。

三、督查工作安排

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分片包干负责的省直有关部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2次督查和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一)7月,对各地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危库、险库和下游有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设施且存在严重隐患的尾矿库的整治情况,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7个1律”、“5个1批”的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取证情况。

(二)8月,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主要督查各州、市对所属县(市、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进展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加快整治验收工作进度,确保州、市对县(市、区)整治验收工作任务在8月底前完成。

(三)10月底前,对各州、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本着宜早不宜迟的原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联系,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聘请专家参与,严格按照《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办法》(安监管〔2009〕38号)进行验收,确保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圆满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其认真整改或及时“补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直到验收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整治验收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落实好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采取州(市)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县(市、区),县级有关部门分片包干乡(镇)的方式,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对不重视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或部门将予以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履职不到位的有关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3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乡镇党政办公室工作年底总结》,供您查阅。

今年以来,办公室在镇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第一窗口、第一环境、第一形象的作用,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重精细,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有人形象地概括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充分说明办公室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繁琐性,在众多的工作事项中,我们始终把政务服务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花大力气、下苦功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一)参谋力求抓住关键。办公室按照镇党委政府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密切关注和把握全镇工作重点和工作动态,前瞻思考,超前谋略,为党委政府提供富有实效的政务服务。全年共组织筹备召开了镇十七届二次人代会,年终总结会、七一表彰大会等数十次综合性会议,起草上报了半年、年度工作总结,镇域经济发展思路和多次领导汇报材料,充分发挥了智力服务的作用。

(二)办文力求精品力作。公文代表着机关的形象,其质量高低,直接反映办公室工作的水平。在办文上,我们坚持“两手抓”,第一手是抓公文起草工作。对重要文稿实行主任负责制,力求综合文稿思路清、高度够、表达清、特色明,彰显领导风格。另一手抓好公文运转工作。在格式上,保证规范性,在内容上保证可行性,在程序上保证合理性,在时效上保证及时性。全年共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下发公文300多个。

(三)信息力求又快又准。及时、准确、全面地为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信息,始终是办公室的重要职责。随着对信息要求的拓宽、速度加快、要求提高,我们在信息工作中努力做到“收集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第一时刻、处理信息第一时段”,确保信息快速报送。今年以来,我们收集、处理各类信息是数百条件,信息工作在全区镇街中名列前茅。

二、重管理,后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后勤服务是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办公室后勤工作我们坚持按照“干大事,从细节做起;做小事,从大局着眼”的总体要求,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作到工作早准备、程序巧安排、费用细打算、服务高质量。

(一)积极改善办公条件。一是建制调整后,根据石船情况及时安排落实职工值班住宿。二是对办公楼楼顶漏水进行了整治。三是对机关办公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四是对机关办公环境进行了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确保了镇机关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大力加强安全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进一步加强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节假日及夜间安全值班制度,定期组织集中安全检查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文件保密工作,加强文档管理工作,加强文档工作人员防泄密意识教育,加强了机关文印、办公用品的管理,无文件泄密事件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狠抓驾驶员思想、安全教育,坚持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确保了机关公务用车正常保障。

(三)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一是积极为干部职工中午就餐创造条件,努力改善职工工作餐质量,确保干部职工吃得安全、吃得舒坦,对机关食堂经营权进行了招标落实。二是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为广大干部职工做实事、做好事,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落实了防暑降温物经费落实和工会活动的开展。三是加强网络管理,积极为网络的整体升级、网络办公系统的优化、网络硬件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四)全面搞好档案管理。一是对原麻柳沱镇所有档案进行了得新规范和整理,正准备交区档案局。二是对石船镇20xx、20xx年的档案进行了整理。三是对部门档案进行了规范。四是着手对全镇20xx前的档案进行规范,准备全面移交到区档案局。

三、重沟通,综合协调水平不断提高

综合协调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组决策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办公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办公室工作的整体形象。今年以来,我们注重加强上下左右的相互沟通,切实完成了综合协调的各项任务,积极营造了把握全局和服务全局的良好氛围。

(一)上行协调多汇报。办公室收到或了解到涉及全镇的各项工作,坚持多汇报、多请示,认真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镇领导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动态。

第4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本工作方案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街道成立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副组长: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常务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科长

组员: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管理科副科长

城管监察大队北太平庄分队副队长

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主任

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2、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积极作用,在社区中广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街道组织走访辖区内的社会单位,宣传政策,征求意见,达成共识。

二、认真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确认、责任人确定工作

1、街道抽调城市综合管理科、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及社区服务中心各一人,组成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综合管理科和地区爱卫会。

2、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确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和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3、办公室主要承担:

(1)配合区市政管委对专业作业区的划定工作;

(2)本街道保洁中心责任区的划定;

(3)辖区内社会单位责任区的划定。

(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资料的汇编、上报和抄送。

3、工作小组自5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调查、划分、确认,并于6月底前完成。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市政管委,抄送城管监察分队、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分分中心。

4、7月份工作小组完成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发放工作。

三、责任确定的标准要求

严格执行《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责任确定》和第三章《责任书告知》的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要求定期向市政管委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变更信息,协助区市政管委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

按照《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卫生标准》的要求,积极向地区社会单位进行宣传,并加强检查监督。

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责任的监管

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长期对地区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察和监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1、街道城市综合管理科负责统筹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监督检查工作,与地区社会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加大宣传力度,构建社会单位互动机制,对于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发现的问题。

2、城市管理和科技创安分中心负责加强对辖区网格的巡查,加强对社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城管监察分队负责督促社会单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解决,对不履行责任或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5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以下简称食品药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案件管理机构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及材料清单;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包括案件来源、案由、嫌疑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据等情况);

(三)已获取的涉案证据材料(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物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资料、相关书证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并附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对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核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立即受理案件并展开立案审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接受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在7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说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案卷相关资料,询问证人、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下达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签收和审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处理情况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一级机关协商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对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xx〕1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询问调查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并在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确需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在案件移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或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移送。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查处、移送及讨论意见等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章 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认定(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的取样要求,对需要检验检测的涉案样品进行抽样、封存、送检,也可商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抽样、封存、送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批次或者同一类型的涉案食品药品,如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检测,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行政执法规范要求的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予以认可,作为该批次或该类型全部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食品药品需要检验检测的,应按要求填写鉴定聘请书及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案件委托检验检测审批表,连同样品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不具备项目检验检测资质或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的数量、封装方式、储运条件等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在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案件委托检验检测审批表中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一般应在10日内做出检验结论,因检验项目特殊不能按时完成,可依据法定检验标准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检验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原则上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涉案食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对确实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从涉案物品的来源渠道、价格、外观等方面的证据,必要时结合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涉案药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需要检验检测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载明检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医疗器械的检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格式出具认定意见: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属于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2号)第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xx〕36号)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结论中应写明“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其他案件也均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法定人,在涉案物品依法处置前提出重新或补充检验检测、认定(鉴定)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检验检测报告进行认定(鉴定)。对确实无法进行检验检测和认定(鉴定)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标示、购销凭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专家意见等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四)农业部公告的禁用农药、兽药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名单;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结合行为人认识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来源、销售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对需要认定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认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定程序采用。

第四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通报案件信息,研究分析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形势,进行重大案件的会商,联合督办,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共同解决问题和困难,提高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成效。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食品药品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对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和案件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对于涉刑案件,可根据情况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

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一)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案件;

(三)跨区域,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

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牵头部门。

第五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共同会商,联合制定有关案件移送、检验检测、认定鉴定、证据要求、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文件,指导规范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建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沟通协作机制。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确保信息内容的统一、权威。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

第五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检验认定、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重大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五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五十五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

(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及时统计汇总涉嫌案件移送数量、涉案物品的检验和认定数量、起诉批捕的数量、审判情况等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6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户(含租借住户)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成立机构

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运行,设立XXX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3名,义务监督员5名。办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员设保洁员1,保卫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其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考察试用合格后聘用;义务监督员每栋楼1名,由本栋楼居民推选产生。

物业管理办公室隶属局领导下的公益事业机构,在业务上受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导,实行自我管理,自负盈亏,搞好服务。局不另行拨给专项经费。

三、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奖罚。

2、制定并监督执行《住户守则》的落实及违规处罚。

3、根据市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4、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标准发放工作人员工资。

5、按要求管理好财务收支帐目。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责

1、保洁员工作职责

负责院内X—X栋楼房每单元楼梯走道、楼梯间的打扫清理,以及每栋楼房周围的清扫,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对住户违反《住户守则》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处理不了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

2、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严格把好大门人员进出关,维护院内安全稳定。做好陌生人员的登记、查询和可疑人员的盘查,对院内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和报警。

3、水电维修人员工作职责

负责机关院内水电故障的检查维修,发现故障,做到随叫随到,负责院内电线的布设调整和水管的架设,保障用电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记住户水电表使用情况。

4、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

负责监督保洁、保卫等人员按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发现机关院内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及水电管线损毁等情况及时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监督处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关要求

1、福利待遇

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义务监督人员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洁员、保卫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确立月基本工资,并按工作情况好坏给予相应奖罚,不享受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第7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文秘工作职责一所在部门:办公室

直接上级:办公室主任

本职:负责公司内、外部文书处理,协助办公室主任进行相关会议的组织,并做好记录,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公司的接待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其它各项工作。

职责与工作任务:

1、负责公司内、外部文书处理:负责集团公司相关资料文件的接收、装订、传阅、送签;负责集团公司内的复印、传真、打印等工作。

2、协助办公室主任进行相关会议的组织,并做好记录:负责会议的记录和整理;负责会议场所的安排与布置;负责会议的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的安排;负责会议相关资料的编印。

3、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公司的接待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包括外事活动的组织、接待、翻译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相关公共关系的建立和保持。

4、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其它各项工作: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公司印签的使用与管理,并做好用印的登记,以备查。

5、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6、完成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权力和责任:

权力:

相关文书的起草权

考核指标:

文书起草、会议记录完成质量及完整性

文书收发的及时性、准确性

考勤、服从安排、遵守制度

其他专业知识技能

文秘工作职责二(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做好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及文秘工作;

(2)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装订及传递工作;

(3)及时处理上级文件的签收、传递、催办,做好文件的回收、清退、销毁工作,做好文秘档案收集管理及保密工作;

(4)做好各种会议的记录及会务工作;

(5)做好办公室印章管理,按规定开具介绍信;

(6)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7)做好联网微机管理工作,每天定时开机接收文件,做好信息收集及报送工作;

(8)负责党委领导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第8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一、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

今年上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强办公室工作:

1.按照市局、县局要求认真组织办公室人员学习政治业务,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2.对办公室人员进行严格教育,使他们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从而工作起来扎实、认真。

3.办公室实行分工合作制。今年以来,我们完善了办公室岗位职责,制定了《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文秘信息员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文印打字员工作职责》、《司机工作职责》。同时强调,办公室分工不分人,大家必须通力协作,“见事做事”。

4.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建章立制,加强自身管理。制定了“岗位责任”、“请休假报告”、“车辆管理”、“印章保管与使用”、“接待工作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等制度,用来规范办公室及全局干部职工的行为,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切实转变了办公室及全局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

二、严格执行文书处理制度。

文书处理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地税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我们认真执行上级对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把文书处理制度落到实处,完成上通下达任务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认真搞好收文、发文处理工作。今年以来,我们指定了专人负责收文、发文处理工作。在收文方面,我们建立了收文登记薄,对收到的每一份文件都做到逐一登记。同时严格执行签收、拆封、登记、分文、拟办、承办、催办制度,做到严格按程序处理公文。在发文方面:我们力求在“准确周密、迅速及时”八字上下功夫,并严格按照拟稿、修改、审核、呈批、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的程序处理发文,尽量做到无差错,有时发现错误,也能及时纠正。

2.认真搞好文书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局里200x年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整理、立卷、归档。同时我们还严格执行文件的传阅、借阅和保密制度,对借出的文件做到有登记、有归还。对需要保密的文件,严格按保密制度执行。

三、认真搞好上通下达协调工作。

1、扎实认真搞好办公室值班工作。一是做到不论有多忙,办公室都轮人值班;二是做到接转处理电、函,按规定办事,并建立了“电话登记薄”、“通知小黑板”,“传真电报送达登记本”、“挂号信送达登记本”对上级的有关通知做到及时记录、及时通知、认真落实。三是对局里急需要通知的事做到重点通知和催办;四是对局里突发性事务能积极参予处理。

2、认真搞好协调工作。例如局里一些离、退休干部向局领导反映情况,提意见,而局领导又一时不能解决的,我们能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另外,平时我们还能为局领导做好挡驾工作,为局领导排忧解难,做到不是局里的大事,尽量不惊动局领导。按上级局要求认真写好各种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完善了我局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3、按上级局要求认真写好各种汇报材料,及时向上级汇报我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完善了我局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认真抓好接待工作。

是旅游胜地,这里有灵渠、猫儿山、乐满地等风景秀丽的景点,每年都有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来这里考察观光。对于来我县考察及公干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我们都能做到以礼相待。对我局下辖各分局、所来局里办事的同志,我们也能做到一杯水、一支烟、一副笑脸,热情接待,给人以春天般的温暖。今年以来,办公室接待各方面的来人来客5000多人次。

五、抓好各项后勤工作。

1、认真抓好局里基建及基层所建设。对各分局、所原先未办好的土地证及房产证逐一梳理并补办,做了大量的工作。

2、抓好食堂工作,保证局里接待、会务和职工用餐。

3、按照上级要求对本局所有财产进重新登记。

4、认真处理好各种会务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共处理局里大小会务20余次。局领导对我们所做的会务后勤工作表示满意,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5、认真搞好税务报刊征订后的各项工作。

6、认真搞好安全检查工作,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写好各种汇报材料。

7、按上级要求做好工资发放和财产管理工作。

六、按照区局、市局要求认真组织税收调研工作,全局共写出有质量的税收论文22篇。

购买预防药物、药水分发,组织对县局、分局、稽查局进行消毒处理;对各分局、所预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对全局有无“非典”进行统计并上报县财政局。总之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七、搞好“四五”普法工作;协助征管股抓好税收宣传月的各项工作;抓好福在村“心连心”扶贫的各项工作。

八、加强信息、报道,力求在这些方面有新的突破。

信息报道工作是办公室唯一能量化的工作,它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为了搞好信息、报道及调研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以文件形式制发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报道、调研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奖惩措施,把信息工作量化到各基层征收单位,与分局、各所政绩管理直接挂钩,实行奖优罚劣。通过制定各项奖罚措施,我局信息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今年上半年,我局共出《税收专报》50期,出《地税》简报6期,在县级报纸发表文章14篇,在县广播站播出文章16篇,在广西《地税信息》发表信息4条,在桂林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发表16条,在桂林日报登出文章2篇,在《广西政协报.经税专刊》发表3篇。

九、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1.各所对信息报道工作不够重视,所落实的信息科研人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档案管理工作虽有进步,但还没有上更高的等次。

3.办公室文印设备陈旧,有待添置。

4.基层建设资金不足。

(二)200x年下半年及以后办公室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道工作提高各所信息员的业务素质。

2.加强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业务学习,争取把这方面的工作搞得更好。

3.添置办公设备,加强办公室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行政后勤管理,尽量节约开支。

5.进一步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减少支出。

第9篇:办公室工作职责范文

随着新年的钟声的响起,我们在工作中迎来了20xx年。回顾20xx年的工作,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展望20xx,我们将继续努力。下面就以后的工作制度20xx年度工作计划:

一、近期目标

今年是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第一年,之前对这里的工作都不熟悉。随着工作的时间增长,我慢慢的熟悉了自己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中积极参与,认真履职,探索方法,积累经验的一年,这一年中必须做到“一个转变,一个明确”,即转变工作角色,明确工作职责。

转变工作角色:参加工作近十年了,但是自己从事的工作一直都相对单一,以至于对其他行业的工作所知甚少,以至陌生,县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县的核心机构,工作涉及到全县各行各业,所以,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要用固有的思维,要学会跳出那个思维,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全局意识,切实转变工作角色。

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办公室对自己工作安排,尽快熟悉自己的工作和职责,一是熟悉县政府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二是熟悉县政府办公室总体工作及相关业务年初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其次是要虚心听取办公室其他同志的指导,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经验,在经验中成长。在干中学、学中干,明确工作的运行和处理问题的程序;四要认真与科室其他同志总结前期工作,明确工作努力方向。

二、中期目标

在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熟悉工作方的前提下,明年,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锤炼,做到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绩效“三个提升”。

提升政治素质:一是要善于从政治角度看问题。无论面临的情况多么复杂,要坚持从政治角度分析判断问题,保持清醒头脑。二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时事、了解时事,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敏锐把握各项方针政策动向,保持工作的主动性。要树立高尚的政治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