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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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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

第1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全区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依法督促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成立雨花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环科园、区教育局、区文体新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政府督查室及各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由杨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手机:;办公室电话、传真:)。

三、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物流园、货运市场、仓储;

(三)网吧、电玩城等娱乐场所;

(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五)商场、市场。

四、整治内容

(一)查看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现使用性质和规模是否符合原审批范围和要求;

(二)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营业期间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存在影响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检查是否按要求配置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检查是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检查容纳人数是否超过核定标准;

(六)检查从业人员住宿场所是否与营业场所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七)检查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

(八)查看进行二次装修或电气线路维修改造施工队伍是否具备有效资质。

五、整治措施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未按要求配置、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或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货物、物资的储存、堆放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五)住宿与经营、储存场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实施拘留;

(七)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六、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协助区消防大队组织开展全区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指挥部召开的部署会、调度会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消防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全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并对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重点加强对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检查。

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及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店进行监管,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物流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防止物流企业因储存、运输危爆物品而引发火灾事故。

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发现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关停并及时上报。

区文体新局负责对网吧、电玩城等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联合消防部门督促其整改到位。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环科园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牵头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各派出所负责配合环科园及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类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并视情况上报上级消防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思想,充分认识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按照区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有针对性地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第2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3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始终坚持以“一切为了孩子;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幼儿全面发展,为孩子的终身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让孩子们在欢笑中成长、在快乐中获得智慧”为办园宗旨,以“让幼儿在自主选择、自主操作探索的过程中,激发幼儿主动活动、主动学习的兴趣”为办园理念,以“尊重幼儿、发展幼儿、使幼儿‘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学会做人’”为教育目标。继续完善幼儿园硬件配备、强化软件建设,加速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二、工作重点:

1、认真学习《幼儿园指导纲要》,深入领会《纲要》精神,积极转变教育观念。

2、强化幼儿一日生活常规,提高幼儿来园活动质量。

3、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4、尝试园本课程的开发与研究。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转变观念

组织教师深入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引导教师用《纲要》理念去分析日常教育现象,经常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特别要引导教师积极研究和探讨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如何真正体现《纲要》精神,在深入贯彻《纲要》的过程中,要防止简单化现象,帮助教师把握理念内涵,切实转变教育观念。

(二)开展活动,提高质量

1、组织开展园内各项活动,切实转变教师的教学方法、幼儿的学习方法,营造良好的游戏环境和游戏氛围,为幼儿提供可操作、可探索的材料,真正做到让孩子们在玩中学、玩中乐、玩中思、玩中探,充分培养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2、举行“元旦”文娱汇演比赛,各班至少要有2个节目参赛。

(三)创造机会,提高素质

1、组织教师基本功竞赛。要求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要参加竞赛活动,比赛内容包括弹唱、说、跳、写、画、做等六个方面。

2、结合学科组建设,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认真组织好园内公开课、示范课、研究课等活动,形成积极向上、相互研讨的良好氛围,促使部分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四)切实做好卫生保健、校园安全工作

幼儿年龄小,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让幼儿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我园应重视安全工作的开展,把安全工作责任到每位保教人员,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和预防制度,密切关注幼儿的安全,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平时加强各类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如检查幼儿园大型玩具、查看有无损坏现象或不安全的因素,及时记录下异常的情况,及时维修。剪刀、刻刀等危险物品要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以免发生危险。

四、具体安排:

九月份:

1、制订幼儿园各项计划,完成开学初各项表格的填写。

2、稳定新生情绪,加强幼儿常规训练。

3、结合教师节,开展尊师重教主题活动。

4、开展迎中秋活动。

5、开展以“防溺水”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

6、开展常规教研活动。

7、幼儿园整体环境布置。

十月份:

1、开展常规教研活动。

2、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安全教育活动。

3、组织教师基本功比赛。

4、开展幼儿绘画比赛。

十一月份:

1、组织教师学习,上交心得。

2、继续开展常规教研活动。

3、对家长进行半日活动开放。

4、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主题活动。

5、开展幼儿讲故事比赛。

十二月份:

1、各班做好“庆元旦”宣传工作与准备工作。

2、继续开展常规教研活动。

3、组织教师基本功比赛。

4、开展亲子冬季运动会。

5、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活动,组织师生进行安全演练。

一月份:

1、检查班级工作与学期安全工作。

2、学期工作总结。

第4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2019幼儿园后勤工作计划范文一】一、指导思想

本学年,学园的后勤工作将以《指南》精神为指针,以“为教学服务,为教师、幼儿服务”为目标。将安全工作置于首要位置,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着力提高后勤队伍素质,以全力以赴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力争使后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安全工作

1、严管门卫工作。本学年将从保安公司新聘一名保安,要求保安严格执

行保安职责

(1)要严守岗位,不随意下班与幼儿接触;

(2)要严把“接送关”,接送时间要着装执勤,严防幼儿走出幼儿园,家

长一律凭卡接送幼儿;

(3)要做好每天的水电、门窗的常规检查;

(4)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查询和登记工作;

(5)要加强夜间巡视,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2、明确安全职责。要与各岗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确定每周的安全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和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培训司机,组织学习《接送车制度》、《幼儿园校车司机安全责任书》、《幼儿园校车岗位职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3、提高幼儿自护能力。各班要切实组织好安全逃生演练,如9月份将进行“防暴演练”,10月份将进行“地震演练”,11月开展“消防安全演习”。此外,还将组织教职工“急救知识讲座”,让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4、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增强教师、幼儿的安全意识,对幼儿进行走、玩水、用电、游戏、饮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各班教师要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等手段,教育幼儿不乱攀爬,上下楼梯靠右走,盥洗时不拥挤。教育幼儿知道自己的姓名、园名、家长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紧急情况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将安全行为培养列入一日生活中。如大段将开展“突发事件演练”、中段开展“自我保护竞赛”、小段开展“识别危险物”等系列活动。继续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物品及日常清洁消毒用品的管理,做到专人保管,限量发放,以备不测。

5、定期开展大检修。要认真、及时做好物品、器械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安全使用。每月进行一次电器设备、活动场所、大型玩具、体育器材、楼道

和班级门窗的全面检修,每天一小检,每周一大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将通过以下途径实施:在园区内的外栏杆及幼儿园周围张贴安全宣传警语警句;通过《安全宣传栏》向家长作系统安全宣传;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定期发放“安全宣传单”,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与家长签定“安全接送责任书”,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后勤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素质。我们将组织后勤人员重温幼儿园规章制度,并坚持两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引领后勤人员改变以往对幼儿园保育工作只是打扫卫生,而孩子的教育与保育员无关的思想观念,提高思想素质。

2、提高保育员规范操作能力。本学期后勤园长及保健医生将定期跟班指导保育员工作,规范保育员的消毒工作,严格用1:100的84消毒液消毒桌面,保证幼儿用餐的干净卫生。要求保育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厨房提饭及点心,行政人员每天进行抽查。规范保育员为幼儿进行分餐,分餐时一定要在小房间内,要戴口罩。要求保育员对幼儿的碗、勺子、擦嘴巾,要做到每人一份,分开使用。对幼儿的卫生间要做到及时的冲洗,保持厕所干净无异味。厕所内的清洁工具要分类摆放,用完后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开学初对保育员的清洁工具,同一分发并做好标记,做到分门别类,井然有序。

3、强化保育员的参教意识。本学年,我园将把提高保育员参教意识作为学年培训重点,将采取保育案例研究(园内保育员的工作案例)、实地观摩(拟开展保育员一日操作观摩活动)等形式,增强保育员与教师“三位一体”的默契配合,提高保育员的参教水平。

4、加大检查督促力度。要多下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做到有指导,有反馈,有改善,在不断改善中提高保育员的业务能力。

(三)卫生保健工作

1、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杜绝因卫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故发生。食堂物品要做好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食品坚决退回,保证所有原料和食品新鲜量足质好。采购要向供货商索取“三证”。经常督促厨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幼儿吃上放心的饭菜,保证幼儿健康。

2、幼儿膳食工作。每月召开膳委会议,科学的制定食谱。本学年将参照机构制定的食谱,广泛听取教师、幼儿和家长的意见,根据营养计算结果及时调整食谱,尽量增加食谱的花样,并保证营养的均衡,做到粗细、甜咸、干稀搭配合理。

3、做好师生健康检查工作

(1)把好新教师及新生入园体检关,使双项体检率达100%。

(2)要求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并做好接种、漏种登记以及补种工作。

(3)做好每学期为幼儿量身高、称体重,并对身高体重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还需练习妇幼对全园幼儿进行口腔保健(氟化泡沫护齿)、龋齿检查及测查视。

(4)针对缺点儿童及体弱儿童建立幼儿健康管理档案,发现缺点、疾病等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共同配合纠治。

4、做好晨检及全日观察工作

(1)晨间工作要严格按“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饭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五登记(带药幼儿做好服药登记工作)”五步骤进行,确保受检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药物登记要做到及时、规范,并按时发药、喂药。

(3)严禁患有不宜入园疾病的幼儿入园。

(4)每班配备体温计,遇不舒服幼儿及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园长及保健医、通知家长,送幼儿到医院诊治。

(5)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平时要与各班教师密切沟通,了解班里传染病情况,尤其在季节性传染病广发时节,要及时检查传染源,发现异常立即隔离,重点观察、及时记录,并上报园领导,联系家长及时处理。

(四)校园建设和财产管理

1、维修学园环境。将利用暑假,对幼儿园天井外墙、各班阳台的裂痕、各科室墙皮脱落等大环境进行维修。针对各班卫生间漏水这一现象,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2、本着勤俭持家的原则,将进一步规范购物程序,坚持请购审批、验收签名、入库在出借的制度,并实现园长一支笔。充分发挥保管室教具、学具等教学器材和现代教学设备的作用,各年段、班级、各位教师制作的教具、学具用完后,必须送至保管室登记保存;合理使用经费,合理调配使用园内财物,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加强用电用水和日常检修管理,努力为幼儿园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分钱。不断改善和优化办园条件。

3、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做好大额申请及经费审计。规范物流过程控制。会计坚持每月上报结算报表。

4、期初进行财产登记,根据机构制定的方案对财产进行一一的编号入库登记后再发放到各部门。严格把好出借手续这道门,落实财产管理工作预防财产的损失。做好期末的财产清点工作,建立和执行损坏公物的赔偿制度。

【2019幼儿园后勤工作计划范文二】一、指导思想

本学年,学园的后勤工作将以《指南》精神为指针,以“为教学服务,为教师、幼儿服务”为目标。将安全工作置于首要位置,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着力提高后勤队伍素质,以全力以赴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力争使后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安全工作

1、严管门卫工作。本学年将从保安公司新聘一名保安,要求保安严格执

行保安职责

(1)要严守岗位,不随意下班与幼儿接触;

(2)要严把“接送关”,接送时间要着装执勤,严防幼儿走出幼儿园,家

长一律凭卡接送幼儿;

(3)要做好每天的水电、门窗的常规检查;

(4)要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查询和登记工作;

(5)要加强夜间巡视,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2、明确安全职责。要与各岗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确定每周的安全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和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培训司机,组织学习《接送车制度》、《幼儿园校车司机安全责任书》、《幼儿园校车岗位职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3、提高幼儿自护能力。各班要切实组织好安全逃生演练,如9月份将进行“防暴演练”,10月份将进行“地震演练”,11月开展“消防安全演习”。此外,还将组织教职工“急救知识讲座”,让幼儿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4、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增强教师、幼儿的安全意识,对幼儿进行走、玩水、用电、游戏、饮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各班教师要通过故事、儿歌、游戏等手段,教育幼儿不乱攀爬,上下楼梯靠右走,盥洗时不拥挤。教育幼儿知道自己的姓名、园名、家长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紧急情况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将安全行为培养列入一日生活中。如大段将开展“突发事件演练”、中段开展“自我保护竞赛”、小段开展“识别危险物”等系列活动。继续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物品及日常清洁消毒用品的管理,做到专人保管,限量发放,以备不测。

5、定期开展大检修。要认真、及时做好物品、器械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安全使用。每月进行一次电器设备、活动场所、大型玩具、体育器材、楼道

和班级门窗的全面检修,每天一小检,每周一大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将通过以下途径实施:在园区内的外栏杆及幼儿园周围张贴安全宣传警语警句;通过《安全宣传栏》向家长作系统安全宣传;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定期发放“安全宣传单”,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与家长签定“安全接送责任书”,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后勤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素质。我们将组织后勤人员重温幼儿园规章制度,并坚持两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引领后勤人员改变以往对幼儿园保育工作只是打扫卫生,而孩子的教育与保育员无关的思想观念,提高思想素质。

2、提高保育员规范操作能力。本学期后勤园长及保健医生将定期跟班指导保育员工作,规范保育员的消毒工作,严格用1:100的84消毒液消毒桌面,保证幼儿用餐的干净卫生。要求保育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厨房提饭及点心,行政人员每天进行抽查。规范保育员为幼儿进行分餐,分餐时一定要在小房间内,要戴口罩。要求保育员对幼儿的碗、勺子、擦嘴巾,要做到每人一份,分开使用。对幼儿的卫生间要做到及时的冲洗,保持厕所干净无异味。厕所内的清洁工具要分类摆放,用完后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开学初对保育员的清洁工具,同一分发并做好标记,做到分门别类,井然有序。

3、强化保育员的参教意识。本学年,我园将把提高保育员参教意识作为学年培训重点,将采取保育案例研究(园内保育员的工作案例)、实地观摩(拟开展保育员一日操作观摩活动)等形式,增强保育员与教师“三位一体”的默契配合,提高保育员的参教水平。

4、加大检查督促力度。要多下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做到有指导,有反馈,有改善,在不断改善中提高保育员的业务能力。

(三)卫生保健工作

1、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对食堂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杜绝因卫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故发生。食堂物品要做好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食品坚决退回,保证所有原料和食品新鲜量足质好。采购要向供货商索取“三证”。经常督促厨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幼儿吃上放心的饭菜,保证幼儿健康。

2、幼儿膳食工作。每月召开膳委会议,科学的制定食谱。本学年将参照机构制定的食谱,广泛听取教师、幼儿和家长的意见,根据营养计算结果及时调整食谱,尽量增加食谱的花样,并保证营养的均衡,做到粗细、甜咸、干稀搭配合理。

3、做好师生健康检查工作

(1)把好新教师及新生入园体检关,使双项体检率达100%。

(2)要求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并做好接种、漏种登记以及补种工作。

(3)做好每学期为幼儿量身高、称体重,并对身高体重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还需练习妇幼对全园幼儿进行口腔保健(氟化泡沫护齿)、龋齿检查及测查视。

(4)针对缺点儿童及体弱儿童建立幼儿健康管理档案,发现缺点、疾病等情况及时与家长联系,共同配合纠治。

4、做好晨检及全日观察工作

(1)晨间工作要严格按“一摸(是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饭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五登记(带药幼儿做好服药登记工作)”五步骤进行,确保受检率达100%。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药物登记要做到及时、规范,并按时发药、喂药。

(3)严禁患有不宜入园疾病的幼儿入园。

(4)每班配备体温计,遇不舒服幼儿及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园长及保健医、通知家长,送幼儿到医院诊治。

(5)做好幼儿的全天观察记录,平时要与各班教师密切沟通,了解班里传染病情况,尤其在季节性传染病广发时节,要及时检查传染源,发现异常立即隔离,重点观察、及时记录,并上报园领导,联系家长及时处理。

(四)校园建设和财产管理

1、维修学园环境。将利用暑假,对幼儿园天井外墙、各班阳台的裂痕、各科室墙皮脱落等大环境进行维修。针对各班卫生间漏水这一现象,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2、本着勤俭持家的原则,将进一步规范购物程序,坚持请购审批、验收签名、入库在出借的制度,并实现园长一支笔。充分发挥保管室教具、学具等教学器材和现代教学设备的作用,各年段、班级、各位教师制作的教具、学具用完后,必须送至保管室登记保存;合理使用经费,合理调配使用园内财物,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加强用电用水和日常检修管理,努力为幼儿园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分钱。不断改善和优化办园条件。

第5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中学校园安全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构建校园安全文化 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不足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我们都深知“安全是发展的基石”,“没有安全,何谈教育”,温泉中心学校在教育局领导关怀下,时刻把握“安全、质量、发展”三大主题,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把安全工作放在压倒一切工作的首位,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构建校园安全文化,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制度全覆盖。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温泉中心学校成立了校长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了分工,明确了职责,建立校园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成立了安全办公室,协调统筹全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管理;通过岗位要求和《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以岗定责,制订了《温泉中心学校安全工作岗位职责》、《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科任教师安全工作职责》等学校各类人员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全镇各学校、幼儿园分别确定了校园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每一科室、每一授课教师都明确了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学校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管是课内安全、还是课间安全,不论是单体建筑消防安全、还是食品卫生安全,都细化了分工,明确了责任。真正做到了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实现了安全管理无盲区:时间上从学生到校至离校安全管理无间隙,空间上从室内到室外安全管理无空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危险区域专人管,从而实现了安全责任无缝对接。

  为了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温泉中心学校深刻领会国家、省市县各种政策、安全法规有关精神,结合温泉教育的`实际,制订了《温泉中心学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温泉中心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温泉中心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规定二十条》等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风险防范,制订了《突发事件应急疏散程序》、《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应急程序》等各类校园安全预案;为保障安全制度与措施的有效落实,制定了《温泉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温泉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各校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中心学校要求,制定了《行政值班人员职责》、《值日教师职责》、《路队护送教师职责》,结合安监、卫生等部门要求,制定了十几种校园卫生管理制度,基本上实现了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全覆盖。

  为实现时空上做到安全防护全覆盖、家校联系上无缝对接,中心学校组织全镇中小学幼儿园与家长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或《学生安全告知书》,对校外住宿生进行了详细的排查与信息登记,与陪护人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对骑自行车上学、包车上下学的学生进行摸底,通过发放一封信或签订承诺书的方式,明确安全责任。

  中心学校每月召开校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行政安全工作会议、全镇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布置阶段性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中心学校本部每周行政例会对本周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隐患排查结果逐一进行整改(安排),布置下周安全工作,将安全工作置于学校各项工作中首要位置。

  二、拓宽隐患排查的广度,加强安全检查考核力度。

  温泉中心学校要求辖区各校做到隐患排查“日查、周结、月报”,学校值班人员每天都要对学校设备设施、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对理化生实验室、体育设施等重点部位随时检查。开学初,中心学校人员就深入各校(幼儿园)检查指导开学工作,逐校进行巡查,对开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开学第一周中心学校又组织专门“开学安全工作检查组”,深入各校督查,确保开学工作的安全有序。

  按照市县有关要求及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计划,结合不同季节安全工作特点,每月初下发安全工作重点,中心学校不定期对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安全巡查、暗访;每月组织一次校园安全检查,查找校园安全隐患,建立安全台账,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实现了隐患排查无死角,安全检查高密度,从而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精细化的轨道。

  中心学校每月组织人员对全镇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安全专项检查考核。检查前,对照安全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检查时当面量化赋分,指出存在的不足或问题,总结好的做法或经验;检查后,以《温泉教育》简报形式进行反馈,提出明确整改要求。按照《温泉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每学期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表彰;同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及教师个人考核,在教师绩效工资中,列支5%专门用于安全工作考核,并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一系列制度有力的促进了安全工作的开展,保障了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灵活多样地进行安全教育,科学规范地进行常规管理。

  温泉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各校每月都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各校都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安全周志》的记录;各校都能认真上好“开学安全第一课”,形式多样,每周安全法制课都做到有课表、有教材、有教师、有作业;全镇各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手抄报、书画展、学唱安全知识儿歌等,坚持每天放学前安全提醒与放学时路队护送。各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了一次家长会,多次进行全覆盖式家访,形成了家校共同防护网络。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中心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广播操、放学站队、专题讲座、团队活动,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以专题教育为主渠道,结合安庆市“一月一主题”活动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活动:聘请派出所、司法所人员进行安全法制讲座,邀请交警来校进行交通知识讲座及安全通过红绿灯活动,邀请温泉卫生院医生来校进行疾病防控知识讲座,邀请公安消防大队来校进行消防知识讲座等;全镇各学校(幼儿园)都多次举行了防震、消防安全疏散演习,定期不定期地集中开展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收缴活动,确保了校园安全。

  各学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注重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重视安全教育的落实,校舍、教学设施、消防、交通、防溺水、防踩踏及食品卫生、疾病防控等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制度及安全预案;安装视频监控、添置灭火器、购置防暴器材,加大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积极改善“三防”设施,初中部聘请校园保安、男女住宿生管理员,有力地保障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人生安全。

  全镇各学校(幼儿园)都严格实行考课制度、缺课跟踪制度。各班级、学校都有学生详细的信息登记,实行每节课考课制度,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实行病因追查登记。全面实行教师包保制度,所有教师均有包保学生,每一个学生都有包保教师。

  按照中心学校要求,全镇各学校都建立了严格的挂牌值班制度、午间值班制度、危险地段巡查制度、放学路队护送制度。中心学校本部,每天放学,行政人员维护接送学生车辆秩序,确保学生离校安全;经常进行校外住宿生夜间巡查、学生骑车整治、重点部位消防检查;加强食堂管理,严格实行教师监厨、陪餐制度,实行学校监管与班级监督、教师监管与学生监督、采购台账与食品留样有机结合,确保食品安全;各小学根据学校实际,细化了学生中午来校时间,安排教师值守,对校园周边危险地段、水域进行巡查;放学时坚持学校站队、安全教育提醒、教师护送,明确护送人员、护送时间、护送地点;幼儿园(看护点)实行接送卡或家长接送签字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学生校内外安全。

  四、加强规范档案管理,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温泉中心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的制度化、痕迹化管理,注重安全工作资料的积累。不管是专题讲座,还是疏散演练,或者是学校活动,每一次活动,都有活动方案、过程记录、活动总结、图片资料。十分注重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每次安全检查,有检查安排、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的检查表、汇总表、检查总结的《温泉教育》专刊。安全档案分类归档,条理清楚,内容丰富,真实齐全,有力地促进了安全工作的落实及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坚持按时月报制度,严格按照县教育局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月报,中心学校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各种安全排查报告表、安全管理材料表都及时报送,按时完成了教育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积极向岳西县报送安全工作信息,并利用温泉中心学校网站及时宣传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尽管我们全镇上下不懈努力,安全工作仍任重道远:还有少数学校、幼儿园无法封闭,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全镇各学校均无专职保安,校园安保压力大;校园周边不安全因素给我们带来更多安全压力。我们将切实履行安全职责,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大道上不断前行!

  最后,借此机会,祝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羊年大吉!

  谢谢大家!

  中学校园安全讲话稿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们演讲的题目是:校园安全应从你我做起。有一副对联是这样写的,上联是:“校园安全你管,我管、我管,大家管才安全”,下联是:“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才无事”。横批:“安全是天”!因此,“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避险能力”应引起我们全体师生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20xx年2月27日6时15分,湖北省老河口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事件,导致11名学生受伤,其中4名学生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目前,7名受伤学生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这起惨痛的事故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对于我们学校来说也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安全是大事,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是利在当前,功在千秋的大事。安全是学校工作的前提,没有平安和谐的良好氛围,就难以有正常的教学秩序,就难以提升教学质量。

  或许,你会认为安全问题离我们很远,有的同学心里可能会说:“我很安全啊!没必要这样大张旗鼓地教育我把?”其实不然。想想自身的行为,不也有许多安全隐患吗?有些同学为了少走几步路,跨越马路防护栏;看到路上车辆不多,等不住就匆匆横穿马路。有些同学上下楼梯偏靠左边行走,或在楼层的楼梯、走廊内追逐、奔跑、打闹、玩耍,从而导致相互碰撞而受伤等等。血的教训不能再有一次,悲剧不能重演,为了预防此类事件发生,我们一定要树立安全意识,掌握一些必要的卫生知识、安全防卫知识及应急避险技能,从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如今,校园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我们要将安全意识和行为作为一种习惯来养成。我们需要养成的安全好习惯有:遵守交通规则;不玩火;放学次序离校;不急追猛跑;上下楼梯右行礼让;增强安全自护意识;不做危险动作、游戏;离家离校要向家长或老师打招呼,报平安。

  同学们:当你在谋划着新的一天的学习和生活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当你在聆听奉劝时,是否想到它是用血的教训凝成的?当你对别人的提醒或忠告不以为然时,是否想到因为一时的疏忽,一次的失误,,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痛苦,给家人蒙上阴影,给社会带来负担,给国家造成损失?避险不是辟邪,是需要我们加强注意来提高防范意识的。

  “shool is my home,peace depends on everybody.” “学校是我家,平安靠大家”。最后,希望通过我们共同努力,让平安永远与我们相伴,为争创和谐平安校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学校园安全讲话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文明,从我做起》。

  和煦的春风吹拂着我们的面庞,春光明媚的三月让人神畅,而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更会让我们舒心。我们学校是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学校,我作为这个学校里的一员,今天我在这里倡议:

  1)做好春季防病。春季是多种传染病流行的季节,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通风,勤锻炼,不暴饮暴食。坚决杜绝购买路边小吃,流动摊贩的食品,以免发生食物中毒和诱发肠道传染病。

  2)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左右看。年龄不足12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得骑车。骑车的同学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机动车辆,谨防意外事故发生。

  3)安排好作息时间,既要学习好,又要休息好。适当进行健康有益的活动。活动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谨防意外伤害发生。

  4)不和生人搭讪,防止坏人拐骗,做到生人的话不听、事不做、路不带、东西不拿。

  5)不玩火、皮电,防止人身伤害,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爱护校园,保持环境卫生。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同学在校园里的各个角落捡拾果皮纸屑;用自己的双手去保护了校园环境的优美。

第6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责、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和火灾防控薄弱区域,有效提高社会火灾防范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预防和减少“小火亡人”火灾,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村、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要巩固“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基础信息台账,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社会单位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对尚未整改的问题隐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采取现场办公、集中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按期销案。

(二)紧盯重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回头查”。持续深化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治理成果,统筹推进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安、市场监管、执法大队、文化旅游等部门要针对公共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整治,严查违规施工、违规设置住宿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封闭安全出口等问题;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针对养老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医院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单位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着力整治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使用、电气线路敷设、消防设施配备、安全疏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住建、安监等部门要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入冬前普遍存在赶工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整改。文化旅游、派出所部门要指导旅游长所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护和电气线路检测,指导建强专兼职消防力量,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市监、执法大队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大型商业促销活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规范临时布展、落实现场看护措施。镇综治办要落实对宗教场所的监管职责,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现象。在圣诞、春节、元宵灯节日期间,要加大对各类礼拜、祭祀场所的检查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销售和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特别是针对冒充消防救援人员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从重打击,顶格处理。2020年底前,派出所、市场监管等单位要再次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改装环节进行专项检查。派出所要组织指导街道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居民楼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可燃物清理行动,严防“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动各村委会组织集中清理村民楼院可燃杂物和柴草堆垛,依法严肃查处秸秆焚烧等室外动火行为,督促村民将柴草堆垛搬离房屋,大风天严禁野外动火,严防“火烧连营”火灾事故。

(三)紧盯重点部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针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重点部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门窗洞口等安全疏散情况,督促社会单位加强自查巡查,定期开展维保检测,配齐配全消防控制室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自动消防设施发挥作用,安全疏散畅通,不影响逃生自救。同时,住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单位要开展餐饮场所、施工工地、燃气经营场所等燃气安全检查,发动社会单位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四)紧盯重点区域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要针对各村、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和“九小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合派出所、城建、安监、市场监管等单位开展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和“九小场所”集中检查,逐级明确监管责任,逐一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各村要组织消防安全专题培训班,发动村委会集中清理居住区域内的可燃杂物、柴草堆垛活动等,降低火灾风险。要在村屯设立固定宣传栏,张贴防火公约,切实提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农电要加强对农村、小微企业、家庭作坊和“九小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展日常检查,对电表箱、电气线路进行排查、登记和维修,严查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行为,对于电线老化、电气负荷过大等问题及时进行改造。

(五)紧盯重要节点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在元旦、春节、元宵节以及全国、全省“两会”等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各行业部门要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持续加强“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六加一”措施,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紧盯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针对夜间营业场所集中组织开展错时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派出所要依法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派出所要建立健全所长负责制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体系,要对列管单位和“九小场所”逐一进行排查,并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基层网格力量要对各村屯开展检查巡查,全面降低火灾风险。

(六)紧盯重点时段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以“防范火灾风险、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广泛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

(四、工作时间

2020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从10月31日开始至2021年全国“两会”闭幕后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各村、各单位要专题研判一次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每月要组织研判本地区火灾形势,及时通报重点行业系统火灾情况和突出风险。要督促各村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根据单位自查自改和公开承诺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严格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严重失信、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风险突出、情况复杂的隐患单位,采取专家指导、执法服务等方式帮助解决。

(三)总结阶段(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5日内)。各村、有关单位、各企业组织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梳理、自查自评,总结固化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责任,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指挥调度,细化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纳入各村级政府消防工作考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7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确保了我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火灾四项指标与20*年相比均有大幅下降,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大局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关心支持消防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战在防灭火第一线的广大消防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刚才,*同志代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回顾了去年工作,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完全同意,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今年以来,全国、全省、全市的火灾形势十分严峻。1月31日,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10名左右男女青年开生日聚会,在桌面上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酿成特大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0平方米,共造成17人死亡。2月5日,武汉市汉正街武房1号楼因商铺内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过火面积3000余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15人受伤。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因业主违规燃放礼花引发火灾。春节期间,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等场所连续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针对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政府最近50天连续召开两次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扎实做好2009年全市消防工作,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即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颁《消防法》对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它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它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它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它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它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位,消防力量投入到位,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检查部署到位,消防教育宣传到位,工作考评奖惩到位,确保消防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一是落实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是政府的第一要务,安全是政府的第一责任,重视消防安全,就是重视投资环境,就是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经济是政绩,少着火、不死人,确保公共安全更是政绩。消防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火灾猛于虎,人命大于天”的消防意识,真正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

二是落实部门对消防工作依法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同时,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治理等方面,要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建设、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安全严格把关;工商、质监、建设、文广新、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移送;发改委、建设、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作为安全工程、民心工程,优先予以关心和支持,共同推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发展。

三是落实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消防法》已明确界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社会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强化“自我管理”责任,逐级落实责任制,自觉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自觉落实消防岗位执业资格制度,自觉提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切实把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为渗透到单位内部的日常工作中,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实现从“被迫消除火灾隐患”向“自愿消除不安全因素”的转变。案例反复证明,养患成灾付出的代价比整改火灾隐患的投入不知要大多少倍。

四是落实派出所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各派出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派出所的工作特点,切实抓好辖区单位消防组织网络和责任网络建设,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抓好消防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消防法》和*部规定负责本地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坚决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养患成灾。要按照“防消结合”的要求,大力抓好街道、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事业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但千忙万忙,消防安全不能忘,消防监督主体责任不能忘。

第二,要坚持改革创新和突出重点,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今年,我市消防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重点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推进社会本质安全是实现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紧紧抓住构建社会本质安全的要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系数。要强化对乡镇消防工作的考核。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考核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平安创建范畴。要健全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管考评机制。在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规范防火委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推动各部门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自觉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社区。通过抓基层单位、社区(村)、乡镇(街道办)消防安全创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的整体防范能力。要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管理。指导企业、投资者自觉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自觉落实消防岗位执业资格制度,自觉提高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实现从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二是重点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近年来,消防部队凭借完善的救援体系、精良的器材装备、过硬的人员素质、丰富的救援经验,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随时调遣的应急救援力量,在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年前,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厅长吴永文作出批示,要求认真总结郧西经验,在县一级推行以消防为主体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在全省政法工作和*局长会议上又进行了部署,要求今年抓出成效。总体要求是整合资源,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在消防部队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设立组织指挥机构,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社会联动力量的常态训练,建立组织指挥、专业力量、动员培训、物资保障、专家人才“五大系统”,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是重点推进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提高。20*年11月23日,竟陵中街老剧院旁的顺发电器商行内电线发生短路,引燃货架上的可燃物发生火灾,如果不是报警及时、处置及时,极有可能又是一个“2.11”事故。武汉汉正街火灾事故中,由于商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扑灭初期火灾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占道、出店经营、乱设广告牌且发生火灾后报警迟缓等,贻误了最佳灭火时机,造成了火势的迅速蔓延。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水平,在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按照上级部署,广泛开展爱民实践活动,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推进“四类场所”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开展此项活动主要是提高公众灾害意识、危机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多一份预防,少一份灾害。要着力完善消防安全基础教育体系。幼儿园儿童主要解决消防安全意识问题,中小学生主要解决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问题,党校干部培训主要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要着力提高消防宣传工作质量。大力培育消防安全文化市场,加强新闻联动,努力提高公众的“三个素质”,即在遇到火灾时,能有效保护自己;在保护自己的同时,能帮助他人脱险;在生产经营中,不危害他人消防安全。

四是重点推进消防部队实战能力的提高。消防不只是防火灭火,新《消防法》对消防部队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拓宽。消防部队不仅要发挥防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灭火、抢险救援、社会救助。消防部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业务面越来越宽,将来随着消防职能服务领域的拓宽,实战能力也要扩宽和加强。部队训练要围绕业务和职能来扩展,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同时要围绕职能拓展加强技术训练、装备建设,一旦发生大的事件,可以及时处置。

第三,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原则,消防工作关键是预防,预防火灾关键是整治隐患。今天的隐患,就是明天的灾难,对火灾隐患的放纵,就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

一是要进一步把铲除火灾隐患作为“第一道防线”。重点是加强关系国计民生和人身安全的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建筑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火灾隐患整改。特别是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防排烟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隐患,抓紧整治,刻不容缓。要通过大力整治,使经营场所杜绝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要深化火灾隐患源头防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火灾隐患网上曝光、媒体公示等制度,不断探索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有效控制“增量”,不断减少“存量”。

二是要把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作为“第一重点”。各地对本辖区的火灾特点要从规律上进行分析和研判,要把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具体措施。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抓好农村消防规划的实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基层单位平安创建活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群体、重点季节的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提高城乡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

三是要把抓好重点时期的消防安全作为“第一位任务”。做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点时期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地一定要把做好重点时期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与维护全市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提前介入,精心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各个重点时期消防安全。

四是要把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作为“第一位目标”。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致灾因素增多的情况下,要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压力很大。消防工作每天都是新起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自满、放松。大家要有一种危机感,对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要有清醒认识,切实把稳定火灾形势置于消防工作的中心位置,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要全面落实2009年消防工作意见,突出抓好五件实事。20*年,我在全市消防工作会议上布置了十件实事,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为进一步促进乡镇消防工作的发展,今年再布置五件工作:

一是乡镇要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布置工作,要有记载;每半年要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消防工作。

二是竟陵办事处要重点搞好竟陵大道火灾隐患的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力求取得实效。其它乡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年内至少开展3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做好记录。

三是新农村规划中,要利用河流、沟渠和水池设置消防水源,解决好取水和消防通道的问题,通村、通组公路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确保一旦出现事故,消防车能够迅速到达现场。

四是有水厂的乡镇,镇内主要街道年内至少安装5具消火栓,有水改任务的乡镇,必须同步建设消火栓,解决消防用水的问题。

五是蒋湖、彭市、九真要购置消防车,组建专职消防队;设有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要落实职责,规范接出警、值班备勤等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切实承担起职能。市政府的专项经费必须全额用于专职消防队的运转。

第8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重庆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

(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能力;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

(七)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四)不乱堆、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

(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

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的,应当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开展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制度,并在责任区内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救。

专职消防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组织,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器材,组织消防演练,承担火灾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消防设计文件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经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系统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用火、用电防范措施,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安全巡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等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消防验收以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装修材料应当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三十二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者灭火剂。

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对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抄告质监、工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镇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标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船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及有关要求行驶,并配置危险货物标志和相应的灭火设施。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要隧道、桥梁应当设置和完善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城镇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和平时期严禁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实行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政府鼓励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十九条 大型储油、储气罐等易燃易爆装置和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从事明火作业,必须事先报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明火作业手续,制定安全操作流程,专人现场监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据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各类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规模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距离内、垃圾道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

第四十三条 消防车(艇)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和取用消防用水,不得在消防水池内放养家禽和向池内倾倒垃圾杂物。

距市政消火栓五米半径内不准设置固定设施。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设立醒目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无消防车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积棚户区,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十五条 因道路施工或者因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单位、物业业主及使用人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四十九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格的执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和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设施。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加灭火救援工作,并提供物资支援。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抢救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五十二条 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船)和行人必须避让,并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通行。

消防车(艇)免缴行驶、停靠等费用。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拦:

(一)使用各种水源及供水设施设备;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命令人员转移;

(四)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进行的建(构)筑物,使用临近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扑救火灾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事项。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在灭火救援中,因采取强制排除险情给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应急救援时,现场总指挥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五条 消防职业活动中消防员的职业健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对在灭火救援、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抚恤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擅自变更的;

(三)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五十八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单位擅自变更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已备案的消防设计变更后,未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未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未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人员未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场所或者违法的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故意刁难,不予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三)故意拖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9篇:幼儿园消防安全职责内容范文

为全面深化我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全区社会化火灾防控水平,结合全区实际,现就做好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础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治安综合质量及创建文明城市等内容。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工作机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各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继续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题责任,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结合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员工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中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系统,督促“四个能力”达标的单位全面建立“三项申报备案”制度(即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巩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推动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区政府为“大网格”,各镇、办事处为“中网格”,各行政村和社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各级各部门一级抓一级,分包各网格,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工作落实。上半年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及时制定建立“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年内全区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因地制宜建立消防组织,其他镇确定消防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并明确、落实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一)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评估结果的应用,及时修订完成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加大落实力度,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年内要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辆、消防装备等各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没有消火栓的道路要增建补建,损坏的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并督促市政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公共消防水源的管理和维护;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各地要充分利用城区的天然水源,重点加强取水码头等取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各镇消防规划要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镇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落实城乡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及时增建、补建、维护修缮,保证能正常使用。

(二)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镇专职消防队伍,强化联训联勤机制建设。年内,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结合实际,建成专(兼)职消防队,并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逐步依托镇专(兼)职消防队发展消防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消防应急救援机制。

(三)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基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和省地方标准《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依托综治、安监等机构加强农村、社区消防组织和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开展群防群治,确保社区、农村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年内,90%以上村庄达到“六个一”标准、9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四)加强装备和人员的后勤保障能力。各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要将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匹配的消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地方财政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逐步增加装备维持性经费和装备更新经费,确保消防装备能够及时进行维护、补充。在消防执勤力量与安全保卫勤务不相适应、现役编制无法增加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合同制消防员数量,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最大程度发挥消防部队保卫地方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按照消防大队现役执法人员和消防文员总数不少于10人的标准,配齐消防文员的数量,从保障消防文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将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消防文员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并全面落实消防文员的社会保险等待遇。

(五)积极创新消防监管服务机制。区公安分局要督促公安机关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365消防服务中心”,即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政许可办理、警务公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消防服务中心,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步破解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的瓶颈性问题,此项工作要于上半年完成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发展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标准,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和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高层建筑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场所的每个房间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全力做好党的十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打赢“清剿火患”战役,做好“两节”、“两会”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部署开展以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消防安全高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等薄弱环节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继续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党的“十”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三、广泛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升公众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一)推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联合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家庭、社区、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五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启动“十万行动计划”。督促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教育课外实践基地评选,督促中小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逃生自救演练,实施“家庭消防安全计划”,开展“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系列活动。

(二)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各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要督促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镇长、村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完成两年轮训一遍的目标。督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三)强化社会化消防宣传。完善消防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固定栏目、大型户外视频、楼宇电视、出租车显示屏、公交车电子屏幕等加强消防公益宣传。继续开展“优秀社区消防工作者”、“优秀消防志愿者”、“优秀消防科普工作者”等评选工作。

四、扎实开展“四大建设”,着力增强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实力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应用建设。以一体化灭火救援指挥系统的推广部署为核心,全面推进各级指挥中心及通信室的升级改造,大(中)队全部完成灭火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各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配齐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完善350M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和电台配备,并配备“动中通”、“静中通”或便携式卫星移动站。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的应用管理,提高基层应用管理水平。加强各级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设,完善信息化应用维护及网络安全保障。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消防执法工作量化指标体系,充分利用执法办案场所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大力推进火灾调查工作,配齐配强火灾调查人员、技术装备和现场勘验车辆,推行基层指挥员兼任火灾调查员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机制。进一步指导公安派出所规范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九小场所”、农村、社区等单位的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适时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推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