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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职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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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职责

第1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2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规范在校企合作促进法中应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是衡量校企合作立法科学与否的重要标准。如果立法者不能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法律规范的内容将不能落实,立法的预期目的也就难以达到。本文欲通过对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的整理与分析,借鉴经验,发现问题,填补漏洞,以有益于建立完整、公平、便于操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

一、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的经验

2008年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2年通过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2012年通过 的《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2年通过的《唐山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地方立法,均规定了违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

纵观以上立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以下五个方面: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形式涵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上立法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现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从各地校企合作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责任机制的规定尚不规范和严谨。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表为例:

从技术角度来分析以上几个表格,目前校企合作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设定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法律责任部分条款的逻辑结构欠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责任规范的适用以违反特定义务为逻辑前提,并由此展开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法律关系。这些前后相继的法律关系通常是:

1、在某一法律关系中,某一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义务;

2、由于特定义务的违反,即权利被侵犯,而后必然展开救济权法律关系;

3、责任的实现依赖于这个救济权关系的实现。

对于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要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但是《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却没有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造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完整,从而难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当然,通过分析上表,可以看到在校企合作立法中不但存在大量的义务性规则,也存在相比较其它法规更多的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因其不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前提――法律义务,当然不会引发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所以不应规定其法律责任。

(二)责任条款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易于产生模糊不清、含混歧义而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弊端,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一方面导致执法部门和人员客观上有法难依、违法难究,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和人员主观上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校企合作立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都存在规定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如对行政机关和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只停留在“由上级机关或者其它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高度抽象概括的条款上,看起来似乎比较完整明确,但实践中一旦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如“由其它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是什么机关、给予何种行政处分等都言之不详。实践上这种规定不利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操作,只是一种宣示性、象征性的规定。

(三)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缺失

政府有义务通过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校企合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相关管理职能。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可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然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地方校企合作立法中不作为行政责任普遍缺失。

这一法律漏洞的存在,意味着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校企合作问题并非职业院校的一己之力所能解决,迫切需要政府积极地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给付机能,统筹规划,以保证校企合作得以稳健推进。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空白这一法律漏洞是需要加以填补的,因此凡是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当然应对行政机关和其人员施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此法律应当予以规定。

三、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法律漏洞使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建立校企合作法律责任制度时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填补法律漏洞。在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相关立法时应吸取地方立法的经验,弥补其不足,建立完整、公平、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注意法律逻辑的完整性。

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应注意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前后关系,对于违法或不当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律逻辑的完整性。

(二)增强法律责任规范的可操作性。

法律责任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求主体职责要明确、责任方式要合理、追责条件要清楚。立法者应按照以上要求以准确明晰的语言完整制定出法律责任条款的全部要素。

(三)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作为义务,设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主体应为而不为,就要负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多种责任形式,既可能是行政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外,还应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可按渎职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古力,余军.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J].中国法学,2004(5)

第3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区域经济;互动;路径

作者简介:刘佳龙(1983-),男,吉林通榆人,乐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教育。

课题项目: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师教育研究中心立项课题“教师团队培养”(编号:TER2012-031;主持人:刘佳龙)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3)05-0004-03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迅速发展,职业教育地位与作用日趋凸显,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职业教育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持,应充分发挥其引领和推动作用,而区域经济作为职业教育生存发展的载体,则应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如何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将厘清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分析二者之间进行互动的重要举措,定位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良性互动的最佳路径。

一、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

以往对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研究主要从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入手,即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智力支持,区域经济的发展对职业教育的教学条件、教育资源的改善和提高。但是,对于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互动不能够单纯的就事论事,而应该深入挖掘互动过程的执行主体,理清各个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其在互动过程中的制衡关系。

(一)互动利益相关者界定

职业教育是指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为适应某种职业需要而进行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应用人才。[1]现代职业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重要渠道。在我国,职业教育层次一般分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可分为公立职业院校、私立职业院校等。在与区域经济具体的互动过程中,职业教育的现实载体就是职业院校,它的类型和层次决定了其作用发挥的大小,合作与互动形式的多样性。

区域经济是指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国民经济,或包括在经济上有密切相关性的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总和。[2] 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受投入的资金、技术和劳动等因素的制约;技术经济政策对于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区域经济反映不同地区内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内涵和外延的相互关系。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内的各个企业,企业的类型和规模,以及与职业教育合作的强弱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果。

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具体体现为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互动,但是介于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对二者具有规划和指导作用的另一个主体则是政府。这里的政府主要是指区域内的地方政府。政府能否进行合理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有效合作,是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进行良性互动的关键因素。

(二)互动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关系

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是区域发展中的中坚力量,三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各个区域不同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每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的差别。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不均,进而影响了区域整体发展水平和速度。政府作为区域发展的领导者和监督者,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域内经济和教育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以及扶持和鼓励政策的有效与否,是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能否进行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践行者,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规划与监督,更需要职业教育为其提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和教育培训。职业院校主要是为区域经济发展而服务的,它不仅是企业发展的智囊团,更应该为企业发展提供超前的引导和服务,满足不同企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的需求。因此,只有清楚地认识到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才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

二、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基本取向

职业院校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职业院校培养的大量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是企业发展需要的主要人力资源,职业院校还是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基地;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层次、规格和规模制约了职业院校的发展水平。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对接互动,不仅仅需要两者的积极主动,更应该将这种互动转化为一种自觉。

(一)认清形势,积极转变办学思路,主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职业院校应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大力发展适合三大产业需要的专业,既要满足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应该为促进三大产业发展提供人才。职业院校担负着为经济和社会培养生产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任务,必须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做出十分敏锐的反应。

首先,面向市场、面向企业,合理开设专业。职业院校要想和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必须开门办学,走进市场和企业进行调研,了解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现实状况,如人才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要求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职业院校要善于发现和预测经济发展的方向、以及企业转型对新型人才的需求,从而进行合理的专业调整和设置。

其次,重基础、抓技能、提升综合素质。职业院校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为企业提供人才,同时也承担为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任。职业院校不仅仅要专注于对学生职业性的知识、实践的技能与能力的培养,而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参与社会的意识,使他们成为具有社会活动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型人才,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积极进行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模式与企业对接。

最后,统一性、整体性、促进教训结合。随着时代的发展,职业院校不仅是对学龄青年的职前教育,而且还必须要兼顾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必然涉及的新增劳动者、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等进行入职教育培训。因此,职业教育应摆脱传统的学历教育模式,应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样化的教育和培训,与企业积极合作,建构灵活的学制和多种形式的培训模式,从而达到职业院校发挥职前职后教育培训的统一性和整体性的有效结合。

(二)深入合作、建立有效校企联动机制,促进职业院校发展进程

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与规模是造成区域经济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区域经济与职业教育的合作关系与密度,合作形式与效率,决定了区域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体,应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改变以往的有需要就合作,没需要就互不往来的合作方式。

第一,加强与职业院校的密切合作,推动职业院校专业结构调整。只有企业才最清楚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什么类型、什么规格的人才,而企业的主要人力资源来自于职业院校,所以企业应提高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水平。经济结构的调整会最直接地反映到行业和企业,而行业与企业的结构调整直接影响到职业院校结构的调整。如果企业与职业院校调整步伐的不一致,则使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脱节,甚至会出现错位。随着我国市场化速度的加快,我国行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步伐将越来越快,这必然对生产一线的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所以,企业有责任协助职业院校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方向,促进职业院校有序的、及时的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第二,企业应与职业院校建立有效联动机制,促进二者和谐发展。以往的校企合作基本上都是由职业学校牵头,联合企业共同合作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代企业要具有活力。企业的活力源自于企业领导者的管理创新和员工的技术创新,而这些创新都离不开对教育的需求。企业谋取发展,创造活力就应变被动为主动,结合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将职业院校“请进来”。一方面,企业可以为职业院校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为教师提供科研课题,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机会;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聘请职业院校的教师为员工开展培训,进一步激发员工教育的活力。企业通过主动建立有效联动机制,既可以加强自身发展的实力,又能够与职业院校共同研发,互利互助。

三、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教育与经济的耦合度越来越高,加强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则成为一种时展的必然。区域内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实际载体,应及时转变观念,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立足现实,建立相关的有效的互动机制。

(一)转变观念,提倡全面深入合作

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有效合作是促成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重要前提,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缺一不可。为此,必须转变旧有的单一的互动观念,树立全面深入的合作观念。区域经济是建立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依托企业发展速度和规模,借助职业院校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而发展的。虽然是教育与经济的互动,但离不开政治的指导和保障。从政府的角度应该充分认识企业和职业院校互动合作的重要性,并从整体上做好规划和布局,制定相关的支持和保障政策。企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互动也要具有全局性的考虑和规划,既要有深度又要有广度。

(二)抓住关键,明确互动主体的责权利

1.政府统筹规划。在我国,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是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互动的重要力量之一。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地方政府越来越把职业教育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并将其作为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要素的重要保障。在区域经济发展范围内,政府应建立“政府统筹、全面规划、全员参与”的互动机制,营造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间技术服务的互动环境、加大企业和职业院校结构调整的契合度,整合区域内职业院校的优势资源,制定保障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争取国家对区域经济发展合作项目的经费支持,逐步形成以社会需要为导向、以职前职后培训一体化为基础、形成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发展的互动新格局。

2.企业主导。当前,市场经济对职业教育的影响不断深化,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和职业院校专业调整的错位与不及时反映出市场机制对学历教育的诘难。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的竞争及运作机制已逐步渗透到职业教育,在对职业院校毕业生规格的要求、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中,市场经济日益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企业在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过程中应积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转变合作观念,通过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研发科研技术项目,切实发挥职业院校作为企业发展的智力支持的作用。

3.职业院校主体。职业院校必须紧密联系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走自主化、合作化的发展道路。职业院校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依据学校自身的实际和优势,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面向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制定校企合作的联动机制与措施,鼓励教师参与企业提供的科研项目,走进企业,服务企业,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立足现实,建立灵活有效地互动机制

1.双赢机制。政府、企业与职业院校都是区域发展的相关利益者,三者都有共同的目标—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利益,保障其合作的现实需求。职业院校在与企业合作时,要充分了解企业的想法和需求。学校应尽自己的能力帮助企业解决知识和技术问题,帮助企业培训员工,接受企业委托的项目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把企业发展需要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企业在与职业院校合作时,要切实考虑职业院校的现实需求,满足其物质基础、实训基地、双师型技师的硬性要求。

2.约束机制。有约束才能规范,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进行互动的重要保障。这种互动是双方共同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双方的合作必须要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法律约束包括政府、行业或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也包括校企双方签订的协议。[3] 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其各自的责权利,当有违反协议条款时就有法可依。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是调动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互动的有效措施。首先,政府在制定区域经济规划时,应制定相关的激励政策,加大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立项,资金支持等,鼓励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合作与互动。企业与职业院校互动合作时,不仅要制定本单位的激励策略,更要建立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激励机制。如对共同参与科研项目的教师和职员,既要有资金的支持,更要有相应的人文关怀,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等。

总之,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行良性互动既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职业教育谋取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只有对自身明确定位,履行其各自的责权利、由自主走向自觉、有无序走向有序,才能形成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叶立群.职业技术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

[2]谷鸿溪.中国职业教育跨世纪走向[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9.

第4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关键词:高职生;择业效能感;原因分析;教育对策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高校毕业生人数也从2001年115万发展到2014年的727万。庞大的高校毕业生队伍致使本就失衡的就业市场更加营养不良。“就业难”是我国高校毕业生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但相较于普通本科毕业生,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河山的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在整个就业市场上更是“弱势群体”。就历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压力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高职院校的毕业生感受到更大的就业压力。 

择业是人生的一次重要选择,是大学生成功就业的前提。择业效能感(Optional Choice Self-efficacy)是择业者能否顺利择业的自我感知,是个体对实现与择业相关任务所需能力的自我知觉,是自我效能感在职业选择中的体现,包含了择业者自我认识的能力、就业中的应对能力、对信息的收集能力、领悟及应用社会支持的能力及学绩和目标设定等能力[1]。在某种意义上看,择业效能感比实际从事某项具体工作更为重要,它的高低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个体的职业选择。诸多研究表明,高择业效能感能提高职业选择的合理性并促进个体进行职业探索和职业技能的发展;低择业效能感会阻碍个体的职业探索行为和职业技能的发展,使得个体无法做出有效的职业选择[2]。 

二、高职生择业效能感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研究表明,学习成绩和院校差别对择业效能感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3]。与本科院校学生相比,高职类院校存在着学生层次多样、入学分数低、学制相对较短、教学设施及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将继续存在,无法进行改革性的调整,因此通过心理调适和职业规划的培养而形成较高职业效能感,从而形成正确的择业心理和达到准备的职业匹配成为解决高职生就业困难一方良剂。但诸多研究均表明,本科院校大学生在择业效能感上优于高职院校大学生,高职生的择业效能感处于中等水平,其中毕业生的效能感在三个年级中是最低的,他们在择业过程中存在缺乏自信心、害怕竞争、自主学习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薄弱、缺乏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等问题[4][5]。高职生整体择业效能感不高,究其原因可以从个体、学校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职生择业效能感中存在的问题 

1.自我评价较低、自卑依赖心理严重 

个体形成高择业效能感的一个最重要来源是“操作完成”,也就是个体自身行为的成败经验。成功的经验能提高个体择业效能预期,而多次失败则会降低个体的效能预期。另外,如果个体觉得职业选择的结果是自身可以控制的,那么择业效能感就高,反之,如果个体害怕竞争、自卑、认为择业选择的结果是自己无法控制的,那么他的择业效能感就低[6]。高职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家庭,家庭经济条件的困扰使他们心理不平衡,他们表面上看似很坚强,甚至有些自负,但是事实上他们内心是脆弱而自卑的,害怕挫折,往往经受不起困难和失败的考验。高职生以往失败的经验及在择业过程中较低的自我评价,使他们认为择业是用人单位掌握着主动权,而他们由于学历及院校较普遍本科生存在差距是很难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而这一认识往往是他们在择业过程中更加的自卑,不愿意也不敢和本科院校的学生竞争。 

2.自主学习能力不强,综合就业素质低 

良好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知识基础是就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但用人单位调查显示,大部分高职生在证明自己学习能力时无一例外地提供了自己在大学期间考取的各类资格证书及大学期间的各门功课的成绩单。但是,用人单位希望看到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课程学习和考证之外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围绕专业阅读了哪些书籍、关注哪些专业热点等,高职生的表现往往不能令人满意。高职生到企业后,由于自主学习能力差、不能适应企业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等变化,影响晋升和长远发展的例子不胜枚举。 

3.信息搜集能力弱、择业被动性强 

及时、有效的收集可行性就业信息是成功选择理想职业的前提,特别是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这就要求择业者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去伪存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和职业发展的有效信息。但是,研究表明,高职生在熟悉环境(校内招聘会、老师、同学、亲戚或熟人介绍的单位等)中签约成功率远大于在陌生环境(网络求职或校外招聘会等)中的成功率[6]。这表明高职生在收集就业信息中被动和依赖心理。另外,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由于可使用的信息工具较少、接纳的可控信息源较小等原因使得高职生在收集信息中更加被动。 

(二)高职院校在学生择业效能感形成中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择业效能感中存在着专业设置不合理、培养人才质量不过硬及就业指导工作不完善等问题。首先,专业设置滞后。许多学校设置专业前没有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只是根据既有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或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致使所设专业和市场需求脱节。其次,培养的人才素质不高。目前有些高职院校存在只关心“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问题。随着生源的逐年减少,许多高职院校为了收纳生源就降低入学门槛,这看似满足了数量上的要求,但是生源的参差不齐致使学生在接受知识的过程中存在困难。第三,就业指导工作不完善。当前,许多高职院校没有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机构和强有力的就业指导队伍,没有深入研究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就业指导、生涯规划及创、就业教育。即使有些学校开设了就业相关的课程,但是无论从教师还是学生的角度来看都仅仅是把它作为一门拿学分的课程,而不是实操的课程。这使得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三、高职生择业效能感的教育对策 

高职院校是培养一线“应用型人才”、“高级技能专门人才”的场所,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自我效能感和力量感。因此,无论是个体和高职院校都应该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共同提高学生的择业效能感,既让学生“进得来”也让他们高质量的“出得去”。 

(一)引导学生正确定位,加强择业效能感 

从高职生本身来看,一要加强心理调试,正确认识自我。高职生在择业过程中存在情绪上的波动是正常的,要客观准确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熟练掌握各种信息工具,及时有效地掌握就业信息,认清就业形势,降低就业期望值,面对偶尔的求职失败,要迅速调整心态,继续积极主动地投入新的求职过程。二要加强学习,提高就业素质。在当前的智慧经济时代,自主学习能力是其他能力的基础,也是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高职生要利用学校及周围的资源,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做到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前沿知识熟悉,动手能力强,理论和实践结合紧密。 

(二)优化教育培养模式,全面提升学生择业效能 

一要有科学的教育系统。对学生进行有系统的素质教育是提高高职生择业效能感的基础。在培养模式上,要改变传统的以传授教育技能为主的教育方式,转化为以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生涯规划为本的培养模式,通过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在心理、技能等方面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他们对自己的信心,提高择业效能感。 

二要有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法。优化教学方法,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特点搭建实践平台。在教学中要结合学生以往的实践经验,使他们更加准确地评价自己当前的能力素养、专业水平,并制定出相应的职业规划,明晰职业目标。学校要积极为大学生搭建各种实践平台,使学生在理论和实践中来提升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助能力,丰富他们的职业经验,强化他们的求职心理。 

三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表明,大学生的应对方式、归因方式与择校效能感存在显著相关[7]。因此在教学中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严密的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通过心理健康课程和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学会用积极的态度和行为来对待各种不良情绪,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另一方面,在造就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和心态的同时,分年级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指导,例如,在一年级就开设职业生涯规划相关课程,使高职生基本设定职业目标和方向;在随后的三年里使学生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渐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价值观,培养自己的职业要求和职业能力,提高他们的择业效能感。 

四要提供有效的环境支持。社会支持及学生对社会支持的领悟和应用与择业效能感存在显著的相关,因此,应该从内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加强建设。在校园内部,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打造活跃的教育氛围。用高品位的文化氛围提高学生优秀的人文气质。对外要深入调查就业市场,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合作,加强校企关系,采用“订单式”培养模式,为企业“量身定做”人才。同时利用社会资源,收集求职信息,认真筛选、确认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帮助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引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对需求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进而根据社会需求、个人就业期望及自身的条件选择合适的职业,在个人成功经验中提高择业效能感。 

总之,高职院校应从教育体系、培养模式及培养方法等各个方面为学生提供就业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另外,高职生也要掌握心理调适方法,正确定位,从自身角度加强自我评价的客观全面性,并以此为依据,收集相关资料、制定目标、指导规划、提高问题解决能力,合理运用社会支持,增强择业效能感,提高就业成功率。 

参考文献: 

[1]郑日昌.张彬彬.择业效能感结构的验证性因素分析[J].心理学报,2002,(1). 

[2]龚晗.论高职毕业生择业效能按的价值及培养[J].科教文汇,2012,(2). 

[3]傅特艳.影响高职专科生择业的心理因素之间的关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7. 

[4]谢珍萍.傅晓华.高职生择业自我效能感的调查分析与建议[J].当代职业教育,2012,(3). 

第5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一)完善《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并没有赋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明确的法律地位。其中,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重要参与主体――企业,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企业并没有必须接受学生实习的法律义务,往往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接收学生来本单位实习,往往成为企业对学校、学生的一种“恩惠”行为。因此,建议尽快展开《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在提升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法律地位的同时,明确界定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企业的责任,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二)国家、地方行政部门出台校企合作管理条例。

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能够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可以出台一部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通过对该省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整合,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系统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以政策为导向,调动企业积极性

为了激励校企合作,应该对实行校企合作的提供定向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将由政府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

在这方面,国家出台的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23日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通知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企业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政策。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方案,并对优惠的方式和幅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制订与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相适应的教学方案

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评价方式等方面制订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案。在教学内容方面,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应针对企业需求、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大刀阔斧地对课程内容进行纵、横两向整合和优化。以就业为导向,结合企业的岗位特点和要求,围绕培养目标,将教学过程的各要素系统、完整地重新“洗牌”。纵向整合就是对一门学科的多个知识点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关内容。横向整合,就是打破以前各学科之间相互割裂的局面,对多门学科知识按照实际应用进行整合。在教学模式方面,强调教学双方的交流与互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真正学会知识的综合运用。在评价方式方面,学校应加大对学生评价机制的探索与研究,开展学生自我评价和互相评价,发动全校教师积极探索评价要素和方法的改革,从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角度去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学校应在原有各类评价方案运行的基础上,以企业用人标准为核心构建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的新评价方案,形成新的学生学业评价体系。

第6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 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框架 论现代职业教育的目的 论现代职业教育的“善” 论现代职业教育的本质 现代职业教育的特点 现代职业教育的思考 现代职业教育协商式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构建路径 试论现代职业教育专任教师的素质结构 试析现代职业教育的现代性 现代职业教育的理性选择: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的高度融合 论整合为核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构 论构建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问题 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创新构建 论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策略 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人文素养与专业素养的融合 系统论指导下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构 论国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现代职业教育的技术哲学基础论析 现代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专业―产业”论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理性追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和震.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促进政策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3(1):90-92.

[3]潘海生,王世斌,龙德毅.中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3(3):143-148.

[4]潘荣江,姬瑞海,伍.高职院校专业结构调整优化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3):186-190.

[5]王为民,俞启定.校企合作“壁炉现象”探究:企业理论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4(7):60-61.

[6]程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析:交易成本范式[J].职业技术教育,2014(34):28-32.

第7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专业设置是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标志,也是高职院校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实用型人才的体现。因此,专业设置已成为事关高职院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可持续发展观与高职教育

可持续发展是符合人类发展需要和人性发展需要的新的发展观和价值观。它把发展理解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持续、整体、协调和平等的运动过程。它认为,发展不是经济的单打独斗,而应是人、环境、经济、能源和社会的综合发展,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生共荣,是各种因素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协调的发展。而整体发展和协调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持续健康发展,是为建立一种代际之间的良性传递关系,以保证留给下一代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可持续发展观给我们从社会整体、协调和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教育进行审视提供了指导。第一,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之一。作为一种整体的社会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已经把教育发展纳入其中,成为其整体的一部分,它给了教育应有的位置,也给了高职教育应有的位置,也就是说没有教育的发展就谈不上高职教育的发展,没有高职教育的发展,教育的整体发展也不完整。第二,承担高职教育任务的高职院校与其自身发展的其他因素是统一的互为条件和互相作用的整体。作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一方面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互为条件;另一方面,其自身的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评价体系的协调发展,也决定了高职院校自身的整体持续的发展。

二、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的含义

关于专业设置,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给出的释义也不尽相同。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专业设置是社会需求与高职高专实际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的纽带。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要的关键环节。因此,有必要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同时要妥善处理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学校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关系。在此文件中既阐述了专业设置的含义,又为专业设置调整的实践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高职教育专业设置的原则

原则即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专业设置应遵循的原则是专业设置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它是高职院校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依据,是进行专业技术教育和学校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

1.市场导向原则

为了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专业设置首先要适应教育的外部环境,把专业置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动态系统中去考察。专业设置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大环境,动态系统则是指经济社会的动态系统,专业设置必须主动适应这个市场的动态变化,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岗位的需求设置相应的专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什么人才就设置培养这种人才的专业;经济社会发展对同类人才的需求在结构上发生了变化就要适时调整培养该类人才的专业;经济社会发展不再需求某些专业人才,就应及时淘汰培养这些人才的专业。专业设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市场的需要是专业设置的基本依据。

2.适度超前原则

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既要适应当前岗位对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又要着眼未来,适度超前地设置专业。因为某些行业和岗位虽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可能因需求饱和而暂时受到冷落;还有些行业和岗位目前可能不受重视,但将来可能会成为有人才需求的行业和岗位。因此,高职院校设置专业时,一方面要能对未来行业需求进行综合分析,做出科学的预测,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新专业建设的周期性。只有将两方面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专业设置,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适度超前”应和学制相适应,应根据将来的岗位需求及时设置相关专业,对于将来可能被淘汰的专业要下决心及时调整,避免教育资源和人才的浪费。因此,要对未来社会需求做出科学预测,从而开设有活力的新专业,以满足未来社会发展的需求。

3.地方性特色原则

区域性和地方性强是职业技木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色。这里所说的地方性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性。地方性特色原则是高职院校特色的具体体现,也是高职院校超越普通高校办学模式,摆脱小而全的思维束缚,形成自身特色的一条有效原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是我国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中“两个全优”通过的学院之一,该院在专业设置和建设上有着自己独特的理念,即“深圳的经济增长点在哪里,就把专业办到哪里”、“职业岗位需要什么,我们的专业就教授什么”、“专业建设不仅要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主动引导和创造这种需求”。正是这种先进的理念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赢得了发展的机遇。

4.相对稳定原则

高职院校专业的变动是绝对的,稳定是相对的,专业的设置是绝对变动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统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进一步调整,从而引起高职专业的变动与调整。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其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技术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同时高职专业又具有连续性和周期性的特点,因此,经济发展的格局虽然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自身的特点和现实来看,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有根本性变化,这就要求高职专业的设置也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以避免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以利积累专业教学经验,提高办学效益。

5.校企结合原则

高职院校要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仅依靠高职院校自身努力是不够的。为此,高职院校要与企业结合,以实现资源共享。这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发展的需要。在专业设置上的校企结合原则着重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在专业设置前实现人力资源上的校企结合,即在企业专业人员指导下设置专业、确定课程体系和制订教学计划;二是在专业设置后实现教学与管理上的校企结合,即在专业开设以后,聘请校外有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该专业的兼职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参与专业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这样就实现了专业设置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校企结合,并使之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四、高职教育专业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专业设置要避免急功近利

高职教育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其可以产生目标效益、结构效益、社会效益、综合效益以及循环效益。高职院校不论是新设专业还是对专业结构进行改造、调整和优化,都要注重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目前,国家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为一些高职院校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有一些地方高职院校面临实验实训设施投入不足的巨大压力。为改善办学条件,一些院校不得不采取扩大招生,以规模来保证效益的做法,而要达到这一目标的最现实的途径就是增设专业和扩大规模,这种做法加剧了办学条件不足与规模不断扩大的矛盾。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影响了院校持续发展。因此,办学水平评估专家陈焕文教授提出,办高职教育需要有“十年磨一剑”的决心。

2.专业教育要突出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传统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岗位技能,且往往采用反复训练的方式,使学生获得完成某种职业所需要的娴熟技能。现代职业发展与岗位工作性质对传统职业教育的课程教学内容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世界各国多年来一直致力于职业教育内容的改革,其基本出发点是由原来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向注重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而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尤其要突出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这是对新时期高职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职业能力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必备条件,它既包括专业能力,如技术操作、技术管理、技术诊断和维护能力,又包括一般能力,如认知、表达和生存等能力,还包括敬业精神、合作精神、意志品质和健康心理等方面素质的培养。实施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指导思想,是要把培养目标由技术劳动者变为技术人文者,即要求未来劳动者必须有对全人类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有较高的人文、社会和科学素质,具有把技术问题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并具有从政治、经济、法律、生态以至伦理角度综合思考的能力。

3.教学内容要注重专业基础的拓展

第8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关键词:高职教育;多重视角;价值选择

作者简介:汪正贵(1968-),男,安徽宣城人,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和职业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08)19-0014-07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国家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从经济、社会、教育和人文的不同视角来审视和观照,高等职业教育存在多维度的发展取向;不同的发展取向,带来不同侧面的偏失;正确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是当前高职教育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

一、多重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向

(一)经济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繁荣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和初始目的大多是发展经济,中国也不例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始终是中国的第一要务。如何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目标和任务。高职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从根本上说,高等职业教育要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背景下,综合国力的提升主要靠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主要靠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我国也正是从繁荣经济的出发点上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从世界上发达国家与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轨迹来看,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二)社会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就业和社会和谐

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向的另一维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就业。从社会视角来看,高职教育通过实施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就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就业。总理提出的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各个方面,面向各个阶层,面向人人”的教育。就业是民生之本,职业教育是民生之基,关乎社会就业、社会和谐,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职业教育是社会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举办和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可以一定程度上推迟相当一部分人的初始就业时间,缓解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受教育者提供一技之长,培养就业和谋生的基本技能,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因此,国家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把发展职业教育当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这也是发展高职教育的社会目标。

(三)教育视角下的高职教育:满足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另一目标是为了满足民众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不到3%,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在高校入学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可以减轻普通高校升学压力。因此国家提出,发展职业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1999年,国家开始扩大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同时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2006年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达540万人,是1998年的5倍,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先后超过俄罗斯、印度和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2%,一举跨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高等教育第一大国,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西方教育发达国家几十年高等教育的发展任务。在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中,高职教育的发展贡献率达到50%以上。到2006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1867所,其中本科院校720所,高职(专科)院校1147所,高职学校数占全国高校数的61%、在校生数占47%、年招生数占50%,高职教育已占高等教育总规模的半壁江山。

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向的偏失和误区

很显然,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多维的,但是在教育实践中存在诸多偏失和误区,即发展取向的片面性、功利性,存在以偏概全、以一个发展目标代替所有发展目标的倾向,以一般发展目标代替终极发展目标的倾向。

(一)经济视角下高职教育的误区:重技能轻人文的“技术至上”偏向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发展经济、促进经济繁荣作为高职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和初始目标,但是往往也把它作为根本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当前我国的高职教育也存在这一偏向。这使得我们在教育观念和实践中容易片面追求职业教育的经济功能和技术目标,甚而强调技术至上,重技能培养而忽视人文教育,出现高职教育向职业培训异化的倾向。在办学理念上,机械地把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割裂开来、对立起来,非此即彼,互不相容;在课程设置上,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只强调技术技能培养,人文教育被边缘化;特别是在高职两年制试点中,压缩课程的首选对象是人文教育的相关课程,这既是对人文教育的误解,也是对人文教育的摈弃和排斥,使得高职教育成为残缺不全的不完整的教育。有人认为高职教育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是根本,技术就是技术,和人文、伦理、价值没有关系,只要给学生提供一种生存的能力,使他们走向社会后有个稳定的职业就可以了。这导致了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极具功利性和工具性,教育目标越来越实用,不仅存在教育游离于个体发展的倾向,而且存在学校游离于教育的倾向。固然高职教育与技术能力、适应就业等关系密切,但它终究是一种教育,而不是一种训练。正如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所说的:“训练不同于教育”,训练“只意味着特定技能的获得,天然的才能可以训练得效率更高而不养成新的态度与性情,后者正是教育的目的。”{1}从更大的社会背景上说,高职教育人文意义的失落也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倡导技术理性主义的时代,人文精神被压抑和湮灭在对科学与技术新的迷信和霸权之中。工业化社会以科技理性为指导原则,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其中的个人也必然被当作‘物’,而不是人来对待(用社会学术语说,此处人的行为受到‘角色要求’的调节),成为最大限度谋求利润的工具。一句话,个人消失在他的功能之中”。{2}

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是“职业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因此它的培养目标应该与教育的本质要求相一致。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提升人的全面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是为塑造人服务而不仅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用人标准和人才规格是职业教育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归根结底,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和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企业发展需要机器,也需要技工,但是职业教育绝不应该仅仅是为了企业培养流水线上的操作员,而忘记了教育塑造人的本义,否则就是把人自身物化为机器,把职业教育异化为职业训练,把职业院校沦为“技术人、工具人、职业人”的训练场。

(二)社会视角下的高职教育的误区:重就业轻发展的功利主义偏向

有观点认为,发展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就业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目标,进而促进社会和谐;认为在逻辑起点上来看“职业教育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的”。{3}30多年前,福斯特就提出“职业教育必须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需求为出发点”。{4}我国的相关政策也明确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其实这种认识存在片面性,也存在着对“以就业为导向”的误读,认为市场需要什么专业我们就设置什么专业,企业需要什么技能我们就开设什么课程,一切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从而导致学生专业面过窄、知识面不宽、技能分工过细、综合素质和再发展的能力不高,出现了重就业轻发展、重就业轻创业、重眼前轻长远的功利主义偏向和误区。有的高职院校第三年的时候以顶岗实习为名,将学生推到社会上,基本放弃了学校的教育责任和有组织的教育行为。在高职两年制的办学试点中,有些学校的课程设置已经基本上等同于职业培训,对“教育”一词蕴含的责任已经关注甚少。其实高职以就业为导向而不是以就业为目的,国家强调以就业为导向,是强调高职教育应该更贴近社会需求和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强调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协调;课程设置、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但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高职教育就是以就业为唯一目的,毕竟职业教育不是技能培训,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实际上是具备了更宽层面的就业基础,具备可持续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发展能力。

其实就业率不等于就业质量,更不等于教育质量。不能片面追求就业导向,而忽视高职人才全面素质的培养。就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高职是教育而不是培训,若在办学中急功近利,以就业为目的,则脱离了教育的范畴,而沦为市场化的培训,只重视技能的培养,忽视思想品德、人文素质的培养,忽视全面素质的提高,最终会导致人才质量的下降。顾明远先生指出: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在设置专业和课程的时候,已经有意识地以就业为导向。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在大部分院校中却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他认为:“如果一所高职院校纯粹以就业为导向设置专业和课程,而忽略了对学生作为‘全面的人’的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工作岗位,他们可能容易上手某项技能,成为熟练工,但由于他们在人文素质培养上的缺失,使他们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在激烈竞争中同样处于‘弱势’,最后面临的依然是‘解聘’。”{5}国外的研究认为,职校学生在初始就业时不逊色于普通学校学生,但对于后续发展来看,却要低于普通学校毕业生,因为所学专业限制,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方面低于普通学校学生,在岗位上的能力迁移和不同岗位上的适应能力弱一些,再发展和可持续的职业能力弱一些。福斯特甚至认为,“学校的职教并不能减轻社会的失业状况,反而加重就业危机。”{6}我们的现实情况是,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存在双重尴尬:从实践技能、就业预期和待遇要求上看竞争不过中职学生,出现高职就业率低于中职的现象;从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和学历文凭来看竞争不过普通高校毕业生,存在高职就业质量低于普通高校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只能说举办高职教育延缓了就业压力,而并未消除这种压力。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追求以就业为导向,而忽视学生发展潜力的培养,否则不仅达不到促进就业的目标,甚至造成学生未来职业适应能力不高,从而面临二次失业的可能。因为一个人不仅要为工作做好准备,而且更要为工作变换做好准备。

(三)教育视角下高职教育的误区:重理论轻实践的学科本位偏向

由于种种原因,高等职业教育在其教育活动中普遍重视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有的院校办学定位不清晰,把高职教育办成普通本科的压缩饼干,或办成普通专科型学校;有的学校由于缺乏足够的校内外实验实训条件,实验、实训开出率不足,出现黑板上开机床的现象;或由于实训教师严重缺乏,大部分教师自身没有实践操作能力,满足于传统的学科本位的教学方式,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科本位的观念深入地影响着办学者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学模式等都沿袭了传统的专科教学。这也和高职院校的出身有关,我国50%以上的高职院校是近几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人才培养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有的学院是由过去的中专和大专转型而来,有的直接是普通本科院校办的高职,知识本位、学科本位、重理论轻实践是主要问题。在专业培养计划中仍沿用学科本位课程体系和课程形式,在教学中,仍将传授理论知识作为课程的核心,能力本位、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模式还停在概念层面。有什么样的课程类型就会有怎么样的教学模式,现在的高职课程仍是以学科知识为主导,教师必然也是以学科教材为依据,按照学科知识的逻辑体系进行教学,实践技能演化为操作步骤的陈述性知识而不是操作的程序性知识,学生的有限的操作只能成为理论教学的延伸和附加,或是为验证理论而用,知识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这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出现偏差,一方面社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迫切需要大批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是高职院校的就业率不高,其原因是人才规格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求。高职毕业生就业期望值较高,社会和企业满意度和职业符合度却偏低。

(四)一种潜在的偏向:高等职业教育的弱势地位和社会分层效应

高职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而不是一种教育层次,类型之别而无高下之分。但实际上高职教育并未获得与普通高等教育相等的教育地位。高职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占半壁江山,但并未改变它的弱势地位;高职教育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但是也并没有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出现了高职教育学费高、成本高、收益低、职业地位低的悖逆现象。由于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区隔,长期以来形成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即使是教育系统内部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轻视、偏视、漠视职业教育的现象,并且在观念上深层次地制约着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从管理和师资来看,相对优秀的管理者和教师大多从事普通高等教育;从生源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无论从学业成绩还是从家庭经济条件来说都属于相对弱势人群;从教育投入来看,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预算内投入远远低于普通高等教育,但是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要高于普通教育。概而言之,从师资、生源、投入、管理等方面来看,高等职业教育实际上成为弱势人群的弱势教育。而且教育轨道之间的流动性小,高职教育向上流动的层次和空间受限。

这也直接导致高职教育的社会分层问题,即弱势群体接受弱势的高职教育,然后从事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职业。这引发我们一个深层次的思考:中国的高职教育是否起到了社会分层效应,这种效应是否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是否在社会分层和复制中有消极作用?笔者所在的高职学院近五年来的统计表明,63%的学生来自于农村,67%的学生是历届生。勿庸讳言,总体上说接受高职教育的学生大多来自于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的阶层,这些学生大多属于中学阶段学习成绩较弱者(很多省份高职录取分数线仅为300分左右)。一般认为,上不了好的高中才选择上职高(中等职业教育),上不了好的大学才选择上高职(高等职业教育)。笔者曾经对高职一年级学生进行过一次关于成功心理的调查,认为自己是比较成功的只有不足10%的学生,也就是说职业院校的学生自我认知不高,大大低于普通院校的学生。{7}学生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判断和选择,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社会的认知、判断和选择。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农村和城镇,最优秀的学生选择上中专或技校,曾几何时,现在中职乃至高职已经成为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相对弱势学生的无奈选择。这也反映教育的社会分层效应非常强大。

当代西方学术界对职业教育与社会分层之间关系的研究认为:职业教育对于个体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它能够减少失业和降低人们在低技术部门就业的危险。因此,职业教育在社会分层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作用与影响。但是另一方面,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被分流和定性到较低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中,这是一种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机制。来源于较低社会阶层的学生被分流到较低的社会轨道中,他们获得专业化职业和其它社会声望较高的职业的机会被明显降低,首先,因为职业学校通常接受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学生在学风良好的班集体中接受教育的机会,因为同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到学习效果的好坏;其次,职业教育所提供的课程针对某种职业,限制性很强,学生缺少机会接受更为高级和宽泛的课程,并且职业教育的教学往往维持在一种低智力水平;第三,进入职业教育院校的学生由于被附加了较低的社会价值,这严重影响了学生们的自我期望值和自我认同感。工人出身的学生被明显分流到职业教育的轨道中,并且在这一种轨道中进行社会化,这有助于复制和固化阶层间的不平等。{8}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学者就关注职业教育在社会分层方面的作用。从教育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长远战略来看,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应该给我们以足够的警示。但这一问题尚未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在我国目前的一片职教热中,鲜被考虑。

三、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价值选择

也许我们走得太远,已经忘记了当初出发的理由。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到今天,有必要重新回归到原点,重新审视高职教育发展的目的和目标,选择高职教育的发展路径,保证高职教育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从高职教育的发展取向上来看,应该落实到以人为本的价值选择上来,追求经济、社会、教育、人文目标的统一;当前目标、长远目标与终极目标的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统一。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来看,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知识与技能的统一、科技素养与人文素养的统一,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从高职教育的发展定位来看,应该明确自身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方位,寻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通,谋求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平等,改变职业教育的弱势地位。

(一)高职教育发展取向的价值选择

1.以高职教育的人文目标统一经济、社会和教育目标

如前所述,高职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取向是多元的,但是归根结底,应该以人为本,以高职教育的人文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统一高职教育发展的经济、社会和教育目标,确认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确认发展高职教育的逻辑起点和终极追求,克服高职教育发展的偏失。高职教育发展的经济、社会乃至教育目标都不是也不应该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终极目标和唯一目标,我们应该追求经济、社会、教育目标与人文目标的统一,当前目标、长远目标与终极目标的统一,否则就会产生功利主义和短视行为,最终影响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但归根到底是教育的属性。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成为高职教育的终极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职业教育目的的认识不断深化,经历了“知识本位―能力本位―人格本位―素质本位”的转变。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重新审视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文价值目标,尤为重要。因此我们不仅要通过高职教育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促进社会就业和社会和谐、促进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更要关注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关注高职教育的人文价值。我们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还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人文素养、社会技能和综合素质;我们不仅要教给学生工作的技能,还要让学生学会愉快地工作;不仅教会学生生活的本领,还要让学生学会幸福地生活;不仅教育学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还要为人自身的全面和谐发展而努力。知识、能力、人格的综合,高技术与高情感的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技术素质与人文素质的结合是现代人全面发展的内在统一。如果我们在训练技能的同时忽视了情感培育,在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同时忽视了人格的教育,在科学素养教育的同时忘记了人文素养的培育,那么我们不仅是对人才的误解,也是对教育的误解。我们的职业教育就会离教育的本质越来越远,甚至走向教育的反面;我们的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才,而是异化的工具人。因此,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是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文价值取向,也是高职教育的终极目标。

2.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有可能成为“世界加工工场”和世界加工制造中心,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已跃居世界第三位,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以上,我国税收收入的50%来源于制造业。但是制造业生产率低,仅是世界制造业强国的5%,原因是长期缺乏高素质技术人才。目前我国有技术工人7000万,高级技师和技师仅占1.5%,高级技工占3.5%,但是发达国家的高技能人才比例是35%,我国“十一五”末技工的需求将达20%-25%,缺口数千万。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因此,发展中国家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就是要培养大量的高技能人才,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职教育要贴近社会、贴近市场,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己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来设置专业、设置课程,使得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协调,课程设置、技能训练与岗位要求相协调,培养目标与用人标准相协调。

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无可置疑,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服务;同时教育的本质追求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是教育的起点,也是教育的宗旨。《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不仅仅为了给经济界提供人才:它不是把人作为经济工具而是作为发展的目的加以对待的。使每个人的潜在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这既符合教育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使命,又符合应成为任何教育政策指导原则的公共的需要,也符合既尊重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又尊重传统和文化多样性的内源发展的真正需要。”{9}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应该既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更要为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服务,并使二者协调起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反过来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不是经济发展的手段和工具,而是经济发展成果的创造者和享有者;教育对社会经济和人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人的素质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取决于人的发展,又最终是为了人的发展。教育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统一于人的发展。

高职教育也是如此,我们培养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将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造福于社会和人民;同时我们的受教育者本身也获得了全面的发展。高职教育不能仅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唯一目标,忽视甚至损害受教育者的自身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办学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从办学理念到课程设置,从培养目标到教学模式,都要体现二者的融合与协调,在培养学生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忘记提升学生的人格、品行和情操,以使之获得全面发展。应该遵循这样一个道理:高职院校不是制造“工具人”的工厂,而是塑造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学校。

(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价值选择

1.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协调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技能相统一,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价值追求。2001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这就明确提出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应用性技术人才。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要具备基础理论知识扎实、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首先要具备很强的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忽视了这一条就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特色,也违背了国家开办高职教育的本意,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不同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其主要区别在于高职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培养的学生属应用性技术人才,实践技能较强,这也是高职学生的优势和特色所在。但是高职的学生又不同于中职学生,其主要区别在于高职教育的“高等教育性”,培养的不是一般技术工人,而是高素质的应用性技术人才,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养。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生既掌握较强的实践技能,又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从知识分类的角度上讲,是既具有陈述性知识,又具有程序性知识,还具有策略性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建议》中指出:职业技术教育“应为工作能力强、愉快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它应该使学习者获得在某一领域内的若干职业所需要的广泛知识和核心技能,使个人在选择职业时不至于受到限制,且能在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从一个职业转到另一个职业。”{10}

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既重视理论教学,也重视实践教学,二者作为教学工作的两翼,缺一不可。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要保证二者比例的恰当,一般应保持理论课与实践课6:4的比例;其次是要保证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落实,理论教学要与学生的知识水平相适应,实践教学要真正落在实处,核心是双师型教师和实践教学设备设施的保证。真正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双翼齐飞,统筹兼顾,必须反对重理论轻实践或重实践轻理论的教学倾向,才能保证高职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的更好实现。

2.科技素养与人文素养相协调

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不仅要具有科技素养和科学精神,也要具备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二者的协调融合才是完整的教育。一般来讲高职院校重科技而轻人文,或者是把二者简单的对立起来,也有把文科教育等同于人文教育,把理科教育等同于科技教育。其实知识、能力、人格的综合,高技术与高情感的结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科技素养与人文素养的结合是现代人全面发展的内在统一。我们既要培养人才的“高技能”,也要培养人才的“高素质”。爱因斯坦说过:“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是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11}德国教育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也对德国的职业教育提出了明确警告:今天我们关注科技人才的培养,但对此我们必须小心从事,因为我们为科技人才的匮乏而震惊,而其所造成的后果却变得模糊。培养出来的科技人员只是服务于某些目的的专业工人,他们并没有受到真正的教育。这里所指的教育是指完整意义上的教育,也即科技素养和人文素养相融合的教育。

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真正树立育人的理念,摒弃残缺不全的教育,转变职业技术教育的工具价值取向,培养“高素质”加“高技能”的人才,其实技术与人文可以相融为一体,二者并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庄子早就说过:“技兼于事,事兼于义,义兼于德,德兼于道,道兼于天”。{12}在课程设置上精心设置人文教育的课程,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目标设计上既注重知识、技能的培养,更注重态度、行为、价值观的培养;通过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和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潜移默化地培育和熏陶学生的情操、品行和人格。高职院校要特别注重自身文化的积淀,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培育大学精神,让学生在人文气息浓郁的校园里学习知识、掌握技能、涵蕴德行,使学校成为学生的精神家园。

(三)高职教育发展定位的价值选择

1.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寻求生存空间和发展方位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教育类型,又是职业教育领域中的一个教育层次,必须明确高职教育的办学定位、生存空间和发展方位,在办学层次上不能等同于中职教育,在办学类型上不能等同于普通高等教育。

从培养目标来看,高职教育既要培养国内当前紧缺的高级技工一类的技能型人才,更不能忽视培养具有鲜明现代化和国际化特征的技术型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主体。技能型人才主要靠中职学校去培养,高职院校即使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也不再是培养一般意义上的技术工人,而是以技术科学为指导的“技能型创新人才”了;即使他们仍然是在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也不再是以经验技术和动作技能为主的机械操作者,而是以理论技术和智力技能为主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了;即使他们仍可以获得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典型的“高技能”标识,也不再属于传统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之列,而就其本质而言已经转化成为一种适应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现代化技术型人才了。高职教育与中职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专、中职升格而来,教师还是那些教师、领导还是那些领导,在办学理念上有着向下的惯性,即重视“职业性”而忽视“高等教育性”,如专业领域拆分过细、忽视学生专业适应能力的培养;重视技术和技能、忽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育;重视实践教学和顶岗实习,忽视学生理论基础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重视当前的就业率,忽视学生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能力等等,缺乏大学精神和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极易导致高职与中职培养目标的含糊、培养方式的混同。当前也确实存在着像办中职一样办高职的现象,混淆了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层次区别。因而要在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定位上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从人才培养模式上看,高等职业教育要在学制体系、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学内容、教学过程、评价体系等各环节,贯彻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主线,切实加强实践教学,打破学科体系,教学做合一,真正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高职教育不能成为普通高等教育的翻板和压缩饼干,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要强化“职业性”特色。目前高职教育要在高等教育层次和职业教育属性相结合的坐标系上,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方位,以自己不可替代的角色培养高素质的应用性技术人才。在坚持职业性的同时强调高等教育层次的培养目标,在坚持高等教育性的同时强调职业性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把高职办成中职,也不能把高职办成普通高等教育,否则就违背了国家发展高职教育的本意,高职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2.谋求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平等

“职业教育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是职业地位的不平等;要谋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等值,必须以职业地位的平等为基础。{13}这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共同面临的一个课题,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并非中国特有。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界限日益模糊,当工作更多地是类型差异而不是层次差异的时候,这个问题的逐步解决变得可以预期。职业地位的平等是职业教育从边缘走向主流、从弱势走向平等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仍需要在以下几个层面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一是在观念层面对高职教育有正确的认识。从教育分类国际标准来看,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而不是一种教育层次,类型之别而无高下之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第29届大会批准“ISCED1997”教育分类国际标准,把高职教育定为5B,是与普通高等教育(5A)处于相同层次且并行互通的一种教育类型,即应用型高等教育,可以进行从大专到硕士层次的教育培养,而不是我国目前习惯定位的高职仅为大专层次,且低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地位;二是在制度层面要架设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立交桥,并使这个轨道开放畅通,目前高职院校向更高层次的流动受限,高职院校“专升本”的比例只为当年毕业生的5%,人为限制了普教与职教的融通渠道,潜在地影响学生和家长对高职教育的选择;三是在操作层面要加强对高职教育的投入,从根本上改变高职教育的弱势地位,目前高职教育的在校生数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但是国家各级财政对高职教育的投入与对普通高等教育的投入相去甚远。据发展中国家对教育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是普通高等教育成本的2.64倍,即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政府更大的投入。而我国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数据显示,2005年普通本科院校预算内财政拨款936.05亿元人民币,占当年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的89.46%,高职高专院校预算内财政拨款仅为110.31亿元人民币,占10.54%。{14}有学者提出,“动员各级财政投入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逐步缩小财政性投入用于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的差异,由2005年的1:8缩小到2015年的1:3,使全国财政性经费用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逐步达到普通高等教育的三分之一。”{15}从现实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但从价值追求来讲,达到三分之一不是目标,而应该谋求二者地位的平等;而且,如果从教育与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公共教育资源应该更多地向弱势阶层和弱势群体倾斜,更多地向职业教育倾斜,否则,从长远看,可能造成弱势人群接受弱势的职业教育,从而复制和固化社会阶层,对社会和谐产生消极后果。

注释:

{1}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275.

{2}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26.

{3}徐平利.教育性还是训练性:职业教育的哲学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7,(9A).

{4}{6}{13}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31、333、377.

{5}谢苗枫.高职如何才能“高质”[N].南方日报,2005-1-20(9).

{7}詹启生.成功心理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4.

{8}米靖.当代西方职业教育与社会分层理论研究[J].教育科学,2007,(4).

{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70.

{10}刘来泉选译.世界技术与职业教育纵览――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7

{1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55.

{12}庄子.庄子(外篇・天地)[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2004.103.

第9篇:职业教育职责范文

关键词:创业教育;高校创业教育;原则

一、创业与创业教育

“创业”一词的含义与表述方式极其广泛,没有非常完整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讲,“创业”按照粗略的理解,包含创业者、创业活动、创业企业与创业精神。在汉语表达当中,“创业,即:创立基业。”人们为了强调事业起步时的艰辛、突出创办事业过程的意义、彰显在前人基础上所取得的新的成就与贡献时,大抵上都会用到“创业”一词。

许多专家学者在研究创业内涵时,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以不同的侧重点对创业内涵进行了相对应的论述。从价值角度上来说,创业活动的创造性主要表现在价值的创造上,即强调创业活动是创造价值的这样一个过程,其着重点在于“实现价值”;从功利角度去考虑,则创业是一个创造和积累财富的过程,重点强调创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商业利润;还有学者从实体角度去研究创业,认为创业需要一个承载创业的载体,而这个载体就是所说的企业,如此看来,创业就是一种创建企业的行为过程。

创业内涵的研究发展至今,具有了更加深层次的理解。它不再仅仅只局限于经济领域,甚至可以拓展到文化、政治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创业可以被界定为人类进行创新的一种探索,从这一界定上来说,创业又有了一定的哲学范畴。与此同时,“创业教育”的概念也正是伴随着创业内涵的研究理解应运而生。“创业教育”是为了培养出具有开创性、创造性、冒险性、创新性等优秀品质的个人,并使受教育者能够把握商机、创造商机,创立创办新的企业或事业。而在高校当中开展创业教育,更直接的意义是在于培养高校学生的主动创业精神和创业基础技能。因为学历不等于工作,这一观点被大多数高校毕业生所认可。

二、高校创业教育的价值存在

高校是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社会性组织,它肩负着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输送动力的重要使命。近些年来,随着现代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大幅度增加。随之带来的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高校教育不得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也日益被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各界所关注。要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就必须在高校中大力开展创业教育,注重对创造性人才的培养。

(一)高校创业教育的成功实践有利于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严峻形势,改变就业岗位争乏状况,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自主创业提高社会就业率,从而减轻政府与社会压力,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展直接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创业教育不仅能够推动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还可以促进高校创新知识体系的形成,加快构建高校创业教育价值体系,有益于高校及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强高校在社会中的影响能力。

(二)现代社会日趋开放,多元化经济与多元化文化的挑战客观的摆在创业者面前,这一客观现实要求创业者在思想观念以及能力素质等方面必须体现出开创性和创新性。高校创业教育的价值创造正是秉承创新性的原则,重视培养学生开放的思想观念以及敢于创新的能力,使学生在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上得到全面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可以促进就业方式由单一的填充式向开放式的转变。

(三)高校创业教育拓展到行业领域方面,鼓励那些有知识、有能力的大学人才积极参与创业,特别是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过程,不但可以促进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其提供专业人才,而且加快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建设步伐,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进步。

三、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展原则

(一)全面、综合发展的引导原则

现阶段,许多高校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盲目的认为创业教育就是为了培养一个又一个的“学生企业家”,创业教育的对象也只是针对那些有创业想法的学生,整个高校创业教育存在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主义”,与教育的本质相背离,忽视了学生自身的各项发展需要。培养出来的学生在人文知识、道德情感、技术智能等方面得不到全面发展,缺乏综合素质的提高。

高校创业教育不单单只是方法和内容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具有全局性的高校教育结构革新。高校创业教育的侧重点应该放在怎样让学生更好地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注重大学生的独创意识,鼓励他们自主、坚毅、奋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以及创业理想,使其明确创业的目标和意义,从而将理想化为主动投身于创业实践的动力,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欲望。

(二)注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原则

高校创业教育必须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高校创业教育本身就是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可持续发展。创业教育着重于引导学生形成自主性、独立性、创造性的优良品质,如果忽视学生的主体需要,那么创业教育的内容就很容易脱离实际。高校创业教育只有符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才能更好地契合学生的认知,唤起学生的需要,从而达到创业教育的引导作用。

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原则,首先,必须尊重学生独立思维的主体性。这就意味着老师要还给学生足够多的教学时间,培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自主学习、自主交流、自主研究,尊重学生的自主学习成果。其次,要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创新性和创造能力是创业能力培养的基础,而人才的个性化正是创新的驱动力。能否有效地开展高校创业教育,关键在我们是否承认个性化是发展创业教育的源泉。高校创业教育可以通过建立个性化的课程结构及内容,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选择。

(三)多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高校创业教育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要求,创业教育本身也离不开生活实践。因而,创业者的创业行为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各种组织和各式各样行为活动当中,那么高校的创业教育必须坚持与多项教育相结合,从而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

第一,高校创业教育必须强调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因为学生的创造性是学生在学习知识及文化所蕴含精神的教化下潜移默化地形成的,对知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有很强的依赖性。第二,必须与素质教育相结合。高校创业教育要培养和强化学生的创业能力,这就包括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学生的领导管理能力的增强、学生把握机遇能力的时效等,这无疑也是素质教育的范畴。第三,坚持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创业教育具有实践性很强的特点,要更加有效的开展高校创业教育,需要进行大量的创业实践,只有以社会实践为依托,才能更好地提高学生创业的综合素质,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创业教育对学生发展、行业发展以及社会发展而言都具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高校需要重视创业教育的开展,并通过遵循全面、综合发展的引导原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原则,多项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来推动创业教育价值的体现于发挥。(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参考文献:

[1]戴歆桐,李青.高校创业教育的思考――以大连市高院校为例[J].科技资讯,2013(31).

[2]苏毓敏,汪卓妮.海外高校创业教育的启示及借鉴[J].科技致富向导,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